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国证券业者相关法律的实施令
日本外汇法
日本外汇法令【颁布日期】2000-11-17 0:00:00【实施日期】1900-1-1 0:00:00日本外汇法令2010-1-28 10:29:36外汇法令(修改2000年11月17日政令483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本政令针对外汇及对外贸易法(以下称“法”)第一章、第三章及第四章规定的支付等、资本交易、其他交易或行为相关的管理或调整以及《法》第六章之二的规定的报告,规定了必要的事项等。
第2条定义第1项:《法》第6条第1项第7款4)规定的政令所规定的支付手段如下:第1款:期票(下一项中规定的证券或证书除外);第2款:《法》第6条第1项第7款1)或2)及前款所列举的任一的可以用于支付的票证。
第2项:《法》第6条第1项第11款规定的政令所规定的证券或证书是财务省令规定的转让性存款的存款证书及其他证券或证书。
第3项:《法》第6条第1项第14款规定的政令所规定的有价证券期权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法(1948年法律第25号)第2条第19项中规定的有价证券期权交易中与同项第2款列举的交易(同条第18项规定的有价证券指数等期货交易除外)有关的交易。
第4项:《法》第6条第1项第14款规定的政令所规定的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是指在金融期货交易法(1988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4项第3款规定的金融期权交易中与该款2)所列举的交易(同项第2款列举的交易除外)有关的交易。
第5项:《法》第6条第1项第14款规定的政令所规定的金融期货交易法第2条第5项第2款列举的交易,是指在同款列举的交易中与该条第4项第3款2)所列举的交易(同项第2款列举交易除外)有关的交易。
第6项:《法》第6条第1项第14款规定的政令规定的交易,是指由财务省令规定的,作为利息、货币的价格、商品价格及其他指标的数值,根据当事者间约定的数值和将来一定期间内的现实指标数值的差计算出来的约定授受金钱的交易或与此类似的交易(只限可以依据法律或基于法律的命令进行的业务或事业)。
浅析国外保险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浅析国外保险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孙广亚卢敏邵若愚来源:《时代经贸》2013年第10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我国保险行业经历了快速的发展的阶段,但在发展形式上显得有点粗犷,从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如何使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成为当今的热点问题。
本文就欧美、日本等保险行业发达地区的行业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对我国保险业值得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监管;借鉴;改革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归溯到清朝,但中间经历了20年的停滞,其真正的发展时间并没有欧美等发达国家长,在2005年之前我国保险业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然而近年来其发展速度却慢了下来,从中也凸显出了许多影响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问题。
研究国外保险行业的运营特点,吸取欧美、日本,以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最新发展成果,可以使我们在保险发展探索过程中少走很多弯路,使我国的保险行业尽快的步入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
1.国外保险业的发展现状1.1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消费者的利益只有在健全的法治下才能得到保障,相关法律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础。
同时也应起到防范、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作用。
国外已有较完善的保险相关法律,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
在国外,日本在2008年5月30日颁布了第一步保险法,其中对追溯做了明确的规定,已经认可“追溯保险”的合法化。
美国也已有《评估后财产和意外保险保证协会示范法规》、《人寿和健康保险保证协会示范法规》、《1992年联邦偿付能力保障法》等,对保险相关的各项细节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我国台湾也非常重视保险的法制建设,1963年台湾地区的《保险法》问世继而又公布了《保险法实施细则》,顺着保险市场的开放趋势,台湾又对相关的开放方面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保险公司设立标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2 对保险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在整个保险行业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为协调各州对跨州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于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
日本信托业法
日本信托业法第一条营业许可信托业,非经主管大臣批准,不得经营。
2.拟取得前项许可者,须向主管大臣提出连同载有章程、业务种类及经营方法的书面申请书。
第二条资本额信托业,非资本金一百万日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经营。
第二条信托公司不得发行无票面额股票。
第二条之二禁止发行无票面额股票信托公司在其商号名称中,须标明信托字样。
第三条商号名称2.非信托公司不得在其商号中,使用信托业者字样。
但经营带抵押公司债的信托业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不得承受下列以外的财产信托:(1)金钱(2)有价证券(3)金钱债权(4)动产(5)土地及其定着物(6)地上权及土地租借权第五条兼营业务1.信托公司只准兼营下列业务:(1)代保管(2)债务的担保(3)不动产买卖介绍及金钱或不动产租赁介绍(4)公债、公司债或股票的募集,收取其缴款以及办理其本息或红利的支付(5)遗嘱财产的管理(6)会计检查(7)代理下列有关事务甲、财产之取得、管理、处理或借贷乙、财产之清理或结算丙、债权之托收丁、债务之清偿2.主管大臣在必要时,以命令限制债务担保第六条关于带抵押公司债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依照带抵押公司债信托法,可经营带抵押公司债的信托业务。
第七条寄存国债为预防信托公司因违反信托业务,给受益者带来的损失,作为其抵押品应按命令规定,寄存相当于资本金十分之一以上的国债。
但其总额可不超过一百万日元(参照施行细则15—20)第八条优先清偿信托公司依照前一条规定而寄存的国债,受益者有优先于其他债权者从中得到清偿的权利。
第九条弥补损失及补足利益信托公司按命令规定,只对无特别运用方法的金钱信托发生资本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的利益时,可订立弥补或补足的合同。
第十条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的划分1.依信托法第二十二条第1项之附件规定,不适用于信托公司。
2.信托公司对其运用金钱信托而取得的财产,经交易所作价后,为履行信托行为,负担对受益者的债务,在必要时,可按信托行为规定,把它作为自己的固有财产。
日内瓦证券公约
日内瓦证券公约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日内瓦证券公约的概述
2.日内瓦证券公约的主要内容
3.日内瓦证券公约的影响和意义
正文
1.日内瓦证券公约的概述
日内瓦证券公约,全称为《关于证券交易的日内瓦公约》,是国际上关于证券交易的一项重要公约。
该公约于 1933 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国际联盟会议上通过,旨在规范国际证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2.日内瓦证券公约的主要内容
日内瓦证券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各国之间的证券交易,包括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2)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基本原则:公约规定,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3)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程序:公约规定,证券的发行应当符合发行地的法律和监管要求;证券的交易应当在合法的交易场所进行,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4) 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公约规定,证券投资者应当享有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等;证券发行人和交易方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5) 证券交易纠纷的处理:公约规定,证券交易纠纷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在协商或者仲裁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日内瓦证券公约的影响和意义
日内瓦证券公约是国际上最早关于证券交易的公约,对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公约的签订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国际证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公约也为各国在证券交易领域的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平台。
《经贸汉语》练习参考答案
《经贸汉语》练习参考答案 ∗练习(P 14)一、根据阅读内容判断对误:1错 2 错 3 对 4 错 5 对 6 错综合练习(P 20)二、给下列词语搭配动词并造句:开展经济合作①韩国将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位居全球第八的西班牙全面开展经济合作。
②2005年,中国积极开展区域经济合作,与一些国家与地区建立自贸区的步伐加快。
加入世贸组织①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的影响不仅在经济领域,还将大大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引发中国法律变革。
②加入世贸组织,是基于对世界经济政治发展趋势和特点的深刻理解,基于对我国国家利益的战略性考虑。
开拓中国市场①VALENTINO华伦天奴将强力开拓中国市场,以时尚、浪漫的文化内涵,吉祥良好的祝愿及独特的产品设计风格,给中国消费者带来真正意大利式的热情和浪漫的生活品位,更加赢得中国年轻一代的青睐。
②虽然洋品牌在中国屡次被查出质量问题,但他们开拓中国市场的脚步并没有放慢。
参与国际竞争①国内的物流企业只有不断的改进管理,优化服务,加快促进管理升级,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才有可能在未来更激烈的竞争中与国外企业相抗衡。
②马克思的竞争理论对经济全球化下中国参与国际竞争具有指导意义。
扩大领域①我国将认真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继续扩大物流相关领域对外商投资企业开放。
②日前,瑞典电信设备厂商爱立信宣布,将扩大与日本电子业巨人索尼的合作领域,从手机业务朝着移动以及宽带电视业务发展。
执行决策①领导干部是党执行决策和行使权力的直接主体,也是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下列“练习参考答案”由中国海洋大学中文系王庆云教授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群众“建设小康社会”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实施者。
②2006年,广西全区各级财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重大决策,努力促进全区经济发展。
占据领先地位①现代市场上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想在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只有不断创新,开发新产品,才能在市场上占据领先地位。
②随着海外资金的注入,韩国汽车零部件制造业目前已在亚洲占据了绝对的领先地位。
【真题】2018年9月证券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及参考答案
【真题】2018年9月证券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及参考答案2018年9月证券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及参考答案2018年9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9月1日、2日,考后根据考生们回忆整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科目真题及答案,以下答案仅供参考1、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原则上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
A.50%B.25%C.30%D.5%参考答案:C2、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出现在()。
A.美国B.美国C.荷兰D.中国参考答案:C3、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和管理交易的,应当()。
A.事前获得证券交易所同意B.事前获得资产托管机构同意C.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D.事后获得客户同意参考答案:C4、股份公司上市前提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万元A、1000B、2000C、3000D、5000参考谜底:C5、客户本人应持有效证件到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在(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银行XXX确定的指定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拟B.XXX指定的商业银行C.国内所有商业银行D.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参考谜底:A6、下列属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是()。
A.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交易B.内幕信息知情人差错泄露内幕信息C.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价格或者交易量D.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后从事交易参考谜底:A7、客户本人应持有有效证件到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在()范围内,选择拟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银行。
A.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B.XXX指定的商业银行C.国内所有商业银行D.证券公司确定的指定商业银行参考答案:D8、《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属于()。
日本金融知识点
日本金融知识点日本作为世界上最发达和创新的金融市场之一,其金融体系和知识点备受关注。
本文将介绍一些日本金融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日本金融市场的运作和特点。
1.日本金融机构日本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其中,日本银行(Bank of Japan)作为日本央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其他重要的金融机构包括三菱日联金融集团(Mitsubishi UFJ Financial Group)、三井住友金融集团(Sumitomo Mitsui Financial Group)和野村控股(Nomura Holdings)等。
2.日本股市日本股市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股票市场之一。
东京证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是日本主要的股票交易所,也是全球排名前几位的交易所之一。
日本股市的指数有日经225指数(Nikkei 225)和东证指数(TOPIX)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经纪人或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
3.日本债券市场日本债券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债券市场之一。
日本政府债券(JGBs)是日本债券市场的核心产品,也是全球债券市场的重要指标之一。
投资者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或证券公司购买和交易日本政府债券。
4.日本外汇市场日本外汇市场是全球最活跃的外汇市场之一。
日本的货币是日元(JPY),在全球外汇交易中具有重要地位。
日本的外汇市场主要集中在东京市场,投资者可以通过外汇经纪人或银行进行外汇交易。
5.日本金融监管日本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包括金融厅(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和日本证券交易所等。
金融厅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运营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日本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股票市场和证券交易所的运作。
这些机构的监管措施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至关重要。
6.日本金融创新日本金融市场一直致力于金融创新,以提高市场效率和便利性。
近年来,一些新兴技术如区块链和人工智能被引入日本金融市场,以改进交易和结算系统、增强风险管理等方面。
日本信托法
日本信托法【法规名称】日本信托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22-04-21【实施时间】 1923-07-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日本信托法第一条定义本法所称信托,系指有财产权转让和其它处理行为,令别人遵照一定的目的进行财产管理或处理。
第二条遗嘱信托信托可根据遗嘱进行。
第三条信托公告1.关于应登记或注册的财产权,在信托时如无登记或注册,则无法对抗第三者。
2.关于有价证券的信托,要按照敕令的规定在证券上标明属信托财产;关于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信托,则要在股东名单或公司债券底帐上明确记载属信托财产,否则,无法以此对抗第三者。
第四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及处理受托者应遵守信托行为的规定,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或处理。
第五条受托者未成年人,禁治产者、准禁治产者以及破产者不得为受托者。
第六条营业信托的商业行为性以营业为目的而接受的信托,应列入商业行为。
第七条受益者的利益享受由于信托行为而被指定的受益者,有权享受信托利益。
但,信托行为如另有规定时,则应服从其规定。
第八条信托管理人1.如不特定受益者或受益者尚不存在,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者的请求,或以职权选定信托管理人。
但,对以信托行为指定信托管理人时不在此限。
2.信托管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前项所规定的受益者进行有关信托的法院审理或审理以外的行为。
3.法院可酌情从信托财产中给信托管理人适当报酬。
第九条受托者享受利益的限制受托者除为共同受益者之一者外,一律不得以任何人名义享受信托利益。
第十条违法性信托依法令不得享有某项财产权者,不得享受与受益者所拥有的同样利益的权利。
第十一条诉讼信托不得以诉讼行为作为主要目的进行信托。
第十二条诈害信托1.债务者明知将危害其债权者而进行信托时,即使受托者出于善意,债权者也可以行使民法第424条第1项所规定的取消权。
2.依前项规定而取消的信托,不影响受益者已接受的利益。
但,对受益者的债权偿还期未到,或当受益者接受其利益时始得知债权者遭到损失的事实,或因重大过失而无法得知时则不在此限。
日本经济概论
反垄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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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修改与完善(20世纪60年代)日本出现了物价上涨趋 势。出于稳定物价的需要,反垄断法的意义在日本社会得到了一定 认同,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执法得以比以往更加严格。 随着日本经济国际地位的提高,外国开始向日本施加压力要求 其开放市场,推行贸易和资本自由化。通产省当局认为,日本企业 若不能进一步做强做大,势必在与国际大企业的竞争中落败,提出 了“新产业体制”的设想,主张为增强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必须 促进企业间联合,使企业间的“过度竞争”转变为“有效竞争”, 为此有必要推行产业寡头化政策。 “新产业体制”论主张必须由政府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官民 协调方式”对产业体制进行整顿。通产省的这一设想体现在其草拟 的“特定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案”中,最终未能获得通过。 对于某些被认为重要的产业部门,通产省曾试图推行促进寡 头化等政策,对其产业组织状态进行干预。随着企业间竞争的激化, 为避免参加竞争的各方共同遭受损失,企业本身也出现了企图抑制 进一步竞争的强烈愿望。公正交易委员会在限制合并方面却显得无 能为力。然而,连续发生的大规模企业合并,特别.是1970年日本 两家最大的钢铁企业合并成立新日铁公司,终于引起了各界人士的 警觉和不满,社会上要求加强反垄断法的呼声日渐强烈.
反垄断政策 直接规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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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规制 表2—3(p75)对20世纪80年代日本的经 济性规制的主要对象及其规制方式进行了归纳, 可以看出,对于需要进行规制的产业或领域, 日本都制定了相关法律,以法律形式对其进入 或定价方式作出规定。 从保护企业利益来看,日本最具特点的当属 原通产省对零售业实施的“大店法”规制和原 大藏省对金融领域实施的“护送船队方式”的 保护性规制。 1.对零售业的保护性规制 2.对金融业的保护性规制
金融监管-案例分析
一、高山案——106特大金融诈骗案“1.06”特大金融诈骗案--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支行行长高山案内外勾结❖1、案件始末❖2、高山其人❖3、10亿资金人间蒸发过程❖违规背书转让,转移资金❖伪造存款证明及对账单,维持资金仍在账假象❖假冒业务人员,偷梁换柱❖借道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资金❖4、案件意义:高管人员素质何其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素质❖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该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所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当局在审批商业银行时必须要考察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品质、能力、经验、信誉。
❖高山案发暴露出的漏洞及原因❖内控严重缺失:“人治”高于制度,业务人员唯行长指令是听,违规操作。
❖账户管理混乱:多个账户无任何开户资料,开户审查制度形同虚设。
❖印鉴卡管理不严:为偷换印鉴卡提供机会。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善:为虚假账户转移资金和盗用客户资金提供可能。
❖没有执行上门服务的内控制度。
❖对账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外部监督不到位,案件长期未被发现。
❖资金异常流动未引起足够警觉。
❖高山案引发的启示思考及相应对策❖建立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是对金融从业人员的选择、使用和培养的方法和措施。
具体包括人员使用、职工培训、职工考核与轮换等方面。
❖ 1.打破“官本位”,建立起多元化的职位体系,拓宽各类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
❖ 2.打破“终身制”,建立竞争性的聘用制度和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 3.打破“大锅饭”,以岗位价值为核心,建立起市场化的薪酬体系与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 4.改变传统的“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考核方法,建立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管理体系。
❖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1.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不仅要对全行的业务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制约机制以及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而且要对这些制度、流程、机制职责本身的科学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 2.外部监管❖外部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制度、体系和流程进行定期评估,严格监管,对操作风险监管的主要力量、精力重点放在提高操作风险管理制度、控制体系、防范机制等方面的合理性、完整性、有效性上。
regulation s under 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regulation s under 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证券法1933年法案下的S项规定》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证券法规体系也日趋完善。
美国的《证券法》被广泛认可为全球最为严谨的证券监管法规之一。
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被视为美国证券市场的里程碑性法案,其中包含了众多重要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了S项规定(Regulation S)。
S项规定是《证券法》中一个重要的条款,旨在规范境外发行的证券交易。
S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境外投资者在参与美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时,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并且规避非法操作和市场操纵的风险。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S项规定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及其实施的意义。
S项规定适用于在美国以外发行的证券交易。
根据S项规定,境外公司可以在不需要进行注册的情况下在美国进行证券交易。
这一规定为境外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募集资金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减少了注册和监管的成本和程序。
境外公司在进行证券交易时仍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S项规定的实施对于全球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S项规定,境外公司可以更加方便地在美国进行证券交易,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
S项规定也为美国证券市场带来了更多的流动性和活力,使得美国证券市场更具竞争力。
S项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全球资本市场的融合和发展,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稳定。
S项规定作为《证券法》中的重要条款,对于促进全球资本市场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S项规定的实施将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其作用,为全球资本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篇示例:《证券法1933年下的S条例》是美国证券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监管海外公司在美国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该条例最初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90年颁布,旨在加强对跨境证券交易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和透明度。
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买进和卖出金额的合计数据。
( 资料来源 ) 日本证券业协会 (2003~2004)、 日本银行 (200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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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悠久、 傲视世界的证券交易所
东交所的市场结构 东交所的前身——东京股票交易所创设于1878年,迄今已有约130年的历史,是一家国际 知名、历史悠久的证券交易所,一直以来我们不仅为国内外企业,同时为一般投资者提供便 利的融资和资金运用支持。截至2006年底,东交所的市价总值达46,000亿美元左右,规模居 世界第二、亚洲第一。如此大的市场规模和1,500多万亿日元的个人金融资产,证明了东交所 的雄厚融资能力。
上市时间表
外国企业申请在东交所上市大约需要3个月的上市审查时间。另外,获得东交所的上市许可 后,大约需要1个月的时间办理融资手续,因此,从申请上市到实际上市日共需4个月左右。
上市时间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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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投资者的成交金额 结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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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汇及外贸管理法
【法规名称】日本外汇及外贸管理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68-06-15【实施时间】 1968-06-15【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日本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的目的是,为谋求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确保国际收支平衡,稳定货币和最有效地利用外资,对外汇、外贸及其他对外交易进行必要的管理,以利于振兴和发展国民经济。
第二条〔再审查〕本法及基于本法的命令之规定,随其必要性的减少,要逐渐放宽或废除这些规定的限制,应以此为目的再次进行审查。
第三条(删除)第四条(删除)第五条〔适用范围〕本法也适用于在日本有主要办事处的法人的代表、代理人、雇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外国就其法人的财产和业务所实施的行为;也同样适用于在日本有住所的人及其代理人雇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外国就该人的财产和业务所实施的行为。
第六条〔定义〕(一)为使本法和基于本法的命令适用一致,不列用语,按如下定义使用:1.“日本”,系指本州、北海道、四国、九州及以命令规定的附属岛屿;2.“外国”,系指日本以外的地区;3.“日本货币”系指以日元为单位的货币;4.“外国货币”,系指日本货币以外的货币;5.“居住者”,系指在日本国内有住所或居所的自然人和在日本国内有主要办事处的法人。
非居住者在日本国内的分店、派出单位及其他办事处,不论其是否有法律上的代理权,即使其主要办事处在外国,也视为居住者;6.“非居住者”,系指居住者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7.“支付手段”,系指银行券、政府纸币、小额纸币、硬币、支票、汇票、邮政汇票、信用证及其他支付指示;8.“对外支付手段”,系指不拘外国货币及其他货币的单位如何,能用外国货币表示并能在外国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支付手段;9.“国内支付手段”,系指对外支付手段以外的支付手段;10.“贵金属”,系指金块、金的合金块、不流通的金币及其他以金为主要材料的物品。
11.“证券”,不论是否登记,系指公债、公司债、股票、出资份额、给与有关公债和股票的权利的证书、债券、国库证券、抵押证券、利润证券及类似证券、息票,分配金领取证和息票兑换券;12.“外币证券”,系指在外国能取得支付的证券和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证券;13.“债权”,系指由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特别活期存款、通知存款、保险证券、活期存款余额和借贷、投标以及其他原因而产生的金钱债权、且非属于前各项所列者;14.“外币债权”,系指在外国或用外国货币能取得支付的债权;15.“货物”,系指贵金属、支付手段、证券和其他标记债权的证书以外的动产;16.“财产”,系指包括第7项、第10项、第11项、第13项和前项规定的财产。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评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评庄玉友(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福建厦门 361005)摘要:2006年日本通过了修改证券交易法的两项重要法律,将证券交易法更名为《金融商品交易法》。
金融商品交易法为证券投资者提供了总括、横断性的保护,构筑了结构灵活、公正透明的法制框架,加强了对不公正交易行为的惩罚力度。
考察日本这次修法过程和内容,可以为我国金融法制的建设与完善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总括化横断化作者简介:庄玉友,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日本金融法、证券法。
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识码:AAbstract:In 2006, Japan promulgated two acts on amending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law. New Japanese securities exchange law was named the financial instruments exchange law, which provided a blank and traversal protection for the financial instruments investors and built up the legal frame with flexible structure, fairness and transparency. Japanese financial legislations give us some useful hints.Keywords: Japanese, financial instruments exchange law, a blank and traversal protection, flexible structure引言2006年6月7日,日本第164次国会(常会)通过了《部分改正证券交易法等的法律》1(以下简称“证交法等改正法”)和《伴随<部分改正证券交易法等的法律>实施而整备相关法律之法律》2(以下简称“证交法整备法”),并于同年6月14日公布。
日本出口贸易管理条令
【法规名称】日本出口贸易管理条令【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日本出口贸易管理条令第1条出口许可第1项:以《外汇及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法》”)第48条第1项规定的法令中规定的以特定地区为发送地进行特定种类货物的出口,将被当作附表1的第1项至第15项的中栏所列货物以同表下栏所列地区为发送地的出口;以及被当作同表第16项的中栏所列货物以同表下栏所列地区为发送地的出口(不包括符合同表第5项至第15项的中栏所列货物以同表下栏所列地区为发送地的出口)。
第2项:如果有人想获得《法》第48条第1项规定的许可,必须按照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手续,申请该许可。
第2条同意出口第1项:欲出口以下各款货物的人,必须按照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手续,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批准。
第1款:附表2的中栏所列货物以同表下栏所列地区为发送地的出口。
第2款:以附表2之2所列出地区为发送地的货物出口(不包括附表2中的第6项、第19项、第20项、第21之2项、第21之3项、第25项、第28项至第33项以及第35项至第45项中栏所列货物)。
第3款:属于向外国人委托在外国加工的委托加工贸易合同(仅限于与该委托加工贸易合同有关的全部加工或部分加工符合经济产业大臣规定的加工条件的(以下简称“指定加工”)的货物(仅限于与该委托加工贸易合同有关的加工中被指定加工使用的加工原材料中、符合经济产业大臣制定的指定加工原材料的加工))的出口。
第2项:经济产业大臣在就附表2中的第28项至第33项的中栏所列货物,给予前项第1款规定的承认之前,必须先征得农林水产大臣的同意。
第3项:关于附表2中的第35之2项(2)、第42项及第43项中栏所列货物,按其他法令允许出口或得到承认或按其他法令得到出口许可者出口货物时,经济产业大臣可按照第1项规定予以批准。
第1项:《法》第48条第1项的规定不适用以下情况。
但,不包括附表1中第1项的中栏所列的货物:第1款:根据以本国以外的地区为发送地的提单(包括航空货物运输单及其它提单)欲出口已卸货的货物时。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国际案例比较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国际案例比较提要199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名为《操作风险管理》的咨询文件,之后操作风险作为一个单独的风险范畴引起人们的重视。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监管范围,为其设定最低资本要求。
操作风险已成为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并列的银行业三大风险。
本文结合巴赛尔资本新协议的内容,简单阐述了操作风险的定义和计量方法,比较分析了巴林银行、大和银行、国际信贷银行等国际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询意见稿,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操作风险事件应包括以下七项内容:1、内部欺诈: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规则、法律、公司政策的行为。
2、外部欺诈:第三方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3、雇员活动和工作场所安全:由个人伤害赔偿金支付或差别及歧视事件引起的违反雇员健康或安全相关法律或协议的行为。
4、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无意或由于疏忽没能履行对特定客户的专业职责,或者由于产品的性质或设计产生类似结果。
5、实物资产损坏: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造成的实物资产损失或损坏。
6、业务中断和系统错误:业务的意外中断或系统出现错误。
7、行政、交付和过程管理:由于与交易对方的关系而产生的交易过程错误或过程管理不善。
二、操作风险的计量《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要求,以及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的需要,推动了操作风险度量研究的发展。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提出了三种操作风险度量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
1、基本指标法。
基本指标法指按照风险暴露的一定比例来提取覆盖操作风险所需资本金的大小,目前推荐的指标为按总收入的15%掌握。
2、标准法。
根据不同业务线的相对风险,来确定相应的百分比。
委员会目前提议了8种业务线:公司金融、资金交易、零售银行、商业性银行、支付与结算、代理托管服务、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日本内藤证券株式会社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日本内藤证券株式会社外资股业
务资格展期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9.07.17
•【文号】证监函[1999]144号
•【施行日期】1999.07.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日本
内藤证券株式会社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证监函[1999]144号1999年7月17日)内藤证券株式会社:
你公司社长内藤诚二郎先生1999年4月9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兹批准你公司从事中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0年11月2日。
如《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会《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
顺致良好祝愿。
日本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关税暂定措施法》、《关税率表》
等构成了日本与关税相 关的基本法律制度。《关税法》是关于关税的征收 与纳税以及通关的法律;《关税定律法》制定于1911年,是一部唯一有效
的战前 制定的海关法律,是如何确定关税税率、课税标准以及减免等极具
海关技术的规定; 《关税暂定措施法》是为了应对日本加入GATT后,在
无税 ~ 35%
宠物食品
宠物食品(23 类)
无税~60 日元/kg
注: 日本《关税定率表》分类顺序是部、 类, 对应中国税则的类、章, 即 43类是中国 税则的43章。 由于关税率及各项商品的关税率因原产国、 商品的材质、有无加工或用
途等不同有很大的变化, 所以此表的税率不能简单套用,仅供参考。
3. 2日本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3.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20世纪50年代日本确立了贸易立国的方针,1955年加人《关贸总协 定》,1958年撤消贸易进口管制。
[进口管理]日本绝对禁止进口的商品:货币、纸币及有价证券等的 伪造品;伤风败俗的书籍图片和雕刻等物品;儿童色情物品;侵害商标权、 版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等的物品;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特指的构成不正 当行为的物品。
电信业
事1/3 以上的法人、外国人拥有1/3 以上表决权的法 人不能取得无线广播经营许可。 作为NTT持股公司的日本电信电话,禁止外国人持
表3-2:对日投资需备案的行业
限制的原因
对象行业
国家安全
武器、 飞机、 原子能、 宁宙开发相关的制造业、 移作军事用途 的可能性较大的通用产品制造业
公共秩序
电力业、 煤气业、 供热业、 通信业、广播业、 自来水业、 铁路 业、 旅客运输业等
德国、法国、俄罗斯和日本矿业法的共同点与区别
德国、法国、俄罗斯和日本矿业法的共同点与区别BORIS STRAUCH;ANASTASIYA KOROLCHENKO;代海军(译)【摘要】Minerals and subsoil use in general shall retain political economic and legal influence in the future.Legal terminology , property and mining rights in German , French, Russian and Japanese mining law are dif-ferent.There are legal provisions which establish specific restrictions for foreign investors.The authority grant mining rights only in case the applicant fulfils technical financial and organizational requirements.%开发利用矿物和地下资源受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因素影响。
德国、法国、俄罗斯和日本矿业法有关矿业权的概念及相关规定有很大不同,其中一些条款规定了对国外投资者的特别限制。
只有当投资者满足技术、资金和机构等方面的要求时,才能取得矿业权。
【期刊名称】《华北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6【总页数】4页(P76-79)【关键词】矿业法;矿业权;投资者;许可程序【作者】BORIS STRAUCH;ANASTASIYA KOROLCHENKO;代海军(译)【作者单位】;德国法兰克福Salans律师事务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北京 10002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071 背景对于可预见、即将到来或结束的经济危机的讨论——让矿业投资者虚惊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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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日本外国证券业者相关法律的实施令【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日本外国证券业者相关法律的实施令第1条定义本政令中“外国证券业者”、“外国证券公司”、“有价证券”、“证券公司”、“有价证券指数等期货交易”、“有价证券期权交易”、“外国市场证券期货交易”、“证券交易行为”、“证券业”、“有价证券指数”、“有价证券店头指数”、“期权”、“国内”及“分公司”分别指外国证券业者相关法律(以下称为“法”)第2条中规定的外国证券业者、外国证券公司、有价证券、证券公司、有价证券指数等期货交易、有价证券期权交易、外国市场证券期货交易、证券交易行为、证券业、有价证券指数、有价证券店头指数、期权、国内及分公司。
第2条可以国内方为对象进行证券交易行为法第3条第2项但书中规定政令所确定的是指下列情况:第1款:外国证券业者在外国进行下列行为时:(1)以政府及日本银行为对象进行证券交易;(2)以证券公司及外国证券公司的分公司为对象进行证券交易,它们是根据《证券交易法》及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或认可的相关业务;(3)以金融机构(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他证券交易法实施令(1965年政令第321号)第1条之九各款规定的金融机构。
以下本条、第5条及第16条第2项中同。
)中内阁府令中规定的及投资信托委托业者(指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相关法律(1951年法律第198号)第2条第18项中规定的投资信托委托业者。
以下本款同。
)为对象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他们以投资为目的及按信托合同进行信托者的计算进行有价证券买卖、有价证券指数等期权交易、有价证券期货交易、外国市场证券期货交易及有价证券店头衍生交易(指《证券交易法》第2条第8项第3款之二规定的有价证券店头衍生交易);(4)以得到有价证券有关投资顾问业的限制等的法律(1986年法律第74号)第24条第1项的认可的投资顾问业者(指同法第2条第3项规定的投资顾问业者。
以下本款同。
)为对象进行证券交易行为,该投资顾问业者根据投资任一合同对有价证券(同条第11项规定的有价证券等)投资;(5)以进行登记投资法人(指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相关法律第2条第20项规定的登记投资法人。
以下本款同。
)的资产运作的投资信托委托业者为对象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该投资信托委托业者按同法第198条第1项的规定受该登记投资法人的委托在该登记投资法人的计算中进行同法第193条第1项规定的交易;(6)以内阁府令中规定的金融机构为对象进行证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法》第65条第2项第1款至第7款所列有价证券及各款规定的交易行为;(7)以银行为对象进行证券交易行为,该银行按顾客的书面要求在该计算中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有价证券指数等期货交易、有价证券期权交易及内阁府令中规定的外国市场证券期货交易;(8)以在长期信用银行(指依据长期信用银行法(1952年法律第187号)第4条第1项规定得到内阁总理大臣的批准者)、金融机构的合并及转换相关法律(1968年法律第86号)第17条之二第1项规定的普通银行得到同项的认可者(包括依据金融系统改革相关法律的有关修改法律(1998年法律第107号)附则第169条规定仍具有效力的按该法附则第168号规定修改前的金融机构的合并及转换相关的法律(以下本款中称“旧合并转换法”)第17条之二第1项规定的普通银行得到同项认可者(仅限该项有关合并规定所指定的消失金融机构属于该项规定的外国银行的))及信托公司(指贷款信托法(1952年法律第195号)第3条第1项规定的信托公司)为对象进行证券交易行为,分别按长期信用银行法第8条及第9条的规定发行债券、金融机构合并及转换法第17条之二的规定发行债券(包括依据原合并转换法第17条之二第1项规定发行的债券)及债付信托法第2条第2项规定的有关受益证券相关者。
第2款:外国证券业者不进行有关证券交易行为的劝诱(包括内阁府令中规定的类似行为)得到国内人士的订单后从外国以该人为对象从事内阁令中规定的《证券交易法》第2条第8项第1款至第3款所列的业务(符合上款规定的除外)。
第3款:外国证券业者按内阁府令的规定,仅就有价证券认购业务中原认购合同(指以有下述内容的合同,即以获得有价证券为目的,从该有价证券的发行者或所有者(证券公司及外国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法》第65条之二第3项规定的登录金融机构除外,以下本条及第9条第1项同)全部或部分获得该有价证券,或收购(指《证券交易法》第2条第3项规定的收购有价证券,以下本条及第10条同)、不公开收购(指《证券交易法》第2条第3项规定的不公开收购有价证券,以下本条及第10条同)、或出售(指《证券交易法》第2条第4项规定的出售有价证券,以下本条及第10条同)该有价证券时,从所有者处获取其全部或部分或者在没有其他收购者的情况下将其所有余额全部的有价证券。
)的内容与该原认购合同相关的有价证券发行者或所有者在国内进行协商(在国内进行出售、收购、不公开收购或出售该有价证券者除外)。
第3条资本额及注入资金额的计算第1项:法第4条第3项中规定的资本额,必须合计已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在发行价格中未列入资本的额度除外)的总额和不发行股票将储备金列入资本的额度。
第2项:法第4条第3项规定的注入资本金额,在国内注入资产中有以外国货币表示的金额时,必须将该资产按汇率(指《外汇及外国贸易法》(1949年法律第228号)第7条第1项规定的标准汇率或裁定汇率,第6条第2项及第9条第2项同)换算成本国通货后进行合计。
第4条经验年数的必要条件第1项:法第6条第1项第2款规定的政令规定的期间为三年。
第2项:法第6条第1项第2款规定的政令规定,下列业者从事任一证券交易行为及类似行有关业务的经营时间将被视为申请登录者从事该业务的经营时间,在计算该申请登记者经营时间时,该期间应持续三年以上。
第1款:与股份公司同类的法人作为登记申请者被认为其组织已发生变更者及被登记申请者合并的公司;第2款:将全部或部分(仅限内阁府令规定)与任一证券交易行及类似行为相关的业务转让给登录申请者的业者;第3款:拥有登记申请者发行的全部股票者。
第5条兼营业务限制的放宽法第6条第1项第3款规定的政令规定者中,经营在法律上未被认可从事所有种类的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指数、有价证券店头指数及有关期权证券交易的任一行为及相关业务的业者所从事的业务及类似业务的业者,应具备下列必要条件:第1款:在国内未经营非法业务(有价证券相关业务及其他相关证券业业务中,被认为不影响公益及保护投资的除外)。
第2款:在外国经营的非法业务为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及同类业务以外的业务时,其业务在经营证券业中不影响公益和保护投资者的。
第3款:其经营证券业可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者。
第6条最低资本额第1项:法第6条第1项第4款规定的政令中规定的金额为相当于一亿日元。
第2项:法第6条第1项第4款的资本额换算成本国货币时,登记申请时应依据外汇市场的汇率。
第7条纯财产额的计算第1项:法第6条第1项第5款规定的纯财产额,必须扣除应列入借贷负债表的资产部分的金额合计额中的列入负债部分的金额计额(内阁府令规定的除外)。
第2项:评价前项的资产及负债的必要事项由内阁府令规定。
第8条认可业务相关经验年数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政令所规定的期间为三年(对于希望得到认可的业务,有关希望得到认可的外国证券公司的第4条第2项各款所列者及其他内阁府令规定者在外国经营该业务及同类业务的期间算做该外国证券公司经营该业务及同类业务的期间,该期间要连续三年。
)。
第9条认可业务的最低资本额第1项:法第9条第3款规定的政令规定金额为按下述外国证券公司(以下本条中称为“公司”)的划分,其金额(下一项中称为“最低资本额”)分别如下。
第1款:经营《经营法》第7条第1项第1款的业务的公司 10亿日元第2款:经营《经营法》第7条第1项第2款的业务的公司1)缔结原认购合同(指《证券交易法》第21条第4项规定的原认购合同,以下本款内同)时,与有价证券的发行者或所有者协商确定该原认购合同内容的公司,内阁府令规定的公司30亿日元2)其他公司 5亿日元3)经营《经营法》第7条第1项第3款的业务的公司3亿日元第2项:将法第9条第3款的资本额换算成日本货币时,应根据与变更最低资本额中应产生变动的业务的内容及方法的认可申请及申报提出时的外汇市场价格换算。
第10条认购业务中成为许可对象的行为法第13条第1项中规定的行为在政令中规定,同项的外国证券业者不与该原认购合同有关的有价证券发行者及所有者协商确定该原认购合同的内容,且不在日本国内出售及收购、不公开收购及出售处理该有价证券,就参加该认购合同的。
第11条与外国证券公司有密切关系者的范围第1项:符合法第14条第1项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32条第1项规定的政令所规定的必要条件者,为法人及其他团体(以下本条称“法人等”),即下述业者(符合内阁府令规定者除外):第1款:作为管理外国证券公司的经营的业者应是符合下列必要条件之一的法人等:1)、下述业者所拥有的该外国证券公司的股票(仅限有表决权的)数量及出资额的合计应为该外国证券公司已发行股票的总数及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①、该法人等;②、该法人等的要员(董事及监事及与此相类似职务者。
以下本条同。
)及主要股东(指拥有发行股票总数及出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及有出资的股东或出资者。
以下本条同。
);③、②中所列人员的亲属(仅限配偶及两代以内血亲及姻亲。
以下本条同);④、①~③中所列人士拥有该法人以外的其他法人等发行股票或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出资情况的该其他法人及其要员。
2)、以上1)中①~④所列人士及曾为该法人的要员等(限自不担任要员起超过两年者。
以下本条同。
)及雇员占该外国证券公司的董事(包括类似职务,以下本条内同)或其他有代表权的董事的半数以上。
第2款:作为受外国证券公司管理其经营的,符合下述必要条件之一的法人等1)下列人士所有的该法人等的股票及出资总额的合计超过该法人等发行股票的总数及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①、该外国证券公司;②、该外国证券公司的要员及主要股东;③、②中所列人士的亲属;④、①至③所列人士拥有该法人等以外的法人等(以下本款内称“其他法人等”)的发行股票总数及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票及出资情况下的该其他法人等及要员;2)以上①~④中所列人士及曾任该外国证券公司的要员及其雇员占该法人等的董事及有代表权的董事的半数以上。
第3款:符合内阁府令中规定的相当于前两款中所列法人等。
第2项:在适用前项规定时,由内阁府令规定判定股票及出资的所有的必要事项。
第12条之一特定金融机构的范围法第14条第1项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32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的政令所规定的金融机构,为《证券交易法实施令》第1条之九各款所列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