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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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摘要在当前职务犯罪态势日益加剧的情况下。

建立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加强打击犯罪力度已成了理论界和司务界的共识。

当前,在检察机关实行职务犯罪一体化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也与现行的侦查模式有着较大冲突。

构建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必须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为前提,以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为依托,以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为保障。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侦查机制所谓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现行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的以上级检察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统一协调,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这是一种符合职务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的,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型侦查机制。

一、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依据(一)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理论根据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检察一体化原则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领域中的内在要求和集中体现。

从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来看,尽管大多数联邦制国家存在联邦检察系统与邦检察系统之分,但是在任何—个检察系统中都存在一定的统一性。

这种统一性就是所谓的检察一体。

日本、法国、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检察机关,受国家主义政治哲学与阶层式官僚结构的影响,也具有明显的集中化特征。

在作为近代检察制度发源地的法国,全国检察官内部实行一体化原则,“检察机关级别上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且相当于法官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来说,检察院是不可分割的,同时具有完全独立的地位。

”在日本,检察机关通过上下级隶属关系及紧密的业务联系,具有明显的一体化特征。

日本《检察厅法》规定,日本检察机关之间形成指挥监督关系,实行“检察官—体原则”。

即全国检察机关以检事总长为最高领导,在职能上形成由检事总长、检事长及检事正的指挥监督权结合起来的金字塔型的纵向关系结构,还有以检事总长、检事长及检事正拥有的检察事务承继和移转权而形成的既有纵向又有横向的纵横交错的关系结构。

侦查指挥决策计划方案

侦查指挥决策计划方案

侦查指挥决策计划方案一、背景侦查是在战争或安全领域中获取敌情、情报以及搜集信息的重要活动。

作为指挥官,在侦查工作中制定合理的决策计划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帮助指挥员在敌我对抗中快速获取、分析和利用情报,为部队行动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将从指挥决策的原则、侦查指挥决策的特点以及制定侦查指挥决策计划的步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指挥决策的原则1. 任务导向原则:将决策与任务目标紧密结合,确保决策的有效性与可操作性。

2. 信息驱动原则:决策应基于充分和准确的信息,从而降低决策风险。

3. 敌我对抗原则:决策应以对抗敌方为前提,充分考虑敌方行动的可能性和对己方行动的影响。

4. 灵活机动原则:及时调整和修正决策,以适应战场环境的动态变化。

5. 风险管理原则:在制定决策方案时应充分评估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减小或规避风险可能带来的影响。

三、侦查指挥决策的特点在侦查指挥决策中,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不确定性高:侦查任务往往在未知的环境中进行,敌情信息有限,不确定性较高。

2. 时间紧迫:侦查任务常常需要在战场上进行实时反馈和及时决策,时间压力较大。

3. 数据获取困难:在侦查任务中,情报的搜集和获取是关键,但信息来源有限,获取手段多样且困难,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进行搜集。

四、制定侦查指挥决策计划的步骤1. 明确任务:指挥员应严格按照上级指示,确立侦查任务的目标、范围和时限,明确任务的重点和要求,明确任务执行的对象和地点。

2. 收集情报:指挥员应根据任务的特点和目标,制定情报搜集计划,采用侦察、侦听、侦码、侦照、侦查设备等手段进行情报收集,同时加强情报的分析和研判。

3. 分析情报:指挥员应根据收集的情报,综合分析敌我双方的动态、兵力、地理环境等情况,判断敌我双方的意图和行动,确定敌情态势和我方作战方案。

4. 制定决策方案:根据任务的要求和情报的分析,指挥员应制定相应的决策方案,并确定行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明确作战部队的任务和要求。

职务犯罪及职务违法审讯谋略与技巧

职务犯罪及职务违法审讯谋略与技巧

谈审讯谋略与技巧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种基本手段。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证明关系和证明力上又属于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能够最直接有效地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因此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侦查方法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侦查审讯中常用的谋略和方法进行总结,以促进反贪侦查人员审讯水平的提高。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审讯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有计划地进行。

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审讯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熟悉案件材料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让审讯员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和方向,为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

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细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析。

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有矛盾,还有哪些线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点要弄清楚。

根据先易后难排出审讯顺序,找好突破口,做到审讯时心中有数。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审讯前应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一贯表现、性格爱好、家庭成员、亲友、犯罪原因和羁押后的心态变化。

通过了解审讯对象的个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方法,审讯节奏和使用证据的时机。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障碍有:1、畏罪心理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心理状态。

其原因在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面对将要受到处罚,害怕失去前途和家庭。

在审讯中表现为:一是拒绝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

认为如实供述就会受到处罚,担心言多必失,有时甚至连与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性问题也拒绝回答。

二是反复无常,供述时供、时翻,供词不稳定。

论职务犯罪侦查主体

论职务犯罪侦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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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翟翟置论职务犯罪侦查主体轧红芸摘要近年来,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检察机关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开始屡遭质疑.本文经过论述证明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授予检察机关是历史的选择,是现实的需要.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侦查权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7.02一、职务犯罪侦查的概述职务犯罪侦查的本质就是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证实极少数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运用强制手段强行纠正或者防范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严重偏差,追究实施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忠实的执行法律,最终有效的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的行使。

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这一侦查行为,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防止和遏制了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体现了权力对于权力的制约,通过审视我国的法律条文,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独占权。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权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其他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此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职务犯罪案件经验做法

职务犯罪案件经验做法

职务犯罪案件经验做法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获取私利或者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于这类犯罪案件的处理,需要有一定的经验做法。

一、加强预防预防是最好的治理,对于职务犯罪案件,预防工作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其次,要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宣传和教育,让公众了解职务犯罪的危害和后果,增强对职务犯罪的警惕性。

二、加强侦查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是关键。

侦查人员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各种侦查技巧和手段。

在侦查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护,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和讯问,掌握其犯罪事实和证据,为后续的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三、加强审判审判是职务犯罪案件的最终解决方式。

在审判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审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注重证据的审查和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量刑时,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进行量刑,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四、加强执行执行是职务犯罪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

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执行,确保判决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同时,要注重对被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帮助他们恢复损失和重建信心。

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其再次犯罪。

总之,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需要有一定的经验做法。

加强预防、加强侦查、加强审判和加强执行是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

只有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制度建设,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工作机制的调查报告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工作机制的调查报告

线, 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案件线索资源 、 侦查人力资源和 侦查保 障资源 的优化组合 ,有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
和 人情 干扰 , 强 打击 力 度 。 增 二 、 革职 务 犯 罪 侦查 指挥 工 作 机 制 的实 践 探 索 改
( ) 革 职务 犯 罪侦 查指 挥 工作机 制 的 实践 做 法 一 改
现 为对 案 件 线 索 的督 查 督 办 不 够 到位 。针 对 案 件 线 索
2 0 年第 8期 , O9 总第 8 6期
分流后 的督查督办问题 。指挥 中心探索推行案件线索
查 处 情 况 定 期 报告 制 度 、不 定期 实 地 督 查 督 办 制 度 和
完 善 侦查 指挥 机 制 。 注重 强 化 指挥 中心 的督 办 功能 , 对 具 有 重大 影 响 的典 型 案 件 ,指挥 中心 要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作的传统模式 .初步构建起 了全新的职务犯罪侦查指
挥 工作 机 制 。 年 多 来 的运 行 情 况 表 明 , 机 制基 本 实 一 新
信息查询和技术保障服务。一年多 的运行主要表现出
了 以下 特 点 :

现了规范管理、 整合 资源、 提高效率的预设 作用 , 同时 ,
运行 中 的不 足有 待 在 今 后 工作 中加 以解 决 和完 善 。
} 东省 青 岛 市人 民检 察 院 副检 察 长 [6 0 1 山 26 6 ]
山 东省 平 度 市 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长 [67 0 26o ]
是和一些掌握办案重要信息的单位 尚未建立起信息专
线 网。 报 信 息 网 络建 设 处 于 起 步摸 索 阶段 , 情 尚未 建 立
专 门的综合信息资料库。 二是指挥 中心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突 出表

论职务犯罪初查侦查化

论职务犯罪初查侦查化
区 分规 定 。 由此 产生 的后 果 是 , 务 犯 罪初 查 无 论 是 在立 法 职
界对此也莫衷一是。但 不管其定位是否合法 , 还是其性质究
竟是 行 政行 为 、 讼 行 为 、 查 行 为抑 或 非 侦 查 行 为 , 实 中 诉 侦 现 初 查 已经成 为 对 职 务犯 罪 查 处 的 最重 要 一 环 , 实 际 地 位甚 其
提高;怛 另一方面 , 【 结合 中国司法体 制改革的大背景以及 国
际 上 职务 犯罪 侦 查 制 度 发展 的规 律 和 趋 势 , 们 更应 该 看 到 我
罪嫌疑信息 , 除却犯罪嫌疑人 自首 以外 , 这些犯罪信息都是
支离 破碎 、 不完 整 的 。 这 种情 况 下 , 查 人 员一 般 是从 外 围 在 侦 秘 密 调查 案 件 的 举 报 人 、 情 人 , 定 侦查 方 向 , 知 确 然后 调 查 相
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均缺乏必要 的规范和保障, 这不仅 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 护 , 更是影响到了检察侦查权的实
现 , 显 然 与 国 际 上 职务 犯 罪 侦 查 制度 发 展 的 规 律 和趋 势 不 且 相 符 。笔 者 认 为 , 却 有 学 者 在 “ 查 行 为说 ” 除 侦 中所 述 初 查 行
至超过了侦查本身。大量 的侦查行 为 、 侦查措施在初查中被
使 用 , 行 为 已变成 事 实 上 的 侦查 行 为 , 初查 出现 了“ 查 侦 查 初 化 ”初 查 制度 异 化 为侦 查 制 度 的现 象 。 面对 问 题 , 、 “ 研究 者 需 要 正视 它 们 的存 在 , 察 它 们 的 实 际状 况 , 释 它 们 的 成 因 , 考 解 预 测它 们 未 来 的 走 向 , 出 一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 究 解 决 的 提 研

以司法规律为视角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思考

以司法规律为视角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思考

以司法规律为视角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思考[摘要]优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是提高反腐败斗争成效的基本路径之一。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必须受司法规律的制约,针对目前办案机制缺乏机动性、侦查手段和情报信息工作落后、立法方面滞后等缺陷,按照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着重从司法效率、正当程序、权力制约等要素探究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最优路径选择。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司法规律;优化配置一、司法规律视角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定位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侦查权的下位概念,又是检察权的派生概念。

它的运行既具有侦查权的一般特点,又表现出自己的独特性质。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据就在于其权力指向的对象。

而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律定位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和关注的焦点之一。

不少学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不相契合,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表现出明显的上级领导下级、行政命令制、侦查步骤审批制等行政性特点,应属于行政公权力的一种。

这种观点一直是要求剥离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重要理论依据。

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关系主要取决于对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而不同的法律定位又与各国的法律传统、诉讼理念、文化背景、诉讼价值、司法理论与实践息息相关。

从司法规律的视角来看,笔者认为,其实侦查权在属性上仅是一种工具和手段,它既可以为行政权服务,可以为审判权服务,也可以为立法权服务,更可以为军事权服务,当然还可以为监督权服务。

侦查自身并不是目的,它所查明的事实,都是为一定的目的权力服务的。

由于侦查权(调查权)的工具性,在我国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法律监督机关并不冲突,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并无不妥。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问题主要不在于如有些学者所担忧的缺少监督制约、权力过大,相反地,在于受制于地方、缺少必要的措施和手段。

要加大反腐力度,建立廉洁的国家,不是想方设法去将检察机关的手脚捆上,或是标新立异脱离我国国情地把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中分离出去,而是应赋予检察机关更独立的地位、更强有力的侦查手段。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摘要: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立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大力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对于有效查办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检察机关面临的反腐败工作形势的不断变化,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运行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为此我们应从强化侦查协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管理、搭建人才队伍、精良技术装备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完善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06—02一、引言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建立的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制。

[1]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推出的一项重大检察改革举措,对于开展反腐败斗争、提高整体侦查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坚定不移地推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积极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一致共识。

但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变化,职务犯罪逐渐向智能化、隐蔽化方向发展。

检察机关面临的反腐败工作形势越来越复杂,加之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有效运行。

因此,很有必要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进而促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分散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规定,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力配置于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部门、监所部门和举报中心。

实践证明,这种“侦出多门”的侦查权配置方式,由于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致使案件或被束之高阁,或遇到问题时互相推诱,贻误战机,不利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并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威,具有较大的弊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能力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能力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能力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高检发反贪字〔2016〕289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能力建设的意见高检发反贪字〔2016〕289号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承担着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维护国家政权安全的重要使命,是具有特殊规律的侦查活动。

为使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队伍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正确的侦防工作指导思想1.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对侦防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依法履职、勇于担当,确保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职务犯罪侦防之路。

2.坚持服务大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强化大局意识,增强全局观念,有效服务和保障“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切实担负起保障经济安全、加强风险防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司法责任。

认真执行高检院制定的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28条、服务非公经济18条等政策措施,注意区分“五个界限”,坚持“三个慎重”,严格执行“三个平等”新要求。

依法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依法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法保护改革创业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坚持反腐败斗争目标。

坚持两个“没有变”,以“零容忍”的决心,遏制腐败增量,减少腐败存量,使腐败减少到最低程度,建设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是反腐败追求的目标。

浅谈对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思考

浅谈对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思考

浅谈对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思考近年来,职务犯罪在我国司法领域中频频出现,对于公共利益、司法公正以及国家权威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如何有效侦破职务犯罪案件,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专业化对职务犯罪侦查的作用、专业化面临的挑战、提高专业化的途径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水平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专业化对职务犯罪侦查的作用1、提高侦查效率专业化的优势在于聚焦问题、找准定位。

专业而有序的团队能够对案件开展系统性研究分析,提高侦查效率。

职务犯罪案件复杂多样,如果只有一个专业侦查员,那么侦查效率一定会大打折扣,难以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2、保障证据的严谨性职务犯罪案件通常难以获取到直接证据,需要对一系列间接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这就需要一个有专业素养的侦查团队能够进行深层次的调查和资料筛查,从而保证证据的严谨性,切实起到惩治犯罪的作用。

只有专业的侦查人员才能够深入挖掘案件的证据,从而能够有效地揪出犯罪嫌疑人,打击职务犯罪。

3、提高司法公正性职务犯罪涉及到国家权威和公共利益,如果没有专业侦查团队的参与,就难以维护司法公正性。

专业化的侦查团队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冤假错案发生,为保障司法公正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专业化面临的挑战1、人员专业化不足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着人员专业化不足的问题。

一些在职民警没有接受过专业化培训,难以胜任高难度侦查任务,因此难以提供有效的助力。

专业化人才缺失是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严峻挑战。

2、制度、机制不完善我国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的工作机制仍然不是很完善。

部分职业犯罪案件由于涉及个人利益等原因,难免存在着干扰、压制行为。

目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没有被重视和及时处理,甚至会导致账目出现问题,给工作人员带来极大的困扰。

3、技术力量不足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职务犯罪案件使用了高科技手段,这就需要专业的技术力量才能够有效地对证据进行分析和研究。

论职务犯罪证据侦查制度

论职务犯罪证据侦查制度

论职务犯罪证据侦查制度[摘要]职务犯罪的侦查制度有着其特殊的构成部分。

首先是特殊的侦查主体,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把侦查权都归于检察机关;其次是特殊的侦查制度;再次是监督权和侦查权的合一性。

[关键词]法理依归;侦查模式;侦查规则;改革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打击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的逐渐加大,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规避法律制裁,反侦查意识不断加大,作案手法日益隐蔽,作案类型层出不穷,使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难度大大增加。

而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要素,能否建构完善而合理的证据链条对于侦破职务犯罪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以较为客观和宏观的视角对职务犯罪的证据侦查制度进行概括评析,旨为更好的解决各种打击职务犯罪的侦查诉讼活动中所出现的矛盾。

一、职务犯罪证据侦查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依据(一)特殊的侦查主体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检察机关。

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是由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检察机关直接进行侦查,侦查的对象仅限于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所以职务犯罪案件通常又被称为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

(二)特殊的侦查程序1.侦查程序概述职务犯罪的证据侦查活动,也有其需特别遵循的特殊程序。

此种侦查程序有两大特点:(1)检察机关有着极大的能动性,是侦查活动的指挥以及行为机构,不受其他机构的强制干涉和限制。

(2)证据侦查和起诉程序融合,不存在一般犯罪中退回补充侦查等制度,侦查所认定的证据直接适用于起诉。

2.特殊的侦查程序的法理依归职务犯罪的证据侦查制度之所以适用此特殊的侦查程序,第一是由其特殊的侦查主体所决定的;第二,是由于证据侦查本身的性质所决定,“侦查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找出真相,从而确定嫌疑人是否应确定为有罪”,[1]因此侦查制度应最大限度的适用于该类型案件。

”(三)监督权和侦查权的合一性1.监督权和侦查权合一性概述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其对司法机关实施的各种法律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然而在打击职务犯罪中,检察机关同时肩负侦查和监督这种本应相互制约的权力,这是否会产生权属的混乱和腐败?是否影响到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无论在何种法系,在职务犯罪的侦查制度中,监督权和侦查权的合一性恰恰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论职务犯罪侦查立法现状与完善——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论职务犯罪侦查立法现状与完善——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机关 在行 政执法 和查 办 案 件 过程 中收 集 的 物证 、 书 证、 视 听 资料等 证据 资料 , 在刑 事诉 讼 中可作 为证 据
人员 还应 当保证 犯罪 嫌 疑人 的饮 食 和必要 的休 息 时
间, 并 且两 次拘 传 的 时 间间 隔 不得 少 于 1 2小 时 , 这 些都 体现 了新《 刑事诉 讼 法 》 大 力倡 导 的人 权保 障理
念。
使用 。 ” 这 些证 据 的转 化 , 有 利 于 行 政执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的衔接 配合 , 有利 于查 处 和打击 职务 犯罪 活动 。 正 式 以法 律 形 式 确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制 度 。新
将取 保候 审 和监 视 居 住 区别 对 待 。首 先 , 进 一 步 明确列 举 了监视 居 住适 用 的条 件 , 对 监 视 居住 的 执行 场所 有所 规定 , 规 定 了指 定居 所 监 视 居住 的情 形仅 限 于危害 国家 安全 的犯罪 、 恐怖 活动 犯罪 、 特别 重 大贿赂 犯罪 , 但不 得在 羁押场 所 、 专 门的办 案场所
( 二) 转 变办 案 模 式 , 以 侦查 信 息 化 办 案 代 替 审
讯 破 案
进一 步 规范 了逮捕 规定 。新 《 刑 事诉 讼法 》 对 逮
捕制 度进 行 了重大 的修 改 , 第 6 9条 、 第 7 5条 、 第 7 9 条规 定 了逮捕 适用 的条 件 , 进 一 步 细 化 了社 会 危 险 性 的具体 情形 。结 合 实 践 , 对 于被 监 视 居 住 人 违反 规定 后转 捕 的六种 情 形 做 出 规 定 , 新《 刑事诉讼法 》
( 二) 强 制 措 施
( 一) 证 据 制 度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结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从侦查重心、侦查机制、侦查思维、侦查方法、侦查视野这五个方面着手,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的不断创新。

一、明确侦查重心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往往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重点,特别是贿赂犯罪,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则无法继续侦查下去,以零口供定罪的贿赂犯罪少之又少。

因此,往往把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案件取得突破的标志,这是典型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

此种侦查模式容易诱导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

因此,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应该将侦查重心放在秘密初查上,在确信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后再正面交锋、突破口供,从而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

要实现此种转变,必须在秘密初查上下真功夫,出硬招数。

在秘密初查中,要采取各种隐蔽方法,不暴露侦查人员的真实身份和意图,切忌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

要强化取证手段,注重收集、固定、运用各种证据,做到以证促供,以证定供。

通过秘密初查,获取一定证据后,才可以进行首次讯问,这样才能更好的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进一步突破案件,扩大战果。

二、健全侦查机制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窝串案多、大要案多等新情况。

面对新形势,检察机关必须构建新的侦查机制,做到集团化作战。

特别是对涉案人员众多的窝串案,应该集中优势兵力,实行大兵团攻坚,同时传讯多名涉案人员,充分利用时间差、空间差,杜绝串供可能,充分利用侦查谋略将其各个击破。

根据集团化作战的思路,应该逐步健全以下三项机制:一是侦查指挥机制。

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

如上级院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

对基层院无法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以提办或交其他院办理。

二是侦查协作机制。

侦查部门要做好协查、协控、协助拘捕等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用,做好协助抓捕、看守、押送等配合工作。

谈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构建

谈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构建

Legal S y st e m A n d Soci et y谈职器犯罪便查一体佗辄刹曲鞠建罗建荣摘要随着法治的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进步,职务犯罪侦查3-作面临严峻挑战,侦查人员能力亟需提高,建立侦查一体化机制提上日程。

本文指出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构建要抓住组织、管理、协作这三个关键环节进行。

关键词侦查一体化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73-0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驾护航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

尤其是近年来,职务犯罪现象日益复杂,影响较大的大要案频繁发生,办案难度不断增加,查办职务犯罪形势比较严峻,创新侦查工作机制势在必行。

~、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必要性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采取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指定办、联合办等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侦查机制。

∞建立侦查一体化机制的目的是追求职务犯罪侦查效率的最大化,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建立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检察机制改革发展的客观趋势和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原有的侦查办案机制不适应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的需要。

如2008年律师法的修订动摇了职务犯罪办案的传统模式,长期以来以口供为中心获得案件线索或其他侦查突破口的做法面临严重考验,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从转变侦查模式、强化初查工作入手,从改革侦查方式,注重同步取证、全面收集完善固定证据入手,以积极应对律师法的修订。

如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进一步严格了侦查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侦查权的外部监督制约,对侦查部门办案质量和办案作风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

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

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职务犯罪侦查实质是“从无到有”、“从供到证”的有罪推定过程,具有天然的主动性和扩张性,故职务犯罪侦查权必须得到有效监控。

但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不应仅是对其扩张性的限制,本文所述的监控既包括对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的制约、亦有对怠于行使侦查权的督促,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现状和原因出发探讨相关问题。

标签: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监控我国的侦查模式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侦查权由公安和检察、国安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是侦查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处于一种封闭状态,而我国的各侦查机关侦讯权力强大且侦察活动中不存在有效的司法控制。

侦查权的监控问题从来都是实践与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而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由检察机关承担的职务犯罪侦查一直面临着“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尴尬境地。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现状根据1998年最高检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的若干问题》,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现今检察院由反贪污贿赂侦察局和渎职侵权侦查部门、批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控告申诉等部门分工合作承担其检察职能。

可以说,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分配、监督还是较为合理的,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各种问题。

(一)初查我国相关法律只对初查有简单的规定,没有具体赋予其法定的措施和责任,致使有的侦查人员在初查阶段滥用强制侦查措施,并且初查期间大量采取侦查措施,即使这类证据材料在后来的诉讼活动中查证属实,但由于存在证据瑕疵,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立案我国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立案只接受本部门主管领导的监督。

实践中立案标准也会受到办案人员的任意调整,有的案件大案化小、重罪化轻,有的案件侦查机关自行降低程序启动的标准、自行其是,外部制约的缺乏,致使实践中怠于立案、执法不严、立案程序虚置等现象有了滋生的温床。

(三)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都由自己决定,自己执行。

论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机制

论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机制
侦查机制 ,是指完成职务犯罪侦查任务所需具备的科 学 的、周密的侦查手段和法律运行过程 的有机统一 。
作为社会领域工作机制 的一部分 ,职务犯罪侦查机制 经形成 ,就主要依靠其 自身机能能动地发挥作用。 它是为适应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在符合职务犯罪侦 查客观规律 的前提下 ,在发挥职务犯罪侦查主体的主 观能动性 的基础上 ,在实践 中形成的系统有效的职务 犯罪侦查体制 、制度 等工作规范的集合体 ;同时它又 是一整套 能充分调动 积极 因素 、能正确有效地处理动
收稿 日期 :0 9—0 1 20 4— 6 作者简介 : 苹 (1 6 王 9 2一 ),女 ,辽宁沈阳人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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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苹 :论我 国现行职务 犯罪侦查 机制
基层检察院没有能力单独办理比较重大、疑难复杂的 贪污贿赂案件 ,不能适应时代发展 的要求。 ( )双重领导体制束缚 了侦查指挥和决策 二 目前 ,我国对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是实行 双重领导 体制的,以块 为主 ( 行政区划党委领导 )、以条为辅 ( 上级检察系统领导 ),导致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 察机关 的人 、财 、物基本无权管理 ,双重领导有名无 实。在现实中,上级检察机关 只是在业务上指导下级 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 的工资 、福利 、奖金、设备等各 项经费开支均依赖地方 ,在编制经费上都由同级政府 划拨 ,而且我国法律对地方财政每年拨给检察机关 的 侦查 能力 偏弱 、侦查技能较 差 ,对 侦查 缺乏概念认
20 0 9年 9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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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pt 0 e . 20 9
第 5 ( 期 总第 5 7期 )
N . S m. o5( u 5 7)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

我院查处的蛇口港某售票员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修改售票数据实行贪污;蛇口工业区某公司证券部主管王某某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则动用公司资金高价从庄家手中接货,从而接受庄家的巨额回扣。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3、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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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决策作者:汤海泽来源:《商情》2014年第37期【摘要】随着职务犯罪形式多样化,在侦查过程中进行侦查指挥决策势在必行,指导整个案件的沟通协调、线索评估、请示报告、开展初查、审讯突破、立案、取证固证等环节。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决策;指导查案职务犯罪的形式越来越隐蔽,也越来越多样化。

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面临新的形势,因此侦查指挥决策在职务犯罪查案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角度讲,侦查指挥决策对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组织专门力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综合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最后指导查明案情、发现、揭露、证实犯罪的一项专门的领导工作。

一、侦查指挥决策提出的背景我国始终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

要保证提高打击腐败的力度,提高打击效率,势必要在侦查中保证查案中思路正确,每一个步骤不紊乱,这在查案中势必要进行侦查指挥决策。

结合检察机关近年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实践,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研究侦查指挥决策的必要性:1、职务犯罪新情况层出不穷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诸如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以借款为名、征地款等问题,遇到造成了职务犯罪在主体、行为性质等方面,很难简单地作出判断。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导致许多职务犯罪夹杂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当中,犯罪嫌疑人的层级升高,办案中经常遇到说情或来自各方面的阻力,新情况带来了许多难以把握的新问题。

2、作案手段日趋智能化从主体看,职务犯罪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商和专业水准,熟悉本行业情况;从手段看,犯罪预谋性增强,利用自己熟悉的管理上的漏洞或高科技手段,令人难以发现,尤其是贿赂案件占比相对增多的趋势,导致案件的不确定因素增加;从平时表现上看,很多犯罪人平时进行了很好的伪装,有的甚至将自己装扮成廉政的榜样;从案后表现看,大多进行了串供、毁证等反侦查的准备,或编织保护网,或做好出逃准备,抗侦查能力增强。

3、“窝案”、“串案”频发职务犯罪案件中,上下串通、左右联系、内外勾结的情况增多,出现了案中有案,案案相连的情况。

办案实践中,一起案件涉及一个班子、一个单位、甚至整个系统的情况时常出现。

有时一个犯罪行为牵扯多个地点,跨地域犯罪使案情更加复杂。

这些犯罪新的发展态势,对原有的单一侦查模式提出了挑战。

过去的以口供为重,单兵作战的模式,越来越难以胜任涉案人数、涉及面广、跨地域广等实际办案需要。

在办案力量上,要求必须迅速启动,多管齐下。

特别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收集证据及搜查同时进行的情况下,单兵作战往往难以应付;在办案决策上,一般主办人员权限过小,缺乏随机处理情况变化的权力,且办案人的决心、信心可能受到外界干扰的影响,容易导致责任心降低,依赖心理增强。

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指挥人员坐镇一线直接指挥,能减少汇报程序,为侦查赢得宝贵战机,提高办案的效率、质量和效果,科学指挥决策下的整体作战已成为现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然的选择。

二、侦查指挥决策的概念在职务犯罪侦查理论研究中,侦查指挥概念尚未形成共识,表述方式也不尽相同。

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认为,侦查指挥是指侦查领导人员通过下达命令、指示等形式,使系统内部个人的意志服从统一意志,将侦查决策与计划变成全体成员的统一行动,使全体成员协调一致地去完成侦查任务和行动的过程。

①这里比较突出地强调了组织工作,也含有了决策的内容。

第二种方式认为,侦查指挥是指侦查指挥人员调动侦查资源和其他力量,同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智能较量,以实现侦查目标的过程。

②这里主要强调了组织工作,也兼顾了协调的内容。

笔者将侦查指挥决策定义为,指挥人员在分析案情基础上,在沟通协调、线索评估、请示报告、开展初查、审讯突破、立案、取证固证过程中,根据案件进展不断设计、修订、完善侦查方案,并加以科学判断、实践应用的过程。

我们认为,由于职务犯罪往往会随着案情发展千变万化的特点,比如对象闻风而逃、毁证灭证,这就决定了侦查指挥决策需要随时对新的问题进行研判和决策,可以说侦查指挥决策是贯穿侦查全程的,尤其是突破到立案阶段体现最为明显。

三、侦查指挥决策的具体要求在侦查工作的主要环节的指挥决策,基本都需要经过沟通协调、线索评估、请示报告、开展初查、审讯突破、立案、取证固证等步骤。

(一)沟通协调。

实践证明,目前办案疑难复杂性增多、影响增大的趋势,迫使指挥人员必须适应从单一决策向全面指挥的角色转换,妥善处理好内部、外部和上下协调工作,整合各方力量,以发挥最大效益。

1、内部协调。

在本单位内部,指挥人员对上要对查案的工作大局、面临形势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要准确贯彻党组和检察长的意图,把理解和认识变成行动方案;对下要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根据干警的特长和案件的特点,合理配置侦查力量,明确工作分式,做到优势互补、并肩作战,并切实做好技术、装备和后勤保障。

2、外部协调。

指挥人员要同公安、海关、工商、税务、审计、质监、国资等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合力,保证办案质量。

3、上下协调。

上下协调是指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纵向之间的指导、指示、报告、请示、求援、研讨,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侦查一体化的运作等。

通过侦查资源的整合、调动各级院相关部门积极性,形成侦查合力,提高办案效率。

(二)线索评估。

线索评估是珍惜线索资源,提高线索利用率,穷尽线索使用价值,保证线索初查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侦查指挥人员是线索评估的组织者,要有及时召集、广开言路、民主集中、归纳总结的能力。

对评估的内容提出的各种设想、建议,甚至否定意见深入讨论、综合评定。

并且要对线索统一管理,对线索要集体评估,群策群力。

同时要把信息情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功夫全面收集办案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开展初查。

要将初查视为查案的重心,高度重视初查的基础作用,围绕决策这一核心,做好突破人员的选用、组织行动方案的设计以及人、财、物各方面的协调等综合性工作,不仅要知己知彼,还要善于把握时机。

1、充分掌握相关信息材料。

初查到位、扎实、穷尽,指挥人员才能正确分析、判断、决策。

要最大限度地掌握和储存对案情分析、判断、决策有关的,对讯问突破有用的多种信息。

除常规的信息外,还应注意掌握储存被查对象的社会情况信息、人际情况信息、家庭情况信息、感情情况信息、性格情况信息等。

很多案件12小时未能突破,不完全是时间不够,而是初查不到位,导致审讯“炮弹”缺乏。

2、确定初查方案。

初查方案的审核、完善、确定是侦查指挥决策人员的基本职责之一。

方案一般在线索评估的基础上,经由办案人员书面提出,指挥员、战斗员、相关人员均要围绕初查目标和目的,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有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可提出几种方案,供决策选择。

指挥人员在审查上报的方案时,既要从微观、具体、细节上分析研究线索材料,也要从宏观上、大局上、总体上考虑初查的策略,力争从战略的高度审视和把握初查工作,使方案趋向周密,减少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

初查过程必须强调严格保密,无论内部外部均不得向无关人员公开或透露。

(四)审讯突破。

随着案件突破难度的增加、律师法修改带来的挑战,指挥人员只有变坐堂听汇报为前线指挥(包括在指挥室、监控室指挥),才能有效减少决策风险。

这就要求指挥人员在审讯突破阶段既做战斗员,又做指挥员,一方面,指挥人员要具备过硬的个人审讯技能,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斗智斗勇,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侦查谋略察微析疑、突破案件;另一方面,指挥人员也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动态管理,有效控制侦查进程和节奏,随时指明侦查方向,及时调整工作部署,使讯问与外围取证、搜查等同步进行,协调一致,相互印证,整体推进。

(五)立案。

立案阶段是指挥人员调动全部侦查资源和力量同犯罪嫌疑人智能较量的关键阶段,指挥人员能否科学组织指挥决策往往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指挥人员要在接触对象后的较短的时间内,根据初查结果并结合12小时的传唤接触来判断是否立案,这对侦查指挥决策能力的要求很高。

此时,指挥人员的正确决心来源于正确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密侦查所获得的真实材料。

此时,一般要将各方面信息汇总,组织办案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研究、选择最便捷、最有效的措施,依靠自身经验及分析判断能力,对已搜集到的各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逐一进行评估,用以判断是否可以立案侦查,同时采取侦查措施,巩固证据锁链。

(六)取证固证。

侦查的案件,能否高质量的办好,关键是证据。

所以,对侦查指挥决策人员证据的把握能力要求特别高,主要是在几个方面重视关注、提醒和完善。

1、通过质疑完善证据。

一是从证据的绝对、客观、排他、唯一的角度来质疑,凡是没有达到这一程度的,必须立即提出进行完善。

二是从证据的深度是否已经达到穷尽的程度来质疑,有否存在还需挖掘、追寻的需要和可能。

三是从证据的牢固性方面质疑,所获取的证据有否存在出现变化、转移、意外的可能。

四是从证据的来源质疑,是否正常、恰当、有效,有否存在因证据来源的偏差而动摇证据的证明力的可能性。

五是从证据收集过程质疑,是否合法、规范、周密,有否存在用不当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况而导致证据失效的情况。

六是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质疑,是否需要对证据的形成形式进行转换,以免导致证据形成的不合法、不完善而使证据无法成立。

凡经质疑发现的问题,则要组织力量、研究方法、落实措施、切实保证证据的万无一失。

2、“零口供”案件的取证。

对犯罪嫌疑人拒供案件的科学决策,必须坚持以缜密初查为基础、以完善证据意识为保障,尤其要对搜集到的大量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评估,才能为保障办案顺利进行,奠定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1]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301[2]姜德志.浅谈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指挥与协调.反贪工作指导,20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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