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细则
评标标准与评分标准细则
评标标准及评分标准细则一、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技术、价格、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
三、评分因素所占权重:1、项目方案(60 分)2、投标人的实力、业绩及经验(35 分)3、投标报价(5 分)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的评标价格合格投标人的有效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格) ×10说明:(1)评标价格: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投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格参与评审;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则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则给予该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格参与评审。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
其他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评标价格。
(2)评标委员会有权判定明显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是无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判定合格投标人的报价为无效报价的,将不计入基准价计算,其价格分为零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分包预算,否则其投标无效。
评分标准细则序号评分内容综合考虑项目研究方案的前瞻性、理论性、科学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对项目需求的满足程度36 分等(项目研究方案包含但不限于:研究背景、研究价值、研究思路、研究重点与创新点、研究计划、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二章评标办法(一)评定分离评标办法和标准评定分离法操作细则
第二章评标办法(-)"评定分离"评标办法和标准%平定分离”法操作细则一、“评定分离”方案(1)评标方案1、评标办法。
本项目投标文件的评审采用LL的方式。
1、1、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童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盘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1、2、定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1、3、定性+定量评审:是指在评标因素中可设置部分定量评审项,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作为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依据1、4、其他方法2、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包括经济、技术、商务资信等。
本项目的评审因素和评审顺序为:技术、商务3、推荐定标候选人。
4、定标候选人数量。
4.1定标候选人:XXX招标文件妥求的投标人为4家-5家时,定标候选人数量为3家: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为6家-9家时,定标候选人数量为5家;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为10家及以上时,定标候选人数量为7家。
4.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耍求的投标人少于鉉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
老争性判断的方式:设计方案是否可行、经济、合理等。
4. 3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继续定标,也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推荐定标候选人。
(2)定标方案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定标方法是能否择优确定中标人的重要环节。
1、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票决定标法。
2、定标内素:(1)方案。
(2)商务比较: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投标人获奖情况、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专业负责人学历、职称及注册执业资格情况。
评标细则
评标细则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18号令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细则。
1、评标委员会1.1 本次评标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招标方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
1.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审和比较,并负责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交采购人最终确认中标人。
1.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按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4 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对评标进行全过程监督。
2、评标原则2.1 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
2.2 评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18号令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评标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3、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商务及技术各方面的因素,以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按其实质性响应的合理报价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原则,在评标报告中根据综合评分的排名确定中标人。
4、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4.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有效提供,文件签署、盖章是否合格等。
4.2 评委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招标采购单位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4.3 评委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4.4 评委有权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5、投标文件的澄清5.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澄清的要求和答复不得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改变。
评标细则评标办法
附件:评标细则评标办法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
开标后,若发现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投标文件可不作评审,按无效投标处理。
评委根据评审标准对标书进行评审打分并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评审委员会按照各家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如综合得分相同,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相同时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一、报价部分分值为75分:(一)确定评标基准价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5%(不含5%)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以其余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 A(若7≤其余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其余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值和二个最低值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
3、评标基准价=A×KA=有效投标文件报价的算术平均值K为下浮系数,取值范围 96%,96.5%,97%,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说明:1、有效投标文件是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错误的投标报价。
2、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文件均不影响其评标及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相关数值及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如有,先抽计算方法)的抽取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后进行。
抽取人为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4、相关数值抽取后,在抽取现场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确定后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二)投标报价得分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打分,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报价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价比评标基准价偏差1%扣减0.6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
二、技术部分21分评标委员会根据以下评审要点,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一)图纸部分(16分):注:1、对不同方案进行比对,如存在有不该出现的雷同情况的,作废标处理。
评标细则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3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投标人不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2)投标人的投标函及附表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3)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若是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的;(4)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工期(工作完成期限)严重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范围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重大偏差的;(6)投标人权利义务的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及格式”、“合同专用条款及格式”的实质性规定的;(7)技术标准和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规定的;(8)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虚假投标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及擅自修改招标文件,使投标文件符合其要求的等,如发现投标人虚假投标的,该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标/包均予以废标。
招标人将有权取消该投标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投标资格);(9)开标前,项目单位投诉投标人在以往履行合同时存在质量事故或严重不良履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该投标人针对该项目单位的所投的标/包予以废标;情节特别严重的,该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标/包均予以废标。
招标人将有权取消该投标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投标资格;(10)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11)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12)对于综合单价承包部分(如有),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未按照招标工程量给出项目和工程量进行报价,擅自改变项目或工程量(包括漏项、增项)的;(13))未按招标人提供的项目及金额(暂列金额、暂估价、准备金、备用金等)报价的;(14)投标文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15)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主动要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16)投标人或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条款的。
评标办法及细则
附件A:评标办法一、总则(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评标委员会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企业信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进行综合评议,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的指标进行评审。
(三)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符合性审查(初步评审);2.澄清(若有必要);3.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4.提出评审意见,综合评分,写出评标报告。
二、评标委员会(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四)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本评标细则是根据XXX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为评标工作小组评审《技术标(含符合性审查)》及《商务标》提供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查、评审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并签字确认自主评分。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成员行使评委的职权。
技术评》(含符合性审查)评标小组由设计部1人、工程部1人、分管领导1人组成,其中需求部门负责牵头,评分人员共3人以上(含)单数组成。
《商务标》评标小组由成本部1人、招标采购部1人组成,其中成本部人员负责牵头,计算及复核人员共2人。
评标包括对投标文件初评(即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和详评(即技术标、商务标评审)。
初评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出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以判定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确保评标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详评即技术标、商务标评审。
若对投标文件内的有关内容存有疑问,评标小组以书面或答辩形式向该投标人提出质询,并要求其做出书面澄清,仅对有无漏项、有无报价前后不一致、算术错误、发包范围进行澄清。
清澄清后的总价不得高于原投标报价总价,否则视为废标。
若低于原投标报价,其《商务标》仍按首次投标报价总价进行打分排名。
算术平错误修正原则如下: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除非招标人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
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较低的单价为准,并修改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段落一:修正投标报价的算术错误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需要制定《投标报价的算术错误及修正表》进行修正。
如果修正后的投标总价高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那么在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仍以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为准,不得调增。
评标办法及细则范文
评标办法及细则范文评标办法及细则是在招标或投标活动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标书进行评估和选择的规则和规定。
评标办法的制定,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保障招标单位选择到最合适的承包商或供应商。
本文将详细讨论评标办法及细则的内容,包括评标办法的基本原则、评标办法的主要细则以及评标办法的具体步骤等。
1.评标办法的基本原则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评标活动应受到业务和机密要求的限制,但评标记录、决策过程和评审结果应对投标人公开透明,以确保公正竞争。
(2)公正竞争原则:评标活动应充分保障每个投标人平等参与,没有利益的偏向和歧视性待遇。
(3)客观评审原则:评标过程应基于客观、科学、公正、公允的标准,避免主观性和个人偏见的影响。
(4)权威决策原则:评审结果应由评标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决策,并做出书面决策,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评标办法的主要细则(1)资格预审:在招标活动前,根据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以排除不具备参与招标资格的投标人。
(2)标书评审:评审标书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进行。
评审应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合规性等方面,以确保承包商或供应商能够满足招标单位的需求。
(3)评分系统:评标办法应制定相应的评分系统,根据不同的评审指标和权重对标书进行评分,以便综合评价和比较各个投标人的优劣。
(4)资格宣布和通知:评标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在评审完毕后宣布中标或推选结果,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通知应包括评审意见和评分情况,以保障反馈的透明性。
3.评标办法的具体步骤(1)组建评标委员会或专家组:评标委员会或专家组应由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制定评标文件:评标文件应包括评标标准、评分系统、评审流程等,以明确评审的原则和规范。
(3)评审标书:评审应按照评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评审过程中,应记录评审意见、问题和疑问,并向投标人索取进一步的解释或补充材料。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综合评估法(一)采用百分制评审计分,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名次,已通过清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方可参加评标,评标指标及单项分值设置如下:一、商务标73分:1、设招标控制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当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含招标控制价)并高于招标控制价下浮,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下浮5%(含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下浮7%(含7%)时,其报价视为有效报价。
招标控制价中的暂列金、暂估价为不可下浮费。
招标控制价下线=〔招标控制价-暂列金(含税)-暂估价(含税)〕×(1-下浮率)+暂列金(含税) +暂估价(含税)三分之二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下浮,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下浮3%(含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下浮5%(含5%)时,本次招标无效,重新组织招标。
(保留整数,小数不进位)2、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即: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无效和否决投标)之外的其他投标报价)大于9个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及一个最低报价;有效报价大于4个小于10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及一个最低报价;有效报价小于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a%为评标基准价,a值在开标现场抽取,取值为1-4的整数,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a的取值为1-3的整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a的取值为2-4的整数。
当计算出的评标基准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下浮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下浮7%)时,则不再抽取下浮值,以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3、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4、评标基准价为评定投标报价得分的依据,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73分,投标报价偏差率每高0.1%扣0.3分,每低0.1%扣0.2分,扣完为止。
评标办法及评标细则(打分法)
评标办法项目名称:yyy有限公司zz采购招标编号:0035业主名称:yyy有限公司招标机构:x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2日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一、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标办法对已接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提供评标排序结果,撰写评标报告,由招标人最终确定中标人。
三、评标程序评标程序分为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综合评分并提出评审意见。
1.资格审查1.1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质文件系统地进行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
1.2只有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2.初步评审2.1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
2.2其次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相符,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报价要求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
2.3 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分项报价的总和为准;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值为准。
,评标委员会可以予以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3.详细评审3.1评标委员会只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3.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商务详细评审。
3.3评标委员会质询,投标单位答疑,澄清有关问题。
3.4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4.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评标标准五、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决定。
评委打分表招标编号:货物名称:评委签字:。
评标办法及评标细则(综合评审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办法项目名称:yyy公司材料设备招标编号:002345445业主名称:yyy公司招标机构:x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2日评标办法及评标细则一、总则本评标办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编制。
二、评标标准:1.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中带“*”号的条款为关键项,为投标方必须满足项,若有一项不满足将为实质性偏离,导致废标或虽显示满足,但未提供相应的技术说明予以证明其有能力和技术来保证,亦按不满足对待,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将直接作废标处理;2.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中非“*”项目为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中如有偏离但偏离项目未超过5项(含5项)者将按在投标总价加价处理,如超过5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决定是否作废标处理或继续评议;3.关于评标价格的相关规定:3.1投标文件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制作,如有偏离,将按照偏离的条款项目在总价基础上作如下调整:配套服务偏离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安装、调试、备品备件等,在总价基础上按投标单位中此项价格最高价增加;供货范围偏离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在总价基础上按投标单位中此项价格最高价增加;技术指标上如有1项偏离,在总价基础上增加1%;付款条件和方式不满足在总价基础上增加1%;交货期不满足每超过1个月在总价基础上增加1%(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最多增加至3%;质量保证期不满足在总价基础上增加1%;业绩上不满足在总价基础上增加1%;其它条款不满足将在总价基础上增加0.5%;3.2 投标文件对投标总价的调整还将考虑:由于税率的不同造成的税款差异;关键配套件标准、品牌的不一致造成的价格差异;供货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作废标处理的;3.3对于技术指标、配套件等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价格不再作调整,但在综合评审时进行考虑。
三、评标办法:1.评标程序及评标内容:1.1初评1.2详评1.3澄清1.4综合评审1.5推荐预中标单位2.具体评标程序及评标内容:2.1 初评(符合性检查)初评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评标办法及评标细则
评标办法及评标细则1.前言评标办法是在公开招标和采购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标评指标和标评要求,制定的一系列评标规则和评分方法的规定。
评标细则则是对评标办法中的各项规则和方法进行具体细化和详细阐述,以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准确和规范。
2.评标办法的目的评标办法的目的是确保招标公司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投标方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和全面的评审,选择出最具优势和最适宜的中标方,以保证招标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3.评标办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评标过程要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投标方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
(2)公正原则:评标工作要做到公正无私,严禁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和利益输送。
(3)公平原则:评标工作要平等对待所有投标方,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4)规范原则:评标工作要按照相关招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评标结果的合法性和效力。
4.评标办法的内容(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评标办法要明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及职责,确保评标委员会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全面的评审。
(2)评标过程的安排:评标办法要详细规定评标的时间、地点、程序和流程,确保评标过程的顺利进行。
(3)评标指标和评分方法的规定:评标办法要明确招标文件中的标评指标和标评要求,以及评分方法的计算公式和评分细则。
(5)结果公示和异议处理:评标办法要规定评标结果的公示程序和期限,并明确投标方提出异议的途径和处理程序。
5.评标细则的内容(1)标评指标的具体解释和要求:评标细则要对招标文件中的标评指标进行解释和要求,确保评标工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评分方法的详细规定和示例:评标细则要具体规定评分方法的计算规则和细则,并提供示例来辅助评标人员的评分工作。
(3)评分标准的制定和解释:评标细则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并对标准进行解释,以帮助评标人员准确评分。
(4)评标程序的说明和要求:评标细则要详细说明评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评标人员的角色和职责,评审材料的准备和审查等内容。
评标办法细则
评标办法细则本工程评标采用综合因素评标法。
具体如下:(1)技术标:10分A. 技术要求响应:2分。
根据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全部响应得1分,每偏差一项扣0.5分,直至扣完,每超出一项加0.5分(超出的指标能体现先进性和可靠性),最高分为2分。
B. 投标人的综合实力:2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的注册资金、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工艺装备、生产规模、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等因素在1-2分内评定。
C. 销售业绩:2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方提供的10万元以上同类产品销售合同按每份0.5分评定,最多2分;D. 质量认证体系:2分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2分。
E.质量检测:2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方提供的检测设备、工艺、手段及方法在1-2分内评定。
(2)经济标:90分A.对通过初步和详细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总价,称为有效标的投标报价,经过数字校核修正后形成可以比较的报价,确定有效标的评标价;B. 有效标评标价为最低价(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C.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为最低价时得满分90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 扣0.5分,不足1%的按内插法计算得分,保留小数点两位。
评标委员会按上述所列各项因素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确定中标人。
投标证金的相关规定(1)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名称:溧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户银行:江苏溧阳农村合作银行溧城支行;帐号:8703204811201201000024511。
(2)投标单位必须用转帐支票、电汇、网上银行等方式(现金除外)自行将保证金从基本帐户解进到保证金专用帐户,然后凭银行进帐单第一联原件到溧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站式服务窗口)开具财政结算收据,交易中心(一站式服务窗口)不受理解款事项。
(3)投标人在缴纳保证金时必须在转帐支票、电汇单等票面的用途栏上注明所报工程项目的名称,进帐单上注明票据号码。
(4)投标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日。
评标办法细则
评标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六章、评标办法
第六章、评标办法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二)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有关事项作出澄清;(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四)向采购人、采购执行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评审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一)对采购项目有关的政策制度和有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的评审权;(三)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权;(四)不受非法干预的独立评审权;(五)成员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1.6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拒绝参加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四)对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五)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六)配合采购执行机构质疑处理;(七)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1.7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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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者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