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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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九月七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

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

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严格管理下井作业,提高井下安全生产水平,对于领导带班下井的人员,应制定一些特殊的考核奖惩办法。

考核方式
领导带班下井应按系统标准进行考核,如发现以下行为则认为该项考核未达标:
1.在井下占用设备而未进行作业的时间过长;
2.在井下工作期间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3.未对井下相关设备及工作负责;
4.接受下属贿赂,影响队伍风气;
5.未参加必要的下井培训。

奖惩办法
对于考核结果连续二个月未能达标的领导,将依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奖惩办法:
1.奖励:考核合格者可获得一定的奖励,如获得奖金、荣誉称号等;
2.警告:连续一个月未达标者,向其颁发警告通知书;
3.降职或辞退:连续二个月未达标者,将被视为未胜任领导人员,根据
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或辞退。

此外,在领导带班下井时应明确下井任务和安排,以及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
整个作业过程的顺利进行和井下安全的可控性。

注意事项
1.考核奖惩办法应与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相结合,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在设计考核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并与下井作业相关人员进行
反复讨论;
3.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汇报,并告知其享有申诉权;
4.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保障考核奖惩过程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结论
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是保障井下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应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并紧密结合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确保考核、奖惩的完整性和公正性,从而推进井下安全生产的稳定发展。

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

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

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一、背景煤矿安全生产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我国煤矿行业实行了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

该制度要求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必须定期深入矿井,实地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为了确保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的有效实施,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1. 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的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我国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领导干部。

这些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经验,能够对矿井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指导。

2. 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的时间要求根据我国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月至少深入矿井一次,进行带班入井写实考核。

在特殊时期,如矿井发生安全事故、生产任务繁重等情况下,领导干部应当加大带班入井的频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的内容要求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地了解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包括生产设备、作业环境、员工操作规范等;(2)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3)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4)与矿井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他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需求和困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5)对矿井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4. 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的考核方式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采取自我评价和上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领导干部在每次带班入井后,应当认真填写写实考核记录,对本次入井情况进行详细描述和自我评价。

上级领导在听取领导干部的汇报后,对其实际表现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5. 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制度的奖惩措施对于在带班入井写实考核中表现突出的领导干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5篇)

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5篇)

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为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发【____】____号文件以及《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____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____号令)第21条之要求:“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扒弓煤矿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1、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天数:矿长月下井不少于____天,其中带班与工人同上同下不得少于____天。

副矿长、总工下井不得少于____天,其中带班不得少于____天。

2、矿级领导实行:“三、八”制,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

二、矿级领导带班要求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对所经过的路线、工作地点、所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发现的“三违”人物的处理;隐患的排除等承当完全责任。

三、带班矿长应履行的职责: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隐情及时制止和处理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

组织涉险区域的人员及时、有序的撤离到安全地点。

4、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将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进行认真交接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5、带班矿长要身先士卒、带头执行出入井登记、检身、挂牌上岗制度,月末将本月下井考勤情况张榜公示。

6、要坚持执行二十四小时对井下安全生产现场指挥与管理,严禁带班矿长空班、迟到、早退的事件发生。

7、工作时间要建立矿领导上班当天考勤制度,对因工外出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请假制度;因事、病必须执行书面请假;要求在考勤表上注明出勤、公、事病假,以备考核。

8、所有副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按规定的带班天数,轮流带班上岗,并且建立领导干部二十四小时不定时的下井检查制度。

四、所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1、生产、辅助区队下井带班人员,实行“三八”制带班下井,地点以本单位分管范围为重点(机电、皮带两个工区因地面有大部分岗位,带班人员在井下时间不得少于____个小时,升井后地面岗位____个小时)。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范本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范本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生产管理,确保安全、高效、有序的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工作。

第三章工作内容1.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工作目的是为了检查和指导生产作业情况,确保生产安全和生产任务的完成。

2. 下井带班的领导干部应按照矿井的生产计划和任务,及时到达作业现场,与矿井班组进行沟通交流。

3. 下井带班的领导干部应对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矿井巷道的通风、支护、瓦斯检测等方面情况。

4. 下井带班的领导干部应对作业人员的工作操作进行指导,防范事故风险,提高作业效率。

5. 下井带班的领导干部应及时汇报作业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

第四章带班要求1. 领导干部下井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佩戴好矿工帽、防护鞋、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严禁私自离开岗位。

2. 下井带班的领导干部应与作业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关心员工的思想动态和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员工疑虑和问题。

3. 下井带班的领导干部应按照矿井的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规范作业人员的工作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4. 下井带班领导干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教育,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5. 下井带班的领导干部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现场负责人汇报矿井的生产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五章考核评价1. 矿井的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工作将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中,根据其带班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2. 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与作业人员的沟通合作情况、问题解决能力等。

3.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加强培训和督促改进。

第六章附则1. 矿井的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工作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奖惩制度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奖惩制度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奖惩制度
第一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给予矿长及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警告,并处100元的罚款。

第二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公告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
(二)未按规定报告和公布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考核结果。

第三条下井带班领导未认真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下井带班记录,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的罚款。

第四条无领导下井带班的,给予矿长警告,并处2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并处200元的罚款。

第五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领导下并带班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领导下井带班费100元/班;对未按规定下井带班、冒名顶替下井、弄虚作假的或带班期间未认真负责(出现隐患不处理、不知情、不汇报等),取消代班费并处以罚款2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33号令

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33号令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矿领导带班井下公示制度范文(2篇)

矿领导带班井下公示制度范文(2篇)

矿领导带班井下公示制度范文为认真贯彻落实《____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____》(国发[____]____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____号令)的文件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在矿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公示。

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二、公示对象矿长、书记、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工会主席、矿长助理、生产副矿长等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三、公示范围上级主管部门、在矿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

四、公示内容1、矿井制订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包括下井班数和点次;2、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3、每月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惩情况。

五、公示要求1、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点次。

2、公示工作必须由矿井安监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与调度室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核对,经矿委、安监科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室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进行填写;安监科负责及时对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

矿领导带班井下公示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井下作业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领导带班下井作业的所有矿工,包括工人、技术员和管理人员。

国家安全生产总局令 第34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宝典]

国家安全生产总局令 第34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宝典]

第34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0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月十三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

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模版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模版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模版一、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行为,提升工作效率与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涉及到矿领导、班组人员和矿工等。

三、职责与权限1. 矿领导负责组织和安排下井的工作。

2. 班组人员必须遵守矿领导的指挥和安排。

四、内容与要求1. 矿领导在下井前,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资质考核。

2. 下井前应检查工作票、各种工具和设备是否齐全,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3. 矿领导下井前应与班组人员进行交流,明确工作任务、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预案等。

4. 在下井作业过程中,矿领导需时刻关注班组人员的作业情况,确保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5. 下井期间,矿领导应注意煤矿通风、瓦斯浓度、煤尘浓度等安全指标的监测,确保矿井的安全状态。

6. 遇到异常情况,矿领导应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停止作业,并向班组人员作出相应指示。

7. 矿领导下井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五、安全措施1. 矿领导下井前必须佩戴好相关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滑鞋、防护眼镜等。

2. 严禁矿领导在下井过程中进行吸烟等危险行为。

3. 矿领导需定期参加应急演练,提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六、考核与奖惩1. 矿领导的下井作业情况将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矿领导,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领导与公司管理层共同所有。

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模版,旨在确保矿领导下井作业的安全和规范。

希望所有矿领导和班组人员能认真遵守制度要求,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

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三篇)

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三篇)

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第一章引言煤矿安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而煤矿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安全同样重要。

为了加强对煤矿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安全保护,我公司制定了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行为,确保他们的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人员下井制度2.1 下井的管理人员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管理人员,包括矿长、副矿长、技术主管、安全主管、生产主管等。

2.2 下井的条件和程序管理人员下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下井资格:管理人员需经过公司认定的下井培训,并取得下井资格。

(2)健康状况良好:管理人员下井前需要经过身体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下井。

(3)遵守煤矿安全规定:管理人员需要熟悉煤矿安全工作规程,并遵守其规定。

下井程序如下:(1)填写下井申请表:管理人员需要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下井申请,填写下井申请表。

(2)获得批准:所在部门收到下井申请后,会进行审批,批准下井。

(3)佩戴安全装备:管理人员下井需要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安全鞋、呼吸器等。

(4)遵守工作规程:管理人员在井下需要遵守工作规程,服从矿长或者矿长代表的指挥。

2.3 安全责任和安全教育(1)安全责任:管理人员下井前需要签署安全责任书,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

(2)安全教育:管理人员下井前需要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最新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巧。

第三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3.1 带班下井的范围和条件本制度适用于担任煤矿领导职务的人员,包括矿长、副矿长等。

带班下井的条件如下:(1)具备下井资格:煤矿领导需要经过公司认定的下井培训,并取得下井资格。

(2)健康状况良好:煤矿领导下井前需要经过身体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下井。

(3)遵守煤矿安全规定:煤矿领导需要熟悉煤矿安全工作规程,并遵守其规定。

3.2 带班下井的程序带班下井的程序如下:(1)确定下井计划:煤矿领导需要提前确定下井计划,并向上级报备。

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奖惩制度(更改后)

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奖惩制度(更改后)

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在安全生产中关键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有效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现制定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奖惩制度:
一、矿级领导带班奖励标准:
每人每月缴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矿长每月入井不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其他安全、生产、通风、技术、机电副矿级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5次,达到此标准者,每月月底按2600元兑现。

超出上述次数者,超出班数每班奖励240元。

二、考核标准:
1、所有带班人员必须按时下井跟班,无故不入井者每次罚款500元。

2、所有带班人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否则每次罚100元。

3、带班人员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发现问题不解决,发现隐患不彻底处理,每次罚款200元。

4、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伤、严重非伤亡事故的当班矿级带班领导其风险抵押金本金全部扣除。

并严格按照矿《责任追究制
度》追究其责任。

5、对积极排除重大隐患,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带班人员给予100至1000元的奖励(奖励事宜由矿安委会决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实施程序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奖励和处罚,确保公正、公 平、公开。
实施效果评估
定期对奖励和处罚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 整和完善相关制度。
其他相关规定
奖惩制度应当与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相结合 ,同时考虑员工的工作内容、技能水平等因素。
奖惩制度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能够有效地激励员 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加强对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
带班工作效果
增强领导带班下井责任意识; 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安全隐患;
提高领导带班下井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提高领导带班下井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03
考核内容及标准
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完成情况
计划完成时间
01
领导带班下井的计划完成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完成。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审核批准后生效。
THANKS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领导带班下井是指煤矿领导在井下现场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
考核和奖惩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的原则。
坚持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以考核结果为基 础,实行奖惩与考核结果挂钩。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考核和奖惩 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设立考核办公室
由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日常工作,并组织专家和部门负责人 制定考核计划和标准。
考核程序
制定考核计划
考核办公室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考核计划,明确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等。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1]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1]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目的和背景为了加强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管理,确保工作安全与效率,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的全部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包括矿山领导、安全员、技术员等。

二、管理标准1.矿领导带班下井前应向矿山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

2.矿领导带班下井需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包括:–取得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文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把握矿山的特别工艺、设备和有关安全不安全点的情况,并订立相应应急预案;–获得并配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眼镜等。

3.矿领导带班下井应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

4.严禁矿领导饮酒、吸烟、吸毒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5.矿领导带班下井期间应紧密关注工作现场,适时发觉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6.矿领导带班下井期间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7.矿领导带班下井期间应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汇报碰到的问题和风险。

三、考核标准1.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安全和效率的考核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数量;–在工作过程中是否依照矿山的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操作;–是否积极自动地发觉并处理安全隐患;–是否与员工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是否适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妥当处理碰到的问题。

2.考核结果将定期进行评估,并以实在成绩进行排名和汇总,形成评估报告。

考核结果将作为矿领导考核、升迁和奖惩的紧要依据。

四、管理措施1.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订立相应的考核计划和制度。

2.矿领导带班下井活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安全和效率。

3.矿山领导应加强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活动的引导和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本领。

4.矿领导带班下井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依照矿山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适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违反规定的惩罚1.对违反本制度的矿领导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煤矿领导下井带班规定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煤矿领导下井带班规定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煤矿领导下井带班规定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拓新煤业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第一节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为了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环节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 号、省厅1134号文件要求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下井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充分发挥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提高安全管理质量,有效制止“三违”行为,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

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根据规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一、带班原则根据我矿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和矿井规划,带班的范围为我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

煤矿作为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二、带班下井的内容1、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12、煤矿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并在矿调度室公示。

3、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4、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下井带班人员职责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①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时要落实好“三必到、三走到”的制度,即情况变化现场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差现场必到;生产新扩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

领导干部下井、值班、带班管理规定

领导干部下井、值班、带班管理规定

领导干部下井、值班、带班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淮矿安[2021]7号文件关于《淮北矿业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及值班管理规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值班的质量和效果,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青东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管理规定(一)下井数规定1.矿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工程师及其以上矿领导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5次,矿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其他矿领导、副总工程师6次/月。

2.井下一线正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副职(含主管技术员)每月下井数不少于18次,技术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

井下辅助正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5次,副职(含主管技术员)每月下井数不少于17次,技术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

地面科室副科级以上干部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6次。

安全生产职能科室正科级干部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5次,其他管技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

(二)各级领导干部带班规定1.矿各级领导都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

2.坚持副总以上领导干部值班之前下井上夜班;交班当天上中班;交班次日上早班带班作业。

带班作业时间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矿井三班必须有1名副总工程师以上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非生产管理岗位的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时,必须有至少一名安全生产职能科室管理干部协助带班。

3.井下生产、辅助等基层单位必须保证每一班次都有科区管技人员跟班、带班,不得出现空班现象。

基层科区管技人员值班之前必须下井(根据实际情况早、中、夜三班均可)了解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生产单位(采掘单位)正职每月下井带班作业不少于6次,副职每月下井带班作业不少于12次;辅助单位(机保、运输、通防等)正职每月下井带班作业不少于4次,副职每月下井带班作业不少于8次。

安全生产职能科室管技人员每月下井带班作业不少于6次。

4.地面单位(包括矿井地面车间)各级领导干部一律实行现场带班作业,加强现场管理和班中巡查。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为强化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矿领导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原则1. 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奖惩分明、促进工作的原则。

2. 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工作由矿长全面负责,安全监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3. 领导带班下井考核结果作为矿领导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1.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矿领导是否按照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求,按时、按班次下井带班,并认真履行带班职责。

2. 领导带班下井现场管理情况:矿领导带班下井期间,是否认真检查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3. 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矿领导带班下井期间,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三、考核方式1. 日常考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现场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等进行记录。

2. 定期考核:矿长每月组织一次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现场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等进行总结。

3. 专项考核:矿长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现场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

四、考核奖惩1.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良好,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给予矿领导通报表扬,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2.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矿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 矿领导带班下井期间,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及时整改的,给予矿领导通报表扬,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总局令第33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订)

总局令第33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九月七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威信县一眼寨煤矿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省、市、区下达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副总工程师、采煤副矿长、掘进副矿长。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采煤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20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7:30、中班15:30、夜班23:30,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安检科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

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

“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3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3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1、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现场检查和记录。

对发现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要求立即现场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

2、带班执行月考核,日公布的形式进行考核,杜绝弄虚作假。

调度室负责每天调度会对前一天带班情况进行通报。

3、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由矿委会牵头,调度、安检、机电、生产等部门配合,不定期的进行抽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并及时通报考核,月度对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履职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比。

4、带班人员的下井带班质量及数量与带班作业人员的安全绩效、奖金挂钩考核。

由安检科负责对带班人员考核,少一次处罚____元。

5、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或带班人员擅离职守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

6、未按规定填写下井交接记录台账,在集团公司上级部门检查中出现未按规定带班或弄虚作假等现象,一次处罚____元。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2)是一种对矿领导参与矿井作业的考核奖惩机制。

此制度可以激励矿领导积极参与工作现场,加强对作业风险的认识和管理,提高作业质量和安全水平。

该制度中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考核内容:对矿领导参与矿井作业的频率、时长、工作态度、作业指导等方面进行考核。

2. 考核标准:根据矿井作业的安全、质量、效率等指标,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

3. 奖励措施:通过表彰、奖金、晋升等方式,对考核达标的矿领导给予适当奖励,既可以是物质奖励,也可以是荣誉激励。

4. 惩罚措施:对考核不达标的矿领导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降职等。

5. 考核频率:可以定期进行考核,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

6. 考核结果公示: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既可以增加考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可以起到警示和借鉴的作用。

此制度的引入可以有效地推动矿领导积极参与工作,提升矿井作业的安全和效益,同时也能营造出一种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激发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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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1、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现场检查和记录。

对发现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要求立即现场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

2、带班执行月考核,日公布的形式进行考核,杜绝弄虚作假。

调度室负责每天调度会对前一天带班情况进行通报。

3、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由矿委会牵头,调度、安检、机电、生产等部门配合,不定期的进行抽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并及时通报考核,月度对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履职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比。

4、带班人员的下井带班质量及数量与带班作业人员的安全绩效、奖金挂钩考核。

由安检科负责对带班人员考核,少一次处罚200元。

5、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或带班人员擅离职守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

6、未按规定填写下井交接记录台账,在集团公司上级部门检查中出现未按规定带班或弄虚作假等现象,一次处罚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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