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网络侵权取证公证费用怎么算
网络侵权取证公证费用怎么算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证据的年代,在没有证据时即使知道犯罪人已经犯了罪也可以对他进行相应的判决的。
所以面对侵权等一系列案件时我们都要先进行取证。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网络侵权取证公证费用怎么算的相关内容。
一、网络侵权取证公证费用怎么算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802、证明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500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4004、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200 400(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800(3)物的保全:不动产,其它物证保全1000 (4)和事实证据保全10005、票据拒绝证书4006、证明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500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500 100。
二、网络侵权的证据保留固定证据优先选择公证保全目前固定网络侵权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诉讼保全、公证保全和自行保全。
1、诉讼保全诉讼保全,在这里是指诉前证据保全,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
由于网络上的信息可以随时复制、更改或删除,网络证据极有可能灭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等规定,各位若遇侵权,可在或申请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固定、保全网络上的侵权证据。
但是,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能会受到提供担保、限期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约束。
2、公证保全公证保全,即是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证据保全,具体方式为公证机关对网络上的相关信息逐一打印并将取得证据的过程予以详细记录,形成一份客观完整的公证书。
公证取证时,如果遇到图形、图像等声像文件,还会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在必要时,公证员可以出庭质证。
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证明,由于其效力已为法律所肯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法院直接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因此,公证保全已经日益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当事人青睐的取证方式。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最近几十年你如果问别人发展的最快的是什么,我想大家都会不约而同的说出网络这一概念。
但是如此发达的网络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很多网络规章制度没有得到完善。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具有一定的过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都构成网络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要求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也都是自己承担责任,与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都不相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种连带责任规则:1、通知消除规则通知消除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的一个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也有的将其叫做通知与取下规则。
网络侵权案件的诉讼技巧
网络侵权案件的诉讼技巧【摘要】网络侵权作为实体法上的一个侵权行为,最终需要通过相关程序法的运用才能得以实现对加害人的惩罚以及对受害人的救济和保障。
由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在诉讼中使得加重了诉讼应用的难度。
本文通过对有关网络侵权案件诉讼中若干制度的分析论证,明确了诉讼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旨在完善网络侵权诉讼的顺利进行,从而保障网络侵权纠纷的顺利有效解决。
【关键词】网络侵权;诉讼管辖;案件审理一、网络侵权司法审判概述对于何为网络侵权,现在尚无统一定义。
从字面含义来理解是源于网络环境下的一种侵权行为,而我国目前的主流观点亦强调侵权行为所处的环境为网络环境,是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
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侵权类型和侵权主体复杂多样,包括侵权主体范围广泛与侵权主体难以确定(包括地理位置的难以确定和侵权人真实身份的难以确定)两个方面。
第二,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
传统的司法管辖原则为“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也就是以物理位置确定管辖的方式,但网络的虚拟性对传统的物理位置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第三,认证和举证困难。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迅速性:网络中信息检索迅速、复制简便,并具有即时性的特点,信息可以随时复制和删除。
被侵权人就很难确认侵权行为地和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更加难以举证。
二、网络侵权的法院受理法院受理任何案件都需明确下列两个问题:第一,该不该受理;第二,由谁受理。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对网络侵权的受理主要应审查以下两个方面:(一)诉讼当事人资格1.原告由于网络的影响范围较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群体性的特点,原告的异质性(包括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分散性等问题影响了原告的确定。
因此,有人认为,“在移植西方集团诉讼制度的过程中也需吸纳传统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有益经验,从而构建既具国际视野又体现本土特色的集团诉讼制度[1]”是解决当前网络环境下确定原告的一种方法。
笔者对此持赞同态度。
2.被告网络侵权由于其虚拟性,导致人与人在陌生的状态下进行沟通、交流,甚至没有任何接触即被侵权,而且网上注册的个人信息很多都不真实且不全面,上网之前也不需要进行身份的验证,这就更加剧了被告的认定难度。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2021年第1期(总第162期)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FujianInstituteofFinancialAdministratorsNo.12021Serial No.162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周立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司法实务中,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存在不同理解。
从该条的历史演变可见该条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应当是因信息网络侵权导致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案件。
但“信息网络侵权%—词含义过于泛化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
同时,涉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销售行为包括“信息发布%与“交付行为%两部分,虽两部分侵犯了不同权利,但在管辖确定之时存在“捆绑效应%;此外,虽然地方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要使得司法审判在这一点上得到统一,可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第二十五条进行区别适用#关键词:信息网络侵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原告住所地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768(2021)01-0056-09为解决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浮现的诸多问题给审判带来的挑战,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了《涉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审理指南》)。
这是自《中华人民和国电子》(以)生效后发布的第一个涉及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指导,浙江为电子大省,势他的司法实。
该指南第六条认为'平产品的行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民)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该规定试图回应民诉法解释中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案的适用,类案件的情分,《审理指南》的尝试仍然存在不足%本i 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问题、原因以及其在涉案件适用的进行分析,以期为统一该条在用提的思路%一、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历史变革与适用现状(!)第二十五条+-史变革民第二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进行规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权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权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权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规程,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审判工作中,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一、主体及责任认定1.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与部分责任人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起诉其他责任人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各侵权人共同侵权,被告要求追加达成协议的侵权人为被告的,不予准许,但原告拒绝提供和解协议的除外。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如果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已经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份额,再由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未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难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协议承担的赔偿数额,再由各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在案后有依据证明其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应有份额的,可以另行向未参加诉讼的侵权人追偿;(2)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或者侵权行为内部存在多个责任人的,各责任人责任比例有法律规定或者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确定各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再确定连带责任,但内部责任约定违法的除外。
被告要求追加未被起诉的责任人为被告的,不予准许;(3)承担连带责任各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具体份额已经由有关部门依职权确定,或者能够通过法律规定划分确定的,均属于责任大小已经明确。
被告不得以和解协议的侵权人承担了超出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主张抵扣,原告也不得以和解协议的侵权人承担的赔偿少于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份额而主张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不足部分。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作者:————————————————————————————————日期: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4日浏览:25913 次人格权侵权赔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7日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网络侵权相关司法解释内容
网络侵权相关司法解释内容网络侵权相关司法解释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赣高法〔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非诉讼程序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经2019年12月2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情况的,请层报至我院行政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非诉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和执行工作,切实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群众利益、提升行政效能、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立案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对起诉期限另有规定但少于复议期限的,应当在复议期限届满后申请。
逾期申请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
一、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
根据现行有关网络侵权的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我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
三、网络安全法责任主体1、网络运营者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特别是制定和优化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实名与保护制度等),实现对有限人财物的合理配置,并精确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否则有可能承担从警告、罚款到关停、吊销直至刑事责任。
网络侵权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网络侵权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热门城市:固阳县律师固原律师崇左市律师海勃湾区律师山南律师仙桃律师海南区律师七台河律师拉萨律师当今网络在不断发展,但在生活中我们也许会遇见在网上被侵权了,被谁骂了,被谁乱用信息了,或者其他情况。
在这时我们应该发起网络侵权诉讼,但是必须要弄清相应的法律法规,下面是律伴小编为您整理的法律法规。
一、司法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新规解读:针对这个问题,《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1、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
《规定》第3条规定:“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是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
《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江西开展2010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
求做 好 2 1 年 打 击 网络 侵 权 盗 版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 00
对 全 省 电信 基 础 设 施 共 建 共 享 租 赁 价 格 结 算 提 出 了具 建设 投 资约 70 万 元 。 00
江 西开 展2 年 1 0 0 打 击 网络 侵 权 盗 版 专项 治理
本 刊记 者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版 权 局 、 公 安 部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件 的查处 力度 。各基 础 电信企 业 和增值 电信企 业要提
立 江 西省 打 击 网络 侵 权 盗 版 专 项治 理 工作 领 导 小 各 类 侵 权 盗 版 制 品 、 淫 秽 色 情 低 俗 信 息 等 借 助 互 联
组 ”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版 权 局 版 网毒 害 青 少 年 身心 健 康 。各 地 在 开展 专 项 治 理 行动 权 处 。 《 知 》 要 求 各 设 区市 版 权 局 要 迅 速 成 立 相 关 中 .要 做 好 新 闻 宣 传 和 信 息 上 报 工 作 。 对 开 展 专 项 治 通
瓣
j
i 藩
i 珏j ■重垂 垂番蕾 一
江 西 出台 电信 基 础 设 施 共 建共 享 租 赁 价 格结 算 管 理办 法
本 刊记 者
日前 .为加强和规范江西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 享租 体 要 求 ,同时 求省 内各 基础 通信运 营企 业按照 管理办 赁价格 结算 管理 ,促 进 电信基 础设施 共 建共享 工作 , 法规定在 9 J 底前全部 完成已共建共 享的设施 的租赁 费 J E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的决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会
议纪要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09
•【字号】赣高法〔2020〕141号
•【施行日期】2020.12.09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
的决定
赣高法〔2020〕141号
全省各级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本院对制定下发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具体规定相冲突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等10份办案指导文件和《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等3个会议纪要(详见附件)。
废止的办案指导文件和会议纪要从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适用其
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仍然有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附件
决定废止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规类别】互联网案件管辖与处理【发文字号】法释[2018]1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9.06【实施日期】2018.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部分办案指导文件的决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部分办案指导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赣高法〔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部分办案指导文件的决定赣高法〔2021〕18号全省各级法院:为贯彻实施好民法典,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审判实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经2020年11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等四件办案指导文件作如下修改:一、修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赣高法〔2020〕80号)1.将第一段修改为:“为妥善处理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2.将第4条第3款修改为:“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并非以日为标准计算,而是按购房款固定比例计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对该条款效力进行审查。
按固定比例计算违约金数额极低的,可认定为开发商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处理。
”3.将第6条第4款修改为:“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并非以日为标准计算,而是按购房款固定比例计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对该条款效力进行审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的公告
【法规类别】执行
【发文字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第四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5
【实施日期】2017.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第四号)
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16〕168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赣高法〔2008〕158号)等文件精神,发布本公告:
一、凡在我省三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2017
年4月30日前到人民法院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
《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正式发布 《 网络商 性, 工商部门将用3 年的时间建立全国统 家都是自由个体, 没有到工商部门注册登 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l 下
一
监营平台。 在过去, 一旦消费者在网购 记, 而网上商店特有的虚拟性 , 使得工商 部门无法出面上门解决问题。 如今, 办 《
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针对网上交易的特殊 手无策.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 表现在很多卖 中, 也可以 降 低维 权成 本 。
近 日,国 家广 电总局 正式 下发 了 关, 要认宾核宴嘉宾的真实身份, 严禁伪
“ 节目不得以婚恋的名义对参与者
《 广电总局*于进一步规范婚恋交友类 造 嘉 宾 身 份 , 骗 电 视 观 众 。 广 电 总 局 进行羞辱或人身攻击 , 欺 ” 甚至讨论低佑涉 电视节目的 管理通如》 《 及 广电总局办 还建议此娄节目要扩大嘉宾选择范 围, 性内容 , 不得展示和炒作拜金主义等不 健康、 不正确 的婚恋观。 备婚恋节 目不 得在节目中互相诋毁、 攻击。 广 电总局 ”
权。
审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快速增长。 0 9 20 年 络服务提供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断开或删
该指导意 见提出. 处于档期或者热 的网络著作投案件已占全部著作权寨件的 除侵权内窖, 则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锚。 网 播、 热腆期间的影祝作品和音乐作品放置 4 %. 6 这 ̄lO 余件, S0 成为了北京市法院 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法 在网站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的行为将被认 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称《 办法》 , 1将于7 月旧起施行。《 办法》 时相商家产生消费纠纷, 在证据调取上 ,
规定,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疑有关服务 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网络购物程序过于 法》 的出台将促使工商部门主动介入监管 行为的自然人. 应当向提供网绍交易平台 简单, 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另外. 网购行为。 这将使消费者获得更多保障。 服务的经营者提出串清. 提交其姓名和地 很多用户在与商家产生纠纷肘却感到束 即 使 发 生 网 购纠 纷 . 费 者 茁 处 理 过 程 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赣高法〔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35号全省各级法院: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情况的,请层报至我院行政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 年11 月27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依法及时妥善地化解行政争议,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审判职能,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1.全省各级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要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原因、目的,综合运用诉调对接、司法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实质诉求,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程序空转。
2.涉及到党政中心工作、法律政策统一适用等情形的重大、敏感、复杂行政案件,承办法官和审判长应当报告院、庭长,院、庭长应按照办理“四类案件”要求,进行监督指导并共同参与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
二、加强释明引导,保障与规范当事人行使诉权3.登记立案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立审衔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和引导。
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或者不适当,可能影响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应当要求当事人予以明确,或引导、建议其对能够实质化解争议的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篇)2023学习贯彻领悟领会《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心得体会
V”被告当庭认错,但这对受害者及其家庭而言,或许来得太晚、太轻飘飘了。关注网络空间的正义,告慰每一 位遭受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亦是对更多人、更多网络平台的警示。
“柔软的舌头,可以挑断一个人的筋骨”。向“法不责众”的心理倾向亮红牌,向导致“雪崩”的每一片“雪花”追责, 惩治网络暴力就该多一些较真的、“长牙齿”的制度规范。
指导意见释放一个鲜明信号,即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从严从重原则,向“法不责众”的心理倾向亮红牌,向 导致“雪崩”的每一片“雪花”追责。
“打击网络暴力的又一记重拳”,网友的点评反映百姓的期盼。近年来,网络暴力大范围滋生,扰乱网络秩序, 破坏网络生态,一些极端事件甚至造成当事人“社会性死亡”、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公众对网络暴力深恶痛绝。
上述指导意见发布的当天,轰动一时的寻亲男孩被网暴自杀案开庭审理,曾推波助澜放大网络暴力危害的两名“ 大V”被告当庭认错,但这对受害者及其家庭而言,或许来得太晚、太轻飘飘了。关注网络空间的正义,告慰每一位 遭受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亦是对更多人、更多网络平台的警示。
“柔软的舌头,可以挑断一个人的筋骨”。向“法不责众”的心理倾向亮红牌,向导致“雪崩”的每一片“雪花”追责, 惩治网络暴力就该多一些较真的、“长牙齿”的制度规范。
因此,出台专业、规范的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指导意见,显得十分必要且紧迫。浏览上述指导意见,可谓条 条基于现实痛点、“弹无虚发”,厘清了以往治理中的不少困扰。
比如,针对网络暴力行为及后果各有不同,指导意见着力规范法律适用,明确了在网上造谣传谣,贬损他人人 格,情节严重,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符合有关规 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针对网络暴力受害人举证难、维权难,指导意见着力畅通诉讼程序,明确 了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法提起公诉或自诉转公诉,减轻受害人维权负担,彰显法治威严。针对一些网络平台对惩治 网络暴力的不尽责,指导意见着力展示追责的震慑力,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坚决防范裁判差错的通知-赣高法〔2019〕90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坚决防范裁判差错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坚决防范裁判差错的通知赣高法〔2019〕90号全省各级法院:近期,省法院从舆情监测、裁判文书上网、流程管理及有关调研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现我省法院存在一些裁判差错及司法不规范问题:有的裁判文书审核校对不认真、不负责,审判团队意识不强,文书出现多处低级错误;有的凭经验办案,适用法律明显错误,错误适用主刑,该适用附加刑的未适用附加刑或适用附加刑刑种明显错误;有的未能处理好案件质量与效率的关系、多办案与办好案的关系,片面追求结案,先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在办案系统中以结案处理,但文书不打印不送达却执行上网公开的操作,而后又认为驳回起诉不妥,重新作出判决处理,要求撤回已上网的驳回起诉裁定书;有的对法院裁判严肃性缺乏足够认识,既为赶结案又试图以判促调,先在办案系统中以判决或裁定结案,但不宣判不送达,尽管最后调解成功但仍存在风险隐患;有的预判不充分,裁判严谨性不够,在办案系统作了结案处理,并向一方当事人作了“试探式”宣判,但在当事人出现强烈反映时,迎合当事人的诉求,重新复议后改变原裁判;有的违法办案,假冒当事人签字,伪造撤诉等申请材料;有的在执行过程中对外省法院提出的正当协调要求不予理睬,不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加以纠正。
上述问题,有的引发了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高度关注,有的引发了当事人长期信访举报,严重影响了全省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有的虽然没有形成不良影响,但存在很大的隐患。
以上问题的发生,既反映出个别法官责任心缺失、工作作风不严、工作态度不实、司法能力不足,也反映出有些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失位缺位、制度有漏洞、信息化应用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规范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实施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信息平台服务(含电子公告服务、博客服务)提供商、信息通道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为特定网络用户提供群发、飞信、视频等特定增值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网络侵权对象包括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可以折射在网络上的传统人身、财产权益;同时包括侵犯个人网上信息财产权、虚拟物品和私有虚拟空间财产权、非独创性数据库财产权等网络财产权益。
第四条除另有规定外,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当然适用于网络侵权纠纷。
第五条全省法院涉及网络侵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不包括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统一由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专门合议庭审理。
第六条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对受害人发生重要影响地以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七条受案法院虽然有管辖权,但审理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不便,则该法院可以请求上级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案件指定或协商移送至更方便的法院管辖。
第八条网络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起诉时是以刑事自诉案件立案,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侵权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被侵权人申请变更为追究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在该刑事案件由被侵权人申请撤诉结案后,以民事案件受案继续由原合议庭审理。
第九条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暂作为被告,并根据案件实际作如下处理:(一)被告是网络用户,可以申请法院依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查被告在其网络的登记、注册资料;同时可以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调查该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二)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登记、注册资料或者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供的信息,可以确定被告真实身份信息的,法院应当以相关信息载明的主体作为被告进行审理;无法确定被告真实身份信息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三)被告是网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向网络管理部门调查被告登记、注册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十条网络侵权行为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一条被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存在网络侵权以及其权利受到侵犯,被告证明该侵权行为非其实施或者其实施的行为与侵权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拟作证据提交或使用的电子数据信息与电子文件,均适用本意见之规定。
本意见未作特别规定证据事宜,适用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关证据的一般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关于文书、文件、记录、文据、备忘录或其他书面形式的证据规则,当然地适用于电子文件。
第十三条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电子证据应当采信,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排除的除外:(一)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二)业经公证的;(三)业经专家鉴定的;(四)可经现场勘验的;(五)该电子文件的签署者已经采取数字签名的;(六)该电子证据系通过适当的安全程序得出的;(七)法庭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如果根据具体案情,当事人能合理预期获得电子证据复制件的,则除相反证据或效力更高的证据外,该复制件具有等同于原件的证明力。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或惯例,某一电子证据需予保留,则可通过留存或提存的方式进行,电子证据实施有效的留存或提存,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一)其中所蕴含的信息可供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二)采用了其生成、发送或接受时的格式,或者一种能够准确翻译其生成、发送或接受时格式的其他格式;(三)所保全的信息不仅应包括正文内容,还应包括可据以验证该证据可靠性的任何其他必要信息,如该证据的来源地、目的地、发送与接收时间;但对于只是为了使电子记录能够发送或接受而使用的有关信息,不在保全范围之列。
在民事诉讼中,负有对电子证据进行留存或提存的当事人一方,若未能实施有效的留存或提存,则应当承担诉讼上不利的后果。
除前述保全方式外,当事人也可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电子证据的证明方式可以通过电子证据的展示来质证。
展示既可以由电子证据的公证人员操作,也可以由法庭指定的专业人员操作。
必要时,操作人员就相关技术问题直接作出说明和解释。
没有条件展示的,可以通过某一陈述者亲历的事实的陈述来证实,或者通过某一已经鉴证的记录为基础的陈述来证实,上款所说的陈述,必须肯定性地表明该陈述者对其中所涉事项具有作证的适格性。
陈述者享有证人的权利义务。
陈述者必须出庭作证,对陈述内容予以确认。
有关陈述者的出庭,既可以基于己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请求,也可以基于法庭的直接传唤。
当事人有权对出庭的陈述者进行询问。
第十七条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清除侵害内容;(三)返还实际或虚拟财产;(四)返还名号;(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除上述规定外,法院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直接用于实施非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财物或者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第十八条利用网络非法公开、传播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信息,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串通,共同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提供的素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者上载、传播、提供的是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仍上载、传播、提供,造成侵权后果的,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难以及时知晓的,在被侵权人通知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被侵权人在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关措施时应当提交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其通知采取的必要措施是否正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网络用户明知为侵权内容而以营利为目的转载、跟帖的;或为其他利益进行有组织地转载、跟帖的,从而造成侵权内容的扩散,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以明显的侮辱、谩骂、虚构、诽谤性文字、图像、音频、视频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依其管理职责将该侵权内容编辑、置顶、推荐等方式加以控制和利用的,视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侵权情形存在,与该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通道服务、信息平台服务(含电子公告服务、博客服务)等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对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尽到相应审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网络用户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将主要的、敏感的关键词或图片链接断开或屏蔽即视为已采取必要措施,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为特定网络用户提供群发、飞信、视频等特定增值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恰当履行相关审核监督义务,严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其网络经营性内容服务许可证出借他人使用导致侵权的,与借用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实名制审查义务,致使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在被侵权人行使诉权,无法知悉实际侵权人基本信息,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保障时,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先行承担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代为承担责任后,可以就财产赔偿及含财产内容的责任部分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对法院未决案件在网络上发布、传播失实、歪曲的报道,或对承办法院或法官进行侮辱、诽谤,对案件施加不正常的影响,按照妨害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而放任行为人使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上述行为,与该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侵权人通知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后拒不采取必要措施的,被侵权人在起诉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侵害禁令,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发出停止侵害禁令,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调查取证或者协助执行禁令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院可以要求网络管理部门协助对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完成有关协助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管理部门不予协助,法院按照妨害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网络侵权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网络虚拟财产的,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或者交付已不可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被执行人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行为人利用网络歪曲捏造事实、制造舆论压力、妨害或抗拒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
第三十三条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损害商业信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