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5年省级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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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7.18•【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的规定,将对我省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实行社会保险费补助,以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的来源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支出列入“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科目。

二、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的适当补助。

三、社会保险费补助的对象社会保险费补助范围限定在国有困难企业的“4050”下岗职工。

国有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1、资产负债率达到80%以上。

2、连续亏损2年以上(含2年)。

国有困难企业每年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

国有困难企业认定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企业近3年来的财务决算报表。

3、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社会保险费补助的标准国有困难企业中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难以实现再就业的“4050”下岗职工(至2009年12月31日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费补助。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湘人社函[2014]177号•【施行日期】201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77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规范我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决》(人社厅发〔2010〕15号)的规定,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启用全国统一样本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工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现就我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毕业证书印制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由省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样式统一组织印制,免费发放。

二、毕业证书核发(一)对学业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技工院校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二)按照属地管理和方便学校的原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由学校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

(三)核发毕业证书时,各校须提供下列材料:1.经省技工院校招生办公室备案的《注册名册》一份(原件);2.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验印汇总表(须是EXCEL格式,表格内容见附件2);3.填写项目齐全、电脑打印并加盖学校印章的毕业证书。

上述材料核对无误后,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证书照片右下角加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书专用钢印,证书方有效。

三、毕业证书填写对于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不同培养层次的毕业生,在填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时,应予区分,并分别注明。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填写示例见附件4)四、毕业证书编号(一)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基本规则为: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共19位,由阿拉伯数字组合的七部分构成,涵盖了技工院校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学校顺序号、学校办学层次、学生毕业年份、学生毕业层次、学生毕业专业、毕业证书顺序号等内容。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湘人社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湘人社发〔2017〕6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相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28号)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细化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明确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问题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除不能用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外,其他支出用途、项目继续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明确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的问题我省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孤儿、残疾人、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贫困残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具体发放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0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明确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的问题继续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政策。

具体按照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园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2号)规定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开展2017年度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6.27【实施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国资委:根据《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湘科人字﹝2015﹞126号)精神,为做好2017年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按照《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积极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申报条件中涉及的年龄与企业成立时间计算截止到2017年7月31日。

二、请各相关单位严格依照申报条件,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切实做好推荐工作。

请申报对象在湖南省科技厅网站(http://)下载《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三、请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及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含《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的电子文本)报送至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工作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33号省科技厅303室。

联系人及电话:陈敏雪(0731)88988653附件1: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附件2: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略)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27日附件1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团队名称:团队带头人:专业领域:申报企业:推荐单位:填报日期: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工作办公室制2017年度填写须知一、本申报书为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之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9.13•【字号】湘劳社工字[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6〕7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的要求,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二○○六年九月十三日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为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第二条目标任务。

2006-2010年,由政府出资补贴,为农村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共培训225万人,每年培训45万人。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6]7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10.24【实施日期】2016.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67号令)和《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

(二)调整标准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9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16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资金来源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其中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和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的工伤人员,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负责解决。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1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为适应我省农林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林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符合规定的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林业系统中的农户型国有林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10月1日起,单位自愿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及其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3〕44号)规定的农业职工参保办法、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纳入本办法参保范围的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指: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授权的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由农业部门管理的或当地政府(含农办)直接管理的;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的;在当地财政部门开设了财政户头的;有用于农牧渔业生产的土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和畜禽栏舍等基地和设施的;以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科研、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和农作物以及畜禽良种繁育推广任务为主的(即应当有成立批文、有单位资质、有财政户头、有生产基地、有生产项目)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不包括从事农业事业管理、服务、教学、培训和农资、配肥、生物制剂、兽药、渔药、渔需物资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以及农产品销售的,不直接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其他农业事业单位,如公司、中心、学校、站、办、厂等)。

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正式职工是指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中有符合规定的招工录用审批手续、有健全的劳动和工资关系、有完整的职工档案、并在本单位按规定履行了义务的职工.二、从2007年10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执行全省统一的国有农垦企业农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湘人社函〔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36号)规定,从2019年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工作(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工考”)实行全省统一考核,每两年举行一次,并参照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方式组织实施。

现就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工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内容与方式我省机关事业工考包括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考核内容包含思想政治表现、工作生产业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方面。

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生产业绩由工勤人员所在单位考核,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以上即为考核合格。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包括《理论知识》(含30%职业道德内容)和《操作技能》两个科目,均采用闭卷方式,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由省人社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统筹组织,各市州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州鉴定中心”)分级实施。

二、职责分工(一)省鉴定中心负责全省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省直和中央在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二至五级岗位的考核实施工作;市州鉴定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含驻长以外属地管理的省直和中央在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二至五级岗位的考核实施工作。

(二)省及市州鉴定中心分别在所属地设立机关事业工考统考点(以下简称“统考点”),参照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统考点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责,承担报名受理、考核收费及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实施等工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湘人社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2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推进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规范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现将《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2.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3.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办班申请表4.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5.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2013年2月20日附件1: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为深入推进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补贴对象和范围第一条全省境内,在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财预〔2015〕16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财预〔2015〕16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财预〔2015〕167号省直各部门:《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湖南省财政厅2015年12月8日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科学合理、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下同),包括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坚持“非涉密、全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中,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工作涉密信息目录之外的事项,都应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四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遵循“谁分配、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的主体是省直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公开工作。

第六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要嵌入办文程序,成为公文处理的必经环节,省直各部门在办文时,对于非涉密事项要标注“主动公开”,办文结束后自动实行公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湖南省2024年第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机构单位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湖南省2024年第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机构单位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湖南省2024年第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机构单位名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4.01.18
•【字号】湘人社函〔2024〕14号
•【施行日期】2024.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湖南省2024年第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机构单位名单的通知
湘人社函〔2024〕1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面向企业、技工院校等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紧缺职业(工种)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自主申报、专家评估、实地查勘、社会公示等程序,现确定湖南省11家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单位。

备案期限为3年,从发布之日起计算。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自即日起与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在所在市(州)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质量监控体系,有序推进工作。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沟通联系。

附件:湖南省2024年第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机构单位名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18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湘政办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5日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在全省所有县(市)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继续推进株洲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启动长沙市第三批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重点任务是:(一)破除以药补医,推动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所有县(市) 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虚高药价。

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

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

中央财政对县(市)和新增试点城市给予补助,省财政对县(市)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湘财会〔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补充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若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8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评价条件第四章破格及特殊人才申报条件第五章申报评审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和现代化新湖南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遵循规律、分类推进;公平公正、择优选拔;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科学评价、突出实绩。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湖南省第四批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湖南省第四批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湖南省第四批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5.22
•【字号】湘人社函〔2023〕91号
•【施行日期】2023.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湖南省第四批院校职
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湘人社函〔2023〕9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湖南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经自主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现确定湘潭技师学院等74家技工院校为第四批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具体名单附后),可面向本校学生开展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备案期限为3年,从发布之日起计算。

附件:湖南省第四批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名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22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赡养抚养收养
【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3]5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5.21
【实施日期】2013.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3〕5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85号令)和《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

(二)调整标准
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7-2019年湖南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7-2019年湖南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7-2019年湖南省技能岗位紧
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
《2017-2019年湖南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正常增长机制,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加强我省产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号)文件精神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结合产业园区、重点企业和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我厅编制了《2017-2019年湖南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现予以公布。

各市州要根据本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企业培训需求,在已经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中,确定并定期发XXX动态调整紧缺型职业(工种)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大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附:《2017-2019年湖南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27日
——结束——。

湖南-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将提高30元

湖南-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将提高30元

湖南: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将提高30

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15年湖南城乡居民个
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全省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元左右,个人缴费按年度一次性缴清。

这是湖南
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
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15年湖南城乡居民个
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全省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元左右,个人缴费按年度一次性缴清。

这是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计委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提高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中发布的消息。

《通知》要求,各地需加大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征缴力度,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到位。

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合)服务工作,积极探索促进参保(合)的长效机制,设立简便的缴费方式,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等多种措施,方便农民、城镇居民缴费和自动续保。

记者了解到,为巩固全民基本医保制度,除了继续加大政府的投入力度,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也是让个人获得更多保障的重要途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8年职业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8年职业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8年职业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湘人社函〔2017〕315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8年职业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湘人社函〔2017〕31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74号)要求,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32号)的规定,决定开展我省2018年职业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具体包括2018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2018年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2018年湖南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2018年湖南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2018年湖南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研修平台建设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2018年职业能力建设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分别符合《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人社厅发〔2013〕52号)、《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人社厅发〔2013〕51号)、《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5〕42号)、《湖南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5〕70号)、《湖南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5〕40号)、《湖南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研修平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5〕58号)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一)2016年、2017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不得申报2018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1月份办公设备采购项目定点采购再次变更的
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1月份办公设
备采购项目定点采购再次变更的通知
(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15]003468、008306、008724、008725、009047、009152号)
第一章基本情况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购〔2014〕18号)文件要求,2015年12月11日9:30,湖南乐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蓝星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和长沙时代蓝天多媒体网络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前来投标,其中湖南乐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价最低,经查,其并无联想公司授权,该公司中标无效。

并致该项目无三家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12月11日该项目投标无效。

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此项目变更部分内容并将投标时
间延长至12月18日上午9:30。

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货商参加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楼一楼120室的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内容
1.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1.2 具体采购内容。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1]73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5.25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1〕73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财政局,省直、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

近年来,我省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有效运转,较好地保障了离休干部医疗需求。

为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离休干部工作,使离休干部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提高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关于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2001〕114号)精神,结合《关于调整省直统筹管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10号)、《关于调整省直统筹管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36号,以下简称《2011年版医保药品目录》)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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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5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人社函[2015]11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5.15
【实施日期】2015.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5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项目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5〕11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中长期人才规划发展纲要(2011-2020)》,进一步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能攻关、技术革新、技艺传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启动实施 2015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建设1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开展技术创新、技能攻关、
带徒传技搭建平台,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二、申报条件
(一)设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拨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实践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

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过高技能人才楷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省技术能手之一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2、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能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创新成果,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3、具有绝技绝活,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了较大贡献。

(二)依托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拨、使用和激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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