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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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粤财工〔2015〕349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34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修订了《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9月23日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节能降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节能降耗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业务管理部门,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联席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联席审核。

专项资金业务管理牵头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管理部门包括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依法依规、竞争择优、引导带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并配合省业务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省领导,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引导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与珠三角地区的产业对接,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发展,培育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2010年-2013年,省财政安排8亿元,专项用于扶持在产业转移竞争性评审中标的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促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产业集聚发展。

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粤发〔2010〕8号)的精神,引导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加强与珠三角地区的产业对接,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发展,培育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省财政从2010-2013年省产业转移奖励资金25亿元中安排8亿元,设立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的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中中标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中标园)建设,促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产业集聚发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粤财社〔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6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残联,省直管县财政局、残联: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228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残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四章申报和审批第五章资金拨付与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七章信息公开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228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等印发广东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等印发广东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等印发广东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粤经信商贸[2012]894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监督技术局印发广东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12〕894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公安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场安全监管局:按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监督技术局2012年11月22日广东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按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汽车、倒卖报废汽车或拼装车或“五大总成”、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清理非法回收网点和拆解窝点,有效遏制涉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一系列违法行为,有力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财工[2011]40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10.14【实施日期】2011.10.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1〕4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运用财政激励手段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创业投资对促进高技术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省财政设立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效应,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财政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管理,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支持创业投资的政策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运作。

引导资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部门不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受托管理机构,按出资额代表出资人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鼓励创新。

引导资金主要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技术产业种子期和起步期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应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不同于一般商业创业投资,不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三)引导为主。

引导资金主要通过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技术产业,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技术产业在种子期和起步期资金不足问题,不占大股、不行使经营主导权,充分调动社会资金的投资积极性,分担风险。

(四)规范管理。

建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受托管理机构能力培养,强化受托管理机构责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利益激励机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2.12•【字号】粤财社〔2015〕423号•【施行日期】201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423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政局, 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2015年12月12日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以下简称五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助资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低保、五保、临时救助的救助资金。

第三条救助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救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

合理编制救助资金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注重绩效考评。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粤财会[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13〕50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3年9月5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有关人员工作单位、户籍、居住地任一情况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粤财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金〔2020〕8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切实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金〔2019〕53号)等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评价程序第三章考核评价指标第四章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五章附则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金〔2019〕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出资机构)出资设立,由国有资本控股,具有政策性功能,不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以服务省内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粤财预〔2019〕131号•【施行日期】201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9〕131号有关地级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推动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完善促进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9年8月7日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按照省委、省政府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决策部署,完善促进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地区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设立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覆盖粤东、粤西、粤北12市所有的县(市、区),惠州市的龙门县、江门市的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以及肇庆市所有的县(市、区)。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第三条均衡性转移支付分为四大部分,一是标准收支差额补助。

二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

三是偏离度调整机制。

四是奖励资金。

各地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均衡性转移支付=标准收支差额补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偏离度调整+奖励资金三、标准收支差额补助第四条标准收支差额补助主要是保基本、兜底线,对市县未达到标准支出水平而存在的财力差额给予补助,从纵向均衡省与市县的财力分布,推动实现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底线均等。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粤计生委[2002]77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77号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各市、县、自治县计生局(办)、财政局、物价局:现将《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请做好以下工作: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和宣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和管理制度。

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深入、扎实地学习、宣传好《办法》,通过向广大群众的宣传,使其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

二、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程序,提高执法水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过程中,既要反对只为完成征收任务而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随意损害有龄群众合法权益的做法,又要反对在实行收支两条线以后,出现应收不收、弱化执法力度的做法。

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的作用,通过综合治理,促进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及时到位。

三、各地要对过去已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未征收完毕的要按原决定继续征收;因本人故意隐瞒造成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按新《条例》规定标准征收;已征收的款项,除已开支以外,必经在2003年1月31日以前全部上交国库,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四、各地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广东省财政 厅
广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修 订 )
关于循环经济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 的暂行办法
( 东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2 1 广 0 1年 1 月 3 日 以 粤 财 工 1
( 0 1 9 2 1 3 1 8号 发 布 自发 布 之 日起 施 行 。广 东省 财 政 厅 、原 广 东 省 经 济 贸 易委 员会
育 和培 训 。
( 五)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 的其他符合 资源节约 型和环境友好 型社
会 发 展 的项 目 。
第六 条 申报 专 项 资金 的单 位 包 括 :
( 一)在广东省 内注册 ( 不含 深圳 ) ,具 有独立法 人资 格 、健 全 的财 务管理 机构
和财务管理制度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
效评 价 工 作 。 第 二 章 专项 资 金 支 持 范 围 第 五条 专 项 资 金 支持 范 围包 括 :
( )重 点 支 持 资 源 节 约 和循 环利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的推 广 应 用 。 一 ( )重 点 支 持 企 业 开 展 技 术 改 造 ,提 高 资 源 高效 利 用 和循 环 利 用 水 平 。 二
广东 省 人 民政府 公报
2 1 年第 3 01 4期
( )竞 争 择 优 。专 项 资 金 分 配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对 于 资 金 安 排 数 额 较 大 的 项 目, 二
通 过竞 争 性 安 排 方式 ,在 科 学 论 证 、 民主 决策 的基 础 上 ,优 选 支 持 项 目。
( ) 突 出重 点 。专项 资 金重 点 支 持 资 源 节 约 和 循 环 利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设 三 备 的 推广 应 用 ,支 持 企业 开展 技 术 改 造 ,提 高资 源 高 效 利 用 和 循 环 利 用 水 平 。

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省内各直属海关:为适应我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形势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粤经贸创新〔2008〕821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法制办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2.13•【字号】粤财综[2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1]11号)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厅对1991年4月17日印发的《广东省罚没财物收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厅已制定的财政票据种类和格式在没有作出更改前,继续使用。

二00一年二月十三日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和罚没财物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按规定处罚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据。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等关于认定第十一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广东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等关于认定第十一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广东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等关于认定第十一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公布日期】2010.01.20•【字号】粤经信创新[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认定第十一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粤经信创新〔2010〕79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省内各直属海关: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第11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创新〔2009〕523号)的要求,根据《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经审定,确认广州精益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等85家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为第11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附件:第11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二○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第11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广州精益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广州市鹏辉电池有限公司广东广铝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立达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工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岭南电缆有限公司广州市万世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广州英格发电机有限公司广州林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南磁塑有限公司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伟创力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珠海欧美克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群兴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名臣有限公司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华鸿铜管有限公司佛山市康思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昭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顺峰山庄饮食有限公司佛山市美涂士化工有限公司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万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广东东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瑞图万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丽珠集团利民制药厂维图通讯有限公司广福建材(蕉岭)精化有限公司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东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东莞龙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康舒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东莞市康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日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祥基电器有限公司固力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永大(中山)有限公司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力泰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鹤山丽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制漆厂有限公司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市顺和工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湛江市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湛江中湛纺织有限公司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茂名长兴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四会实力连杆有限公司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豪美铝业有限公司清远先导稀有材料有限公司伟业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松发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城西吉街工艺美术彩瓷厂广东真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普宁市源丰电器有限公司广东越群海洋生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热金宝特种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环西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兴液力传动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电子机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航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6•【字号】粤府办[1995]31号•【施行日期】199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和《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财政厅。

一、职能转变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税政职能,协调制订地方税收分配政策,强化财政在组织收入和平衡预算方面的作用。

二是理顺分配关系,加强省级调控能力,执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三是拓宽理财领域,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强化财政监督,对社会经济活动和企业经营活动实行法制化管理,做到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

二、主要职责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计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执行省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编制年度决算。

(三)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商业、经贸、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参与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进行调控。

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志编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志编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志编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志工作,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志编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志编修经费(以下简称编修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志书编修,综合年鉴编纂,地方史编研,地方志资料年报,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地方志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地情调研等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编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地方志办)的职责:(一)全面负责编修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对下达市县的经费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二)负责部门项目管理,申报编修经费预算、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三)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编修经费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四)负责编修经费使用监督检查、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一)负责本地区编修经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二)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项目实施;(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组织项目验收考评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一)承担省级下达编修经费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等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地方志办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二)负责县级项目管理和实施,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三)负责资金使用,严格执行编修经费预算,做好资金日常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四)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粤财预〔2018〕263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2018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设置第四章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第五章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第六章市县项目库管理第七章附则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是省级预算编制的重要基础,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纳入预算编制。

第三条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全部实施项目库管理。

对维持政府基本运转的基本支出和民生补助类资金,不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分设为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下称预算项目库)、省级部门项目库(下称部门项目库)和市县项目库(含市县预算储备项目库和市县部门项目库),分别由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管理。

第五条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简政放权,落实责任。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粤财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8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核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省社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资金。

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的项目须经公开竞争程序择优立项,实行合同管理,具有明确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科研目标,分为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项目。

项目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包括省社科规划项目、“理论粤军”中社科研究项目。

新增项目资金是否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由项目主管单位和省财政厅共同确认;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立项需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的项目报主管单位和省财政厅备案。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偿机制,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财政厅2023年9月18日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偿费用及核算第三章补偿对象与主体第四章补偿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偿机制,为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粤府函〔2021〕109号)《广东省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2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市、区)级以上各级“三委”(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减灾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三部”(防汛防风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等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调用除军队、武警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以外的省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森林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应急救援补偿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福利彩

广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福利彩

广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粤财社[2003]12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3.07.17
【实施日期】2003.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
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03〕12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根据省八届人大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共同制定的《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八届人大十次会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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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欠发达地区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粤财工[2015]46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5.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欠发达地区信息化建
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5〕465号)
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欠发达地区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广东省省级欠发达地区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欠发达地区信息化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欠发达地区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欠发达地区信息化建设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电子政务等信息化建设的资金。

欠发达地区包括粤东西北12市以及肇庆市。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使用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政府亟需的信息化项目建设。

(二)统筹规划,集约使用。

专项资金要根据我省电子政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分配,按照集约式使用的原则,减少分散、避免重复投入,节约资金,避免浪费。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分配要在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四)绩效导向,加强监管。

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绩效,提高资金使用申请、评审、实施及后续管理等各环节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呈报年度总体计划、做好资金分配、下达项目计划等相关工作,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或据工作需要组织项目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估、验收(完工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省信息中心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工作要求,负责按规定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事宜,根据地市的建设需求,按“一市一策”的原则制定建设方案和实施进度表,明确建设时间,并将相关资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保证项目进度,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加强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
金安全,省信息中心为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欠发达地区信息化建设资金支持我省欠发达地区的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跨部门公共电子政务应用。

支持方式主要采取省统一采购,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不直接将资金下拨市县。

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支持欠发达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电子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网络、公共基础数据库、公共政务信息安全支撑体系等的建设。

(二)跨部门公共电子政务应用。

主要支持基于各地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上的各类跨部门、跨层级的综合性电子政务应用,如网上办事大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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