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40号后餐饮企业-外卖-,卖月饼的要爽了,卖(送)酒水的又歪了【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本文件自2012.01.01日起废止。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自2009.01.01日起将此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承担国际责任的形式-国际法今天整理关于国际法之承担国际责任的形式,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1.终止不法行为当不法行为是一个持续行为时,责任国首先应当停止该不法行为。

如终止非法占领、释放扣留人质等。

终止不法行为不影响被终止的行为已经引起的国际责任,只是可能减轻该责任。

2.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要求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法行为发生前存在的状态。

这种形式多适用于被侵害的物尚存、或受损但可以修复、或可以制作代替品的情况。

如果恢复原状已成为不可能,或恢复原状的代价远远超过被损害物原来的价值、或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则采取其他责任形式代替。

3.赔偿赔偿一词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包括恢复原状、经济赔偿、道歉等各种方式的综合承担责任的总称;另一种是指经济上的,通常是以货币表现的赔偿。

这里的赔偿是指后一种用法,即指责任国对其不法行为的受害国给予相应的货币或实物,以承担责任。

赔偿可以分为赔偿额等于实际损害的补偿性赔偿、大于实际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和小于实际损害的象征性赔偿三类。

在国际实践中,使用比较多的是补偿性赔偿。

作为责任形式的赔偿,与从道义或友好出发的抚恤或援助,以及对外国企业的合法国有化而给予投资者的适当补偿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4.道歉国际法上的道歉是责任国对受害国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给予精神上补偿的法律责任形式。

道歉包括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致歉、向受害国国旗或标志敬礼等。

此外,当有关的损害是由责任国官员的失职或违法造成时,对有关责任人的惩处有时也被作为一种道歉的表示。

5.保证不再重犯对有可能重演的不法行为,责任国作出担保或保证不再重犯,也是一种责任形式。

保证不再重犯肯定了行为的性质,有道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这种承诺实际上明确构成了责任国与受害国之间的一种新的保证协议,防止该不当行为的再次发生。

6.限制主权限制主权是指限制责任国主权或主权某些方面的行使。

这是责任中最严重的形式。

财政部、总局解读 财税〔2016〕140 号部分条款

财政部、总局解读 财税〔2016〕140 号部分条款
一、关于第三条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 围的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财税〔2016〕36 号文件印发 ) 中明确,“金融企业发 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 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 天后发生的应收 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 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 号文件第三条中,将 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 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以上两条政策中的 “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 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 2016〕36 号文件印发 ) 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 围掌握。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 读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 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 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 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 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部、总局解读
财税〔2016〕140 号部分条款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相 关 政 策, 2016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 ),现就有关内 容解读如下:
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 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 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 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 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 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 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 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 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局货劳司解答36个常见问题

总局货劳司解答36个常见问题

税务总局解答31个营改增热点问题2017年3月27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一期以“深入解读‘营改增’政策持续释放改革红利”为主题的在线访谈。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这些热点问题中,有你关心的吗?1.问: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已近十一个月的时间了,有些纳税人反映,对新税制的适应存在困难,还有些纳税人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有所上升,针对这些情况,您能谈谈下一步还将在这方面做些什么工作吗?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好的,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就营改增的有关情况与各位网友在线交流。

从去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到现在,我们一直致力于帮助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尽可能充分地享受改革红利。

目前看来,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当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很难做到每个企业都能完全适应新税制,也很难做到每个纳税人的税负都下降。

毕竟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税制更规范,政策更透明,对纳税人的管理要求也更高。

为了让纳税人掌握政策规定更精准、享受税收优惠更彻底、抵扣进项税额更充分、办理涉税事项更清楚,引导纳税人更好地提升对税制的适应程度,降低企业税负,我们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新一轮的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工作,辅导对象涵盖了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重点关注在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以及营改增后出现税负上升的纳税人;着重从营改增政策、税收优惠、进项抵扣和办税流程四个方面,采取调研、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工作。

力争让更多的企业充分掌握改革政策,尽快转变思想观念,及时调整经营理念,更好地适应新税制,更多的享受改革带来的减税红利。

关于增值税税率2.问:我刚开了一家餐馆,看到现在外卖APP很火爆,用餐需求很大,也想接一些外卖的订单,但是听说外卖需要缴17%的税,那比我们现在的税高太多了,想求证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已经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月饼 税收分类

月饼 税收分类

月饼税收分类1. 介绍月饼是中国传统的节日食品,通常在中秋节期间食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月饼产业也逐渐成为一个庞大的市场。

在月饼产业中,税收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月饼的税收分类,并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影响和意义。

2. 月饼的税收分类根据中国的税收法规,月饼可以被归类为食品类产品。

然而,由于月饼在中秋节期间销售量大,且价格较高,有些特殊的税收政策也适用于月饼。

2.1 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按照销售额征收的税收,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

对于月饼而言,增值税适用于其销售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增值税适用于所有销售额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月饼生产企业在销售月饼时需要按照一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2.2 消费税消费税是一种按照消费品销售额或数量征收的税收,适用于特定消费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消费税适用于烟酒、高档化妆品、珠宝首饰等特定商品。

对于月饼而言,消费税并不适用,因为月饼并不属于这些特定消费品范畴。

2.3 关税关税是一种按照进口或出口商品的价值征收的税收,适用于跨境贸易。

对于月饼而言,关税适用于进口月饼。

根据中国的进出口税收政策,进口月饼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关税。

关税的目的是保护国内产业,鼓励国内消费。

3. 月饼税收的影响和意义月饼税收的分类和政策对月饼产业和整个经济都有一定的影响和意义。

3.1 增加税收收入月饼作为一种高价值的食品,其销售额较大。

通过对月饼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可以增加税收收入,为国家提供财政支持。

增值税的征收可以帮助国家提高财政收入,用于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3.2 促进国内消费关税的征收对于进口月饼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鼓励国内消费。

通过征收关税,可以提高进口月饼的价格,增加国内消费者购买国内月饼的动力。

这有助于促进国内月饼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内经济的增长。

3.3 保护国内产业税收政策对国内月饼产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通过征收消费税和关税,可以限制进口月饼的数量和竞争力,保护国内月饼生产企业的利益。

餐饮业中酒水销售的2种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餐饮业中酒水销售的2种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餐饮业中酒水销售的2种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案例一:2016年12月28日某某一般纳税人餐饮酒店的营业日报显示, 当天营业收入为106000元, 其中菜品收入50300元, 面点收入45100元, 酒水收入10600元。

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106000贷:主营业务收入-菜品收入 50300主营业务收入-面点收入45100主营业务收入-酒水收入106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纳税提醒:1、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又售卖酒水的, 属于混合销售, 按照主业餐饮的适用税率6%计征增值税;2、发票开具项目:餐费;案例二:2016年12月28日某某一般纳税人餐饮酒店销售给客户定制酒一批, 该批定制酒的售价为117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117000贷:其他业务收入-酒水收入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纳税提醒:1、上述酒水的销售并非餐饮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又售卖酒水的, 不属于混合销售, 按照混业经营业务处理, 酒水销售的适用税率按照17%计征增值税;2、发票开具项目:酒水;总结:大家一定要注意, 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提到的: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 一律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里的“外卖食品”是指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的食品。

对于餐饮企业直接将外购的酒水、食品未进行后续加工而且不是附着于餐饮服务直接单独对外销售的, 应按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

为此, 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则, 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要求。

会计学的学习, 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 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 通过分析实质, 找出核心要点。

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的详细解读增值税特殊事项

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的详细解读增值税特殊事项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一)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 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建议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外卖财税2016 140号文件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服务的,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仅指该餐饮公司参与了生产和加工过程的食品;直接外购销售的按适用的税率,不适应该条规定;(三)宾馆提供会议场所财税2016 140 第10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安装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6%;若只提供会议场所不提供配套服务的,不适应该规定;(四)酒店式公寓2016 69号公告第5条:纳税人以长短期形式出租酒店公司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业缴纳增值税6%;只出租酒店式公寓,不提供配套服务的不适应该规定;(五)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等财税2016 140号第11条:纳税人在游览场所提供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缴纳增值税6%;不在游览场所提供上述服务的,不适用该条款;(六)武装守护押运财税2016 140 14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6%(七)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适应10%税率。

政策规定“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未配备操作人员的,则不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

(八)销售机器设备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餐饮行业免税政策

餐饮行业免税政策

餐饮行业免税政策餐饮行业是指供应食品和饮料服务的行业,它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的饮食需求起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为了推动餐饮行业的发展和促进消费增长,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实施餐饮行业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的背景和目的餐饮行业免税政策的实施旨在增加餐饮行业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消费,并刺激消费者的消费热情。

通过减少餐饮服务的税负,可以降低餐饮价格,提高消费者购买食品和饮料的意愿,促进餐饮业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

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通常,餐饮行业免税政策适用于一定规模的餐饮企业和餐饮服务。

政府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企业和不同类型的服务,制定相应的免税政策细则。

免税政策通常适用于以下方面:1.餐厅和酒店的餐饮服务;2.外卖和快餐服务;3.特色小吃和小吃摊位;4.酒吧、夜总会和咖啡厅等休闲娱乐场所的餐饮服务。

免税政策的具体效益实施餐饮行业免税政策可以带来以下具体效益:1.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减少餐饮服务的税负意味着降低餐饮价格,消费者可以以较低的价格享受到更好的餐饮服务,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

2.促进就业和创业:餐饮行业免税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业者进入餐饮行业,扩大餐饮行业的规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3.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免税政策能够刺激餐饮消费,增加餐饮行业的税收收入,进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4.提高餐饮行业的竞争力:免税政策可以减少餐饮企业的成本压力,提高餐饮服务的质量和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选择餐饮服务。

免税政策的案例分析案例一:日本餐饮行业免税政策日本是一个餐饮文化发达的国家,为了促进餐饮行业的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日本政府实施了餐饮行业免税政策。

根据该政策,外国游客在日本消费餐饮服务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即可以免征消费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游客到日本消费,为日本的餐饮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餐饮企业通过提供具有地方特色和创新的服务,吸引了更多的消费者。

餐饮企业外卖食品收入增值税纳税政策有重大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

餐饮企业外卖食品收入增值税纳税政策有重大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

餐饮企业外卖食品收入增值税纳税政策有重大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案例概况湖南吉祥餐饮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份取得送货上门的外卖餐饮收入46万元,如何确认该公司2016年5月外卖餐饮收入的销项税额?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实务分析(一)营改增前纳税人提供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小结:2016年5月1日以前,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以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税实务外卖、餐饮、酒水等营改增后涉税实务总结

财税实务外卖、餐饮、酒水等营改增后涉税实务总结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外卖、餐饮、酒水等营改增后涉税实务总结
1.餐饮企业销售堂食,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餐饮企业销售堂食时,同时销售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餐饮企业即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在酒店吃饭时(不是外卖),点的酒水,就是按照餐饮服务开具的发票.
3.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人,按照税率6%计算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
(3)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1)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
(2)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

财税[2016]140号文逐条解读

财税[2016]140号文逐条解读

财税[2016]140号文逐条解读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在平安夜、圣诞节、元旦来临之际,各位快(ku)乐(ming)的财税童鞋们,跟杜师一起学习一下最新的文件吧!财税[2016]140号文件一共18条,是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行业的部分具体事项进行了补充规定,咱们先来看最后一条: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童鞋们!盆友们!这份文件是减轻企业负担的利好消息,虽然是12月21日发布,但是除第十七条之外,其他条款都是从2016年5月1日,也就是追溯到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日期开始执行,之前已缴的增值税如果按本文件应该免征或不征的,可以在以后应缴增值税款中抵减。

想拿年终奖?认真学习此文,对照一下你所在的企业是否存在可以抵减税款的情形吧!一、债主≠老板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杜师解读:营改增中,对于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认为是让渡货币资金使用权,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但是对于所有者投入股本,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则不属于营改增的征税范围。

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的区别,通俗来讲就是债主和老板的差别,关键点在于两个字“保本”,同样是提供资金出来,无论取得的回报是利息、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投资收益还是什么名义,只要是保本的,本质上都属于债主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收益属于利息收入,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反之,如果是不保本,就是资金提供方要承担投资风险,本质上就属于老板的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股权投资,就不属于营改增的征税范围。

【外卖食品酒水】财政部的解释是兼营,但为何不是混合销售呢大力税手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外卖食品酒水】财政部的解释是兼营,但为何不是混合销售呢大力税手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外卖食品酒水】财政部的解释是兼营,但为何不是混合销售呢大力税手税务知识分享平台小编今天写的小文,引起多人跟小编的讨论,有的伙伴也多有认为,这个事,说不清,查不明白,讨论没有太多实用的价值。

小编认为确实是,不过为了在发生问题时有所认识,我们就在当下的规则下略作分析也是有益的完善建议与发展贡献。

在引用的财政部对于财税【2016】140文件中的解释是这样的:“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

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编的思考:其一:外卖食品,并非货物,是外卖餐饮服务,这一点,我们要有充分的理论前提为基础。

其二:未进行加工的外购的商品,销售时是货物,这个我们也认可。

其三:“餐饮服务+货物”,如何看着这么“亲切”呢?这不是在一项交易中,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来了:(1)这是兼营吗:比如物业公司提供的供水电、提供的物业服务、提供的租赁服务等,这虽是有一起下单的情形,但却并非互为关联,可以视为拆分的销售“打包”,因此并不是混合销售,是兼营行为。

(2)外卖餐饮服务+烟酒等,这是一个人一餐中消费的定单(不管是不是全一起吃了),如果你卖土特产鸡蛋等不熟,那基本上认为是兼营了,但是如果是菜加酒,人家就是一起喝的,是不是认为两者关系还是可有可无呢,并不是必然一起发生,从这个角度看,视为兼营也是可以的。

不过小编整体来看,既然这个组合在现场消费的是餐饮服务的混合销售,就没有必要搞出一个外卖组合就是兼营。

财税2016-140

财税2016-140

财税[2016]140号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新政逐条解读2016-12-23 13:3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36号文件发布后,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在征税执行过程中的多个重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补充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这三种销售都属于“餐饮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照6%计算缴纳!

这三种销售都属于“餐饮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照6%计算缴纳!

这三种销售都属于“餐饮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照6%计算缴纳!案例一甲酒店专指增值税原指一般纳税人,2021年堂食收入2000万元,外卖收入1000万元。

请问:外卖收入1000亿多元增值税率按照13%还是6%?答复:外卖收入1000万元增值税率按照6%。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40 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提供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一家蛋糕店属于一般税款,现场制作果酱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12月份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

请问:请问增值税所得税率为13%?9%?6%?答复: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适用税率6%。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1号)规定:“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于纳税人现场纳税人制作食品并直接直销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三另一家餐饮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餐饮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12二百九十三月份销售给顾客专卖饮料的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

请问: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答复:餐饮服务的同时娱乐场所也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属于混合销售,增值税适用税率6%。

参考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餐饮住宿服务业问题解答(2021-05-20):问:以餐饮产品与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暴力行为?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付增值税。

参考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 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零售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相关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6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下发公告的背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下发以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一)明确了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6 140对财税2016 18号文关于房开企业取得拆迁土地增值税抵扣的补偿规定

财税2016 140对财税2016 18号文关于房开企业取得拆迁土地增值税抵扣的补偿规定

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执 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 的增值税。
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
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 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 2016年 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 期,与 2016年 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 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 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 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016〕36号)第 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 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 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
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 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 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 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

餐饮企业销售月饼如何纳税

餐饮企业销售月饼如何纳税

餐饮企业销售月饼如何纳税一年一度的中秋节又要来了,各大餐饮企业也已经开始着手月饼销售了,根据相关政策,不同销售模式下月饼所纳的增值税是不一样的,下面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相关政策。

一、餐饮企业自制月饼销售政策依据: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的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该政策的推出对餐饮服务业绝对是个减税好消息。

终结了外卖食品按“货物”17%缴税,堂食按“餐饮服务”6%缴税的奇葩规定,餐饮业可以不再纠结“外卖”与“堂食”的分开核算计税,统一按一个“餐饮服务”税目核算计税就可以了。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政策要求“外卖食品”必须是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

根据以上规定,餐饮企业自制月饼在店内销售,按餐饮服务纳税,适用增值税率6%。

由于制作月饼的相关材料适用的税率是17%,也就是说抵扣进项按成本的17%计算,那么对于该项业务来说很可能会出现进项大于销项的情况,此种模式下销售月饼的税务成本较低。

二、餐饮企业购入月饼销售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有关兼营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第十七的规定:按照财税[2016]140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外卖食品”仅指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饮食企业加工销售月饼征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饮食企业加工销售月饼征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饮食企业加工销售月饼征税问
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9.04
•【字号】粤国税函[1995]381号
•【施行日期】1995.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饮食企业加工销售月饼征税问题的批

(粤国税函[1995]381号1995年9月4日)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茂国税发[1995]119号请示收悉。

对饮食企业加工月饼对外销售,属于兼营销售货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中国税务报-网络报近期,税务机关查处了一起案件:某餐饮公司将外购的包子以外卖服务形式对外销售,并按照餐饮服务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由于购进包子的进项税税率为17%,该公司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

经税务机关检查,该餐饮公司补缴了大量税款。

那什么样的情况下,外卖食品不能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呢?笔者结合案例做简要说明。

基本案情甲公司为登记注册的五星级酒店,30年前创立了某知名包子品牌。

为确保包子品质,将品牌做大,甲公司投资成立乙公司,专门从事包子的生产和销售。

同时,甲公司还在酒店大堂内设立了专卖部,卖出的包子全部由专卖部从乙公司购进。

目前,甲公司的专卖部销售包子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顾客在酒店内现场消费;二是顾客从专卖部购买后带走;三是顾客网购或现场订购后通过快递寄往外地。

根据专卖部的销售台账,顾客以后两种方式购买的,占专卖部全部销量的90%以上。

在近期的一次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通过对甲公司各月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统计和分析,发现该公司进项税额占比最大的,是购进乙公司生产的包子。

甲公司全年累计购进乙公司包子约900万元,并按照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此一项的进项税额就达150多万元。

但在销售包子后,甲公司则按照餐饮服务6%的增值税税率申报缴纳销项税,形成了“高扣低纳”现象,导致该公司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

对此,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对外直接销售的包子不应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企业却有不同意见。

直接对外销售的包子,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外卖食品”范围,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争议焦点甲公司认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公司对外销售包子属于外卖食品,所以应按照餐饮服务的税率6%计缴增值税。

甲公司还认为,公司没有开展纳税筹划,也不存在偷税故意,更没有实施弄虚作假的偷税行为,而且还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时如实弄清了情况,不应该接受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财税[2016]140号后餐饮企业”外卖”,卖月饼的要爽了,卖(送)酒水的又歪了【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营改增,餐饮企业刚因文件发布避开了外卖按17%税率计税的境地,却不曾想,一个解释,让你们的烟酒糖茶等,又面临着新的17%税率计税的争议.政策本身的先天不足,后续再如何改变包装,也难有”一清二白”的结果. 话说,我们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时,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向餐饮企业”外卖食品”征货物增值税的行动,各地陆续出的解释口径,一致的方向是:”堂食”是满足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提供就餐和场所同步发生的”餐饮服务”情形,税率是6%,而”外卖”,即我们马路上天天飞奔的送餐大军们,他们是拉着”货物”天天跑,送货来啦,增值税税率17%了,由此一个饭店卖出两税率,这不是太”中国个性”了吗.但是这是基于原来营改增之前的老习惯而来的,也值得原谅.但是营改增之后再这么做,就不好了,这明显给政策部门自己找”麻烦”,因为”打架”的事必然会经常发生的.
好在,财税[2016]140号来了,一举解放了我们之前的”艰苦日子”,是这样的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嗯,外卖食品,且看我们的财税部门如何来解读它呢,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