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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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民办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第四条民办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并由民办学校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民办学校尽可能独立设置财务科(室),统一管理民办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集中管理民办学校的各种资金。

民办学校不得在财务科(室)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

没有设立财务科(室)的要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

第五条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民办学校预算是指民办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性财务收支计划。

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民办学校的收入预算,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参考本年度维持民办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概括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浙江温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民办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第四条民办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并由民办学校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民办学校尽可能独立设置财务科(室),统一管理民办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集中管理民办学校的各种资金。

民办学校不得在财务科(室)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

没有设立财务科(室)的要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

第五条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民办学校预算是指民办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性财务收支计划。

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民办学校的收入预算,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参考本年度维持民办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概括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五条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民办学校预算是指民办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开展方案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性财务收支方案。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三)对附属单位津贴支出指民办学校用财政津贴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津贴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指实行收入上缴方式的民办学校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那末,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民办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津贴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指民办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办学结余可以用于学校事业的开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本钱的合理补偿。结余分配顺序为:
(一)计提开展基金:原那末上按民办学校当年净结余15%-25%计提,当开展基金到达学校近五年平均学费收入的50%时,可再也不提取。
(二)对投资者投资本钱的合理补偿: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本钱,预留开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积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

非营利民办学校财务制度

非营利民办学校财务制度

非营利民办学校财务制度一、总则非营利民办学校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经济安全和良好运转。

为此,非营利民办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保障财务安全和透明度。

二、经费来源1.政府拨款:非营利民办学校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向政府申请拨款,用于学校的基本运营和发展。

2.社会捐赠:非营利民办学校可以依托社会力量,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建设和项目实施。

3.学生学费:非营利民办学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用于学校的教学和管理。

4.其他收入:非营利民办学校还可以通过办学活动等方式,获取其他收入,用于学校的支出。

三、财务管理部门非营利民办学校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财务人员,确保财务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四、财务预算非营利民办学校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收支情况和用途,确保经费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财务预算应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经费管理非营利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规范经费的使用和监督。

经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1.经费审批:学校各项支出应经过预算和审批程序,确保合规性和有效性。

2.经费监督:学校应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审计,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防止经费的滥用和挪用。

3.经费使用:学校应根据经费用途,及时拨付经费,确保各项支出的正常进行。

4.经费报销: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经费报销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确保报销凭证真实有效。

六、资产管理非营利民办学校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目录和管理责任,做到物尽其用,维护资产安全和价值。

1.资产登记:学校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进行登记,建立资产档案,明确资产归属。

2.资产盘点:学校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做到清查不漏、清查不错。

3.资产处置:学校应建立资产处置程序,合理安排资产的报废和处置,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非营利民办财务管理制度

非营利民办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非营利民办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制1. 民办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学校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3. 学校设立财务监督机构,负责对学校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财务工作的合规、合法。

三、财务收支管理1. 财务收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

2. 学校的收入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校内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政府补助等。

3. 学校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其他费用等。

4. 财务收支实行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资产管理1.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2. 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职责。

3. 资产购置、处置、报废等事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4. 学校应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五、会计核算1. 学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2. 学校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可比性、谨慎性等原则。

3. 学校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六、审计监督1. 学校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收支合规、合法。

2. 学校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3.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加强非营利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盈利民办学校财务制度

非盈利民办学校财务制度

非盈利民办学校财务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非盈利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保障学校的经济运转,合理利用资金资源,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会计核算体系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2.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会计政策,明确会计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3. 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三、资金管理1. 学校应当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的募集、使用、保管和监督等内容。

2. 学校应当合理规划资金使用,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保证教学质量。

3. 学校应当建立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4. 学校应当建立资金监督制度,对学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财务报告1. 学校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等,对学校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运作进行全面、及时的披露。

2.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接受审计和监督。

五、审计监督1. 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对学校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学校应当接受外部审计,由专业机构对学校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开审计报告。

3. 学校应当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管理规范、透明。

六、责任追究1. 学校财务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管理学校财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 对于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学校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

3.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非营利性学校财务制度

非营利性学校财务制度

非营利性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营利性学校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合法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非营利性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旨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学校的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学校的财务稳健运行。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诚信、高效”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完善财务管理机制,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应坚持“财务独立、自主权”的原则,保证学校财务独立自主,杜绝政府和企业干涉学校财务管理的现象。

第五条学校应当充分尊重教育规律,依法依规办学,加强财务监管,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的财务安全。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网络,明确职责分工,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顺畅进行。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经费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方面的制度,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八条学校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收支情况,科学安排经费使用,确保校园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制定财务预算编制方案,明确预算编制的时间表和流程。

第十条学校应当设置财务预算编制工作组,由学校领导和财务人员组成,责任明确,任务清晰。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充分考虑各项支出的实际情况,合理编制预算,并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私自挪用公款,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财务预算的有效执行。

第三章会计核算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操作,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设立会计核算岗位,由专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独立、公正、客观。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明确财务状况,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文件,备查服务。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定期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审查,确保会计核算质量。

民办非学校财务制度

民办非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非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非学校,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民办非学校财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节约高效: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民办非学校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财务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财务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编制学校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

(四)参与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

(五)负责学校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民办非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等教育学历或者同等学力。

(二)熟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六条民办非学校财务收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财务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真实性:财务收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性:财务收支应当及时入账、核算。

(四)安全性: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民办非学校财务收支主要包括:(一)收入管理: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捐赠收入等。

(二)支出管理: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维修经费等。

第八条民办非学校财务收支应当实行以下制度:(一)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二)收支两条线:收入与支出分别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审批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四)报销制度:严格执行报销制度,规范报销手续。

非盈利培训学校财务制度

非盈利培训学校财务制度

非盈利培训学校财务制度一、总则非盈利培训学校是为社会公益性质的教育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是来自于政府拨款、捐赠和学费等渠道。

为了保障学校的财务安全,规范财务管理,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经费管理1.经费使用范围:经费只能用于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包括教师薪酬、学生福利、设备采购、场地租赁等。

2.经费来源:学校经费的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捐赠、学费收入等。

各项经费必须按照规定渠道进入学校指定账户,不得私自挪用。

3.经费使用审批: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支出必须经过校长或财务部门审批。

课程和教材费用必须在严格控制的预算内使用,不得超支。

4.经费核算: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确保每一笔经费都能够清晰、准确地记录和核算。

5.经费监管:财务部门对学校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财务管理1.财务部门设置:学校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和运作。

财务部门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财务制度建设:学校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账务处理、报表编制等方面的规定。

3.财务报告:学校每月必须向上级单位提交财务报告,明细列出收入和支出情况,并详细解释费用来源和用途。

4.财务审计:学校必须定期对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会计核算1.会计政策:学校采用合理的会计政策,遵循国家财务法规,不得擅自调整会计政策。

2.会计核算: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表。

3.会计档案:学校必须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会计监督:学校必须对会计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五、风险管理1.风险预防:学校必须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确保学校的财务安全。

2.应急预案:学校必须建立应急预案,一旦出现财务风险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财务安全。

3.财务公开:学校必须依法对外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务透明度。

关于民办非盈利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民办非盈利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非盈利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关于民办非盈利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民办非盈利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民办非盈利机构财务管理制度11、本会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事项记录和反映本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2、本会资金由理事会集中管理,归口使用。

3、本会资金使用实行年度预算制度。

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资金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议综合平衡,报民政局、区红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理事会按预算实施,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决算。

本会应严格按照预算专款专用,使用预算外的资金须报理事会议讨论并经理事会、区民政局批准追加资金后方能使用。

4、本会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任职资格证书,并根据会计的.有关规定依法建账,保证本会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信息质量。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的职责应严格实行分离,并按本会实际工作情况,对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轮换。

6、每月10日前须编报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季度需另报基金收支统计报表、半年度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年终编报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报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和年度决算报告。

关于民办非盈利机构财务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实现集团战略目标,规划集团资源配置,明确集团经营责任,强化集团业绩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分公司。

第三条实行统一的预算表格和预算方法,各分公司的预算初稿和定稿须报总公司总经理处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总部财务部负责预算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各项预算工作。

第五条所有涉及集团经营活动、资金支出的事项均应纳入年度预算内容。

预算年度自公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第六条年度预算是集团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依据,是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制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制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保障学校的稳定运行和发展,制定本财务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机构1. 学校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应当有专门的财务人员,具备相关的财务知识和技能。

2. 学校应当设立财务委员会,由校长或者校董会成员担任主任。

财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审核财务决策。

3. 学校应当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财务预算管理1. 学校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并报财务委员会审核批准。

2.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财务部门应当向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公开学校的财务预算,接受他们的监督和建议。

四、资金管理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收支管理。

严格执行资金管理权限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学校资金应当用于教育教学和学生福利等公益事业,严禁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3. 学校应当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对学校的所有资金流向进行记录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五、会计核算1.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以确保会计凭证和账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报财务委员会审核批准。

3. 学校应当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的会计核算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资产管理1. 学校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和登记。

2. 学校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维护价值。

3. 学校应当建立资产使用和处置程序,对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进行审批和备案。

七、财务监督1. 学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财务监督。

民办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非学校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民办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民办非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民办非学校所有财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与审计等方面。

第三条民办非学校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诚实信用原则:财务活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3. 节约高效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四条民办非学校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2. 组织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决算;3. 审核学校各项财务收支;4. 管理学校资产,确保资产安全;5. 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6. 审计和监督学校的财务活动。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六条学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学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学费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收费标准收取,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八条捐赠收入应当及时登记、核算,并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九条政府补助和其他收入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条学校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支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2. 优先保障原则:优先保障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3. 经济合理原则:支出应当合理、节约,避免浪费。

第十一条学校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用经费等。

第十二条人员经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工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公用经费和专用经费的支出应当符合预算和实际需要,不得超支。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民办非营利性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非营利性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营利性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本机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财务活动。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隐瞒、伪造。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机构财务状况,确保财务信息完整。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报告及时准确。

(五)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机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本机构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机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

(二)编制、执行财务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三)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四)负责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五)参与机构重大财务决策,提供财务咨询。

(六)对机构财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筹集:(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合法筹集资金。

(二)按照捐赠者意愿,合理使用捐赠资金。

(三)积极争取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资助。

第七条资金使用:(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合理使用资金。

(二)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督,防止资金浪费和流失。

第八条资金管理:(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程序。

(二)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三)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报告。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九条财务核算:(一)严格按照《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建立健全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三)定期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准确。

第十条财务报告:(一)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民办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产管理、成本核算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原则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政策,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勤俭节约原则: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4. 会计核算原则: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设立财务部,负责全校财务管理。

财务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负责财务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实施学校财务管理制度;2. 编制和执行学校财务预算;3. 管理学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4. 进行会计核算,提供财务报表;5. 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学校资金管理遵循以下规定:1. 学校资金必须存入银行,不得以现金形式存放;2. 学校资金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3. 学校资金支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不得擅自支出;4. 学校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七条学校资产管理遵循以下规定:1.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2. 学校资产购置必须经过审批,不得擅自购置;3. 学校资产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4. 学校资产报废必须经过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成本核算第八条学校成本核算遵循以下规定:1. 学校成本核算必须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2. 学校成本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3. 学校成本核算必须定期进行,并及时反映到财务报表中。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学校财务部定期对全校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民办非营利学校财务制度

民办非营利学校财务制度

民办非营利学校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民办非营利学校的财务管理,保障学校经费的合理使用,保持学校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目标1.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保障学校的经费合理使用;2. 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加强对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督;3. 优化学校资金的运营,提高经济效益;4. 提高学校的财务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安全。

三、财务管理框架1. 财务部门设置学校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学校全面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应当设立专职财务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2. 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

3. 内部审计学校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学校的财务管理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上的问题,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四、财务管理流程1. 预算管理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发展需求和经费来源制定年度预算。

预算管理应当按照学校章程和相关规定,经过审批程序后进行执行。

2. 会计核算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准确核算各项收支,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3. 资金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作。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存放在合法的金融机构,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4. 内部控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纠正学校财务管理中的各种风险。

学校应当制定人员权限和责任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五、财务监督1. 外部监督学校财务管理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确保学校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内部监督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防范和纠正财务管理中的各种风险。

六、财务管理责任1. 学校领导责任学校领导应当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学校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

民办非学校的财务制度

民办非学校的财务制度

民办非学校的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校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办非学校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限成本,最大效益”的原则,加强财务信息的搜集、记录和管理,健全财务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民办非学校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强化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第四条民办非学校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财务预算和报告,监督财务运作,确保资金安全,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民办非学校的校长或者校董会负责人应当对财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任职、考核和奖惩,落实财务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民办非学校可以设立财务监督部门,由校董会负责人任命,由独立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组成,独立于财务管理部门,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财务制度第七条民办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和审计等内容,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高效和透明。

第八条民办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凭证的填制、登记和保存,及时编制会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民办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收支、保管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合理布局资金的使用,防止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第四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十条民办非学校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各项支出预算和收入预算,做到收支相平、资金保障、效益优先,保证财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民办非学校应当根据财务预算编制财务计划,落实相关部门的财务责任,加强对资金的监控和执行,及时调整预算方案,确保财务预算的有效实施。

非营利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非营利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营利学校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非营利性质的教育教学、科研、培训、服务等活动中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校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2. 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 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效益;4. 透明公开原则:加强财务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财务管理透明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实施学校财务管理制度;2. 负责编制、执行学校财务预算;3. 负责管理学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4. 负责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和财务分析;5. 负责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6. 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学校财务预算按照“合理编制、科学论证、严格审批、强化执行、注重监督”的原则进行编制和执行。

第七条学校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1.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赠、其他收入等;2.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科研经费、培训经费等。

第八条学校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四、资金管理第九条学校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专款专用原则:确保各项资金按照预算规定用途使用;2.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和浪费;3. 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资源。

第十条学校资金来源包括:1. 财政拨款;2. 学费收入;3. 社会捐赠;4. 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学校资金支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编制资金使用计划;2. 经批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3. 严格按照预算和计划使用资金;4. 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分析。

民办非盈利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非盈利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盈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民办非盈利组织及其下属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管理的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构、隐瞒、篡改。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反映财务状况,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财务风险。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单位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职责:(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负责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反映财务状况。

(五)负责财务审计、评估等工作。

三、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二)收支两条线原则:收支分开,确保资金使用透明。

(三)现金管理原则: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安全。

第七条资金收支管理:(一)资金收入管理:严格按照收入管理制度执行,确保收入来源合法、合规。

(二)资金支出管理:严格按照支出管理制度执行,确保支出合理、合规。

(三)资金结算管理:采用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进行结算,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安全。

四、会计核算第八条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二)持续经营原则: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三)一致性原则: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会计核算内容:(一)资产核算: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进行核算。

(二)负债核算: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项等进行核算。

(三)收入核算:对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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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浙江温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民办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第四条民办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并由民办学校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民办学校尽可能独立设置财务科(室),统一管理民办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集中管理民办学校的各种资金。

民办学校不得在财务科(室)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

没有设立财务科(室)的要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

第五条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民办学校预算是指民办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性财务收支计划。

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民办学校的收入预算,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参考本年度维持民办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概括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

民办学校的支出预算,应根据民办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的需要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首先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性支出,统筹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七条民办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民办学校必须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组织财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年度预算,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核,报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预算一经备案,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

未经规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改变。

第九条民办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在确保人员工资和教学所需经费的前提下,由民办学校财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收入内容:(一)财政补助收入指民办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民办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民办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民办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民办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为民办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如伙食费等)和代收费,不列入学校收入。

服务性收费根据非盈利原则,按实际服务成本收取。

代收费采用按学期收取,定期结算,不得挪作它用,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期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全部纳入民办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民办学校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四条民办学校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民办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指民办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指民办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民办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指实行收入上缴方式的民办学校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结余及分配第十八条结余是指民办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

经营收支的收益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事业亏损。

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办学结余可以用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

结余分配顺序为:(一)计提发展基金: 原则上按民办学校当年净结余15%-25%计提,当发展基金达到学校近五年平均学费收入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

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 倍计算。

(三)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如果当期结余额为零或负数的,民办学校可以暂停计提各类基金,不考虑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

如果民办学校前期发生亏损,民办学校应当在弥补亏损后按上述程序提取各类基金。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条专用基金是民办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专用基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指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民办学校教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医疗基金指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学校,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四)发展基金指用于民办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五)风险基金指用于办学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以及学校清算各项费用。

民办学校必须提取并维持学费年总收入的5%作为风险基金。

学校在使用风险基金,由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报财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资产是指民办学校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学校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三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而取得的、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各民办学校一般只能在一个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民办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民办学校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盘盈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账;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在年终前及时处理调整。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具体目录由学校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民办学校应根据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由校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法定代表人审批。

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报废时,还应报经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者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民办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采用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民办学校一般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是民办学校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民办学校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科目。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第三十条开办费是指民办学校在批准招生之前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

开办费用应在发生当期全部转入当期净收益。

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是民办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单位的投资。

民办学校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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