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农业政策浅析论文(2)
农业政策浅析论文(2)农业政策浅析论文篇二《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探讨》摘要: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实施以来对我国农业生产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我国从2007年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实施补贴后农业保险有了快速的增长,这是由农业保险其特有属性决定的。
本文对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现状进行简要介绍,以对我国农业保险未来的政策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农业保险补贴风险管理一、引言我国目前有7亿农村人口,农业产品作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产品,使得农业工作是国家稳定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
农业保险在抗灾减灾、灾后恢复再生产、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以及保障农民收入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是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之一。
近几年来,中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给农民和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更使全社会进一步认识到了农业保险的重要性。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及日本均已有多年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经验与实践,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才正式开始发展农业保险,经过三十余年努力,尤其是经过2007年以来的几年迅猛发展以后,已成长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这主要得益于我国自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二、目前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分析在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之前,由于思维习惯、实际购买力等诸多原因,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农民并没有实际享受到农业保险的保障效果。
在国家大力推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之后,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大为提高,极大地提高了农业保险的实际覆盖面积。
目前,个别省份已经较好地完成了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者的覆盖与保障。
从世界范围来看,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多种多样。
国内目前采用中央―省―市县的分级补贴制度,不同的省市自治区补贴额度与范围有所不同。
自2007年中央决定开始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以来,随着农业保险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与中央对于农业保险重要性的正确认识,保险范围持续增大、保费补贴品种持续增加。
国外农业保险论文2篇
国外农业保险论文2篇第一篇一、国外运行农业保险的主要模式(一)日本采用相互式农业保险日本农业保险主要以政府扶持、补贴,由非盈利团体进行经营模式。
养殖业和种植业能够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并对农民的生活和收入产生决定性作用,国家会以法律政策的形式强制性保险,而对其他险种则以农民自愿为准。
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是非盈利的民间保险互助社,他们是由村、镇、市各级农业共治组以及府县、道、都各级农业共济组合联合组成。
政府指导和监督农业保险行为,并提供管理费补贴、保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风措施对农业保险进行扶持。
(二)公助民办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西欧的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采用公助民办的农业保险构建形式。
这种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政府不参与或者经营农业保险,全国没有农业保险统一的体系和制度。
所谓公助就是政府和国家在保费和税收等方面对农业保险进行一定补助和扶持。
而民办就是由保险互助会、合作社或者各大私营公司进行联合经营。
(三)以政府主导的美国、加拿大的模式加拿大、美国、智利、瑞典等国家采用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模式,这是一种以国家专门机构经营和主导关于农业类的保险,经营过程中实行私营和政府相互作用和联系的农险双轨制模式,以强制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并构建完善的法律作保障体系。
政府支持、鼓励保险互助会、股份联合保险公司和私营保险公司共同加入农业保险,并对农作物承保的各种险种提供税收优惠、费用补贴以及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
(四)重点扶持是亚洲国家农业保险普遍选择的方式孟加拉、印度、巴基斯坦、泰国等亚洲国家农业保险都选择国家重点扶持的模式。
这种险种少,承保范围小,利用政府与联合共保的方法模式,主要的承保的对象主要为粮食作物,对畜禽养殖类鲜有涉及。
在农业保险的经营和运作过程中,政府负责贷款、业务补贴、保费补贴等方面提供支持。
对世界各国经营的农业保险进行分析,虽然模式不尽相同,但是政府的扶持方式基本相同,大多采用行政指导、法律保护、减免税收、财政支持、以及农业信贷和业务发展的衔接等方式,这对我国构建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启发性作用。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的保护和救济手段,当农民在自然灾害中遭受了重大损失时,农业保险不仅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救济,同时也是一种应对突发性风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在保障农民生活水平方面起到重大作用。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范文一:小议农业保险中的政府责任实际生活中,农民或农户限于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即使有保险需求,高昂的保费也令其望洋兴叹;保险公司因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与低利润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趋于微利,因此亦不愿经营农业保险,即使经营,也只局限在少数商品化程度高或高附加值的农业生产项目上,比如:花卉、饲养业等。
由此看来,这种将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模式在一定时期内有其局限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现有模式不能缓解农业保险供需不平衡的矛盾我国是一个多自然灾害的国家,每年因洪涝、干旱、病虫害而导致的农作物损失非常严重。
据统计,2005年,全国农作物洪涝受灾面积16380万亩,成灾面积8392万亩,受灾人口1.5078亿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28亿元[2]。
因此,农民迫切需要对农作物进行保障,于是也就对保险有了需求。
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其开发的少量的保险产品及较高的保费,使得农民的上述需求得不到满足。
此时,供需不平衡的矛盾暴露无遗。
(二)现有模式不能保障农民利益和促进农业发展如上所述,由于农业保险苛刻的投保条件,处于天然弱势的农民对自然灾害毫无抵抗能力,只能靠天吃饭。
风调雨顺的年景,收成则好,收入就高,反之,则收入难有保障。
如此,农民的利益毫无保障可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国民绝大多数的国家,只有把农民的收入提高了,整个国家的收入水平才会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而现有农业保险模式无法有效保障农民利益,从而无法保障农业的发展,其弊端是显著的。
功能与价值:农业保险中建立政府责任机制之逻辑基点可以看到,我国现有的将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模式不符合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有其局限性。
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1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现实必要性1.1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农业损失巨大受季风气候和全球变暖影响,我国巨灾频发,干旱、洪涝、泥石流、沙尘暴等自然灾害屡见不鲜。
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受灾农作物面积均在200万hm2以上,占每年播种面积20%以上。
据中国气象局公布的年度全国农业气象灾害评估结果统计,2013年6月下旬的高温干旱造成南方7省(市)农作物受灾802万hm2、绝收112万hm2。
而2013年4月6~11日全国主要粮食及经济作物产区遭受“倒春寒”影响,据调查,仅安徽砀山受冻面积约4万hm2,砀山梨减产85%以上,全县水果直接经济损失达34亿元。
深刻认识并认真分析自然灾害对农业产生的影响,利用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对发展农业保险,化解灾后冲击,弥补农户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2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生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提出迫切需求农业保险实施的自然基础是大规模、集约化生产,分散、零星的田地,不同的种植品种不利于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理赔的展开。
而农业保险也是保障农业生产有序进行,促进农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的有效手段。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明确提出,“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及其向全国的扩散,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1.3农业保险公益性特征明显,不宜由市场主导农业受到自然环境影响很大,收益和损失都极不稳定。
根据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在皖北实地调研,如果发生旱灾,仅抗旱每亩就要增加成本100~150元。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一、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中存在的问题(一)参保率低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保险意识不强,即使政府提供大量保费补贴,农户也不一定购买农业保险,在补贴过程中还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青海省属多民族聚居省份,现有少数民族人口269.28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6.98%。
农民投保意识不高,制约了省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缺乏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青海省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农险补贴资金进行管理,保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补贴对象的核查等相关制度体系不完善。
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缓慢,缺乏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开展的法律支持。
(三)财政补贴主要针对农户,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较低目前财政补贴的对象主要针对参保农户,对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
目前,青海省的农业保险主要由中国人保青海省分公司承担,经营和受补贴主体单一,同时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等制度缺失,财政资金无法对配套措施提供支持。
(四)财政补贴标准难以确定由于缺乏政策型农业保险数据库建设和相关分析技术,如何寻找财政补贴资金在政府、农户、农险公司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需要长期加以研究的问题。
二、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思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和开展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农业保险制度设计涉及财政补贴对象、补贴保险产品、补贴方式和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等方面。
(一)补贴对象农户和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也是财政补贴的对象。
通过财政补贴农户,可以增强农户的购买力,使农户能够负担较高的农业保险费,从而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投保率。
另一方面财政也要对承保农业风险的保险公司提供补贴,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其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补贴品种青海地处青藏高原,农牧业生产状况有别全国其它地区,同时,青海省内各地区的农牧业风险又有所差异,因此,对补贴对象的确定要对症下药,因地制宜。
农业保险发展论文
农业保险发展论文一、政府介入与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实证分析在我国广大农村.只有同时存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农业保险制度才是完善和协调的。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去承保和经营农业保险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低收益甚至负收益、以及农业保险中长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
在这种条件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或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我们可以运用供求曲线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民自愿投保而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严格按市场规则经营农业保险出现不断萎缩是必然的如图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不仅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而且受农业本身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的约束,加之农民一般不是风险回避者这一特点,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需求曲线是D。
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在这种条件下两条曲线不可能相交。
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得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E点.成交数量为QE。
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负.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QA因此.农业保险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业化的道路难以成功.这是全世界农业保险界经过多年实践普遍认可的理论.也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于1982年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但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而且由于风险大、经营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赔付率高,导致经营者持续性收不抵支.农业保险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据统计.2004年农险保费收入仅3.96亿元.与历史最高峰相比.萎缩了一半1982~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1985年至2004年间,只有两年微利.18年亏损。
农业保险对策论文
农业保险对策论文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农业保险越来越受到重视。
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保障农民的收益和政府的经济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对农业保险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进行论述。
一、农业保险面临的挑战1. 保险政策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实施的标准。
国家目前只是对农业保险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农业保险模式还不够成熟和完善。
在理论和实践中,农业保险需要更加细化和专业化的政策保障,才能逐步实现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
2. 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农业保险是一笔长线业务,需要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投入,需要面临大量不确定的因素和风险。
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业务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风险控制,因此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判断能力成为了保险公司立足于这一领域的基础。
3. 农民对保险认知度不高农民对保险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不高,面对未知的天灾和变故,他们会首先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和风险控制。
因此,在农业保险的宣传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农民的教育和知识培训。
二、应对策略1. 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法律制度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加强法制建设,制定更加有针对性和具体指导性的农业保险政策和措施,明确相关政策的实施标准和检验办法,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的实施过程,以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的收益。
2. 提高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保险公司需要增强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制定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使农业保险的实施更加科学和规范,保障农民的权益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3. 增强农民保险意识加强对农民的保险意识教育,推广农业保险的基本概念和特性,提高农民对保险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同时,加强农民对保险索赔程序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因为知识不足而影响到保险的实施和效果。
结论:农业保险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面临一系列的挑战,但是经过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可以逐步提高农业保险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经济利益。
农业保险监督管理论文(农业保险 论文)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农业保险监督管理论文(农业保险论文)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摘要: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对象包括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和投保农户。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内容包括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对象的监管以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对策建议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主体及职责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主要由监管商业性保险的中国保监会来实施,但政策性保险的监管与商业性保险的监管在监管的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较之商业保险业务管理要更加复杂,涉及到农业、气象、金融、投资、财政、税务等领域,需要各部门之间通力协作。
另外,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容易引起农户和保险经营主体的依赖性和道德风险,如果没有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补贴资金的运作效率难以得到保证。
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其中,中国保监会一直以来承担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工作,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划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建立与推行等活动,由中国保监会继续进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既保持了监管工作的连贯性,又保证了监管工作的专业性。
农业部相对于其他部门而言,对农业特质及农业风险的了解要更专业,更有利于开展险种的选择、费率的制定等技术层面工作,不少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均由农业部(农林水产省)负责监督和管理。
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管理费补贴及巨灾准备金等财政扶持,则必须由财政部负责监管。
农业保险发展分析论文
农业保险发展分析论文随着现代化农业和农产品市场逐渐成熟,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经济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农民和农业企业所重视。
本文旨在分析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问题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并从政策层面提出建议。
一、农业保险发展现状虽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时间不长,但发展势头迅猛。
根据中国农业保险网的数据,截至2019年,全国农险规模达到了1944亿元,保费收入达到了295亿元,较2018年增长10.2%。
同时,农业保险承保风险涵盖面也逐年扩大,全国农业保险承保面积和保费收入分别增长了14.3%和22.5%。
另外,农业保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
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主要包括了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渔业保险、森林保险、农业机械保险、农产品运输保险等。
不仅如此,一些新兴的农业保险产品也在逐渐发展。
比如,农业气象保险、绿色食品保险、保障农民工收益的劳务输出保险等。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虽然农业保险发展迅猛,但其发展还面临着许多问题。
首先,保费费率过高,不利于农民的参保。
尽管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农业保险在保费方面给予了一定的补贴,但是保费高依然是农民参保的一大阻力。
其次,农业保险理赔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导致很多农民在遭受自然灾害等风险时无法及时得到补偿。
再者,农业保险产品种类不够多样化,不能有效地满足不同农产品种类的保险需求。
三、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从政策层面来看,未来农业保险在发展上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加快扩大承保面积以及降低保费费率等方面的努力。
同时,持续推进农险线上化,让农民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保险投保和续保。
另外,多样化农业保险产品、提升农业保险理赔效率也是未来发展的重点。
从市场层面来看,农业保险需要与农产品市场深度融合,为农产品的产销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和支持。
研发更多以农业全产业链为基础的保险产品,加强“保险+贷款”模式,扩大农民参保意愿,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推进区域性农业保险,结合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品,提供个性化的风险保障方案。
农业保险论文(2)
农业保险论文(2)农业保险论文篇2试谈农业保险运行模式摘要:本文对比分析了农业保险的主要运行模式及天津市农业保险模式的演变,在借鉴发达国家政府支持下商业运作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天津农业保险运行模式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运行模式;商业保险在我国,农业问题举足轻重。
但由于农业“靠天吃饭”的性质以及灾害无常等原因导致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具有较高的风险,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分担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农业保险应运而生。
早在十九世纪,世界上已经有国家开始尝试探索农业保险的运作经营。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农险的运行模式已由单纯的政府主导、单纯的商业运作,过渡到了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
而现今,农业保险运行模式的探讨仍是保险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农业保险主要运行模式及其对比分析农业保险运行模式主要指农业保险供给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包括供给主体、供给方式、理赔形式、风险分担等内容,其划分方法多样,按照不同组织形式可划分为商业公司型、互助保险型、基金运作型、农业合作社等模式,按照企业政府不同的合作形式可划分为政府主导型、商业运作型、政府支持商业运作型3种模式。
本文主要根据政府企业不同合作方式来划分,三种模式具备不同的优势和特点:(一)模式界定政府主导型,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经营,强制农民参加保险,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经营管理费用,给予财政税收优惠,出险后赔款由政府财政兜底。
前苏联、东欧采取的主要是这种农业保险的运营模式。
商业运作型,商业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农民自愿投保。
这种模式与经营其它险种完全相同,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负责承保理赔服务、自担风险,没有政府任何干涉。
我国在1992年至2006年前后,采用完全市场化的模式实现农业保险供给。
政府支持下的商保运作型,结合上述两种模式,由政府统一制定经营运行规则,并提供一定形式的政策支持;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服务。
目前,许多保险市场发达国家如美国、西欧、日本均采用这种模式。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范文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又是一个弱质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日常生活中,农业风险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论农业保险的问题与创新2011年初的特大旱灾给全省农业造成重创,2,1295万头只大牲畜因旱灾出现饮水困难。
2012年上半年,全省各地不同程度地遭受了雪灾、旱灾和洪涝等自然灾害,2,2绝收,倒塌房屋372间,直接经济损失1066亿元。
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旱灾比较严重,连续性强[2]。
近些年,旱灾成灾面积占总成灾面积的比重均在五成以上,2009年更是达到6266%。
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发展现状2021-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办以来,河北省农业保险整体发展状况有所提升,覆盖面不断扩大,2009年参保农户63279余万户,覆盖全省11个设区市,发生农业保险赔款4亿元,受益农户4856万户,保险保障功能初步发挥[1]。
通过表1的数据统计,2021-2022年至2011年间,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均呈上升趋势,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的比重非常小,且成小幅下降的趋势。
就河北省而言,2008年以来,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虽然保持着18%左右的稳步增长,但作为农业大省,其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较低,始终维持在4%左右[2]。
此外,笔者根据河北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河北乡村人口总数计算得出河北农业保险密度,即平均每个农村人口为转嫁农业风险所支付的保险费,数据显示,从2021-2022年至2011年,河北农村人口人均保费成上升趋势,农业保险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所提升,但绝对值偏小,2011年仅为21元。
2存在的问题保险供给不足。
截止2011年,河北省共有24家财产保险经营主体,仅有三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农业保险业务。
政策性农业保险以试点险种为主,如奶牛、能繁母猪、玉米、小麦、棉花保险,且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比如小麦按每亩保险金额300元;奶牛按每头保险金额5000元,一旦受灾,农民最高也只能获得基本的成本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doc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一、成都市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做法(一)开展特色产品试点,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渗透度在做好国务院、四川省安排的传统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的同时,成都市紧紧围绕粮油、蔬菜、畜禽三大主导产业和花卉苗木、伏季水果、茶叶、猕猴桃、食用菌、中药材、水产七大特色产业,通过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的方式,自主研发试点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2007年以来先后开设水果、蔬菜、食用菌、水产品、有机农业、小家禽等10个地方特色保险品种。
特别是为避免“菜贵伤民、菜贱伤农”,2013年2月在全国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中率先开展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以蔬菜离地价格作为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理赔参数,根据保淡期和保收期蔬菜生产环境和市场风险,开创性地设计了承保、理赔方案并开展试点,2013年度全市共承保7.8万亩蔬菜,实现保费收入1453万元,为农户提供风险保障1.1亿元。
2013年6月,中航安盟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性地在成都市开展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以育肥猪价格与玉米价格比价作为保险理赔参数,当育肥猪出栏日前四个月的平均猪粮比价低于保单载明的约定猪粮比价时,由保险公司对投保的育肥猪养殖人进行赔偿,有效防止猪肉价格波动风险。
(二)做好协调服务,提升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成都市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入7家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根据承保任务,协调督促各保险机构完善在各区(市)县的分支公司、乡镇保险服务站和村级保险服务点,配置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丰富经验的服务团队,配备完善查勘设施设备,与政府设立的各级保险代办服务网点紧密合作,实现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全覆盖。
同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沟通机制,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积极引导各保险机构分乡镇、分区域对各级保险从业人员进行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以及相关政策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到“五公开、三到户”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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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一、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外农业经济比较发达和农业保险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都比较重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且具有比较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
农业保险的立法意义远远超过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如农业保险发达的美国,1938年就颁发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80年又修订了《农作物保险法》,1994年又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2000年又出台了《农业风险保护法》等,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办主体等明确规定。
(二)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农民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
日本的农业保险也体现出了强制性特征,如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
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强制,如1994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就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等得到政府其他的福利计划,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事实上的强制性。
(三)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从国外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适度参与。
世界大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支持体现在二方面:一是提供财政支持。
主要是提供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和相关行政费用。
美国保费补贴按照险种不同而有差异,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费用,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的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
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据费率不同而有差异,费率高,补贴比例也高,政府还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并承担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
二是提供再保险支持。
农业风险的特点决定农业保险风险具有巨灾性,使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显得更为重要。
国外农业保险相对成熟的国家都建立了各种再保险组织对农业保险进行分保。
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就行使政府职能,专注为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
(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
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设立农业部和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法国设立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日本设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菲律宾设立农作物保险公司;美国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都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
他们或者指导农业保险经营,或者参与农业保险经营,或者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
二、国内农业保险实践的启示
全国各地各个时期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或做法虽有不少共同点,但更有很大不同,这说明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组织模式可以多种多样,因而构不成农业保险是否生存与发展的关键。
理论上对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在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与政策支持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前提。
通过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模式经营农业保险情况进行比较,充分证明了政府行政干预和政策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运行的根本原因。
如果缺少政府支持,即使经营管理水平再高的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困境也在所难免。
(二)地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划分应考虑到国家需要。
农业保险实践中,各地结合自己的财政实力、农业特色、发展农业保险的目标,以及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确定了不同的险种作为政策性业务。
这些业务地方性特征明显、稳定性差,不利于该业务的长期运作。
具有明显地方性特征的保险业务与国家政策性业务不可能完全吻合。
目前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均由一个保险公司经营,即使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会削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力度。
(三)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各地农业保险实践和主体经营行为十分迫切。
目前各地农业保险的实践活动,虽在宏观上没有多大的区别,但
在具体细节上地方特色还是比较明显,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地方性政策措施的指导和认可。
但地方政策与措施无法替代国家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各地农业保险实践和主体经营行为十分迫切。
作者:杜文岚单位:东华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