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于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众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也逐渐增多,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个具体案例为例,分析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过程、意义和影响。
某市的检察机关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某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影响了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于是,该市检察机关决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整个案件的进展如下:1. 调查取证检察机关首先展开对该企业的调查取证工作。
他们派遣专业人员前往现场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影响范围调查报告、公众投诉和上访情况等。
通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进一步确认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以及其对周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程度。
2. 提起诉讼在取得充分的证据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主要包括要求该企业停止违法排放、进行环境修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等。
除了直接向企业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还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宣传案件的重要性,鼓励更多受影响的人参与诉讼,共同维护环境权益。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公众及相关权益机构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论证意见,最终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客观的审理。
通过法院审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得到了确认,并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判决执行最终,法院作出了对该企业的判决,要求其停止违法排放、进行环境修复,并赔偿受影响的公众。
检察机关在判决执行阶段一直跟踪监督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有效地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在这一案例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形式,代表公众维护了受影响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企业不能再随意违法排放,从根本上保护了周边环境的净化和公众的身体健康。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研究——基
V o 1 . 4 3 No . 3
Ma v . 201 5
2 0 1 5 年 5月
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研究
— —
基于最高人 民法 院司法解释 的思考
李 劲
吴永 科
( 渤海大学 经法学 院 , 辽 宁 锦州 1 2 1 0 1 3 )
先 行一 步 , 进 行 了有益 的尝 试 , 为我 国检察 机关 提起 环境公 益 诉讼 奠定 了一定 的立 法 和实践 基础 。
随着修正后的《 民事诉讼法》 以及《 环境保护法》 的实施 ,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 出的《 中共 中 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 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在这一 背景下 ,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从政策层面的支持转变为法律层面的支撑似乎应 当是顺理成章
一
、
检 察机 关 支持 社会 组 织提 起环境 民事 公 益诉 讼 的法理分 析
在我国, 对 检察 机关 参加 环 境公 益诉 讼方 式 的探 讨持 续 已久 , 观点 主要 集 中在 以下几 个 方 面 : 一 是 检
察机关不能 以原告的身份参加环境公益诉讼 , 否则 , 检察机关 的公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发生冲突 ; 二是 现行法律没有 明确授权 , 检察机关只能以支持起诉等方式参加环境公益诉讼 ; 三是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 起环境公益诉讼 , 是符合法律精神 的; 四是检察机关参 加环境公益诉讼 已具备一定 的法制基础和实践基 础, 应以督促起诉 、 支持起诉为主 , 直接起诉为最终补充等[ 1 ] 。诸多观点 中, 多数学者对检察机关具有环 境公益诉讼主体地位持肯定态度 , 认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职责在法治社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首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和案例,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
接着,从法理学、民事诉讼法学、环境法学等多学科角度出发,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探讨,揭示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随后,本文重点分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运行状况,包括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情况。
通过实证研究,本文发现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困境,如原告资格限制过严、受案范围过窄、举证责任过重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放宽原告资格、扩大受案范围、减轻举证责任等。
本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认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利益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本文也指出了未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包括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加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提高公众参与度等。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和实践者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环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公益诉讼理论等多个方面。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理论基础。
试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和程序设计
系进 行探 讨分析 。
聊 城 大 学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o 1 3年 第 6 期
试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和程序设计
于 铭 , 修 长 昆
( 中 国海 洋 大 学法 政 学 院 , 山东 青 岛 2 6 6 1 0 0 )
摘 要 :法的价值是我 们研 究法律制度 的基础 ,诉讼 的价值是 我4 r 1 -  ̄究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制度的基础 。诉 讼的程 序公正价值 对检察机 关提起环境 民事公益诉 讼的程序 、举证 责任的配置等提 出 了要 求,诉- /  ̄ -  ̄ q 效益价值要 求设 置
中图 分 类 号 :D9 2 2 . 6 8 收 稿 日期 :2 0 1 3 一 l 0 — 0 6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1 2 1 7 ( 2 0 1 3 ) 0 6 — 0 0 9 2 — 0 7
基 金 项 目 :国 家社 科 基 金 青 年 项 目 ( 1 1 C F X0 4 1 ) : 生 态 整 体 主 义 视 角 下 的 自然 资 源 权 体 系 及 实 施 机 制 诉 讼 的价值 分析
多数 学者 认为 传统 的诉 讼价 值有 :公正 、程序 正 当 、效率 、 自由、秩 序 等 。然而 , 当我们 讨论 环境 民
事 公益 诉讼 价值 时 ,却不 能 是仅仅 对传 统 的诉 讼价 值 的简 单吸 收 ,而要将 环 境 民事公 益诉 讼 的特 点与传 统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我国《环境保护法》及《行政诉讼法》均对环 境行政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为检察机关提起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ຫໍສະໝຸດ 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目的
通过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研究,为检察机关提起环 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广泛性、预防性、公益性和程序性等 特点。它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防止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检察机关的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因此,当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检察机关有责 任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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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研究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有效的
通过实践表明,该制度能够强化环境保护,促进依法行政,完善国家治理体系。
诉前程序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具有…
通过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行为 ,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
研究意义
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0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机构的行为或 决策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 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审查该行为或决策是否合法, 并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制度。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背景、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背景及意义(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逐渐增多,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受害人,且受害人的个体损失较小,导致受害人缺乏起诉的动力。
为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开始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
(二)意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一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二是弥补个体诉讼的不足,为受害人提供司法救济;三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
检察机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实践现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多样,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多个领域。
这些案件的审理,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起诉条件及范围界定模糊当前,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及范围,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存在一定困难。
(二)案件审理难度大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问题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大。
同时,由于缺乏专门审理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庭和法官,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
(三)公众认知度不高目前,公众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认知度不高,导致部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行为存在误解。
五、解决对策及建议(一)完善立法规定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范围及程序,为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行为提供法律支持。
《2024年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愈发严重,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性不断提升。
在这一背景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工具,其在维护环境公益、保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问题及发展方向,以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旨在预防或减轻环境损害的民事诉讼。
该制度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持。
如《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均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司法实践现状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也在逐步展开。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和成功案例的引导,目前该类诉讼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难。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完善当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如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司法实践困难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取证难、鉴定难、判决执行难等问题。
此外,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不足,也影响了该类诉讼的开展。
五、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一)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为该类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法院应加强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指导,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和参与度。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问题探析
[ 中图分类号]D 7 ( F 2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 50 2 1 )4— 04— 3 62 10 (0 10 04 0
一
、
检 察机 关 介入 环 境 民 事公 益 诉 讼 的 必 要性
第二 , 检察 机关 介 入 环境 民事 公 益 诉讼 是 弥 补 单轨 制行政 执法 不 足 , 新 环境 保 护 机 制 的 现 实需 创 要 。长期 以来 我 国实 行 的是 介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针对 当前环境形势 , 保护环境与资源 的迫切要求 。我 国
环 境介 质都受 到严 重 污染 , 少 地 区 主要 污染 物 排 不
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 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 问题 , 中国已经集 中显 在 现 。资源相对不足 、 环境容量有限, 生态 系统脆弱 , 已成 为我 国基本 国情 的新 特征 。环 境 问题 的加 剧不 可避免地导致环境侵权事件 的增加 , 危害着群众和 国家的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 , 有义
21 年 1 0 1 2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un lo h n iP lisa d L w Isi t o miit tr o r a fS a x oic n a nt uefrAd ns aos t t r
De c.. 0ll 2
第2 4卷
第 4期
V 1 2 No 4 o. 4 .
务在 出现 违 法 行 为 侵 害 国 家 和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时 候, 采取各 种合 法 的手 段 维 护 社 会公 益 和 法 律 的尊 严 。检察 机关 运用 刑 罚 武 器 打击 环 境 犯 罪 , 慑 了 震 犯 罪分子 , 护 了社 会 公 共利 益 。但 是在 现 实 中环 维
现实与理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私 囊 , 成 了 国 有 资产 的大 量 流 失 。 另外 , 境 污 染 公 害事 什 也 是 比 造 环 比 皆是 , 场 垄 断 、 品 质 量侵 权 、 市 产 医疗 损 害等 现 象 也都 成 为 了社 会 的
、
不 可 否认 , 一 味 地 强 调“ 从 国家 本 位 ” 尊 重 民众 个 性 发挥 , 国 到 中 的 转 变 是 巨大 而 可 喜 的 。然 而 近 年 来 , 种 转变 却 呈 现 出 “ 一个 极 这 从 端走 向另 一 个 极 端 ” 的态 势 : 以囡 有 资产 流 失 为例 , 家 审 计 署 2 0 国 02 年 对 国有 资 产 进 行 的 专项 审 计 结 果 显 示 : 0 2年 1 到 l 20 月 1月, 查 共 处违 规 违 法 问题 金 额超 过 了 2 0 0 0亿 元 。 在 国有 企 业 的 改 制过 程 中, 。
一
此外, 赋予公民个人提起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呼声也一直都 多, 但这类案件往往 以失败告终 。 我们在赞许这部分个人强烈的社会 责任感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 即在我国现有的情 况之下依靠个人将受损 的国家利益、 社会公益引入诉讼程序并不是最 为现实、可行 的选择。这一 方面是 由于赋予个人这种诉权无论从宪 法、 民事诉讼法还是其他任何相关的法律中都找不到依据; 另一方面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的绝大部分证据 都具有 同一特点,即证据技术性 强、 专业性强, 而且~般为被告所掌握。个人提起诉讼在举证责任方
此 , 事公 益 诉 讼往 往 由 于 没有 具 备 诉权 的正 当 当 事 人 而很 难 进 行 。 民 二 、 察 机 关提 起 民事 公 益 诉 讼 的理 性 分 析 检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探究
1 . 关于检 察机 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1 )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是 实 现其 基 本 职 能 的根 本 要 求 。实 行
2 . 关 于 我 国公 益诉 讼 制 度 的 立 法 构 建
( 1 ) 确立 “ 以公 诉 制 度 为 主 . 私诉制度为辅” 的公 益 诉讼 制 度 模 式 。
法律监督 . 维护 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 职能。 近几 年来 . 检察机关 为 实现其监督职能 . 采取 了一系列检察监督方式。 如检察意见、 检察建 议、 民事抗诉。国外许多 国家的检察实践都有一个共 同特点 即以积极 、 主动 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 因而有学者提 出: “ 现代诉讼 的基本 理论认 为. 检 察机关在诉讼 中最 突出 、 最主要 的职责是代表 国家公众把被告 人( 刑 事被告人 、 民事被告人 、 行政被告人 ) 的违法行 为和违法事实提 供 给法院 . 要求其依 法进 行审理和裁判 . 并对审理 的过程及裁判 的结 果进行监督 。”
( 4 )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可行的 国家为 了保护其利益不受 侵犯 . 法 律应 当把起诉作 为一种义务赋予 特定 的起诉 主体 . 使主张公 益 的起诉变成一种公权力 根据公权力不得 随意委托的理念 . 接受这 种义务 的起诉 主体只能是 国家机关 . 而不 可能是公 民、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此外 . 由于有 的案件涉及几个交叉的国家利益 这就 会造成几个部 门的互相推 诿或重复劳动 . 有的涉及到地 方利益 . 会受 到地方政府 的
与公 益诉讼 私诉制度相对应的是公益诉讼 的公诉制度 。 就 目前能够代 表国家行使 诉讼权利 的三个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 政府和人 民检察 院来看 . 人民检察 院是 唯一适格的公益诉讼公诉制度的主体 人 民代 表大会虽是国家 的权力机关 .但其主要行使立法权等抽象的权力 . 一 般不涉及具 体权力 的行使 . 况且允许其参与诉讼必然会导致其为部门 利益而滥用 立法权 . 从而破坏法律 自身的正义性 政府是 国有资产和 社会 公共利 益的管理者 . 但其所实施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可能会 侵害到 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 从而成为公益诉讼的被 告人。 因此 , 政府也不 宜成为公 益诉讼 的主体 而检察机关却 因其 自身的特点 而符合公益诉 首先 . 从检察机关 的性质来看 . 人民检察 院是 国家的 监督 与诉讼是有机 结合的 , 实现监督 是诉讼 的 目的 . 诉讼是实现 讼的主体的要求 。 监督 的形式 和手段 对此列 宁曾有过精辟的论述 : “ 检察长的唯一职权 法律监督 机关。“ 法律监督是 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和遵守法 和必 须作的事情 只有 一件 :监督整个 共和 国对法制有 真正一致 的理 律的情况、 维 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一种国家权力 和法治活动。 ” 从这 解。 不管什么地方 的差别 . 不受任何地方的影 响。 检察长的唯一 职权是 定义来看 . 检察机关 的法律监督权 中. 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 包括起 把案件提交 到法 院判决 。 ” 由于检察机关并无最终裁判权 , 但随着案件 诉 、 参与诉讼 以及依上诉程序 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的权力等 。 “ 只
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
{占 I 缸金 ; I
己1年 月下 口口 4 ()
检 察 院 怒 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可 能 性
华璃 欣
摘 要
关键 词
燕
方
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讨论中, 在结合历史和各地 实践的基础上, 由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程序的地位逐渐 明确, 与
序 中, 民检察 院享有 不 同于普通 民事 诉讼 原告 的诉讼地 位 , 人 人
陕西 省通过 了《 于办理 刑事 附带 民事 公益诉讼 案 件的规 定 ( 关 试 民法 院适用 不 同于普通 民事 诉讼 程序 的特 别审判 程序 。 行) 、 》 宁波市 北仑 区颁 布 了《 于办 理刑事 附带 民事 公益诉 讼案 关 件的暂 行规 定》 昆明中院等 同共 出台了《 、 关于 建立环 境保 护执法
其次 , 察机关 参与 民事 诉讼 后能够 保证审 公正进 行 。在 检 “ 目前 的司法 体制下 , 由于检察 机关 的多重 身份和 角色介入 到 民事 诉讼 中 ,其对 民事 审判 活动 的监 督权 必然 导致法 院 中立地 位难
协调 机制 的实施 意见》 。笔者 认为 , 述省 市 的文件 有的表 达 了 上
诉讼 的两种类 型 , 即环境 刑事 附带 民事 公益 诉讼 和环 境 民事公 讼 , 但不 能当然地 带来 权 力扩张 的结 果 , 非 反而 可能 引发检 察机
益诉讼 。笔 者认 为 , 这种 倾 向是 比较 妥 当的 。一 方面 , 国并非 关角 色的混 乱和 冲突 0 中 ” 三 权分立 的 国家 , 察机 关和行政 机关 均代表 公权 力 , 检 因而暂 缓
人” 参与 民事诉 讼。 笔者 认 为, 。 这样 的做法 避 免 了对现有 法律 的 人 在科学 技术 、 因果关 系 等方面 更为 强势 , 以公 权力机 关为 弱 所 冲击 , 因而 有助 于环境 公益 诉讼 的稳定 开展 。其一 , 如果 认为 检 者参 与诉 讼, 而是 正义 的。 反
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及其立法保障研究
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及其立法保障研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之一,其职责和权限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规定。
其中,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严格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和生态安全。
本文将从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以及立法保障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详细说明。
一、职能定位1.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环境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的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
环境问题在长期的人类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一些环境违法的行为仍然频频发生,需要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采取行动,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2.维护生态安全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生态安全。
生态系统的平衡对于生存环境至关重要,一旦环境遭到破坏将对整个生态系统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
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承担职责的同时也是在维护生态平衡与生态安全。
二、立法保障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根据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报告或者公民犯罪举报,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依法承担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
2.环境诉讼规定环境诉讼规定中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根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实体行为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内容和赔偿方式。
这些规定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刑事立案标准和证明标准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明确刑事立案标准和证明标准的同时,还有相关规定,可以在环保部门处理未果的重大污染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形,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权益。
三、案例分析1.武汉高速交警总队1206号案该案起因于武汉市高速公路上由于多个卡口收费,导致上下桥超过100车辆的惨案。
检察机关查明,武汉市交通管理局及高速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批准就擅自增设路障,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篇一一、引言环境问题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现象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环境资源,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将分析这些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证据标准等不够明确,给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带来了困难。
2. 案件调查取证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然而,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跨区域性,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如证据难以收集、鉴定费用高昂等。
3. 诉讼成本高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常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诉讼成本较高。
由于检察机关的经费有限,加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往往导致诉讼过程中出现经费不足的情况,影响了诉讼的进行。
4. 社会认知度不足目前,社会大众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知度不高,许多人缺乏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持怀疑或漠视态度。
这给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带来了舆论压力和信任危机。
三、解决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为了解决上述困境,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应制定更加明确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诉讼程序和证据标准等。
同时,应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2. 加强案件调查取证能力建设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环保、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此外,还可以通过引进专业人员、加强技术手段等方式提高调查取证能力。
3. 降低诉讼成本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政府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经费投入;二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三是优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研究
|雹^H EBEINONGJI摘要:2015年起,我国开始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
笔者以授权试点13省的诉讼试点结果为导向,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现状与困境及原因。
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制度的具体措施,以期能够更好地维护环境公益。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激励机制;效益原则检察机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孙向博1环境公益诉讼之诉前程序概念及特性1.1诉前程序概念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公诉职能之前,应向违法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污染企业提出检察建议,敦促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职,以此来维护社会公益。
它以“提起诉讼”为后盾,是介于检察建议的柔性与提起公诉的刚性之间的“缓冲带”,同时也是制度的革新。
它与行政复议前置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不是上下级监督与被监督的强制约束,而只是检察机关从外部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只是起到督促的作用。
1.2诉前程序的法定性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14条和41条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先履行诉前程序,这为诉前程序提供了法律正当性。
被侵害客体在经过诉前程序后环境公益还处于被侵害状态时,可自诉可申请公诉。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时才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且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时,需先发出检察建议,在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再提起磁。
1.3履行方式的特定性”诉前程序的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与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的一般工作性检察建议是不同的。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在运用上具有“行政化色彩”,虽相对灵活与便捷,但是却没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它一般会在诉讼周期长,法律依据欠缺或者诉讼效益低的案件里提出,但一般不被行政机趣视。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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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南大 学学报 ( 社 会科 学版 )
2 0 1 3年第 1 9卷第 6期
家 对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列举 的环境污染 ,侵害 消费者 权 益等 案件提 公益诉讼 。最后 ,法律 的价值在 于适应 会发展 的需要 ,但具体 的法律规则常 常不 能涵盖社 会生活的所有 角落 。正如庞德所 言,是永恒 的社会 需 求而非僵化 的条文 引导了我们 的法律进步 。现 阶段公 共利益频频 受侵 ,追 究责任 、追偿损 失已刻不 容缓 , 既然宪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及 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的 栅括性监督权 ,那 么在必要 时由检察机 关提起 民事 公 益诉讼理应 属于 民诉法第 五十五条 的应有之意 。 ( 二)是否破坏诉讼结构
公益诉权 独家授 予中华环保联合会 ,排 除了其他一切
诉讼 主体。我们认为这种独家授权 的行为不符合立法 的基本 原则,也无法应对当下环境污染 日趋严重 的现
实 ,更不利 于检 察机 关发挥 自身优势 ,维护社会公共
利 益。
民事公诉权 和行政公诉权 ” ] 。从这个意义上说 ,检 察机关将公诉权扩展到 民事 、行政领域 的公益诉讼 ,
近年来 ,随着我 国经济社会 的飞速 发展 ,各种环
题 ,在 民诉法修改前 已有较 多的讨论 ,修改后 的民诉
法虽然 加入 了公益诉讼的 内容 ,却仍没有 Nhomakorabea明确检察机
境污染 、毒害食 品等事件层出不穷 , “ 公益诉讼 ”一词
日渐被人们 熟悉 ,而关于检察机关 能否提起 民事公益 诉讼 的争论更是从未停息 。本来被 寄予厚望的 民诉法 修 改 ,只含糊规定 “ 法律规定 的机关 ”可以向人 民法 院提起公益诉讼 ,没有 明确规定检察机 关的起 诉主体 资格 。 最近 出炉的 《 环保法 》 修正案草案更是规定 “ 对 污 染环境、破坏生态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 为,中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举证责任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举证责任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强化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之一,它通过法律手段对侵害环境的主体进行惩罚,保护人们的生存环境。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参与者,拥有着重要的举证责任。
本文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指在保护环境利益的过程中,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检察机关或其他具有公益诉讼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被侵害时,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侵害环境权利的责任和赔偿。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权益。
它旨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得到保障。
2.群体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则是以公益为本,以群体为单位。
在这种诉讼形式中,诉讼主体多为群体,而非个人。
3.补充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起到补充执法的作用。
它可以弥补政府部门和个人因各种原因而未能采取行动的不足,缩小环境保护法律手段和环境保护现实的“缝隙”。
二、检察机关举证责任的产生原因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主体之一,具有举证责任。
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可以追溯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诉讼参加人对主张的事实有证据证明的,由其所主张”。
这表明,在民事诉讼中,有关的事实由谁主张,谁就需要举证以证明其正确性。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主张公益性的事实,其主张的事实需要检察机关予以证明。
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到的问题通常比较复杂,涉及的事实、证据也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需要更多的、更全面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正确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张原则上需具有公益性和群体性。
对于诉讼提起人提出的公益性问题,其所指公益性的实质与所述诉讼请求的关系密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检察机关主导模式研究
易 受 到伤 害 而 得 不 到救 济 。l 与 其 他 公 共 资 源 相 ”】 _ 似. 环境 公益 的所 有主 体是作 为整体 的社会 公众 , 而
其 代表 主体 则往往 处 于缺位状 态 。面对形式 各异 的 环 境污 染和 生态 破坏 , 法律 制 度应 当考 虑 的 问题集 中体 现为 : 竟 由谁 作 为环境 公益 的代表 、 究 通过何 种 途 径 、 出何 种 主张 , 提 以实现对 良好 生态 环境 的积极 救济 。 近几 年 来 . 多地 区环 保 法庭 的 设立 与 环境 案 许 件 的审理 . 大大 推动 了环境 公 益诉 讼 司法 实践 与 理 论 研究 的发 展 。从 以往 的司 法案 例 来 看 , 以原 告 身
资格 问题作 出相 应规 定 , 地 有 关 法 院对 上 述 三 类 各
原告 主体资 格 的确认 所 享有 的环境 利益 属 于 公共 资 源 的 范畴 , 即环 境公
益 。环境 公 益融 资源环境 与公众 利益 的公共 特性 于
一
益探索 。至 于其 合理性 、 合法性 问题 , 有待 于实 务 仍
依据 环境 利 益归 属 主 体 的差 异 . 可将 其 分 为环
境公 益 与环境 私益 , 前者 的 主体 是 不 特 定 的社 会 公
基 金 项 目 : O 1 山东 省 人 民检 察 院 检察 理 论 研 究 重 点 课 题 “ 境 公 益 诉 讼 之 检察 机 关 主导 模 式 研 究 ” 2l 年 环 阶段 成 果
法 律 地 位 、 色性 质 、 本 职 能 决 定 了 它 主导 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讼 的 适 当性 。 角 基
关 键 词 : 察机 关 ; 检 环境 公 益诉 讼 ; 事 诉讼 ; 导 模 式 民 主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
然而,由于环境破坏的滞后性和累积性,一旦环境问题发生,往往难以逆转,给人类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防止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由社会团体、检察机关或个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环境权理论,即公民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二是公共信托理论,即国家作为受托人,有义务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共利益;三是预防原则,即在环境问题发生前,采取措施防止其发生。
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现状目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应用逐渐增多。
一方面,社会团体、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积极提起诉讼,推动环境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和实践,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立案难,由于法律规定不健全,部分案件难以立案;二是举证难,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原告往往难以提供充分证据;三是赔偿难,由于环境损害的不可逆性和累积性,赔偿难以实现真正的环境修复。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立法层面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部分案件在立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2. 诉讼主体资格受限。
目前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较窄,限制了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参与度。
(二)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1. 审判标准不统一。
不同法院在审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审判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2. 证据认定难。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原告在提供充分证据方面存在困难,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得到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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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经 济 学 院 学报 ( 人 文社 会 科 学 版 )
0 u ma l o f Hu b e i U n i v e mi t v o f Ec o n o mi c s l r Hu ma n i t i e s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体 资 格 问 题 仍 未 得 以
明确。
环境行政机关的放任或 者默许下 出现 的, 此时要求其主动追
究 违 法 者法 律 责 任 不 大 可 能 。②
笔者认为 , 由 检察 机 关 提 起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是 一 种 比
改 民事 诉 讼 法 的 决定 。新 修 订 的 《 民事 诉 讼 法 》 第5 5条 规 定 , “ 对 污 染 环 境 、侵 害 众 多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等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的行为 , 法 律 规 定 的机 关 和 有 关 组 织 可 以 向 人 民法 院提 起 诉讼” , 这一条款是本次修 法的一大亮 点 , 标 志 着 公 益 诉 讼 正 式入法 , 对 于 建 立 公 益诉 讼 制 度 , 保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国家 利 益 具有 重 要 意义 。但 是 。 “ 法律规定 的机关 ” 可 以 向人 民法
益分散 . 以及 个 体 受 害人 存 在 调 查 取 证 等 技 术 性 困难 , 而 且 出
于 环 境 利 益 的 外 部 性 和 高 昂 诉 讼 成 本 环 境 的 考虑 , 会 存 在 搭 便 车 的普 遍 心 理 。 这 些 都 可 能 导 致 出现 无 力 起 诉 或 者 不 愿 起 诉的情形。 2 . 环 境 行 政 机 关
关提 起 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讼 的 主体 资格 问题 仍 未 明确 。 环 境 问题 的 日益 严 重 与诉 讼 主体 的缺 位 之 间的 矛 盾 , 要 求 明确 检 察 机 关提 起 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讼 的 主 体 资格 。 检 察 机 关提 起 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讼 具有 比较 法依 据 、 现 实必 要 性 和理 论 基础 。 其 在 环 境 民 事公 益诉 讼 中应 处 于原 告 的 法 律 地位 。
关键 词 : 检 察机 关 ; 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讼 ; 可行性 ; 法律 地 位
一
、
问题 提 出
( 二) 检 察 机关 提起 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讼 的现 实 必要 性 现 实 中国 家 和 社会 公 共 利 益 由于 处 于诉 讼 主体 缺 位 的尴 尬境 地 , 使 得 包 括 公 共 环 境 利 益 在 内 的许 多 国家 和 社 会 公 共 利益 无 法 得 到 有效 地保 护 。 诉 讼 主 体 缺位 可 从 两 个方 面 看 出 :
害 者 的司 法 保 护 . 而 环 境 利 益 的外 部 性 和 高 昂诉 讼 成 本 致 使
个体受害者无力乃至不愿提起诉 讼 。 通过提起环境 民事公 益
诉讼 , 可 有效 克 服 私 益诉 讼 之 不 足 , 拓展 司法救济渠道 , 使 环
境 权 的实 现 因诉 讼 而 由应 有 权 利 变 为 实 有 权 利 。 2 0 1 2年 8月 3 1日,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表 决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院提 起 公 益诉 讼 , 检 察 机关 是否 属于 “ 法 律 规 定 的 机关 ” 范畴 ,
也有学者建议 。 由环 境 行 政 机 关 提 起环 境 民事 公益 诉 讼 。 但是 . 环境 行 政 机 关 作 为 公 共 环 境 资 源 管 理 者 , 不但 拥 有 管理 权。 也 有一 定 的行 政 处 罚 权 , 其 可 以通 过 相 关 具体 行 政 行 为来 阻 止或 者 处 罚侵 害 公 共 环 境 资 源 行 为 , 由 其 提 起 环 境 民 事公 益诉 讼 不 是 很 有 必 要 。另 外 。 某 些 环 境 侵 权 案件 的发 生 , 正 是 由 于 环 境行 政 机 关 出 于地 方 经 济 利 益 和 部 门 利益 的考 虑 , 在
0c t . 2 0 1 4
V0 1 . 1 1 N o . 1 0
第 1 1 卷 第 1 0 期
检察机关 国海 洋 石 油 总公 司 , 北京 1 0 0 0 1 3 )
摘
耍: 新修订的《 民事 诉 讼 法》 第5 5条 规 定 , ‘ ‘ 法律 规 定 的机 关 ” 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 但 对 于检 察 机
预 防 性 。 由 于 私 益 诉 讼 有 诸 多局 限 性 , 如 仅 能 提 供 对 个 体 受
有 学 者 指 出 。应 由个 体 受 害 人 提 起 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 讼 。
可是 . 环 境 问题 具 有 广 泛 性 、 流动性、 复 合 性 和潜 在 性 等特 点 , 而 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中 . 个 体 受 害 人 往 往 人 数 众 多 且 利
1 . 个 体 受 害 人
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 讼 是 指 特 定 的 组 织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授 权. 为 了保 护 社 会 公 共 环 境 权 益 。 对违 反环境法律 、 侵 害 公 共 环 境 权 益 的行 为 提 请 法 院 依 法 审 判 并 追 究 违 法 者 法 律 责 任 的 诉讼 。 主要特点是 : 诉 讼 目的公 益 性 、 侵 害 主 体 的特 定 性、 侵害对象 的不特定性 、 侵 害 者 的 强 势 性 以及 诉 讼 结 果 的
较 可 行 的 做法 。 二、 检 察 机 关 提 起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 讼 的可 行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