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抽取和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0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银川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2〕18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3〕46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适用范围及情形(一)随机抽取使用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应当统一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优先保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随机抽取使用,军队(部队)采购项目及中央驻宁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可以共享抽取使用。
其他非政府采购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需求调查论证、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及履约验收活动等需要相关专业专家参与的,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抽取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二)自行选定使用规定。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无法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采购人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采购人按规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其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时,应当包括1名法律专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XX6〕198号)
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政府采购专家抽取制度
政府采购专家抽取制度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专家抽取程序(一)受理申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一天向政府采购管理股提出专家抽取申请。
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审前半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二)组织抽取。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代表1人在采购管理股监督下根据项目专业类别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后,也可以从专家库中推荐评审专家。
(三)通知专家。
专家抽取人员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专家编号现场通知邀请专家。
邀请专家时,专家抽取人员应明确通知评标时间、评标地点,但不得透露采购单位、投标单位、采购金额及其他信息。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应当对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密。
(四)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五)多包项目评审委员会依据分包预算金额确定,如属同一类型的可合并执行,如属不同类型,则需按类别抽取评审专家,每个类别不少于两名。
(六)记录存档。
专家抽取完毕后,填写《**县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登记表》,抽取专家的相关人员签字后密封,在评审现场拆封核对专家身份后存档。
二、专家抽取人数及构成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人数构成的通知》(晋财购[2014]13号)文件精神,严格专家抽取人数,其中经济、技术类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由3人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类专家2名,采购代表1名;(二)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未达到300万元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由5人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类专家4名,采购代表1名;(三)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未达到500万元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由7人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类专家5名,采购代表2名;(四)预算金额达到500万元未达到1000万元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由9人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类专家7名,采购代表2名;(五)预算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由11人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类专家9名,采购代表2名。
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一文读懂是如何抽取评审专家的?
一文读懂是如何抽取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是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强化抽取监管手段是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的关键措施。
那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一定是随机的吗?01评审专家必须随机抽取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机制,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但应事前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驻京外单位可以从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02抽取时间如何规定?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03什么情形下可以自行选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
评审活动完成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04评审专家数量不够怎么办?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流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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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的投标文件评审专家如何选聘
招投标中的投标文件评审专家如何选聘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评审专家的选聘是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关键环节。
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直接影响着评审结果的质量和公信力。
那么,如何选聘合适的投标文件评审专家呢?首先,要明确选聘的基本原则。
一是专业性原则。
评审专家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专业、深入的评审。
二是公正性原则。
专家应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独立地进行评审工作。
三是保密性原则。
专家在参与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任何信息。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具体的选聘流程和方法。
第一步,确定选聘需求。
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所需评审专家的专业领域、数量和资质要求。
例如,对于一个大型的建筑工程项目,可能需要选聘建筑设计、工程施工管理、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而对于一个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则需要信息技术、软件开发等领域的专家。
第二步,建立专家库。
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建立专家库,如向社会公开征集、从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从以往参与过类似项目评审的专家中筛选等。
在建立专家库时,要对专家的个人信息、专业背景、工作经历、评审经验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三步,发布选聘公告。
在招标项目启动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渠道发布评审专家选聘公告。
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评审内容、专家资质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同时,为了确保公告的广泛传播,可以在相关的政府网站、行业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发布。
第四步,资格审查。
对报名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专家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相关证书等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符合条件的专家,进入候选名单。
第五步,随机抽取。
在候选名单中,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最终的评审专家。
为了保证抽取的公正性,可以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或者采用电子随机抽取系统。
招标公司抽取评委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招标公司所有招标项目的评委抽取工作。
二、评委抽取原则1. 公开原则:评委抽取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公平原则:评委抽取过程中,各相关方应享有平等的机会。
3. 独立原则:评委应具备独立判断的能力,不受任何利益影响。
4. 保密原则:评委名单在抽取过程中应保密,确保评委的公正性。
三、评委抽取范围1.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
2.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经验和能力的社会人士。
3. 本招标公司的内部人员。
四、评委抽取条件1. 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具有丰富的招标项目评审经验,熟悉招标法律法规和招标程序。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公正无私。
4. 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评委抽取程序1. 发布评委抽取公告:招标公司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评委抽取的时间和地点,并告知相关单位和社会人士。
2. 报名:符合评委抽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招标公司报名。
3. 资格审查:招标公司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评委抽取条件。
4. 随机抽取:招标公司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委名单,确保抽取过程的公正性。
5. 公示评委名单:招标公司应在抽取结束后及时公示评委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6. 评委确认:被抽取的评委应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是否参加评委工作。
六、评委权利与义务1. 权利:(1)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
(2)独立发表评审意见。
(3)要求招标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料。
(4)拒绝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评委工作。
2. 义务:(1)严格遵守招标法律法规和招标程序。
(2)保守评审过程中的商业秘密。
(3)公正、客观地发表评审意见。
(4)按时参加评委会议。
七、评委更换与回避1. 评委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委工作的,应在抽取结束后及时向招标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 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利益冲突或与投标人、招标人有亲属关系等情况,应主动回避。
如何正确抽取和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你真的了解吗?
如何正确抽取和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你真的了解吗?一、了解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是否适合项目评审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但某些特殊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了解评审专家是否适合该项目的评审,并采取以下措施:推荐评审专家。
非通用性的项目,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对专家库的相关专家作充分了解,包括专家数量、专业方向、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
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应事先了解专家库中相关专家的数量、专业方向、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
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实务操作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拿到评审专家名单时才发现某些评审专家不适合该项目的评审(这种情况往往因专家库不能提供足额合适专业的评审专家而抽取了其他专业的评审专家所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应通过前述两种方式解决。
二、拒绝应回避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评审专家名单后,应了解其工作单位和社会关系,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要求其回避。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是指: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三、拒绝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评审专家名单后,应了解评审专家个人的有关情况,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拒绝其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并报告财政部门。
专家抽取制度
专家抽取制度
一、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系统由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
抽取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
二、进入抽取室所有人员应主动关闭通讯工具,并放入指定位置.
三、抽取评标专家时,必须有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在场。
自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开始,到抽取且通知到的评标专家全部进入评标区域止,参与评标专家抽取的人员不得离开评标专家抽取室。
四、抽取评标专家时,抽取人应当遵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操作指令,按照下列抽取程序和步骤进行:
1、抽取人按约定时间到场,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交招标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专家数量和所需专业,进入评标专家计算机管理系统随机抽取。
2、抽取人按所抽取评标专家不同专业类别的先后次序,通过交易中心设置的专用通讯设备进行通知。
通知时只能告知评标的具体地点和时间,不得透露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工程具体名称等其他信息。
3、对因故不能出席评标会的评标专家,抽取人应在抽取通知单上注明原因。
4、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抽取人、监督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在打印出的评标专家抽取表上签字,交易中心负责归档保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1.25•【文号】财办库[2013]375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3〕37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3〕119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财政部开发了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
现就使用专家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预算单位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抽取单位)具体负责专家的抽取工作。
二、各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
因工作需要,中央驻京外单位可以从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经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后,抽取单位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三、抽取单位应当使用数字安全证书(Ukey)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专家库,网上抽取评审专家。
各单位请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专家库中下载专家库用户注册表和数字安全证书申请表,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申请、变更手续,各单位Ukey数量原则上为2个。
四、抽取单位应在开标、竞争性谈判以及询价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抽取评审专家。
专家抽取流程图
政府采购工程评审专家抽取办法
一、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工程
二、专家抽取人员组成:采购人代表一名、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一名、采购办监督人一名、监察局监督人一名。
三、专家抽取:
(一)评审开始前半小时,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办监督人、监察局监督人进入评审专家抽取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抽取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抽取现场,通讯设备集中交监督人员保管。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记录备案,填写《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并立即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到指定地点集中,其他所有参加专家抽取人员不得另行记录,对抽取结果应严格保密,不得泄漏专家抽取结果。
(四)监督人员发现有泄密或操作不规范时,有权制止并按规定重新抽取专家。
(五)所有参加专家抽取人员均需签字确认,评审开始后方可离开。
四、专家抽取工作流程
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
当人生让你碰壁头破血流时,别害怕,没有这些挫折,怎能练就一身钢筋铁骨,当生活给你一百个理由哭泣时,别沮丧,你就拿出一千个理由笑给它看。
专家抽取制度
专家抽取制度
一、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系统由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
抽取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
二、进入抽取室所有人员应主动关闭通讯工具,并放入指定位置。
三、抽取评标专家时,必须有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在场。
自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开始,到抽取且通知到的评标专家全部进入评标区域止,参与评标专家抽取的人员不得离开评标专家抽取室。
四、抽取评标专家时,抽取人应当遵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操作指令,按照下列抽取程序和步骤进行:
1、抽取人按约定时间到场,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交招标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专家数量和所需专业,进入评标专家计算机管理系统随机抽取。
2、抽取人按所抽取评标专家不同专业类别的先后次序,通过交易中心设置的专用通讯设备进行通知。
通知时只能告知评标的具体地点和时间,不得透露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工程具体名称等其他信息。
3、对因故不能出席评标会的评标专家,抽取人应在抽取通知单上注明原因。
4、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抽取人、监督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在打印出的评标专家抽取表上签字,交易中心负责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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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抽取和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了解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是否适合项目评审
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但某些特殊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了解评审专家是否适合该项目的评审,并采取以下措施:
➤推荐评审专家。
非通用性的项目,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对专家库的相关专家作充分了解,包括专家数量、专业方向、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
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应事先了解专家库中相关专家的数量、专业方向、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
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实务操作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拿到评审专家名单时才发现某些评审专家不适合该项目的评审(这种情况往往因专家库不能提供足额合适专业的评审专家而抽取了其他专业的评审专家所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应通过前述两种方式解决。
▉拒绝应回避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评审专家名单后,应了解其工作单位和社会关系,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要求其回避。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是指: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拒绝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评审专家名单后,应了解评审专家个人的有关情况,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拒绝其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并报告财政部门。
评审专家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虽然已入库并被抽取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但无法保证能履行评审专家的工作职责,无法保证其评审的公平公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拒绝其继续参加购项目的评审,并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禁止其参加该次采购项目的评审,按规定补充抽取、选定或者重新抽取、选定评审专家。
▉正确使用本单位的评审专家
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依法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外,已经指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抽取本单位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或者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时,应优先选定外单位的专家。
虽然采购人代表不一定是采购人单位的在职在编职工,采购人可从评审专家库抽取或指派外单位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的评审,但采购人代表是代表采购人本单位的。
已
确定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的,即使采购人代表不是本单位职工,也不能再抽取本单位的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
▉补充抽取、选定和重新抽取、选定评审专家的情形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评审专家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刑事处罚,或评审专业不适合项目评审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补抽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随机抽取难于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抽取或依法重新选定评审专家。
▉履行监督评审专家的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按照管理评审专家的要求进行监督。
▉请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评审专家名单和个人情况保密。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保密。
评审活动完成后,应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作出标注。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支付报酬和费用。
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