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
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考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以下简称“四到省”)情况,确保天保工程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计发[202x]661号)精神,并结合新的形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到省”考核对象为实施天保工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xx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
第三条“四到省”考核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章考核依据和程序第四条考核依据(一)国家林业局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结果。
(二)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核查结果。
(三)国家审计、稽查结果。
(四)其他有关调查、统计资料。
第五条考核程序(一)“四到省”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各省上一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将自我考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以前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按照考核依据,参考各省自我考核情况,组织评定考核结果。
(四)国家林业局将年度考核结果通报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六条“四到省”考核内容分为基本项目、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
(一)基本项目内容包括,工程组织与管理、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等方面。
(二)加分项目内容包括,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天保工程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省级各部门联合制定的天保工程管理措施和规定、地方配套资金比例超过应配套资金比例、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提高、在改革方面有推广和指导意义的典型单位等方面。
(三)扣分项目内容包括,对群众举报信件调查处理和反馈结果不及时、虚报和重复上报公益林建设面积、发生特大重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超计划采伐木材、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下降等方面。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整改报告
玉华宫管理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整改报告市林业局:为了更进一步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合理有效地保护国有林资源,按照省林业厅和市林业局的有关要求,我局认真查找问题,积极整改,结合我局实际,现报告如下:一、天保工程目前的进展情况1、制定措施,层层落实,严格执行,确保下达计划按程序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局及时组织了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工作会议,会议详细地安排了相关的工作,并制定了有关规章、制度,局领导把天保工作当作景区头等大事来抓,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划分了职责,责任得到了落实,执行到位,管理明确,措施具体,从而确保了天保工作有序的开展。
2、认真安排,夯实责任,全面落实工作任务我局严格按照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五条标准”的要求,实行领导分片包抓责任制,制定严格的考核管理办法。
一是相继制定了《护林巡山制度》、《值班制度》和《防火预案》等相关规章制度,确定了局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负责人,森管队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
具体划分了四个责任区: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和平同志包抓石王沟责任区,直接责任人为森管队队长吕建斌同志;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有杉同志包抓东宫责任区,直接责任人为森管队副队长崔建良同志;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忠兴同志包抓西宫责任区,直接负责人为森管队队长助理秦继锋同志;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文献同志包抓正宫责任区,通过领导负责制政策的实施,我局森林管护工作落实到位,各责任区侧柏和油松的成活率均达80%以上。
二是召开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与局属部门、各入区单位签订了责任书。
三是坚持护林巡山制度,保证每天各管护责任区有两人以上,每天都必须在岗在位。
四是林政管理工作有序进展,近几年来,处理各类林政案件20余起,处理20余人,有力地震慑了违法乱纪分子,使国有林的资源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3、加大监管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我局始终把天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
天保工程中央计划资金269430元,实际到位资金219000元,占总计划资金拨付率的81.35%,其中应拨未拨资金50430元,占总计划资金拨付率的18.65%。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压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候鸟迁飞安全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压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候鸟迁飞安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2.18•【文号】林护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压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候鸟迁飞安全的紧急通知林护发〔2020〕18号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北、辽宁、黑龙江、四川、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草局北京、长春、黑龙江、成都、云南专员办:春季是我国候鸟大规模北迁和集群活动季节,也是乱捕滥猎滥食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期。
各地近几年普遍加大了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力度,集中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在全国奋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这个特殊时期,各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加强鸟类保护的通知》(林护发〔2020〕13号),扎实推进鸟类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鉴于当前我国候鸟春季迁徙已经开始,有迹象表明,部分省份乱捕滥猎候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抬头趋势,严重威胁候鸟迁徙安全。
特别是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四川和云南等地,是我国中部、东部候鸟迁徙通道的重要节点,也是东亚-澳大利西亚和中亚-印度候鸟迁徙路线的重要时空交汇点。
遏制住重要节点和交汇点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加强全国鸟类资源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市监明电〔2020〕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管控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20〕1号)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等的基础上,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全面加强鸟类保护。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09•【文号】林天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林天发〔2013〕7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公益林管护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管护的公益林面积为12亿亩,占天保工程区17亿亩管护面积的70%。
特别是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工程区的公益林所占比重更是高达91%。
工程区的公益林管护,涉及超过三分之二的森林管护面积和千家万户职工林农的切身利益,事关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的重大责任。
针对当前公益林管理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机构职能交叉、区划落界质量不高、管护责任和措施难以全面落实等问题,根据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政策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管护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公益林管护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兑现,是天保工程二期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生态保护的成效和民生的改善,关系到天保工程二期目标的实现。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管护好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新管理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全面落实。
二、明确职责,加强工程区的公益林管护工作森林管护是天保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无论从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所占面积的比重上,公益林的管护都是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核心。
有关省区的天保工程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天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组织实施好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森林管护、特别是公益林的保护工作,确保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林计发[1999]126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为加强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局编制了《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实现国民经济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森林法》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建设项目、商品林建设项目、转产项目等。
(一)公益林建设项目,是指通过保护和人工培育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等以发挥生态效能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天然林和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二)商品林建设项目,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集约经营为手段,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培育为社会提供木材、工业用原料和其它林产品的天然林、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三)转产项目,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安置企业因木材减产形成的富余人员为目标,合理开发利用林区多种资源的建设项目。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林资发[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
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林护发[2011]187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所面临的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的体制机制管理问题也逐渐显现,资金投入等尚难以满足自然保护区发展的需要。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1.29•【字号】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1999.0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9年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天然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维护和改善长江、黄河上游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天然林是指未经人为措施而自然起源的原始林和天然次生林。
人工林中划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公益林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林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天然林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地、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天然林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具体落实管护措施。
第六条天然林保护管理坚持保护天然林与培育人工林相结合;实行分类经营,合理利用;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在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目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8•【文号】林天发[2001]180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2001年5月8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运作,保证工程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
附件: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布《自然保护区.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布《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2]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l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为切实提高我国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我局制定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并经有关专家会审,现予以颁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本建设标准由我局负责解释。
国家林业局2002年10月16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字[2000]008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0年林业工程建没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建设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并经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研究自然资源的重要场所。
是人类认识自然、拯救和保存某些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科学基地。
自1956年我国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类型齐全、覆盖全国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改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极大地树立了我国重视生态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对生态环境建没的投资力度也日益加大,作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之一的“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自然保护区的投资力度也不断加大。
由于自然保护区类型不同、规模不一、基础设施和管理条件变化大、建设内容复杂,为了因地制宣地确定自然保护区建设规模,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的功能,使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投资合理而有效,在总结以往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天然林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构稳定、生物多样性丰富,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以低产林改造为名违规采伐天然林、在土地占补平衡中毁林开垦、采挖移植大树进城等现象,对生态造成严重损害。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严格保护天然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各地要严格遵循天然林形成规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原则,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尽量减少人工干扰。
对低产低效天然林实施改造,要以提升天然林生态功能为目的,严格确定改造对象,从严控制规模和范围,科学设计改造方式和强度,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
国家一级公益林要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可实施任何方式的改造。
天然起源的其他公益林、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商品林、公路铁路和大江大河两侧、第一山脊线范围内的商品林应以封育改造和补植改造为主,一次性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
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国家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改造过程中要保持原有生态系统要素的完整性,不得全面伐除灌木,不得全面整地。
严禁任何形式的毁林开垦或毁林造林。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林天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的管理,切实把森林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森林资源管护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10]33号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10]33号)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市、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卧龙、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规范林地资源利用行为,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提高节约和保护林地资源意识,制止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实现我省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政策性退耕还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林天发[2013]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林天发〔2013〕6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森林经营是现代林业建设的永恒主题,对提高森林质量、带动就业增收、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实现林业“双增”目标、促进绿色增长意义重大。
森林抚育是森林经营的重要内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二期加大对森林抚育的投入力度,把加快提升森林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旨在实现从单纯保护向保育并举转变。
当前,在天保工程区开展的森林抚育工作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重视不够、抚育措施不到位、借抚育之名行木材生产之实,以及抚育缺乏科学性反而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等问题。
为了指导天保工程区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地开展森林抚育工作,现就切实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理解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的重大意义(一)加强森林抚育是林业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
科学开展森林抚育不仅能够提高森林的生长量,增加森林碳汇,而且可有效增进森林健康,增强林木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林业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发生率,是林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由外延式增长向内涵式增长转变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森林抚育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林业发展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
实施森林抚育是林业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到2020年我国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奋斗目标,实现森林资源积极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多样化需求,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
关于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天然林资源如何保护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关键词]:大然林资源保护中图分类号:s757.2 文献标识码:s 文章编号:1009-914x (2012)20- 0176 -01一、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给林业带来的问题(一)木材产量调减后,利润减少,经效益下滑,富余人员增多,加大了再就业难度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长期以来一直以种植业为主的林区下岗职工,由于天保工程的实施,超坡土地逐渐被还林,由于转产缺少资金及技术,生活困难,也会给林区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传统的林业经营思想观念陈旧,短期效益思想严重,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给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带来一定困难。
(四)由于传统的习惯,林区职工日常必不可少的燃料以木材为主的方式,在短期内彻底改变还存在一定困难,给资源保护带来一定难度。
上述困难和利问题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结果:一是由于投入不足,个别林场迫于生计,暗地偷采资源,解决工资问题。
结果投入的资金花了,林子也照样没保住,背离了天保工程的初衷,适得其反。
二是迫于生计,部分转产和下岗职工由于无事可做,回过头来可能继续毁林开荒,盗伐林木,滥捕滥猎野生动物资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加剧了天保工程实施的难度。
三是个别领导,由于观念陈旧,受短期利益支配,挤占挪用天保工程资金,影响天保工程顺利实施。
四是部分林场存在“等、靠、要”和盲目乐观思想,不是主动挖掘内部潜力,单纯等待上面投资。
等投资结束,还是回到过去老路上去,不能借此契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几点建议和对策(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彻底转变传统的林业经营思想,把以生产木材为主要标志的产业转移到以森林的多功能利用并把森林生态环境功能作为林业产业的主要标志的轨道上来:要以追求林业的短期经济效益为主转达移到合理的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的轨道上来。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和罚没财物规范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和罚没财物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成林发[2005]91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和罚没财物规范管理的通知(成林发[2005]91号)各区(市)县林业局: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针对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和罚没财物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研究加强林业罚没物资规范化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5]1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和罚没财物规范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
目前,我市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主要有:市及各区(市)县林业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木材检查站、林业行政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林区公安派出所、基层林业工作站等,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上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规范行为,亟需进一步规范。
1、市、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具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绿化条例》、《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其管辖的范围内进行林业行政执法活动。
2、市、区(市)县两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授权,负责执行其管辖范围内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任务。
3、各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经县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基层林业站、木材检查站、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林区公安派出所、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是各区(市)县林业局所属或下属的工作机构,不具备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林业行政执法。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林计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困难问题。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从2006年起,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间,对森工企业职工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基本保险(以下简称“四险”),以及混岗职工和进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给予适当补助。
为贯彻落实此项政策,把好事做好、做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做好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原则。
各省(区、市)混岗职工和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安置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混岗集体职工和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安置标准,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制定,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坚持以人为本,多形式安置的原则。
各省(区、市)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年龄职工对安置方式的不同需求,分类制定安置办法。
要充分考虑“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再就业困难的实际状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坚持多渠道融资、统筹资金使用的原则。
除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外,各地可通过国有林权转让收益、辅业改制的净资产转让收益和育林基金收入等渠道进一步筹集资金。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保护天然林资源和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充分发挥天然林的生态效益,不断改善我区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天然林资源管护。
第三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森林管护组织和森林管护制度,落实森林管护人员和森林管护责任,制定管护规划设计,并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森林管护档案。
第二章管护组织第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天保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天保工程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天保工程规划的要求,设立森林管护所及下属的森林管护站、点。
森林管护所、站(点)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所、站、点位置,便于进入林区管护巡视。
(二)有利于管护人员工作、生活,有利于堵截偷盗伐木材的流失和监测、扑救森林火灾。
(三)因地制宜利用旧工棚、木材检查站和苗圃的房屋设施。
第三章管护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其管理职责是:(一)督促检查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建立森林管护机构、设施和管护档案;(二)制定森林管护措施、检查验收办法和奖惩制度;(三)检查验收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措施、制度和责任的落实情况;(四)审查批准全区的管护所、站(点)建设方案;(五)督促检查天保工程管护资金的落实。
第七条天山西部林业局、阿尔泰山林业局负责落实本辖区天保工程管护工作。
天山中东部各林场及巩乃斯林场的天保工程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心工程管理处负责落实。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主要领导为森林管护第一责任人,各管护所、站长和森林管护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工程区森林管护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是:区划森林管护责任区;聘用管护人员;制定年度所、站(点)建设计划;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负责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兑现管护报酬;对各站、点森林管护进行检查验收并上报有关材料。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川林发[2005]74号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川林发[2005]74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案。
立案起点为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盗伐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件起点;盗伐林木150立方米或者幼树7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立案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林业厅公安厅关于贯彻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川林公〔86〕72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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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林发[2004]8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4.07.06
【实施日期】2004.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
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成林发[2004]81号)
各区(市)县林业局:
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川林发[2004]80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天然林工程保护区实际,决定从2004年7月6日至8月16日,在全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即“天保二号行动”。
现将行动实施意见紧急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行动目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
通过在全市天保工程区组织开展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加工木材违法犯罪,保护天然林资源的专项行动,努力从根本和源头上遏制住破坏天然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把认真抓好这次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作为当前林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组织领导
市林业局即日起成立“天保二号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林业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琦担任组长,森林公安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