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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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
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
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者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
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二】
可选办法一(适用平均值评标法,技术标与经济标先后分别开启)
40. 开标和评标程序:
40.1 投标人递交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文件;
40.2 封存经济标投标文件, 技术标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40.3 技术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技术标评审组编制技术标评审报告;40.4 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 项要求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40.5 对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经济标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40.6 按经济标的评分从高到低,确定经济标评审排序;
40.7 按排序对经济标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直至评出所有中标候选
人;40.8 经济标投标报价算术校核;
40.9 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向业主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41. 开标细则
41.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41.2 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包封、标记和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41.3 细则
41.3.1 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投标文件、经济标投
各类评标方法详解
附件2 标定标方法 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定标办法采用: (注: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招标人均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超过上下限范围的投标文件均不予受理) 1 公式法 1.1 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审查,然后将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1.2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初步评审内容的规定,对所有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1.3 对于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详细评审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 1.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标、日常履约评分规则(见评标方法附件)对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分和日常履约评分。 1.5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和日常履约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人的评审总得分N。 + N? ? = S A X A 1 2
N—评审总得分(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S—商务标评审得分(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X—日常履约评审得分(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A1--商务标评审得分权重,按 %计(一般为 60-80%); A2--日常履约评审得分权重,按 %计(一般为 20-40%),A2=1-A1; 1.6 评标委员委员会依据投标人评审总得分,按由高至低进行排序。如果招标人未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排序第一的即为中标候选人;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评审总得分排序第一名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技术标合格的这一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如果该投标人的技术标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对评审总得分次低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最终推荐技术标合格的一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1.7 若出现投标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情形,招标人通过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 2 平均值法 2.1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审查,然后将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2.2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初步评审内容的规定,对所有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2.3 对通过上述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首先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设 ? ? ? ? ? = 4 个数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 Int N ,其中Int为取整函数,不进行四舍 五入。评标委员会将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去掉排名最靠前的N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排名最靠后的N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之后,再对剩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此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随后的评审中无论出现何种情形,该基准值不作调整; 2.4如果招标人未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报价小于或等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及细则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标准 一、评标原则及办法 1、本办法是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评标内容的具体细则。 2、本项目采用的是资格后审,按招标文件要求开标后各投标单位首先要通过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方可进入评标程序。 3、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7人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 人,专家5 人;评标专家由鄂尔多斯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4、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工期、质量以及企业业绩、社会信誉及实力、施工组织设计、财务状况、服务承诺等方面赋予不同的权重,对投标文件的满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价。 5、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高低的结果推荐前2-3名为中标候选人,并写出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二、综合评价内容及标准 (一)、投标报价(60分) 1、本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设置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以传真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标底在开标时公布。 2、该招标工程采用复合标底确定评标基准价,其中: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占权重的20%,招标人经审定后的标底占权重的80% C(评标基准价)=(A1+A2+A3……An)/n×20%+B×80% 其中:C=评标基准价
B=招标人经审定后的标底 A=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当投标人个数大于5家时,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计算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n=投标单位个数 3、减分计算办法: 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当偏差率=0时,投标报价为60分,当偏差率为正值时,每1%减2分,当偏差率为负值时,每1%减1分,减分从60分开始。 (二)、施工组织设计(30分) 1、施工方案的可行性:主要施工方案科学合理,能够指导施工,有满足需要的施工方案。(0- 5)分。 2、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投标人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自检体系完善,投标书符合招标文件及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并有完善.可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防止质量通病的措施及满足工程质量检测设备。(0-5分) 3、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安排科学、合理,所报工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可行的进度安排横道图、网络图,有保证工程进度的具体措施。(0-5分) 4、劳动力计划安排:有合理的劳动力组织计划安排和用工平衡表,各工种人员的搭配合理。(0-3分)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合理,能够满足工程需要,所配备人员应同时具有相应的资质。(0- 3分) 6、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材料试验、质检仪器配备计划切合实际,满足工程需要。(0-3分) 7、现场文明施工措施:有合理且有效的现场文明施工措施。(0-3分)
招标评标难点
主要评标办法的特点、要点和难点
2010-08-07
目前招投标活动中采用主要的各种评标办法,都有着各自的特点、要点和难点。 《招标投标法》第 41 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 除外。】 从此条款,可以看出,主要的评标办法,是(1)综合评标法;(2)最低评标价法。 一、综合评标法:( 俗称“打分法” ) 特点: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 总分为 100 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 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 优点: 1,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2,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要点: 1,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 30--60%的比例,不能 改变超出范围。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 40 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个各投标人的 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技术分 30 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 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难点: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 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缺点: 1,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统一与规范; 2,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 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 3,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 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 特点: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 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员可以是“同一专业”的,也可以是不 同专业,而互补的;可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要点: 1、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优于或者 超出,不予“加分”。 比如:现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做法是: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查”(审查有无法人代 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商务条件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指标符合性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 2、 特殊情况下, 允许对某种情况的投标人“加价”。 比如, 在国际招标中, 对于“国产和国内供应”, 和直接进口者相比,允许有 15%的“加价”,即:拿国内生产供应的投标,+15%以后与直接进口的投 标价,进行比较,低价者中标。再比如,对于技术商务指标允许有偏差的,其偏差部分,也“加价”折 算,一般是加价 0.5%. 优点: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 购的宗旨。
评标方法及标准
评标方法及标准 1、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2、综合评分的各项因素主要是:技术、商务(资质、优惠、信誉、业绩、服务等)、价格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等。 3、评标程序: 3.1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2)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2 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可以在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纠正。但纠正不会影响到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3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1)价格评审:评标委员会将对由于投标人报价漏项等价格差异进行价格调整。投标人报价漏项的,将增加其他有效投标人所投该项报价的最高价作为评标价; 2)商务评审:按照各投标单位投标叙述和近几年投标单位的综合情况,按照A、B、C、D、E进行打分。 3)技术评审: 按照各投标单位投标叙述,按照A、B、C、D、E进行打分。 3.4 评标结论 1)评标成员将对合格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打分,分值最高的将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果发现该中标候选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及招标机构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宣布分值次高的为中标候选人,由此类推。 2)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活动一经查出,将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3)投标人的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三种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及评标规定
福建省三种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及评标规定: 1最低价法 招标最低控制价(设定为B),按工程预算造价(设定为A)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K)计算,即B=A×(1-K)。K的取值区间和抽取办法由招标人按本补充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数值在开标前当众抽取确定。取消闽建筑[2005]69号文中设置的K1、K2、Q值。 K取值区间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在闽建筑[2005]69号文规定的取值范围内确定,取值区间的幅度为2-3%。按百分数表示的K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抽取方法: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 开标后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计算,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评审前)不低于B的投标人少于7家(不含7家)的,按上述方法在上一次抽取的K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K取值区间下限之间重新抽取K值,直至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评审前)不低于B的投标人不少于7家(含7家)为止。按最后一次抽取的K值计算招标最低控制价。 投标人少于7家(含7家)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K的取值区间的下限计算招标最低控制价,不再抽取K 值。
3综合评标法: 2合理区间随机抽取法 一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及以下;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600万元及以下。 二、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按预算造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K)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计算公式为:发包价=预算造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1-K)+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一)不可竞争项目包括: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甲供材料费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3、规费和税金,其费(税)率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二)可竞争项目是指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项目。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的可竞争项目综合单价=预算造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1-K)。
评标方法及标准
评标方法及标准 评标计分实行百分制,总分100分。商务标占有67分,其中:报价占60分、企业业绩2分、企业综合实力占2分、项目经理部实力水平占3分。技术标占33分,其中:施工方案占18分、质量及工期保证措施占5分。 一、商务标部分(67分) (一)、报价(60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主报价,自主报价是指投标人在综合考虑本单位成本费用基础上确定的投标报价。 1、投标总报价60分,以投标人所报的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当投标人为5家及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再取平均值)。与评标价相等的报价得50分,比评标价每低1%加1分,最高加至60分,比评标价每高1%减1分;最低减至30分。 (二)企业业绩(2分) 2006年以来投标单位施工过的类似工程获得省级(含直辖市)的得1.0分,市级的得0.5分(以荣誉证书或主管部门文件原件为准),同一个工程只按最高奖计分,每多创一个相应等级工程按50%累加。满分为2分。 (三)、企业综合实力(2分) 具体考核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以有关证明原件为准,在0-2分范围内进行评分。 (四)、项目部实力水平(3分) 考核项目经理部人员素质、能力、经验及2006年以来施工过的类似工程。本工程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安检人员的素质、能力、经验能否适应本工程技术要求。(本项在1-3分范围内评分) 二、技术标部分(33分) (五)、施工方案(27分) 1、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完整、科学,(在2-10分范围内评分)
2、施工方法是否先进合理,各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在2-9分范围内评分) 3、主要施工机械及劳动力配备是否合理。(在2-8分范围内评分) (六)、质量及工期保证措施(6分) 1、工程质量目标明确,保证措施针对性强,有具体的实施措施,按措施得力与否、是否切合实际,在1-4分范围内进行评分。 2、工程进度计划及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靠,在1-2分内进行评分。 具体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分别评出分项得分后汇总,根据各投标人综合得分排出名次。宣布各投标人综合得分和拟中标人,三天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本招标文件中需提供的各项证件及业绩材料,均以原件为准。
商务标评分规则
附件二、商务标评分规则 招标人可选择以下两种商务标评分规则之一。采用规则二的应尽虽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否则评标委员会计算虽较大,评标时间较长。 规则一: 1.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A: 若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小于或等于五个的,直接对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若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大于五个的,对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N mt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个数 设4淇中Int为取整函数,不 进行四舍五入。评标委员会将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去掉排名最靠前的N个投 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排名最靠后的N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之
后,再对剩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
2. 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标人商务标评审得 B A 100 C A S —商务标评审得分; B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A 一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C 一扣分系数,当 B>A 时,C=3 ;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