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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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案件调研报告

虚开案件调研报告

虚开案件调研报告虚开案件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近年来,涉及虚开发票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成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了解虚开案件的特点、原因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从而为打击虚开行为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1.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200名企业负责人进行匿名调查;2. 收集相关的案例资料和司法判决文书,对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3. 参考相关的研究报告和政府文件。

三、调研结果1. 虚开案件特点a. 多发生在涉及大额交易和税务优惠政策的行业,如房地产、矿产资源开发等;b. 被骗取发票的企业往往是新成立不久、经营状况差或者是虚拟经济的公司;c. 诈骗者通常通过与企业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然后虚开发票并获取违规所得。

2. 虚开案件原因a. 税收政策不合理,企业过高的税费负担导致企业寻求减少税收的手段;b. 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借助虚开发票获取非法利益;c. 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导致虚开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 虚开案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a. 对国家财政造成巨大损失,削弱税收收入;b. 扭曲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c. 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公信力,造成社会对税收制度的不满情绪;d. 打击了企业家精神和诚信经营的环境。

四、调研结论虚开案件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为了有效打击虚开行为,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税收制度,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虚开发票的诱因;2. 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力度,提高查案打击的效果;3. 对于虚开案件的涉案人员,依法严惩,加大惩处力度;4. 增加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虚开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并得出了一些应对的建议。

虚开案件不仅对国家财政造成损失,还扭曲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我们期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虚开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的良好经济环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调查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调查分析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4辑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日益猖獗。

本文通过对浙江省Y 市检察院近五年来办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梳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希望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治理起到促进作用。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现的主要特征2014—2018年,Y 市检察院共受理并审结审查逮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9件24人,批准逮捕13件17人,不批准逮捕6件7人(其中定罪不捕2件2人);共受理审查起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14件134人,其中已审结97件112人,公安机关自行撤回案件2件4人,未审结15件18人。

(一)发案呈现出集中爆发的态势从Y 市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2014—2016年间呈现下降趋势。

2014年,Y 市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24件27人,2015年降至5件7人,2016年降至1件3人。

但2017年,此类案件迅速回升,受理的案件数上升至17件22人,2018年则激增至68件75人,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集中爆发态势。

2019年1月至3月中旬,Y 市检察院受理的审查起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就达19件36人。

(二)区域性、行业集中特征与跨区域犯罪特征并存从司法办案实践来看,Y 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主要以单位犯罪为主,涉案企业主要是发票使用方,多集中在当地的主要行业,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行业集中特征。

如近五年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涉案的107家企业主要集中在电气(器)、机械设备及模具、金属材料、电子仪表、进出口贸易等行业,占比高达86.9%。

其中,仅电气(器)企业就占涉案企业总数的近五成,这与电气(器)行业作为Y 市的支柱产业,相关企业基数大的基本情况相吻合。

此外,从发票提供方来看,此类犯罪同时存在明显的跨区域犯罪特征,实施虚开行为的主要是外市或者外省的企业。

(三)“轻拿轻放”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在此类案件中,大部分企业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补齐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税务部门的罚款,相关企业责任人也能够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获得从轻处理。

发票虚开调研报告

发票虚开调研报告

发票虚开调研报告1. 引言发票虚开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伪造、冒用等手段虚构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体系的运作。

为了了解发票虚开的现状及影响,本次调研旨在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发票虚开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2.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使用了多种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和数据分析。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填写问卷收集他们对发票虚开问题的看法和经历。

实地访谈则主要与相关部门和税务专家进行,深入了解其对发票虚开问题的认识和建议。

数据分析则通过搜集现有的经济数据和相关报告,对发票虚开的规模和影响进行量化分析。

3. 调研结果3.1 发票虚开的现状根据本次调研的数据和信息,发票虚开在我国存在较为普遍的现象。

问卷调查显示,近60%的受访者表示曾经遇到过发票虚开的情况,其中大部分是企业。

实地访谈表明,发票虚开行为在一些行业特别是服务行业非常盛行,例如餐饮、建筑和娱乐等领域。

数据分析显示,发票虚开已经成为一种潜藏的经济问题,对税收和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3.2 发票虚开的影响发票虚开对国家财政收入和市场经济的运作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首先,发票虚开导致税收逃避行为增多,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损失。

其次,发票虚开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公平的竞争导致一些正常企业面临困境,而非法企业则获得不当利益。

3.3 发票虚开的原因分析发票虚开问题的存在有多种原因。

首先,税收制度的不完善是发票虚开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前的税收制度存在漏洞和缺陷,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形成了发票虚开的土壤。

其次,缺乏监管和执法力度不够也是导致发票虚开问题严重的原因。

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执法力度不足,使得发票虚开行为屡禁不止。

4. 防范发票虚开的对策针对发票虚开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以加强防范:4.1 完善税收制度应加强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堵塞漏洞,减少发票虚开的空间和机会。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一、基本概况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

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

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占比较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调研组对近三年来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三年来,我院共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52件,涉案人数104人。

其中2002年20件、28人次,2003年12件、27人次,2016年20件、49人次。

该类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职业化的特点。

在调研过程中,还引发了我们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关于此类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的思考二、案件呈现的特点1、虚开行为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不断翻新犯罪手段。

从审理的情况看,存在以下虚开行为:(1)、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2)、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3)、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或不填,在销项税上做手脚,使国家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蒙受双重损失;(4)、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5)、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

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

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占比较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调研组对近三年来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三年来,我院共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52件,涉案人数104人。

其中2014年20件、28人次,2014年12件、27人次,2014年20件、49人次。

该类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职业化的特点。

在调研过程中,还引发了我们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关于此类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的思考二、案件呈现的特点1、虚开行为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不断翻新犯罪手段。

从审理的情况看,存在以下虚开行为:(1)、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2)、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3)、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或不填,在销项税上做手脚,使国家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蒙受双重损失;(4)、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5)、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问题调研报告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问题调研报告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问题调研报告随着金税工程的逐步完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加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止,但并没有得到完全控制。

真票假开、非法代开等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而实施违法行为外,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立法不完善也有重要关系。

一、税收立法存在盲点,且与刑法不配套,造成税务机关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和处理问题上缺少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罪名最早见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这一罪名纳入了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该法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是: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刑法对“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具体含义及其适用等一直没有明确。

税收行政法规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2号]规定“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一、基本概况2、犯罪组织化、团体化、家族化2、对不同虚开行为的认定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纳税资格并不重要,因为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行为人在具备合法纳税资格的情况下也借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为他人虚开,两种行为在成立犯罪的情况下的关系与上述对第一种情形的分析完全相同。

对此,理论上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虚开行为人应该是合法持票人;而有的学者认为,实践中持票人多为合法持票人,但法律上并无限制。

争论的焦点仍然在于行为人是否为合法纳税资格主体。

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明确是否具备合法纳税资格并非毫无意义,很多情况下是无合法纳税资格主体的行为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先让他人给自己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给别人。

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开具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实际开票人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票人或者开票单位不一致。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亦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5、共同犯罪问题四、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成因分析及相应对策(一)、犯罪成因分析1、低成本、高利润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直接原因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税款的依据,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等于取得了抵扣税款的权利。

因此,犯罪者不需要很大投资,往往只需申办成立一个挂名的企业,给当地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一些工作人员一点好处,国家的上百万、千万的钱就可以转移到自己的腰包,从而获得巨额利润。

就算此时案发,犯罪者已经挣到了足够的钱财,甚至已经大肆挥霍,造成大量巨额税款难以追回的重大损失。

2、体制制度及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主要原因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国家管理中的一些体制和制度还不完善,抑制职务犯罪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消减,继而增强了一些意志较薄弱的税务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学习市局转发两起税务干部组织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的心得体会通过对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原科长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国税局干部秦宗堂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才能更好地杜绝自己走向歧途,避免犯罪。

一、不断提高品质上的感染力。

品质反映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

税务干部必须要有好的人品。

首先,要讲政治。

政治上要清醒和坚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县委保持一致,与部领导保持一致。

其次,要讲诚信。

时刻对党忠诚,对人民的事业忠诚,做到为人民服务要真,行使权力要正,为人处事要守信用,为公立业要诚实。

第三,心胸要豁达。

税(推荐打开好范文网:)务干部要襟怀坦白,宽厚待人,做到容得下人,听得进不同意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四,要讲情理。

要以人民为父母,视同志为兄弟,关心人、理解人、体贴人,即使批评同志也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用真情感染人。

第五,要讲公心。

工作中行得端、做得正,讲党性、顾大局,言忠信、行笃敬。

在执行干部路线上,不为权势所惧,不为钱财所动,不为酒色所惑,秉公办事,刚正不阿。

二、不断提高学习上的坚毅力。

学习是固本之举。

一要勤学习。

这几年部里的学习机会一直很多,关键我们要在真学上下功夫。

勤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的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勤学本职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把党性修养与完美人格培养结合起来;勤学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新知识,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日新月异新形势的要求。

二要善总结。

近年来,税务系统工作和税务基础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许多新方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认真系统地总结。

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完善措施、提升工作,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发现问题、推进工作。

虚开增值税发票(2篇)

虚开增值税发票(2篇)

第1篇一、引言增值税发票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凭证,它既是企业纳税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监管企业的重要手段。

然而,近年来,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本文将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成因、危害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税收征管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成因1. 利益驱动:部分企业为了逃避税收、骗取出口退税、获取不正当利益等目的,选择虚开增值税发票。

2. 税收征管漏洞: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征管手段不足、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导致部分企业有机可乘。

3. 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部分企业存在逃避法律责任、欺诈等行为,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了土壤。

4. 纳税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纳税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性质认识不足,导致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时有发生。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危害1. 侵蚀国家税收利益:虚开增值税发票会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减少,损害国家利益。

2.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虚开增值税发票会导致企业间竞争不公平,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3. 增加企业税收负担:虚开增值税发票会导致企业实际税负增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4. 增加税收征管难度:虚开增值税发票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降低税收征管效率。

四、防范措施1. 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2. 加强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应与其他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互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提高企业法律意识。

4. 提高纳税人法律意识:加大税收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法律意识,引导企业依法纳税。

5. 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审查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加大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打击力度。

6. 强化部门协作: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合力。

虚开调研报告

虚开调研报告

虚开调研报告虚开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了解虚开发票的情况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以保障国家财政稳定和正常纳税秩序。

二、调研方法1.文献资料搜集:收集相关法律、研究论文以及新闻报道等文献资料,了解虚开发票的定义、形式和主要特征。

2.访谈调查:与企业财务、税务机关、税务专家等进行访谈,了解虚开发票的影响和应对方法。

三、调研结果1.虚开发票的定义虚开发票是指通过虚构交易或无实际交易的方式开具的发票。

虚开发票可能包括瞒报销售、虚构交易、无实际收入等形式。

2.虚开发票的主要特征(1)虚开发票往往伴随着虚构交易,即通过虚构购销双方、假借销售合同等手段,制造出虚假的交易记录。

(2)虚开发票通常伴随着资金流入和流出的迅速变动,即资金的循环速度较快。

(3)虚开发票往往会出现涉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交易,其中一方可能是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

3.虚开发票的影响(1)财政损失:虚开发票导致税收流失,对国家财政造成损失,影响财政稳定。

(2)扰乱市场秩序:虚假交易利益往往与实体经济脱节,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3)企业形象受损:虚开发票会使企业信誉受到损害,影响企业形象。

(4)失信风险:虚开发票会使企业进入失信名单,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四、应对措施1.加强监管力度: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务检查,发现虚开行为及时处置。

2.提高技术手段: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发票信息比对,提高虚开发票的识别能力。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提高其对虚开发票的防范意识。

4.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税务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应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虚开行为的惩戒力度。

5.加强国际合作:开展税收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国际反虚开行动,减少跨国虚开发票的出现。

五、总结虚开发票对国家财政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需要加强监管和合作,采取多种手段来预防和打击虚开行为。

只有建立起全方位的防范体系,才能有效遏制虚开发票的存在,保障国家财政秩序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发票虚开调研报告

发票虚开调研报告

发票虚开调研报告
发票虚开是指企业或个人故意伪造或使用无效发票,以骗取税务优惠或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对经济发展和税收秩序造成严重伤害,影响着国家财政收入的正常运行。

为了加强对发票虚开情况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进行了一项详细的调研工作。

通过对发票虚开的调研发现,虚开发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税收监管和追缴,通过虚开发票来获得非法的税收优惠或获得巨额的退税。

虚开发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伪造发票,在发票上填写虚假的交易信息;二是盗用他人的发票,将发票用于与实际交易无关的情况;三是涉嫌偷税漏税等行为。

虚开发票行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虚开发票导致税收的造假与逃避,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给国家发展带来了巨大损失。

其次,虚开发票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不公正的竞争行为的增加。

同时,虚开发票也给企业和公众造成了不良影响,增加了企业经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针对发票虚开现象,应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与措施。

首先,要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加大对虚开发票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处罚制度。

其次,要加强税收管理,加强对企业税收行为的监管和纳税人诚信的考核,增强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此外,还要加强对发票管理的规范与监管,加强对发票的使用和验真的技术手段,提高发票的防伪性和可追溯性。

总之,发票虚开对于经济发展和税收秩序的影响是不可小觑的,
需要加大对发票虚开行为的调查和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措施,从而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健康稳定的财政收入体系。

只有如此,才能保障税收的正常收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管控研究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管控研究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管控研究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管控研究引言: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不同环节逐级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被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的税收体系中。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是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的一种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以获得非法利益。

因此,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进行管控研究显得十分重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对社会经济造成了多方面的危害。

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导致税收减少,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虚开发票涉及的经济活动往往伴随着其他违法行为,例如偷税漏税、挪用资金等,助长了经济犯罪的发生。

此外,虚开发票也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使得有诚信经营意愿的企业受到不公平竞争的冲击,破坏了市场环境,影响了正常经济秩序的建立。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成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是由多方面因素引发的。

首先是制度建设的不完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计和管理存在缺陷,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能够钻空子,通过虚构交易等手段进行虚开。

其次是信息技术的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电子发票的使用相对容易造假,虚开发票的风险也相应提高。

此外,部分企业缺乏诚信意识,为了逃避税收监管,利用虚开发票进行非法获利。

同时,一些税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行力也存在不足,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处理虚开发票问题。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的管控措施为了有效管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职能,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其次,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包括发票申领、使用、报废等环节,严格履行监督和审计职责。

保持对发票的严密追踪,及时发现虚开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强监管的综合性和全面性。

此外,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企业纳税信用体系,对信誉较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研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研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研究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指通过伪造购销合同、虚构交易等手段,虚构或瞒报销售额、虚构或夸大进项税额,以获取不当税额、骗取国家税收而进行的一类犯罪行为。

本文旨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根源、危害以及打击手段。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根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根源可以追溯到我国税收制度的缺陷和管理漏洞。

一方面,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存在的漏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税务部门的控制和监管不到位也造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滋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要手段包括虚构购销合同、虚假交易和冒用他人名义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通过这些手段,虚构了大量的交易信息,以达到欺骗税务部门和骗取国家税收的目的。

这些手段的使用往往离不开税收制度的漏洞和监管体系的不完善,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得以滋生的直接原因。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危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给社会经济稳定和税收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损失,严重侵蚀了国家财政的收入来源,将本应为国家的税款转化为一部分人的非法利益。

其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黑市经济的发展,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造成了负面影响。

此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还会抬高商品价格,给消费者带来经济负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还损害了税收法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税收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存在破坏了税收法治的落地和体现,给法治建设带来了挑战。

此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影响了企业的信用记录,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给商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手段为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打击措施和制度改革。

首先,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查处力度,严惩犯罪分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及对税款的侵蚀研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及对税款的侵蚀研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及对税款的侵蚀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税收管理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严重侵蚀了国家税款,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非经营活动或无实际交易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虚构交易或伪造、变造、盗用发票等手段,制造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报销抵扣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目前,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税务机关和执法部门不断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但依然难以完全根除,严重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有必要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及对税款的侵蚀机制进行深入研究,以寻找有效的防范和打击措施,维护国家税收的安全和稳定。

【研究背景结束】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旨在深入探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及对税款的侵蚀机制,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这一严重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分析不同类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和行为特征,揭示虚开行为的本质和演变趋势;探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税款的侵蚀机制,研究其对国家财政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总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措施,并提出完善措施和制度建议;分析虚开行为的成因,探讨其背后的经济动因和法律风险,为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对研究目的的明确和深入探讨,可以深化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认识,为预防和打击虚开行为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1.3 研究意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蚀了国家税收收入,给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这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特点,为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打击提供理论依据。

深入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税款侵蚀的机制,有助于揭示其对国家财政稳定和税收公平的危害,促进相关政策的完善和落实。

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分析和影响及对策的研究,可以为防止和减少类似违法行为提供有效的参考和建议。

发票虚开调研报告

发票虚开调研报告

发票虚开调研报告1. 引言发票虚开是指通过伪造或者虚构交易行为,非法获取国家税收的一种违法行为。

近年来,发票虚开问题在许多国家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正常运行。

为了深入了解发票虚开问题及其对国家财政的影响,本调研报告将对发票虚开进行调研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2. 调研方法本调研报告采用了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两种方法进行调研。

文献研究主要是通过查阅相关的学术文献、政府公报、新闻报道等资料,对发票虚开问题的定义、现状、影响等进行梳理和分析。

案例分析则通过收集和分析一些已经发生的发票虚开案例,了解发票虚开的具体手法、实施过程以及所涉及的行业和个案。

3. 发票虚开的定义发票虚开是指以虚构的交易形式,通过伪造发票等手段,获取非法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税收减免政策的一种非法行为。

发票虚开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特点:•伪造交易:虚开发票通过虚构交易或者无实际经济业务为基础,制造出看似正常的交易行为,以达到非法获取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税收减免政策的目的。

•非法获利:通过虚开发票,参与者可以获取非法的增值税退税或者其他税收减免政策带来的经济利益。

•跨行业涉及:发票虚开行为不仅限于某个特定行业,涉及面广泛,涉及到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汽车销售、医药等。

•影响严重:发票虚开不仅危害了国家的税收秩序,还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4. 发票虚开的现状发票虚开问题在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其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高发性: 发票虚开问题普遍存在于各个行业领域,其中以房地产、汽车销售、医药行业为主要发生点。

2.复杂性: 发票虚开手法日益复杂,不断变化,难以查证,给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3.组织化: 一些发票虚开案件背后存在一定的组织化,包括制造虚假交易流程、构建虚假交易链条等活动。

4.严重影响: 发票虚开行为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十分严重,减少了国家可用的财政资源,影响了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还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因此,税务部门对虚开发票的查处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力求从根源上遏制虚开发票的问题。

本文将对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各种处理方式的效果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期在未来更加有效地打击虚开发票行为。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虚开发票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使国家无法获得应有的税收收入;2.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合规纳税企业带来不公平竞争环境;3. 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由于虚开发票造成税务风险,企业可能面临工商、税务以及司法等多个部门的处罚和诉讼风险;4. 降低国家信用度,造成国家形象受损,给投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的主要方式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查处手段和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增加稽查力度,加大对有虚开嫌疑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虚开发票的打击力度;2. 强化数据比对,通过税务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查找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识别虚开发票行为;3. 加强追踪溯源,对涉嫌虚开发票的纳税人进行追踪调查,准确查明虚开的原因和手段;4. 加强行业监管,对容易产生虚开行为的行业进行加强监管,针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实施专项检查和监督;5.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纳税人的法律教育,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三、税务处理的效果分析通过上述税务处理的方式,2024年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进行了严肃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税务查处力度加大,对涉嫌虚开发票的企业进行了税务稽查,发现了一批涉嫌虚开的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2. 数据比对功能发挥作用,通过数据比对,及时发现了一些虚开发票的关联企业,并加以处置;3. 追踪调查取得突破,通过追踪调查,查明了部分虚开发票的原因和手段,并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处罚;4. 行业监管加强,对容易产生虚开行为的行业实施了专项检查和监督,提高了企业的合规意识;5. 法律教育取得成效,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有所提升,降低了虚开发票的风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第一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

在这个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

可以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征收增值税的核心环节。

在某种意义上讲,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现钞价值,也就是看中了这其中的门道,从增值税诞生的那一天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就一直肆虐不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惩治就一天没有停止。

而能否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一直是悬在税务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税务处理相关法律依据: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解释(一)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是司法机关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增值税虚开团伙调研报告

增值税虚开团伙调研报告

增值税虚开团伙调研报告增值税虚开是指以虚假的购销合同、发票等手段制造假的货物流转、假的购销行为以及假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等,通过虚假交易进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虚开发票涉及的金额庞大,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秩序和正常经济秩序。

为了更好地了解增值税虚开团伙的情况,本次调研报告旨在对增值税虚开团伙的特征和调查手段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增值税虚开团伙的特征1. 组织结构复杂:增值税虚开团伙通常由核心人员、中间人员和外围人员组成。

核心人员负责组织协调,中间人员负责联系企业进行虚假交易,外围人员负责承接发票、流水账等虚开交易所需的凭证。

2. 跨行业、跨区域经营:虚开发票团伙常常以一家实际经营企业为掩护,通过多个行业、多个地区的虚开交易来掩盖违法行为。

3. 高度机密性:增值税虚开团伙通常对内部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以防泄露内部信息,保护核心人员的安全。

4. 利益分配不公:核心人员往往获取大部分非法所得,中间人员和外围人员往往只能获取极少利益。

二、增值税虚开团伙的调查手段1. 数据分析:通过对企业纳税信息、交易数据和财务报表等进行大数据分析,可以发现虚开发票团伙的涉案企业。

2. 上下游核对:通过对虚开发票团伙所涉及的企业上下游关系进行核对,可以发现虚开交易中的异常关联关系。

3. 手工调查:将怀疑的企业进行人工核实,并深入调查,从中发现虚开团伙的迹象和线索。

4. 协同调查:通过与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合作,共同调查虚开团伙,加强信息共享和案件侦查。

三、调研结果分析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增值税虚开团伙主要以代理记账、商贸、物流等行业为主要目标,虚开的发票金额较大。

核心人员通常为行业内的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相关经验和关系网络。

中间人员和外围人员多为低收入人群,被迫参与虚开交易以获取利益。

调研结果还表明,数据分析和协同调查是调查部门追踪虚开发票团伙的重要手段。

通过大数据分析,能够快速找出疑似虚开团伙的企业;而协同调查有助于提高调查效率,整合各方资源,在尽快发现和打击虚开团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虚开骗税调研报告

虚开骗税调研报告

虚开骗税调研报告虚开骗税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在当前税务管理体制下,虚开骗税问题一直存在,并且呈现出隐蔽性、复杂性和严重性的特点。

针对虚开骗税问题,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打击这一问题。

为了更好地了解虚开骗税现象的情况,进行本次调研。

二、调研目的1.了解虚开骗税行为的现状和特点。

2.分析虚开骗税对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的影响。

3.研究解决虚开骗税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调研结果1.虚开骗税现象的现状和特点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虚开骗税问题确实存在于各个行业和企业中。

虚开骗税主要通过虚假发票、假冒发票和票源交易来实施。

这些行为往往与税务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勾结有关。

2.虚开骗税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虚开骗税不仅损害了税收收入,还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平,影响了企业的良性发展。

虚开骗税还给企业带来了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不利于企业形象的建立和维护。

3.虚开骗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虚开骗税使税务部门无法准确获取企业的真实纳税情况,导致税收收入大幅减少,给国家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

同时,虚开骗税还给已纳税企业带来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影响了正常经济的发展。

4.解决虚开骗税问题的对策和措施针对虚开骗税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措施:(1)强化税务管理,加大对虚开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虚开骗税行为的查处率。

(2)完善税法法规,加强对虚开骗税行为的惩罚性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3)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纳税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增加虚开骗税的风险。

(4)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的自觉遵守税法的意识和能力,减少虚开骗税的发生。

五、结论虚开骗税是当前税务管理中存在的一大问题,对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都带来了重大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增加企业的自觉遵守税法的意识和能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打击虚开骗税行为,实现税收正常征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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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

在这个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

可以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征收增值税的核心环节。

在某种意义上讲,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现钞价值,也就是看中了这其中的门道,从增值税诞生的那一天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就一直肆虐不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惩治就一天没有停止。

而能否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一直是悬在税务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税务处理相关法律依据: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解释(一)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是司法机关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表述上调整,扩大为“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解释可见,虽然虚开案件众多,名称耳熟能详,但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文件却较少,最初的定义是转发高院的规定并作出的解释。

2010年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借鉴了高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并扩大为“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解释,这样,作为发票的直接管理机关才有了自己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定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开具方行政处理的演变过程增值税的链条原理决定了一张发票要联系起开具与接受两方企业,而除了“为自己虚开”这一特殊情形,我们要对双方企业在虚开这一概念下的认定和处理分别进行分析,下面先看看对开具方行政处理的具体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注:该条文已经失效)“二、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415号:(注:该条文已经失效)“《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三零五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零一五号)作出规定。

“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金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该阶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出于手写阶段,并未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头小尾”的方式较为常见,有没有实际交易均可以采用该方式,这种方式犯罪手段既少申报了销项税,又全额抵扣了进项税,国家损失严重。

这时为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就要对少申报的税款予以补税,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是可以同时进行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的。

但在此之前,无相关文件针对“虚开”这一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描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入了虚开的定义,并针对虚开行为制定了较为详尽的处罚标准。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随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推行,基本上杜绝了开具“大头小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这样一般意义的“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销方就不存在补税的概念了,而只对虚开行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这是税不重复征收基本原则的体现。

可见虽然政策规定几经解释,但无论从开具方虚开认定及相关处理,还是比较清晰的。

目前一般意义上的销方虚开,税务处理上也比较简单且依据充分。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受票方行政处理的演变过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文件规定的都是强制认定恶意取得的条件,一旦满足,可以定性偷税。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这一规定的出台存进一步明确了受票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注意,文件规定的都是强制认定恶意取得的条件,一旦满足,可以定性偷税。

-问题,名称印章销售地都相符,票不对呢,企业索要证照的前提是自己有有效的审核机制,否则,为了其为了虚开而索要就没有实际的管理意义。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第一次提出了“善意取得”的概念,并将“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与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区别对待。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本文件的出台有其历史背景和实用价值,随着金税系统的升级换代,“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的表述基本已无意义,而“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的取证较难,该文件对存在真实交易但无法定性发票来历的案件容易被滥用。

(四)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进一步对“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收滞纳金情况予以明确。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五)条是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无论进项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与否,销项满足真实经营的条件且发票取得、开具合法,均不认定销项发票虚开。

可见,根据以上诸多规定,购销双方在虚开案件中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定性,又因具体情况甚至对政策规定的理解不同导致诸多认定结果。

结合对购货方取得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类案件的查处,笔者发现一种处理意见倾向为,只要从购货方取得证据支持有货交易,且未发现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处理上倾向善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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