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最新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最新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拆除违章建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成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一)拆迁人应当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新或者由产权单位自建,建后产权仍属原房屋所有人,拆迁人负担其全部费用;(二)拆迁人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本条(一)、(二)项规定的补偿形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拆除私有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面积不得少于原拆除房屋建>面积,差价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偿还建>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二)偿还建>面积大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三)偿还建>面积小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拆迁国有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其结算差价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和集体所有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时,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面积大于或小于面积时,其超出或不足原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六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一)不要产权需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二)不要产权也不需要安置的,拆迁人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对原房屋作价收买;(三)要求偿还产权的,新旧房屋均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结算差价。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3年3月29日吉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22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市人民政府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在各类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征收房屋的,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以受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行业绩考核和年度审核,并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考核结果和年度审核结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20•【文号】财综[2002]93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2002年12月20日财综[200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吉市政函〔2017〕7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吉市政函〔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以下简称房屋和土地征收)是城镇建设的基础,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为更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及质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城镇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重大产业等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除县(市)外,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活动。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实施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
(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三)保持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连续性。
(四)以各城区、开发区为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主体。
(五)建立“三方”会商和四级协商机制。
(六)确保征收范围(用地范围,下同)确定和征收补偿资金落实。
三、组织领导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高新区、经开区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开发区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
四、责任分工(一)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调度及监督,例会审议征收工作重大事项,并对工作责任主体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
(二)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全市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
2022国家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2022国家房屋征收补偿规定2022国家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监督与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经论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三)改变房屋用途;(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
省长景俊海2020年1月22日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委托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吉建征〔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建征〔2019〕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征收局、执法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为有效适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新形势、新任务,规范高效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现就做好2019年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切实提高站位,全面推进房屋征收工作(一)进一步提高站位。
房屋征收工作是棚户区改造等重大项目落地的前提,事关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快推进房屋征收各项工作。
(二)落实政府责任。
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房屋征收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房屋征收难点问题。
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完善协调机制,有效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合力攻坚的工作局面。
(三)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深刻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工作安排,深入推进房屋征收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要集中开展乱象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乱象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铲除房屋征收领域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二、聚焦重点项目,提前启动房屋征收(一)科学制定计划。
要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大会精神,围绕本地棚户区改造等重点建设项目,统筹谋划,科学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二)提前启动征收。
要提前启动实施2019年房屋征收工作,超前做好调查摸底等前期准备,合理确定项目征收范围,及时下达房屋征收决定,确保项目尽早实施。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7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子联2022年7月1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批准后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其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登记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资料、了解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项目的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本级项目的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等进行现场踏查。
参与现场踏查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现场踏查情况对拟征收范围进行会商并组织专家论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将会商意见、专家论证结论和拟确定的征收范围图纸,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
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成套楼房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三)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核实属于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价乘以剩余年限的数额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公房的征收补偿(四)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梨树县关于集双高速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Those with aspirations have thousands of things on their own, and those without aspirations only feel thedifficulti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梨树县关于集双高速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水田补偿:土地补偿费:4890元/亩,安置补助费:12225元/亩,合计:17115元/亩。
2、水浇地补偿:(1)城市规划区内:土地补偿费:6144元/亩,安置补助费:15360元/亩,合计:21504元/亩。
吉林省集双高速公路正在如火如荼的建设之中,其东丰至双辽段将经过梨树县,为周边的经济发展和对外交流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将涉及到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征地问题,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当地群众也十分关注,那么,梨树县关于集双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的基本要求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意见》,结合《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规定》,本着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地类的界定(一)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
(二)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地势平坦,坡度为2度以下(不含2度),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包括种植两季农作物(如:收小麦后,种植秋白菜)和种植经济作物(如:西瓜、甜菜等)的。
(三)二类水浇地:指坡度在2—6度,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四)旱平地:指地势平坦,坡度在2-6度(不含6度),无灌溉条件,靠天然降水种植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五)旱坡地:指地势起伏不平,坡度在6度—15度,无灌溉条件,仅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梨树县征地补偿标准
梨树县征地补偿标准
梨树县位于中国辽宁省,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县城。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土地征地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梨树县政府制定了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保障他们的生活。
首先,对于被征用的农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农田的肥沃程度进行评估,确
定补偿金额。
对于果园、菜地等特殊用途的农田,还要考虑到未来几年的潜在收益,进行合理的补偿。
此外,对于因征地而失去的园林、果树、农作物等进行适当的赔偿,确保农民的损失得到补偿。
其次,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等,也要进行合理的补偿。
按照房屋
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对于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居民,还要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助,以帮助他们重新安置。
最后,对于因征地而失去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权等,也要进行相应的补偿。
政
府可以给予一定的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等,帮助农民转变经营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梨树县征地补偿标准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利益,确保了他们在土地被
征用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希望在征地过程中,政府能够严格执行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也希望农民能够理性对待征地问题,配合政府的工作,共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市政府令[2014]第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4〕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衡水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衡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主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桃城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管委会和滨湖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管理区域内主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规划区内有关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上诉人黄金海诉被上诉人梨树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黄金海诉被上诉人梨树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19)吉行终5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德岩王翼博卢增鹏【审理法官】孔德岩王翼博卢增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金海;梨树县人民政府【当事人】黄金海梨树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黄金海【当事人-公司】梨树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贾翀鹏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翀鹏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翀鹏【代理律所】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金海【被告】梨树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梨树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对黄金海案涉土地及附属物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无职权依据,也违反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应当就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梨树县政府违法占用的1067平方耕地应当按照大棚菜田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9.83元/平)更为合理,更符合占用前的使用现状。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补偿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拖延履行反证举证责任关联性证据不足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梨树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对黄金海案涉土地及附属物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无职权依据,也违反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应当就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具体问题分述如下:一、梨树县人民政府应就违法强拆征占行为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梨树县人民政府在未取得有权机关征地批复情况下,梨树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将黄金海承包地上大棚及种植物的强制拆除并征占土地,既无职权依据亦违反法定的程序,明显违法。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马玉华与孙国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玉华与孙国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30【案件字号】(2021)吉03民终6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庆华刘晓东杨迪【审理法官】贺庆华刘晓东杨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玉华;孙国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当事人】马玉华孙国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马玉华孙国华【当事人-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玉华;孙国华【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虽然马玉华、孙国华与铁西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约定了停产停业损失费,但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与中交四公司的施工行为并不是同一法律行为,停产停业损失费系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否领取停产停业损失费与中交四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无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2019年1月4日,马玉华、孙国华与铁西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两份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数额全部兑付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虽然马玉华、孙国华与铁西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约定了停产停业损失费,但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与中交四公司的施工行为并不是同一法律行为,停产停业损失费系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否领取停产停业损失费与中交四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无关。
马玉华、孙国华领取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和搬迁的时间为2019年1月4日,马玉华、孙国华主张的侵权期间为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马玉华、孙国华应在领取补偿款3日内搬迁完毕。
国家梨树补偿标准
国家梨树补偿标准
摘要:
1.梨树补偿标准的意义和背景
2.梨树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3.梨树补偿标准的实施情况和问题
4.梨树补偿标准的未来发展趋势
正文:
国家梨树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对梨树种植户进行的经济补偿。
这一标准旨在保障梨树种植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梨产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其中,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都属于梨树补偿标准的范畴。
梨树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分为四个阶段:培育期(1-5 年)、初果期(6-8 年)、盛果期(9-25 年) 和衰果期(26 年以上)。
不同阶段的梨树,其补偿标准也不同。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5-45 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45-144 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 元;衰果期26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 元。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梨树补偿标准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问题。
有些地方的补偿标准过高,可能导致财政负担过重;而有些地方的补偿标准过低,可能无法保障梨树种植户的合法权益。
因此,梨树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展望未来,随着我国梨产业的发展,梨树补偿标准将更加完善和合理。
国家梨树补偿标准
国家梨树补偿标准
国家梨树补偿标准是指中国国家对于梨树种植者在土地征收、环境治理或其他原因导致梨树被切除或减少的情况下给予的经济补偿。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以供参考:
1. 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梨树被切除,则需要按照梨树的
年龄、品种和产量进行补偿。
- 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农业委员会或农业部门的规定进
行制定,一般以每亩梨树的平均市场价值为基础确定补偿金额。
- 补偿金额应该将种植成本、劳动力成本、市场价格等因素
考虑在内,以保障种植者的合法权益。
2. 环境治理导致梨树减少的补偿标准:
- 当梨树被因为环境治理需要而减少时,需要对种植者进行
合理的补偿,以弥补他们的经济损失。
- 补偿金额应该根据环境治理方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包
括梨树的数量、龄期、品种以及环境治理所需的工作量等因素。
- 补偿标准可以参考当地农业委员会或农业部门的相关政策
和规定,或者根据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3. 其他原因导致梨树减少的补偿标准:
- 当梨树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减少时,如自然灾害、疾病虫害等,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补偿。
- 补偿标准可以参考相关的农业保险制度,根据农民购买的
保险额度和相关的理赔规定进行具体的补偿。
- 同时,相关部门也可以考虑资金援助、技术支持等方式帮
助种植者恢复梨树种植业务。
总结起来,国家梨树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市场价值、农业保险制度和环境法规等因素。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种植者的合法权益,激励农民积极参与梨树种植,同时促进梨树种植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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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办法
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7条规定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梨树县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依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梨树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业务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所需工作经费从征收补偿费总额中按3%的比例列支。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四条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发改、住建、国土等部门应依法
履行职责,分别向县政府提交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报告。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同时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建筑进行调查,并按下列条件对未登记房屋及建筑物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的,但有历史证据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定为合法房屋:
1.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房屋;
2.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已采取改正措施,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完毕的房屋;
3.后划入城乡规划区内,申请人持有原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
4.无房屋权属证书,但同时具有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的房屋;
5.具有有效证明为公房出售的房屋。
不属于上述房屋范畴,但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未登记房屋,可以确定为合法房屋:
1.不压占规划道路红线;
2.日照间距不少于拟认定房屋采光面前面合法房屋檐高的1.9倍;
3.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檐高不小于2.2米或室内净高不小于2米、墙体厚度不小于0.24米,结构完整;
4.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不能提供的,可提供社区证明)。
本条所说的历史证据是指:政府各部门或企业存档的图件、文字档案,当时的处罚、审批文书,当时的航拍图件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