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建立并推行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保证工程建设投资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转移分散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与国际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通行的惯例接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下面我就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一)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资、融资体制改革,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已由在计划经济中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国家事业单位转变为市场需求服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也由完全由国家承担逐步过渡到完全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
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是一项知识、技术密集型智力劳动,例如一项工程设计少则涉及到几十种,多则涉及到上百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复杂程度很高。
同时,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因而工程勘察设计中存在着许多风险,勘察设计人员难免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甚至是勘察设计质量隐患。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工期长,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面临着很大的职业风险。
另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逐步从单一国有投资为主体的局面逐步发展到多元化投资主体并存的局面,不仅有政府投资、企业投资,还有国外投资和民间投资。
国外投资和民间投资都具有强烈的投资风险意识,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规避工程设计质量风险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
同时,随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深入推行,国有投资主体对规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意识也在加强。
综上所述,一方面,投资主体对规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承担者,但在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后又无力进行赔偿,因此,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势在必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8.12
•【字号】粤建质函〔2024〕651号
•【施行日期】2024.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有序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衔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实际需要,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省按照原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7月31日(含)以后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
企业可自行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址:
https:///#/user/home)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新设立、增项、延续)申请暂不受
理,资质变更、注销等其他事项正常受理。
三、为便于后续资质审批工作快速展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登录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及时更新完善企业人员、设备、场所等信息。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2日。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
节能评估报告应科学全面评估对投资建设项目能源利用情况,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审查办法》等国家现行的节能法规、标准,并通过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应满足内容齐全、数据准确、论据充分、结论明确的要求,为决策 者定方案、定项目提供依据。报告中确定的主要工程技术数据,应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 的要求,确定的融资方案,应能满足项目资金筹措及使用计划对投资数额、时间和币种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
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 活动,简称项目管理。
专业咨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由专业咨询工程师所提供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
询、招标代理、监理等专业咨询工作。
分包给具备相关专业咨询资质和能力的咨询单位,由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分包咨询 单位签订分包咨询合同并提交投资人认可备案。
人可指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咨询业务主要承担单位,并应由其负责总体规划、统 一标准、阶段部署、资料汇总等综合性工作;其他咨询单位应分别按合同要求负责其所 承担的具体工作。
4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条件
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项目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程咨询、规划、勘察、 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相关资质。
投资人应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委托双方 的权利义务、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成果文件表现形式,成果质量与工期目标,全过程 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或计费方式) 、变更程序等内容。委托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全国2020年出台工程造价调整文件汇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粤建市〔2020 〕119号
2020年7月17日
江西省
关于大力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暨提升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引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赣建质〔2020 〕6号
2020年7月3日
四川省 关于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资质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 川建科信发〔
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2020年7月2日
辽宁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2020年7月13日
福建省 关于加快查处房屋安全鉴定违规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 闽建安函〔
乡建设厅
2020〕43号
2020年7月24日
江苏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 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 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资 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实行无纸化办理的通 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2020年7月3日
河南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施工程施工 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豫建行规〔 2020〕4号
2020年7月23日
海南省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3号
2020年7月3日
广西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6日
河南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 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建市〔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1月30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93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93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市政局、公用局、水务局):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0级特大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地震是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程度大、难以预测等特点,重特大地震一旦发生,破坏性大,影响广泛。
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已成为全社会十分关心的敏感话题。
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表明,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既有工程的抗震加固,扎实编制和组织实施好城乡抗震防灾规划,是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抗震防灾措施。
为此,各级建设、规划、市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抗震设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要把抗震设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抗震设防工作的紧迫感和政治责任感,坚决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和侥幸心理,要居安思危,防患于未来,以对党、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抗震设防工作。
二、突出重点,着力抓好既有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普查工作汶川大地震的教训表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生命线工程是发生群死群伤的主要场地。
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引以为鉴,认真吸取教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保监厅发[2004]5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方便各公司开发责任险产品,保监会将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要认真研究和注意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涵义,在对市场全面、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对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开拓创新,提供市场需要的责任险产品,促进我国责任险的发展。
二、各保监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出台的涉及保险业务方面的法规,及时指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积极推动相关保险的发展,为地方经济提供保障。
同时,应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各保险公司、保监局如收集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类似规定,请及时报保监会财产险部。
附件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为推动责任险发展,保监会法规部将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涉及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内容如下:一、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建设部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7.11•【文号】建设[1999]176号•【施行日期】1999.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17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勘察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它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关系到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也反映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和文化水平。
因此,勘察设计质量工作一直是各级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重点。
当前,勘察设计的质量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是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也存在质量意识淡漠、市场行为不规范、违反建设程序、执法监督不力等问题,近年来发生的某些工程质量事故就与勘察设计的质量问题有关。
党中央、国务院对工程建设质量十分重视,今年初,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勘察设计单位要确保其勘察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特别是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经济、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要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勘察设计人员,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在工程寿命期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负终身质量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05•【文号】建质[2005]133号•【施行日期】2005.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发挥市场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随着我国加入WTO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健全,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对于化解工程建设各方技术及财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各方诚实守信都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起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利于用经济手段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最终用户的利益;有利于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落到实处;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发挥市场配置建设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
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指导,有关单位也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共同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2011-02-28 上午11:47:31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5粤建质〔2011〕13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2.06•【文号】建市[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市[2013]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2月6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和灵魂,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促进先进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环节,是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对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科学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的重要时期。
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理念,明确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一)发展理念工程勘察设计要坚持质量第一、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科技引领、人才兴业,文化传承、创新驱动的理念。
工程勘察设计要始终坚持将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功能和质量;充分考虑地域、人文、环境、资源等特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推进低碳循环经济建设;注重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产业技术进步;加强人才培养,提升行业队伍素质;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坚持技术、管理和业态创新,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5.09•【文号】建质〔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建质〔2022〕3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为指导和促进“十四五”时期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5月9日“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一、发展环境“十三五”时期,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平稳,设计建成大批国家重点工程,方案独创性有所提升,勘察设计技术水平再上新台阶。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总数达23741家,年均增速3.0%;从业总人数达440.0万,年均增速7.7%;营业总收入达72496.7亿元,年均增速21.8%。
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不断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快速增长,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科技活动投入年均增速达28.8%,关键技术研究不断取得新进展,技术体系日趋完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转型有序推进。
国际化水平取得较大提升,境外市场新签合同额比“十二五”末期增长47%。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要认识到,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设计创新能力不足,高端人才吸引力下降,复合型人才短缺,高端服务供给能力亟待提高,同质化低价竞争问题依然存在,国际竞争力有待提升,勘察设计品质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存在差距,推动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责任重大。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有利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力求经济美观。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领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二)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五)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六)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七)违反合同擅自拖延勘察、设计周期;(八)扣押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粤建房〔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政法委、文明办、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各银保监分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制定配套政策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对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广东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部署落实国家十部委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出台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组织领导,部门密切合作各地要将住宅物业管理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属地镇街具体负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政法、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或单位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通过成立工作专班等方式,协同做好本辖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牵头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完整word版)1、工作基础(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评估行业自律及监管体制研究》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1、工作基础(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1)广东协会在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效果方面成绩卓著广东协会建立了一系列关于全省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登记的办法及规范化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并随着行业发展和估价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尤其在从业资格注册标准、准入技术标准、准入条件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方面明确了相应的制度规定。
在注册、变更、年检环节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广东省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办法》在5年内经过3次修改完善;在受理新机构注册申请中,除继续开展执业能力考核之外,还增加现场查勘程序,有效避免虚假注册。
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要靠全体会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观念的提高,在我国现实环境下,制度约束是诚信建设的重要保障.协会十分注重制度层面的设计,近年来出台了《广东省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制订了《广东省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会员自律守则》、《执业会员十不准》;还设立了执业风险金完善评估机构责任保障机制,公布了《关于推进广东省土地估价行业职业风险商业保险的指导意见》等.省协会与全省机构签订了《诚信经营责任书》。
根据省信息办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我省土地估价信用信息纳入了省双信息公开的内容之一,实现了土地估价信用信息全公开。
广东协会积极支持会员创新发展,并向全省推广,一些会员的业务发展走出了地方特色,有效树立起专业形象,成为地方政府信赖的专家、助手,如深圳格衡、广州衡信、广东中地、广东卓越、惠州恒正、清远国政等等.(2)拥有扎实的课题研究应用经验近年广东协会积极承接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国土局课题二十余项,广东协会自己立项课题十八项,其中国土资源部试点、省国土资源厅立项的《广东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研究》课题获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二等奖。
有关估价行业自律及监管体制研究的课题有:《土地估价业务成本测算与收费标准研究》、《估价企业法人治理及内部风险防范》、《估价行业职业责任保险体系建设研究》、《估价行业职业责任保险指导意见》和《土地估价机构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研究》等.广东协会不仅重视课题研究,也十分重视课题成果的应用.如广东协会自己立项的十八项课题中,分割土地价值评估等大多数课题成果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推广应用。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地区经营管理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地区经营管理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10.13•【字号】•【施行日期】2003.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地区经营管理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各地级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企业跨地区经营活动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的要求,按“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工程许可实行备案”的原则,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地区经营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建设厅取消《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备案登记证》及办理单项注册。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各级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对已取得《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以及《工程设计专项证书》的省内、外勘察设计企业,跨部门、跨地区经营,在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建设厅不再向省内各市开任何介绍信或签署任何意见。
二、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粤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该企业可以直接到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县级市(区))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进行登记备案)。
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取消对勘察设计企业投标前的投标资格登记手续;持丙级资质证书的原则上不能跨省经营。
三、勘察设计企业跨部门、跨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向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备案材料如下:(一)项目承接意向书(中标通知书或与项目委托方签署的合同文本);(二)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四)《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格样本附后,并可在网上下载,网址:http:///);(五)各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指引》
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指引1 总则1.0.1 为有效指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供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各方主体参考使用。
1.0.3 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确保施工作业符合基本技术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 各责任主体施工安全管理2.1 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安全管理2.1.1 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并依法依规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下同)。
小散工程涉及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情形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实施,具体资质资格要求见《深圳市小散工程资质资格指引》。
2.1.2 小散工程应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1.3 应按要求向施工方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符合技术要求。
2.1.4 应在开工前查清附近地下管线、设施的分布情况,对地下管线、设施,周边建(构)筑物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1.5 应督促承包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2.1.6 应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
2.1.7 应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1.8 工程涉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中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委托施工合同,并按要求落实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2.2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2.2.1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广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3月29日颁布,6月1日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有利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力求经济美观。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领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二)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五)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六)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七)违反合同擅自拖延勘察、设计周期;(八)扣押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设字[2005]1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02.18
【实施日期】2005.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粤建设字[2005]14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建设单位的投资安全,保证工程设计单位的稳定经营,转移工程设计单位及技术人员执业责任风险,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和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218号),我厅在充分进行勘察设计市场调查及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积极推行并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全面贯彻《建筑法》、《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