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新论
《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及内在价值研究》范文
《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及内在价值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以快速、高效、公正的方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及内在价值,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提供理论支持。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1. 程序公正与效率并重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是实现社会正义,更重要的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程序的快速与高效则能够在保护正义的同时,最大程度地降低当事人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
因此,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程序效率应当是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之一。
2. 简短原则与适法原则刑事简易程序是适法原则与简短原则的结合体。
简短原则强调程序简洁、快速,避免繁琐冗长的程序;而适法原则则要求在追求程序效率的同时,保证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这两个原则共同构成了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
3. 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秩序刑事诉讼不仅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要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刑事简易程序通过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三、刑事简易程序的内在价值1. 节约司法资源刑事简易程序通过简化程序、快速处理案件,可以大大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
2. 保护当事人权益简易程序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因长期诉讼而产生的心理和物质负担。
同时,简易程序的适法原则也能保证当事人权益的合法性,使其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合法的救济。
3. 维护社会稳定简易程序能快速解决社会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及时、公正的处理能够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结论综上所述,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在于其追求程序公正与效率并重、简短原则与适法原则的结合以及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双重目标。
其内在价值主要体现在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
重塑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思路与理由
重塑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思路与理由【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重塑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思路与理由。
在首先介绍了背景情况,然后提出了现行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其重要性。
在分别阐述了简易程序的定义与特点、现行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思路,包括引入调解机制、简化程序要求和加大法官审核力度。
在总结了重塑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并展望未来发展,最终得出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讨论,可以更好地认识和重视在刑事诉讼中重塑简易程序的重要性,同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思路,有望为刑事诉讼系统的完善和进步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重塑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调解机制、法官审核力度、程序要求、改革、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调解、审理效率、司法公正、法律制度、司法改革、未来发展。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传统的简易程序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审判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探讨如何重塑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提升其适应性和效率性,成为当今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议题。
通过引入调解机制、简化程序要求、加大法官审核力度等多方面改革思路,可以使简易程序更加符合实际需求,更好地为解决轻微刑事案件服务。
1.2 问题提出在现行的重塑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存在是为了加速案件的审理速度,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目前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简易程序的定义模糊不明确,导致不同地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存在差异;简易程序过于简化,可能导致对案件的审理不够全面,容易出现判断偏激等问题;简易程序的法官审核力度不够,可能导致某些案件没有得到应有的审查。
如何解决当前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提高其效率和公正性,成为当前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1.3 重要性重塑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重要性在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
简易程序的设置可以减少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加快案件审理速度,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对于一些轻微犯罪或争议案件,简易程序能够更快地给予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减少诉讼期间的不确定性和焦虑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新刑诉法简易程序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新刑诉法简易程序的理解和适用简易程序是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刑事审判程序,是一种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处理的程序。
简易程序通过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在保证了司法公正同时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臵。
但随着社会经济转型,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剧增,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由于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过窄,已不能很好地发挥程序分流的作用。
对此,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作了重要改革与完善,现笔者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浅谈自己对简易程序的理解。
一、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作了严格限制,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三类案件,即:(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由于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规定较窄,运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数量有限,简易程序的整体制度效应并未得到充分彰显,对此,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第一,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层级。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改变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将适用简易程序的主体由“人民法院”改成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了其他级别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这样的更改有效保障了其他层级法院管辖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
第二,改变了适用简易程序对刑期上限及案件类型的限制。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据此可以看出,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即基层法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并满足相关条件的所有刑事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不再仅仅限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刑期上限、案件类型的限制。
我国多元化刑事简易程序构建探讨
我国多元化刑事简易程序构建探讨简易程序是一种简化刑事诉讼程序,主要用于处理罪行较轻、证据确凿的案件。
它的优点是节省时间和资源,提高效率,加速案件审理。
然而,在我国,简易程序的发展相对滞后,仍有待完善和进一步探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我国多元化刑事简易程序的构建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应该进一步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目前,我国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一些简单的刑事案件,但这种限制限制了简易程序的发挥。
可以考虑将其他一些案件纳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例如一些罪行较轻的经济犯罪或环境犯罪等,以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
其次,我国可以引入一些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加快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速度。
例如,可以采用视频审讯等远程审判的方式,减少审判中的时间和空间限制。
此外,可以使用智能化技术来快速筛选证据和辅助判决,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效率。
另外,我国可以通过设立更多的专门法庭来加速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审理,但基层法院在资源和经验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可以在省级或市级设立一些专门的简易程序法庭,提供更专业的审判和更高效的服务,以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审理。
此外,我国可以在简易程序中引入非监禁性的惩罚措施,以减轻监狱资源的压力。
目前,我国对于许多简易程序的罪行都仍然采用监禁的刑罚,这会使得监狱资源紧张。
可以考虑引入一些非监禁性的惩罚措施,如罚款、社区服务等,以减轻监狱资源的压力。
最后,为了更好地构建多元化的刑事简易程序,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不断探索刑事简易程序的和创新,如日本的迅速审判制度和美国的小额刑事诉讼制度等。
我们可以学习他们先进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简易程序。
总之,我国多元化刑事简易程序的构建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需要从适用范围、技术手段、法庭设置、惩罚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和。
通过这些探讨和,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摘要:由于刑事简易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突出优点,已经被世界多数国家采用。
我国也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专节规定了简易程序,在最初简易程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粗糙带来的一些问题逐渐在司法实践中显露出来,因此有必要在新形势下对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重新审视。
本文在对简易程序的含义,价值基础作初步介绍后,重点分析了我国简易程序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对完善我国的简易程序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效率完善一、刑事简易程序概述(一)刑事简易程序含义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简易程序定义为“以相对快速、简单的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处理案件的没有陪审团的程序”。
徐静村教授将简易程序概括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某些第一审轻微刑事案件所使适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陈瑞华则认为“刑事简易程序从其最普遍的意义来看,是指通过对刑事诉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别程序”。
从上面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刑事简易程序程序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案件处理的简化,但是对于其外延的界定,还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
鉴于本文篇幅,本文研究的简易程序是指狭义的刑事简易程序。
(二)刑事简易程序价值基础二战后,随着世界各国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如何有效、迅速地打击犯罪、解决案件积压成为各国共同关心的话题。
以往那种复杂而繁琐的普通程序已难以满足人们的要求,于是,诉讼程序简易化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全球发展趋势。
与普通程序相比,对效率价值的迫切追求是简易程序产生的最直接动力。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公正永远是居于最基本的位置,是司法的生命力所在。
因此,简易程序的构建也必须能够保障公正,并以此为立足点,兼顾国家和个人利益,争取利用最少的资源,在最短的时间里满足社会对公正的要求。
二、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现状及不足我国的简易程序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经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检察院同意,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并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诉案件,由基层法院独任审判,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日新月异,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也日益完善,但是社会的高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各种新类型、复杂的实际案件的产生。
而相应的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没有及时的发展壮大,司法资源跟不上社会需求,呈现除了一种负增长的现象,各种新型犯罪的出现使得现有的程序不能公正处理或是快速处理。
社会处于改革开放的转型时期,各种不安、动荡因素的出现更易引发犯罪的产生,犯罪率居高不下,而犯罪率的上升就更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处理。
因此,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中,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成为了备受瞩目的重点对象。
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概述顾名思义,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在刑事一审案件中,法院对于案件情形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的案件适用一种审限时间短、诉讼程序简单的一种新的程序,相对于普通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市相对简化的程序。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是设定了简易程序,宗旨是通过案件繁简分流,使大量的刑事案件以简化程序审理而得到迅速地处理,以利于及时处罚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1979年经过了人大立法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历史性的重要意义,但在本法中没有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仅仅在本法第一百零五条中规定了独任制的有关规定,规定为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在审理一审刑事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因此,简易程序的创立和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刑事诉讼法发展中的一种趋势。
对于相对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对简易程序第一次做了系统的规定,明确规定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中,对于某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有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样不仅提高了诉讼的效率,更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得在司法实际审判中高效公平的处理案件。
论简易程序论
论简易程序论文提要: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刑事审判程序。
其最大的特点是不需要按照普通的审判程序审判和直接言词的形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是由于一些案件简单、轻微,事实清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公诉案件检察人员认为起诉书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不需法庭调查和辩论,检察人员不必要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大大简化,不受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这就会使被告人的一些权利无法行使,或者无法充分行使。
为避免这一现象,就要求在适用简易程序中实体和程序的正义。
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和求得实体结果的公正,程序正义是指程序法和司法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
根据实体正义,我们关注的是案件的实体结果,使各方当事人和国家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而根据程序正义案件审理必须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规则进行,只要按照规则程序办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这种司法行为都是公正和正义的,实际上这是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两个同等重要的目标,提高效率不能以过于急速、牺牲正义为代价。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及适用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它的含义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时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的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的案件类型主要有三种:(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论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一)
论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一)论文摘要:半个多世纪以来,为了缓解因普通程序办案较慢带来的诉讼延迟、案件积压等诉讼效率低下问题,世界各国纷纷设立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分流,减轻司法负荷,并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应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后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也遵循繁简分立的原则,在普通程序之外,设立了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是相对于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在程序上有所简化的一种特别类型。
它并不是对某一个特定程序的称谓,而是对这一类程序的概称,具体来说,它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一类特别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分流案件、减轻司法负荷的作用。
但由于程序设计和适用中的问题,还不能完全满足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实际需要。
实践中尚存在许多无谓的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
笔者拟借本文,从研究国外简易程序的模式和特点入手,对我国现存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构筑简易程序模式的建议,从而达到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减轻司法负荷,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益价值多元化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是相对于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在程序上有所简化的一种特别类型。
它并不是对某一个特定程序的称谓,而是对这一类程序的概称,具体来说,它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一类特别程序。
半个多世纪以来,为了缓解普通程序日益繁重带来的诉讼延迟、案件积压等诉讼效率低下问题,世界各国纷纷设立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分流,减轻司法负荷,并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应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后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也遵循繁简分立的原则,在普通程序之外,设立了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分流案件、减轻司法负荷的作用。
但由于程序设计和适用中的问题,还不能完全满足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实际需要。
试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一)
试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一)当前,“公正与效率”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时代主题。
各地法院都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改革探索,努力提高审判效率。
在此,笔者想就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问题提几点建议,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强调与公诉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启动程序。
刑事审判效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准确性,即要惩治犯罪,又要依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检法三部门的相互制约是第一位的,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
但是,在讲究效率、效益的现代社会,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当考虑司法资源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尝试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特别是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在刑事简易程序过程中的配合作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从法理上讲,刑事控诉的证据材料应当严格局限在指控的范围之内。
已经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筛选的与起诉无关的证据材料应当从侦查卷宗内剔除、另立单独的起诉卷宗。
然而,实践当中,很少有起诉部门这样做。
通行的做法是不管是否与指控有关,只要是侦查卷宗里面的材料,就全部移送到法院。
这些材料当中也包含了被其审查筛选的未指控内容的材料。
法官对简易程序案件审查立案的时候,却不得不再一次从一大堆材料当中寻找那些与指控有关的材料,看它们是否可以清楚地支持控诉。
这样以来,法官的一部分劳动就属于重复劳动。
这种做法对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工作效率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公诉人在法庭上不会出示与指控无关的证据。
但是,这种做法已经严重影响到简易程序的效率。
只要存在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这种劳动的效率就不高,就应当改进提高。
另外,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但法院应当告知其开庭的时间、地点。
于是,全部简易程序案件法院都要通知公诉人,并确定其是否出庭;而几乎100%的公诉人都不出庭。
这一块工作量也可以考虑如何简化。
因此,应当建议公诉机关建立单独的简易程序案件起诉卷宗,以缩小法官审查的范围。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写作提纲一、绪论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它与普通程序最大的区别是简易程序是在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以后形成的程序。
设置刑事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论(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概述1、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自身特点2、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3、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1、完善立法,走多元化模式2、完善制度设计,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3、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4、完善审判组织模式,提高审判效率三、结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简易程序存在适用范围狭窄、模式单一、对当事人主体地位尊重不足以及辩护权的保障等多方面的问题,应在认真总结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改革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对其进行包括程序本身设计和配套制度建立在内的全方位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XXX【内容提要】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刑罚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是在诉讼程序上比较简化的一种特别程序类型。
诉讼程序简易化和简易程序多样化已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立法和发展的基本趋势。
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简易程序存在适用范围狭窄、模式单一、对当事人主体地位尊重不足以及辩护权的保障等多方面的问题,应在认真总结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改革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对其进行包括程序本身设计和配套制度建立在内的全方位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公正效率改进完善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它与普通程序最大的区别是简易程序是在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以后形成的程序。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具有简易程序的一般特征:对刑事案件审理前准备程序的简化属于广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的范畴,而狭义来讲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对刑事案件庭审程序的简化。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中国司法制度也逐渐完善和改革。
其中,新刑诉法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改革措施,它对我国刑事审判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而其中,对于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也是影响较为深远的一个方面。
简易程序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它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处理起来更加迅速和简单。
原先的简易程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促进司法公正、快捷处理案件的目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影响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也可能让被告长期受制于简易程序的处罚等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适用范围的扩大新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原先只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扩大到贪污贿赂案件和职务侵占等案件。
这种变化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有益于推进司法公正和加强司法办案效率。
二、审理程序的优化除了适用范围的扩大之外,新刑诉法还在审理程序上做了很多优化。
比如,新的规定允许加强对证据的分析和鉴定,进一步加强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法庭的审理程序也更加简略,更加注重将案件处理得更加迅速和独立,让案件得到更加公正、公平的审理。
三、程序规则的明确化新刑诉法还明确了简易程序的程序规则,保证了程序的稳定和规范性。
这些规则包括必须在法庭上举行公开的公审、案件的审判期限、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和鉴定等。
这些规则的明确化不仅有助于司法公正,还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避免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处理。
综上所述,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这些改革使得简易程序更具效率、公正、规范和稳定性,更好地适应了现代社会对于司法制度的需求,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refo订n.By March 1 4,20 1 2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on ReVising the”CriIninal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has played a positiVe and progressiVe significance.HoweVer,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level, 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 of our country still has all sons of problems,the system is f打f.rom perfect,some important criminal suHl】mary procedure such as the order of punishment procedure,plea bargaining procedure has not been set up,in the aspects of progr:lIn design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still exist def.ects.With the increase in criminal cases and cases of Various prominent,reference to the relevant national
我国的很多学者对刑事简易程序的定义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虽然众说 纷纭,但仔细比较可以发现,学者们都是从不同角度来分析和探索刑事简易程序 的定义。例如陈光中教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一文中对简易程序的定 义作了解释:“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是指在一审程序中,针对某些特定 类型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在确立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规定的一种比普通程序更为简 便、迅速的审判程序。”③这种观点是从简易程序简便、快捷的角度,指出了简易 程序针对的是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一文 中将刑事简易程序定义为:“简易程序是一种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普通刑事审判程序 的一些环节、步骤,从而使刑事案件得到迅速处理的特别审判程序。”@相比来看, 国外对简易程序的定义体现了广泛性和多元性,而国内学者一般是从狭义的角度 对简易程序进行定义的。我国学者对简易程序进行的定义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刑事 诉讼立法的影响,大多数学者都是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而对简 易程序进行定义,只是在具体表达方式上有所不同。
最高院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最高院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最高院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指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最高院处理。
具体的简易程序如下:。
1.收票:法院受理后,首先将收到的案件文件作出受理登记,并发售收票。
2.听证:依据被告或者公诉人的要求,由法官组织听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理由。
3.调查:当事人、证人、被告等相关人员出庭参加调查,以确定案件真实性和客观情况,以及判断被告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4.裁判:在经过听证、调查后,法官考虑事实及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条文,作出相应的判决。
5.执行:罪犯应配合法官执行判决,执行措施及奖励,并进行监督。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来源:作者:吴莹日期:08-09-12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吴莹[内容提要]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简易程序,以审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节约了一部分司法资源,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本文阐述了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的立法目的、内涵特点、适用范围、如何适用以及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一、简易程序立法目的我国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基于特定的背景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对犯罪不分轻重、危害大小、程序繁简,统一适用一种普通程序,难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和有效发展。
随着普通程序水准的提高和物质技术条件的改善,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本着“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的指导思想,在完善普通程序的同时,增设了简易审判程序。
同时,也适应现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据有关资料记载英、法、美、德、日等国在刑事诉讼中都规定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国外的司法实践证明,简易程序具有便捷、灵活、快速的优点,值得借鉴。
适用简易程序既提高诉讼效益也兼顾了国家和个人两方面的利益。
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分析,避免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拖延,迅速作出裁判可将犯罪者立刻绳之以法,有助于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从被指控人利益的角度分析,无辜的被指控人如已被羁押,可因迅速之无罪审判而获得释放,有罪的被告人则可因迅速之裁判尽早摆脱诉累。
减少诉讼成本和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是提高诉讼效益的两条主要途径,而简易程序的设置不仅通过减少诉讼成本而直接达到提高的诉讼效益的目的,而且通过程序的繁简分流节约了一部分司法资源,使其可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正式审查,而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实现了诉讼效益的最大化,因此,设立刑事简易程序在实现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上即使不是最重要的途径,也是最重要的途径之一。
试析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
试析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是根据我国法治进程和实践需要进行的重要,旨在提高简易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新刑诉法修改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判流程和当事人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新刑诉法修改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了界定。
除了涉嫌轻微犯罪的案件外,还增加了一些需要迅速审判的案件,如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纠纷率较高的案件。
这样一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更符合实际需要。
其次,新刑诉法修改了简易程序的审判流程。
在审判前的程序中,新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强调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核准和监督审查,确保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在审判过程中,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如简化了庭审程序,简化了出庭询问、辩论和裁判、量刑等环节,缩短了审理时间,提高了审判效率。
此外,新刑诉法还规定了合议庭对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保证了审判的质量和公正性。
再次,新刑诉法修改了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多项权利,如得到辩护人、自由选择辩护权、适当延期或更换辩护人等。
同时,新刑诉法规定了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刑诉法还规定了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未成年被告人等特殊群体的特殊权益保障。
最后,新刑诉法还对简易程序的特殊案件或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当案件受理后,发现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可能有错误的,可以提起上诉,并改成普通程序审理。
对于简易程序中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新刑诉法也对其进行了追责和补救措施。
总的来说,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从案件适用范围、审判流程和当事人权利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旨在提高简易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修改的实施将为简易程序的实施和推广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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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summaryprocedure)是普通程序(或正式审理程序的)对称。
狭义的简易程序是指各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较普通审判程序简便快捷的刑事一审程序。
近年来,面临犯罪率居高不下,刑事案件数量增长不断严峻形势,“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全球性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纷纷创设新型的简易程序模式,逐渐丰富了简易程序的内涵①。
目前,对简易程序的理解已不仅仅限于传统上的简易审判程序,还扩展到一切不通过正式审判程序处理案件的方式,例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和德国的处罚令程序。
不仅如此,有学者已将简易程序的研究从审判阶段延伸至审前阶段,认为审前也应设置简易程序,如对轻罪案件的不起诉等等。
本文拟从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人手,强调其在实现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上的重要作用;在简要介绍简易程序的典型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的简易程序的立法及实施情况加以分析,并针对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说,在众多国家里,“迅速地审判一直被当作诉讼制度的理想”。
②实际上,二战之后,西方国家为了解决繁琐的诉讼程序与日益增长的刑事案件之间的矛盾,纷纷把简易程序提上了议事日程,而且发展的势头有增无减。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从理论上讲,设立简易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正义与效益这两大程序价值目标加以适当的协调,以避免或减缓两者的冲突和矛盾。
”③可见,设立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理论基础即刑事诉讼效益原理。
随着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法律程序中的经济效益问题逐渐受到各国学者的重视。
匈牙利学者阿尔培德?欧德指出“在我们当今的时代里,几乎所有刑事司法程序改革都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发现实施一种迅速、简便和成功程序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换言之,使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更有效率;二是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与公正的要求密切相联。
”④台湾著名学者蔡敦铭教授也认为,“无论利于国家或被告之利益,迅速审判对于刑事司法而言,至为重要。
”可见,提高诉讼效益兼顾了国家和个人两方面的利益。
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分析,避免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拖延,迅速作出裁判可将犯罪者立刻绳之以法,有助于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从被指控人利益的角度分析,无辜的被指控人如已被羁押,可因迅速之无罪审判而获得释放;有罪的被告人则可因迅速之裁判尽早摆脱诉累。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谚:“迟来的正义已非正义”(Delayofjusticeisinjustice),由此可见诉讼效益在国家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普通程序的繁琐和复杂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刑事审判活动是一种耗费国家经济资源的职能活动。
从根本上看,减少诉讼成本和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是提高诉讼效益的两条主要途径,而简易程序的设置不仅通过减少诉讼成本从而直接达到提高刑事诉讼效益的目的,而且通过程序的繁简分流节约了一部分司法资源,使其可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正式审理,从而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实现了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因此,设立刑事简易程序在实现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上即使不是最重要的途径,也是最重要的途径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建立简易程序制度的前提是刑事案件本身的差异性e.如果所有刑事案件在复杂程度、重要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均整齐划一的话,简易程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可能。
正因为“被告之犯罪情节有轻微与重大之不同,如所有刑事案件均依‘通常程序’审理,将造成整体审判之拥挤、迟延,于法院人力、资力及时间均属有限之情况下,极易使整体审判流于草率、疏忽,对于当事人或法官而言,未必适合……”⑥按照比例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对不同案件应投入与其重要性、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司法资源,简易程序的出现才顺理成章。
而且即使同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可以根据其具体案情的复杂程度不同,在程序简化的程度上有所区别,这就是最近有人提出的关于简易程序的个别化的问题。
笔者认为,简易程序不仅应当实现个别化,而且其表现形式也应当多元化,为当事人提供多种可选择的简易程序模式,最大限度地兼顾效益与公正。
二、简易程序的主要模式综观世界各国简易程序的立法与实践,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四种模式:(一)简易审判程序基层法院在审理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如英国治安法院的简易审判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作了不组成陪审团、控辩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出庭等简化;德国简易审判程序作了不经是否开动审判程序的裁定、检察官可以口头起诉、允许宣读书面证言等简化。
(二)减省某些诉讼环节的速决程序如英国治安法院的简易审判不需经过预审程序;英美的罪状认否程序,只要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就可以据此定罪和处刑,不再进行开庭审理;意大利的快速审判程序和立即审判,避开了预审程序,意大利的简易审判则是在初步庭审中结束诉讼,不再进行正式的审判程序。
(三)刑事处罚令程序法官根据检察官的请求直接作出处罚命令。
如德国的处罚令程序规定,对于轻罪,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而依检察官的申请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该行为的法律处分。
又如法国的定额罚金程序规定,违警罪初犯可以支付一笔定额罚金而换取公诉的撤销。
法国的一般简易程序中,法官也不必进行审理,而有权直接根据检察院的公诉书作出释放被告人或判处罚金的刑事裁定。
日本和意大利也分别设立了类似的程序。
⑦(四)辩诉交易程序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审判开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
这种程序主要在美国盛行,意大利《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依当事人要求适用刑罚”在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的同时,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内,避免其动摇刑事司法制度中占主导地位的观念,促进刑事诉讼多种价值目标之间的协调,从而大大缩小了辩诉交易的弊端,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种新的尝试⑧。
三、我国简易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早在抗战时期,根据地政府采用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以手续简便,不拘形式为主要特征,可视为简易程序的雏形,但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简易程序。
我国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基于特定背景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对犯罪不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繁简程度,统一适用一种普通程序,难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和有效发挥。
随着普通程序水准的提高和物质技术条件的改善,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本着“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的指导思想,在完善普通审判程序的同时,增设了简易审判程序。
我国的简易程序属于一般的简易审判程序,相对于普通审判程序,作了审判员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审理程序不受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审理期限相对缩短为20日等简化性规定。
简易程序的设置,使刑事案件合理分流,审判力量合理分配,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既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也达到了及时惩罚犯罪的目的。
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存在如下问题:(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较低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以及立法者的预计,简易程序应当分流出全部案件的30%。
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4年多以来的实践表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在全部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而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是盗窃、故意伤害、私藏枪支、销赃等几类案件。
出现这种情况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首先,简易程序的设置不仅是审判程序的改革,更主要是审判制度、审判观念的变革,当前许多审判人员并未真正领会简易程序的精髓,而是仅仅将其视为解决积案的权宜之计,导致案件较多时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较高,而案件相对较少时,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较低这种不正常的现象。
有些审判人员怕承担责任,不愿一人独任审判,而宁愿合议制三人共同负责。
有些审判人员对被告人当庭是否会认罪、辩护人是否作无罪辩护等没有把握,因此在选择适用何种程序时比较保守。
还有的审判人员担心手头案件多,裁判文书要自己打印,在20天内结不了案,因此不愿适用简易程序。
其次,有些案件,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由于外地人较多,当事人双方在20天之内往往难以就赔偿问题迅速达成协议,审判人员担心案件超审限,故一般对此类案件不敢适用简易程序。
还有一些自诉案件,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有时比公诉案件复杂,因此审判人员也倾向于适用普通程序。
再次,立法及制度本身存在问题。
如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要由检察机关建议或者法院取得检察机关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同时取得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同意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为避免检、法扯皮,拖延时间,一般检察院不建议,法院也不主动提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简易程序的适用,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1997—1999年三年期间主动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到5件⑨。
(二)简易程序立法粗疏,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容易导致办案粗糙,或者简易程序不简易的情况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仅用6个条文(第174—179条)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几经磨合逐步确定了一些具体操作依据,但是这些司法解释本身也存在规定粗糙或相互矛盾之处,导致检、法两家对某些规定理解不一致,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
其中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是:1.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的理解存在分歧。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该条所称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案件的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但是从实践来看,检察院提请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均为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全案情况(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罪行较轻)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基本上未提请适用简易程序①O2.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是经济犯罪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有人主张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影响面宽,应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持国家机关的清正和廉洁,因此一律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否适用简易程序,也存在较大意见分歧。
有人认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立足于教育挽救,庭审中帮教、感化工作环节多,程序简化不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简易程序简便、快捷,不仅缩短了未决前的羁押期间,而且能够及时作出判决,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尽快安置、恢复学业等。
(三)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充分综观各国简易程序,无不体现出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供最低限度保障这一立法意旨。
换言之,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程序虚无。
被告人在简易程序中应当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包括:1.获知被指控内容及相关证据的权利,这是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