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docx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经济签证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签证管理。
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经济签证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真实性原则:经济签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时效性原则:经济签证应当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办理。
(四)公平性原则:经济签证的办理应当公平、公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职责:(一)建立健全经济签证管理制度,明确签证办理流程和审批权限。
(二)指定专人负责经济签证的办理、审核和归档工作。
(三)对经济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签证内容的准确性。
(四)对经济签证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签证内容与范围第六条工程经济签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图纸变更、设计参数变更等。
(二)施工方案变更:包括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施工工艺等变更。
(三)工程量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加、工程量减少等。
(四)材料设备变更:包括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变更。
(五)工期变更:包括工期延长、工期缩短等。
(六)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工程经济签证范围:(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变更。
(二)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签证办理程序第八条工程经济签证办理程序:(一)提出签证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申请。
(二)审核签证申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签证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三)签证审批:签证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审批。
(四)签证实施:施工单位根据审批后的签证内容进行实施。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文件编号:GCGL第007号第1条为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签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签证内容的客观真实、数字准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签证的办理应遵循内部两审两定:工程管理部审核、工程审算部复核、工程总监核定、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外部两签:监理公司工程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一般情况先签后审、特别情况先审后签的原则,具体情况由工程管理部根据现场管理情况掌握。
第3条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需现场测量确定的土方工程量、变更工程量、零星修补拆除工程量、室外总体工程量、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量等。
第4条工程签证的签发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指令、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经确认的会议纪要。
工程指令由工程管理部经理和工程审算部经理“双签”发出,《工程设计变通知单》(GCGL-表22)由设计单位签章发出,确认的会议纪要须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管理部相关人员、工程审算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
第5条工程指令:是因甲方原因下达给施工单位施工合同之外的工作任务。
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工程指令表》(GCGL-表27),明确施工单位的工作任务,注明下达工程指令的原因。
工程管理部在签发《工程指令表》(GCGL-表27)前应先填写《工程指令审批表》(GCGL-表28)按规定流程审批。
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指令表》(GCGL-表27)申请工程签证。
第6条工程签证内容的确认:施工单位在办理签证前,应提前通知工程管理部和监理单位。
签证内容应由工程管理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同时参加,现场会签共同确认。
室外土石方工程测量、基槽土石方工程测量,须工程管理部和工程审算部共同参加测量、确认。
第7条工程签证的报审资料:施工单位在工程签证内容确认工作完成后三日内,将工程签证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向监理单位报送。
工程签证报审资料应包括:计算书、收方记录、测量图纸、签证工作的书面通知依据等资料。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附件一工程签证管理办法1 范围根据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管理规范》(2011版)和紫金建(2008)192号《关于加强工程管理和规范工程签证的通知》、《建设工程资料规范化管理专题会议纪要》【2013】3号制订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新建、扩建、技改等基建项目。
2 定义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在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之外,施工预算或预算定额、工程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经济文件。
3 类型工程签证分为工程技术签证、工程经济签证、工程工期签证和工程隐蔽签证,其中:3.1工程技术签证: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的临时修改,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
一般应组织论证,重大变化应征得设计人员同意,做到安全、经济、适用。
3.2工程经济签证: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场地、环境、业主要求、合同缺陷、违约、设计变更或施工图错误等因素,造成业主或承包商经济损失方面的签证。
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应把握好有关定额、文件规定。
3.3工程工期签证:主要是在实施过程中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及业主等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工期延误的签证。
3.4工程隐蔽签证:指施工过程中对以后工程结算影响较大,资料缺失将无法补救、难以结算的签证。
主要有基坑验槽记录、软地基处理、钢筋隐蔽验收等。
4 原则4.1准确无误原则:签证单中的资料记载详细、内容明确、表述无歧义。
(如土方开挖,必须确定土方类别、开挖方式、开挖机械、土方外运运距、运输方式、运输机械等。
)4.2一单一算原则:一个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预算,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如果签证内容简单,也可以一份预算对应多个签证单,但是该预算书应根据不同签证单的内容分别列项。
4.3量价分离原则: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由工程管理部门确认,价格由工程预算部门或预算员根据合同及相应的计价办法审核。
4.4完工确认原则:当现场签证完工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在完工后3日内签字确认。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签证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签证的结算效率,加强工程签证的管理力度,做到管理有规章,签认有约束,正常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黄石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项目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或各项目部所有工程类合同发生的工程经济签证。
由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子公司或项目部经负责人批准,适用本管理办法。
定义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在这里特指除设计变更、工期延期、停工窝工索赔(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经济签证外,所有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工程经济签证。
工程签证适用条件: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零星用工、用料、用机械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临时设施增补项目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原施工单位拒做、漏做、拒维修而需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项目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因甲方指令(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顺序)改变而造成的返工工程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合同范围外,金额≤2万的零星工程均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合同范围外,金额>2万的零星工程,该零星工程直接委托在建单位施工,且计价原则必须遵循委托单位主合同计价模式的,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职责公司工程副总经理4.1.1对工程经济签证工程的方案审核、成本的确定、签证合理性等各方面负总责。
4.1.2负责对施工方有异议的单价,组织公司成本控制总监、项目成本、工程人员一起定价。
4.1.3负责对项目工程部出具的工程方案或初审的工程方案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确认的工程方案①授权范围内直接下发施工单位;②授权范围外上报总经理进行审核。
4.1.3负责对《签证工程量确认单》进行签认。
4.1.4负责对《签证结算书》进行签认。
公司成本控制中心4.2.1公司成本负责人(成控总监)对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实施和监督负总责。
基建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后勤基建处基建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在学校承建基建工程的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之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经济签证。
现场经济签证在实施前,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后勤基建处)项目主管科室须及时与审计部门沟通,并会同技术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共同到现场确认签证事由,保留相关原始记录和影像资料。
第二条根据签证额度,签认流程如下:用工在10个工日以内或直接费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后勤基建处项目主管科室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确认,报项目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有效。
用工在11至20个工日或直接费在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后勤基建处项目主管科室专业负责人、技术管理科室专业负责人现场确认,报项目主管办公室负责人、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审批后有效。
用工在21至50个工日或直接费在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后勤基建处专业负责人、技术管理科专业负责人、项目主管办公室负责人、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现场确认,报分管处领导、处长审批后有效。
用工超过50个工日或直接费超过5000元的重大经济签证,必须经后勤基建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总费用超过100000元的签证,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条施工现场经济签证须按照以上四种情况,在签证发生的14个日历天内报至后勤基建处,由后勤基建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建设项目经济签证书》上共同签字,并加盖三方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其内容方可列入工程决算。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经济签证书的,不做补签。
第四条经济签证应写明工程名称、编号、日期、内容和签证原因,必须写清准确的工程量计算式,计算出直接费总金额(如表内填写不下,可另做附页)。
第五条凡定额、合同及有关文件中已有规定或约定的项目,不再另行签证。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word版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word版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明确各方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程签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种类
第三条
工程签证按照类型分为设计签证、施工签证、变更签证等。
第四条
工程签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进行办理。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程序
第五条
工程签证的申请应当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接到签证申请后,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
况进行审核核准。
第四章工程签证的管理
第七条
工程签证应当实行台帐管理,做到记录清晰、实时更新。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核准的签证信息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第五章工程签证的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签证造成的增加费用。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签证监督管理
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建设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内容。
基建维修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基建维修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基建维修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基建维修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一、工程经济签证的范围1、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工作内容。
仅对合同承包范围之外少量的、零星的工作内容若单体、单项工程量较大(原则上超过五万元),需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
2、合同范围内无法进行图算(图算是指依据施工图、竣工图获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计算工程量)的工作内容,若能进入竣工图的,尽可能进入竣工图,以图算量。
3、因甲方原因所发生的工程量调增调减。
4、设计(施工)方案不确定的项目。
5、平基土石方工程需要签认原始地貌高程,以图算量。
6、甲方指派零星用工。
二、工程经济签证的前提条件1、合格产品计量原则:工程经甲方指令已竣工或验收合格。
未经甲方指令、未按甲方指令、材料不合格、工程未竣工、工程未验收、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签证计量、计价。
本条所称“工程”主要指“分部、分项”工程”。
2、时效性原则: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方在时效期内提请工程经济签证的,予以签证,逾期一律不予签证。
隐蔽工程需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当日办理完毕原始签证手续,非隐蔽工程需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原始签证手续;正式签证手续在原始签证手续办理完毕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直接办理正式签证手续的需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签证实行“月备案”制,每月25日由基建处负责对上一个月所有签证单进行汇登记总并冻结,即每月25日后不在办理也不在认可上月完工的任何签证项目;超时未办理的项目和超时补办的项目建设方一律不予认可,一律不予计价。
3、合理性原则:对于施工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一律不予签认。
三、经济签证程序:工程经济签证的程序,是在发出施工指令的同时由建设方会同施工方、监理方确认现状,记录原始数据,并明确施工方案,签认“基础数据记录单(一)”;在施工操作的各道工序之间,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几何数据和计价参数(如土石方类别和运距等),签认“基础数据记录单(二…)”;此原始数据记录单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原始数据记录不少于四份,正式签证不少于六份)并按照专业报监理人员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正式“工程量签证单”(如需要附工程造价签证单),各方签字确认。
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成都地奥能源公司经济签证管理办法为规范工程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经济签证工作的管理和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经济签证的适用范围经济签证是按照施工单位与项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由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监理公司、项目公司、能源公司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现场记录、审核、确认的签认证明,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经济签证适用如下范围:1、经公司确认的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含图纸会审记录)等引起的施工图纸工程量增减或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工作。
2、经公司确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措施涉及的合同外增加费用。
3、因项目需要而发生的合同约定以外的零星工程及计时工、机械台班费用。
4、按合同约定计取的窝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经济损失。
如停水、停电、施工图供应不及时等。
5、按合同约定其它需办理经济签证的费用。
对于通过设计单位作出的设计变更,对原施工图进行的补充、修改或完善,可由此按图结算的可不进行经济签证。
第二条经济签证办理程序1、凡发生的经济签证需经现场检查验收确认的,由施工单位在施工隐蔽前24h内组织监理公司、项目公司专业工程师共3方人员现场检查验收,并填写《经济签证现场检查验收单》,检查验收单需3方签字确认。
若经济签证涉及过大断层、大溶洞的处理或估计金额大于1万元的,需经能源公司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及预算部预算工程师参加现场验收,则现场检查验收单需5方签字确认。
2、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完成及现场验收后3天内,填报《经济签证单》1式3份,并经施工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交监理公司。
《经济签证单》需附相关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措施会审意见等技术支撑资料之一,及经3方或5方签字确认的《经济签证现场检查验收单》和原始验收记录、完工资料。
《经济签证现场检查验收单》和原始验收记录资料的原件由项目公司专人保存。
3、监理公司接到《经济签证单》及完整的附件资料后3天内完成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报项目公司专业工程师。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工程经济签证的适用范围1、施工单位依据我公司项目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2、施工单位根据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而变更的施工工作。
3、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
4、无正式施工图纸、因项目需要而发生的零星工作及计时工、机械台班以及返工工作量。
常规施工组织及施工措施不可再办理签证:如天气原因、冬雨季、夜间施工、临时道路、临时设施、二次搬运、不利施工环境、赶工期及措施不到位等。
第二章工程经济签证办理程序项目部为经济签证承办部门,所有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经济签证的流转由项目部负责,下发由工程部下发。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设计变更设计院签发且经设计部认可的设计变更,由工程部负责下发相关部门、监理部,监理部接到变更后下发施工单位实施。
施工单位在接到变更后28日内上报经济签证。
逾期则视为施工单位放弃增加费用的权利。
如费用减少,减少额由我成本合约部按照合同规定计算,并乘1.2系数。
2、紧急工作及零星用工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零星用工、机械台班、零星工作及须马上决策的紧急工作,可由项目经理向其主管领导电话汇报后实施。
工程完工后由监理及项目部现场负责人(二人以上)共同核实并签字认可后方可作为决算依据。
施工方须在工程完工后7日内上报经济签证,逾期视为放弃。
3、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的所有签证由项目部或施工方在施工前以工作联系单提出,经成本合约部审查、估价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作为正式文件交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作为决算依据。
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立即组织项目部、成本合约部共同测量、验收,并在7日内上报签证单。
逾期视为放弃。
第三章工程经济签证基本要求1、工程经济签证上须注明具体签证日期、签证原因、实施部位、实施内容、工作量计算式、施工简图等详细内容,涉及材料消耗的必须写清材料的品名、规格、厂家、品牌、以及市场价格和是否含运费。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管理的工程项目,因以下原因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须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的情况:(一)由于设计、地勘、地质等原因需要变更签证的;(二)业主决定的工程变更;(三)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必须发生的现场零星签证;(四)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必须发生的现场零星签证和材料设备变更;(五)经清单编制和审核单位确认的招标清单漏项、错项。
第三条工程变更签证严格实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签证事项提出后,需提交签证报告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在签证事项完成后30日内完成签证审批手续。
应急性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签证事项,经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同意后可先实施,并按本办法在10日内完成签证报告审批手续。
第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在变更签证管理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虚报,不瞒报、不增报;不得采取“恶意拆分,化大为小”等方式人为降低审批级别。
第五条工程变更签证的实施必须与签证报告审批通过的范围、内容等原则上保持一致,变更签证报告审批后实施时出现范围、内容超审批(如:实施金额超审批金额10%以上、实施金额跨越审批权限),须按照事前审批手续重新报审,未重新报审的,不予认可。
第六条工程变更签证严禁事后补签(除第三条规定之紧急情况外),未按时限办理的工程变更签证,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七条工程变更签证中涉及隐蔽工程的,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监理、过控等单位现场见证,隐蔽前未经相关单位现场确认的不予办理签证手续。
第八条公司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划分(一)项目实施部门、项目管理部、合同管理部同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过控单位等工程变更参与各方的管理。
项目实施部门主要负责管理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工程变更签证发生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负责变更签证工作的组织协调、程序完善、实施监督、组织验收。
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签证管理办法为规范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特制定本技术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经济技术签证的范围(a) 未列入工程预算范围的工程场地维护产生的工作量;(b) 由于设计院设计图纸中的错、漏、碰产生的变更工作量;(c) 由建设方提出的合理性调整产生的变更工作量。
第二条不能列入经济技术签证的范围(a) 由于施工错误增加的变更或整改工作量;(b) 由政府质检部门和安检部门提出整改增加的工作量;(c) 未经监理和建设方现场确认的工作量;(d) 未经建设方审核同意,施工方擅自增加的工作量;(e) 超过合同规定签证时效的工作量。
第三条签证管理程序(a) 由施工方提出的经济技术签证:1、施工单位提出的签证单,必须先由施工方提出签证联系单,分报监理方和建设方。
2、分别经监理公司工程师和建设方相应专业现场管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或预结算工程师、工程部部长签认其合理性和经济成本,总工程师与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公司总经理签认。
3、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方专业现场管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核定工作量(必要时施工方应提供工作量图)。
4、施工方将签证单报给监理单位进行定量审批,监理专业工程师核,监理总监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建设方工程部。
5、建设方先由专业工程师签署工作量审核意见,由造价工程师签署经济审核意见,报工程部经理进行复审,并签署审核意见,总工程师审核签署意见,报公司主管总经理审批并盖章生效。
(b) 由建设方提出的变工产生的经济技术签证:1、由建设方专业工程师根据建设的需要或设计图纸的错误,提出变工修改的内容和理由,报请工程部部长和总工程师审核其经济性和合理性、并签署意见。
2、报请设计院(或建设方工程师)出具变更图,并办好必要的手续。
3、由建设方专业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进行工作量和经济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工程部部长和总工程师审定。
4、施工方将签证单报给监理单位进行定量审批,监理专业工程师核监理总监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建设方工程部。
工程现场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与合同有关的各类签证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效率、合理控制现场经济签证,有效降低工程成本。
2.范围适用于成都中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的现场经济签证。
根据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可以确定变更造价的,不在此签证范围。
3.原则3.1《现场收方单》必须当时完成收方当时签证,事后不予补签。
3.2签证需在约定时间内审核签证完毕,超过约定时间不予补证;3.3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事后不予补证。
3.4签证内容中需明确签证原因、工程量、价值量,涂改后的签证及复印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4.职责4.1主管工程总工(总监)、副总4.1.1负责审核批准签证项目4.2工程部4.2.1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经济签证进行客观需求判断4.2.2负责审核签证资料的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并将核实后的签证资料转送成本部。
4.3成本部4.3.1负责对签证需求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并根据合同审核签证需求的费用合理性;4.3.2组织郫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现场经济签证进行评审;5.程序5.1施工单位在现场签证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现场收方申请,填报《现场收方申请单》2份(见附表1),附上引起现场经济签证的附件。
5.2监理单位在收到现场收方申请24小时内签署是否同意现场收方的意见。
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工程部-成本部-主管领导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郫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5.3《现场收方申请单》审核同意后,由工程部组织现场签证收方。
工程部提前24小时通知成本部、郫县新城办,成本部通知郫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由监理单位、郫县新城办、郫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部、成本部同时到场收方,并签署《现场收方单》(附表2)5份。
5.4施工单位在现场收方后5日内,须报送《经济签证单审批表》(附表3)1份、《现场收方申请单》原件1份、《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现场收方单、相关附件一式五份给监理单位。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1
附件一工程签证管理办法1 范围根据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管理规范》(2011版)和紫金建(2008)192号《关于加强工程管理和规范工程签证的通知》、《建设工程资料规范化管理专题会议纪要》【2013】3号制订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新建、扩建、技改等基建项目。
2 定义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在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之外,施工预算或预算定额、工程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经济文件.3 类型工程签证分为工程技术签证、工程经济签证、工程工期签证和工程隐蔽签证,其中:3。
1工程技术签证: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的临时修改,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
一般应组织论证,重大变化应征得设计人员同意,做到安全、经济、适用.3.2工程经济签证: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场地、环境、业主要求、合同缺陷、违约、设计变更或施工图错误等因素,造成业主或承包商经济损失方面的签证。
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应把握好有关定额、文件规定。
3.3工程工期签证:主要是在实施过程中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及业主等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工期延误的签证。
3。
4工程隐蔽签证:指施工过程中对以后工程结算影响较大,资料缺失将无法补救、难以结算的签证.主要有基坑验槽记录、软地基处理、钢筋隐蔽验收等。
4 原则4.1准确无误原则:签证单中的资料记载详细、内容明确、表述无歧义。
(如土方开挖,必须确定土方类别、开挖方式、开挖机械、土方外运运距、运输方式、运输机械等。
) 4。
2一单一算原则:一个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预算,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如果签证内容简单,也可以一份预算对应多个签证单,但是该预算书应根据不同签证单的内容分别列项。
4.3量价分离原则: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由工程管理部门确认,价格由工程预算部门或预算员根据合同及相应的计价办法审核。
4.4完工确认原则:当现场签证完工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在完工后3日内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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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经济签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经济签证内容的客观真实、数字准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工程经济签证的办理应遵循内部三审(工程部经理审核、预算部经理复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外部三签(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监理公司工程总监、
施工单位工程部经理),一般情况先签后审、特别情况先审后签的原则,具
体情况由工程部经理掌握。
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的适用范围:需现场测量确定的土方工程量、变更工程量、零星修补拆除工程量、室外总体工程量、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量。
第四条工程经济签证的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的指令、工程设计变更单、建设单位确认的会议纪要。
建设单位指令由技术部和工程部签章发出,工程
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签章发出,建设单位确认的会议纪要由工程部组织,技
术部、预算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设计院参加。
第五条工程经济签证内容的确认:施工单位在办理签证前,应通知工程部和监理单位。
签证内容应由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同时参加,现场会
签共同确认。
室外土石方工程测量、基槽土石方工程测量,须工程部和技术
部共同参加测量、确认。
第六条工程经济签证的报审:施工单位在工程经济签证内容确认工作完成后三日内,将经济签证按规定格式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经济签证。
签证资料应包括
计算书、收方记录、测量图纸、签证工作的书面通知依据等资料。
第七条监理公司审核:监理公司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经济签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监理工作流程完成审核工作,有关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按单项工程归
类编号。
在监理工程师、现场总监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工程经济签证报送
建设单位工程部审核。
工程部在五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写《工程经济签证审
核流程表》,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经工程部审核的一般工程经济签证(2000元以内),工程部经理可直接签字,签证生效,然后工程部将签证资料提交预算部进行复核,由分管副总经理审
定后备案;经工程部审核的较大工程经济签证(20000元以下),应提交预算
部,预算部就签证所涉及的计价依据、合同关系、扣款关系、结算关系等内
容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在五日内复核完成。
分管副总经理对工程经济签证
在一日内审定,工程经济签证审定后,工程部经理在工程经济签证单上签字
生效;经工程部审核的重大工程经济签证(20000元以上),经预算部复核,
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批准后,工程部经理在工程经济签证单上签字生
效。
第九条工程经济签证的发放与存档:生效后的工程经济签证在一日内返还施工单位
一份,监理公司一份,工程部一份,预算部一份,监察部一份。
相关部门资
料员专册进行工程经济签证的签收、登记、发放、存档。
第十条工程经济签证的时效规定:
1、施工单位在应办理或知道应办理签证前三日内通知工程部及监理单位有关人
员,在签证内容确定后三日内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五日内完成签证审
核工作,工程部在五日内完成签证审核工作,技术部及预算部在五日内完成
复核工作,分管副总经理在一日内审定,工程部经理在一日内签字生效,工
程部资料员于一日内完成签证的存档及发放。
2、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的,由签证引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
理。
各审核环节责任人若无正常理由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执行本办法,并在履行合同时严守以下纪律:
1、工程签证须由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双签方能生效。
2、对于不符合签证管理程序规定办理的工程经济签证,下一道程序管理责任人
应及时提出并责成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3、工程部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将当月签证的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
指令在月末25号前汇总至技术部进行复核,并按程序报批。
技术部在月末
将经复核的资料存档一份,提交预算部一份。
4、严禁补办工程经济签证,工程经济签证内容必须及时进行结算,结算方式遵
照《工程进度审核、割算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办法》以及《工程竣工决算
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工程签证必须打印,严禁涂改,施工方按监理及甲方意见修改无误后打印报
监理及甲方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经济签证审核流程表
注:表格填写不开则另需增加附页,附页上须签字。
工程签证单
注:表格填写不开则另需增加附页,附页上须签字。
工程指令审核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