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 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0•【字号】晋政办发[2009]179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缩小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订的方案。
第三条本省应急预案的编制、审定、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组成,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制订省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订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订省级部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订落实上一级政府各类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晋政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九年四月三日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全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灾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政发〔2006〕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6号)。
1.3工作原则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安全生产中的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7•【字号】晋政办发[2004]76号•【施行日期】200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
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
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省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施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0•【字号】晋政办发〔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9月16日印发的《山西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09〕79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0日山西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效率,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第21号令)、《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号)、《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4〕56号)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晋政办发[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5日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省直有关部门重点任务分解》、《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连片设区的市大面积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二00三年五月十七日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下列单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三)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四)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年修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晋政办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3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平战结合,专兼结合;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核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和省国防科工办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组织体系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市、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前言为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拟定本预案。
2. 预警机制2.1 预警来源•国家气象台•地方气象部门•省级安监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省级公安部门•省级消防部门2.2 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预警: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预警级别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后发布。
2.3 预警信息发布•预计影响范围3. 应急响应机制3.1 应急响应级别共分为四级响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响应等级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后发布。
3.2 应急响应程序1.应急响应命令下达2.应急小组启动3.应急小组领导召开会议4.应急调度系统启动5.协调指挥工作4. 防御措施4.1 预防措施•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4.2 抢险措施•关停险情危险区域•进行紧急抢修4.3 救援措施•搜救被困人员•分期组织受灾人员安置•开辟生活救助通道•组织人员进行救援5. 应急保障体系5.1 保障措施•提前储备物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后勤保障5.2 保障资源6. 应急人员及装备保障6.1 应急人员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6.2 应急装备为了响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包括:7. 评估与监督7.1 评估机制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应急体系的有效性和完备性。
7.2 监督机制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各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存在问题的地方,及时协调解决。
8. 后续工作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将会对本预案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工作,确保预案体系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9. 附录本预案解释权属于山西省应急管理部门。
预案生效后,本预案以第一次发文时间为准。
特殊应用场合:1.洪涝灾害针对洪涝灾害,需要增加以下条款:•在预警信息发布中,需要增加水位、降雨量等指标的详细数据,并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进行更加详细的划分。
•在防御措施中,需要配备抗洪物资,如救生艇、防水壳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晋政办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10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2日印发的《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8〕5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8日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事故分级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3)。
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有关行业领域省政府已发布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各专项预案执行。
2 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晋政办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值守应急和信息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政务值班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政务值班的重要工作。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搞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是各地政府正确应对各种情况、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把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积极推进政务值班工作规范化(一)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值班机构,落实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遇有突发事件、重要活动、重大会议和主要节假日等情况,要加强值班力量。
(二)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实行行政领导日常轮流带班制度。
主要节假日期间,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负责人要24小时有人轮流在岗带班,保证及时处理紧急事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晋政办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山西省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最大限度减少遭受地震灾害的人员生命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抢险、抢修、救护、医疗、防疫、通信等各类队伍。
本办法所称调用是指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动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的应急救援队。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对地震灾害的抢救、抢修、抢通、防控和消除危害等应急行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组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级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中职责分工,依法组建具有本部门、本单位专业特色的应急救援队。
各企业要依法组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救护、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
各应急救援队的主管人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为其配齐救援装备、设备;在培训、训练、演练中要增加有关地震抢险救援的方法和技能,做到“一队多用,一专多能”;要为队员购买人身保险。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将各自应急救援队的基本情况、专长、抢险救援能力、队伍名称、队伍所在地址和通信联络等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山西应对通信突发事件各市县将配海事卫星电话
各 市 、县 政府 、省级 各 专 项 预案 、部 门预 案 涉及 的成 员单位 必须至少 配备一部海 事卫 星 电话 ,备 电信 运营企 业 , 省 、市 各分公司 要配备一部 海事 卫星 电话 ,各市 、县政府 、 省级各 专项预 案 、部 门预案 涉及 的成 员单 位要在 2 1 年 5 0 0 月 前 ,逐步为应 急保 障专职人 员配备C、G网双模手机 ,各 电信 运营企 业要在全省 分别建 立三个 以上通信 应急物 资储备库 ,
系统建设 等工作 ,集 团公 司所属 卫星应用 研究 院将 负责 地面
应用 系统 建设 工作 。
《 老挝 卫星广 播通信 系统建设 项 目 同》是 中老双方 于 合
21/ / 2 oo 3 o 总第9期 I7 7
山西省将按 照分级负 责 、快速 反应 的原 则 ,启动相应 四级应
航天科技集团与老挝签卫星合 同
急响应。其 中 ,指挥部 负责发布 I I 事件信 息 ,各 电信运 、I 级 营 企业的省级 公司负 责发布 I 级事件信 息 ,各市级 电信 运营 I I 企 业负责发布 I 级 事件信息 。I I 为文件 或传真等 方式发 V 、I 级
必要 的红机 电话 、海事 卫星 电话 等通信 工具 ,逐 步配备全 球 卫星移动手机终端。
0 航天科技集团与老挝签卫星合同
2 5 月2 日,中国航天 科技集团公司所属的 中国亚太移动通 信卫 星有 限责任 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 总公司 ,与老 挝总理府 科学 与技术署 在老挝 首都万 象签署 了 《 老挝 卫星广 播通信系 统建设 项 目合 同 》 ,这标志 着 中国航 天首次 在东盟 开展宇航 出口业务 ,并将 逐步 形成发 射服务 、卫星在 轨交付 和地面运 营的天地一体化航天服务新模式 。 中国驻老挝 大使 潘广学 ,老挝总 理府 副总 理 、国防部长 兼老挝 卫星项 目指导 隆再 ・ 披吉 出席 签字仪 式 ,中国航天科 技集 团公司副 总经理 袁家军 和老挝总 理府科 学与技 术署部长 本滇 分别代表 中老双 方在签 字仪式上 致辞 。集 团公 司所属 中 国运 载火箭技 术研究 院党委 书记 、中国亚太 移动通信 卫星有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8日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服务,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_办法_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下文是山西省突发事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本预案旨在建立健全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做好预防工作。
(2)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3)加强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依法进行。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3)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协同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提高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能力。
(2)制定快速反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响应。
(3)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三、组织管理1、成立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2、设立专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3、建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协同机制,确保应急响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5、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7、建立多元化的社会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公共卫生法规和政策,强化卫生监管,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2)加强对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卫生等方面的日常监督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卫生问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晋政办发[2007]131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1 总则1.1目的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切实提高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气象灾害;2.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3.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地质灾害;4.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5.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8.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9、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10.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涉外事件;11.一次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1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024山西省普法知识考试模拟题(含答案)
2024山西省普法知识考试模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其中,综合协调是指()。
A.中央领导地方、上级政府领导下级政府和政府对其各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B.按突发事件的类别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C.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和各种应急保障力量之间的综合协调2.依据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限为______?A.一年B.二年C.三年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A.言语引导、规范操作B.心理疏导、精神慰藉C.行为引导、人文关怀4.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者未根据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________的罚款。
A.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B.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C.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5.依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能对下列哪个人员提出罢免案?()A.国家主席B.国家副主席C.全国政协主席D.国务院总理6.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叫做()A.刚性宪法B.柔性宪法C.不成文宪法D.钦定宪法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A.每年B.每季度C.每月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标准或者()标准。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目的1.2工作方针和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2.2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2.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2.4组织体系框架图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3.2预警3.3报告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4.1应急反应的原则4.2应急反应措施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5 善后处理5.1后期评估5.2奖励5.3责任追究5.4抚恤与补助5.5征用物质劳务补偿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额保障6.1技术保障6.2物质经费保障6.3通讯与交通保障6.4人员健康保障6.5法律保障6.6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7 预案的制定8 附则8.1名词术语8.2预案解释部门8.3预案实施时间9 附件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机构与内容9.2单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目的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制定本预案。
1.2工作方针和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前言为有效防止和妥善应对山西省境内突发事件,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组织机构2.1 总指挥部总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协调工作,包括随时调度各专业部门和单位,确保应急行动的快速、有序展开。
2.2 专业部门专业部门负责具体的应急行动工作,包括消防部门、国防军队、医疗救护机构等。
3.应急预案具体流程3.1 突发事件发生发生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通知总指挥部。
3.2 总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总指挥部收到通知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3.3 通知民众总指挥部及各专业部门应及时对民众进行警示和疏散,保障民众人身财产安全。
3.4 确定事件性质专业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并确定事件性质,为后续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3.5 应急处置根据事件性质和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包括救援、警戒、封锁等。
3.6 处理后续问题应急处置完成后,总指挥部和专业部门应及时处理后续问题,包括善后、复原等。
4.附录本预案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局制定,于XXXX年XX月XX日发布实施。
5. 延伸阅读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2.《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指南》特殊应用场合1. 自然灾害在面对自然灾害时,预案应该增加如下条款:1.1 灾害预测与预警及时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预测与预警,并采取措施提前做好预防准备工作。
1.2 人员疏散在灾害来临时,要加强对民众的教育和处置,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确保民众人身安全。
1.3 后续处理在灾害事件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包括物资调配、重建工作、心理疏导等方面。
2. 恐怖袭击在面对恐怖袭击时,预案应该增加如下条款:2.1 疏散方案制定合理的疏散方案,对重点区域进行预警和警戒,并及时进行疏散工作。
2.2 应急救援增加警方、国防军队等安全力量的配备,以及应急医疗救援的规划,确保在面对恐怖袭击时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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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服务,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公众进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煤矿,非煤矿山,冶炼、化工、制药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三)供(排)水、发(供)电、供热、供气、供油、通信、网络、广播电视、防洪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四)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商(市)场、影剧院、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五)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七)其他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
第十三条制定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应急预案实行批准、备案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业机构和专业监测网点,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数据信息库和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及时排查、消除突发事件隐患,有效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已有的城乡规划不符合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新建的广场、体育场、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规划建设。
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维护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的职责,保证其正常使用。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指定诊疗、隔离场所。
第十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冶炼、化工、制药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的职工,应当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技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的专兼职队伍,明确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职责,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统筹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调配、供应,并建立省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将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省人民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协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平台,纳入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
建立应急平台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数据库标准、数据共享、数据库相互兼容和安全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应急处置车辆的线路畅通和优先通行,必要时开辟专用通道;应急处置车辆应当配置规范标志。
第二十六条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应急专用频率的电波监测和干扰排查等技术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有关通信服务单位提供突发事件求助人的相关信息,通信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当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家、省驻当地有关单位和周边行政区域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信息会商制度,提高应急快速反应能力。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应急决策咨询制度。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合理划分监测区域,建立健全专业监测网点,完善应急监测预警体系。
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三、四级预警信息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一、二级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省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的,应当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布的三、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二级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省有关部门,并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必要时,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省有关部门可以发布各级别的预警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通信、广播电视、报社、网站等单位的预警信息传输通道,完善气象、洪涝、干旱、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偏远、高风险地区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建设。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发布,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第三十四条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指挥处置:(一)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二)较大突发事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跨设区的市的,由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三)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跨县(市、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难以应对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处置。
第三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先行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
交通运输、铁路、航空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救援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