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1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2011年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要点2011年全市旅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树立“城市即旅游、旅游即城市”的新理念,以打造国际旅游城市为目标,以项目建设、产品开发、城市营销、质量提升为重点,创新、培育冰雪旅游和湿地旅游两大品牌,丰富、完善“冰城夏都”城市旅游形象,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全年力争实现接待旅游人数同比增长10%,旅游总收入同比增长20%。
一、建立健全发展大旅游的管理机制(一)完善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实施体系发挥哈尔滨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高层议事、组织协调和督办检查的作用,研究制定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旅游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把旅游业摆上重要日程,加强领导、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二)制定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各区、县(市)要依据《哈尔滨市“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和《万顷松江湿地保护与利用规划》,结合区域实际,编制本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湿地旅游发展规划和主要景区(点)的专项规划(市旅游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哈政办综[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七日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良好城市环境迎接“哈洽会”、“哈夏会”等重大活动的召开,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迎接重大活动的要求,以巩固环境整治成果、提升环境质量、打造城市形象、展示城市魅力为目标,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重点,采取市区联动、专群结合、齐抓共管的方式,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力推进道路、桥梁、绿化、灯饰亮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重点整治迎宾线路、会展线路和活动景区。
以改变迎宾线路、会展线路和重要活动景区容貌,优化窗口形象为着力点,结合拆违还建工程,高标准实施机场迎宾线路改造,全力推进京哈出城口、哈同出城口、哈阿路和202国道等沿线环境整治改造。
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实施绿化和亮化提档升级,取缔沿街无证商贩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行为,清理整顿牌匾广告和乱堆乱放,全面整修整饰临街建筑楼体,维修各类公共设施,实现迎宾旅游线路道路环境整洁、交通顺畅、秩序井然。
(二)重点整治博览交易区域和文化、体育交流区域整体环境。
根据大型商贸洽谈活动以及文化、体育活动场馆的安排,加大对场馆所在地区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全方位提升环境质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哈政办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哈政办发〔201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调整和确定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如下:宋希斌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总体负责城乡规划工作。
主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联系市专家顾问委员会。
聂云凌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政务公开、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金融等方面工作。
协助市长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分管市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接待办公室、哈尔滨银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哈技师学院、哈劳动技师学院;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和民主党派、统战、台湾事务;联系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联系驻哈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
曲磊副市长负责民政、文化、旅游、外事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民政局、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旅游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哈尔滨出版社;联系哈尔滨日报社、哈广播电视台、哈警备区、驻哈部队和群众团体。
丛科明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城乡规划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旅游产品转型升级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旅游产品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政办规[2017]60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02【实施日期】2017.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旅游产品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6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促进旅游产品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日哈尔滨市促进旅游产品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产品转型升级的意见》(黑政办规〔2017〕43号)精神,加快旅游产品转型升级,精化产品供给,提升旅游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融合发展为手段,不断优化产业要素、丰富产品体系、壮大产业主体、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由单一观光型向观光与休闲体验、养生度假型并重转变,由门票经济型向多元化产业经济型转变,由点线布局向集聚发展转变,由景点旅游模式向全域旅游模式转变,全面提升旅游产业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水平,不断提高旅游业综合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旅游经济总量、旅游市场规模、旅游消费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提升,旅游总收入力争达到1600亿元。
基本建立开放有序、业态多元、产品丰富、协调发展的旅游业发展体系,把哈尔滨市打造成为全国休闲度假、健康养生旅游最佳目的地。
三、重点任务(一)着力提升景区产品质量1.实施“旅游精品工程”。
突出质量和特色,提升存量,做优增量,重点打造观光、体验、休闲、功能四类代表我市旅游整体水准、在全国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旅游精品。
加快哈尔滨万达文化旅游城、呼兰河口湿地公园等景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百年哈啤文化旅游区、铧子山旅游区、普罗旺斯薰衣草庄园等景区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工作。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专项行
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工商[2016]15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7.27
【实施日期】2016.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工商〔2016〕157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现将《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落实,工作中遇有重要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27日
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旅游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发展环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68号)要求,结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精神为指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黑政办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要求,切实解决扰乱我省冬季旅游市场、侵害游客权益的突出问题,营造群众满意的旅游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落实旅游市场监管责任(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冬季旅游工作电视电话会、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暨“文明旅游龙江行”主题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冬季旅游市场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工作联席会议、旅游案件及线索转办督办、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进一步完善“12345市长热线”服务功能,确保游客拨打“一个电话”实现“有诉必应”。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旅游部门: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牵头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
监管和查处“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联合工商等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
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打击涉旅行业的“黑店”“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
处理相关投诉及案件,及时转办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
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和个人,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冬季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冬季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哈政办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冬季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冬季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7日哈尔滨市冬季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乱象,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第33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期间我市冬季旅游市场秩序,打造世界顶级的冰雪旅游盛会和“冰城夏都”旅游城市形象,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冬季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旅游市场整治的总体要求,坚持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的原则,深入开展冬季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活动,迅速解决广大旅游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遏制侵害游客合法权益和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长效机制,提高综合监管效率和治理效果,促进旅游企业诚信经营,促进我市冬季旅游市场竞争有序、管理有序、出游有序、游客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工作任务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的通知》(旅发〔2016〕136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哈政办综〔2016〕23号)精神,遵循“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结合我市冬季旅游实际,深入开展冬季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活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哈尔滨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哈尔滨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哈政办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哈尔滨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金融支持哈尔滨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金融支持哈尔滨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指导意见》(哈发〔2011〕2号),进一步加快“冰城夏都”旅游区建设步伐,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市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现就金融支持旅游业发展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丰富适合旅游业发展的信贷产品(一)创新旅游业质押担保模式。
对信誉良好的旅游企业,鼓励其开展经营权质押、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服务。
对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项目特许权的旅游企业,可探索开展权利质押贷款业务。
对申请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旅游企业,可采取知识产权抵押、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抵押、公务人员担保等灵活担保方式。
(二)创新特色银行卡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推出旅游企业卡,并可根据实际提高企业卡的透支额度,减免各项手续费用,延长还款期限。
鼓励金融机构与各级政府或部门合作,发行旅游联名借记卡、信用卡,并对持卡用户在景区消费、出行购票或特约商户消费的给予一定折扣优惠和消费便利。
(三)创新旅游业银行保函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在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稳妥开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保函业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涉旅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涉旅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哈政办综[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涉旅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90号)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开展涉旅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哈尔滨市开展涉旅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集中开展涉旅行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旅办发〔2008〕9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旅游产业及相关行业统计调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任务以2008年为报告期,从“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入手,深入调查旅游及相关行业的重要指标。
(一)交通1.民航:调查进出航班数、进出港人数和客运收入;2.铁路:调查发车车次数、上下车人数和客运收入;3.公路:调查发车班次数、上车人数和客运收入;4.水运:调查水运船次数、上船人数和客运收入;5.旅游专线:调查发车班次数、上车人数和客运收入;6.车辆租赁:调查车辆租赁公司(含出租车公司)的数量及营业收入,现有车辆的车型及数量;7.自驾车:调查本地所有城界公路收费站口车流量及收入,其中自驾车比例,测算自驾车人数及花费。
(二)住宿调查住宿设施(包括星级宾馆、经济型酒店、疗养院、度假村、含住宿餐饮功能的洗浴中心、旅馆、招待所、内部宾馆、家庭宾馆和其他住宿设施)的房间数、床位数、平均床位出租率、接待人数、就业人数、营业收入总额、客房收入及餐饮收入。
(三)餐饮调查全社会餐饮企业餐位数、就业人数、接待人数及营业收入。
(四)游览调查旅游景区、景点(包括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公园、博物馆、宗教寺庙、度假村及其他参观游览点)的平均就业人数、接待人次、营业收入及门票收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哈政综〔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哈政综〔2015〕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通知》(黑政发〔2015〕6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金融办作为我市相关交易场所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与省政府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构对接、沟通和协调,会同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委宣传部等牵头管理部门,做好交易场所的设立申报、政策指导和统计监测等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分类管理的交易场所做好设立、申报等相关工作。
要主动搞好与对口上级部门的工作衔接,并指导交易场所筹建机构提供必要的设立申报材料。
要督促分类管理的交易场所依法合规经营,规范有序发展,并配合省直牵头管理部门做好违规处理、风险防控、风险处置等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配合牵头管理部门,做好各类交易所的综合服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分类管理原则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交易场所实行分类管理。
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金融类资产交易所由市金融办牵头;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由市商务局牵头,市金融办配合;文化产权交易场所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商务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配合;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由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市商务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配合;产权(除文化产权外)交易场所由市国资委牵头,市金融办、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数据交易场所由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金融办等有关部门配合;其他类交易场所由市金融办根据省政府监管分工,确定市直有关部门牵头管理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优化旅游服务环境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办规[2018]5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9.04【实施日期】2018.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优化旅游服务环境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旅游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确定的“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原则,切实维护我省冬季旅游市场秩序和广大游客合法权益,树立黑龙江旅游良好形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优化旅游服务环境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冬季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一)突出整治重点。
旅行社经营秩序方面。
严厉查处“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欺客宰客等冬季旅游市场顽疾;查处超范围经营、挂靠承包问题;查处委派“黑导”提供导游服务、不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团款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等问题;查处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将自费项目纳入合同、拒绝履行合同及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未经游客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合同问题;查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问题(省旅游发展委牵头负责)。
严厉查处“黑社”(省旅游发展委牵头,省工商局配合)。
严厉查处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问题,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查处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问题,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导游服务方面。
严厉查处“黑导”;严厉查处强迫、变相强迫、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问题;查处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问题;查处私自承揽旅游业务问题;查处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索要小费问题;整治不及时变更执业地信息问题;整治用语不文明、不规范问题(省旅游发展委牵头负责)。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夏季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夏季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1•【字号】•【施行日期】200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夏季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切实做好我市夏季旅游特别是暑期旅游安全工作,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做好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07〕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市旅游业不断发展,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夏季旅游旺季特别是暑期的到来,我市不仅将迎来大量的海内外旅游观光者,而且将出现市民外出旅游的高峰。
但是,我市目前旅游接待设施尚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满足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要求,特别是旅游旺季也是旅游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夏季旅游特别是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旅游安全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要针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特殊性,认真筹划,提前预防,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旅游安全的各项前瞻性工作,尽最大努力避免重大恶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打造“平安哈尔滨”城市形象,为创建首批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奠定基础。
二、精心组织,分工合作,切实把旅游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市安全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夏季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进一步完善全市旅游应急预案,积极督促和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夏季旅游安全工作,认真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对夏季旅游安全的监督检查,切实把夏季旅游安全工作抓出成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进一步建立健全具体工作机制,保证将旅游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同时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把旅游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餐饮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餐饮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19•【字号】哈政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餐饮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餐饮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餐饮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市场监管,全面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提升餐饮服务水平,积极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促进餐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加强餐饮市场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构建人民群众满意的餐饮市场环境为宗旨,以整治短斤缺两、标价欺诈违法行为为突破口,以规范服务行为、加强部门监管、强化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紧紧抓住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重点区域、重点要素、重点行为入手,集中整顿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放心消费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
牢固树立群众利益至上观念,针对当前反映强烈的问题,举一反三,对本地区餐饮市场监管问题进行专项整顿,实现经营环境明显改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形象明显提升、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的整治目标。
(二)坚持依法行政。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管整顿工作,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对餐饮市场问题突出的企业和区域,集中力量、深入整顿;对违法违规案件,认真查证,严肃处理,坚决杜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
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做好春节期间旅游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旅办发[2013]9号
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做好春节期间旅游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做好春节期间旅游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旅办发〔2013〕9号)各市(行署)旅游局,省森林旅游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旅游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旅游局:春节已至,据预测,春节期间来我省旅游的海内外游客将有所增长,我省旅游将再次成为全国的旅游热点。
为了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的旅游服务工作,确保我省旅游市场有序正常使来我省旅游的中外游客高兴而来、满意而归,现就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做好春节期间旅游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春节假日旅游工作的认识。
今年春节黄金周正值全国两会召开之前,各地旅游局及质监执法机构要把做好春节假日旅游工作作为迎接两会召开,确保游客安全的一件大事突出抓好,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上手,主管领导要亲自带队进行部署、检查、指导。
各旅游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春节期间要坚守岗位,要畅通旅游投诉处理渠道,做好游客投诉工作,做到件件投诉都能及时处理。
二、加强旅游市场的联合监督检查。
春节假日期间,省旅游、工商、物价等部门将对各主要旅游景区(点)进行明查暗访。
一是要加强对旅行社检查、指导、监管力度。
重点检查旅行社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游客出行必须签订由旅游和工商部门制发的规范合同,对合同中出现的霸王条款和欺客宰客、不履行合同的条款要坚决查处。
二是要严查导游私拿回扣、索要小费、买团卖团、强迫游客购物和欺客宰客行为,查处旅游购物商场(店)在销售旅游商品过程中出现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通知-哈政办综〔2016〕1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通知哈政办综〔2016〕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4号)精神,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清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范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权力部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使行政权力条件的有偿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年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税费减免和其他类别的行政权力,即市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各类权力事项(行政许可类别前期已进行了清理规范,此次将根据国办发〔2015〕31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应进行调整和清理规范)。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任务(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部门和本单位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具体清理规范意见。
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1998年10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 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4月23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本市旅游资源优势,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支持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健全旅游统计体系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向社会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业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坏旅游资源。
第八条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景区的管理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优化旅游服务环境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
监管优化旅游服务环境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0
【摘要】黑政办规[2018]5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旅游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确定的''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原则.
【总页数】6页(P16-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J], ;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J], ;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的通知 [J], ;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J], ;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J],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哈尔滨市旅游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旅游业管理规定哈尔滨市旅游业管理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事业发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游业,是指旅游经营单位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综合服务的行业。
本规定所称旅游经营单位,是指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
包括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旅游定点单位。
第四条旅游业应当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突出地方特色,保证服务质量,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单位,除各自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均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业管理工作。
建委、规划、土地、市政公用、交通、商业、工商、物价、财政、公安、水利、林业、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规定,做好旅游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旅游景区的管理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建设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开发建设大中型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不准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旅游景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保护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并按批准的位置,规模、质量、高度、造型、色彩等要求进行建设。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黑旅办发〔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黑旅办发〔2016〕62号各市(行署)旅游委(局),省森林旅游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旅游局,绥芬河、抚远市旅游局:按照《全省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的要求,为做好十月份迎接省政府组织的专项督查准备,加强对全省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和指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省旅游委决定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督查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拟定于2016年9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68号)的情况,包括各地旅游投诉服务热线并入“12345市长热线”、日常旅游市场监管、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培训、被检旅游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建立、约谈制度建立以及典型案件的受理及查办等方面的情况。
三、督查组组成督查组由省旅游委及地方抽调的同志组成,每个督查组3-4人,由1名处级干部担任组长。
四、督查方式此次督查以市地为单位,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开会座谈、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暗访暗查、案件督办等方式进行。
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总结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注意发现问题,查找差距,分析原因,制订改进措施。
要自觉接受督促检查,认真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严格追究问责。
对接到旅游投诉举报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旅游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的,以及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管缺失、官商勾结、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16]23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9
【实施日期】2016.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6〕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精神和省关于开展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等突出问题,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推动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部门联动,实施综合监管
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
管”的原则,坚持行业监管与联合执法相结合、集中监管与日常规范相结合,不断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多措并举、标本兼治,从重点要素、重点领域入手,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影响旅游行业整体形象、社会和游客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升吃、住、行、游、购、娱各要素水平,创造安全、便利、文明、有序的旅游环境。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管重点
以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实施综合治理,重点整治不合理低价、欺客宰客、强迫消费、虚假广告、价格欺诈、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旅行社、导游方面
1.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团款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
3.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4.旅行社与旅游者不明示合同价款、不签订旅游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
5.旅行社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与聘用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向所聘用导游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6.企业和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7.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
8.导游和领队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二)餐饮、购物、娱乐方面
9.旅游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或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
10.餐饮、购物等场所不执行明码标价、不使用标准计量器具、短斤少两等计量欺诈行为。
11.涉旅餐饮、娱乐场所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景区(点)方面
12.旅游景区(点)不执行明码标价、乱涨价和未经审批随意收费以及设置“园中园”门票、强行销售联票、强行代收保险费等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3.无滑雪等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以及滑雪场、漂流点和旅游景区(点)不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设施不完善、无安全管理制度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14.滑雪场滑雪教练员(导滑员、陪滑员)无资质上岗,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行为。
(四)交通运输方面
15.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擅自从事旅游客运,为旅行社提供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