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米业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
偷税漏税案例
偷税漏税案例近年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持续加强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提升了税收的合规性和纳税人的自觉性。
以下是一起实际案例,介绍了一家公司偷税漏税的手法及其受到的惩罚。
该案发生在省会城市,一家名为“春华酒店有限公司”的大型酒店被税务部门怀疑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利用虚假发票和隐藏收入等手段,违法逃避缴纳应纳税款。
首先,该公司通过伪造或购买虚假发票方式,虚增进项税额。
他们与一些明知其行为却为了谋取私利的企业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支持对方开具虚假发票,并将该虚假发票计入其进项税额。
这种手法使该公司虚增了大量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
另外,该公司通过隐瞒部分收入的方式,逃避了应交纳税的责任。
他们利用员工的信任,将部分收入转移至员工个人账户,未纳入企业的收入范畴,以减少应纳税款。
同时,该公司还故意滞后向税务部门报送销售数据,使税务部门无法及时了解该公司的真实销售情况。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规定,该公司需要按照规定补缴漏税款,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滞纳金。
对于违法逃避缴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此案例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涉事员工被处以罚款,并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同时,该公司还被责令整改,并接受税务部门监督。
此案例中,春华酒店有限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影响到了国家税收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维护税收的合规性和公平性,打击了偷税漏税行为。
此案的曝光也起到了以案释法、警示效果,提醒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得触犯税收法律底线,同时也向那些企图逃避纳税的人们宣告了一种警示,即一旦被发现,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总之,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打击偷税漏税行为,是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工作之一、这也需要广大纳税人的自觉遵守税收法律,维护税收的合规性,共同为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最高检发布两起发票虚开典型案例:明确民营企业虚开案件应慎用强制措施、符合条件的应依法从宽
最高检发布两起发票虚开典型案例:明确民营企业虚开案件应慎用强制措施、符合条件的应依法从宽2019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发布了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
这批典型案例包括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上海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
其中吴某、黄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
其中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案例;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是检察机关对处于从属地位,被动实施共同犯罪的民营企业,依法从宽处理的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关系的把握。
小编现把这两起民营企业虚开发票刑事案件摘抄如下,以供大家学习参考:案例一: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系广州市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廖某系A公司股东,三人另系B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人在侦查阶段均被采取逮捕措施。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吴某伙同黄某、廖某经过密谋,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吴某联系并指使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A公司虚开广州C贸易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获取的不当利益用于A公司的日常运营以及被告人吴某、黄某、廖某三个股东的利润分配。
经鉴定,A公司接受上述1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1张,金额人民币1977万余元,税额人民币336万余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314万余元。
税务违法案例解析
税务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虚假增值税发票造成的资金流失背景介绍:某公司为了逃避高额的税收负担,通过虚构交易和制造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来进行偷税漏税。
该公司在一段时间内一直采用虚假增值税发票来减少应纳税额,这一行为最终被税务机关揭穿,导致该公司承担了沉重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该公司通过与合作企业签署虚假销售合同,虚构了未发生的商品销售交易,并制作了对应金额的虚假增值税发票。
这样一来,该公司在纳税申报中虚报了销售收入,并获得了相应的增值税抵扣金额,大幅减少了应缴纳的税款。
然而,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的所谓销售合同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而且通过核对相关交易凭证和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发现这些发票均存在虚假的迹象。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展开税务调查,并在调查中查明了虚假增值税发票的源头。
根据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公司的虚假增值税发票行为构成了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其予以严厉追究。
最终,该公司不仅被追缴了增值税及罚款,还受到了行政处罚,公司负责人更因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案例二:偷漏税行为导致企业破产倒闭背景介绍:一家小型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采用了各种手段进行偷漏税行为。
长期以来,该企业虚报销售额、虚开发票、私账公报等手段,未缴纳应纳税款,导致累计了大量的税款欠缴。
案例分析:该企业通过虚报销售额的方式,减少了应纳税款的计算基数,从而降低了税收负担。
同时,该企业还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向其他企业索取非法回扣,非法牟取利益。
然而,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展开了税务稽查,发现了其长期以来的偷漏税行为。
同时,税务机关还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展开调查,查明了该企业的非法经营行为和违规财务操作。
基于对该企业多年的税收欠缴情况,税务机关决定追缴企业的欠税,并加收相应的罚款。
由于企业无力承担如此巨额的税款欠缴和罚款,资金周转困难,最终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破产倒闭。
结论:税务违法行为对企业和个人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首先,涉及偷税漏税行为的企业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将面临沉重的经济制裁和法律责任。
黑龙江破获特大虚开专用发票案
龙源期刊网
黑龙江破获特大虚开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1560万
作者:唐碧
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20期
本报讯近日,黑龙江省杜蒙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金额1560余万元。
据悉,2016年9月初,杜蒙县公安局在工作中获得线索,杜蒙县新农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量较大。
获此情况后,杜蒙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经大量调查,确定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掌握其活动范围。
经查,自2015年至2016年间,新农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采取虚构真实货物交易手段或直接购买方式,冒用他人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10份,价税合计1560余万元,所取得发票全部认证抵扣。
近日,在经侦支队大力配合下,杜蒙县警方在大庆市一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
目前,王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单位上海山鸣服饰有限公司、张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单位上海山鸣服饰有限公司、张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2-18【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
被告单位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诉讼代表人杨宏龙,男。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被告单位上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高某某在经营宝磷化工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结算开票费用的方式,让被告人张某某为宝磷化工公司虚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7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金额97,641.02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
2011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山鸣服饰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被告人丁某某介绍,以结算开票费用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张某某为山鸣服饰公司虚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00,000元,税款金额14,529.92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
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个特征
案例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的⼏个特征2017-05-25明税明税律师关于我们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之⼀。
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在多数涉案⼈员在逃、⼤量书证缺失和损毁的情况下,⾩新市税警联⼿对12户企业虚开案件实施调查,从涉案企业⼈、财、物的调查⼊⼿,⾏程万⾥,追查不懈,最终取得了违法⼈员虚开的确凿证据。
01案发1名嫌疑⼈牵出多户疑点企业近期,辽宁省⾩新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成功查办⼀起特⼤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案件。
税警双⽅共查处涉案“空壳”商贸企业12户,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1.2万多份,价税合计13.6亿多元,涉及税额1.9亿多元。
该案主犯王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被⾩新市中级⼈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新市国税稽查局查办了⼀起虚开发票案件。
涉案企业从⼭东省东营市多家⽯化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随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牟利。
案件查办后,为进⼀步核查辖区内是否还有类似违法⾏为,检查⼈员通过征管系统对⾩新市⼀般纳税⼈的发票开具情况进⾏筛查。
筛查发现,⾩蒙县有7户商贸企业短时期内从东营市企业开具了⼤量增值税专⽤发票,这7户企业的法定代表⼈均为外地⼈,税负均在0.2%以下,在不到1年的时间⾥这些企业对外开具的发票⾦额都在1亿元左右,并且企业进项发票和开出发票的品⽬严重不符。
检查⼈员调查了解到,这7户企业的实际控制⼈均为天津⼈王某。
鉴于疑点突出,⾩新市稽查局对7户企业⽴案调查。
但调查刚刚展开,涉案企业即全部⾛逃,王某也失去踪迹,在缺乏线索的情况下,案件调查被迫中⽌。
2015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统⼀部署,辽宁省国税局、公安厅联合开展打击“黄⾦票”虚开违法犯罪专项⾏动。
⾩新市国税局、公安局成⽴了联合专案组,在对专项⾏动疑点企业彰武县的A实业公司、B商贸公司和C商贸公司3户企业进⾏调查时发现,这3户企业的实际控制⼈正是先前失踪的王某。
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空转【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辽宁省【裁判时间】2015-07-1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宇(曾用名王宇),男,1981年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2009年3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2年9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9日被逮捕。
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传勇、周连凯,系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X,男,1977年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2012年9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宇,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案,由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3日以辽市检公刑诉(2013)15号起诉书、2013年11月26日以辽市检公刑追诉(2013)6号追加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4日、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宗泽、代理检察员李昭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宇在明知是自己实际支付购油款,并从中国石□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辽阳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公司)或辽阳市东关石□产品经营处(以下简称东关经营处)购买柴油,也明知辽阳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公司)没有实际向石□公司或东关经营处实际支付购油款,也没有从石□公司或东关经营处实际购买柴油的情况下。
青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青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从举报线索入手,青岛市胶南国税局查实一家纺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事实,全部涉案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
目前,涉案人员已全部抓捕归案,并移交司法机关。
税务稽查人员提醒,一定不要购买虚开的发票,否则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疑点纺织公司用农产品发票抵税记者从青岛胶南市国税局了解到,日前该局在发票专项整治过程中,根据举报线索,对取得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发票抵扣税款的20多户企业逐一核实和排查,发现某纺织公司利用虚开的农产品发票抵扣税款,自己又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肆虚开。
随即,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展开内查外调,并及时联合公安部门介入,立案侦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
”胶南市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人员介绍说。
这位税务人员表示,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现实生活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途广泛,但一些不法分子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买卖和抵扣税款来谋取私利。
事实全部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通过调查,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4年5月8日~2014年7月21日期间,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涉案金额2109.66万元,税额358.64万元。
“该公司基本属于‘空壳公司’,所开发票全部是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福建、贵州、厦门、深圳、黑龙江五地的十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按不同比例收取开票费。
”税务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该局已经向十家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税务机关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
除了虚开发票之外,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还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51份,其中5份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9万元,税额8.5万元,已申报抵扣税款,其余46份全部为伪造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金额为3130.7万元。
任瑞平、任某甲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任瑞平、任某甲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浙江省【裁判时间】2015-11-2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东阳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瑞平,居民。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熊砚芳,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甲,居民。
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4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又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3日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京芳,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乙,居民,系。
曾因赌博,于2008年4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八百元;又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依法逮捕,2015年2月1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红星,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瑞平、任某甲、任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于同年11月13日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瑞平、任某甲、任某乙及辩护人熊砚芳、马京芳、胡红星到庭参加诉讼。
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文章属性•【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号】(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其他裁判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为以骗取税款为目的。
借用其他企业名义为其自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当时的税收法律规定,但行为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正文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基本案情】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
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
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
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案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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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7起骗税和虚开典型案件[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2017年1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将7起骗税和虚开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一、北京“11·0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7年3月,北京市国税局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查处北京“11·0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经查实,2013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出借2户涉案企业手机代理资质,制造正常购货假象,取得虚开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
犯罪嫌疑人赖某等人利用票货分离、变更品名、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伪造资金流等方式向河北、天津等地1662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万份,涉及金额35.5亿元,税额6.0亿元。
北京市国税局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二、江西“6·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7月,江西省景德镇市国税局成功查处江西“6·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经查实,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景德镇名门商贸有限公司、景德镇远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景德镇宝平商贸有限公司三户企业,在无生产经营场所、无加工能力、无员工、无运输行为的情况下,虚构资金交易,接受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品名为“AU99.99标准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累计向下游企业虚开货物品名为“废铜”“废钢”“煤”等增值税专用发票455份,涉及金额4.41亿元,税额7497.89万元。
景德镇市国税局已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三、甘肃“4·1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虚假收购农产品的背后——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查处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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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案 检 查 到 此 .一 个 虚 假 收 购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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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又 陷入 重 重 疑 团之 中。
开 专 用 发 票 案 情 细 节 时 .米 业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屈 荣 红 突 然 翻 供 . 对 以 前 的 所 有 笔 录供 词 一 概 推 翻 . 这 给 案 件 的继 续 查 处 工 作 带 来 了极 大 困 难 和 阻 力
凭 证是坐在 家里虚 开的 .第一次 开的 数 额 过 大 .没 有 要 而作 废 .现 在 的 1 7
份 是 第 二次 重 新 开 的 .根 本 没 收购 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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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攻 心 , 取 分 清 责 任 . 个 击 破 的方 采 各 法 ,历 时 四十 天 的 内查 外调 取 得 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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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函 内容 的 要 求 . 查 局 当 即 立 案 . 稽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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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达 了《 务 稽 查 通 知 书 》 对 该 公 司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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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收购、 库这批稻 谷的记载; 是 1 入 二 7
份收购 凭证所注 明的售粮 人说 :元 至 “ 六 月 不 是 稻 谷 的 上 市 期 .我 们 没 有 那
赵明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5、庞某某证实,禹城金海纺织有限公司由一个姓赵的负责,一直没有正常经营, 有棉花来就开工,无棉花来就停工,税务局来过公司检查过生产经营,大概2013年阴历10月 初公司就不干了,税务局没有再来过。
6、施某某(施某甲之女儿,户籍地福建省,原住福建省,现住福建省厦门市)证 实,施某甲集团为河北兴弘嘉纺织有限公司、故城县弘兴布业有限公司、山东省菏泽市成武 县古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老板是郭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的具 体业务流程。郭某某将所需发票信息告诉施某甲,施某甲再联系中间人,中间人再联系开票 厂家,开票厂家将发票及空白购销合同寄给施某甲公司,施某甲公司再快递邮寄到郭某某指 定的地方。其将给前述三家公司开票的企业制作了一个明细表,共计211家。这些开票业务 不真实,没有真实货物往来,就是虚开发票。
11、禹城市公安局向山东省农行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赵明泉名下帐号自开户至今交 易明细流水1宗,证实,其在山东省农行开立账户及其交易明细。其中一笔赵明泉直接将货 款回流至河北弘兴嘉公司所控制的下线厉某某。
12、禹城市公安局向农行故城县支行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胡某某农行帐户;厉某某帐 户交易流水明细1宗,证实,其与赵明泉交易明细。赵明泉直接将货款回流至河北弘兴嘉公 司所控制人施某甲下线胡某某、厉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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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转账凭证复印件9份,付款凭证3份、入库单复印 件3份、网银电子回单7份,禹城金海纺织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3份,证实,河北兴弘嘉纺 织服装有限公司与禹城金海纺织有限公司虚构的经济贸易往来情况。
梁红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请求情况: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5日,尉氏县某某阀门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被 告人梁红敏,在该公司与济源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让济源 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005720元,税额146130 元。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梁红敏在该公司与广州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实物交易的情 况下,向广州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950782元,税 额138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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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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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河南省 【裁判时间】2015-12-28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尉氏县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 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红敏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 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 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红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 轻处罚。辩护人朱新勇关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46130元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理 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关于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 纳。被告人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 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虚开判刑案例
虚开判刑案例
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虚开发票不仅仅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还涉及到刑事犯罪。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虚开判刑案例。
案例一: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陈某是某公司的会计,为了让公司少交税,他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2016年,陈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二: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李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他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017年,李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三: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王某是某公司的财务主管,他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2018年,王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例,这些人为了少交税,利用公司的名义虚开发票,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损失。
这些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巨额罚金,这也提醒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不要以为虚开发票是小事,它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也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虚开发票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它还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旦被查处,不仅要缴纳罚款,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和个人一定要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要以为虚开发票是小事,它会给自己和企业带来巨大的后果。
陕西富平县警方破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涉案金额达2.4亿元
陕西富平县警方破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达2.4亿元近日,陕西省富平县警方成功破获一起严重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4亿元。
这起案件的成功侦破,不仅彰显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更重要的是给了违法犯罪分子一个深刻的警示,也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税务法律法规,加强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
据了解,这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始于今年年初。
富平县公安局接到线索,称某公司为了逃避缴纳增值税,涉嫌虚开发票行为。
接到线索后,富平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进行深入调查。
经过大量的走访、摸排和蹲点监控,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
通过对涉案公司的账目进行逐一比对和核实,发现了大量的虚开增值税发票。
警方还从银行、支付平台等渠道获取了大量的资金流水和交易记录,证据确凿。
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警方决定在一个关键时刻出击,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在刑事拘留的嫌疑人中,警方发现了更多的证据和线索,逐步摸清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网络。
据了解,这个犯罪团伙是由一名资深的会计师牵头组织。
他与多家公司相互配合,利用购买废旧发票等手段,进行了大规模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通过这种方式,逃避了应纳税款,获取了数千万元的非法利益。
这个犯罪网络还与一些地下钱庄有着密切的联系。
他们通过地下钱庄的转账服务,将非法所得逐步转移到境外,企图逃避追捕。
可惜最终,还是被警方成功阻止了他们的犯罪行为。
经过警方的侦查和审讯,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了他们的犯罪事实。
他们表示,之所以敢于进行这种大规模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是因为他们认为业务繁忙、税务部门监管不严,很难被抓获。
针对这一情况,富平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一如既往地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破获“套路贷”“传销”等经济犯罪案件。
构筑起坚不可摧的法律防线,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对于这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我们绝不姑息。
警方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行动,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邹平明怡家具有限公司、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邹平明怡家具有限公司、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山东省【裁判时间】2015-11-2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邹平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邹平明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驻地北首,法定代表人郭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邹平明怡家具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郭某,邹平明怡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邹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邹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经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邹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30日被邹平县公安局释放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波、刘天华,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邹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邹平明怡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邹平明怡家具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某、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王波、刘天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系被告单位邹平明怡家具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
2011年9月,耿某某为骗取出口退税,联系被告人郭某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郭某明知没有货物购销,以邹平明怡家具有限公司作为销货单位,为邹平县哲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2928497.5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425508.21元。
为掩盖虚开事实,双方以故意转账资金形式造成交易假象。
邹平县国税局对上述发票作了认证,并作为为耿某某出口退税的依据。
济南盛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研究
济南盛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研究作者:祝秋思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8年第10期一、案件回顾:在2015年的纳税检查中,北京税务部门发现47家公司的纳税情况出现反常。
在侦查机构介入调查之后,有关部门发现这四十余家公司的部分发票,都可以追溯到济南盛旺饲料有限公司,这是一家位于山东济南的饲料加工企业。
在深入调查取证之后,有关部门发现此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重大,涉嫌虚开发票的总金额超过6亿元,造成税款流失近7200万元。
济南盛旺饲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毕某说,他参与虚开发票是因为欠下了巨额债务。
在与毕某有债务纠纷的李某的屡次劝说下,毕某对于以虚开发票的方式来赚取费用,从而偿还债务的做法有些心动。
而在2014年,毕某的饲料公司更换会计人员,会计职务由毕某的女友董某接手。
与此同时,经李某介绍,毕某结识了济南另一家饲料厂的经营者边某,而据毕某交代,此时的边某已经开始做起了虚开发票的违法勾当。
虽然四名被告在庭上相互推诿,但是其四人确已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
四人利用饲料公司的免税企业身份,在办理申请后,领购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将发票卖给北京的公司,后者用以抵扣进项税,每次按照税金的一定比例进行提成。
有关部门的证据表明,涉案嫌疑人实际利用相关饲料加工公司,即济南盛旺饲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出专用发票共计6000余张,总涉案金额超过6亿元人民币。
本案的公诉人表示,由于本案缺少李某、毕某等四人中任何一人都无法完成,所以四人并无主犯、从犯之分,属于共同犯罪。
这四人的行为已经造成巨额国家税款流失,对税收征管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应追究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刑责。
该案被纳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打骗打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并予以公开。
二、手段分析:1、利用饲料加工企业的特殊身份实现逃避税款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的规定,济南盛旺饲料有限公司在取得了具有相关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只需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材料报送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浦口区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案例分析
浦口区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案例分析近年来,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愈加频繁出现,这些案例涉及了众多行业和地区。
其中,浦口区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详细分析,探讨案发原因、影响以及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措施。
该案涉及的浦口区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建筑公司。
该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了大量的税款。
案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首先,我们来分析该公司为什么敢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一方面,该公司希望通过虚开发票来减少企业缴纳的税金,降低经营成本,获得更大的利润。
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审批制度不严格,导致了内部人员的违法行为。
其次,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对社会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
首先,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对国家财政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其次,虚开增值税发票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给正常纳税企业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此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还会损害企业的形象和声誉,给合作伙伴和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面对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应对和防范。
首先,关键是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
企业应该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
其次,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此外,还要加大对企业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对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认识和警惕性,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在加强内部管理和政府监管的基础上,还应积极推进税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方面,应更加注重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合法合规纳税,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另一方面,要推动建立更加公平、透明的税收征管体系,减少企业逃税的空间。
针对浦口区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需要借鉴教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政府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嵊州市以罗欣塑业有限公司、郑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嵊州市以罗欣塑业有限公司、郑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浙江省【裁判时间】2015-12-0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嵊州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嵊州市以罗欣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环镇东路老嵊义线北侧,法定代表人郑某。
诉讼代表人赵宁博,系嵊州市以罗欣塑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郑某,系嵊州市以罗欣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非法携带匕首于2002年9月2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七日。
因本案于2015年8月3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5)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嵊州市以罗欣塑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鑫帅出庭支持公诉,诉讼代表人赵宁博、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系被告单位嵊州市以罗欣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2年5月至7月,被告人郑某在经营被告单位嵊州市以罗欣塑业有限公司期间,为弥补企业进项增值税发票不足,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企业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份,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933717.95元,税款共计人民币158732.05元。
后被告单位于当年所属月份将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嵊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158732.05元。
2015年8月31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郑某到嵊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嵊州市以罗欣塑业有限公司已向嵊州市国家税务局补缴相应税款人民币15873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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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米业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
资料:湖北省某市米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稻谷收购、大米加工、销售业务,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齐全,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6 年8 月17 日,正当某市国家税务局全力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核查工作”的时候,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移送函的形式,向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转来在办案过程中获得的米业公司涉嫌虚假的17份农业产品收购凭证,开具日期2005年6月,收购品名是稻谷,收购金额150万元,抵扣税额19.6万元。
根据这一重要线索和经侦大队移送函内容的要求,稽查局当即立案,进行专案稽查。
于8月20日向米业公司下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对该公司2004 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在检查中查案人员采取内查与外调相结合方法,除了对该公司账簿记载的收购、加工、库存、销售的情况进行核查外,还对17份收购凭证所注明的售粮人和开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通过内查外调取得大量的证据证明:一是该公司2005年1月至6月期间在账簿上没有收购、入库这批稻谷的记载:二是17份收购凭证所注明的售粮人说:“元月至六月不是稻谷的上市期,我们没有那么多存谷销售,所以没有卖谷给米业公司”;三是开票人说:“这17 份收购凭证是坐在家里虚开的,第一次开的数额过大,没有要而作废,现在的17份是第二次重新开的,根本没收购稻谷”。
在铁的事实面前,公司老板屈荣红低下了头,不得不承认这17份收购凭证是虚假收购业务的事实。
在该公司没有库存米粮待销,在没有新增销项税额的情况下,增加了进项税额但并没有产生进项留抵。
【思考】
(1)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米业公司,为什么在不是稻谷上市期的时候,编制大额虚假收购业务?如果说只单纯为了增加进项抵扣的话,在该公司没有库存米粮待销,在没有新增销项税额的情况下,只增加进项税额必然会产生进项留抵,但该公司没发生进项留抵现象。
为什么该公司在开具虚假收购业务时,只需要一个“适当”的数额,数额大了不要,还要作废重新填写?
(2)米业公司虚假收购业务造成多列进项税额以抵减其虚开增值税形成的销项税额的行为事实清楚,其造成了什么危害?应如何处理?米业公司为何能够实现虚假收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