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保单印刷格式调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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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强险单证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文件;交强险标志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其已经投保强制保险的标识。

二、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应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

三、交强险单证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简称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农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简称交强险定额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简称交强险批单)。

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险单。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和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

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等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交强险批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

交强险保险单证第一联应为业务留存联。

五、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制要求是:(一)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具体式样见附件1)。

保险公司应将公司名称等信息印制在式样中指定位置。

(二)各保险公司应选择行业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印刷企业印刷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有关资质要求详见附件2)。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A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50%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BB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B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B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5%B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B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B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CC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C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C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C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C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C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DD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5%D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D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D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D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D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EE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E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E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E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E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E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保监发[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各保监局,各产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发展平稳,车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个别地区、个别公司还存在不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虚列营业费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交强险应收保费率不断上升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对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抑制价格竞争,实现产险业效益明显提高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严禁保险公司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

严禁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或降低保险费。

二、加强交强险应收保费管理。

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

保险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应收保费的催收,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交强险保费。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

三、严格规范提前续保工作。

2006年7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原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

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不能替代交强险。

各保险公司要制定解决方案,向相关投保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且明确告知每个投保人“该类商业三责险不能替代交强险,以及未按《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后果”。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精)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精)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强险单证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文件;交强险标志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其已经投保强制保险的标识。

二、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应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

三、交强险单证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简称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农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简称交强险定额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简称交强险批单)。

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险单。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和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

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等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交强险批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

交强险保险单证第一联应为业务留存联。

五、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制要求是:(一)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具体式样见附件1)。

保险公司应将公司名称等信息印制在式样中指定位置。

(二)各保险公司应选择行业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印刷企业印刷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有关资质要求详见附件2)。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4•【文号】银保监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号为推动简政放权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制度,银保监会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一、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规定,按照此次清理后的工作要求,在信息披露、许可证公示等监管工作中不得指定媒体或途径。

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020年2月4日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5〕1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

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除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删除“三、银监会指定的承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全国性报纸包括《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至少一种报纸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0•【文号】保监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运行的水平,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强化交强险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方式(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规范各公司承保、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并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三)已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地区,要及时总结当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及操作实务流程,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要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及时、准确、公平、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交强险财务核算、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内部控制、改进业务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水平、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交强险业务的各项核算要求落到实处。

三、要加大交强险成本控制力度(一)各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压缩交强险费用率水平,切实降低交强险总体费用水平,减少投保人负担。

(二)交强险费用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须对交强险费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核查,制定严格预算,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强险成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保监复[2001]88号成都保监办:你办《关于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价格认证中心对交通事故的定损费用及定损结论不作为保险理赔依据的请示》(成保监发[2001]16号)收悉。

你办的处理方式和有关意见建议,我们基本同意。

现将有关意见批复并重申如下: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的管理是一种行政行为,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赔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

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职责包括: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因此,对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损害赔偿,交通管理部门只有调解的职责,而没有裁决的权力。

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被保险人(保险车辆的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它相对独立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

同时,保险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也不是交通事故处理这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裁决(包括对保险的事故车辆的损失认定)对保险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双方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即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或者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依法确定。

除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委托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定损或者其定损结论得到裁判机关的采信,否则该定损结论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

五、保险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不正当干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27•【文号】保监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

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

在有条件地区,可以探索通过相互报盘、简易查询、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实现公安部门和保险行业数据交换。

二、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使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三、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

四、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等违规行为严加查处。

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组织修订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同时,要组织各有关保险公司加快交强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交强险单证管理,现就交强险保单修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7月1日起,各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启用经中国保监会监制的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2007年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见附件)。

从文到之日起,可启用2007年版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和2007年版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单。

原2006年版交强险保险单之后不再使用。

二、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涉及代收车船税的项目及说明如下:(一)整备质量。

对于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需要填写整备质量,以计算应纳税额。

其它车辆可以不填写。

整备质量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项目的内容录入,还未登记的新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录入。

投保人无法提供车辆整备质量信息的,整备质量按照总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差额计算。

(二)纳税人识别号。

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由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不需要填写。

(三)当年应缴。

当年应缴纳车船税的金额应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当年应缴税款,公式为:1、对于新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9•【文号】保监产险[2006]638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638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你协会《关于申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请示》(中保协发〔2006〕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你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具体编号为:中保协条款〔2006〕1号。

请你协会及时将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转发给各经保监会批准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便各公司及时申请使用你协会条款,确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附件: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二○○六年六月十九日附件1: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交强险的重要意义(一)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财产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好交强险的各项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交强险有利于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全民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

保险公司要通过管理创新、经营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为社会提供全面丰富的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实施交强险制度是促进财产保险业诚信规范经营的有利契机。

保险公司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交强险的经营管理,通过转变增长方式,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财产保险业规范管理和诚信经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30•【文号】保监发[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的监督管理,我会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核算和报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第二章核算原则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准确、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单独核算、单独报告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

前款所指专属资产,是指仅由交强险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产。

前款所指专属负债,是指仅由交强险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负债。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准确核算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

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采用科学、合理、公平的标准,准确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对象。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单独核算交强险损益时,资金管理方式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当公平对待交强险保单持有人和其他保险业务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交强险的会计政策应当和其他保险业务的会计政策相同。

保险公司在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不得挤占其他保险业务的成本,不得随意分摊费用,不得用经营费用挤占赔款性支出。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及时、充分地报告和披露交强险的收入、支出、损益和专属资产、专属负债等财务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1•【文号】保监产险[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8〕27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你协会《关于上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的请示》(中保协发〔2008〕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二、调整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方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

现行的交强险保单采取加盖批注的方式可继续使用至2008年3月31日。

三、调整后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实施后,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调整后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二○○八年一月十一日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监管报表保送格式的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监管报表保送格式的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监管报表保送格式的通知正文:----------------------------------------------------------------------------------------------------------------------------------------------------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监管报表保送格式的通知各保险公司:为了提高报表统计工作效率,我会拟安装相关软件对统计报表的汇总进行计算机自动处理。

为配合该项工作,正确处理各项数据,需要统一规范报表格式,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我会制定的报表格式上报保险监管报表。

具体要求如下:一、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报表传到我处。

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分别以一个文件上报。

文件存为Excel格式。

例如,公司填报季报时,只能做成一个文件,将各张报表分别放在该Excel文件的不同工作表中。

若报表修改需重新报送,应将所有报表上报,不能仅报送修改后的部分报表。

报表中货币单位统一为万元(人民币)。

二、报表文件的命名规则:报表文件名长度为9位;第一位为报表种类代码:K表示快报,M表示月报,S表示季报,H表示半年报,Y表示年报;第二至三位为年份:01表示2001年,02表示2002年,依此类推;第四至五位为顺序号:月报为01-12,季报为01-04,半年报为01-02,年报为01;第六位为中外资保险公司识别码:C表示中资保险公司,F表示外资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第七至八位为公司代码(见附件);第九位为公司识别号:P表示财产险公司,L表示寿险公司,R表示再保险公司,E表示信用险公司,G表示集团公司本级,C表示集团公司合并。

如:人保公司2003年7月份“保险公司主要指标月报表”的文件名称为“M0307C01P.xls”。

三、必须严格执行我会制订的报表格式,不能变动起止行列,不能增删行列,表中填写的数据为数值型,不能为链接形式;四、若公司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应填在表下备注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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