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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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苏政办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1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意见》(苏政发〔2016〕134号),大力促进全省入境旅游发展,加快打造国际著名旅游目的地,不断提升“水韵江苏”品牌影响力和国际美誉度,现就进一步加快入境旅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坚持把促进入境旅游发展作为旅游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挖掘旅游资源,优化产品结构,丰富产品供给,创新入境旅游市场开发机制,强化境外市场精准营销,促进入境旅游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全省旅游业对外开放水平。

到2020年,全省入境旅游过夜人数达410万人次,“十三五”期间年均增长6%;旅游外汇收入达到57亿美元,“十三五”期间年均增长10%。

二、重点任务(一)增加入境旅游产品有效供给。

按照“主推一批、培育一批、开发一批”的思路,全面梳理现有旅游资源,加大投入,优化结构,开发更多面向国际市场的旅游产品。

大力提升古典园林、古镇古村、古运河、历史文化街区等传统文化景区国际化水平,在科学保护的基础上,丰富内涵,改善设施,提高游览舒适度和体验度。

深度打造西游记文化、郑和文化、红楼梦文化等名著名人景点。

积极发展旅游度假区、旅游风情小镇,培育生态休闲型、度假康养型、娱乐体验型国际旅游产品。

遴选一批高等院校、特色工厂、湿地公园、博物馆等,面向港澳台及汉文化圈市场打造研学旅游产品。

依托江苏优势产业,举办大型国际展览、会议、论坛、赛事等活动,发展会展赛事旅游,培育会展赛事品牌。

第四章第五节行文规则

第四章第五节行文规则

二、行文制度的基本规则
(一)分清隶属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党、政、工、青、妇等不同系统机关 之间,无论级别如何悬殊,都是不相隶 属关系。
注意: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 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 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 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 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 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 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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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外人士进入各级领导班子的通知
各县(市)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统战工作,充分调动党外人士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委、地委关于积极向各 级领导班子推荐优秀党外人士的精神,特作如下通 知:
(1)(略) (2)每个县(市)都要推荐3-4名优秀党外 人士进入县政府、县人大常委、县政协的领 导班子中。 (3)每个县(市)都要建立起一个党外人士人 才库。 (4)(略)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 中共ХХ地委统战部 199 Х年Х月Х日
续上
行文方向,是文书从发文机关向收文机关 运行中所体现的组织关系和地位差异。
上行方向:被领导者对领导者、被指导者 对指导者行文 下行方向:领导者对被领导者、指导者对 被指导者行文 平行方向:同级或不相隶属关系两机关的 行文
续上
行文方式,是将文书运行到终极收文 机关的方式。
下行文:
逐级行文多级行文
事业单位、公司也可以联合行文。
(七)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
不抄送下级机关。
(八)“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 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 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 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6•【字号】苏政发[1999]37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37号1999年4月26日)苏州、无锡、常州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旅游开发建设管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环太湖地区所有与旅游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旅游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复建、改造旅游景区(点)、人造景观、游乐园、索滑道、高尔夫球场和水上旅游等项目;饭店、培训中心、度假村、招待所、休疗养院等公共住宿设施项目;区域性旅游开发项目;别墅、公寓、写字楼等房地产项目;其他与旅游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太湖地区包括以下范围:(一)太湖风景名胜区;(二)太湖沿岸1公里的沿湖地带;(三)旅游度假区;(四)太湖水体及其岛屿、半岛。

第四条在环太湖地区开发建设旅游项目,要以保护资源、环境、景观为前提,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

严禁毁林、开山、建墓、围湖造田、损毁文物古迹以及砍伐古树名木和过度开发等各种不利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是环太湖地区的旅游业务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经济)、外经、财政、建设、土地、环保、文化、交通、对外开放等政府主管部门和省太湖风景名胜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环境整治、旅游规划制订以及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文写作与行文规范

公文写作与行文规范

公文写作与行文规范公文概述一、公文的含义公务文书简称公文,它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特定文书。

二、公文的特点1.法定的权威性首先,公文的作者和读者是法定的;其次,适用范围是法定的;第三,发文权限是法定的.2. 格式的规范性3. 执行的时效性《周书》:“慎乃出令,令出唯行。

”三、公文的种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有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有14种:•决议、指示、决定、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公文按其行文方向,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按内容及所限定的阅读范围程度,公文可分为秘密公文、普通公文。

•按时限要求,公文可分为紧急公文和常规公文。

四、公文的一般格式000001机密★×年特急××××文件×发〔××××〕×号(一)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

关于××××××工作的通知×××××(主送机关名称):(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苏政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7日江苏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风险评估第四章安全许可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专业化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共同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保障和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知识宣传,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提升假日及高峰期旅游供给品质的指导意见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提升假日及高峰期旅游供给品质的指导意见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提升假日及高峰期旅游供给品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8.11.25•【文号】文旅资源发〔2018〕100号•【施行日期】2018.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假日旅游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提升假日及高峰期旅游供给品质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局(旅游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围绕满足人民群众旅游消费需求,着力扩大旅游产品供给,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旅游综合效益和市场满意度明显提升。

但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假日及高峰期旅游出行难、停车难、入园难、赏景难、如厕难等问题依然突出,直接影响到广大游客的体验度和舒适度。

为有效提升假日及高峰期旅游供给品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大众旅游消费特征,面向全域旅游发展需求,大力推进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准确把握假日及高峰期旅游集中消费规律,有效加强调控引导,推进优质供给、弹性供给、有效供给,切实提升旅游资源开发、产品建设和服务管理水平,持续推动我国旅游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一)以民为本,服务为要。

把握假日及高峰期旅游时段集中、游客集中、消费集中、承载集中、压力集中的规律特征,因势利导、主动适应,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把满足广大游客对旅游美好生活的消费需求作为核心目标,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切实深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服务效果。

(二)标本兼治,由标及本。

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突出短板弱项,有效施策应对,加大假日及高峰期旅游产品弹性供给,通过增加临时设施、及时引导分流、增加人员力量、延长游览开放时间等有效手段,整合配置多方资源,努力提升游客的体验度、舒适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6.21•【文号】国办发[2000]46号•【施行日期】2000.06.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假日旅游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旅游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把旅游业确定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以来,我国旅游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

尤其是国务院决定增加法定假日后,假日旅游迅速兴起。

但由于准备不够和供给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也暴露出我国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

对此,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努力克服薄弱环节,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假日旅游工作,把旅游业这个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进一步培育好,使其在拉动内需、刺激消费者、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对外开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国家旅游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统计局二000年六月十四日)去年,国务院决定增加法定休假日,加上调整的两个双休日,形成了春节、“五一”、“十一”、三个假日旅游“黄金周”(以下简称“黄金周”),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的旅游热情,国内旅游空前火爆,特别是今年“五一”放假期间旅游人数创历史最高记录。

“黄金周”假日旅游推动了我国旅游业以及铁道、交通、民航、城市出租汽车和餐饮、商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有力地拉动了内需,增加了财政收入;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丰富了节日生活,对提高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繁荣了地方经济,促进了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的转化以及一些地区特色经济的形成。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文规[2013]1号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文规[2013]1号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文规〔2013〕1号)各市、县(市、区)文广新局:根据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下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文化厅2013年7月1日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一、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一)距离要求娱乐场所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相毗连,距离医院或者机关周边30米范围内、距离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测量方法:以娱乐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物外沿与医院、机关、学校围墙或者边界的最近直线距离为准。

(二)面积标准城市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农村乡镇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米。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必须是五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8个以上放映厅的影院或者政府规划的文体中心、商业街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的配套项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4.11•【文号】国发[2001]9号•【施行日期】2001.04.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取得了很大成就,在促进对外开放,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消除贫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建立了一支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从业队伍,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国旅游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潜力巨大。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旅游业发展大有可为。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旅游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总体水平较低,市场秩序较差,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为了进一步加快旅游业的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旅游强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一)树立大旅游观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扩大旅游发展规模,进一步发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作用。

加强部门协同和地区合作,有效整合“行、游、住、食、购、娱”等要素,完善旅游产业体系,促进相关产业共同发展。

(二)坚持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旅游管理体制和旅游企业改革,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政府的组织协调,开创新型的旅游开发方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提高旅游企业的竞争力和旅游业的整体水平。

(三)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建设和推出一批在海内外旅游市场上影响大和竞争力强的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线路。

推进旅游产品多样化,在发展观光旅游并不断注入新内容的同时,积极探索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等新型旅游方式,开发适销对路的特种旅游产品,以适应不同档次、不同消费兴趣旅游者的要求。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国办发〔2019〕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4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6号),大力提升全省文化和旅游消费水平,进一步提高文化和旅游消费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扩大有效优质供给(一)深化产业融合发展。

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提档升级,支持国家级、省级园区(基地)持续做大做强。

促进旅游演艺发展,引导高等级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风情类特色小镇等规划建设一批小剧场,推出一批实景演艺项目,打造一批中小型、主题性、特色类的旅游演艺产品,到2022年,培育2-3个具有区域品牌知名度的旅游演艺精品项目。

以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江苏段重点建设区建设为牵引,开发以运河为主题的文化旅游产品和线路,办好大运河文化旅游博览会,打造“千年运河水韵江苏”旅游品牌。

支持文化遗产地和各类文博场馆优化旅游功能,支持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旅游,创设一批可作为非遗体验场所和旅游目的地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基地,鼓励非遗大师工作室、非遗体验工坊进入旅游空间,深度开发具有江苏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和纪念品。

深入推进南京夫子庙步行街“全国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工作,加快培育省级高品位步行街,把步行街打造成消费集聚地和旅游目的地。

支持老字号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促进省级老字号集聚区与旅游、休闲产业相结合,推动老字号品牌集聚区“商文旅”融合发展。

利用南京入选“世界文学之都”,扬州入选“世界美食之都”“东亚文化之都”等契机,打造一批国际文旅融合发展品牌。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物局等牵头负责。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江苏海事局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江苏海事局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江苏海事局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0•【字号】苏政办发[2005]112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江苏海事局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江苏海事局制定的《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江苏海事局2005年11月)为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和《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狠抓安全责任落实、狠抓安全源头管理、狠抓重点隐患整改,全面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县乡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原则,努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合格率达到100%,内河安全文明渡口和长江“文明平安渡线”数量达60%以上,建立健全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安监等部门安全监管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杜绝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新)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新)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新)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旅游度假区等大型旅游项目,在立项时,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大型游乐场,其设施和设备应当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取得安全准用证件,安装调试正常后,方可运营。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和运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和设施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参与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状况,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规划和旅游发展政策,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改善旅游环境,培育和规范旅游市场,发展旅游经济。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
条例》的决定(2003)
【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3.04.21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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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旅游条例最新版2

江苏省旅游条例最新版(2) 江苏省旅游条例2016最新版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交通、食宿、会务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宾馆饭店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与工业企业同价。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体系,推行旅游业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旅游产业监测。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旅游统计规范,建立统一的旅游数据采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旅游统计信息。

第三章旅游公共服务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厕所等旅游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安全保障服务、交通便捷服务、便民惠民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景点、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购物、医疗急救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或者自助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向社会发布主要景区的客流量、游览舒适度指数以及旅游饭店接待状况等与旅游者相关的服务信息。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规划建设游客中转站、游客集散中心、景区连接线道路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

江苏省旅游条例

江苏省旅游条例

江苏省旅游条例
江苏省旅游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江苏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游
客的合法权益,提升江苏省旅游服务水平。

全文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展
开论述:
第一,旅游行为规范。

江苏省旅游条例规定,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
当遵循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明旅游,杜绝不文明行为。

游客应当爱护景区环境,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旅游市场监管。

江苏省旅游条例规定,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具
备相应的从业资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宣传,欺骗游客。

旅游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价格公示,不得乱收费,不得安排强制消
费等行为。

第三,旅游安全保障。

江苏省旅游条例规定,旅游景区、旅游项目
等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配备足够数量的急救设备和医护人员。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当遵守景区规定,注意个人安全,不得翻越
围栏、游泳等危险行为。

第四,旅游投诉处理。

江苏省旅游条例规定,游客在遇到旅游服务
质量问题时,有权利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旅游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第五,旅游促进发展。

江苏省旅游条例规定,江苏省政府将加大对
旅游业的投入,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打造更多具
有江苏特色的旅游产品,吸引更多游客前来旅游观光。

综上所述,江苏省旅游条例为江苏省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规范和保障,旨在建立健康、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促进江苏旅游业的持续
健康发展。

希望游客们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美好的旅游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2017年2月28日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内河水域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是指利用船舶或者浮具(以下统称船舶)在河道、湖泊、水库、滩涂、湿地、公园、景区等区域从事水上游览观光、休闲竞技等经营活动的总称。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旅游景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长江以外的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备案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部门负责指导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工商、质监、体育、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旅游要注意事项

江苏旅游要注意事项

江苏旅游要注意事项江苏位于中国东部沿海,是一个既有历史文化底蕴,又有各种自然景观的旅游胜地。

想要在江苏旅游时顺利又愉快地度过,有一些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尽量不要选择在中国的法定假日前往江苏旅游。

因为在假期期间,旅游景点会非常拥挤,人流量大,排队等待时间长。

如果您有选择的余地,最好在平日去旅游,这样能更好地享受景点的美好。

其次,提前做好旅游计划和准备工作。

江苏有许多著名的旅游景点,如苏州的园林、南京的历史遗迹、镇江的山水等等。

在前往江苏旅游前,了解各个景点的开放时间、门票价格和交通方式。

可以提前在网上预订门票,这样可以避免排队等待的时间。

同时,对于游览时间较长的景点,最好提前规划好行程,避免时间安排上的冲突。

第三,注意天气和穿着。

江苏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带,春季和秋季的天气较为宜人,温暖而湿润。

但夏季的江苏非常炎热,温度可能会超过35,所以在夏季旅游时要注意防暑降温,多喝水和涂防晒霜。

冬季的江苏相对较冷,气温可能会降到0以下,穿上足够厚重的衣物保暖。

无论是哪个季节,都建议穿舒适的鞋子,因为旅游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步行。

第四,要尊重当地的文化和风俗习惯。

江苏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传统,游客在旅游时应该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遵守各个景点的参观规则。

在寺庙、古镇等传统场所,要注意保持安静和整洁,不要随意触摸文物或损坏建筑。

同时,在游玩中要遵守道德纪律,不要随地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五,饮食方面要注意卫生和口味。

江苏的美食非常丰富多样,有各种小吃和特色菜肴。

在品尝当地美食时,要选择干净整洁的餐厅,注意食品的卫生情况。

同时,江苏的饮食口味较为清淡,所以对于口味重的游客来说,可能需要适应一下。

最后,要注意旅行安全。

在旅行过程中,要保护好自己的财物,不要将贵重物品单独放在明显的位置。

同时,避免前往偏僻或不安全的地区,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在江苏旅游时,最好随身携带一份常用电话号码和旅游景点的地址,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联系到相关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苏省兴化乌巾荡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苏省兴化乌巾荡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苏省兴化乌巾荡旅游度假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苏政复〔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苏省兴化乌巾荡旅游度假区的批复苏政复〔2021〕10号泰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兴化乌巾荡旅游度假区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请示(泰政发〔2018〕19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兴化乌巾荡旅游度假区设立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命名为“江苏省兴化乌巾荡旅游度假区”。

二、江苏省兴化乌巾荡旅游度假区规划总面积18.29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上官河、长安北路,南至柏兹温泉度假酒店、森林公园南部边界,西至下官河,北至缸西线(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

三、该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要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不得安排与旅游度假无关的功能,其中14.91平方公里限制建设区域原则上不得开发建设。

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用地手续。

要科学编制旅游度假区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基础设施,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协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四、你市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充分挖掘里下河文化资源,进一步深化文旅融合,指导督促兴化市着力推动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全季节型”多元产品体系,切实提升住宿设施品质,不断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努力将该旅游度假区打造成为我省重要的旅游休闲度假目的地,为加快推进旅游强省和美丽江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月18日。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和设施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参与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状况,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规划和旅游发展政策,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改善旅游环境,培育和规范旅游市场,发展旅游经济。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根据本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发展资金,用于旅游规划、公益性旅游项目建设等,财政、审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依法投资旅游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旅游资源,进行旅游设施建设,兴办旅游企业。

第七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为发展旅游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第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不得违反旅游规划进行旅游资源开发。

第九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旅游资源的认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并设立标志。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保护方案,明确保护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状况编制旅游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上级旅游管理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58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旅游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旅游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旅游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旅游发展战略,编制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国民休闲旅游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省旅游统计工作及行业信息发布。

组织全省旅游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

(三)制定全省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旅游促销活动。

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协调组织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工作。

(四)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港澳台旅游的政策法规,组织对港澳台旅游市场的推广工作。

(五)承担规范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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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
游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0]10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9.15
【实施日期】2000.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旅游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9月15日
去年,国务院决定增加法定休假日,春节、“五一”、“十一”三个旅游黄金周(以下简称“黄金周”)国内旅游空前火爆。

“黄金周”假日旅游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丰富了节日生活;推动了交通、餐饮、商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有力地拉动了内需,繁
荣了地方经济,增加了财政收入,假日旅游经济显示出勃勃生机。

但是,由于供给不足,应急措施跟不上等原因,假日旅游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民航、铁路、公路运力相对不足,旅游出行受到制约;景点游客爆满,重点是区容量和配套设施严重不足;面向大众的中低档住宿设施紧缺,“住宿难”在节日期间相当突出;少数景区、景点、商业区存在质价不符,哄抬物价,欺客、宰客现象;导游人员紧缺,服务跟不上等。

为促进“黄金周”假日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精神,结合江苏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主导,加强假日旅游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发展假日旅游,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因势利导,主动适应,加强协调,整体提高”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增强应急应变能力,认真解决假日旅游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由省旅游委员会承担省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职责,建立假日旅游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发布旅游信息,疏导客流;协调处理“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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