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设立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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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保监局关于陈涛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陈涛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陈涛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10.31
•【字号】冀银保监复〔2019〕1109号
•【施行日期】2019.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陈涛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19〕1109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核准陈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请示》(中华财险发〔2019〕1191号)收悉。

经审查,陈涛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
2019年10月31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张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张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张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6.11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232号
•【施行日期】2021.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
关于张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232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张静任职资格的请示》(中华财险冀发〔2021〕326号)收悉。

经审查,张静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2021年6月1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和南通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苏保监复[2008]54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7.10
【实施日期】200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和南
通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苏保监复〔2008〕545号)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请示》(华农苏〔2008〕第03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1 / 1。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刘金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刘金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刘金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47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美珠周玉杰张楠【审理法官】赵美珠周玉杰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刘金翠;张志龙【当事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刘金翠张志龙【当事人-个人】刘金翠张志龙【当事人-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文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文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文学【代理律所】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被告】刘金翠;张志龙【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答辩及陈述,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赵秀竹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具有相应因果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答辩及陈述,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赵秀竹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具有相应因果关系。

本案中,平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所出具的第13xxx01900016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张志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秀竹无责任,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结果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因被上诉人张志龙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华农保险河北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焦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焦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焦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3【案件字号】(2021)冀09民终70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秀良付毅李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焦鹏;张志广【当事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焦鹏张志广【当事人-个人】焦鹏张志广【当事人-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焦鹏;张志广【本院观点】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不当得利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任丘市德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系一审法院委托出具,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一审法院依据该公估报告认定案涉车辆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华农财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7元,由上诉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2:54:3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18日下午13时50分许,焦鹏驾驶冀J×××××号丰田小型轿车沿南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曹洼粮库南,因躲避左转弯张志广驾驶的冀J×××××号荣威牌小型轿车,造成车辆失控与前方由南向北苏春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电动四轮和冀J×××××号丰田小型轿车损坏,焦鹏受伤的交通事故。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郭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郭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郭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39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毅鹏王淑芳张楠【审理法官】许毅鹏王淑芳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郭俊峰;范恩铄【当事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郭俊峰范恩铄【当事人-个人】郭俊峰范恩铄【当事人-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被告】郭俊峰;范恩铄【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委托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A×××××车辆进行了评估,评估该车辆损失为49263元。

被上诉人郭俊峰为主张车辆损失提供维修清单1张和维修费发票5张共计49363元,故一审法院按照车辆损失评估价格认定车辆损失,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上诉人华农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用属于间接损失,根据商业三者险约定属于免赔条款,但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就该免责条款已经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
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6.11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230号
•【施行日期】2021.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230号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安农险冀字〔2021〕98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业地址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56号中电信息大厦15层”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60-1号商务楼10层”。

二、迁址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不得在原址办理业务。

三、请你公司持此批复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经营保险业
务许可证到我局办理有关换证手续,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公告事宜。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6月11日。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王彦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王彦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王彦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6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秀良李霞付毅【审理法官】常秀良李霞付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王彦宾;赵地稳【当事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王彦宾赵地稳【当事人-个人】王彦宾赵地稳【当事人-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王彦宾;赵地稳【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商业三者险应否承担赔付责任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代理合同侵权第三人书证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商业三者险应否承担赔付责任问题。

本案上诉人仅提供保险条款不足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驾车驶离现场不予赔付等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法定提示义务,故其在本案拒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由上诉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9:47:1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30日16时许,赵地稳驾驶冀J×××××号车沿吴桥县南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于××××村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向右转弯的原告王彦宾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王秀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王秀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王秀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55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戎瑞良王志强赵孟臣【审理法官】戎瑞良王志强赵孟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王秀芹;王梓萌;马旭【当事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王秀芹王梓萌马旭【当事人-个人】王秀芹王梓萌马旭【当事人-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被告】王秀芹;王梓萌;马旭【本院观点】关于华农财保河北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网课费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了列举,均不包括网课费用,且网课费用也不是涉案交通事故对王梓萌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综上所述,华农财保河北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将网课费用纳入赔偿范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欠妥,应予纠正。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华农财保河北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网课费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了列举,均不包括网课费用,且网课费用也不是涉案交通事故对王梓萌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综上所述,华农财保河北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将网课费用纳入赔偿范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欠妥,应予纠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筹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筹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筹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11]4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1.26
【实施日期】2011.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筹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公司
的批复
(川保监复〔2011〕44号)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申请筹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公司的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等2家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苏保监复[2011]14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3.02
【实施日期】2011.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
司等2家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苏保监复〔2011〕145号)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迁址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冀保监许可[2014]26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5.14
【实施日期】2014.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
公司迁址的批复
(冀保监许可〔2014〕260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迁址的请示》(永冀字[2013]128号)及补正材料收悉。

依据《
1 / 1。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筹建河北雄安新区分公司的通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筹建河北雄安新区分公司的通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筹建河北雄安新区分公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5.25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185号
•【施行日期】2021.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筹建河北雄安新区分公司的通知
冀银保监复〔2021〕185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新区分公司的请示》(冀太保产〔2021〕27号)收悉。

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新区分公司(机构层级为地市级分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5月25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筹建河北雄安新区分公司的通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筹建河北雄安新区分公司的通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筹建河北雄安新区分公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5.25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185号
•【施行日期】2021.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筹建河北雄安新区分公司的通知
冀银保监复〔2021〕185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新区分公司的请示》(冀太保产〔2021〕27号)收悉。

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新区分公司(机构层级为地市级分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5月25日。

中国银保监会河池监管分局关于设立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河池监管分局关于设立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河池监管分局关于设立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池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8.20
•【字号】河银保监复〔2020〕43号
•【施行日期】2020.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河池监管分局关于设立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东兰支公司的批复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开业验收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准予开业。

二、该机构营业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曲江路269号。

三、该机构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四、你公司应持本批复到广西银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五、你公司应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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