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2020)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年05月31日 15时31分 661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八日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属地管理、大病统筹、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和统筹安排的原则,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为辅,实行医疗费用分担机制。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市辖区农村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待遇核定和基金管理等工作。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财政承担资金的筹集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
民政部门负责一类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症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公安、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三)社会捐助的资金;(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五)基金利息收入。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21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云峰2021年11月4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费用征缴、待遇享受,以及就医结算、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和基金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要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全市统一筹资政策、待遇保障政策、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以及缴费等工作。
2023年合肥医保新政策
2022年合肥医保新政策居民医保方面明确法定参保义务。
本市户籍居民、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等未参与职工医保的人员,应当参与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新增等待期的规定。
连续两年以上参与根本医疗保险,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三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大病保险方面明确保障对象。
参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人员,同步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享受待遇时间与其根本医保待遇起止时间全都。
明确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根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局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明确不设置支付限额。
为了防止医保移民,对在本市连续参保不满三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设置三十万元的年度支付限额;其他参保人员不设置年度支付限额。
对困难群体进展倾斜。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国家和省规定的特别人群的年度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适当倾斜。
就医结算治理方面建立医保基金支付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了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1. 应当从工伤保障基金中支付的;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 在境外就医的;5. 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急诊、抢救除外);6. 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安康体检;7. 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2023年合肥医保新政策2合肥医保报销比例住院报销:参保人员在合肥市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0%。
一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在此根底上再提高10%。
特别病门诊: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60%至80%的报销待遇。
一般门诊:单次就医费最高报销限额为40元。
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60元,其中:男满60周岁和女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限额为240元。
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以下工程费用纳入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3.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别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4.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报销条件个人首次参保连续缴费6个月后开头享受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失业保险金领完后60日内参与(接续)医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大病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大病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大病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大病门诊治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肾功能衰竭需门诊透析的,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特大病门诊治疗,门诊特大病治疗实行定点就诊。
即由本人确定一家定点特大病门诊医院作为定点治疗医院。
2、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大病申请表》(可在合肥劳动保障网上下载),并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和相关病例,到安徽省武警医院由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咨询专家进行鉴定。
3、申请人员经鉴定符合门诊特大病治疗条件的,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大病申请表》和《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大病门诊治疗卡》。
4、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患者,其治疗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在6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6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50%,基金承担50%,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5、各定点医院应对参保的门诊肾透析患者建立管理台帐,并实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医疗及费用数据,按月与参保人员据实结算。
6、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对定点医院上传得数据及时审核,并与次月按规定将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给定点医院。
附件:《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大病申请表》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附件: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大病申请表┏━━━━━┯━━━━━━━━━━━┯━━━━━┯━━┯━━━━━┯━━━━━━━━━━━━━━━━┓┃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所在社居委││││医疗保险卡│┃┃或学校名称││││编号│┃┠─────┼───────────┼─────┼──┼─────┼────────────────┨┃申请病种名│││││┃┃称:肾功能│││││┃┃衰竭门诊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名称│││││┃┠─────┼───────────┼─────┼──┼─────┼────────────────┨┃专家鉴定意│││││┃┃见:│││││┃┃│││││┃┃│││││┃┠─────┴───────────┼─────┴──┴─────┴────────────────┨┃签名:│ 签名:┃┃│┃┃│┃┃│┃┃│年月日┃┗━━━━━━━━━━━━━━━━━┷━━━━━━━━━━━━━━━━━━━━━━━━━━━━━━━┛附:肾功能定点医疗机构名单1、安徽省立医院2、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3、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4、武警安徽总队医院5、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6、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7、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合肥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合肥城乡居民医保并轨后,9月16日起将迎来首轮政策调整参保缴费在家便可移动支付完成居民个人医保缴费提高至220元支付限额提高新增“大额普通门诊”……参保缴费可移动支付从本周日(9月16日)起,合肥市将开通医保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并将开通参保缴费移动支付功能,居民在家就可完成参保缴费。
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再造健康服务流程,与支付宝和微信联合打造合肥医保在线移动支付平台,实现和推广一键完成挂号和诊间费用医保支付。
合肥市深化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唐世金介绍,该市在推进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障体制改革试点中,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创新“互联网+健康服务” ,除了即将可以移动缴费、支付之外,还将推动合肥市异地就医网络备案和跨省联网结算,方便参保居民异地就医。
此外,合肥市将加快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部中心建设,建成市、县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双向转诊、家庭医生、电子病历、远程心电图和远程医学影像等应用,为居民提高健康医疗在线服务。
缴费和补助额度都有所增加最近,合肥市刚刚出台了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施办法(试行)、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暂行办法、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三项新政策,创新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提高居民保障待遇。
根据最新的政策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49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相较之前的标准缴费和补助额度都有所增加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创设了“大额普通门诊”,居民大额普通门诊年最高可报销1500元;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线比2017年降低了5000元,大病保险二次补偿分段报销比例提高到60-85%,比2017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统一了医疗救助体系,扩大了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标准,简化了申请流程,救助水平比2017年提高了10至15个百分点。
在全国率先实现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制度整合,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全覆盖。
具体变化请参照表格↓↓↓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整合情况对照表合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要政策整合情况对照表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主要政策整合情况对照表唐世金介绍,合肥市还在推广高年资护士下基层,创新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推动分级诊疗制度。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8]38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30
【实施日期】201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8月23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30日
合肥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办法、《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合政〔2018〕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大病保险组织实施工作。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大病保险经办工作,做好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市、县(市)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扶贫、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病保险相关工作。
第三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管理、统一信息平台。
第四条大病保险基金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方式筹集。
2018年筹资标准为60元/人。
第五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含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居民)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
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经费保障,并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组织参加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等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等经办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保组织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预算安排和拨付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个人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认定及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审计、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包括:(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二)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三)各类在校学生。
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Q:一、特殊人群参保缴费有什么补助吗?A:对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等特殊人群,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规定给予全额或定额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当年省市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Q:二、转诊到市外住院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是多少?A:参保居民确因病情需要及本市协议医院诊疗水平限制,必须转诊、转院的,应当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到省内市外住院治疗的,按照市内医疗机构类别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报销比例为6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为50%。
不通过县级医院转诊或不符合转诊条件(非重大疾病或疑难杂症)在市级、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5个、10个百分点(急诊抢救除外)。
Q:三、参保人员住院有没有特殊的减免规定?A:有,为支持分级诊疗双向转诊,以及对部分特殊群体的倾斜,在住院起付线上实施了减免规定,具体包括参保学生和18周岁以下居民住院实行起付线减半;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疾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设置一次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双向转诊的,免除上转首次及下转第二次住院起付线等措施。
Q:四、高校大学生在学校怎么看门诊报销?大学生住院治疗有什么特别的规定?A:为了鼓励高校大学生参保,实施细则对大学生门诊实行定额包干制,由原30元/人的标准提高到50元/人,拨付学校包干使用,参保大学生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由所在学校报销。
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将包干费用参保大学生购买门诊及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大学生普通门诊的保障待遇。
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问答(印刷稿)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大病保险”政策问答一、什么是“大病保险”?答:大病保险是对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结算年度内(即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个人自付的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再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减轻城镇居民的大病负担。
二、享受对象是哪些人?答: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享受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并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员。
2、一个结算年度内,在政策范围内个人住院自付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参保人员。
三、参保时个人需另交“大病保险”费吗?答:不需要。
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
四、报销范围是什么?答:参保人员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超过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16万元以上的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大病保险起付线是多少?答:起付线标准依据合肥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2013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
六、大病保险有“封顶线”吗?答:没有。
只要是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金额不封顶。
七、报销比例是多少?答: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共分8个等级,报销比例从30%至80%不等。
具体见下表:八、是否局限病种?答:大病保险不设病种,而是根据参保人员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而定,特殊病门诊和普通门诊费用不包括在内。
九、具体报销网点、地址和电话?答:合肥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为承办公司,具体报销网点、地址和电话分别是:1、庐阳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寿春路柜面,地址:庐阳区寿春路90号,电话:62637378;2、蜀山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金寨路柜面,地址:蜀山区金寨路384号金融大厦,电话:62646571;3、包河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新都会内柜面,地址:包河区马鞍山路1000号新都会22楼,电话:62687364;4、瑶海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长江东路柜面,地址:瑶海区长江东路1005号,电话:64695751。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合政秘〔2019〕8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秘〔2019〕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1日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经费保障,并按照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等经办工作。
合肥市大病保险政策
合肥市大病保险政策
合肥市大病保险政策是为了保障本地居民在罹患重大疾病时获得必
要的医疗保障而设立的一项政策。
该政策旨在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减轻居民因重大疾病而造成的负担。
根据合肥市大病保险政策,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费
用补偿。
该保险覆盖了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在内的
一系列医疗费用。
居民在需要治疗大病时,只需支付一定的自付部分,剩余的费用将由保险进行报销。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轻了居民
在重大疾病治疗方面的经济压力,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合肥市政府将加强对申请者的资格审核,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居民能够享受到大病保险的保障。
居民需要提供
相关的医疗证明和收入等资料,以便评估其申请资格。
同时,政府将
建立健全的管理与监督体系,确保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合肥市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对于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
意义。
它为居民提供了保障,使他们在面临重大疾病时能够及时获得
必要的治疗,减少了因医疗费用而带来的经济负担。
同时,该政策也
有助于推动合肥市的社会进步与健康发展,提高了居民的获得感和满
意度。
合肥市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为本地居民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
它
是政府关心民生、改善民众福祉的体现,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
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政府将继续致力于完善保险政策,提高居民的
医疗保障水平,为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做出更大的贡献。
合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大病险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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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合政办秘〔2019〕6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1日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56号)和《安徽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皖民社救字〔2017〕1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和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的原则;(三)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四)救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的原则;(五)救助资金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市及县(市)、区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第四条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筹集的救助资金应当应救尽救。
居民大病保险医保报销流程
居民大病保险医保报销流程一、参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其参保当年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二、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定药品等限价、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的有:(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扣除自费费用和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的个人首付部分后的医疗费用。
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的有:(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及以下的费用、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等原因降低报销比例支付部分以及按病种定额(限价)结算超出定额(限价)标准应由医疗机构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试行)》中的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以及因使用该项目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三)医疗救助基金已经支付的费用及省医疗保障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三、报销政策: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1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自付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按70%的比例报销。
年度内报销封顶线为40万元。
四、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大病保险政策倾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其大病保险起付线为0.55万元。
个人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0.55—10万元(含),按65%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按75%的比例报销;年度内报销不设封顶线。
五、城乡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在定点医院住院,参保居民出院结算时,只需交个人负担的费用,按规定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0号)要求,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对我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2020年,参保率维持在96%以上;参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150元;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力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补偿比例达到75%左右。
( 二)基本原则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
筹资、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住院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
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慢性(特殊)病、普通门诊费用。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则。
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资金筹集、参保缴费、待遇水平及保障周期(一)覆盖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乡)居民。
主要是:1.城镇非从业居民,实现城乡医保整合并由人社部门管理的统筹地区农村居民;2.各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大学生);3.在城镇就(从)业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人缴费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居(暂)住的农村居民和在城镇中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 二)资金筹集1.个人缴费。
2020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50元(如果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给予缴费补助。
合肥2024年度城乡居民参保开始缴费集中参保期至年底报销比例和待遇进一步提高
合肥2024年度城乡居民参保开始缴费集中参保期至年底报销比例和待遇进一步提高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唐萌9月2日,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医保局获悉,2024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开始,普通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集中参保期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普通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据介绍,参保对象包括:安徽省合肥市户籍城乡居民;各类在校学生;非合肥市户籍,持有合肥市居住证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非合肥市户籍,随在合肥市就业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在合肥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获得我国居留许可证在合肥市居住未就业的外国人。
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外市参加2024年度居民医保的,不得重复参保。
个人缴费方面,普通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其中,特困人员(含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无需缴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每人只需缴纳38元;返贫致贫人口每人只需缴纳76元;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每人只需缴纳190元。
对于不少市民发出的“城乡居民医保为何涨价了呢”这一疑问,合肥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主要有几个原因:第一是筹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联动调整;第二是人民群众就医需求提高。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就诊人次逐年增加,看病就医的花费不断增长,大大增加了医保基金的支出。
但值得注意的是,医保缴费涨了的同时,报销比例和待遇也在涨,保障也更有力度。
“虽然个人缴费在上涨,但这些年来在普通门诊、住院报销、慢特病门诊以及纳入报销的药品种类和报销比例等方面均有大幅调整和提高。
”合肥市医保局介绍,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9.18%,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合民[2013]65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04.01【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民〔2013〕65号)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新站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根据省、市民生工程实施要求,参照《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3〕13号),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新版《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2年3月下发的《合肥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三年四月一日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速推进医疗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社救字〔2013〕1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农村五保户;(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四)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8倍)大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不设病种限制;(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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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20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1日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经费保障,并按照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等经办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保组织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预算安排和拨付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个人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因病致困家庭收入认定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认定及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审计、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医疗服务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适时调整,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七条本市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二)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其未成年子女;(三)各类在校学生;(四)随在本市工作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第八条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费的,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入学当年在集中参保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下列人员可以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未在集中参保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予补办参保手续。
(一)一周岁以内婴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持有《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卡》的精神障碍患者办理参保缴费的,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在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内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国家和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可以延长参保缴费期的人员,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城乡居民由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参保登记;各类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协助组织参保登记。
新生儿在户籍所在地或监护人居住地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符合补办参保规定的人员在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规定全额或定额补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门诊待遇和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万元/人。
第十二条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普通住院。
普通住院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1.起付线和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县级医院、市三级医院、省属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
参保居民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2.住院起付线减免。
(1)参保学生、18周岁及以下居民住院起付线减半。
(2)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疾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
(3)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
(4)实行双向转诊的,免除上转首次及下转第二次住院起付线。
3.保底报销待遇。
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不含住院起付线)实行保底报销,报销比例为45%。
(二)按病种分组付费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执行按病种分组付费不设起付线,不限定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按病种(含按疾病相关分组)付费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省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日间手术、放化疗待遇。
日间手术、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管理。
第十三条门诊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基层普通门诊。
居民在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支付,单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0元、20元,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元/人。
贫困人口普通门诊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200元/人,限额内实际报销比例为70%。
(二)大额普通门诊。
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含慢性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单次达到2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支付,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2000元/人。
(三)大学生普通门诊。
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可以按照50元/人标准由学校包干使用,不再享受基层普通门诊和大额普通门诊待遇。
(四)慢性病门诊。
参保居民患有我市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可以申请慢性病门诊待遇。
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参保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需要门诊长期治疗但未达到门诊慢性病标准的,纳入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分娩补助。
参保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1200元。
产妇在妊娠期或分娩期因并发症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同类别医院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执行,不再享受分娩定额补助。
(二)残疾人辅助器具补助。
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按照装配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周期为五年。
下肢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每具大腿假肢最高补助2000元,每具小腿假肢最高补助1000元;7周岁及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最高补助3500元。
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复印件、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三)捐赠器官或组织手术。
参保居民捐赠器官或组织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第十五条参保居民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按照《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办理备案、转诊等相关手续。
省外就医起付线按照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为6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为50%。
第四章大病保险第十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一致。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贫困人口在省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为0.75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第十九条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起付线以上(不含本数,下同)5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报销6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报销70%、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报销75%、20万元以上报销85%。
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第五章就医服务第二十条城乡居民就医按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实行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协议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协议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认真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掌握疾病入院指征和住院标准,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协议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要求,完善医药机构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并实时传输诊疗信息、费用信息、医疗保险智能监控信息。
第二十三条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或二代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第二十四条推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诊,规范就医。
不通过县级医院转诊或不符合转诊条件(非重大疾病或疑难杂症)在市级、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5个、10个百分点(急诊抢救除外)。
鼓励参保人员与家庭医生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医保基金根据服务内容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