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从古典犯罪学到早期实证主义学派的研究方法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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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古典派和实证派是犯罪学领域的两个重要理论流派,它们在研究犯罪问题时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

这些理论也引发了一些批判性思考,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下面我将根据这个问题对古典派和实证派的理论进行批判性思考。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主要关注个人自由意志和选择行为,认为犯罪是个体根据自身评估所做出的选择。

这个理论强调个体的理性行为和责任意识,认为通过加强个体的道德教育和自我约束能够减少犯罪行为。

古典派理论忽视了社会和环境因素对个体行为的影响。

事实上,很多犯罪行为是由于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等复杂因素的综合作用所引发的。

仅仅依靠个体自身的道德教育和自我约束是不足以解决复杂的犯罪问题的。

实证派犯罪学理论主要通过统计分析和实证研究,试图揭示犯罪行为背后的规律和因素。

实证派理论关注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例如贫困、教育水平、失业率等。

这个理论强调社会控制和社会政策的作用,认为通过改善社会条件和提供更好的机会能够减少犯罪行为。

实证派犯罪学理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该理论只通过统计数据和实证研究来研究犯罪问题,忽视了犯罪行为背后的个体心理和动机因素。

实证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往往是基于特定时期和地区的数据,可能不具有广泛适用性。

在这个基础之上,有学者提出了一种综合性的犯罪学理论,即社会学派犯罪学理论。

社会学派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结果,既包括个体特质因素,也包括社会结构及社会控制因素。

它试图研究犯罪行为的社会与个体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更全面地解释犯罪行为的产生机制。

社会学派犯罪学理论强调社会背景和社会环境对个人行为的影响,认识到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通过改善社会环境和制定社会政策来解决。

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在犯罪学领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我们需要批判性地思考这些理论,超越传统的思维框架,借鉴不同学派的观点和研究方法,构建一个更全面、深入理解犯罪问题的理论体系。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摘要】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的两大流派,各有独特的理论基础和观点。

古典主义犯罪学强调犯罪行为的自由意志和责任,主张严惩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

而实证主义犯罪学则倾向于通过科学方法研究犯罪现象,重视社会影响和环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这两种理论观点在对待犯罪问题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对当代刑事政策也有着不同的影响。

古典主义主张强化法律制裁力度,实证主义则倡导通过社会改革和预防措施来减少犯罪率。

综合比较两者的观点和影响,可以更好地理解当代刑事政策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关键词】古典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区别、理论基础、主要观点、当代刑事政策、影响、总结1. 引言1.1 介绍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中两种重要的理论流派,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犯罪解释模式和研究方法。

古典主义犯罪学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罪犯的自由意志,强调对罪犯进行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其核心理论基础是对人性的简单和悲观认识。

而实证主义犯罪学则强调通过科学方法来研究犯罪现象,认为犯罪是由社会和心理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主张采取预防和矫正措施来减少犯罪。

两者在犯罪学研究方法、理论来源和犯罪解释角度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同时也各自对当代刑事政策产生着重要影响。

通过深入了解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和特点,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现象的复杂性,指导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而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1.2 阐述两者之间的区别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中两种重要的理论体系,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

在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探讨中,古典主义和实证主义都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但它们在方法论和理论基础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古典主义犯罪学强调个体的自由意志和责任,认为犯罪是罪犯个体的主观选择行为,主张要根据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来制定刑法,强调刑事法律应当尊重个体的自由和人权,反对对个体的任意剥夺。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古典派犯罪学理论主要由意大利哲学家贝考利亚尼(Cesare Beccaria)和法国法学家孔多尔塞(Jeremy Bentham)提出。

他们认为,罪犯是理性的、自由意志的个体,犯罪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选择,罪行的产生是由于法律不严和惩罚不足所导致的。

古典派提出了加强法律制裁和惩罚的思想,以期达到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批评。

对于古典派的理论观点,一些学者提出了异议。

他们认为,古典派对罪犯行为过于简化,忽视了社会和心理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也未能解释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如精神病或强迫症患者的犯罪行为,以及社会环境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等问题。

在古典派犯罪学理论的批判基础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得以兴起。

实证派强调通过观察、统计和实证研究,寻求犯罪行为的客观规律,并试图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和心理原因。

相对于古典派的理论观点,实证派的研究方法更加科学化和系统化,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实证派犯罪学理论也引发了一些批判。

一些学者指出,实证派过于强调对犯罪行为的解释和预测,而忽视了对犯罪行为的道德和伦理思考。

实证派犯罪学理论也存在着过度简化和机械化的倾向,对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未能给予充分的重视。

在对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的批判性思考中,我们应该认识到犯罪行为是复杂多变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古典派和实证派的理论观点都有其局限性,不能单纯地依赖于一种理论来解释和预测犯罪行为。

相反,我们应该遵循综合性和多元化的研究思路,以期更全面地理解犯罪行为。

在犯罪学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需要深入研究犯罪行为的心理和社会原因。

犯罪行为不仅受到个体的意志选择,还受到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我们应该重视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干预。

除了加强法律制裁和惩罚,更应该重视对罪犯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合,为其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犯罪学的发展

犯罪学的发展

犯罪学的发展犯罪学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20世纪至今的现代犯罪学派。

(一)古典犯罪学派。

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一种抨击封建司法专制与酷刑,提出司法人道化与理性化的改革,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学派。

其创始人是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康德、黑格尔和英国的边沁等人。

这一学派的主要观点:在抨击封建主义专制刑罚的野蛮、残酷与黑暗的同时,提出新的刑罚主张,尤其是提出现代刑法所确认的三大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3、刑罚人道化原则。

(二)实证犯罪学派这是一种以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研究犯罪人,通过对犯罪人的生理、心理及其相关方面的实际考察来说明犯罪的因果关系,并探讨预防犯罪对策的学派。

其创始人是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及其两位学生菲利、加罗法洛。

他们之间的研究方法、研究角度大致相同,但对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的分析又有很大的不同,故人们又把实证犯罪学派分为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两个分支学派,前者以龙勃罗梭(1836—1906年)为代表,后者以菲利为代表。

1、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理论观点以龙勃罗梭(1836—1906年)为代表,其被称之为“犯罪学之父“。

在其名著《犯罪人论》提出天生犯罪人的观点。

在天生犯罪人的基础上,龙勃罗梭提出他的犯罪预防观。

对犯罪人类学派的简单评价。

2、犯罪社会学派的犯罪学思想以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1856—1929年)为代表。

其著有《犯罪社会学》,在该书中他提出了”犯罪原因三元论“和”多元犯罪预防论“的著名观点。

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人生理、心理以及种族特征;地理环境因素;社会因素。

多元犯罪预防论:刑罚替代措施3、加罗法洛的犯罪学理论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1851—1934年),著有《犯罪学》,其主要犯罪思想主要体现在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上。

2012.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犯罪预防思想之比较本科毕业论文

2012.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犯罪预防思想之比较本科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犯罪预防思想之比较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2008年6月23日目录摘要 (II)Abstract (III)前言 (1)一、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形成及其犯罪观 (2)(一)古典犯罪学派的形成及其犯罪观 (1)1、犯罪原因论.............................................................12、刑罚学说..........................................................................2 (二)实证犯罪学派的形成及其犯罪观 (2)二、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犯罪预防思想的比较 (3)(一)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预防观 (3)1.贝卡利亚的犯罪预防观点 (3)2.边沁的犯罪预防论 (4)(二)实证犯罪学派的犯罪预防观 (4)1. 经济领域的刑罚代替措施 (5)2. 政治领域的刑罚代替措施 (5)3. 科学领域的刑罚代替措施 (5)4.立法和行政领域的刑罚代替措施......................................................55.教育领域的刑罚代替措施..........................................................5(三)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在犯罪预防思想上的差别....................6 三、结语..................................................................7参考文献 (8)致谢 (9)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犯罪预防思想之比较摘要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预防犯罪思想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第一古典犯罪学派在进行预防犯罪时重视刑罚的威慑作用,把刑罚作为最重要的减少和消灭犯罪的对策,主张一般预防;第二实证犯罪学派实行“刑罚替代措施”,主张对人进行科学的矫正治疗,根据犯罪人的类型,因人施罚。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是犯罪学领域中两个重要的理论流派,它们对犯罪现象的解释和研究方法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和研究取向。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注重于犯罪者的自由意志和选择行为,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则更加注重于犯罪的社会环境和个人特征等外部因素。

这两种理论对于犯罪学的发展与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批判性思考。

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在对犯罪现象的解释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强调犯罪者的自由意志和选择行为,认为犯罪是犯罪者自主决定的结果。

这一理论往往忽视了社会环境、文化传统、经济条件等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无法全面地解释犯罪现象的复杂性。

相反,实证派犯罪学理论虽然更加注重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但却忽视了犯罪者的自主选择和责任意识,使犯罪者的个体特征和自主意识被边缘化。

这两种理论在解释犯罪现象时都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不足之处。

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主要采用了个案分析和理论推测的方法,忽视了犯罪现象的大规模特征和普遍规律,使得其理论结论难以被广泛应用。

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虽然强调了数量研究和实证分析的重要性,但却往往忽视了对犯罪现象深层次原因的探讨,使得其研究结论显得缺乏深度和厚度。

这两种理论在研究方法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不足之处。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我们应该对这两种理论采取一种综合和整合的态度。

在犯罪现象的解释上,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犯罪者的自主选择和责任意识,同时也要充分关注社会环境和个人特征对犯罪的影响,以实现对犯罪现象的全面和深入理解。

在研究方法上,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个案分析和数量研究的优势,以实现对犯罪现象的全面和深入分析。

在对待犯罪行为的态度上,我们应该兼顾犯罪者的个体责任和社会干预的重要性,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全面和深入处理。

最终,我们应该结合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综合性犯罪学理论,积极推动犯罪学的发展与实践。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一、概念的不同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张,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又称犯罪人类学派,是19世纪中期龙勃罗梭与菲力、加罗伐洛一起建立了实证犯罪学派,主要特征是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罪人的生理、心里及其他相关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它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二、时间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

2、实证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中期。

三、时代背景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

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

资本主义作为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方兴未艾,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崇尚思辨。

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学派又称行使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实证主义学派产生的时代背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已相当充分,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孔德实证哲学主张社会科学研究亦应遵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此背景下,一批人类学家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代表人物有意大利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

xx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古典犯罪学派是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在西方影响很大的一个学派,其中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学者边沁、德国学者费尔巴哈,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沁最有代表性。

古典犯罪学派是在启蒙运动中产生的,它的产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实证犯罪学派则分为两个阶段。

19世纪初期实证犯罪学派被称为社会统计学派,他们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用统计方法研究犯罪与各种社会环境因素的关系,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统计学家格里、比利时统计学家凯特勒,这两个人是犯罪社会学领域的开拓者,被称为“社会犯罪学家”。

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派分为犯罪人类学派和早期犯罪社会学派。

犯罪人类学派注重个案研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犯罪社会学派则从个人和社会两个角度对犯罪和罪犯进行研究,从而提出了犯罪多因论和社会综合预防论。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就我看来,区别是非常大的。

古典犯罪学派始终坚持“自由意志论”,认为人在成熟或到达一定年龄后,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而实证犯罪学派则认为犯罪与环境息息相关,坚持犯罪原因的决定论。

即这两者是一种是否存在选择权的关系。

古典犯罪学派认为犯罪人是具有选择权的,而实证犯罪学派认为在某种情况下,犯罪人是缺少了一定程度的选择权。

用凯特勒的观点来说就是“犯罪现象是不可避免,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

对犯罪人量刑方面,两者具有一定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派认为刑罚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所造成的危害为标准,即应实行刑罚与所犯的罪等值为原则。

就贝卡利亚等古典派犯罪学家认为刑罚最广泛、最适应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预防犯罪。

而实证派则认为不应仅仅以所犯的罪来量刑,还应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人格特征及改造的可能性大小等等因素来说。

比如伤人,恶性伤人与因自卫而伤人,显而易见,先者较后者情节恶劣得多,应得到更重的刑罚。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近现代犯罪学理论渊源于古典派和实证派。

古典派强调犯罪行为的理性性质,认为犯罪行为是计划和决策的结果,并且认为犯罪行为的惩罚应该符合犯罪者所犯罪行的严重性。

实证派则相信犯罪行为是社会环境和个体心理因素的结果,并且更加注重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如何预防犯罪行为。

虽然这些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犯罪行为的了解,但是它们也引起了批评性思考。

首先,古典派的理论似乎不考虑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古典派的理论过分简化了犯罪行为中的各种复杂因素,仅将其归结为一种理性决策。

然而,现代犯罪学理论已经证明犯罪行为的形成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心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因素都是造成犯罪形成的原因之一。

因此,光从古典派的理论出发会忽略很多其他因素。

其次,实证派理论中的统计分析方法的确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犯罪行为和犯罪的模式,但仍然存在一些严格限制和漏洞。

警方数据的执行方式存在局限性,这使得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存在问题。

而且就算我们能够得到完整数据,数据所代表的一切都是简单的事实,并未涉及原因。

因此,一个更深入探究的理论仍需要更广泛地探究这些因素。

总之,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都有其优缺点。

当我们评估一种犯罪行为时,需要纳入更多探讨复杂影响因素的习惯和社会文化限制。

我们需要不断探索新的理论以随时更新自己对犯罪的认识。

在这一方面,需要探讨多于两派的新的思想和观念,因为越多的观点和理论被考虑入内,理论就会更接近真相并且成为更实用的犯罪预防和应对的工具。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对立与相对统一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对立与相对统一

关 于犯 罪原因的分析主要有两大学派 。 ① 刑事古 典学派认 为人有 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论最初 出现在 古希腊 时期 ,古希腊 思想家柏 拉 图开始认识到人 的 行 为的可选择性。古典学派代 表人物边沁将其称为
功利主义理论 。在边沁看来 ,所有 的人都是在对各 种 情况加 以理智地思考后 ,才 追求其 目的和进行其
罗梭最为著名 的理论是“ 天 生犯 罪人理 论” 。在大量 实证研究 的基础上 ,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是一种 白 出生时起就有犯罪性 的人 ,他们 的犯罪性是与 生俱
的多样化而呈现 多样化 。它认为应 当对犯罪人进 行
科学 的矫 治, 因而提 出了许 多科 学对 待犯罪 的“ 刑 罚
替代措施” 。 。 相对古典主义严格的罪刑法定 , 实证 学
( 一) 两大学派关于犯罪原 因观点的对立—— 自
由 意 志论 与 决 定 论
( 二) 两大学派针对犯 罪对 策观 点的对 立 1 . 评价对象 的对 立—— 外部行为与 内在危险性
古典犯罪学派 由于对犯罪原因的认识较为单一, 因而 ,其主要针对犯罪现象 的对策都集 中于刑事立 法 、司法层面 。它确立严格 的罪刑法 定原 则。法律
化 与多样化
古典犯罪 学派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古典学 派所坚 持的“ 人 人平等” 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人人平 等, 它假 设所有 人都有 同样的意志 自由和心理能力 ,
论” : 人类学因素或个人 因素 , 自然因素 、 社会 因素、
认为犯罪是各类 因素相互 作用 的产物,并强调社会
①笔者认 为, 古典犯罪 学派 与实证犯罪学派 的主要 差异在 于犯 罪的原因以及 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新古典主义继承了古典学派 在犯 罪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摘要:犯罪学始于古典主义犯罪学派,而近代犯罪学诞生的标志则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兴起,这两大学派在犯罪学发展的历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他们背后的本质其实是思想的变革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这一结论是我们理解犯罪学两大学派异同的钥匙,两大学派的区别源于指导思想的不同。

两大学派的共同点乃是研究对象的相同,而这则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有关。

关键词:古典主义犯罪学派;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一、犯罪学两大学派背后的本质传统的古典主义犯罪学(classical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8世纪,由边沁与贝卡利亚两人的著作奠定基础的早期犯罪学理论。

[1]古典主义犯罪学是欧洲基督教思想体系与启蒙思想碰撞的产物,前者为犯罪现象提供了超自然的解释,但在刑事法领域的实际运用中却与封建制度一起导致了种种亟需解决的问题;而后者则以"理性"的概念为工具,以建立新的道德体系为目标,为问题的解释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

古典主义犯罪学的特点即是借助着启蒙思想的理论解决刑事法领域的积弊,理性地思考、认识与犯罪有关的现象,可将其看作是启蒙思想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

实证主义犯罪学(positivist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9世纪,为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等人所发展的犯罪学理论。

与古典主义犯罪学类似,实证主义犯罪学也是实证主义理念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其提倡以科学、经验的方法研究与犯罪有关的现象。

实证主义会被运用到犯罪学研究中,也是因为这些学者认为实证主义可以解决古典主义犯罪学难以应对的尖锐现实问题。

由此可鉴,两大学派的本质都是具体哲学理念(启蒙思想与实证主义)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是价值对事实研究指导的体现。

从这一判断出发可以得到出两个结论:(1)指导理念的不同是两大学派之间差异的根源,这一不同是把握、理解两者区别的钥匙。

(2)两大学派体现的价值观虽然不同,但其始终是研究与犯罪有关的事实现象,对象的同一是两者最大的共同点。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综述犯罪学的历史进程时,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与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是必不可少的。

这两大犯罪学派对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以下笔者将从多种角度对这两派的学说观点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古典犯罪学派中世纪的欧洲,宗教统治者和世俗统治者都借助于“神的意志”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乃至思维方式,刑罚的思想也具有浓厚的神学色彩。

对犯罪行为的解释,人们也是采用一种“超自然力”的观点,这种解释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并且不受人们理性的约束。

从18世纪开始,欧洲大陆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

运动的先驱们高扬理性的大旗,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正是这场启蒙运动的产物。

在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它摒弃了过去人们以超自然力量来看待犯罪行为的方式,取而代之的以人类自身的角度来理性的观察犯罪行为。

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泌和德国的费尔巴哈。

而这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泌尤为重要,他们的思想和贡献分别为:1、贝卡利亚和《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不满26岁的天才少年贝卡利亚发表了其代表性著作《论犯罪与刑罚》。

在书中,贝卡利亚针对当时欧洲国家的刑法及其适用的残忍性和不确定性,以富于逻辑性的论证提出了一系列刑法改革的重要思想,极力主张“人的自然权利”,即人民不通过国家便拥有的权利重新制定刑法,强烈要求刑法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坚决反对法官在判决中任意解释和适用刑法。

他睿智的注意到,不是刑罚威胁的抽象严厉程度,而是刑罚的确定性以及犯罪行为实施后刑罚处罚的及时性,才是有效遏制犯罪的有效力量。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极大地启发了人们的思想,对近代西方刑法改革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他的影响下,1768年奥地利女皇玛丽亚·特丽萨下令修改刑法,她的儿子约瑟夫二世于1787年下令废除死刑。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xx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就犯罪原因及刑罚观念范围内讨论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

古典犯罪学派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的,其有关犯罪和刑罚的理论和主张是建立在行为与意志相互分离的理论基础上的,这一学派的核心集中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这一方面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实证犯罪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它的核心集中于犯罪人的研究,受近代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影响,这一学派对人类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个人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如龙勃罗梭所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

一、犯罪原因古典犯罪学派把犯罪的原因从“神的意志决定”转换到了“人的意志决定”,这一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按照贝卡利亚的说法,趋利避害的原则是每一个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即“犯罪是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性结果”。

不同于古典犯罪学派只分析人的意志在犯罪行为产生时所起到的作用,实证犯罪学派的学者们认为犯罪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

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三人对犯罪原因的具体分析存在差异,龙勃罗梭强调个人生理方面的因素,他的“天生犯罪人伦”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但);菲利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诱发下完成的一种现象。

这就是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个人体质、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三者的相互作用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犯罪的形成;而加罗法洛则偏重从心理学方面来解释犯罪。

二、刑罚观念在刑法观上,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即罪行等价原则(或罪行相适应)。

只有当刑罚的严厉程度越接近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刑罚才越具合理性。

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将犯罪行为的结果作为刑罚裁量的依据,而不同于实证犯罪学派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量刑。

实证犯罪学派思想总结

实证犯罪学派思想总结

实证犯罪学派思想总结篇一:(定稿)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及历史评价综述犯罪学的历史进程时,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与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是必不可少的。

这两大犯罪学派对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以下,本文将对这两派的学说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

一、两大学派的基本观点(一)、古典犯罪学派的基本观点可以总结为:1、人是理性的动物且具有自由意志;2、每个人均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3、人均追求最大的快乐及最小的痛苦;4、个人应有自我控制行为之能力,如为违法,则应受刑罚制裁;5、采犯罪“自由意志论”即“非决定论”;6、从法律的观点探讨犯罪;(7)采报应主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观点为:1、提倡“犯罪原因”及“犯罪人”的研究;2、对犯罪人作人道主义之处遇及非刑罚之治疗;3、强调科学实证研究;4、采犯罪“决定论”;5、从社会观点探讨犯罪;6、教育刑(以教代罚)研究。

二、两大学派的主要区别(一)、历史背景和研究方法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罚制度进行了抨击。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不同。

(二)、方法论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到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的不同。

1、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自己的观点。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古典犯罪学派是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这一学派的观点正是资产阶级这种政治地位的反映和表现。

这一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唯意志论。

同时,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推动了古典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

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贝卡里亚、边沁和费尔巴哈。

实证犯罪学派又称作近代学派或者新派,是19世纪后半期产生的,旨在纠正旧派的缺点,反映了自由竞争向垄断时期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学派。

其产生的社会背景是,当时整个社会日益分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阶级对立日趋严重,都市化、工业化的浪潮大量袭来,失业者剧增,各种犯罪现象尤其是累犯、常习犯、惯犯日益泛滥,传统的古典学派的理论已无法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研究方法上的差异(一)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经验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

正像菲利所说的:“对我们来说,实验(即归纳)是所有知识的关键;对古典学派来说,一切都是从逻辑演绎和传统观念中得出来的。

对他们来说,事实应当让位于三段论(演绎法);对我们来说,事实有决定性作用,没有知识就不能进行推论。

对他们来说,科学仅仅需要纸张、笔、墨水,其他的则来自充满了大量书本知识的大脑,而那些书本也是用同样的方式产生的。

对我们来说,科学要求长期地逐个检验事实,评价事实,获得他们的共同特征,从它们中抽取中心概念。

对他们来说,演绎法或轶事法足以推翻通过多年的观察收集的大量事实;对我们来说,情况正好相反。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犯罪预防思想文献综述_论文格式_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犯罪预防思想文献综述_论文格式_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犯罪预防思想文献综述《近代西方刑法史略》是一部勾勒西方启蒙运动开始以及刑罚思想发展轨迹的著作,在马克昌的《近代西方刑法史略》一书中简要介绍了,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概念,他指出“古典学派或称旧派,我国大陆学者通常称为古典犯罪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犯罪学派。

”;“近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或者新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并在后依次介绍了两个学派的主要观点,以及学派代表人物的主要思想。

张小虎的《刑事法学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学思想比较研究》一文,介绍了刑事法学的主要流派。

此文中,对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思想评述,主要选择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展开,二者的关系经常被比喻为病因和治病的关系。

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由于两个学派在犯罪原因的认识上有着根本的不同,决定了他们两派在犯罪预防思想上的不同。

作者分别列举了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所主张的观点,古典犯罪学派主张意志决定论,因此他们注重刑罚的作用。

而实证犯罪学派主张决定论,所以推崇刑罚替代措施。

代长春的《犯罪对策与刑罚措施》一文中,在对两个学派的犯罪预防思想进行法哲学上的思辨分析后,他提出了中庸的观点:“犯罪人的意志既是自由的又是被社会现实条件所制约的,因此,必须在认清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犯罪对策与刑罚措施。

”作者认为,理论的深刻性往往在于其片面性,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无疑具有预设性质,它是思辨的而非实证的。

然而这种思辨却又具有符合常识的素朴性和直观性,它是粗糙的,然而却能为民众所理解和接受。

从理论上说,实证学派对自由意志的驳斥无疑具有正确的内容,然而它本身所主张的意志被决定论却未免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个极端忽视人存在的主观能动性。

作者将两个学派的观点予以结合,在承认意志自由的基础上,又认为意志受社会条件制约,应采取合理的刑罚措施,来预防犯罪。

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

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之比较研究——以刑事责任论为切入点【摘要】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是刑法发展历史中举足轻重的两个流派,他们各自的观点和互相的争论给各国刑法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借鉴。

两大学派关于刑事责任理论之争,奠定了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

本文以刑事责任本质论为视角,对新旧两派的差异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刑事责任论刑法理论上产生过种种学派, 但基本的学派是古典学派(旧派 ) 和实证学派( 新派) , 后者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是刑法发展历史中举足轻重的两个流派,他们各自的观点和互相的争论给各国刑法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借鉴。

刑事古典学派,又称旧派,产生于18 世纪中后期,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的刑法学派。

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哲学、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崇尚个人主义观念。

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刑罚人道主义等观点。

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

2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和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

3虽然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的理论有所不同,但基本观点是一致的。

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产生于19 世纪后半期,它依赖自然科学,用科学实证的方法分析犯罪原因,制定预防犯罪发生的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4其创始人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其他代表人物有加洛法罗、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等。

该派认为刑法理论的重心应当由以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犯罪并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被社会原因或个人病理原因所决定的。

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卫社会,即社会预防,而不是报应。

5新派是在对旧派的抨击和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 M]( 第二版) ,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2张小虎. 刑法学派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学思想比较研究[ J] , 政法学刊, 1999( 4).3熊进军、蒋卫. 新旧刑事学派刑罚观的对立[J]. 当代法学, 2003,(03) .4马克昌主编.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 M] ,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5尹斐,孙娟娟. 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犯罪观与刑罚观之比较[J]. 新学术, 2008,(03) .新旧两派的观点可谓针锋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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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从古典犯罪学到早期实证主义学派的研究方法演进作者:李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1期摘要犯罪学产生于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之后自实证主义犯罪学派兴起,犯罪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两者在犯罪学历史上的地位都可见一斑。

本文从研究方法出发,深入理解两学派,了解两学派的异同,探究其兴起与势衰的缘由。

关键词古典犯罪学早期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作者简介:李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143一、古典犯罪学(一)古典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古典犯罪学可以溯源至18世纪,以贝卡里亚1764年《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为产生标志。

古典犯罪学主要从社会、心理的角度,运用哲学思辨,对犯罪与刑罚进行研究。

古典犯罪学派是18世纪后半叶和19世纪初期犯罪学研究的主流,对犯罪学研究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中世纪的欧洲,是处于神学控制之下的时代,封建统治者以神的名义来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

17世纪至18世纪掀起“启蒙运动”,宣扬反封建、反神学,崇尚理性,宣传自由、平等和民主,极大地解放了当时人们的思想。

古典犯罪学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产生,其学说也深深带着启蒙运动思想的影子。

比如贝卡利亚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洛克的经验主义哲学,以及康德道义伦理学的影响,他认为人性本善,每个人对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支配。

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契约的行为,应以其对社会的危害为标准而给予刑罚。

古典犯罪学的另一代表人物——边沁最著名的“功利主义”也是建立在自由意志、平等和理性的思想基础上。

边沁认为人人皆有趋利避害的本能,都想用最小的代价换来最大的好处,但社会是一个相互交叉的整体,同时实现每个人的利益最大化显然是不可能的,此时,作为一种更省力、更高效的手段——犯罪,就会得到某些人的选择。

(二)古典犯罪学研究方法的缺陷1.命题逻辑的不可证伪性:首先,从命题逻辑的可证伪性这一角度看,古典犯罪学的哲学基础和原则——自由意志、平等、理性等,存在非科学的部分。

以自由意志为例,自由意志是古典犯罪学的重要哲学基础,它指每个人可以再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做出选择,并承担结果或责任。

自由意志是否存在?怎样才算是自由意志呢?仍是争论中心的话题。

每个人对于自由的认定标准都有所不同,更何况是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作为一个主观概念,应以何为范围和边界。

首先,学界存在一些与自由意志相驳的理论,认为自由意志并不存在。

比如,以弗洛伊德为代表人物提出的“本能(潜意思)决定论”,其认为人很多行为都是在人类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意识是意志的前提,所以何谈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作为一个主观概念,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论断,存在一个所有人都接受的观点显然是不现实的。

再者,就算我们假设“自由意志”确实存在,那如何对其概念进行解释呢?例如,关于“外界干扰”的界定就难以明确,有人认为一阵风吹来即是干扰,有人认为门口的大石是干扰,有人认为患病才是干扰,同时在不同的情景下同样的行为的干扰与否的判定也不同。

不同的标准,不同的结果,每个人都可以将自己带入,从而产生了认为自己拥有“自由意志”的似是而非的感觉。

2.概念体系的不可操作主义:从概念体系的操作主义来看,显然,古典犯罪学是不合格的。

第一,可证伪性是可操作的前提条件,但古典犯罪学可证伪性仍在争论中。

第二,操作主义要求以实验操作定义科学概念,强调其有可复制的实验观察方法。

这一点在古典犯罪学上就难以实现。

古典犯罪学主张运用哲学论辩,多以三段论的方式演绎推理结果,以逻辑的、抽象的方法来释明观点。

这就需要提出者和接受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哲学功底,并且得出结论具有强烈的主观性。

3.绝对化的概率性认识:古典犯罪学它将每个人都放在了一个拥有自由意志、平等、理性的前提假设上,这没有明确的事实根据,没有经过严谨的调查、实验分析,仅仅是个人依据自己的生平见闻及逻辑推导而得出,是一种无限概括,不符合科学所要求的概率性认识。

古典犯罪学并不能提供数据分析来支撑其观点,其观点并不是在大量的实验观察下而得出的共性。

古典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它采取了哲学论辩来推导结论,而不是运用实证分析来得出结果,这就像“浮在天空的科学”,并容易忽略掉认知对象的内在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性。

因为古典犯罪学的种种缺陷,所起到的控制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弱化,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主流地位在实证主义犯罪学兴起后,逐渐被取代。

二、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一)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于18世纪70年代诞生,以龙勃罗梭1876年《犯罪人论》一书的出版为产生标志。

早期实证主义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龙勃罗梭及其学生菲力和加罗法洛。

三者的理论一脉相承,又各有不同。

龙勃罗梭是这个学派的创始人和重要人物。

龙勃罗梭原本是个医生,在担任军医期间对士兵的刺青等身体情况进行研究,发现某些军人的不良品行和其纹身有关系。

龙勃罗梭自此深入研究,大面积的进行精确测量,着重对精神病人、重犯等的观察研究,想从中分析出犯罪的原因。

龙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这一著名论断,“天生犯罪人”理论突出生物因素,认为罪犯天生就具有犯罪的生理特征,“隔代遗传”、“返祖”、“退化”、“病态”等都是罪犯可能具有的特征,这些人从生来就具有反社会的危险行为倾向。

早期龙勃罗梭认为罪犯百分之百都是天生的,后来面对各种质疑和批判,龙勃罗梭在1983年《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将比例降到百分之三十三,并将社会、地理气候等因素也列为导致犯罪的因素。

菲力的理论更偏重犯罪的社会因素,加罗法洛则提出“自然犯罪论”,更重道德。

早期实证主义学派的产生和发展与其所处时代有着重要联系。

首先,从古典犯罪学到早期实证主义学派之间经历了100多年,自然科学飞速进步,进化论、细胞学、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等学说都已建立起来,为唯物辩证主义提供了重要依据。

其中进化论对于龙勃罗梭的影响最大。

达尔文1859年的《物种起源》提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给人们思想带来重大变革,渐渐被引入各个科学领域。

龙勃罗梭将生物因素引入犯罪研究领域,否定了古典犯罪学的自由意志论,主张基因决定论和“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生理特征是影响犯罪的重要因素,比如“退化返祖”激发人的兽性本能、隔代遗传等都是犯罪的重要原因。

然后,早期实证主义学派也深受法国哲学家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的影响。

孔德反对“神学”和“形而上学”,主张实证才是科学的解释。

孔德强调“观察优于想象”,崇尚以实验分析的方法去研究,这正是早期实证主义学派所推崇的方法论。

(二)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优势1.可操作性: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最大的优势是具有可操作性,能为人检验。

实证主义如其名,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以实验观察数据为背景,加以归纳分析,具有客观性。

早期的实证主义犯罪学主要是研究犯罪和人的生理特征的关系。

龙勃罗梭基于其医学专业背景,对病人、犯人的身体进行细致观察,也解剖了大量的尸体,结合人体测量、颅相学、解剖学等,取得大量精确数据,从而提出了其观点,有理有据,比起建立在精神世界的古典犯罪学,能反复客观检验,更能为人信服。

同时在龙勃罗梭理论的自我完善过程中,逐渐发展一套可执行性、完整的、可复制的操作体系。

任何一个有着医学、解剖学、颅相学专业知识背景的人都可以运用器具去观察别人,开始其自己的研究,不管是为了证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正确性,还是证明它的非科学性,其都能用数据说话。

并且,龙勃罗梭理论不排斥错误的假设,甚至勇于去寻找能否定性证据,使其理论在自我否定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拥有可操作性,这说明其是可证伪的,而并不只是似是而非。

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立足于各种数据,数据本身是客观、不会说谎的。

也许施加在数据上的人的主观性,或者实验条件的客观限制会导致数据误差,但随着时代发展,自然科学不断进步,否定性证据会不断出现,从而证明前者的错误。

追求真理是一个永恒的过程,过程是曲折蜿蜒的、不断上升的,从来都不会存在一个绝对的真理。

较之古典犯罪学的哲学基础和原则,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可证伪的也更易为人接受。

人的思维千变万化,思想层面上的事从古至今没人能说清楚。

一个古典犯罪学理论提出后,一个人可能得它是错的,为什么呢?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就是他觉得。

“觉得”,也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词。

古典犯罪学能以哲学思辨演绎的方式解释他的理论,但难以在短时间为人广为接受,并可能陷入诡辩泥沼。

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以数据说话,当实证主义犯罪学的理论提出,人们首先会看他基于的数据研究的真实性、科学性,而不是妄下论断。

当多数学者得出的数据符合这个理论,这个理论才会被人相信。

(三)早期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不足尽管龙勃罗梭所开创的实证主义犯罪学取代的古典犯罪学的主流地位,但其理论还是存在一些科学性缺陷。

第一,龙勃罗梭所处时代为18世纪,其所用的测量数据、测量手段、测量标准都受制于时代条件,很容易出现观测误差。

随着科技发展,工具的进步,那些误差,甚至有些数据即使在龙勃罗梭时代不被认为是误差,渐渐也被证明是不准确的。

对于实证主义来说,数据的准确是理论的基石,数据的不准确则是理论的致命伤。

第二,龙勃罗梭的学说所依据的实验样本、实验数据还是不够充足。

因主客观的条件限制,龙勃罗梭做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军队中的士兵、精神病院的重犯、监狱里的犯人,这些都是一些具有较强特征性的群体,对这些人研究并不能代表广泛大众。

广泛抽样取证才能尽可能的做到客观真实。

随着世界的发展,交通、医学的进步,其理论的缺陷的渐渐凸显,不能适应社会现实。

第三,龙勃罗梭的主要理论是天生犯罪人,这就存在“预设立场”的问题。

龙勃罗梭所做的研究都是针对罪犯,他知道他的研究对象是罪犯,他就会下意识地从罪犯寻找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但是我们也可以从正常没有犯罪的人身上找到不同与人之处,在没有比较这两种不同之处的概率上,他就把认为的犯罪人特征挂钩与犯罪人挂钩。

在阅读龙勃罗梭的生平时,有这样一个故事。

龙勃罗梭认识一个江洋大盗,在他死后,龙勃罗梭解剖他的尸体,发现他的大脑一部分异常肥大。

他意识到这可能是犯罪人的特征,所以在之后对犯罪人的研究上,他着重观察了这一点,发现很多犯罪人都有这个特点。

他就将这作为其理论的一个支点,但这理论后来也被证明是不正确的。

[1]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2][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4]莫洪宪、叶小琴.犯罪学研究方法再探.犯罪研究.2002(4).[5]王仲兴、李波.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与方法研究.政法学刊.2006(6).[6]郭世杰.贝卡利亚的犯罪观探析.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7]陈兴良.基因的奴隶——龙勃罗梭论.比较法研究.1994(1).[8]洪佳一.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青年科学.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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