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
六种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财务知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在这一背景下,为加强税收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
但是,这一标准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而且不满足这一标准的行为在事实上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行为。
本文通过一则实际税案,对税收执法中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法律探讨。
西南某省P市N县借助自身的江运优势开展煤炭贸易和运输业务。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县,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
2007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成立了专案组,共同督办此案。
调查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
2007年底,专案组开展集中稽查,分别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谈话,取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承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举报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
专案组认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我们接受了涉案公司(以下分别称“A公司”、“B公司”、“C 公司”……“G公司”)委托,代为提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公司事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诸如通过居间人达成交易、现金流与交易存在差异等导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情况。
考虑到本案的重大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我们也积极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争。
最终,税务机关未将本案的涉案人员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人员也未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页PPT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观是国家对增值税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管 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 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的是为谋取某 种利益、荣誉或者破坏他人商品信誉。过失不构成犯罪。
1、划清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界限。 情节是否严重中区分两者关键。
2、不仅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也属于商标 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可以适用“告诉才处 理”的原则。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 仍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掌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范围。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法律未作具体规定。我们理 解为,一般是指给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造成特别重大 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等情况。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是时,可以适用 “告诉才处理”的原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刑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 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属于“违法 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 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虚开发票会造成哪些严重后果
虚开发票会造成哪些严重后果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税务申报以及国家的税收征管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选择虚开发票,这种行为带来的后果极其严重,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虚开发票首先会对国家的税收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用于支持国家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当企业或个人虚开发票时,就会导致税收的流失。
比如,一家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报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从而少缴增值税。
这部分本应上缴国家的税款被企业非法截留,国家就会因此减少可用于教育、医疗、国防等领域的资金,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对于虚开发票的企业来说,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
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企业将面临巨额的罚款。
罚款金额通常是虚开发票所涉及税款的数倍,这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同时,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也会被降级,这将直接影响企业在市场中的形象和竞争力。
在一些招投标项目中,纳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可能会被排除在外,失去商业机会。
此外,企业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
虚开发票还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为了掩盖虚开发票的行为,企业往往需要编造虚假的财务账目和业务记录,这会导致企业财务数据的混乱和失真。
管理层无法根据准确的财务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影响企业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
而且,一旦虚开发票的行为被揭露,企业可能会面临供应商和客户的信任危机,合作关系破裂,业务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倒闭。
对于个人而言,参与虚开发票同样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如果是企业的财务人员或者相关负责人参与虚开发票,除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外,个人的职业声誉也将受到极大的损害。
在财务领域,诚信是至关重要的,一旦有了不良记录,将很难在行业内立足。
即使是普通员工,如果明知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而不举报,也可能会受到牵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增值税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增值税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增值税作为我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在税收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增值税征收和管理的行为,确保税收公平,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一、税务登记违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的行为,我国税务机关将采取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对于故意不按规定申请税务登记的,将可能面临罚款、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罚,同时可能会被责令改正,甚至注销营业执照。
二、发票管理违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发票是增值税征收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违规开具发票或虚开发票等行为,我国税务机关也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发票违规行为包括不开具或者少开发票、虚开发票、出售或购买伪造的发票等。
对于这些行为,税务机关可能会对违规企业处以罚款、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等处罚,同时有可能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税款违规申报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义务按照规定的税期、税种、税率、税额和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对于不按时、足额申报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会采取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逾期不申报或逾期不缴纳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可能会处以逾期缴纳税款金额1%至3%的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罚款、追缴税款等处罚。
四、违规抵扣税款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然而,对于滥用抵扣或违规抵扣的行为,我国税务机关也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抵扣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错误抵扣的税款,并可能面临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罚。
对虚开增值税发票中虚开行为的认定研究
对虚开增值税发票中虚开行为的认定研究作者:王思迪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年第15期[摘要]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监控买卖双方的交易数据以规制发票虚开行为,也为维护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2017年7月新出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新的规制。
对比《刑法》中有关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中“虚开”行为的认定,税收监管现实中采取的标准则是“三流是否一致”,即交易的货物流、现金流和发票流是否一致。
虚开,通常特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流一致”的概念来源于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92号文,其发布的背景与现今的经济状况大不一样,当然在实务中也遇到不少挑战。
文章主要论述全面“营改增”后“三流一致”的适用及对实务中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 增值税;虚开发票;三流一致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8. 15. 043[中图分类号] F81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8)15- 0113- 021 全面“营改增”后,“三流一致”的适用在2016年5月全行业营改增后,营改增纳税人及营改增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关于“‘三流一致’方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待探讨。
营改增的新政策下的应税行为主要体现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而“三流一致”的调整对象表述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是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所做的规定,要求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时的“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
字面上看,在全行业营改增后修改该文件时,并未将营改增的“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这三类应税行为增补到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适用对象中。
上下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风险《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上下游税务机关进行案件协查而产生的内部文书,虽然是委托方税务机关对上游企业虚开行为的“证实”,但其只是违法信息线索,其真实性需要下游税务机关配合检查。
在认定虚开时,不能过度强调资金回流的作用,尤其不能在未形成完整链条或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就定性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是近年来各地稽查局最主要的工作。
在日常的稽查检查工作中,根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能否判定下游受票企业逃税,根据资金回流能否判定企业虚开,这两个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与逃税的关系《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最早出现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51号)(目前全文废止)。
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取得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受托方。
”之后在《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
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方已开具《通知单》的,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在当今的商业社会中,发票作为经济交易的重要凭证,承载着税收征管和财务核算等重要功能。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虚开发票的违法活动。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还会给相关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情形。
虚开发票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是多方面且严重的。
从刑事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这是最为严重的后果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也会构成犯罪。
比如,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都将面临刑事处罚。
虚开发票还会导致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比如虚开金额较大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直接的法律制裁,虚开发票还会给企业带来一系列间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企业一旦被查出虚开发票,可能会面临纳税信用等级的下调。
纳税信用等级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着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银行贷款、招投标等方面的资格和待遇。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黄某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黄某某,查阅本案卷宗,并通过参加刚才的法庭事实调查,现就本案的定性、社会危害性等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主要的理由是: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税款为目的主观意图,否则不构成本罪。
(一)刑法学泰斗、北大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被告人芦才兴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肯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目的犯。
对于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否以偷、骗税为目的,如果没有上述目的,是否构成犯罪?单从刑法第205条条文上的理解,就会得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管其主观意图是为了偷税、骗税或其他目的,客观行为上是否已经完成了骗税或抵扣税款的行为,都构成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
持此观点是对“虚开”行为属于行为犯的一种简单的字面上的理解。
刑法学泰斗、北大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对于该罪属于行为犯作了精彩阐述,他认为行为犯里面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单纯的行为犯;另一种是短缩的行为犯。
这种短缩的行为犯涉及两个行为:一个是法定的行为,即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无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个是附带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并非一定有该行为,但实施了该行为仍属于该罪的情形。
对于法定的行为和附带的行为,刑法并不要求行为人都需要完成这两个行为才构成犯罪,只要实施其中一个即可构成犯罪。
但是,主观上需要具有实施第二个行为(即附带行为)的目的。
因此缩短的行为犯是目的犯的一种情形,目的犯的另一种情形是断绝的结果犯。
在刑法理论上,目的犯可分为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对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并无明文规定。
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个特征
案例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的⼏个特征2017-05-25明税明税律师关于我们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之⼀。
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在多数涉案⼈员在逃、⼤量书证缺失和损毁的情况下,⾩新市税警联⼿对12户企业虚开案件实施调查,从涉案企业⼈、财、物的调查⼊⼿,⾏程万⾥,追查不懈,最终取得了违法⼈员虚开的确凿证据。
01案发1名嫌疑⼈牵出多户疑点企业近期,辽宁省⾩新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成功查办⼀起特⼤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案件。
税警双⽅共查处涉案“空壳”商贸企业12户,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1.2万多份,价税合计13.6亿多元,涉及税额1.9亿多元。
该案主犯王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被⾩新市中级⼈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新市国税稽查局查办了⼀起虚开发票案件。
涉案企业从⼭东省东营市多家⽯化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随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牟利。
案件查办后,为进⼀步核查辖区内是否还有类似违法⾏为,检查⼈员通过征管系统对⾩新市⼀般纳税⼈的发票开具情况进⾏筛查。
筛查发现,⾩蒙县有7户商贸企业短时期内从东营市企业开具了⼤量增值税专⽤发票,这7户企业的法定代表⼈均为外地⼈,税负均在0.2%以下,在不到1年的时间⾥这些企业对外开具的发票⾦额都在1亿元左右,并且企业进项发票和开出发票的品⽬严重不符。
检查⼈员调查了解到,这7户企业的实际控制⼈均为天津⼈王某。
鉴于疑点突出,⾩新市稽查局对7户企业⽴案调查。
但调查刚刚展开,涉案企业即全部⾛逃,王某也失去踪迹,在缺乏线索的情况下,案件调查被迫中⽌。
2015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统⼀部署,辽宁省国税局、公安厅联合开展打击“黄⾦票”虚开违法犯罪专项⾏动。
⾩新市国税局、公安局成⽴了联合专案组,在对专项⾏动疑点企业彰武县的A实业公司、B商贸公司和C商贸公司3户企业进⾏调查时发现,这3户企业的实际控制⼈正是先前失踪的王某。
增值税发票使用规范及违规处理
增值税发票使用规范及违规处理一、引言增值税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颁发并具备证明纳税义务和税款支付的凭证。
作为企业和个人纳税人的重要财务凭证,增值税发票使用的规范和准确性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增值税发票使用规范进行探讨,并解析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
二、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规范1. 发票信息的准确填写开票单位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发票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信息填写准确无误。
购方单位也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并核实发票信息是否完整。
2. 发票金额的准确记录开票单位和购方单位都应确保发票上所记录的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一致,并填写清晰明了的大写和小写金额,以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
3. 发票种类的正确选择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和税收政策,选择正确的发票种类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明确标注发票种类和用途,以确保符合税务要求。
4. 发票保管的安全可靠开票单位和购方单位都应妥善保管好发票,避免发票的遗失、损毁或被冒用。
可以采用电子发票等便捷的方式进行存储和管理,同时加强对发票保管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三、违规行为及处理方法1. 违规开具发票违规开具发票是指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或超过实际交易金额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以达到违法获利或逃避税收监管的目的。
对于发现的违规开票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发票使用资格等。
2. 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指开具无实际交易依据的发票。
涉及虚开发票的行为将受到税务部门的高度关注,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追缴税款、处以罚款、吊销发票使用资格等。
3. 非法转让发票非法转让发票是指将发票非法出售给非实际交易的购方单位,从而导致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对于非法转让发票的行为也将受到税务部门的严厉打击,包括吊销发票使用资格、追缴税款等。
4. 异地开票、冒用他人发票等行为对于涉及异地开票、冒用他人发票等违规行为,税务部门将采取严格查处措施,以保护税收秩序和减少税收风险,并将依法追缴税款、处以罚款。
常见的发票类犯罪有哪些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常见的发票类犯罪有哪些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未发生实际经济交易、却通过虚假手段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对国家税收的一种欺诈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也是一种非常不利的行为。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和措施,加强管理监督,提高发票管理的便捷性和透明度。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和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危害主要体现在: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影响企业信誉、导致商品价格增加、损害社会利益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管理不严格,征管体制不完善。
二是税务部门管理方式不够先进。
三是相关管理措施不够完善,存在漏洞。
四是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没有足够的认识,法制观念不够强烈。
在预防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上,应该采取以下政策和措施:1.加强立法、加大惩处力度。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发票管理制度,提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2.加强信息化建设。
税务部门应加大对发票数据的监控,建立健全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发票管理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3.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税法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纳税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和警惕,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
4.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强化税收征管力度,建立健全纳税人诚信体系,加强对发票的核查和监督。
完善相关税收征管制度,强化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5.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开具、购买、使用等违法行为。
6.加强协作检查。
税务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检查,共同推进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三、企业应该做好防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发票领用、填发和存储的管理制度。
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2018年)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2018年)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接受完成,增值税成为企业主要交纳的税费,企业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需要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便用于扣税,而虚开税票可以进行套利,那么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采用哪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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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采用哪些手段
国税局分析,犯罪嫌疑人虚开专用发票通常采用四种手段:
一是“借壳”虚开。
例如,不法分子在乡镇等较偏僻的地区租借经营不良企业的厂房或民房,成立若干个药业或药材公司,以收购加工中药材之名,购置一些简单的加工设备和少量中药材作为“道具”,从税务机关套取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款,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
二是“买壳”虚开。
一些不法分子用少量的资金“盘下”经营不善企业作为操作平台,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采用“异地报关、两头在外”的出口模式,通过“配货、配单、配票”的办法,将他人的出口业务虚构为自己的出口业务,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三是“冒壳”虚开。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货物但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的“开票额”,虚构进货业务,或采用“票货分离”方式,从销货企业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
四是“造壳”虚开。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民间借贷资金注册虚假公司或空壳公司,将生产设备出租给其他个人,由承租人自行承接受托加工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涉案企业将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虚构为自己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骗取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从税务机关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在异地设立。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刑法定性
审计实务中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刑法定性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审计工作中经常需要面对、认定与处理的违法情形,本文尝试结合审计实务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刑法定性予以阐述。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要犯罪手段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可以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违法形式,其主要犯罪手段为:一是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存根联、记账联填写较小数额,在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
销货方在纳税时出示记账联,数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应减少;购货方以抵扣联抵扣进项税,数额较大,抵扣税额相应增多。
销货方和购货方均可通过此种方式偷逃国家税款。
二是“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
销货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自己保存的发票存根联和记账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购货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购货方达到多抵扣增值税税款的目的。
三是“撕联填开”发票,又称“鸳鸯票”。
将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存根联拆分使用,各联内容不一致。
四是“对开”。
即开票方与受票方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是“环开”。
即几家关联单位或个人串通,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一个接一个,成环状虚开增值税发票。
六是“代开”。
即开票方应第三方要求,按其指定的受票方名称、商品品种、数量、金额等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刑法定性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为“虚开”,“虚开”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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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判刑案例
虚开判刑案例
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虚开发票不仅仅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还涉及到刑事犯罪。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虚开判刑案例。
案例一: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陈某是某公司的会计,为了让公司少交税,他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2016年,陈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二: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李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他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017年,李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三: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王某是某公司的财务主管,他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2018年,王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例,这些人为了少交税,利用公司的名义虚开发票,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损失。
这些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巨额罚金,这也提醒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不要以为虚开发票是小事,它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也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虚开发票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它还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旦被查处,不仅要缴纳罚款,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和个人一定要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要以为虚开发票是小事,它会给自己和企业带来巨大的后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逃避税收监管,而制造的不存在的交易、虚假的发票记录,用来骗取国家税收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1. 导致国家税收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导致企业逃税,给国家税收带来严重的损失。
据统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年给国家带来数以百亿计的损失。
2. 扰乱市场秩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在会导致正常企业竞争的不公平,扰乱市场秩序,导致良性竞争环境的破坏,对经济发展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
3. 损害国家信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会对国家的形象和诚信度造成严重的损害,给国家的正常经济交往和外交关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治对策1. 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应当完善税收监管制度,强化对于发票的真伪查验,建立完善的发票信息互联网平台,加强对虚开发票的监控和打击力度,提高虚开发票的成本,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2. 加大力度打击虚开发票。
加大力度打击虚开发票的行为,严惩不法分子,提高违法成本,增大违法风险,让不法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以震慑更多人不敢从事虚开发票的行为。
3. 完善法规制度。
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给予具体、明确的法律定义,并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秩序,将虚开发票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加强预防和打击的力度。
4. 提高企业自律意识。
企业要提高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虚开发票的行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自觉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5. 宣传教育。
加大对于虚开发票的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倡导正当经营,营造风清气正的经营环境,增强公众对于虚开发票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形成抵制虚开发票的社会风气。
四、结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于国家税收和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应当及时、从严打击,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构建完善的防治体系。
虚开发票常见的行业有哪些
虚开发票常见的行业有哪些在经济活动中,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也损害了国家的财政利益。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常见的虚开发票行业。
建筑行业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之一。
在建筑项目中,涉及大量的原材料采购、劳务用工等环节。
一些不法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可能会虚开增值税发票来增加成本支出,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比如,虚构原材料采购业务,开具虚假的发票来冲抵利润。
物流运输行业也容易出现虚开发票的情况。
物流企业在运输过程中,费用的计算和发票的开具相对复杂。
部分企业会通过虚开运输发票,增加运输成本,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有时甚至会出现“无车承运”却开具运输发票的乱象。
医药行业同样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
医药产品的流通环节较多,涉及到生产厂家、经销商、医疗机构等多个主体。
一些医药企业为了提高药品价格、套取医保资金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会虚开增值税发票。
比如,通过虚构药品销售渠道、增加中间环节等方式,开具虚假发票。
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也是虚开发票的常见领域。
由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收购环节往往难以取得正规发票,导致进项税额不足。
为了弥补这一缺口,部分企业可能会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手段,以增加进项税额,从而减少纳税。
农产品采购行业也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农产品生产者众多且分散,税务监管难度较大。
一些企业会利用这一特点,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夸大收购数量和金额,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减少纳税。
贸易行业由于交易频繁、金额较大,也容易成为虚开发票的“温床”。
部分贸易企业为了增加销售额、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会虚构交易,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电商行业随着近年来的迅猛发展,虚开发票的现象也逐渐增多。
一些电商企业为了提高店铺信誉、增加销售额,可能会虚开增值税发票,制造虚假的交易记录。
餐饮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
比如,一些企业为了给员工发放福利、报销费用或者套取资金,会要求餐饮企业开具高于实际消费金额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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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
我国第205条规定了虚开专用发票罪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其中第四款又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在刑法中被严格禁止的,被列为犯罪的行为必然是对人民的人身、财产或者对国家的主权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然而,让一些人不能理解的是,如果在根本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甲方给乙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据此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了税款,甲方又相应地计算其销项税额,那么税务机关并没有少收到税款,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亦没有影响,而上述行为却符合了刑法的规定,要受到刑事追究。
上述这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呢?
众所周知,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了弥补产品税重复征收的缺点而代替产品税的一种流转税。
在有着正常商品购销活动的两方之间,甲方向乙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意味着乙方不但向甲方交付了货款,同时还交付了相应的增值税款。
甲方有义务据此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向税务机关交纳增值税款。
乙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据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税款;乙方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抵扣税款。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如果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和据其计算的“税款”,那么该行为不仅与国家发票管理制度不相符合,而且对经济生活有危害。
乙方支付给甲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