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
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
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关键词: 网络侵权属地管辖侵权行为地侵权设备所在地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
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
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
“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
“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
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引言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面临的首要问题。
侵权行为地是法院对侵权案件进行属地管辖的一项基本依据,已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采用。
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
)。
传统的现实物理世界中的侵权行为,其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确定性,比较容易判定。
但是,网络的无界性使得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侵权结果的发生又体现出很强的扩散性和不确定性。
这使得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
所以,现在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还能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吗?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否则其他相关研究将成为无本之木。
其次,若该依据还能适用,那么该如何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如何适用该依据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依该依据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环节。
由此可见,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是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工作。
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依次进行探讨,系统论证“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深入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以期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理论有所发展,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更好解决有所帮助。
网络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网络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互联网的兴起,也滋生了不少新型的侵权行为,这就是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行为,包括对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的侵犯。
对此,我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在互联网上保护公民的权利。
那么网络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网络侵权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14-10-09 13:57:51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商标侵权案例呈迅速增长之势。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全球性、无形性等特点,如何确定互联网商标侵权管辖法院就是商标权利人在实践中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现行法律规定现行法规对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侵权行为的”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对“侵权行为地”的范围做出界定:“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上述法规中关于“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
但在实践中,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形性等特点,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较为困难。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确定管辖,我们应如何选择合适的管辖地以解决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呢?如何确定管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队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可按以下方式确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原告就被告”是中国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但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要确定被告的企业名称、住所地较为困难。
原告往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者被告在网站上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用以判断侵权行为人,但实际中仍困难重重。
因此,经常发生原告由于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而主动撤诉的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络侵权司法解释(2000年11⽉22⽇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 次会议《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侵权⾏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为地。
第⼆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络环境下⽆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创作成果,⼈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络进⾏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条⽹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络参与他⼈侵犯著作权⾏为,或者通过⽹络教唆、帮助他⼈实施侵犯著作权⾏为的,⼈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络⽤户通过⽹络实施侵犯他⼈著作权的⾏为,或者经著作权⼈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络⽤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六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要求其提供侵权⾏为⼈在其⽹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为⼈的侵权责任,⽆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管辖权
⽹络侵权管辖权当今社会,⼏乎每个⼈都需要⽤到⽹络,通过⽹络四通⼋达的信息可以给⼈们带来便利。
但⼀个事物往往会有两⾯性,⽹络的兴起,也让⽹络带来了⼀系列的不良问题。
例如很多⼈在最近说到的⽹络侵权问题的管辖权是什么?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下⾯的⽂章给⼤家参考。
⼀、⽹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纵观我国关于管辖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外乎《民事诉讼法》第⼆⼗⼆条、最⾼⼈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这些规定确⽴了对于侵权案件的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民法院和侵权⾏为地的⼈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侵权⾏为地⼜包括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因为互联⽹具有全球化的特征,所以,在互联⽹中,侵权⾏为地不易确定。
终端设备是侵权⼈实施侵权⾏为、外化其侵权意志的必要⼯具,其“侵权命令”必须通过终端设备发出。
在命令到达⽬的ICP服务器后,必须通过服务器相应主机硬盘完成相应操作,才能实现其侵权的⽬的。
因此,侵权⾏为的实施要经过终端设备和⽬的ICP服务器两个环节才能完成.从⽽使得终端设备所在地和ICP服务器所在地与侵权⾏为的实施存在实质性关联。
⽽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都是⽐较确定的,因此,在⽬前的司法实践中,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被认为是⽹络侵权⾏为的实施地。
⼆、认定⽹络侵权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该条规定为:⽹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被侵权⼈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络⽤户利⽤其⽹络服务侵害他⼈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该条⽂的解读这⼀条规定分为三款,具体体现为两部分内容: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需承担责任;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浅析摘要:互联网络在给予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由于其全球性、虚拟性,使得网络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本文将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进行分析关键词:网络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不方便法院”原则一网络侵权的概念和特征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通常网络侵权被定义为:在互联网络环境中,利用网络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络中的侵权行为,都可简称为”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的具有网络性、非身体性和复杂性。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是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媒介,在侵害他人人身权时,只会对被害人造成精神、名誉等方面的侵害,一般不会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直接威胁。
而且,网络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快速性、全球性等特点,这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复杂多变。
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性,司法机关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从管辖上看,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二是,从侵权主体看,有些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难以确定。
二各国有关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欧盟。
欧盟在2002年3月1日,正式生效《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例》,该条例的基本内容与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相同,主要是从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出发,对电子商务新形式下的消费合同纠纷案件设置了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可借鉴欧盟该条的规定,从侧重于保护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角度出发,可设定受害人或原告住所地作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基础。
美国。
美国则把长臂管辖权扩张至网络侵权案件。
长臂管辖权是指,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被告不住在该州)。
网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
⽹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近年来随着互联⽹科技的发展,⽹络已经进⼊到千家万户,此时⽹络上的侵权⾏为也在不断的发⽣。
为了能够⽐较好的解决这类纠纷,防⽌更⼤问题的产⽣,我国制定了⽹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第⼀条⼈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播电视⽹、固定通信⽹、移动通信⽹等信息⽹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络。
第三条⽹络⽤户、⽹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络提供权利⼈享有信息⽹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以分⼯合作等⽅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为的,⼈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动接⼊、⾃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件分享技术等⽹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为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页快照、缩略图等⽅式实质替代其他⽹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为。
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但⽹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络服务,且⽆过错的,⼈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络⽤户实施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的,⼈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条⼈民法院应当根据⽹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络⽤户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第九条⼈民法院应当根据⽹络⽤户侵害信息⽹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基于⽹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传播的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进⾏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络⽤户的重复侵权⾏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关因素。
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纠纷时有发生。
当面临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首先要确定的就是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的确定并非随意而为,而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这不仅关系到诉讼的便利性,也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和效率。
那么,纠纷的管辖法院究竟是如何确定的呢?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原告要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但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那什么是经常居住地呢?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比如说,被告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在另一个城市工作生活已经超过一年,那么这个城市就可以被视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法律规定了“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的管辖,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又有多种情况,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那就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侵权纠纷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比如,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如果是财产保险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是人身保险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付红云、黎霞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付红云、黎霞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2【案件字号】(2021)粤06民辖终10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启明黄延丽周辉【审理法官】肖启明黄延丽周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付红云;黎霞【当事人】付红云黎霞【当事人-个人】付红云黎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付红云【被告】黎霞【本院观点】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黎霞主张付红云通过信息网络的手段对其实施侵权行为,按照上述规定,黎霞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黎霞的户籍登记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在付红云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黎霞离开户籍登记地而另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付红云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5:38:29【二审上诉人诉称】付红云上诉称,黎霞主张其经常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但除了其单方陈述未提交其他居住在顺德的证据予以证明。
网络侵权管辖确定
浅议网络侵权管辖的确定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在人们分享资讯的同时,也对逐渐发现有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问题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传统侵权之诉的地域管辖中的原稿就被告原则如何适用?笔者试图从分析网络对传统地域管辖原则的冲击入手,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在经过变通之后,结合中国的立法、司法实践,试图寻找确立网络侵权地域管辖规定的最有效可行的方案,以期用统一明确和合理的立法规定指导我国网络侵权案件关于管辖权认定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网络侵权;地域管辖一、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确定实践之困境(一)网络侵权的界定网络侵权主要包括侵犯隐私权、侵犯著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人主观上之出于故意或过失,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而该侵权行为和受害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该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二)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实践之困境谈起网络就使我们想到”网络空间”,它是目前国际社会对网络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的活动场所,对相对独立的信息传播与存储的称谓。
在传统的”实在世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某一特定的法院的管辖区域能够通过地理上的界限加以界定。
但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性的全球性系统,没有明确的边界。
要在这样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面临的困境。
而某一特定法院对于数字传输的管辖究竟是涉及其全过程或者仅仅涉及其中一个或数个环节,即某一法院到底对网络空间的哪一部分享有管辖权,或者是否对网络空间的全部享有管辖权,也是划定管辖区域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不能明确化。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国界,或称物理空间。
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而言,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分割也毫无意义,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民法典中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法典中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现实⽣活中,侵权的现象很常见。
很多⼈遭受侵权,却往往苦于救济⽆门,有的甚⾄遭受了沉痛的精神损害。
实际上,侵权的第⼀时间,我们应当及时寻求帮助,保留好相关证据,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呢?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
⼀、民法典中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常⽣活中⼀旦发⽣侵权纠纷,当事⼈应当及时向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侵权地包括侵权⾏为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条【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九⼗四条【⽹络侵权责任】⽹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条因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由⼈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2.因港⼝作业中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旦被侵权,要及时向侵权⾏为地或者侵权发⽣结果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需要进⼀步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民法典网络侵权行为地如何认定
民法典⽹络侵权⾏为地如何认定随着⽹络的发达,现在的⼈们都知道如何上⽹,所以说⽹络传播的速度是⾮常吓⼈的,很多时候对他⼈的权益造成侵权,⼀旦发⽣这样的事情需要进⾏维权。
那么关于民法典⽹络侵权如何认定⾏为地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络侵权⾏为地如何认定被侵权⼈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地。
被侵权⼈对⽹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为提起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侵权⾏为的管辖规定来确定,其中可以侵权结果发⽣地的⼈民法院来管辖。
⽹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为的侵权结果发⽣地⾄少为两个:⼀是⽹络服务提供者的⽹络平台。
如⽹络⽤户将有损他⼈名誉的内容置于其中,从⽽使不知情的第三⼈上⽹点读,便可产⽣对被侵权⼈的社会评价等降低的不良损害后果。
⼆是被侵权⼈的住所地。
⽹络⽤户如果在⽹络平台上针对他⼈的名誉等实施侵害的,如果该⽹络平台的服务提供者经通知不加以消除,由此会造成对被侵权⼈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络侵权责任纠纷是指侵权⾏为⼈利⽤⽹络侵害他⼈名誉等民事权益⽽造成损失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络侵权的主体主要有两类:⼀是⽹络⽤户。
⽹络⽤户如果利⽤⽹络平台实施对他⼈名誉等民事权益的侵害,构成直接侵权⾏为。
⼆是⽹络服务提供者。
其如果接到被侵权⼈要求采取措施消除其⽹络平台上有关他⼈对被侵权⼈名誉等民事权益进⾏侵害内容的通知后,不及时消除⽽造成对被侵权⼈名誉等民事权益的侵害结果扩⼤的,⽹络服务提供者构成间接侵权⾏为。
《民法典》第⼀千⼀百九⼗四条⽹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千⼀百九⼗五条⽹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权利⼈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的真实⾝份信息。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络⽤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
一、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
根据现行有关网络侵权的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我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
三、网络安全法责任主体1、网络运营者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特别是制定和优化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实名与保护制度等),实现对有限人财物的合理配置,并精确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否则有可能承担从警告、罚款到关停、吊销直至刑事责任。
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
浅析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摘要】随着现今网络世界的发展,网络上的法律问题也渐渐多起来,尤其是网络侵权问题更是多有发生,与现实中的侵权问题相比,网络侵权案件在地域管辖的确定方面较为复杂,这是因为网络世界的范围更广,遍及全球,而且主要是靠数字传输,而侵权案件需要特定的法院处理,两者之间存在矛盾,故需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关键词】网络侵权;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地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一)网络侵权的概念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而侵权行为的究竟该如何定义,各个国家均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学者们也各执其词,但其基本的含义顾名思义就是侵犯了他人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就这方面来说,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网络侵权,即在网络世界中因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从侵权与网络侵权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从辩证角度来说,两者也是有不同点的,网络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有其自身的特点,并由此产生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的特点。
(二)网络空间的特点传统意义上的空间指客观存在的物理性空间;建立在物理空间之上的理性空间成为法律空间;相对的,网络发展至今也产生了属于自己的网络空间,这个空间是虚拟的,技术性的,同样也是客观存在的独立空间,这个空间有自己的规则。
它不同于传统物理空间的特点有:1、几乎没有时间差,在传统物理空间中,无论是信件还是电报等的传输都是存在时间上的差距的,不在同一地点的人们要交流信息就要忍受这种时间上的等待。
而在网络空间中,这几乎是不存在的,世界上不同国家的人们在网络上分享或交流资料和信息可以同步进行,如同两人坐在一起畅谈,既方便又快捷。
2、网络空间具有很明显的虚拟性,尤其是与物理空间相比。
原告住所地与网络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
收 稿 日期 : 0 9 1 9 20- - 0 0 作者简介 : 石 峰 (9 6 ) 男 , 海 市人 。 上 海 大 学 法 学 院 副教 授 , 究 方 向 : 商 法 、 15 一 , 上 研 民 民诉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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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在互联 网给人们 的社会生活带来更多便
利 的 同 时 , 个 不 容 忽 视 的 事 实 是 网 络 侵 权 一
空间 的侵 权案 件 比之 现实 空 间 ( 物理 空 问 )
的侵权案 件 在法 院 管辖 上 有其 相 当的特 殊 性, 网络这个无 形 的载体却 令传 统 的民事诉
讼 管辖规定 面临全 新 的挑战 , 我们 能否 在现 有 立法及司法资 源的基 础上 , 再增 加原告 住 所地法 院作为 网络侵权案件 的管辖法院?对 此本 文将从 网络 的特点分 析起 步 , 就相关 的
国际互联 网络 是连 接全球 的网络 , 球 全 性是其最主要 和基本 的特 性 。可 以看 出, 网
承载的信息结合 而成 的集合体 , 是计 算机 数 字技术和现代通 讯技术 的产物 , 正在迅 速 是 发展 的信息社会 的基 础 。组成 I e e 的计 nr t tn
算机 网络是小规 模 的局域 网( A 、 L N) 城市规 模 的区域 网 ( A , M N) 以及 大规 模 的广 域 网 ( N) WA 。这些 网络通过普通 电话 线 , 高速率 专用线路 、 卫星 、 微波和光缆把不同国家 的大 学 、 司、 公 研究 机构 、 军事 和政府 组织 以及个
和 法 学 理 论 界对 此 问题 的关 注 。
一
空间 。应该说 网络空 间这一 概念 的提 出 , 有 助于我们了解 网络 的特征 , 而分析 网络 冲 进 击传 统法律秩序 的根本原因。要探讨 网络案 件的管辖 问题 , 首先 应 当了解 网络空 间的特 性 。本文所列举的 网络空间的特性其实并未 囊括 网络所有 的特性 , 而是 侧重 于与 网络侵 权案件管辖有关 的一些特性 。
民法典网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法典⽹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
如今,⽹络⾃媒体的时代越来越发达,⼀些不怀好意的⽹友,动动⼿指可能就能在⽹上对他⼈的名誉权造成严重的损害。
那么,⽹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通过⽹络侵犯他⼈名誉权的,被侵权⼈可以向侵权⾏为发⽣地法院提起诉讼,如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法院等。
按照《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此外,我国《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第⼆⼗五条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如何认定名誉权侵权第⼀,受害⼈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般是指社会评价降低、丧失缔约机会、丧失获奖机会等客观情形。
第⼆,⾏为⼈⾏为违法。
对于认定侵害公司名誉权⾏为的违法性,通常表现为具有捏造、散布有损他⼈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的⾏为,包括对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履约能⼒及态度、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营状况、销售状况等经济能⼒的贬损、误导以及其他施加不当影响的⾏为。
民事诉讼法侵权发生地指的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侵权发生地指的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侵权发生地指的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侵权行为地的定义侵权行为地,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所在地。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两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点。
但也存在两地不一致时,针对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三处管辖人民法院,即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关于网络侵权地的确定1、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也就是侵权信息编写上传地。
侵权人使用计算机编写侵权信息侵犯他人权利,这一行为实施地就在其使用的那台计算机的所在地。
2、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或者提供链接的网络服务器的所在地。
在网络上的侵权信息可能会经过多次的转载和分享,造成大规模传播。
所以,寻找那些发布或者提供链接的服务器的所在地更加合适。
与虚拟的网址相比,服务器位置所在地相对稳定,关联度高。
服务器的运营商一般都是具有相当规模的网络公司,这些公司的地址和活动都比较固定,所以,由服务器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更加方便。
在这里有必要补充一个问题。
不能根据网络侵权被告人的居住地来界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地。
因为网络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事物,侵权人不一定在其居住地实施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处理侵权案件的时候,首先要做的就是找到侵权证据,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判决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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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互联网对现代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互联网可以就是改变了世界,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为便捷,信息的传播更为快速。
但网络技术的发达也催生了很多的违法行为,网络侵权就是其中一种,那么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是怎样规定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网络侵权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类型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侵害人格权。
主要表现为: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日益发达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不文明、不道德现象起到了谴责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法律规范约束,人肉搜索行为是否合法?网络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网络侵权责任。
该规定其后还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规定处理原则,填补了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的空白。
典型案例:前不久,一个郑州警方扫黄的帖子在网上流传,有多张现场查处涉黄场所的照片和一段视频,甚至有卖淫女的裸照。
在网络盛行的时代,公众合法权利如何保护?网络作为传播媒介该如何监管?众所周知,本案中视频和照片涉及隐私权,网友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公开发布,网站对此知情却不采取任何措施。
对于此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友和网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
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是侵害知识产权。
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1.侵犯著作权。
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
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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