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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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院前急救工作,提高急救效率,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院前急救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本医院院前急救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伦理准则,并依照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四条医院院前急救负责人应当订立院前急救工作总体方针和具体实施方法,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医院院前急救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急救联动机制。

第二章急救资源及配置第六条医院应配备急救设施和装备,包含但不限于急救车辆、急救设备、急救药品等,以确保急救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医院应建立院前急救网络,掩盖急救服务的范围,并明确服务区域和急救点分布。

第八条医院应依据患者需求和急救资源实际情况进行急救设备及药品的配置和更新,确保其规模和品质实现需求。

第九条医院院前急救设备和药品应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三章院前急救队伍建设第十条医院应建立院前急救队伍,队伍成员应具备相关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院前急救队伍应包含专业医务人员、护士和司机等,人数应依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院前急救队伍应订立队员职责、工作制度和值班布置,确保急救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院前急救队伍应定期进行演练和模拟训练,提高应急处理本领和团队协作本领。

第四章急救指挥与调度第十四条医院应设立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对院前急救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和协调,确保急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急救救治的及时有效。

第十五条急救指挥中心应依据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进行指挥和调度,确保急救资源的优先级使用。

第十六条急救指挥中心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提高急救工作的响应速度和效率。

第十七条急救指挥中心应定期进行急救工作的统计、分析和评估,完善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五章患者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医院对患者实施院前急救时,应依照现场急救原则进行操作,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急救流程与院前医疗处置管理制度

急救流程与院前医疗处置管理制度

急救流程与院前医疗处理管理制度序言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和规范急救流程和院前医疗处理管理,以确保我们医院的急救工作能够科学、高效地进行。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的全部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急救人员等。

全部的工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并依照规定执行急救工作和院前医疗处理。

第一章急救流程1. 急救流程概述1.1 急救流程是指当患者显现急性紧急病情时,医务人员依据标准化流程进行的一系列急救动作和抢救措施。

1.2 急救流程的目标是尽快掌控患者病情,稳定患者生命体征,争取时间为后续医疗处理做准备。

2. 急救流程的具体步骤2.1 急救呼叫与通知2.1.1 发现急难病人后,及时拨打院内急救电话,向急救中心报告病人基本情况和所在位置,并尽量供应其他必需信息。

2.1.2 急救中心收到急救电话后,应立刻通知急救小组进行出车。

2.2 急救小组到达现场2.2.1 急救小组需准备齐全,依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到达现场。

2.2.2 急救小组到达现场后,立刻对患者进行初步评估和处理,推断是否需要院前医疗处理。

2.3 初步评估与处理2.3.1 急救人员进行初步评估包含患者意识、呼吸、循环等方面的评估。

2.3.2 依据评估结果,急救人员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心肺复苏、止血、固定骨折等。

2.4 特殊情况的应对2.4.1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急救病人,急救人员应依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特殊处理,如对儿童、孕妇、老年人等。

2.4.2 对于有传染病病人的急救处理,急救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并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章院前医疗处理管理1. 院前医疗处理概述1.1 院前医疗处理是指急救小组在患者急救场合进行的紧急治疗和处理,包含但不限于各种药物的应用、静脉输液、血气分析等。

1.2 院前医疗处理的目标是在急救场合供应必需的治疗,稳定患者病情,为后续就医做好准备。

2. 院前医疗处理的管理流程2.1 建立院前医疗处理记录2.1.1 急救人员在进行院前医疗处理时,需依照规定填写院前医疗处理记录,认真记录治疗措施和效果。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我国的院前医疗急救水平,做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有10章,94条,下面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

该章节主要介绍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提出了院前医疗急救应该以人为本,注重综合施救和优质服务,加强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和协调等。

第二章,急救体系。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体系的划分和急救站的设置原则。

提出急救站的设立应该考虑人口密度、交通情况、重点区域等因素。

并且急救体系应该与社区医疗机构相互配合,形成医疗急救救援能力互补的网络体系。

第三章,急救人员。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职业素养要求。

要求急救人员有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必须具有专业资格证书和经过急救培训。

第四章,急救设备和药品。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车辆、急救器材和药品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期望急救车辆要经过专业认证,急救器材和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标识要求。

第五章,急救行动。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行动的程序和要求。

强调院前急救行动应该以患者为中心,及时、科学、规范进行急救救治,做到“一秒钟挽救生命,一分钟补救重症,一小时拯救病人”。

第六章,急救可达度和急救质量控制。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可达度和急救质量控制的要求。

重要的是,急救人员应该及时赶到急救现场,提高院前急救成功率,并且加强急救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提高急救的效果和安全性。

第七章,急救资助。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费用的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和经济困难患者的急救费用,应该进行一定程度的政策资助和救助。

第八章,急救纪律和安全。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安全要求。

要求急救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保证患者的安全和尊严。

在急救过程中必须保证设备和药品的安全使用,注意医疗质量和卫生。

第九章,急救救助体系建设。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急救救助体系建设的要求。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院前急救管理制度是指医院在事前对急救流程、设备、人员以及急救场所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急救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患者在急救过程中得到及时、科学、规范的处理和救治。

一、院前急救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1.确保急救物资和装备的充足。

医院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且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

2.建立完善的急救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

医院应制定科学、规范的院前急救流程,并建立院前急救标准操作规范,确保急救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组织专业急救队伍。

医院应选拔专业急救人员,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持续教育,提高其急救技术和应急能力。

4.定期开展院前急救演练。

医院应定期组织院前急救演练,以检验急救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协作能力,提高院前急救的应对能力。

二、院前急救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急救资格认定。

明确急救人员的资格认定标准,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急救技能。

2.院前急救设备和药品管理。

医院应建立急救设备和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和归还流程,确保设备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急救流程和操作规范。

医院应制定院前急救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并向急救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急救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急救记录和报告。

医院应建立院前急救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记录急救过程和结果,并进行统计分析,为提高急救质量提供参考依据。

5.急救队伍管理。

医院应建立急救队伍管理制度,包括队伍组建、职责分工、培训和考核等,以提高急救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急能力。

6.院前急救演练。

医院应定期组织院前急救演练,模拟真实的急救场景,检验急救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协作能力,并做好演练总结和改进工作。

7.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医院应与公安、消防、交通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和大规模灾难。

三、院前急救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制度宣贯和培训。

医院应通过内部宣贯、培训和考核等方式,确保院前急救管理制度得到全员理解和遵守。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前言院前急救是指在患者到达医疗机构之前,对急性疾病和急性伤害进行救治和处理的医疗服务。

院前急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及时有效的院前急救处理,可以有效地挽救生命,缓解病情,并为后续医疗服务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因此,制定并实施科学、有效的院前急救管理办法,是提高急救效率和救援能力的关键。

在此背景下,制定合理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档将会阐述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供相关人员参考和借鉴。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1. 急救人员准备(1)急救人员必须具备医学知识和急救技能。

(2)急救人员要随时保持身体健康,包括定期体检、漱口、洗手、穿戴相应的职业装备等。

(3)急救人员要常年接受培训和考核,加强对急救技能和医学知识的掌握和更新。

(4)急救人员应当遵守急救操作规范和服务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2. 急救器材准备(1)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急救器材,保障急救人员的救治能力和效果。

(2)急救器材应当在急救车、急救站和急救设施中进行存储和管理,确保设备完好、易于使用,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下发。

3. 通讯与联动(1)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应当建立处置协调机制,规定急救中心、医疗机构、公安、交警等机构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2)建立健全急救通讯网络系统,包括电话、传真、短信、无线电及在线语音等多种通讯方式。

并配备专用通讯设备,在院前急救过程中确保通讯畅通。

(3)建立急救联动机制,包括与派出所、消防队及其他社会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及时获取急救信息,并协助处理现场突发事件。

4. 急救预案制定(1)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院前急救预案,规定急救措施、流程和支持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2)急救预案要与医疗机构和急救站机构配合配套,确保救援和救治工作顺畅开展。

5. 急救质量评估(1)建立完善的急救质量评估机制,检查急救设施和器材配置情况,对急救车内的医疗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维护。

院前医疗急救行政管理工作规范

院前医疗急救行政管理工作规范

院前医疗急救行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行政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院前医疗急救行政管理工作,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急救站点,确保急救网络覆盖全面,急救 response time 符合国家要求。

第六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设施,包括救护车、急救箱、医疗器械等,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急救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急救服务与管理第八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急救服务制度,明确急救工作流程,确保急救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保证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急救记录和病历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急救过程,为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协作,建立院前院内急救无缝衔接机制,提高急救成功率。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监督第十二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对急救服务进行全面、持续的质量控制,提高急救服务质量和效率。

院前急救

院前急救
②车单元基本设备见附件4。
(7)急救药品:备有满足医疗急救工作需要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①急诊室抢救药品见附件3;
②车单元急救药品见附件5。
(8)急救指挥系统终端通讯设备:设置专用办公有线电话,按要求配备微机、打印机、UPS电源、移动通讯、无线集群通讯、视频及数据回传等,安装统一网络软件,并专网并入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所有120急救车辆要安装GPS定位系统。符合附件6标准要求。
(3)科室设置:至少设有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抢救室、监护室、观察室(病房)和接警室等科室。化验室和药房可与医院共用,但必须保证急诊24小时畅通。 (Fra bibliotek)人员配备:
①行政管理:设主任1名,由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全面负责急救站的行政管理工作。
②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取得主治医师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二级急救站:要成立内、外、妇产、儿、眼、口腔、耳鼻喉、皮肤、麻醉、护理等专业组成的医疗院内应急救护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且人员结构合理,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的数量不低于20%。
(四)一级急救站:要成立内、外、妇产、儿、麻醉、护理等专业组成的医疗院内应急救护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15人,且人员结构合理,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的数量不低于10%。
二、急救中心(站)建设基本标准
(一)急救中心基本标准: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二)急救站:
1、三级急救站基本标准
(1)业务用房:布局合理,每室独立,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应有停放救护车辆的专用场地和急救专用通道。
(2)床位设置:设观察床位20张以上,观察床宜用移动式观察床,且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院前急救站或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依申请同意后,经县120指挥中心审核验收通过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同时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区域人口、医疗资源、现有院前急救机构的分布状况,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五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登记和注销。

第六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应当符合院前急救站规定的标准,并有独立的法人代表,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第七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

救护车的装备要严格按《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18)44号)标准进行配备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院前急救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120”。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九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条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配备至少配置医师1名,驾驶员1名,护士1名,担架员1名。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一、出车前:(1)救护车为医疗救护专用,实行24小时院内值班,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夜间由行政值班,特殊情况下医务科可直接调用)。

(2)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保持车辆处于随时待命状态。

接到电话10分钟内必须出车。

并填写有出车登记,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3)急救车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定人、定车、责任到人。

车上的设备、附件不得私自拆卸,如需变动,需经院办公室批准后由专业人员拆卸。

(4)急诊护士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班交接。

当日出诊前必须对照《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对抢救物资进行检查。

护士长每周一次检查药品、器材、物品,护理部每月检查一次。

二、出车中:(1)院办公室或行班值班接到120电话,并简单询问病情及后,立即通知驾驶员及值班医生、护士,告之简要病情和,医务人员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10分钟内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

出发前出诊医生必须与报警人取得联系,再次询问病情。

(2)当班驾驶员严禁饮酒,不得酒后驾车。

驾驶车辆时不得抽烟,不得与人闲谈,驾驶室内不得私自带人,病人及陪护人员上车后应关好车门后再启动车辆。

(3)救护车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认真执行操作规范。

确保行车安全。

完成救护任务后及时返回医院,不得路途中办私事和单独出车,私自出车。

(4)医护人员、救护车司机在出车救护时,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佩戴工作牌,对病人及家属在态度热诚,文明礼貌。

(5)出诊人员对病人应有高度负责的精神,进入现场应立即检查病人情况,对危重病人必须向病人家属交待病情并签署《120出诊、转诊、转院知情同意书》,取得家属签字。

(6)抢救病人要严格遵守医疗急救工作程序及急救原则,按急救医疗规范及服务标准对待病人,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

(7)使用担架搬运病人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将病人固定于担架上。

(8)接送过程中医护人员至少应有一人在病人身旁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如系危急重症病菌,医护人员均须在病人身旁密切病人生命体征变化,便于及时处理,严禁医护人员坐在驾驶室内。

医院院前急救规章制度

医院院前急救规章制度

医院院前急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制度,为了有效规范医院院前急救工作,保障急救患者生命安全,提高医院急救救治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院前急救工作中相关人员,包括急救科医护人员、急救车司机、急救志愿者等。

第三条医院院前急救工作应遵循“迅速、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保障每一位急救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医院院前急救工作要密切配合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建立紧急联动机制,确保急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医院院前急救中需要遵循患者自愿原则,任何强迫患者进行急救治疗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第六条医院院前急救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操守和医疗伦理,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泄露患者信息。

第七条对于涉及医疗事故的急救工作,应当及时进行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急救流程及要求第八条医院院前急救工作要根据急救患者病情的急缓程度,确定不同急救优先级,进行全面的急救救治。

第九条医院院前急救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急救基本技能,包括心肺复苏、休克处理、止血救护、骨折处理等。

第十条医院院前急救车辆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设备完好,司机应具备丰富的驾驶经验和急救常识。

第十一条医院院前急救工作要根据不同病情制定相应急救计划,确保急救工作的科学有效。

第十二条医院院前急救工作要加强急救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急救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医院院前急救工作要建立急救档案,及时记录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史以及急救过程,便于后续医疗救治。

第十四条医院院前急救工作要建立急救志愿者队伍,参与急救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

第三章急救设备及药品管理第十五条医院院前急救车辆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包括心电监护仪、呼吸机、除颤仪等,在车上设有急救箱,及时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医院院前急救车辆应携带常用急救药品,如肾上腺素、阿托品、氯化钠、复方氨酚烷胺注射液等。

第十七条医院院前急救设备和药品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和药品处于最佳状态。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一、急救室设置:
1. 院前急救室的设置应遵循“医护共用,规模适宜”的原则,适当增
加安全空间,确保快速处理患者的请求。

2. 急救室应建立可靠的常备药品,适当配备手术及辅助性设备,确保
能够满足患者的抢救需求。

3. 急救室应遵守各项质量责任制要求,提供安全有效的院前急救服务。

二、急救流程:
1. 发现病情立即进行紧急帮助:发现患者有突发急性疾病时应及时向
抢救室求助,勿拖延时间,做到及时到达医院,以及及时实施抢救措施。

2. 病情诊断和护理管理:根据病情诊断合理安排医护分工,合理安排
抢救流程,保证抢救效果的最大发挥。

3. 信息反馈:严格实行医疗机构可获取患者信息及时反馈,并记录反
馈抢救过程及结果,保障健康安全服务的合理性。

二、疾病症状分析:
1. 对患者的病情要加以分析,找出急救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症状,以应
对不同病情的出现。

2. 针对患者及早期实施诊疗措施,对病情加以及时管理,有效阻止患
者身体状况的恶化。

3. 加强患者传染控制管理,控制患者出现的恶化情况,保证急救的成
功率。

三、服务质量提升:
1. 加强医护团队的组织建设,提高不同病状的急救管理能力,实现抢
救操作全程无误。

2. 加强检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确保设备具备可靠性。

3. 加强护理水平,加强护理服务提升,以促进患者康复恢复和减少住院时间。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标准版)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标准版)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一、目的院前急救设施齐全,人员配备管理,利于院前急救患者的救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适用范围急诊科一般情况下的院前急救过程控制(不包括灾害事故急救)。

三、职责1.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督促配置救护车上院前急救所需的设施及药品。

2.由医务科、护理部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配置救护工作所需的医生、护士、司机。

3.由护士长、护理责任护士认真做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急救箱及常用急救器材完好率必须保证达到100%,并经常保持救护车箱内的卫生。

4.由出诊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工作,并做好记录。

5.救护车司机要熟悉本区交通情况,保持车况良好,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年审。

四、工作程序:1.救护车设施策划及配置:按《基本医疗管理制度》的救护车设施要求配置所需设施及通讯器材,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申请、领用。

2.值班人员准时接班,熟悉了解上一班的救护情况,坚守岗位,认真作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

3.值班人员接到呼救电话后,详细记录时间、地点、求救大致原因,并立即通知出诊医生、护士和司机(必要时派出护工)在5分钟内出诊,不得拒绝出车。

有关救护车的工作程序详见《救护车的管理制度》。

4.院前急救内容:出诊医生到达急救现场时,对患者应有高度负责精神,应立即检查患者,动作迅速,处理果断,根据病人情况可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送回医院进一步抢救,转送过程应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

如有3个以上的重伤者,应迅速报告科主任是否增援。

(1)现场急救:目的在于挽救和维持基本生命,减轻途中痛苦和并发症,强调对症治疗。

①维持呼吸系统功能(包括吸氧、吸除痰及分泌物,呼吸兴奋剂,口对口人工呼吸,气管插管人工呼吸等)。

②维持循环系统功能(包括胸外心脏按压、心电监护、除颤、体外起搏器的使用,有生命危险的心率失常的药物治疗等)。

③维持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急性脑血管病的处理,预防治疗脑水肿、降低颅内压治疗、控制癫痫等)。

④急性中毒、意外事故处理。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菏政办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2〕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菏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救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院过程中的院前、院外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与社会急救医疗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工作;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统一指挥调度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和通信、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社会急救医疗应当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要求、符合患者意愿的原则。

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体系第六条按照精简、高效、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社会急救医疗体系。

具体包括:(一)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规定设置的急救中心、急救站;(三)其他专业性、群众性急救医疗救护组织。

第七条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全市社会急救医疗救援工作,统一调度社会急救医疗资源,统一受理社会急救医疗业务。

菏泽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菏泽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菏泽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站(中心)在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四条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就近、就急、合理施救的原则。

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本级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具体负责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物价、通信、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

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急救意识。

第八条鼓励医务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

第二章网络建设第九条建立全市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关于菏泽市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

关于菏泽市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

关于《菏泽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办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院前医疗急救事业是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事业,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突发心脑血管疾病等急救医疗需求大幅度上升。

自2012年9月颁布施行《菏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以来,对于加强院前急救行业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自2012年7月份运行以来,共接听呼救电话192.6万次,受理急救事件79.2万件,有效派车57.3万车次,抢救各类病人57.9万人次,抢救成功率为99.54%;平均每天接听呼救电话1500余次,抢救病人400余人次,大大缩短了出车时间,使急、危、重症病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群众满意度达98.9%以上。

根据相关规定,《菏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现已到有效期,个别条款与国家卫计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推动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有必要对本《办法》进行重新制定。

二、起草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本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卫计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草案共分6章43条,设有总则、网络建设、服务管理、急救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

明确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行政部门,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统一指挥调度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物价、通信、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全文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全文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制定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

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1)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1)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1)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发生紧急情况时,在救护车到达现场之前进行的急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急性疾病与非计划性意外事故发生率愈来愈高,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急救能够挽救生命,并减少后遗症或残疾程度,尤其对于患有严重心血管疾病、肿瘤心理等常见疾病,如心脏骤停、心肌梗死等,及时进行院前救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国家已经出台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办法分为5个部分,分别为:疾病和损伤的急救证明、急救班车车辆、响应急救的机构、救护队伍的建设、院前急救服务。

具体如下:1.疾病和损伤的急救证明:该部分规定,对于一些疾病和损伤的急救证明,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明,以便及时得到急救服务。

这方面主要指的是一些慢性疾病或者突发疾病、重大事故或者突发意外。

2.急救班车车辆:该部分规定,急救班车在装备和技术方面应当满足相关的标准,保证在急救过程中,能够及时安全地将患者送到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3.响应急救的机构:该部分规定,在国家重大意外事件或者突发事件时,及时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救援机构应当根据预计突发事件及时动员专业队伍,调集排除事件因素,组织团队高效实施现场救援行动。

4.救护队伍的建设:该部分规定,对于急救队员,应当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培训,确保其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急救技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准确快速地提供急救服务。

5.院前急救服务:该部分规定,在急救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院前急救的作用,及时给予患者适当的医学救助,以减轻后遗症或残疾。

本办法的出台,完善了现有的医疗急救服务体系,为急救服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公众的急救意识,每个人也能在紧急情况下帮忙传递有用信息,协助救援队伍的到场,为生命争取每一秒。

因此,我们应该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学习基本的急救知识,并积极参与到急救工作中,成为“预防、自救、互救”的文明自救者。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一、工作目的院前急救设施齐全,人员配备合理,急救措施及时到位、抢救成功率高,改善急救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二、适用范围急诊科一般情况下的院前急救过程控制(不包括重大疫情和灾害事故急救)。

三、工作职责(一)由急症科主任、护士长负责配置救护车上院前急救所需的设备及药品。

(二)由医务科、护理部和急症科主任及护士长分别负责配置救护工作所需的医生、护士、司机。

(三)由急诊科护士长、责任护士认真做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急救箱及常用急救器材完好率必须保证达到100%。

(四)由医院总值班室负责接听急救电话,当日值班的医护人员出诊实施院前急救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救护车司机要熟悉本区交通情况,保持车况良好,做好平时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年审。

四、急救准备(一)救护车上按《基本医疗管理制度》的要求配置所需设备、药品及通讯器材,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申请和领用。

(二)值班人员准时接班,熟悉了解上一班的救护情况,坚守岗位,认真作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

(三)值班人员接到呼救电话后,详细记录时间、地点、求救原因,并立即通知出诊医生、护士和司机(必要时派出护工)在5分钟内出诊,不得拒绝出车。

五、急救内容(一)现场急救医生现场急救时对患者应有高度负责精神,立即诊治,动作迅速,处理判断,根据病人情况可就地抢救,待病情不乱后再送回医院进一步抢救。

目的在于挽救和坚持基本生命,减轻途中痛苦和并发症,强调对症治疗,严厉遵守急救常规技术规范。

如有3个以上的重伤者,应迅速报告科主任是否增援。

(二)途中救护合理转运和分流患者,转运伤病员要求快速安全,转送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生命体征的变化,随时给予维持生命的必要治疗和处理。

转送进程当中应将患者病情实时向所转送的医院报告,以便接诊医院准备抢救设备和措施。

救护车上患者的担架应固定良好,患者在车内应根据病情采取坐位、平卧位、侧卧位或头低足高位等适宜的体位。

六、注意事项。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一、院前急救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值班人员要做好院前急救准备工作,检查急救车辆、急救箱及常用急救器材完好率达%,保证急诊出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求,确保绿色生命通道畅通。

三、接到出诊电话后,白天一分钟内、晚上三分钟内出车,急救途中不准擅自改变救护对象,若新出现的救护对象病情确实危急,须经报科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改变。

遇有救护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不能行驶时,应及时向科室汇报请求另派救护车。

四、门诊病人时,医护人员必须对病人并作直观的体格检查及病史收集,掌控第一手资料,酌情并作救护处置。

五、现场急救时,护士执行医生口头医嘱必须复述一遍,并将安瓿保留,与医生共同查对后方可丢弃。

如抢救30分钟后无效死亡则当场向家属宣布死亡,无家属者由司机负责联系联系家属到场。

六、根据病情向病人家属详细表明在中转途中可能将发生的病情变化,病情危重者必须请示家属同意并核对危重病人中转同意书(医患双方盖章)方可中转。

七、病情危重复杂者,在转运途中及时通知医院总值班和相应专科做好抢救准备,请他们调度好相关科室(包括放射、ct、b超、心电及各专科人员),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诊疗。

八、中转病人回院途中,医护人员严禁趴在驾驶室内,必须守护者在病人身旁,紧密观测病情变化,并记录在院前急救病历本上。

特别注意载运途中车内人员安全,包含紧固不好救护车,告诫患者家属站稳扶好,靠车门等。

九、病人在当地医院救治需转运者,必须征得当地医院值班人员同意。

十、返回医院后,医护人员必须押解病人至适当科室,与值守医师更替后就可以返回,必要时协同科室救治。

十一、院前急救整个过程中,医护人员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排泄物或呕吐物时,必须戴手套和口罩,如手或身体其它部位被血液、体液污染后,应及时用肥皂水清洗;如考虑为传染性疾病,须穿防护服,必要时戴护目镜。

十二、若突遇突发性灾害事故(例如集体食物中毒、关键性交通事故、塌方、火灾等),院前急救科领导必须非政府足够多力量莅临非政府救治,并通告有关科室搞好门诊、救治准备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院前急救处置管理规定

院前急救处置管理规定

院前急救处置管理规定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在院前急救处置中的操作和管理。

院前急救是指在将病患送往医疗机构之前的急救过程,它对于挽救生命和减轻病患痛苦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准确、及时、规范的处置十分重要。

一、院前急救管理机构1.设立院前急救管理机构,由专业医务人员组成,负责院前急救策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确保院前急救管理机构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急救药品,并定期进行检修和补充。

3.确保院前急救管理机构中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院前急救处置流程1.接到急救电话后,院前急救机构应迅速响应,并指派专业人员前往现场。

2.在抵达现场前,接警人员应与报警人进行电话沟通,了解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具体情况。

3.院前急救人员应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并按照急救流程进行处置,包括现场评估、急救操作和监测等步骤。

4.在处置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做好现场记录,包括病情描述、各项操作和药物使用等信息。

5.若需要转运病患,院前急救人员应选择合适的转运方式,并与医疗机构联系,做好转运准备。

三、院前急救处置要求1.院前急救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进行处置,不得擅自行动或超出职责范围。

2.院前急救人员应保持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尊重病患的人权和隐私。

3.院前急救人员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病情和处置情况,并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

4.院前急救机构应定期评估和改进院前急救处置的质量和效果,提高服务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四、处罚和纠纷处理1.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的院前急救人员,将依法予以处罚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2.对于因院前急救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补偿和解决方案。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事宜由医疗机构和院前急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补充。

以上为《院前急救处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提升院前急救的质量和效果,保障病患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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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站(中心)在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四条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就近、就急、合理施救的原则。

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本级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具体负责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物价、通信、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

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急救意识。

第八条鼓励医务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

第二章网络建设第九条建立全市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具体包括:(一)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规定设置的急救站(中心);(三)其他专业性、群众性急救医疗救护组织;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市120急救指挥中心。

第十一条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二)负责急救站(中心)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管理;(三)制定院前医疗救援方案,定期组织实战拉练和应急演练;(四)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受理呼救;(五)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通讯系统及其设备的正常运行;(六)负责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七)负责监管和调配本市“120”急救车辆;(八)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经申请可以设立急救站(中心):(一)设有急诊科,并按照标准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二)急救车辆、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相关配置标准;(三)具有完善的医疗急救管理制度;(四)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其他条件。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急救站(中心),并向社会公布。

在医疗急救资源短缺的县(区),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乡、镇卫生院或者中心卫生院承担院前急救任务,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指定的急救站(中心)院前急救能力建设,使其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能力和条件,完善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地区急救站(中心)布点,满足当地院前医疗急救的需要。

第十三条设立急救站(中心)的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专业化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二)服从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的管理、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三)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四)按照有关规定,对“120”急救车辆及其医疗急救药品、器械、急救设备和医务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五)定期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及演练;(六)采取措施,鼓励医务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七)急救站(中心)应当设立“120”急救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位,除“120”急救车辆外禁止停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急救站(中心)应当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立即向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市院前医疗急救质量控制中心专家核查,对确实不能履行院前急救职责的急救站(中心),终止其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第十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疗救护员、担架员、急救车辆驾驶员。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生、护士应当具备法定资质;(二)医疗救护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急救站(中心)医院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从事院前急救的专业人员给予倾斜。

第十七条“120”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由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除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120”急救车辆按常住人口每五万人至少一辆的标准配备。

“120”急救车辆标志的图案和位置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120”急救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统一的警示灯具、报警器和急救标志,安装卫星定位、无线通讯、车载音视频监控和急救信息传输等系统。

急救站(中心)应当定期对急救车辆及其医疗急救器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和消毒,保持车况良好。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急救指挥车。

第十八条火车站、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鼓励其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鼓励公民参加红十字会、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急救站(中心)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应当根据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足够数量的“120”呼救线路、受理席位和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地理地形和急救站(中心)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指挥调度能力。

第二十条公民有权拨打“120”急救电话为自己或者他人获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拨打“120”急救电话应当说明患者所处位置、病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警时,得知有急、危、重伤病员的,应当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立即通知市120急救指挥中心。

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其他医疗机构、人口密集场所应设立急救报警点。

第二十一条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立即向急救站(中心)发出调度指令。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应当将“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派车记录等资料保存至少两年。

第二十二条急救站(中心)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按规定派出急救车辆,装备齐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急救标志,携带相应的药品、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120”急救车辆应当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到达急救现场。

到达急救现场前,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与呼救者保持联系,指导自救并进一步确认候车地点。

第二十四条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人员接到突发事件紧急呼救信息后,应当迅速评估人员伤亡情况,合理调派急救车辆,实施紧急医疗救援。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开展救治,收集伤亡情况,并立即向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报告。

市人民政府制定突发事件医疗紧急救援预案。

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医疗紧急救援时,应当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医疗紧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救治。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认为伤病员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在征得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后,及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准备。

派出“120”急救车辆的首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将急、危、重伤病员就近送往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因医学需要需转运外市或者外省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由首诊的医疗机构转运,并向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报告。

第二十六条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报告。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可以拒绝其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一)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二)所选择的医疗机构距离急救现场较远,可能贻误救治时机的;(三)发生突发事件需对伤病员进行分流救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要求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

第二十七条急、危、重伤病员被送至医疗机构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接收的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接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伤病员进行救治。

第二十八条发生突发事件时,急救站(中心)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实施院前医疗急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急救活动给予协助。

第二十九条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出诊、抢救、治疗等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医疗急救费用。

急救站(中心)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三十条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的,接收的急救站(中心)应当给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救治。

对于身份不明的急、危、重伤病员,接收的急救站(中心)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

属于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伤病员,急救站(中心)可以依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第三十一条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二)对伤病员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三)搬运、护送患者;(四)现场心肺复苏;(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三十二条公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进行急救呼叫。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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