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一、对下列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其他等级的”修改为“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3.将第八条修改为: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定期进行强制检定。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不得自行中止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
因故需要中止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应当向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5.将第十一条中的“应当报经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修改为“应当向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6.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当予以废除”修改为“市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废除”。
7.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8.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条标为“法律责任”,条文为: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未履行有关报告制度的,由计量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9.将办法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均修改为“计量行政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6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6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6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王友农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在‘十四五’期间启动上港九区、十区整体转型的意见”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上港九区、十区现状为上港货运码头,滨水生产型岸线,岸线长度约2000米。
作为宝山区滨江综合功能发展带的重要节点,上港九区、十区是宝山区未来功能调整、拓展、整合和提升的重点区域。
港区布局规划方面,我区根据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总体要求,在“宝山2035”总体规划、滨江沿线整体规划以及吴淞创新城建设规划中,对上港九区、十区的功能定位等进行了初步研究。
规划将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主导,结合设置少量配套设施,积极推进滨水生产型岸线向生活型岸线转变。
部分岸线拟结合地块转型,调整为江湾港航服务岸线。
同时,在上海中心城黄浦江滨江45公里岸线全线打通的基础上,启动开展宝山区滨江贯通的相关研究工作,对滨江岸线空间进行梳理,提出滨江贯通策略及选线方案,并结合现状和发展动态,提出分期实施引导。
外围市政交通方面,一是军工路快速路已于2020年1月完成规划方案批复,并计划于2020年开工建设。
军工路快速路在该区域南侧将设置一根西向东上匝道,北侧预留一根西向东上匝道、一根东向西下匝道,后续待九区、十区开发转型实施;二是轨交24号线从地块南侧穿越并设一处站点。
后续,我区将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市级部门深化规划研究,并与上港集团进一步联动,联合开展上港九区、十区概念规划研究工作。
借鉴上港十四区整体转型开发成功经验,对接吴淞城市副中心定位,完善滨江规划体系,加快老码头、老企业转型,推动沿岸地区功能提升、空间贯通、文化传承、生态提质、景观优化,打造黄浦江北延伸段滨水发展亮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沪府办[2013]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沪府办〔2013〕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杨雄市长副组长:艾宝俊副市长蒋卓庆副市长成员:俞北华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李耀新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宋依佳市财政局局长汤志平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张全市环保局局长庄少勤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局长顾金山市水务局局长王坚市国资委主任刘海生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孙建平市交通港口局局长徐国毅上海海事局局长卫明浦东新区副区长彭崧黄浦区区长过剑飞徐汇区区长曹立强虹口区区长诸葛宇杰杨浦区区长赵祝平闵行区区长方世忠宝山区区长庄木弟奉贤区区长徐孙庆地产集团申江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交通委,办公室主任由汤志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沈晓初、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蒋曙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徐毅松、市建设交通委副总工程师朱剑豪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交通港口局、上海海事局、浦东新区政府、黄浦区政府、徐汇区政府、虹口区政府、杨浦区政府、闵行区政府、宝山区政府、奉贤区政府、地产集团等部门、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今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0日——结束——。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_同济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_同济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建设部于1993年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乡村规划法规及标准文件,包括参考答案:《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_《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_《村镇建设标准(GB50188-1993)》2.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 )讨论同意。
参考答案:村民会议_村民代表会议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参考答案:乡村公共设施_乡镇企业_公益事业4.在北外滩项目规划管理中,起到协调机构作用的是参考答案:北外滩开发建设办公室/开发集团5.在北外滩项目规划管理中,其中土地出让合同属于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的()举措。
参考答案:协调机构6.以下具有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参考答案: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_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_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_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7.关于本章节所述内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参考答案: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政府体制中的核心_城乡规划管理的本质是基于“积极干预”的诉求_广义上的政府泛指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类机构8.黄浦江两岸地区风貌管控包括历史文化风貌管控、城市天际线轮廓风貌管控和()。
参考答案:分区引导城市色彩管控9.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参考答案:正确10.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应当被称为参考答案:条例11.以下哪些叙述不符合城市蓝线、绿线的内涵和意义参考答案:城市蓝线、绿线有着明确的法源依据和管理权责12.土地使用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黄浦江开发:再造新上海
优雅 浪漫 的塞纳 河 是法 国的 象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悉尼达 令港是澳大利亚 的骄 傲 纽约 的
哈德逊 河别 是美国的缩 影 ,国际上 许多 知名城市都是 依托江湖 海的水景来体现 城市风貌 的。上海浦江两岸综合开发 , 就
是 要 打 造 世 界 级 的城 市形 象 品 牌 。
开发拥有 很高国际知名度和 深厚文化底
足 。黄浦江两岸综合 开发 . 就是利用黄浦 江蜿蜒开 阔的水 体 ,剖造新上 海错落有
实现城 市功 能的转 变
上 海 港兴市 、黄浦江水道交通 运
输繁忙 . 岸码头 、 两 仓库 、 工厂林 立 , 名 著 的 外滩是上 海的象征 ,黄浦江对上 海经
塑造 国 际太都 市形 象
“ 水而居 “是 娄的一种本能。文 逐 , 明源起于 河域 ,发展 于河域 ,灿烂 干河 域 。世界上著名的大城市 , 多有一条凝 大 聚着历史和人文积淀的母亲河 。 在工 业时代前 期 ,河流 的功 能主要 是交通运输 ,城市 的滨水区域 总是城 中 最繁忙 、 最拥挤的地方。随着现代化进程
黄浦江开发 再造新上海
● ●
新 世纪上 海城 市形象和 功能建设的 发 出新的 活力。
9 0年代上海的跨越 式发展 ,很大程度上
依托的是浦东的 聚焦 效应 ,那 么在^ 世之后 , 上海需要寻 找更多的 ‘ 聚焦 点 ,
“ 第—号工程 ”——黄 浦江两岸地 区综合
开发工程 , 1月 1 0日正式启动。 通 过 这 一 投 资 干亿 元 的世 纪 性 工
世人 目光的一太 ” 手 抓 。如果说 上世纪
年 之后 ,上海市政府 召开 黄满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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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贵单位予以配合的函范文(精选6篇)
请贵单位予以配合的函范文(精选6篇)请贵单位予以配合的函范文篇1油管办:贵办关于党风廉政建立征求意见函收悉。
我们深深感到:油管办的同志们,尤其是由于工作关系接触较多的贵办领导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
多年来,我们双方在土地征用、环境治理、油地共建等方面亲密合作,我们体会到贵办的领导和同志们对待工作是高度负责的,工作效率是高的,效劳意识是强的。
油管办的职责之一是和塔河油田建立联络、指导油区工作,多年的亲密合作以及和谐友好的关系是我们的优势所在。
希望贵办可以继续发挥优势,拓宽交流渠道,加强双方合作,共同为的经济建立服好务,为经济开展做出应有的奉献。
关于恳求政府帮助解决滨湖五星级大酒店工程用地及拆迁等问题的报告毕节市人民政府:我公司即将开发建立的“滨湖五星级大酒店工程”系毕节市招商引资工程,我公司于2023年xx月xx日与毕节市人民政府签订《滨湖大酒店工程投资意向书》,建立地点在碧阳湖畔,工程占地三十六亩,建立工期为18个月。
本工程预计在20xx年贵州省旅发大会召开前投入使用,建立工期非常紧张。
目前该工程用地尚处于生地阶段,征地、拆迁工作都尚未开展,假设此,恐不能如期投入使用,为加快建立进度,尽早让工程投入使用,提升城市品位。
特向毕节市人民政府恳求帮助解决以下问题:1、恳求政府协调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将该块土地作为临时用地让我公司先期开场开工建立,待日后我公司在按照正常的招拍挂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
2、恳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立即开展拆迁工作,拆迁完毕后,我公司立即组织施工单位进场开场平整土地,开场工程建立工作。
我公司已做好人员及资金的充分准备,盼请市政府帮助我们解决协调好以上问题,尽快的促进工程早日开工。
以上妥否请批示尊敬的xx村村委:您好!请您转告贵村:xx村16号交通银行信誉卡持卡人:xx(身份证号:370406xxxxxxxxxxxx)处理信誉卡欠款。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民生路轮渡站区域贯通工程水系调整规划》行业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民生路轮渡站区域贯通工程水系调整规划》行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沪水务〔2017〕778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民生路轮渡站区域贯通工程水系调整规划》行业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17〕778号上海市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浦东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你办《关于上报黄浦江东岸滨江公共空间贯通开放—民生路轮渡站区域贯通工程水系调整规划的请示》(新区浦江办〔2017〕12号)及随文上报的《黄浦江东岸滨江公共空间贯通开放——民生路轮渡站区域贯通工程水系调整规划》(以下简称《水系调整规划》)收悉。
经研究,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为满足黄浦江东岸滨江公共空间贯通中整体景观和公共服务功能发挥的需要,原则同意民生路轮渡站区域按《水系调整规划》推荐的方案二进行水系调整,即:民生路轮渡站西侧区域蓝线向河道侧微调,蓝线调整后较原规划蓝线减少河道面积531m2,拟通过黄浦江东岸蓝线调整方案予以总体平衡。
二、关于规划实施管理要求(一)请你办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程序到市水务规划院划示调整后的黄浦江河道蓝线。
同时,为保证《水系调整规划》的实施落地,请你办督促建设单位严格依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尽快组织推进规划河道的实施。
(二)民生路轮渡站区域贯通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防汛墙改建的,请你办告知建设单位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等行政许可要求,另行至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河道填堵审批为行政审批事项,在地块开发过程中凡涉及现有河道填堵的,请你办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将填堵河道材料另行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江苏路389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窗口受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07.12•【字号】宝府办[2005]50号•【施行日期】2005.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宝府办〔2005〕5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按照上海市有关加强黄浦江两岸开发管理的文件精神,为稳步推进宝山区沿江区域的规划与开发,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一、建立“上海市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区浦江开发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宝山区沿江区域综合开发的组织领导。
组长:陈升平副区长成员:潘卫国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常积林区政研室主任叶英区计委主任杨卫国区建委主任周建军区规划局局长朱礼福区房地局局长魏廉虢区环保局局长潘锡根区水务局局长徐维明区交通局局长陈亮友谊路街道办事处主任袁惠明海滨新村街道办事处主任朱正光吴淞镇街道办事处主任马饮冰淞南镇镇长陆明其吴淞口开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二、建立“上海市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浦江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宝山区沿江区域开发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接受区政府和区浦江开发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浦江办的指导。
区浦江办与吴淞口开发有限公司合署办公。
陆明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特此通知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上海动拆迁法律政策大全(2010)
《上海动拆迁法律政策大全》2010版《上海动拆迁法律政策大全》2010版<一、转用、征用地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年1月1日)1-6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97号)1-7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4\\\\200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1-9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89)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大2007年修正)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大2008年1月1日)1-1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1-13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6)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1-14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1997\\\\2003年修正)1-15关于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77号1-16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1)48号1-17《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02年1月1日)1-1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19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二、土地、青苗及其他附属物补偿2-1上海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沪府发(1987)58号]2-2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征地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就地安置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通知(沪农(1993)第180号)2-3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征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8]139号2-4《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2005]203号2-5《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2007年5月)2-6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2-7上海市征地包干费用项目一览三、劳动力安置上海市人民政府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劳动力安置暂行办法(1991年)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1993年)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2003年)《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改进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生活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沪劳计发[1990]57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劳力发【[1994]19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单位适用《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通知沪劳关发(94)27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实行待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劳关发[1994]28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劳动力在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费的意见》【沪劳关发[1994]29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缴纳养老费的通知》[沪劳关发[1994]30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关发[1994]31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不可预见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关发[1994]32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单位适用〈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及安置补助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关发[1995]3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单位做好征地劳动力安置的通知》[沪劳关发[1995]97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养老人员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沪劳关发[1995]98号]《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5]22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征地劳动力管理的通知》[沪劳关发[1997]1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劳关发[1997]12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应届初中毕业生能否保留安置问题的通知》[沪劳关[1997]13号]《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若干问题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30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设征地单位申请减免征地农业人员安置管理费的通知》[沪劳保关[1998]5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办理户口“农转非”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关[1998]7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安置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的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1999]52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37号】四、拆迁控制4-1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房屋拆迁状况控制会签单”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175号4-2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4-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2004〕140号)4-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人大2009年1月1日)五、拆迁管理与许可5-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1991年)【失效】5-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5-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失效】(沪府〔1991〕4号令)5-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令第111号,2001年11月1日)5-5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府第38号)5-6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5-7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涉及户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公发(2001)521号)5-8《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04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5-9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04]41号)5-10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沪房(1993)拆字发第323号)5-11关于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保留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安[2003]204号)5-1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严格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沪府[2004]36号)5-13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4]145号)5-1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沪府发〔2005〕7号)5-15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5-16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5]200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5-17建设部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94)建房产字第31号)5-18关于拆除直管公房等房屋补偿款的若干规定(沪房地资公[2002]0184号)5-19《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交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289号,于2002年6月17日公布施行)5-20关于对因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土地储备的地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批复(沪房地资拆复[2003]3104号)5-21《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5-22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换算系数的批复(沪房地资拆〔2002〕0024号)六、拆迁公告6-1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175号)6-2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公告》内容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66号)6-3《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97号2003年8月13日公布施行)七、补偿及补助标准7-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中居民临时过渡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4)3号)【失效】7-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在外动迁过渡户做好居民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5)13号]7-3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398号)7-4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规定(市房地局1998年1月1日)7-5关于同意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户六折补偿问题的批复(沪府[1999]81号)7-6《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51号,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7-7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7-8关于划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0040号)7-9关于本市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解除租赁关系补偿安置指导性标准(沪府办[2003]9号)7-10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制订的《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3]50号)7-11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162号)7-12《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沪府发[2004]34号)7-13关于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拆迁补偿问题的意见(沪信息委法[2004]第280号)7-1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八、拆迁评估8-1《房地产估价规范》(1999年6月1日起执行)8-2《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沪房地资市[2002]0066号)8-3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0067号)8-4关于印发《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308号)8-5《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暂行规则》(于2002年4月16日公布施行)8-6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8-7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37号)8-8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和朝向修正系数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06号)8-9《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8-10《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8-11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169号)九、拆迁实施单位9-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1991年7月8日)9-2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沪房地拆(1998)第209号9-3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440号)9-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行为的通知(沪房地拆(1999)0607号)9-5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0268号)十、特别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一)个体工商户10-1-1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沪府发[1997]第17号)10-1-2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地段等级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489号10-1-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557号)10-1-4关于占路营业的个体商贩不适用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批复沪房地拆[2000]229号(二)危棚简屋10-2-1上海市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6]18号)10-2-2上海市建委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沪府发(1997)第22号10-2-3关于公布《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拆迁私有居住房互换产权的新房成本价》的通知(沪建房(97)第1210号)10-2-4《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1997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失效】10-2-5上海市建委关于认定用于危棚简屋改造空置商品住宅的通知沪建房(1997)第0599号10-2-6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四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通知沪建房(1997)第1211号10-2-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第1233号]10-2-8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支付和使用办法的联合通知沪房地拆(1997)第1234号10-2-9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试行办法沪府发(1998)第22号10-2-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实施办法(沪府发(1998)33号)10-2-11关于转发市建委、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四级地段货币化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拆[1999]0051号10-2-12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款支付和使用办法的联合通知(沪房地拆[1999]0554号)(三)面积标准房调换10-3-1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于2005年5月9日公布施行)10-3-2《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四)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10-4-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3号)10-4-2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10-4-3《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0-4-4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2]0513号)10-4-5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10-4-6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2002-2006)十一、拆迁裁决11-1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734号,2002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废止】11-2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3〕148号)11-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1-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2004年06月10日)十二、拆迁司法解释12-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12日法[2005]行他字第5号)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2005年7月4日通过施行)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施行)12-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2000]687号,于2000年12月13日通过施行)12-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于2004年1月12日公布施行)12-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于2004年9月28日公布施行)12-7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十三、其他相关规定13-1上海市房屋拆迁地段类型划分表(1995-07-13)13-2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2号)13-3关于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2001]33号)13-4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337号)13-5关于发布《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4〕21号)13-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4〕35号)1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13-8关于印发《本市迎世博加强停顿拆迁基地环境整治专项工作要求(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8]650号)13-9关于在本市开展“创建规范拆迁示范点”活动的通知(沪房管拆[2009]136号)十四、各区规定(一)闵行区m-1关于闵行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区域划分及价格补贴标准的实施办法(2002年4月30日)m-2关于闵行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实施办法(2002年4月30日)m-3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调整本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4]11号)m-4闵行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表(闵府发[2004]11号)m-5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意见(2004年4月)m-6关于调整本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意见(2004年4月)m-7《闵行区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月1日)m-8闵行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2006年6月13日)m-9关于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等重大市政项目前期征地动拆迁资金管理的办法(闵府办发[2006]63号)m-10吴泾镇人民政府关于吴泾镇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政策的汇总(2007年1月8日)m-11梅陇镇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动拆迁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2007年4月5日)m-12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7]5号)上海动迁法网制作。
黄浦江两岸地区公共空间建设设计导则
沪浦江办〔2017〕1号签发人:顾金山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江两岸地区公共空间建设设计导则》的通知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单位):经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黄浦江两岸地区公共空间建设设计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黄浦江两岸地区公共空间建设设计导则》2017年3月28 日联系人:陈丽红电话:23113146附件:黄浦江两岸地区公共空间建设设计导则(2017年版)2017年3月本导则由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浦江办”)组织制定并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书面联系市浦江办(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2616,邮编:200003)。
市浦江办将根据导则实际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增补和完善导则内容。
顾问:陈寅、黄融、孙继伟主编:顾金山、王扣柱、徐毅松、朱剑豪执行编委(排名不分先后):任福明、徐子瑛、张林、李俊豪、夏颖彪、周建国、张玉鑫、王桢、周嵘、胡广杰、徐建、叶梅唐、苏功洲、赵宝静、高岳、夏丽萍、熊鲁霞、杨明、宋凌、刘伟杰、董藩宗、李轶伦、齐峰、吴嘉飞、赵炅、陈丽红、王健、南洋、李萱、张乐彦、李琳、王其楼、沈忆程、金一、管群飞、王铁飞、孙强、陈超。
主要编制单位: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与编制单位:宇恒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盖尔建筑事务所、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编单位起草人员:赵炅、钱欣、蒋应红、周广坤、何静、李雨婷、胡海洋、归云斐、刘晓倩、曾天铎、唐凌超、陈丽红、王健;参编单位起草人员:Ola Gustafsson、Kristian Villadesen、王悦、Lisa Müller、张元龄、王赫、王志高、林微微、常沛纹、杜鹏程。
城市绿地露营游憩偏好研究——以上海市耀华滨江与徐汇滨江绿地为例
城市绿地露营游憩偏好研究———以上海市耀华滨江与徐汇滨江绿地为例马梦雅1,刘恒君2(1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上海200092;2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上海200092)摘要:2020年以后,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人们对在城市绿地露营的需求激增,上海市黄浦滨江可开展露营活动和正在开发建设成为露营地的场地备受关注,目前针对城市环境的小尺度休闲露营地规划与设计尚缺乏系统研究。
选取上海耀华滨江绿地及徐汇滨江绿地为研究对象,通过构建露营游憩偏好评价指标体系,对其使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价。
结果表明,耀华滨江绿地与徐汇滨江绿地露营者游憩偏好影响因子重要性排序均为:露营点位舒适性与空间质量>露营点位周边条件>露营地建设管理。
城市环境的露营者普遍表现出对公共服务设施强依赖性以及对露营点位与活动场地良好互动的诉求。
对于具体露营点位,通风良好、铺面干燥、视线良好是规则式和自由式露营地露营者共同诉求,而对间隔距离和空间郁闭度要求不同。
结合现场观察与访谈,对城市休闲露营地优化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休闲露营地;游憩偏好;黄浦滨江;优化策略2017年底,上海市黄浦江基本完成了从杨浦大桥到徐浦大桥45km的滨江公共空间贯通开放,丰富多元的滨江活动依次涌现。
同时,市民与游客对滨江绿地活动种类的期待增多,其中以露营为代表的户外休闲运动因其亲近自然、家庭参与、锻炼实践能力等优势受到了广泛青睐,但搭帐篷与破坏草坪之间的矛盾,一度使政府部门陷入了公共空间管理难题,城市露营行为也因此不便遭到禁止。
2020年疫情缓解后,人们迫不及待地走到户外,基于对疫情防控的考虑,常规旅行方式受到极大阻碍,露营为渴望远离人群、亲近自然的城市居民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2020年被人们称为“露营元年”,露营风潮通过社交媒体散播开,同时3-4月,天猫上的露营相关产品销售增速超过200%。
露营是人类走进自然、亲近自然的最佳方式之一,也一直被认为是世界上从未衰败的四大(露营、野餐、漂流、休闲)旅游项目之一[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2003年-2005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2003年-2005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9•【字号】沪府办发[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2003年-2005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上海市2003年-2005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上海市2003年-2005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03年1月)第一部分形势与任务一、第一轮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回顾与评价2000年,本市启动实施了第一轮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这一计划的实施,翻开了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史上崭新的一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开好了局、起好了步。
--环境建设高速推进。
五大重点领域的110个重点项目按计划顺利完成或实现了预定的节点目标。
苏州河和吴淞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有效突破;建成石洞口等3个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集中收集量和处理能力分别增加92.9万立方米/日和44.1万立方米/日,提高41.3个百分点和43.9个百分点;燃煤炉灶清洁能源替代工程超额完成了任务;绿化建设取得超常规的发展,新增公共绿地3988公顷;江桥、御桥垃圾焚烧厂等处置设施建成使用,新增垃圾处理能力3390吨/天。
环境整治目标全面实现。
--环境保护投入创历史新高。
环境保护投入占当年GDP的比例始终保持在3%以上,三年间共完成环境保护投资450多亿元。
其中,市、区(县)两级政府投入达到65%以上,累计投入资金约300亿元,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一期工程和大型公共绿地建设工程连创环境保护项目投资纪录。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沪水务[2010]746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水务〔2010〕746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9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的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以下简称堤防设施)是指在河道沿岸建造的具有挡潮防洪能力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黄浦江堤防设施包括黄浦江干(支)流及上游拦路港、红旗塘、太浦河、大泖港等堤防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黄浦江干(支)流是指左岸吴淞口至牛脚港,右岸吴淞口至黄桥港和各支流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宝山、杨浦、虹口、黄浦、卢湾、徐汇、闵行、浦东新区、奉贤、松江10个区。
(二)拦路港是指拦路港干流左岸牛脚港至淀山湖,右岸三角渡至淀山湖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
(三)红旗塘是指红旗塘干流左岸三角渡至沪浙边界,右岸黄桥港至沪浙边界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
(四)太浦河是指太浦河干流西泖河至沪浙、沪苏边界两岸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1个区。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九十三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九十三号《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保障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的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品质开放和高水平管理,将黄浦江、苏州河沿岸地区建设成为世界级滨水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以下简称滨水公共空间),是指黄浦江自闵浦二桥至吴淞口沿岸和苏州河自苏西闸至黄浦江交汇口沿岸范围(以下简称一江一河沿岸地区)内,岸线至第一条市政道路之间及其向水域、腹地适当延伸,对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游览观光、文化传播、运动健身、休憩娱乐等公共活动功能的空间。
滨水公共空间的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组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市按照“百年大计、世纪精品”要求,根据黄浦江沿岸地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集中展示区和苏州河沿岸地区超大城市宜居生活典型示范区的规划定位,建设黄浦江、苏州河全方位贯通开放、要素齐全、景观优美、亲水舒适、文化深厚、生态绿色的公共空间系统,促进一江一河沿岸地区成为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生活秀带”和“发展绣带”。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沪府发[2003]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有效地整合黄浦江两岸现有资源,形成良性循环的滚动开发机制,克服两岸开发建设中存在的动迁成本高、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投资量大的困难,现提出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开发,严格规划控制。
凡规划方案未批准、规划参数未公布的地块,不得启动项目建设。
要集中力量推进北外滩--上海船厂、十六铺--东昌路地区、杨浦大桥地区、南浦大桥地区等四个重点区域开发。
二、根据黄浦江两岸的总体规划,遵循投资与收益平衡的原则。
要按项目的性质、规划,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合理组合成项目开发单元,作为明确开发责任主体的最小实施单位。
在项目开发单元内,要通过环境建设等非经营性项目的优先或同步建设,提高经营性项目的开发收益,实现项目开发单元的投融资平衡。
三、遵循责权利一致、沿江开发与腹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以沿江各区政府为主,按照规划要求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黄浦江两岸的开发工作。
沿江各区政府要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开发单元,经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浦江办”)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综合平衡并由市浦江办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区域的通知-沪府办[2014]9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区域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区域的通知(沪府办〔2014〕90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沪规土资风〔2014〕604号文收悉。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们拟订的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区域,请进一步划定其具体范围、制定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要求后,一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区域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3日附件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区域一、中央商务区(浦东小陆家嘴地区和浦西外滩地区)、市级中心(人民广场、豫园商城、铁路上海站地区)、副中心(徐家汇、江湾五角场、花木、真如地区),新天地地区、中山公园地区、张杨路市级商业中心、龙华旅游城地区、新虹桥市级商业中心、虹桥商务区(核心区一期)地区,上海南站地区、国际客运码头地区、世博会园区内房屋沿城市道路的立面改造。
二、黄浦江、苏州河中心城内区段两岸临江(河)立面改造。
三、市级商业街两侧属于商业中心范围内的街坊立面改造和沿市级商业街第一街坊的门面装修。
四、沿内中外环、南北高架、延安路高架、沪嘉快速路、沪闵快速路、逸仙路高架、嘉闵高架等城市快速路(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两侧房屋的沿街立面改造。
五、沿风貌保护道路两侧房屋的沿街立面改造。
六、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范围内的其他房屋立面改造,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本体除外。
七、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内公共建筑立面改造。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规划委员会运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规划委员会运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28•【字号】沪府〔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规划委员会运作规则》的通知沪府〔2007〕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规划委员会运作规则》,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市规划委员会运作规则一、市规划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一)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责《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市规划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重大决策进行先期研究,为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重要规划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先行审议,再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定,以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责以决策、协调、推进职能为主,重点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职能,为市委、市政府在重大规划项目上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同时,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增强规划决策的程序性和民主性。
(二)上海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市规划委员会全会、重要规划专题会和规划评审会等会务组织,定期规划信息通报、规划学术交流等。
二、上海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相关副市长兼任,秘书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副局长和总工程师兼任。
三、上海市规划委员会的运作机制按照市政府换届周期,市规划委员会每五年为一届,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会。
请贵单位予以配合的函三篇
请贵单位予以配合的函三篇【--年终工作总结】函是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请贵单位予以配合的函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请贵单位予以配合的函1望贵单位给予支持为谢能作公文结束语。
但是加上此致更好。
拓展回答:常用公文结束语:请示:请批准;请批复;妥否(可否、当否),请批示(指示);请批复。
批复:特此批复;此复。
通知事宜函:特此函告;特此函达。
商洽函:敬请大力支持为盼;请研究函复;即请函复;如果你们同意,请即复函;可否,盼予函复;可否,请函复;盼复。
请示答复事宜函:务希研究承复;请予批准;请审查批准;请即复函。
答复函:特此(专此)函复;此复。
批准函:特此(专此)函复;此复。
指示性通知:请贯彻执行;希遵照办理;请遵照执行;请研究执行;请参照执行。
印发、转发和批转性通知:请贯彻执行;希遵照办理;请遵照执行;请研究执行;请参照执行。
事项性通知:特此通知。
请贵单位予以配合的函2关于商请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配合做好苏州河两岸贯通工程的函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升黄浦江、苏州河沿岸地区规划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2019〕6号)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府提出的2020年苏州河沿岸全面贯通及品质提升工作要求,我区已启动苏州河两岸贯通工程。
根据工程方案,拟采用陆域架空栈道形式连通长寿路桥以北区域,该工程涉及到贵司下属两单位,分别坐落于长安路1088号的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恒丰路610号的上海电气轻工资产管理公司(华丰搪瓷厂旧址),该工程需在贵司两单位内实施栈道建设,项目完成后土地权属及性质不变。
苏州河两岸贯通工程时间非常紧迫,2020年需完成项目建设,特此致函贵公司,请贵公司予以大力支持,积极配合项目建设,我委将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与贵司保持密切沟通。
特此函告,请予支持为盼。
请贵单位予以配合的函3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我部组织开展了2020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工作,共涉及24个省(区、市)各级审批部门审批的10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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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区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发[2003]3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14
【实施日期】2003.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沪府发[2003]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有效地整合黄浦江两岸现有资源,形成良性循环的滚动开发机制,克服两岸开发建设中存在的动迁成本高、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投资量大的困难,现提出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开发,严格规划控制。
凡规划方案未批准、规划参数未公布的地块,不得启动项目建设。
要集中力量推进北外滩--上海船厂、十六铺--东昌路地区、杨浦大桥地区、南浦大桥地区等四个重点区域开发。
二、根据黄浦江两岸的总体规划,遵循投资与收益平衡的原则。
要按项目的性质、规划,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合理组合成项目开发单元,作为明确开发责任主体的最小实施单位。
在项目开发单元内,要通过环境建设等非经营性项目的优先或同步建设,提高经营性项目的开发收益,实现项目开发单元的投融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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