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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8.20
【实施日期】2008.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
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附件: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等三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11.08•【字号】沪环保科[2008]441号•【施行日期】200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沪环保科〔2008〕441号)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要求,为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本市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本市将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合“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等要求,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的要求,2009-2011年本市将在火电、钢铁、有色、电镀、造纸、建材、石化、化工、制药、食品、酿造、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以及太湖流域、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敏感区域等重点区域,以“双有双超”企业和SO2、COD减排企业为重点,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推动,中介机构参与服务等方式,全面推进本市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市、区县环保部门上下联动,有序实施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按照《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共同开展相关工作:(一)准备阶段:市环保局组织区县环保部门按照《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进行排摸,梳理重点企业情况。

请各区县环保局在2008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重点企业梳理情况报市环保局汇总。

(二)实施阶段: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2009-2011年,市环保局将组织区县环保部门实施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并实施年度审核计划,加强强制性审核的日常管理,并做好评估、验收、年度总结等工作。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2016年分配结果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2016年分配结果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2016年分配结果
单位:万元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分配对象 上海永星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源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千山远东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高新技术零部件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压缩机厂有限公司 蒂森克虏伯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制盖有限公司 中钢上海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上海金亭汽车线束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印铁分公司 上海迪贝丝制衣有限公司 陆轮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精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红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乐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娇云日化有限公司 上海天净管业有限公司 上海丰东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矗立涂装厂 上海双木散热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农乐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北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特强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 上海旭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鑫广再生资源(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奥马热处理有限公司 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悦华大酒店 分配金额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11.02【实施日期】2016.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当前行业发展形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修订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16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11月2日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16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年限)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6年-2018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

往年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扶持政策。

第三条(资金来源)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扶持新能源发展。

第四条(支持范围)(一)风电1、陆上风电项目2、海上风电项目(二)光伏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3、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已享受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奖励。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推广工程及示范项目第五条(支持方式)(一)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沪经信法〔2017〕220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22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4月27日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本市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资金来源)本市用于清洁生产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四条(实施期限)本办法适用于2016至2020年期间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专项扶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二)单位财务状况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四)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环保等强制标准;(五)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根据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清洁生产重点工作情况定期发布。

第六条(扶持范围)本办法主要扶持下列清洁生产项目:(一)通过采用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二)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项目;(三)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四)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项目;(五)位于本市195、198地块内的企业仅限申报不新增产能的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重点单位2016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17]1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发布日期】2017.03.20【实施日期】2017.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重点单位2016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7〕19号)各有关部门、区节能减排办、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的规定,2016年本市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总计816家,其中年耗能5万吨标煤及以上的单位97家,年耗能1万吨至5万吨标煤的单位332家,年耗能5000吨至1万吨标煤的单位387家;2016年本市综合排放温室气体达到13000吨(包括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总计822家。

为加强对全市重点单位能源消费、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以及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现将2016年度上海市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等工作通知如下:一、报告主体列入上海市2016年度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的单位(详见附件)。

二、报告内容报送内容应满足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相关要求:⒈年度报告(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年度能源消费情况、重点用能设备信息、节能改造项目以及能源管理制度文件等内容。

(2)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要涉及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共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等,如报告单位存在注册所在地之外的温室气体排放,还应单独报告该部分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核算报告方法以及详细的报告内容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水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6〕10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上海市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15]4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发布日期】2015.03.27【实施日期】2015.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上海市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42号)各有关部门、区县节能减排办、企业集团公司、重点用能(排放)单位:为加强重点用能(排放)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的规定,经市统计部门核定,2014年本市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总计849家,其中年耗能5万吨标煤及以上的单位102家,年耗能1万吨至5万吨标煤的单位346家,年耗能5000吨至1万吨标煤的单位401家;2014年本市综合排放温室气体达到13000吨(包括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总计858家。

现将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一、强化重点用能(排放)单位节能低碳管理一是加强节能低碳工作领导。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领域或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排放)单位的节能低碳监督管理,督促重点用能单位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控的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市节能减排办备案;二是健全能源计量和统计制度。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要求,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积极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做好能源消耗监测分析工作;三是完善重点用能单位相关备案管理。

各重点用能单位应高度重视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工作,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评估、验收流程及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

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评估、验收流程及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

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关于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节[2015]154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特制定本流程及技术要求。

第二条本流程及技术要求所称的重点企业是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联合发布的“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

本流程及技术要求所称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技术审查。

本流程及技术要求所称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落实中高费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的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评估验收机构”)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流程及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关于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节[2015]154号)《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各相关行业)《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通则》(DB31/T662-2012)《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6版)》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流程及评估要求第四条申请评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签约后,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产生和筛选、方案确定”5个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不少于6个月,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报告》,报告规范、完整;2、企业内部已组建清洁生产工作小组,且开展了清洁生产宣贯和培训;已选派人员参加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有2-3人通过内审员培训考核取得培训证书(开展第二轮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重新选派人员参加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3、清洁生产审核期间,企业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第五条评估流程:1、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应于每月按规定日期向评估/验收机构提出下个月评估申请,同时向评估/验收机构平台上传审核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由评估/验收机构安排月度评估计划。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17
•【字号】沪经信规范〔2021〕7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的通知
沪经信规范〔2021〕7号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节能监察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1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原《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沪经信规范〔2020〕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11月17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沪经信规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18〕1号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促进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1月10日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的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2017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九批

上海2017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九批

循环经济项目
1419.3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废塑料及废纸板生产项目等3个2017年度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补贴资金1419.3万元。
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4年修订)》(沪发改环资[2015]1号)

秸秆综合利用
1814.56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7年“三夏”秸秆综合利用项补贴资金1814.56万元。
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发改环资[2011]73号)
合计
22574.583479
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2月12日印发
8
级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监测分平台补贴资金尾款28.608779万元。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2]49号)
9
节能能力项目
64.25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6年“上海市公用、自备燃煤机组供电煤耗监测验证(2016-2017年)”结转项目安排第一笔50%支持资金19.75万元;2015年“上海市地方标准《直流电风扇能效测试方法、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制定”等4个结转项目经验收安排第二笔支持资金20万元;2014年“《上海部分行业限制类、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制定”结转项目安排经验收安排第二笔支持资金24.5万元;共计64.25万元。

清洁生产
2954.5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345家清洁生产企业的奖励资金2954.5万元。
市经济信息化委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19号、《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502号)

上海2016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上海发改委

上海2016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上海发改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502号)
4
高效电机
277.02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旧电机回收补贴资金85.83万元,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补贴资金191.19万元,小计277.02万元。
市经济信息化委
《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推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2]682号)
7
污水厂主要污染物超量削减
14059.1797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5年度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超量削减补贴资金14059.1797万元。
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超量削减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2]069号)
8
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
2
合同能源管理
3945.42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133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奖励资金3425.71万元,前期诊断费468万元,项目审核费51.71万元,共计3945.42万元。
市经济信息化委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0]833号)等有关规定,
3
清洁生产
2026.5
安排227家于2012-2014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已通过审核的企业补贴资金1743.5万元,2016年8个清洁生产中高费示范项目补贴资金283万元,共计2026.5万元。
市环保局
《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沪环保防[2015]325号)和《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实施细则》(沪环保防[2016]112号)
10
老旧汽车淘汰
1512.5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11]07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7.25【实施日期】2011.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1]07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报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夯实基础工作,强化全社会节能和低碳意识,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资金使用条件)申请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相关工作须列入市政府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或国家明确要求地方开展的。

2、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中未予安排的,原已通过部门预算渠道安排的仍维持不变。

3、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与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相关的工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经信节[2017]67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11.01【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沪经信节〔2017〕67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上海市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7〕12号),全面提升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和信息化水平,指导和推进本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根据《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编制了《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11月1日附件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1.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工作,建立操作有序、管理规范的验收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申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能源管理中心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符合国家项目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指标要求。

3.《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 ...

3.《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 ...

附件三: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19号)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本市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资金来源)本市用于清洁生产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四条(实施期限)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至2020年期间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专项扶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二)单位财务状况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四)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环保等强制标准;(五)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根据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清洁生产重点工作情况定期发布。

第六条(扶持范围)本办法主要扶持下列清洁生产项目:(一)通过采用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二)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项目;(三)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四)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项目。

(五)位于本市195、198地块内的企业仅限申报不新增产能的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流程

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流程
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流程
项目申报
项目审核
未通过
通过
通知项 目单位
资金拨付
市经委于每年一季度印发清洁 生产项目年度申报通知,项目单位向 区县经委或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申 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正式申请文件和 项目实施方案等。
区县经委或控股(集团)公司按 市经委通知规定进行初审后,以书面 文件形式上报市经委。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 门组织专家对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 形成审核结论;并提出资金资助审核 意见。
市政局按照市经委的审核意 见,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 定,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 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
监督和管理
市经委对清洁生产资金及项目 进行管理并跟踪成效,不定期组织有 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每年对清洁生 产试点示范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2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四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2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四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2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四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沪发改环资〔2020〕130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2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四批)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0〕130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教委: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制[2020] 1039、1089号、沪经信节[2020]1098号、沪环函[2020] 188号、沪水务[2020]1083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

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8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86826.532709万元(详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排计划1、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0]164号),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18]7号)等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6、2018年度14527辆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资金12959.187万元。

2、按照《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等相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3205.3847万元,其中:审核通过的21个节能技改项目补助资金1294.71万元,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67万元;17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资金1396.9万元,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43万元;34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补助资金340万元;5个高效电机项目补助资金49.2747万元,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14.5万元。

3、按照《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19号)等相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78家企业清洁生产项目补助资金4805.68万元。

上海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指引

附件3上海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指引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上海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下简称:强审)工作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内容、要求及时间节点,特编制《上海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指引》。

具体内容如下:一、名单提出区生态环境局按管理权限提出辖区内应实施强审的企业名单,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核定后统一发布全市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名单确定后,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书面通知企业并对企业实施强审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信息公开强审企业名单公布后(或收文后)一个月内,通知并指导辖区内强审企业登录“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根据“双超”、“双有”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启动强审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启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可自行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需向辖区生态环境局报送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审核工作计划、委托审核的技术服务合同、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1)等。

四、审核评估强审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具备评估条件的应向辖区生态环境局提出评估申请,同时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区生态环境局或其委托的评估验收机构组织专家依据《上海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审查要点》对审核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技术审查要求后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现场评估。

五、审核验收强审企业完成审核评估后应积极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方案全部实施完成并达到一定绩效、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向辖区生态环境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区生态环境局或其委托的评估验收机构组织专家依据《上海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审查要点》对验收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技术审查要求后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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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专项扶持办法
(沪经信法[2017]219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本市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清洁生产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四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至2020年期间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扶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单位财务状况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四)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环保等强制标准;
(五)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根据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清洁生产重点工作情况定期发布。

第六条(扶持范围)
本办法主要扶持下列清洁生产项目:
(一)通过采用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二)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项目;
(三)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四)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项目。

(五)位于本市195、198地块内的企业仅限申报不新增产能的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扶持方式)
相关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在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评估验收后,由企业自行申报,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获得扶持奖励:
(一)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二)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相关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通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统一申报。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请专项扶持,应当编写《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含下列材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清洁生产审核(含项目)验收意见;
(四)《清洁生产项目实施情况表》;
(五)项目立项(备案、核准、审批)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六)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相关意见),排污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七)规划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审核意见或相关意见),用地手续文件(房地产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八)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项目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
(九)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等。

第十条(项目审核评估验收)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评估验收工作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形式组织开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项目审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共同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资金数额。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和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申请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对扶持项目进行管理和抽查评估。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使用资金并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管理,扩大项目的资源环境效益。

第十四条(相关责任)
在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项目申报企业存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关单
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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