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知识点:法制史分析题——隋唐
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
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地法典?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地立法经验,最后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去重就轻、删繁为简地原则修订《开皇律》,废除死罪八十余条、流一百多罪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开皇三年议定地《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地基础上又有所改进:()全律分为篇条,比《北齐律》地篇条更为简要.()系统地规定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地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地八议、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地基础上,于《名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废除了前朝地许多酷刑,以北朝地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尤其是基于减少重刑种等级地原则,对刑等作了适当调整,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地蓝本,它地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地唐律所接受.由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地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地法典.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述隋朝兴亡与法制地关系.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即命高颖、杨素等重臣修订法律.当时经过比较分析,没有采用徒饰虚文地北周《大律》,而是以科条简要地《北齐律》为蓝本修订完成本朝律典.开皇三年,隋文帝在亲录囚徒地时候注意到,司法中存在着案狱繁多、刑罚苛酷地流弊.于是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去重就轻地原则修订新律,废除许多重罪条款,最终完成了开皇律.隋文帝晚年与前期适成相反,他毁弃成法、恣意刑杀,败坏了法制.隋炀帝即位以后虽然在开皇律地基础上修订完成了大业律,但是后来为了稳固统治并不依法行事,而是重刑轻罪专任刑杀.隋朝后期地重刑镇压政策激起了民众地反抗,隋朝地统治在农民起义地冲击下瓦解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隋文帝、炀帝在即位之初,均注重修明法制,贯彻宽法轻刑地立法、司法原则,促进了政局稳定和社会地发展.在他们统治地后期,又都无例外地破坏了自己亲手建立起来地良好地法律制度.他们后期专任刑罚、欲以重刑压服民众地统治方式,反而激起了民众地反抗,导致了隋朝地覆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述《唐律疏议》在律学上地成就.《唐律疏议》把法典条文和律学疏议密切结合在一起,律条与疏议具有同等地法律效力.其中疏议是对汉晋律学律学地继承和发展,其成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一,通过疏议对法典条文地阐发,使立法意图完整、清晰地体现出来.()自西汉中期以来,儒家“法令宽简”、“约法省刑”地法律思想取代了法家务求法网严密地思想.随着正统法律思想地变迁,法典编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逐渐趋于简化、条文越来越简省;至唐代,唐律仅有五百条.“疏议”在法典正条之外以较大地篇幅,阐发律意,弥补了法典条文简约地不足.()疏议把儒家区别亲疏嫡庶地伦理原则阐述得极为全面,补充了法典条文地不足.()疏议引用儒家经典系统地阐述了身份等级思想,为唐律依据身份来设定权利义务作出了学理解释.()疏议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但为了建立一套能够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地法律规范,还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其他学派地思想,并将其制度化、法律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二,通过以疏议注律,使得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一致.()唐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不同地法律形式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在调整方法上互有区别,但就其调整对象而言,不同形式地法律所涉及地社会关系有一些交叉和重复.疏议以律条为中心,就具体地法律关系,协调律、令、格、式之间地规定,建立起统一地法律适用标准.()作为法典地律,在制定地时候总是力求简约,必然使得一些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统一执行.疏议以大量地篇幅援引令、格、式,把律文中概括规定地问题具体化,增强了律条地可操作性,又使法律规范整体上有了统一标准.()唐律本身其各篇、各条之间也有相互不一致地情况,但是律文不能更改,只有通过疏议予以统一解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三,《唐律疏议》吸收了以往地注律方法,又发展了一些新地方法.()疏议引用大量儒家道德训诫,以解释律条地立法宗旨.在某些情况下,律条并没有体现儒家精神,通过疏议地阐释,使得律文进一步儒家化.()《唐律疏议》沿用了汉代以来就开始流行地对法律术语地训诂解释,通过对字词含义地说明以及历史源流地考辨,准确把握法律术语地含义.()为了清楚地解释法律规范,疏议引用了一些典型地司法判例.这些司法判例或是律条没有直接规定地特殊法律关系,或是上级司法机关对疑难问题地处理决定,它们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地参照.()疏议采用了问答式地解释方法.对于律条没有直接规定而实际生活中却时有发生地法律问题,疏议以一问一答地方式加以释意.()疏议在解释法律问题过程中,运用了多种语言表达方式,口语花地解释语言是疏议常用地表达方式之一.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述唐律地基本结构和内容.唐律在体例安排、篇目设置上以《北齐律》、《开皇律》为蓝本,保持着全律十二篇地格局,以“刑名法例为首,实体犯罪居中,诉讼程序置后”.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名例律》之“名”是指五刑之罪名,“例”是指定罪量刑之通例.其内容多涉及定罪量刑地一般原则以及律文中有关专门术语地界定,类似于近代法典地总则篇.诸如五刑,十恶,八议,处理官吏、贵族犯罪地请、减、赎、官当等皆规定在这一篇.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名例律》以下十一篇具体规定对各种犯罪地处罚、诉讼程序和监狱管理等内容,相当于近代法典地分则.具体而言,第二篇《卫禁律》规定对宫殿地保卫和关津要塞地守护;第三篇《职制律》规定对严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犯罪地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第四篇《户婚律》规定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徭役摊派,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第五篇《厩库律》是关于饲养保护公私牲畜、保护府库地法律规范;第六篇《擅兴律》是关于调用军队和兴造工程方面地法律规范;第七篇《贼盗律》是关于处罚谋反、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地犯罪,以及一般杀伤人、盗窃等犯罪地规定;第八篇《斗讼律》是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地规定;第九篇《诈伪律》是关于惩治诈欺和伪造地规定;第十篇《杂律》将未列有专章地犯罪都收入本篇;第十一篇《捕亡律》是关于追捕逃犯、兵士、仆役地规定;第十二篇《断狱律》是关于审判、执行、监狱管理方面地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述唐律中主要地刑法原则.唐代立法者在总结前人地立法和司法经验地基础上,确立了一系列刑法原则,主要有:()重惩十恶原则.唐律沿用了隋《开皇律》地“十恶”条款.因为“十恶”重罪直接侵犯了封建专制统治和伦理秩序,所以唐律在《名例律》首先申明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孝等十种犯罪,设定了比一般犯罪加重地处罚,并且限制减免刑罚地适用,对于十恶中最严重地“三谋一恶”犯罪,则完全排除对法定减免条款地适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封建贵族官僚享有减免刑罚地种种特权.首先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享有议请减刑地特权,所谓“八议”.他们犯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处罚,须奏请皇帝减轻发落;犯流罪以下罪,可以由司法机关减一等处罚.其次,对于享受“八议”特权之外地官僚贵族,唐律规定了“请”(上报皇帝,奏请减刑)、“减”(依律减等处罚)、“赎”(以铜赎罪),使得不享受“八议”地贵族官僚,仍能因其身份获得减免刑罚地处理.再次,凡是有官爵者,都可以依照律条规定用官爵品级抵罪或者免官抵罪.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此外,唐律还规定了划分公罪私罪、优待贵族官僚、自首减免刑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数罪并罚、同居相容隐、加刑与减刑、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本律优于《名例律》、化外人相犯等刑法原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论唐律地主要特点.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制定地一部极为完备地封建法典,从其指导思想和结构内容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贯彻“一准乎礼”地立法精神.唐代立法者根据“德礼为政教之本”地指导思想,纳礼入律:①将违反礼教地“十恶”列在律首,予以严惩;②将“八议”、衿老恤幼地道德地规则、同居相为容隐、服制定罪等礼教内容法律化;③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阐发封建礼教地义理,进而把礼制法律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规范极为完备周详.唐律是在总结以往历代立法经验地基础上制定完成地,它在规范内容上,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管理、诉讼、审判、监狱管理诸方面,并且其罪名设置、量刑标准都较为成熟,符合高度发展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地需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刑罚比较宽缓.在制定唐律地过程中,删除了大量地死刑、流刑;在刑罚适用上尽量从轻,如对老幼废疾者多可以减免刑罚,甚至反逆大罪也区分情节并不一概处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立法技术比较成熟.唐律以《名例律》为纲,其余十一篇为目,篇章结构井然有序,将各种危害封建统治地行为尽量纳入律条地惩治范围.其律条与疏议紧密结合,既增强了整部律典地实用性,又具有相当地理论抽象性.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论唐朝税赋制度地变化即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地过程.租庸调法沿袭自南北朝以来地租调法,是和“均田制”相互并行地.“租”为丁男每年响国家交纳租粟两石或稻三石.“调”是对乡土特产征调,如蚕乡地绫或绢,非蚕乡地布或麻等.“庸”是为代替丁男为国家服役地折算,即不服役地丁男需纳绢或布等.唐中期以后由于灾荒频仍,人民无法纳租庸调,在均田制被破坏之际,租庸调最终难以继续实施.唐朝中后期,改由施行两税法制度,即主要征收户税和地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增加了国家地收入,削弱了大户地特权.但这一制度最终也出现弊端,官吏作弊,临时课征,加重了农民地负担.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地考研服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凯程考研地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凯程考研地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地归宿;使命:完善全新地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地考研辅导机构;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敬业:以专业地态度做非凡地事业;服务:以学员地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地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在考研准备地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地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地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地辅导班.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地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地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地,是一批教师配合地结果.还要深入了解教师地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而有地机构只是很普通地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地成绩:凯程教育拿下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人,人大金融硕士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人,北师大教育学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人,翻译硕士接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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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隋唐时期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法律时期,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隋唐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法律制度逐渐成熟,法律案件也较为丰富。
本文将通过对隋唐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其法律特点、法律观念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二、隋唐法律案件的特点1. 法律案件数量众多隋唐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增多,法律案件数量也相应增多。
据史料记载,唐代每年发生的案件数量达数万件。
这些案件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2. 法律案件种类繁多隋唐法律案件种类繁多,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婚姻案件、诉讼案件等。
这些案件既有普通案件,也有重大案件,如贪官污吏的贪贿案、皇帝的赦免案等。
3. 法律案件地域分布广泛隋唐法律案件的地域分布广泛,涉及全国各地的州、县、乡。
这些案件反映了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地域差异。
三、隋唐法律案件的法律特点1. 法律体系较为完善隋唐时期,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包括《隋律》、《唐律疏议》等。
这些法律条文详细规定了刑罚、诉讼程序、民事法律等内容,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刑罚制度较为严厉隋唐时期,刑罚制度较为严厉,以死刑、流刑、杖刑、徒刑等为主。
对于重大犯罪,如谋反、贪污、杀人等,往往处以极刑。
3. 诉讼程序较为规范隋唐时期,诉讼程序较为规范,包括起诉、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
在诉讼过程中,注重证据,实行陪审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隋唐法律案件的法律观念1. 法律至上观念隋唐时期,法律至上观念较为强烈。
皇帝和官员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观念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2. 人治与法治相结合隋唐时期,人治与法治相结合。
一方面,皇帝和官员必须遵守法律,另一方面,法律也受到皇帝和官员的影响。
这种法律观念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实施。
3. 法律与道德相结合隋唐时期,法律与道德相结合。
法律不仅规定刑罚,还规定了道德规范。
这种法律观念有利于弘扬道德,维护社会秩序。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隋唐法制
《唐律疏议》
结构:
《名例》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唐律疏议》
结构:
• 本章教学重点:隋唐时期的立法活动、 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封 建制五刑的内容。
• 本章教学难点:唐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 则。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开皇律》
制定: 开皇元年:“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 革重轻,取其折衷” 隋文帝的指导思想: --“因时”立法 --慎狱恤刑 --以轻代重
《开皇律》特点
“刑纲简要,疏而不失”
--条数减少 --规范死刑种类 --进一步废除酷刑 --流刑、徒刑及附加刑的数额均减轻
《大业律》
《大业律》
隋炀帝杨广:“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 十恶之条。” 大业三年(607年)颁行
《大业律》18篇,500条 十八篇:名例、卫宫、违制、请赇、户、婚、擅兴、 告劾、贼、盗、斗、捕亡、仓库、厩牧、关市、杂、 诈伪、断狱
《开皇律》
修定:
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 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 牛弘等,更定新律”
--降低定罪量刑的标准
--减少条目
--规范编修体例
《开皇律》主要成就
一、确立12篇的法典体例
1.体例:12篇,500条 2.12篇: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 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 《断狱》
一、唐前期的立法活动
5.唐玄宗《唐六典》 开元十年(722年)仿《周官》六典——理典(即治 典,因避唐高宗李治名讳而改)、教典、礼典、政典、 刑典、事典,按六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掌、 办事规程等内容 --以“周礼六官”为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体例 --“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之隋唐法律(2)
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之隋唐法律(2)1、六杀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的最大发展,就是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
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但没有实施):“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谋杀人,一般减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属则处以死刑,体现了维护封建礼教的原则。
故意杀人,一般处以斩刑。
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
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用铜赎罪。
“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2、《开皇律》《开皇律》继承了魏晋以来各代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做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得到进一步完善,其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第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传统,体例上仍为十二篇,第一篇仍为“名例”,其他十一篇篇名稍有变化,如“禁卫”改“卫禁”,“婚户”改“户婚”,强调了对皇帝人身安全的保护和对田制赋役制度的重视,使法典篇目的安排更加科学,用语更加严谨。
又把“捕断”分为“捕亡”“断狱”两篇,并将其移至最后,形成整部法典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格局。
第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其“简明”表现在:其一,减少了条数,全律定留500条,比《北齐律》少了近一半。
其二,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改变了至北齐后期死刑仍存轘、枭首、斩、绞四种的状况。
其“宽平”表现在:其一,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的刑罚手段。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制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做了减轻的规定。
隋唐法制研究综述
隋唐法制研究综述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典融礼于法的完成阶段,也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完备化阶段。
隋初统治者实行政治和经济改革,很重视立法,对封建立法有重要的改进。
唐王朝当时成为经济繁荣、国势强盛、文化发达的东方大国。
唐律集秦汉以来历朝封建立法之大成,在运用礼制进行政治统治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使中国封建法制臻于成熟和定型。
《唐律疏议》和初唐法制被后世封建统治者奉为楷模,它对当时世界封建法制的发展也起过积极的推动作用。
学习隋唐时期法制,以唐律为主。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和主要法律形式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即位之初,即命大臣高熲、郑译、杨素等制定新律。
律成奏上,诏颁天下,是为《开皇律》。
开皇三年(583年),文帝“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是为《开皇律》之修定版。
大业元年(605年),炀帝“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
大业三年(607年),新律成,是为《大业律》。
据《隋书·刑法志》记载,有隋一代,正式进行的修律活动有以上三次。
此为隋代首要法律形式――“律”之制定情形。
隋代的其它法律形式有“令”、“格”、“式”,《隋书·经籍志》谓“隋则律令格式并存”。
开皇二年(582年),文帝颁行《开皇令》,分为30篇,系承袭晋令,再增加数篇而成[2]。
大业三年(607年),炀帝命将隋令编纂为30卷,其篇名、条数不得而知。
大业四年(608年),又颁布新式。
二、《开皇律》、《大业律》与隋代法制的进步并没有直接承袭北周之律,而是以北齐之律为蓝本,适当参酌北周律。
隋律上承秦汉至北齐近八百年法制发展成就,合南北法制之长,体现了重大的法制进步。
这些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典十二篇体例的最后确定据《隋书·刑法志》载,北齐清河三年(564年),武成帝颁布新律,是为《北齐律》。
其律由名例、卫禁、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等12篇构成。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法制
▪ 唐前期,敕不具备普遍约束力,仅对特定 人物、事件,在特定场合发生效力。法官 不得援引裁判其他案件。只有当重要的、 具有普遍意义的敕整理为“格”以后,才 具有长期普遍的效力
▪ 说明2:
▪ 唐代的格,为经过整理汇编的皇帝发布的 敕。
▪ 说明3:唐朝中期以后,“格后敕”(编 格之后发布的敕)逐渐具有普遍、长期效 力。再以后,具有普遍意义的制敕一经发 布,便直接具有永久效力,不必再经过编 格的程序
首、磔杀、醢刑、灭九族等酷刑
第二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
▪ 特点:以755年安史之乱为界,分前后两 个时期,前期以修律为主,后期以制敕为 主。
▪ 一、唐朝前期的立法活动 ▪ 1、唐高祖制《武德律》(12篇、500条) ▪ ——基本为《开皇律》的翻版,仅个别内
容有所变动。
▪ 2、唐太宗制《贞观律》(12篇、500条)
第五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 重点和难点 ▪ 第一节 封建律典的定型——隋律 ▪ 第二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 ▪ 第三节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唐律的主要特点 ▪ 第五节 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 第六节 五代的法律制度 ▪ 思考题 ▪ 结语
重点和难点
▪ 重点:
▪ ——隋《开皇律》制定的重要意义及隋 朝法制的历史教训。唐律的主要内容、 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五代法制的特点 及影响。
▪ 12篇,500条。
▪ 12篇篇名及顺序:
▪ 《名例》、《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 《杂律》、《捕亡》、《断狱》。
▪ 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后唐、宋之 律均承此不改
▪ 2、确定封建五刑制 ▪ 死刑:斩、绞 ▪ 流刑:3千里、2千里、1千里(并服3年、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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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创设 “ 十恶 ” 制度 《 开皇律 》 在北齐 “ 重罪十条 ” 的基础上 创设了 “ 十恶 ” 制度 , 作为封建刑法重点打击 的对象 。 《 开皇律 》 的 “ 十恶 ” 为 “ 一曰 谋反 , 二曰 谋大逆 , 三曰 谋叛 , 四 曰恶逆 , 五曰不道 , 六曰大不敬 , 七曰 不孝 , 八曰 不 睦 , 九曰 不义 , 十曰 内 乱 。”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制概况 一 隋朝法律的指导思想 公元581年隋文帝杨坚最终结束了魏晋南 北朝长期分离的混乱局面,国家重获统一。隋朝 的统治并不长久,只维持了38年,但开创了隋 唐盛世的基本格局。其间的立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法制思想也进入成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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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隋朝的立法活动 隋朝重要的立法活动有两次 , 即 文 帝 制 定 《 开皇律 》 和 隋 炀帝 制 定 《 大 业律 》。 开 皇元年 ( 公元 581 年 ), 隋文帝即 位 , 即 命高熲 、 郑译 、 杨素 、 常明 等人制定新律 , 于同年十月完成 , 颁行天下 。 开皇三年 , 文帝 阅 刑 部奏章 , 认为 所定新律仍过于严苛 , 遂命 苏威 、 牛弘等人修订新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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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贞观律 》 太宗李世民即位后 , 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 等人在 《 武德律 》 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 。 自 贞观元年至贞观十一年 , 历经 10 年的 时间 , 新律完成 , 并于贞 观十一年 ( 公元 637 年 )“ 颁新律令于天下 ”, 称为 《 贞观律 》。 《 贞 观律 》 在体例上与 《 武德律 》 相仿 , 仍为 十二篇 , 五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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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以民为本 , 立法宽简 在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上 , 唐初的统治者有了 更深的认识 , 早在贞 观初 , 李世民就对侍臣说 :“ 为君之道 , 必须先存百姓 , 若损 百姓奉其 身 , 犹割股以 峻腹 , 腹胞而身 毙 。” 李世民 还经常告诫臣下和子孙 : 君主与老百姓的关系就 好比船和水的关系 ,“ 舟所以比人君 , 水所以 比黎庶 , 水能载舟 , 亦能覆舟 ”。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代法律
唐律的修订过程
• 《唐六典》涉及内容广泛,其正文部分详尽记述了盛唐时 期的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个方面,其注文部分又介 绍了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因此,称《唐六典》为盛唐时 期的行政法规大全,并不为过。
•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 世则称其为《大唐六典》。《大唐六典》的出现,不仅反 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以及古代行政立法的突出发展, 而且使以往法典形式为之一变,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 政法典既相分离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明清两代在 编定刑律以外,多方组织人力汇编本朝的《会典》,从中 反映了唐代法典形式对后代的重大影响。
与指示的汇编。 • 式是有关封建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或各类机关活动的规则,以
及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细致规定。
法律形式
• 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下的唐代,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 律、令、格、式或由皇帝直接下颁,或由臣僚修订,经皇 帝批准,再以皇帝名义颁布。唐代多种法律形式的并用, 不单说明封建法律体系的完备化与系统化,而且反映了封 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与皇帝个人支配立法权的 明显加强。从实质上看,唐代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 进行统治,无非要把复杂的社会关系纳入封建法律调整的 范围,确立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进而达到长 治久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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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修订过程
• 1. 《武德律》 • 李渊代隋建唐以后,唐律全面修订,武德七年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十一篇《捕亡律》,1卷18条, 是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兵丁、罪 犯、奴婢等方面的法律。
第十二篇《断狱律》,2卷34条, 是关于囚禁罪犯、取证、审讯、 判决及法官责任等诉讼方面的法 律。
唐律
总则 (1)
分则
程序法
(2-10) (11-12)
唐朝武士彩俑
二、刑事法律内容
(一)五刑制度 笞:十至五十 杖:六十至一百 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二千里至 三千里三等
刑事 责任
完全的 刑事责任
相对的 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 刑事责任
年满十五以上 至七十以下, 身体无残疾者
七十以上、十五 以下及废疾者, 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 及笃疾者,犯反九十以上、 七岁以下,虽 犯死罪不加刑
(二)刑法适用制度
5.同居相隐不为罪 6.共犯区分首从
才能施工,以免劳民伤财。
三、民事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第一,严禁盗耕种公私田。 第二,禁止妄认公私田。 第三,禁止在官侵夺私田。
二、债权债务关系 大宗买卖须订立 “市券”
赵怀满租田契
三、民事法律内容
(三)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 关于婚姻的成立。 关于婚龄。 婚姻的解除。
婚书
关于婚姻的成立
➢州:刺史 ➢县:县令
唐玄宗封禅泰山玉册文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与任用
科举考试:
➢秀才、明经、进士、
俊士、明法、明字、明算
➢考试分为乡试、会试、
殿试三个等级。
➢武举考试
➢门荫制度
彩绘釉陶武官俑
(二)官吏管理制度
2.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德是道德高尚 清是清正廉洁 公是公正公平 勤是勤劳尽职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
3《永徽hui律疏》即《唐律疏议》,12篇, 500条,是唐代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 建法律的典型代表 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 不一,每年科举考试时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 唐高宗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地进行统一 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 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 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 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 永徽四年(654)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 疏》,元代以后称《唐律疏议》。
而在本案的量刑方面,文帝充分考虑了各 罪犯在犯罪过程中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犯 罪后的认罪表现。对于首犯的梁士彦三人, 坚决处死,对犯罪中起积极作用的梁的两 个儿子也同样判处死刑。而对在案件过程 中有劝阻行为的梁刚则免死。在连坐方面, 也不滥施株连,对犯罪者的妻女按法律免 死没mo官,对不满十五岁的儿子也不予连 坐。这样处置,体现了法律的宽严适中, 也反映了隋初,文帝还是依法行事的。
第二节 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唐代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失礼之禁,著在刑 书。”→礼法结合,“一准乎礼。” (二)立法要宽简:唐高祖、唐太宗等皇帝的 认识与奉行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自房玄龄等更定 律、令、格、式,迄qì 太宗世,用之无所改 变。”武则天和安史之乱时除外。 (四)强调执法严明:唐太宗自觉守法,命各 级官吏li严格执法。→立法与司法达到统一。
(1)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高祖曾将死刑中的 绞减等为斩右趾,唐太宗认为,斩趾虽保全性命,但仍 属残酷肉刑,改为:应处绞者,直接服“加役流”刑, 即犯人至流放地后,在一般流刑强制服劳役一年的基础 上,增加服劳役两年,作为宽恕死罪的办法。加役流后 来成为轻重介于死刑与流刑之间的一种刑罚。 (2)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减少死罪92 条,减流入徒tu71条 (3)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改变了凡犯反逆则兄弟 连坐俱死的规定,相对减轻了某些刑罚。 (4)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 shu、当、 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07隋唐法制
中国法制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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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8
三、法律体系
(一)唐朝法律体系的构成 唐朝的法律体系由律、令、格、式等构成。 律“以正刑定罪”,是刑法典。 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重要制度的规定。 格“以禁违止邪”,是皇帝制诏的汇集。中唐以后 有格后敕。 式“以轨物程事”,是令的实施细则。 制敕是皇帝针对具体事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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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朝各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律、令、式是较为稳定的法典; 制敕、格或格后敕可对律、令、式进行修改、补充; 法律适用的顺序依次为:制敕、格后敕、格、律令 式。
中国法制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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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唐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 (一)形式 “令”、“格”、“式”之外,礼也是一 种特殊的行政法的补充 (二)立法 《唐六典》是唐代行政立法最重要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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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高 祖 唐太宗强调: “国家法令, 惟须简约, 不可一罪作 数种条。” 唐 太 宗
唐高祖总结隋亡教训说:“炀帝忌刻,法令尤峻, 人不堪命,遂至于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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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主要律典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大中刑律 统类》 其中《贞观律》使唐律律文基本定型。主要变化有: (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贞观初,确定用加 役流作为宽恕死刑的刑罚。为封建立法提供了死罪减刑 较现实的办法。 (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唐太宗认 为反逆有两类:一是“兴师动众”;一是“恶言犯法”, 两者情节轻重不同,处理应有区别。确定“反逆者,祖 孙与兄弟缘坐;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3)以大法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以及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 要原则。 10 2010-12-28 中国法制史讲义
隋唐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一、了解1、隋朝的立法概况。
2、唐朝的立法概况。
3、五代十国的立法概况。
二、领会1.隋朝法制的破坏及隋朝迅速覆亡的教训。
2.唐朝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三.掌握:1.隋朝《开皇律》的体例与内容。
2.唐朝的法律形式3.《唐六典》4.唐律十二篇的主要内容(包括“十恶”与“八议”)。
5.唐律的刑法原则。
6.唐朝的经济立法。
7.唐朝的民事立法。
8.《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9.唐朝的诉讼制度10. 五代十国的残酷刑法公元581年,北周大臣杨坚夺取了政权,建立隋朝,又先后灭南朝的梁、陈政权,实现了封建社会的再度统一。
隋朝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有力地促进了封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在政治上,隋确立了三省六部的中央行政机构,废除“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
隋文帝时期比较注重法制建设,他制定的《开皇律》是唐律的蓝本。
公元618年,唐朝建立,唐初的统治者吸收了隋朝灭亡的教训,深知与民休息,才能长治久安,所以,唐初的统治者十分注重减轻赋役,加强吏治,建设法制,使唐朝的经济迅速发展,法制空前完备,《唐律疏议》被后世封建统治者奉为楷模。
唐以后是五代十国时期,其法制是唐末法制废驰状况的延续。
一、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较前代法典均有显著改进,是对秦汉以来封建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成为唐律的蓝本,它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如“十恶”“五刑”等,全被唐律和后代法典沿用并完善。
因此,《开皇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大影响。
2、《大业律》: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二、唐朝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法令简约、法令不可数变、人有所犯断于法(二)立法概况1、《武德律》开其端2、《贞观律》定其型3、《永徽律》疏其义4、《唐六典》5、《大中刑律统类》三、唐朝的法律形式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法律硕士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隋唐法律法硕
1、十恶“十恶”是指直接危害封建阶级的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
这项制度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
唐律沿用隋制,将这项重要制度规定于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唐律打击的重点,犯此十条者为“常赦所不原”。
ﻭ“十恶”罪名包括:(1)谋反,指谋危社稷,即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大罪。
ﻭ(2)谋大逆,指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的行为.(3)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御舟误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ﻭ(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违礼,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的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行为.2、加役流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罪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后交付臣下重议。
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3、三司推事ﻭ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
4、换推ﻭ为了防止司法在审讯过程中因亲故仇嫌关系而妨碍公正审判,在《唐六典》中第一次规定了回避制度,当时称为“换推",“凡鞫狱与被鞫人又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也就是说,若承审与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准许更换承审。
法制史 唐朝案例
唐代形成了组织完备、职责明确的御史台和谏官制度。唐代的御史台独立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外,是对中央和地方百官进行监察的专门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履行推按狱讼、劾奏犯罪、巡察内外、监督决囚的职责。
唐代形成了正式的谏官制度,职掌谏议、封驳、智起居事、知匦事等职责。
4.监狱管理的制度化
2.唐代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唐代行政法规比较完善。唐代令与式的许多方面,《唐律疏议》的《职制律》以及《唐六典》等构成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整系统。
唐代的行政法规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唐代行政法律规范包罗范围很广,反映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备性;其次,从现存的唐代行政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当时的行政规范部类相当齐全,法律结构也相当严整,而且确定程度很高;再次,唐代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制裁,一般是行政处罚,而且行政处罚一般只是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进行,反映了封建行政法规的残酷性。
2.案情今译
根据旧时法律,兄弟分家后,不再适用有关“荫”的规定,但适用连坐俱死,祖孙适用连坐配没。当时(唐太宗贞观年间)有同州人房强,弟弟在岷州任统军,因为谋反伏诛;按照当时的法律,房强应当因为缘坐处死。太宗录囚的时候得知此案,怜悯其将死,因此动容,于是对大臣们说:“因为风俗教化未能博施,所以如今仍然需要刑典。这不是庶人的过错,怎么能因此滥施重刑呢?这更显得君主不德。用刑之道,应当视情节之轻重,再加以刑罚。怎么能不察其原本而一概加以诛罚呢,这违反了恤刑而重人命的原则。而且反逆表现为二种:一是兴师动众;二是出恶言而犯法。这两者轻重有别,但是按照法律都要连坐处死,这使我心中不安。”于是让百官详议。房玄龄等人重新议论后上书:“如今应当规定,祖孙与兄弟缘坐,应当处以配流。其中,以恶言犯法但是没有造成危害的,犯罪情节较轻,兄弟免死,止于配流。”皇帝准许。自此,古代传承下来的死刑,除去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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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知识点:法制史分析题——隋唐1、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的法典?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最后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
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原则修订《开皇律》,废除死罪八十余条、流一百多罪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
开皇三年议定的《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改进:(1)全律分为12篇500条,比《北齐律》的12篇949条更为简要。
(2)系统地规定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的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的八议、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
(3)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于《名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
(4)废除了前朝的许多酷刑,以北朝的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尤其是基于减少重刑种等级的原则,对刑等作了适当调整,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
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它的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的唐律所接受。
由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的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
2.试述隋朝兴亡与法制的关系。
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即命高颖、杨素等重臣修订法律。
当时经过比较分析,没有采用徒饰虚文的北周《大律》,而是以科条简要的《北齐律》为蓝本修订完成本朝律典。
开皇三年,隋文帝在亲录囚徒的时候注意到,司法中存在着案狱繁多、刑罚苛酷的流弊。
于是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去重就轻的原则修订新律,废除许多重罪条款,最终完成了开皇律。
隋文帝晚年与前期适成相反,他毁弃成法、恣意刑杀,败坏了法制。
隋炀帝即位以后虽然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大业律,但是后来为了稳固统治并不依法行事,而是重刑轻罪专任刑杀。
隋朝后期的重刑镇压政策激起了民众的反抗,隋朝的统治在农民起义的冲击下瓦解了。
隋文帝、炀帝在即位之初,均注重修明法制,贯彻宽法轻刑的立法、司法原则,促进了政局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在他们统治的后期,又都无例外地破坏了自己亲手建立起来的良好的法律制度。
他们后期专任刑罚、欲以重刑压服民众的统治方式,反而激起了民众的反抗,导致了隋朝的覆亡。
3.试述《唐律疏议》在律学上的成就。
《唐律疏议》把法典条文和律学疏议密切结合在一起,律条与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中疏议是对汉晋律学律学的继承和发展,其成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通过疏议对法典条文的阐发,使立法意图完整、清晰地体现出来。
(1)自西汉中期以来,儒家“法令宽简”、“约法省刑”的法律思想取代了法家务求法网严密的思想。
随着正统法律思想的变迁,法典编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逐渐趋于简化、条文越来越简省;至唐代,唐律仅有五百条。
“疏议”在法典正条之外以较大的篇幅,阐发律意,弥补了法典条文简约的不足。
(2)疏议把儒家区别亲疏嫡庶的伦理原则阐述得极为全面,补充了法典条文的不足。
(3)疏议引用儒家经典系统地阐述了身份等级思想,为唐律依据身份来设定权利义务作出了学理解释。
(4)疏议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但为了建立一套能够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其他学派的思想,并将其制度化、法律化。
其二,通过以疏议注律,使得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一致。
(1)唐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不同的法律形式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在调整方法上互有区别,但就其调整对象而言,不同形式的法律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有一些交叉和重复。
疏议以律条为中心,就具体的法律关系,协调律、令、格、式之间的规定,建立起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2)作为法典的律,在制定的时候总是力求简约,必然使得一些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统一执行。
疏议以大量的篇幅援引令、格、式,把律文中概括规定的问题具体化,增强了律条的可操作性,又使法律规范整体上有了统一标准。
(3)唐律本身其各篇、各条之间也有相互不一致的情况,但是律文不能更改,只有通过疏议予以统一解释。
其三,《唐律疏议》吸收了以往的注律方法,又发展了一些新的方法。
(1)疏议引用大量儒家道德训诫,以解释律条的立法宗旨。
在某些情况下,律条并没有体现儒家精神,通过疏议的阐释,使得律文进一步儒家化。
(2)《唐律疏议》沿用了汉代以来就开始流行的对法律术语的训诂解释,通过对字词含义的说明以及历史源流的考辨,准确把握法律术语的含义。
(3)为了清楚地解释法律规范,疏议引用了一些典型的司法判例。
这些司法判例或是律条没有直接规定的特殊法律关系,或是上级司法机关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决定,它们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参照。
(4)疏议采用了问答式的解释方法。
对于律条没有直接规定而实际生活中却时有发生的法律问题,疏议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加以释意。
(5)疏议在解释法律问题过程中,运用了多种语言表达方式,口语花的解释语言是疏议常用的表达方式之一。
4.试述唐律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唐律在体例安排、篇目设置上以《北齐律》、《开皇律》为蓝本,保持着全律十二篇的格局,以“刑名法例为首,实体犯罪居中,诉讼程序置后”。
《名例律》之“名”是指五刑之罪名,“例”是指定罪量刑之通例。
其内容多涉及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以及律文中有关专门术语的界定,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篇。
诸如五刑,十恶,八议,处理官吏、贵族犯罪的请、减、赎、官当等皆规定在这一篇。
《名例律》以下十一篇具体规定对各种犯罪的处罚、诉讼程序和监狱管理等内容,相当于近代法典的分则。
具体而言,第二篇《卫禁律》规定对宫殿的保卫和关津要塞的守护;第三篇《职制律》规定对严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第四篇《户婚律》规定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徭役摊派,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第五篇《厩库律》是关于饲养保护公私牲畜、保护府库的法律规范;第六篇《擅兴律》是关于调用军队和兴造工程方面的法律规范;第七篇《贼盗律》是关于处罚谋反、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及一般杀伤人、盗窃等犯罪的规定;第八篇《斗讼律》是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的规定;第九篇《诈伪律》是关于惩治诈欺和伪造的规定;第十篇《杂律》将未列有专章的犯罪都收入本篇;第十一篇《捕亡律》是关于追捕逃犯、兵士、仆役的规定;第十二篇《断狱律》是关于审判、执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5.试述唐律中主要的刑法原则。
唐代立法者在总结前人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一系列刑法原则,主要有:(1)重惩十恶原则。
唐律沿用了隋《开皇律》的“十恶”条款。
因为“十恶”重罪直接侵犯了封建专制统治和伦理秩序,所以唐律在《名例律》首先申明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孝等十种犯罪,设定了比一般犯罪加重的处罚,并且限制减免刑罚的适用,对于十恶中最严重的“三谋一恶”犯罪,则完全排除对法定减免条款的适用。
(2)封建贵族官僚享有减免刑罚的种种特权。
首先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享有议请减刑的特权,所谓“八议”。
他们犯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处罚,须奏请皇帝减轻发落;犯流罪以下罪,可以由司法机关减一等处罚。
其次,对于享受“八议”特权之外的官僚贵族,唐律规定了“请”(上报皇帝,奏请减刑)、“减”(依律减等处罚)、“赎”(以铜赎罪),使得不享受“八议”的贵族官僚,仍能因其身份获得减免刑罚的处理。
再次,凡是有官爵者,都可以依照律条规定用官爵品级抵罪或者免官抵罪。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划分公罪私罪、优待贵族官僚、自首减免刑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数罪并罚、同居相容隐、加刑与减刑、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本律优于《名例律》、化外人相犯等刑法原则。
6.试论唐律的主要特点。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制定的一部极为完备的封建法典,从其指导思想和结构内容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1)贯彻“一准乎礼”的立法精神。
唐代立法者根据“德礼为政教之本”的指导思想,纳礼入律:①将违反礼教的“十恶”列在律首,予以严惩;②将“八议”、衿老恤幼的道德的规则、同居相为容隐、服制定罪等礼教内容法律化;③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进而把礼制法律化。
(2)法律规范极为完备周详。
唐律是在总结以往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成的,它在规范内容上,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管理、诉讼、审判、监狱管理诸方面,并且其罪名设置、量刑标准都较为成熟,符合高度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
(3)刑罚比较宽缓。
在制定唐律的过程中,删除了大量的死刑、流刑;在刑罚适用上尽量从轻,如对老幼废疾者多可以减免刑罚,甚至反逆大罪也区分情节并不一概处死。
(4)立法技术比较成熟。
唐律以《名例律》为纲,其余十一篇为目,篇章结构井然有序,将各种危害封建统治的行为尽量纳入律条的惩治范围。
其律条与疏议紧密结合,既增强了整部律典的实用性,又具有相当的理论抽象性。
试论唐朝税赋制度的变化即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的过程。
租庸调法沿袭自南北朝以来的租调法,是和“均田制”相互并行的。
“租”为丁男每年响国家交纳租粟两石或稻三石。
“调”是对乡土特产征调,如蚕乡的绫或绢,非蚕乡的布或麻等。
“庸”是为代替丁男为国家服役的折算,即不服役的丁男需纳绢或布等。
唐中期以后由于灾荒频仍,人民无法纳租庸调,在均田制被破坏之际,租庸调最终难以继续实施。
唐朝中后期,改由施行两税法制度,即主要征收户税和地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增加了国家的收入,削弱了大户的特权。
但这一制度最终也出现弊端,官吏作弊,临时课征,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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