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天津农商银行关于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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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表彰全市中小学_学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表彰全市中小学_学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表彰全市中小学"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优秀学生、优秀集体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教委办[2013]98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日期】2013.07.16【实施日期】2013.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表彰全市中小学"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优秀学生、优秀集体的通知(津教委办〔2013〕98号)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中小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2013年继续联合在全市中小学校中开展了"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优秀学生和优秀集体评选表彰活动,以激励广大中小学生从小树立学雷锋、爱祖国、知荣辱、讲奉献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奋发向上、拼搏进取的时代精神。

经各区县教育局推荐,由市教委会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决定授予河东区育杰高中于连伟等64名中小学生"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优秀学生光荣称号,授予和平区第二南开中学高二十班等76个集体“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优秀集体光荣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学和集体要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努力,在新的学年里取得新成绩;全市中小学要向这些优秀学生和优秀集体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争取在今后的学习和思想品德上取得新进步。

附件:2013年"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优秀学生、优秀集体表彰名单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2013年7月16日附件2013年“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优秀学生、优秀集体表彰名单一、“见义智为”优秀学生(5)于连伟河东区育杰高中赵苗苗东丽区新兴小学王建行津南区辛庄中学左小轩津南区白塘口小学苏帅宝坻区大口屯高中二、“助人为乐”优秀学生(45)。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津财教〔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6〕52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推进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工作,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9月19日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津教委〔2016〕4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设立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施“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为鼓励高校争创一流、特色办学,采取“一校一策”的方式,支持高校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规划,自主确定综合投资建设内容;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增强高校财务安排和使用经费的自主权;科学设定资金分配因素,引导高校生师比趋于合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总量控制、分类核定、逐年安排、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规范透明、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稳定性与竞争性相协调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天津市老年教育发展的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天津市老年教育发展的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天津市老年教育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文化旅游局•【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津教政〔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天津市老年教育发展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高校,各区教育局、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文旅局、老龄办:老年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老年教育,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改善民生、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市老年教育事业扎实推进,各类老年教育机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老年教育制度保障不断健全、四级体系不断完善、融合发展不断深化,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我市老年教育的发展。

但是,我市老年教育尚存在区域发展不够均衡、资源短缺、经费不足的情况,高水平老年大学“一座难求”问题依然突出,老年教育场地设施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需求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市教委关于开展学习型城市建设监测项目工作的通知》(津教政〔2020〕12号)和市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为将我市老年教育推向更高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老年教育作为我市学习型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我市终身教育体系,以提高老年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为目的,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形式,完善老年教育发展管理体制,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办好家门口的老年教育,不断提升老年人终身学习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体系完善、结构优化、覆盖广泛、灵活多样的老年教育新格局。

老年教育统筹发展、协同协作、职责明确、多元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完善。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3日附件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除价格、教育、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民办学校管理推动民办教育稳步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民办学校管理推动民办教育稳步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民办学校管理推动民办教育稳步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津教委社[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民办学校管理推动民办教育稳步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津教委社〔2008〕4号)各区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稳步健康发展,保证民办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转,要求各区县教育局要对本区县各类民办学校进行一次摸底调查。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集中力量全面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各区县教育局要组织人员,深入到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对本区县审批的民办学校认真清理,详细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重点调查以下问题:1民办学校是否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对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财务收支状况如何。

2民办中小学在招生中,是否存在违规招生、计划外招生、空挂学籍等情况。

3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是否按照审批备案的要求,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是否按照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进行宣传。

4民办学校办学场地要相对集中,跨区办学是否到办学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二、搞好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在调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隐患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书。

责成学校举办者写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停止招生。

整改工作必须行之有效,不留隐患,并及时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

市教委将对部分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情况抽查。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防范措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的督查和监管。

结合今年的年检工作,对民办学校的稳定工作也要进行一次督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表彰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表彰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表彰获得“2011年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学生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津教委办[2011]7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日期】2011.12.28【实施日期】2011.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表彰获得“2011年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学生的通知(津教委办〔2011〕71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津教委办〔2011〕61号)精神,通过学校科学测评和民主评选,在我市高校来自农村的学生中选拔出了一批具有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大学生。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我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激励广大高校学生积极开展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活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经研究决定对150名大学生创新特等奖和优秀奖获得者,49名大学生创业特等奖和优秀奖获得者予以表彰。

青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

这次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是我市大学生中的优秀代表,希望同学们要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继续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争取更大的成绩。

全市大学生要以他们为榜样,坚定理想、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敢于创业,勇敢的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重任,为实现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为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附件:1. 2011年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奖学金学生名单2. 2011年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奖学金学生名单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12011年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奖学金学生名单特等奖(10)廖擎玮天津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2009级曾祥峰天津师范大学环境科学专业2009级张洪团天津医科大学泌尿外科专业2010级潘明飞天津科技大学食品科学专业2009级张涛峰天津理工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2009级黄庆林天津工业大学材料学专业2009级曹宁中国民航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2008级余楠楠天津中医药大学中医学(针灸方向)专业2007级黎琴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政治专业2009级张晶晶天津美术学院视觉传达设计专业2009级优秀奖(140)江振鹏南开大学世界史专业2009级孔少飞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专业2009级杨学伟南开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专业2009级袁宏运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2008级张志能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专业2009级周望南开大学行政管理专业2009级王慧泉天津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2010级宋叙言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2010级刘万鹏天津大学化学工艺专业2010级张司腾天津大学建筑学专业2010级李长辉天津大学土木工程(茅以升班)专业2008级陈国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专业2008级夏东天津师范大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2008级梁静天津师范大学基础心理学专业2009级舒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2009级秦婧婧天津师范大学艺术设计专业2008级刘亚慧天津师范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2008级高婉滢天津师范大学物理学专业2008级吕琳天津医科大学护理学院涉外护理专业2008级冯阳天津科技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2009级黄呈明天津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2008级许杰天津科技大学林产化学加工工程专业2009级严冬青天津科技大学应用化学专业2009级杨露天津科技大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2009级庄圆天津科技大学英语(口笔译)专业2009级陈思天津理工大学自动化专业2008级黄珊珊天津理工大学凝聚态物理专业2009级雷霆天津理工大学环境工程专业2008级林琳天津理工大学制药工程专业2009级刘欣天津理工大学自动化专业2008级张建天津理工大学自动化专业2008级姜兆辉天津工业大学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专业2009级李丹丹天津工业大学机械工程专业2009级吕建驰天津工业大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2009级邵文丽天津工业大学设计艺术学专业2009级寿万。

天津市教委关于开展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开展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开展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津教委办[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教委关于开展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3〕83号)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天铁集团教委:为提高各级教育部门对教育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依法依规做好教育事业统计的基础性工作,切实保障教育统计数据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012〕12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3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3〕37号)要求,决定开展2011/2012学年度天津市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重要性数据质量是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是进行教育决策的基础,对于正确分析和准确反映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状况,保障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我市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成效显著,在教育管理和科学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毋庸讳言,目前我市教育统计数据仍然存在误报、漏报、瞒报等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强化依法统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

今年,教育部组织开展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并对有关省市直接进行抽查。

为此,市教委决定对我市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力求提升统计工作管理水平,提高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工作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二、核查的范围与方式按照教育部要求,应对各级各类学校按10%的抽样比例进行核查。

核查分为市级和区县级。

市级核查的组织者为市教委,负责组织抽查和自查;区县级核查的组织者为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自查和重点抽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津教委[2015]3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8.26【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9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对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服务性收费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在校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学校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

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一)网络使用服务费。

高校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所必需的计算机上机、上网外,为学生非教学任务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或按流量收取网络使用服务费。

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不得收取费用。

(二)资料复印、打印及制作费。

高校为学生提供资料复印、打印或加工制作磁盘、光盘等,可收取复印、打印及制作服务费。

(三)乐器租赁费。

有音乐专业的院校,在专业课教学大纲课程安排以外,学生自愿租用乐器进行练习的,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乐器租赁费。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获得天津市普通高校2012年“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金”学生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津教委办[2012]8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日期】2012.12.14【实施日期】2012.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获得天津市普通高校2012年“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金”学生名单的通知(津教委办〔2012〕89号)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市教委关于做好天津市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2〕62号)精神,各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了评选。

共有423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金”,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希望获得助学金的学生要勤奋学习、勤俭节约,积极参与学校、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帮助他人,传递爱心,奉献社会,努力取得更大的成绩。

附件: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2012年12月14日附件: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唐曼南开大学法学专业本科2012级刘林奇南开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2012级王毅峰南开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本科2012级罗永洪南开大学软件工程专业本科2012级吴倩南开大学英语专业本科2012级欧阳云静南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2012级陈鹏南开大学国际会计专业本科2012级张超南开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2012级黄琳南开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2012级王禹南开大学经管法试点班专业本科2012级王玉莹南开大学物理学类专业本科2012级金叶奇南开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2012级陈伟坤南开大学材料化学专业本科2012级李贵南开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2012级张海峰南开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本科2012级李精南开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本科2012级宋晓朋南开大学环境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陈中伟南开大学制药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周聪南开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朱炎龙南开大学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张雪玲南开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赵丽南开大学凝聚态物理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妥晓芳南开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侯艳玲南开大学材料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任继华南开大学外交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蒲富银南开大学通信与信息系统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谢春林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郭杉南开大学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张亚丽南开大学经研所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陈晨南开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张兴伟南开大学计算机技术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桂兴超天津大学机械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赵松松天津大学制冷与低温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易运洋天津大学桥梁与隧道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谢政委天津大学仪器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刘玲玲天津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郑印天津大学仪器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刘海天津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王海波天津大学电气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赵紫昆天津大学电力系统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陈彦利天津大学电磁场与微波技术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侯梓叶天津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梁奉林天津大学结构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王玉冰天津大学水利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张庆建天津大学岩土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于春威天津大学城市规划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李旭东天津大学制药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董美美天津大学材料化学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王薇天津大学应用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田野天津大学化学工艺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许建文天津大学化学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王美玉天津大学材料加工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邓胜杰天津大学材料加工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李银双天津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汪勇杰天津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赵冬梅天津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张海红天津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任相伟天津大学有机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刘飞天津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查海燕天津大学药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张哲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鄂艳丽天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弱仙·沙力曼天津师范大学地理科学专业本科2011级覃海妮天津师范大学小学教育专业本科2011级王辉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本科2011级冯萍天津师范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2010级阿米娜·图迪天津师范大学化学专业本科2010级林永娅天津师范大学化学专业本科2011级徐道玉天津师范大学软件工程专业本科2009级王晓晓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学专业本科2012级丁建国天津师范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2012级罗芳天津师范大学旅游管理专业本科2011级马平天津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2011级何旭国天津师范大学美术学专业本科2010级陆瑶天津师范大学生物科学专业本科2009级张倩天津师范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2012级段景花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学(体育方向)专业本科2012级赵清天津师范大学朝鲜语专业本科2012级张俊丽天津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2012级柳丹丹天津师范大学物理学专业本科2009级张文云天津师范大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本科2011级左怀华天津师范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本科2010级刘永英天津师范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本科2012级成慧君天津师范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周尚永天津师范大学有机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张麦玲天津师范大学比较教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11级高新苗天津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11级韩维娟天津师范大学世界史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苗金花天津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2011级孙俊杰天津师范大学翻译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何圣洁天津师范大学运筹学与控制论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级杨洁天津师范大学材料物理与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11级郭增玉天津师范大学国际政治专业硕士研究生2010级邓明亮天津医科大学医学检验专业本科2012级熊豪天津医科大学医学检验专业本科2012级张承圆天津医科大学口腔医学七年专业本科2012级胡莹天津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系专业本科2009级桂志从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本科2011级杨文君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本科2011级苏莉军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本科2009级陈丹天津医科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2012级古丽加孜拉海那尔天津医科大学预防医学专业本科2011级蒋亚军天津医科大学药学专业本科2012级滑雪天津医科大学药学专业本科2012级陈雪娇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七年制专业本科2010级武静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七年制专业本科2010级赵丹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七年制专业本科2011级董吉科天津医科大学影像技术专业本科2011级张蓓蓓天津医科大学影像诊断专业本科2011级董珈天津医科大学涉外护理学专业本科2011级李国瑶天津医科大学护理学专业本科2011级木耶塞尔·塞麦提天津医科大学护理学专业本科2012级阿依夏姆古丽·苏来曼天津医科大学护理学专业本科2012级温学苹天津医科大学护理学专业专科2012级杨国红天津医科大学内科学(心血管病)专业博士研究生2010级任俊杰天津医。

“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附件1“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高校学生积极开展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我市大学生创新水平、创业能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特设立“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奖学金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联合设立。

第三条奖学金分为“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奖”和“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奖”两个奖项。

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奖授予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奖授予在自主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两个奖项不可兼得。

第二章奖学金的监管和评审第四条奖励与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奖学金设立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教委、天津农商银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领导和高校专家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

奖学金由天津农商银行在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农商银行助学专项基金监管小组负责监管。

第六条每年定期召开奖学金评审会议和表彰会。

第三章评选范围、奖励标准、评选条件第七条评选范围: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中来自农村的研究生、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申报创业奖可延伸到毕业后两年之内的学生)。

第八条奖励标准:每年评选创新特等奖10名,分别给予10000元奖励。

创新优秀奖160名,分别给予2000元奖励。

每年评选创业特等奖10 名,分别给予10000元奖励;创业优秀奖60名,分别给予2000 元奖励。

第九条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成绩突出;(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4)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编办、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编办、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编办、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7•【字号】津教委〔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编办、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发展我市农村学前教育,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按照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教委市编办市财政局2016年5月27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水平,按照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增强办园活力,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工作质量,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功能定位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属于公办幼儿园,由区县乡镇政府举办。

乡镇中心幼儿园一般设立在乡镇中心区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村庄。

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立要满足所在乡镇未来人口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要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有较高的保育教育质量,对带动、引领农村幼儿园发展,提高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发挥示范和指导作用。

要将农村幼儿园的师资培训、教研活动等纳入乡镇中心幼儿园工作计划,通过公开课、送教、培训、资源共享等形式,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的保教能力和水平。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5•【字号】津教政〔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各高等院校,各区教育局,各中职学校,各直属学校,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9月25日(联系人:审计处张樑;联系电话:83215268)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第四章内部审计管理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本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体制机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津教委财〔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1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的使用,加强财务管理,严格监督,防范风险,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经2015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4日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票据的使用,加强财务管理,严格监督,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所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包括银行结算票据、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

二银行结算票据第三条银行结算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办理银行结算票据的购置、保管和使用登记事宜,并设置银行结算票据领用登记簿,详细记录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对作废的票据应在领用登记簿中加以注明。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银行结算票据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必须分别专人保管。

第五条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以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完整审批手续为条件,严禁违规开具银行结算票据。

第六条各单位一律不得提供、使用空白支票。

单位开具的银行支票必须填列收款单位名称和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实际经济业务发生所取得的发票开具单位相一致。

第七条各单位要加强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的管理,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津教委规范〔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第三章企业增资第四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第五章企业资产转让第六章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产权处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联系人:科研处聂大群;联系电话:83215358)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三)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三条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包括:(一)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由市教委所属不同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天津市教委关于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津教委[2013]42号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天津市教委关于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津教委[2013]42号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天津市教委关于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正文:----------------------------------------------------------------------------------------------------------------------------------------------------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天津市教委关于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津教委〔2013〕42号)各区、县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精神,大力推进廉洁校园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廉洁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当前出现的师德突出问题,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树立为民务实清廉良好教师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现重申有关规定并提出如下要求:一、严禁有关行为的规定第一条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等。

第二条严禁教师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礼品、礼金等财物。

第三条严禁教师参加学生及家长的宴请,不得参与学生及家长邀请的娱乐、休闲等活动。

第四条严禁教师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严禁教师其他以教谋私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第六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一经查实,在当年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对于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九条对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所在的学校和所属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处置纠正不及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批复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批复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
发展基金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3.14
•【字号】津教委办〔2015〕18号
•【施行日期】2015.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市教委关于同意成立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批复
津教委办〔2015〕18号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于2015年3月14日报送的《关于申请成立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申请》等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成立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并由我单位作为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同意第一次理事会通过的《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理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名单。

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申请成立登记。

此复。

2015年3月14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风险防控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风险防控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风险防控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2•【字号】津教规范〔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风险防控措施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为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风险防控措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2021年3月2日(联系人:市教委XXX;联系电话:83215265)天津市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风险防控措施为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风险防控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信息公示方式采取“互联网+监管”模式,依托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校外培训机构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采集校外培训机构的证照信息、培训类别、培训内容、招生对象、场地条件、教师情况,行政处罚记录、信用评价等信息,并及时上传至平台,供学生和家长了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状况;为了发挥查询与监督功效,平台信息将适时更新。

二、建立信用监管评价体系市教委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评价体系,科学设计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统一评价分级标准,强化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应用。

三、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费专用账户,并承担保障其学费专用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防范办学风险;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开户银行签署协议,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约定对大额资金异动的管控、最低存款余额的监督等措施。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高校校园自选超市进行政府集中定点采购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高校校园自选超市进行政府集中定点采购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高校校园自选超市进行政府
集中定点采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7.14
•【字号】津教委办〔2015〕74号
•【施行日期】2015.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市教委关于对高校校园自选超市进行政府集中定点采购的通

津教委办〔2015〕74号各高等学校:
近日,市教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2015年至2018年天津市高校校园自选超市资质入围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

经专家评审,最终确定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柒一拾壹(天津)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3家企业为"2015年至2018年天津市高校校园自选超市资质入围项目"定点供应商。

从即日起至2018年年底,各市属高校原有对外承包经营的自选超市,在合同到期后仍采用对外承包经营的,应在上述入围的3家中标企业中进行选择,并按《天津市高等学校校园自选超市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合同。

市教委学校后勤处联系人:王洪福,联系电话:83215151。

附件:2015年至2018年天津市高校校园自选超市资质入围项目定点供应商
2015年7月14日。

天津科技大学奖励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奖励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奖励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充分发挥评优机制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作用,激励广阔学生勤奋上进,求实创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2007年〔含2007级〕以后,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奖资格第三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各项奖学金面向全体学生,各项奖励助学金面向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1.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按时注册的学生。

2.在评奖学期内,受到党、团、行政各级组织纪律处分的学生。

3.所在班级或集体1/2以上成员表决,认为不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

4.在评奖学期内,获得学分总数〔不含重修获得学分〕未到达该学期应修总学分的60%的学生。

5. 在评奖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生。

第三章评审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由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教学秘书和相关人员组成,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学校主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和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学院奖励评审工作组负责各项奖励的初评及相关工作。

学生处负责各项奖励、评优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并向学校评委会汇报情况。

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各项奖励的评审,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评奖工作程序第八条各项奖励的一般评审程序如下:1. 学校下发评选通知。

2.学生上交申请材料。

3. 班级或专业评议拟定推荐人选。

4. 学院进行资格确认、材料审核和初评。

5. 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6.学院签署意见、上报初评结果。

7.学生处汇总、复核,再次进行公示。

8.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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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天津农商银行关于做好天津市普通高校2010年“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天津农商银行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津教委办[2010]7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天津农商银行
【发布日期】2010.09.14
【实施日期】2010.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天津农商银行关于做好天津市普通高校2010年“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天津农商银行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0〕77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更多合格人才,帮助我市高校来自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由天津农商银行在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助学专项基金,今年继续对我市普通高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市教委具体负责该项助学金评选的组织工作。

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中,来自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请各校按研究生、本科生在校生人数比例合理分配)。

二、资助人数及金额
今年共资助420人,每人15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五)入学前其户籍为农业户口;
(六)农村边远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四、工作及审核程序
(一)由助学专项基金监审小组确定资助名额,由市教委学生处负责向各学校下达;
(二)学生向所在学校申报;
(三)根据下达的名额,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见附件1)并结合农村困难家庭学生的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遵守校规校纪等具体要求,组织初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在同等条件下对来自灾区的农村学生优先考虑);
(四)为扩大受助人数,凡接受过其它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专项基金原则上不再予以资助;
(五)各学校请于10月23日前将一式三份的《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天津农商银行助学金申请表》以纸介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市教委学生处;
(六)11月中旬,由天津农商银行助学专项基金监审小组进行最终审核,确定420名
受助学生名单。

其他相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1.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天津农商银行助学金申请表(略)
2.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天津农商银行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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