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关于扶持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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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

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

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一、研发创新资助1. 资助对象: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其它具备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

2. 资助标准:根据企业的研发强度和研发创新成果,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的20%。

3. 申请及审批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审核结果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4.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的研发设备购买、研发费用支出、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科技创新活动。

5. 禁止使用范围:资助经费不得用于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支出。

二、创新创业扶持1. 扶持对象:本市的创新创业团队、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以及其它具备创新潜力的创业者。

2. 扶持条件:创新创业项目应具备创新性、市场前景好、技术可行性等条件,且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创新创业能力。

3. 申请及审批流程:创业者向所在地的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审核结果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4.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创新创业项目的研发设备购买、场地租赁、人员培训等费用支出。

5. 禁止使用范围:资助经费不得用于非创新创业活动,不得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支出。

三、知识产权保护1.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2. 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及保护:鼓励企业进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对成功申请专利、商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3. 侵权责任及赔偿标准: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按照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四、科技成果转化1.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制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

2.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建设: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提供技术交易、转化实施、投融资等服务。

3.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对成功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06•【字号】甬政发[1995]3号•【施行日期】199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甬政发〔199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市各地相继涌现了一批农业龙头企业。

农业龙头企业的兴起,对于加强农业与市场的联结,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推动“一优两高”农业的发展,扩大农业的外向度,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目前我市农业龙头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实力不强,社会效益好而经济效益较低。

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加快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4年〕1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19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扶持政策的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加工、经销,具有一定规模(年产值300万元或外贸交货值100万元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实行产销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的经济实体;(二)企业通过在农村建立基地,为农户提供配套服务,并与农户建立比较稳定的产销关系;(三)企业能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正确处理与农户的经济利益关系。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按规定确认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市直属企业由市农经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量提出,报市政府审核批准确认。

各县(市、区)所辖企业由县(市、区)农经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商量提出,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确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50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是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农业龙头企业技改贴息、农业招商引资、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及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营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等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

(四)加强对生态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农业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参与制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经济政策。

(二)参与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改革方案;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及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负责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指导农业产业协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物价工作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继续保留宁波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2.增加发展海洋经济的职责。

3.增加宁波舟山经济合作协调的职责。

4.增加牵头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

5.增加牵头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职责。

6.增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职责。

7.增加统筹推进“六个加快”工作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将服务业和经贸流通管理相关职责划给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能源管理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9•【字号】甬政办发[2003]207号•【施行日期】200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意见》(甬党[2003]9号),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特就财政税收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扶持民营企业上规模上水平。

民营企业具备以下三方面基本条件的可申报列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

企业(集团)现有规模大:企业(集团)年销售10亿元以上,利税1亿元以上,实际上缴税收3000万元以上,实现利润8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总资产10亿元以上,所有者权益3亿元以上。

企业(集团)发展目标明确:企业前几年发展速度快,年均递增30%以上。

后几年成长性好,总体发展态势良好;5年后,企业 (集团)规模能达到销售50亿元以上,利税5亿元以上。

企业(集团)快速发展基础好:企业(集团)有科学、系统的发展规划;主导产品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强;经济效益好,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同行先进水平,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

民营企业经批准列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的,可享受《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2]98号)和《大企业(大集团)培育管理和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明确的优惠政策。

国家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相关政策

国家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相关政策

国家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相关政策
国家在农业科技发展方面实施了多项政策以推动农业现代化。

以下是一些相关政策:
1. 农业科技创新资金支持: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农业科技创新研究、技术示范与推广等项目,鼓励农业科技的研发和应用。

2.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政府支持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用于展示农业科技的先进成果和创新模式,帮助农民了解和学习新技术。

3. 农业科技推广和培训:政府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推广和培训,将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模式传授给农民,提高其科技水平和技术储备。

4.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政府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鼓励科技企业和农业合作社应用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质量。

5.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政府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科技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农业科技咨询和技术支持,为农民解决实际生产问题。

6. 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政府加大对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与农业生产的结合,培养专业人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

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通过农业科技创新和应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4•【字号】甬政办发[2003]189号•【施行日期】200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四日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市工商局)为认真贯彻《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意见》(甬党〔2003〕9号),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合力营造政治平等、政策公道、大小并举、放手发展、法律保障的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环境,着力营造公平竞争、一视同仁的经营环境,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开放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凡法律、法规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都允许民营企业进入。

支持民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及时核准。

二、放宽对民营企业投资主体条件的限制。

凡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均可依法成为民营企业的出资人;允许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出资额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办理登记注册(外方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出资);对外商购买公司制民营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的,可直接办理由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变更登记。

三、对专业性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和以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放宽到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0%。

简化企业股权转让手续,对自然人、私营企业股东间转让股权,可免予办理资产评估。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0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科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F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科技创新促进应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培育创新主体,完善创新体系,培养创新人才,优化创新环境。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技创新。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科技创新体系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科技创新发展目标、任务、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等内容,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提高科技创新效率,推动建立和完善各类创新主体紧密联系、有效互动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第七条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增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从境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鼓励企业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八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参与对口帮扶地区经济协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参与对口帮扶地区经济协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参与对口帮扶地区经济协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3•【字号】甬政发[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参与对口帮扶地区经济协作的意见(甬政发[2003]14号)为积极响应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号召,加快西部大开发步伐,促进对口帮扶和对口支援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努力把我市的对口帮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参与对口帮扶地区的经济协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参与对口帮扶地区经济协作的重要意义对口帮扶和对口支援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市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对口帮扶地区经济协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行动。

与对口地区的经济协作是做好对口帮扶和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对口双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口帮扶地区的范围对口帮扶地区:贵州省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对口支援地区: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开发区。

三、参与对口帮扶地区经济协作的原则与对口帮扶地区经济协作的原则是“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坚持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既要着眼于现有生产能力的提高,又要立足于我市和对口地区长远发展需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市场潜力,以求对口双方在经济协作中共同发展。

四、开展经济协作的主要领域经济协作要因地制宜、优势互补,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八个方面:(一)加快产业转移,将我市加工技术的优势与对口地区的资源、土地、劳动力和市场优势结合起来,按产业梯度转移的原则,鼓励我市企业向西推进,营造新的空间,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充分利用国家和对口地区的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对口地区企业进行低成本扩张,壮大企业实力;大力支持我市企业在对口地区借壳上市或在当地利用外资、就地融资。

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及补助办法(试行)

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及补助办法(试行)

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及补助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甬科社[2007]153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及补助办法(试行)(甬科社[2007]153号2007年11月30日)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100号)精神,推进《宁波市“十一五”农业与农村科技发展专项规划》落实,加快发展农村科技服务机构,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农村科技服务机构是指面向“三农”,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从事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开发与推广、咨询与培训的技术服务组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认定管理及其补助。

第三条鼓励科技人员以及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创办,或与科研单位联合创办贴近生产的农业技术服务公司;鼓励龙头企业、科研院校组建服务生产一线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

第四条申请认定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农业企业应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或依托农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校组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技术服务实体或组织;(二)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有较强的技术服务与推广能力,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40%以上;(四)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活动的工作场所不低于100平米,有较稳定的技术开发与服务经费,以及相应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网络;(五)有较好的农业科技开发服务业绩,技术性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

第五条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网上申报(http://)和书面申报相结合。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甬政发[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2006〕6号),落实全省农业科技大会精神,加快我市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明确我市“十一五”时期农业科技进步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六大联动”和“自主创新”战略,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要求,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大力推进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优化农业科技资源配置,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科技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成体制完善、机制灵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业科技支撑体系。

产学研合作、农科教结合更加紧密,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成果转化和推广步伐明显加快,科技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

突破和推广一批对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使优势特色农业产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显著提高,动植物良种及种(养)殖技术的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产品加工率达到45%以上。

二、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三)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甬科社[2010]53号、甬财政教[2010]470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社[2010]53号、甬财政教[2010]470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五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科技支撑新农村建设作用,加快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关于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基础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1号)和《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9]36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加快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是在原有的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和市星火计划项目资金的基础上整合而设立的专项科技资金。

其宗旨是:坚持面向“三农”,依靠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科技与农村结合,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实施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引导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生产要素向农村转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的主要任务是:以富民、惠民为目标,紧紧围绕农村优势特色产业链,大力培育农村中小企业,提高农村企业对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带动、示范作用;推动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一线,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培育发展农村科技型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民生和社会事业科技进步,改善农业、农村生态和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5•【字号】甬政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培育市场竞争能力强、农户带动能力强、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更好地带动农业“双增”,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和市委“六大联动”“六大提升”的要求,围绕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步伐,着力提升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竞争力和带动力,进一步推进其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实现年销售额超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60家,其中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50家。

培育加工型年销售超5亿元企业3家,其中加工型年销售超10亿元1家,培育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0家以上,合作社总数达到700家,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名牌产品,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农产品技术标准水平和质量安全显著提高,农业循环经济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沟通城乡的农产品市场网络,农产品加工率达到50%以上。

--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促进区域特色产业集聚。

加强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建设,结合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和龙头企业加工需要,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建设以“一村一品”为特征的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特色农产品基地。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提升农业竞争力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提升农业竞争力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提升农业竞争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8•【字号】甬政发[2005]72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提升农业竞争力的通知(甬政发[2005]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目前,宁波农业已经进入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迈进的转型时期。

经过多年的调整,农业结构已渐趋合理,特色优势产业带和主导产品的区域布局日益明显,但无论是产业层次还是经营机制都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制约着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且近年的转移力度在加大,但离乡没离土,存在大量的兼业户,有地没人种、有人没地种,影响了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提高;消费需求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一家一户分散的小规模生产很难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另外,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业在“六大联动”中又赋予了新内容,既要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农产品,也需为城乡居民提供旅游休闲场所。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新一轮的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以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基地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农业的产业层次和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要求各地要对新时期的农业产业发展进行全面规划布局。

在近郊主要建设都市型的生态高效的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在广大农村着重建设规模化、集约化的特色农业产业基地。

计划从2005年开始到2010年,在深化提升四大特色产业带、拓展提高11个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功能的同时,开展新一轮的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全市建成 100个以上的规模化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和20个以上各具特色的都市农业园区,使全市的农业特色产业和主导农产品基本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作、现代化设施及先进科技相配套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新格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甬政办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8]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农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农业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农业利用外资质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农业招商引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农业招商引资是指鼓励引导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甬投资兴办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吸引外资、工商资本和民营资本投资农业开发,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引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

农业招商引资是开放型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市开放型农业发展有了良好的基础,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市农业经济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在国内市场上,我市农产品遭遇的价格竞争日益激烈,低成本、低价格、粗放型的生产经营方式在我市难以为继。

在国际市场上,一些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情况频繁出现。

我市农业要有大发展,必须立足于发展精品农业和开放型农业,需要有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来投资农业领域,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农业招商引资,不但能增加农业投入,而且能带动国内外先进技术、生产方式、管理经验、经营理念和优秀人才等嫁接给传统农业,提升产业档次,劳动规模化的产业基地发展,整体推进农业产业的升级换代。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关于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关于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关于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2•【字号】甬政办发[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关于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已有一年。

为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完善扶持办法,市农办拟定了《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日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市农办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为认真落实2004年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植、壮大一批能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力较强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一年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改工作实践,进一步完善扶持办法,突出扶持重点,特提出贯彻《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一、扶持对象、条件(一)扶持对象:按照扶大扶强的要求,市里突出重点扶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包括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新组合(建)企业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二)扶持条件1.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目标明确,有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要有规范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企业信用;3.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要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基地,鼓励立足本地、带动周边的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对通过订单与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的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二、调整技改贴息补助比例从2004年起,市里重点扶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市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设备占投入必须在50%以上)贴息补助4%,县(市)、区配套2%(其中象山、宁海、奉化的技改项目,市财政贴息补助5%,县(市)配套1%)。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认定宁波市首批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通知-甬科社[2008]91号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认定宁波市首批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通知-甬科社[2008]91号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认定宁波市首批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认定宁波市首批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通知(甬科社〔2008〕91号)有关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100号)精神,根据《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及补助办法(试行)》(甬科社〔2007〕153号),在申报单位自愿申报、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研究,现认定宁波市创汇蔬菜工程技术中心等12个单位为宁波市首批农村科技服务机构。

具体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序号认定机构名称单位名称负责人归口部门1宁波市创汇蔬菜工程技术中心宁波市创汇蔬菜工程技术中心张建昌慈溪市科技局2宁波农业技术开发公司宁波农业技术开发公司裘尧军宁波市农科院3宁海县瓜菜产业科技服务中心宁海县金龙浦农业专业合作社尤宏伟宁海县科技局4余姚市禽畜病防治研究所余姚市禽畜病防治研究所任祖伊余姚市科技局5宁海县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宁海县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魏章焕宁海县科技局6慈溪市横河镇农业服务总公司慈溪市横河镇农业服务总公司黄康盛慈溪市科技局7象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象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李雷国象山县科技局8宁波市江北区农技推广服务总站宁波市江北区农技推广服务总站毛国忠江北区科技局9宁海林业特产科技服务中心宁海县林特技术推广总站秦岭宁海县科技局10奉化市象山港应用渔业研究所奉化市象山港应用渔业研究所余建来奉化市科技局11宁波市鄞州区农业技术服务站宁波市鄞州区农业技术服务站杨筠文鄞州区科技局12奉化曲毫茶技术推广中心奉化市雪窦山茶叶合作社毛家明奉化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指导,支持其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9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9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突出重点扶大扶强扶优市级“百龙企业”,参照国家、省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办法,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原认定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制定了新的《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该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4月21日)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百龙企业”的决定,为突出重点,扶大扶强扶优,参照国家、省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办法,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标准作了适当调整。

同时,按照企业的经营情况划分确定为加工(基地)型、市场流通型、种子种苗型、服务组织型等四大类型,并提出相应的条件,修订后的申报认定条件如下:一、基本条件(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二)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三)企业信用。

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宁波市出台扶持政策

宁波市出台扶持政策

宁波市出台扶持政策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经营管理》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2006年9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农业局下发《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和功能培育的通知》,明确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措施。

一是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农业行业协会发展。

要求市财政对达到规范化要求并经各县(市)区验收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以奖代补0.5万元,县级配套0.5万元;对2006年新建的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市财政每个补助5万元,原有市级农业行业协会每个补助2万元。

【总页数】1页(P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4
【相关文献】
1.宁波市优势体育产业扶持政策研究 [J], 方义桂
2.上海市出台高效电机专项奖金扶持政策高效电机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推进宣贯会成功举办 [J], 任松炜
3.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市海铁联运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 [J], 无
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宁波港海铁联运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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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新增23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新增23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新增23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甬政办发[2009]265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新增23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2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95号)、《转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92号),经企业申报、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部门推荐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确认宁波新汇园食品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要更好地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努力与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作贡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努力为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附件:新增23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新增23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1、宁波新汇园食品有限公司2、慈溪市宇欣畜禽养殖场3、宁波致味达食品有限公司4、慈溪市慈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5、慈溪市海星水产有限公司6、慈溪市小安蔬菜制品厂7、宁波铜钱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8、宁波金腾蜂业有限公司9、余姚市东超渔业有限公司10、奉化市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11、奉化市环球花木专业合作社12、奉化市大埠冷冻食品有限公司13、奉化市茂森竹业有限公司14、宁波海联畜牧有限公司15、宁海天河食品有限公司16、宁波杰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7、象山石浦亿亨活鲜水产有限公司18、象山宏森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19、慈溪市引飞果业有限公司20、宁波义茂食品有限公司21、象山石浦国龙水产有限公司22、宁波市鄞州大自然工艺编织品厂23、宁波市鄞州岐海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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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扶持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3]80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18
【实施日期】2003.04.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
宁波市政府关于扶持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
(2003年4月18日甬政办发[2003]80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全市科技兴农进程,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民营农业科技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农技机构),即以民办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组建(包括国有独资或控股,以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按照
“自主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机制运行,主要从事农业新技术应用研究、新品种引进与培育、农业新产品开发及适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机构。

二、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组织、个人在我市设立并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民营科研机构。

三、鼓励企业、高校以多种形式联合创办民营农技机构;鼓励政府部门所属科研和推广机构通过股份制改造转制为民营农技机构;鼓励科技人员领办民营农技机构;鼓励境内外组织(包括民间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创办民营农技机构。

四、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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