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登记瑕疵的效力认定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在我国,婚姻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涉及到两个人的合法关系的确定,因此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原因,婚姻登记程序存在一些瑕疵,这给婚姻登记的审核带来了一些困境。
本文将探讨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并提出一些思考。
1.资料不全面婚姻登记的审查程序中,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很多时候,申请人并不一定能提供完整的资料,尤其是涉及到离异、再婚的情况。
这就给登记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审核人员难以判断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2.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难以核实在婚姻登记的审查中,申请人往往需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如离婚证明、未婚证明等。
这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往往难以核实。
因为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涉及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证明人的诚信,如果相关部门或证明人不愿配合或提供虚假证明,那么审核人员将无法确定真实性。
3.审核人员判断主观性强婚姻登记的审查工作通常由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而审核人员的判断往往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
对于有一方未满法定婚龄的情况,一些审核人员可能会违规通过申请,而另一些则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这种主观性的存在导致了婚姻登记的审查结果不够客观公正。
二、思考1.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婚姻登记中资料不全面、证明材料真实性难以核实的问题,可以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各个相关部门可以共享相关信息,以便更准确地判断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还可以建立一个证明人诚信评价制度,对于提供虚假证明的证明人进行严厉的惩罚,以提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加强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针对审核人员判断主观性强的问题,可以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培训应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案例分析等内容,提高审核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核人员的违规行为,确保婚姻登记的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对于婚姻登记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制度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摘要:离婚不仅在双方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且还直接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从而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离婚就成为整个婚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登记离婚作为当事人离婚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同时也体现了意思自治,由于其简单易行、快捷、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被广为采。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优越的制度背后存在的社会弊端,制度的缺陷及漏洞我们必须正视。
我们应该抓紧通过完善立法来弥补缺陷,修补漏洞,从制度层面限制离婚自由,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从各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
关键词:登记离婚、意思自治、立法缺陷、完善、构想、离婚现状与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分析(一)高离婚中映射出的制度缺位1.数据一①单位:(万对) 年份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民政部门登记离婚69.1 104 118. 4 129. 1 145. 7 160. 9 180 .2 201. 2 214. 8 220. 3 法院判决 离婚58.3 60.7 61.9 62.2 64.1 65.966 66.6 67.2 68.1表1-1 从表1-1看出,自2003年,我国民政部登记离婚数量大幅上升。
从表中我们可以了解 到从2003年到2012年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案件以每年至少 20万对的速度增长,而法院单位:%o数据来源于2012年民政部门第三季度发展统计表:民政部发布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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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时间:2012.10.15判决离婚基本稳2.数据二:从表1-2.表1-3可以看出我国的离婚率持续走高。
2003年离婚率为1.052004年为1.28%。
,比上年增长了0.23个千分点,并且从表中的数据看到从2003年到2011年每年都保持这个增长点。
1问题一:婚姻当事人通谋离婚,规避法律责任2•问题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登记离婚,法律该如何救济3.问题三:登记机关是否应给做一些实质性的审查,值得思考婚登记制度的瑕疵,给当事人离婚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出现了造成善意第三人受到负面影响的局面,合谋离婚,以离婚来逃避债务,已经屡见不鲜。
论婚姻登记的效力
到法 院起 诉妹 妹与杨 某 的婚姻 无 效 ( 时 , 妹 已达 法定 结婚年 它 仅对这 种两 性结合 的社 会形 式予 以客观 的描述 , 此 妹 而不 带任何 价 故 狭 龄) 。法 院经审 理认 为 , 案 中小英 和杨 某持 他 人身 份证骗 取 婚 值 评判 , 包括合 法 婚姻 与非 法婚 姻 。 义的婚 姻是 指合 法有 效 本 的婚姻 , 即为 当时社 会制 度所 确认 , 法律保 护 的两性 结合方 式 。 受 姻登 记 , 姻关 系无 效 。 婚 在 此 案中 , 院认 定婚 姻登 记 中存 在欺 骗行 为 , 未就 此对 法 但 主 张行政 许可 为婚姻 登记性 质 的学者 , 从狭义 的婚姻 概念 出 婚 姻 登记 的效 力作 出裁 判 ,并 在婚 姻登 记 的效 力 定 的情 况 发 , 未确 认为婚 姻 即合法婚 姻 , 只有经 登记 许可才 产生 婚姻关 系 : 主 而 下, 直接 宣 告婚姻 关系 无效 。法 院之 所 以会有 如此 判 决 , 是婚 张行 政 确认 的 学者 从广 义 的婚姻 概 念理解 。 目前 我 国通 说主 张 正 姻 登记 效 力理论 及立 法 的缺 失导致 的 。 实 践中 , 在 由此 引发 的 问 题 判 决不在 少数 。对 婚姻 登记 效力 的研 究迫 在眉 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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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 姻 登 记 的效 力
谢慧慧
摘 要 婚 姻 登记 制度 蕴含 着婚姻 法与行 政法 的双 重性质 。 者对婚 姻 登记 的性质 及 对 内对外 效力 进行 分析 , 出从婚 姻 笔 提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作者:罗碧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8期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快餐式的婚姻屡见不鲜,然而,由于夫妻间婚前缺少交流以及沟通,使得夫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财产之间的纠纷、孩子抚养权以及夫妻感情不和睦等,离婚案件也随之逐年增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以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为前提。
但是,当前很多结婚证存在着瑕疵,使得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
本文对我院接受婚姻案件中结婚证存在的瑕疵进行阐述,针对各种瑕疵提出相关途径来救济,以望对后期的工作有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婚姻案件;结婚证;婚姻法;瑕疵;处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月,我国离婚率连续六年呈现递增状态,到2012年,我国离婚率仍然继续攀升。
不完全统计,有47.5万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也就相当于平均每天就有五千多个家庭解体。
尤其是对于那些一线城市的人群来说,离婚率遥遥领先。
在某些城市,到民政局离婚人员远比结婚人员多。
相应的由于各种矛盾导致的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有效的结婚证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前提条件,然而,目前很多结婚证存在着瑕疵,使得大量离婚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一、当前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的瑕疵近年来,我院在在审查离婚案件时结婚证存在瑕疵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当事人虚报结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的;②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③未按照相关程序合理领取结婚证;④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
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是确认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
二、针对结婚证存在的瑕疵提出相关途径来救济结婚证有瑕疵,有的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有的则是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不规范造成的瑕疵,是否据此认定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不予立案受理,当事人又通过何种途径来救济?本人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分别作出处理。
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
【替换名言】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导读: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的属于婚姻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根据最高院发布的解释规定,对于因结婚登记程序问题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当事人先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撤销登记,如其不受理或不撤销或对其他处理不满的,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加图】一、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的属于婚姻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当婚姻登记信息虚假时的处理方法主要如下:对于因结婚登记程序问题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当事人先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撤销登记,如其不受理或不撤销或对其他处理不满的,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还有就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确认之诉,确认夫妻关系的不合理,符合条件的,即婚姻登记信息虚假的,法院经审查属事实的,就会判决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结婚的”才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其他理由民政局一概不受理。
所以婚姻登记信息虚假不能到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二、提供虚假信息婚姻登记的情况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而产生的婚姻效力应分情况对待:第一种,属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隐瞒事实,属于下列情形的:未到法定年龄;已有配偶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并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婚后未消失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婚姻案件审理中发现仍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也可宣告此婚姻为无效婚姻。
第二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第三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该婚姻登记。
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认定
记 程序 瑕疵婚 姻 关 系, 法律 效 力也 有 所 区别 , 能 简单地认 定为 有效 、 效或 可撤 销 。 当 其 不 无 应
在 立 法 中尽 快 明确 不 同情 形 、 同程度 的登 记程 序 瑕 疵婚 姻 关 系的 法律 效 力和 相 关的 诉讼 不
一
生 。 然 而 , 实生 活 中 , 合 我 国《 姻 法 》 其 ① 现 符 婚 及 司法解 释 所规 定 的结婚 条 件 的 申请登 记 结婚 者 , 却 可 能 由于结 婚 登 记 程 序 瑕 疵 而 导 致 婚 姻 关 系 处 于不 确 定状 态 。 婚 登 记 程 序 瑕 疵 , 指 在 结 结 是 婚 登记 的过程 中 , 婚姻 登 记 机关 存在 程 序 违法 或 在 欠 缺 结 婚_ 必 要 形 式 要 件 的情 况 下 仍 然 办 理 的 了结 婚 登 记 手续 。 结 婚 登 记程 序 瑕 疵 具 体 表 现 ② 为 非 管 辖 地 登记 , 结 婚 登 记 管 理 人 员 登 记 , 非 非 本 人 亲 自到 场登 记 , 疵 证 件 、 明 的 登记 ④ 除 瑕 声 ; 此 之 外 . 应包 括 姓 名 、 别 、 还 性 出生 年 月 、 婚 时 结 间登记 错 误 , 没有 及 时办 理 、 取 结婚 证 等情 形 。 领
21 0 2年第 6 期
法 治研 究
登记程序瑕癌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认定
傅 贤国
摘 要 : 由于法律 对 登记 程序 瑕 疵婚 姻 关 系的 法律 效 力缺 乏规 定 , 上 法理 理 解 不一 难 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研究
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研究婚姻登记是夫妻关系合法化的重要步骤,但在现实生活中,登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瑕疵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夫妻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带来法律上的风险。
因此,对婚姻登记瑕疵问题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一、婚姻状态未登记,却被列为已婚2019年,一对夫妻在登记结婚时,由于户籍信息不全导致夫妻双方婚姻登记出现瑕疵。
在三年后的日子里,他们渐渐发现自己在单位、医院等场合被列为已婚,且在做职称评定、出国、买房等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困扰。
造成这种瑕疵的根本原因在于,登记婚姻时相关部门没有对夫妻双方的户籍信息进行严格核实。
二、婚姻登记执行过程中管理员操作不当2018年,一位女士在婚姻登记执行过程中,管理员误将她的籍贯、姓名写错,导致其婚姻登记瑕疵问题在后续过程中暴露了出来。
当时,她曾向管理员反映发现了这一问题,但管理员未及时对其进行修改,间接导致了夫妻之间的不和、反目。
三、婚姻登记材料缺失或无效在一些地区,婚姻登记要求夫妻双方提供的材料较为复杂,尤其是涉及到外籍配偶或精神病人等情况时,材料更为繁琐。
如果夫妻其中一方进入单位时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可能会被列入未婚或离异状态。
比如,有一对夫妻在结婚前双方未在内部完善其外籍配偶及子女签证信息,在公示期满后,虽已领取结婚证,但在事后仍产生了很多麻烦。
综上所述,婚姻登记瑕疵问题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严格核实双方的户籍信息是消除瑕疵问题的关键所在,而前期及时的材料准备和管理员的操作规范,也能有效避免其发生。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在登记婚姻时严格核实所有信息,完善服务流程,确保夫妻双方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对于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解决,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
例如,及时协调双方进行核实与修改,北方地区的长春市就设立了婚姻登记进度查询系统,方便夫妻及时查询并修正瑕疵问题。
同时,建立婚姻登记瑕疵问题档案,便于相关部门了解和解决问题。
对于夫妻双方来说,也要主动配合,及时核实和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婚姻法对婚姻登记证明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对婚姻登记证明的法律效力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需要进行婚姻登记来确立其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证明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对婚姻登记证明的法律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婚姻登记证明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证明是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
夫妻双方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婚姻登记证明后方可成为合法夫妻。
婚姻登记证明具有法定的法律地位,对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存续具有重要意义。
二、婚姻登记证明的法律效力1. 证明夫妻法律关系婚姻登记证明是夫妻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明。
根据《婚姻法》第九条的规定,只有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男女,才能成为夫妻,享受婚姻关系所带来的利益和义务。
婚姻登记证明是婚姻法律关系的有力证明,具有强制执行力。
2. 保障夫妻权益婚姻登记证明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一系列的权益,如财产共同所有权、双方负担赡养抚养义务等。
婚姻登记证明能够明确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为他们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也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起到重要作用。
3. 跨境认可婚姻登记证明的法律效力不仅仅局限于国内,还具有一定的国际法律效力。
国际上一般承认各国合法登记的婚姻,而婚姻登记证明是其他国家或地区承认我国婚姻关系的重要证据。
通过合法的登记取得的婚姻登记证明,在跨国婚姻、移民、继承等事务中具有重要地位。
三、婚姻登记证明的保管和使用1. 保管要求婚姻登记证明是夫妻双方的重要法律文件,需要妥善保管。
其应存放在安全、防潮、防火的地方,避免丢失、损毁造成后续法律操作的不便。
夫妻双方可以将婚姻登记证明的复印件交予亲友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2. 使用范围婚姻登记证明的使用范围较广,用于核实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
在购房、办理户口、办理贷款、继承遗产等重要事务中,都需要提供婚姻登记证明。
同时,在涉及夫妻双方的法律纠纷中,婚姻登记证明也是法院认定夫妻关系的重要依据。
婚姻法对婚姻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婚姻法对婚姻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引言:婚姻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登记作为婚姻的法律手续,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保护婚姻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婚姻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此时,婚姻法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对婚姻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具体包括假冒登记、虚假登记、强迫登记等情况。
一、假冒登记假冒登记是指一方或双方伪造他人身份信息或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的行为。
婚姻法对于假冒登记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撤销假冒登记,二是追究假冒登记者的责任。
对于已经假冒登记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该婚姻无效。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发现婚姻登记存在假冒情况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登记的申请。
对于进行假冒登记的人,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欺骗手段进行假冒登记的,还可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虚假登记虚假登记是指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婚姻法对虚假登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撤销登记和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发现婚姻登记材料存在虚假情况,申请婚姻登记的机关权力机关有权撤销该登记。
此外,申请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供真实材料进行登记。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相进行虚假登记的人,依照《婚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虚假登记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方还可以依法请求民事赔偿。
三、强迫登记强迫登记是指一方或双方利用威胁、恶意欺骗等手段强迫对方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
婚姻法对于强迫登记同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撤销登记和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婚姻登记存在强迫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登记。
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和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
非本人亲自登记视角下婚姻关系之效力
非本人亲自登记视角下的婚姻关系之效力摘要:婚姻登记是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定形式,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既要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然而在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如结婚当事人之过失或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婚姻登记存在各种瑕疵,并进而影响到结婚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效力。
本文仅从非本人亲自登记入手,探讨在此情形下的婚姻登记瑕疵的效力。
关键词:婚姻登记行为;婚姻登记瑕疵;婚姻关系的效力我国婚姻登记职能是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以签发婚姻证书为表现形式并创设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性告诉我们,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既要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
然而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违反婚姻法律法规中的程序性规定的行为,换句话说,婚姻登记在程序方面存在种种瑕疵,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即非管辖地登记,非本人亲自登记,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以及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
一、从非本人亲自登记看婚姻登记瑕疵婚姻登记瑕疵就是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小毛病,即指婚姻登记的过程中违反婚姻法律法规中的程序性规定的行为。
在此所应强调的是,婚姻登记瑕疵特指婚姻登记程序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指结婚实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适用代理。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结婚登记就不是由男女双方亲自办理,而是由他人代理领取结婚证。
这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男女双方有结婚合意,双方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另一种是男女双方没有结婚合意,双方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
之所以会出现非本人亲自办理结婚登记,究其原因,有四种情形,一是婚姻当事人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熟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对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一清二楚,婚姻当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也予以了办理;二是”枪手”代替,婚姻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找他人代替,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审查不严,也予以了办理。
试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一
依 据《 条例》 第 9条的规定 , 结婚 当事 人只有 因受胁 迫结婚 的, 才能 向婚姻 登记部 门主张撤销结 婚登记 。同时 , 该条第 3款 对撤销结婚 登记作 了限定 , 即“ 婚姻登记机关 经审查认为受胁迫 结婚 的情况 属实且不涉及 子女 抚养 、 财产 及债务问题 的。” 言外 之意. 受胁 迫结婚者若 涉及子 女抚养 、 财产及债 务问题 的 , 婚姻
律依据。 轰动一 时的刘 红玲 与赵光武案 即是如此 。 这个案例充分 证 明了适用 民事诉讼 程序 ,提起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 可以有 效 解决 结婚 登记程序瑕疵纠纷 。 第 二 ,通过 民事诉讼程序 解决结婚登记程序瑕疵 纠纷可 以 克服行 政诉 讼的弊端 。 可 以将各 种婚姻关系之诉合 并审理 。 一次
性解决 。
在 民事诉讼 中, 不仅可 以对各种婚姻关 系合并审理 , 还可 以 就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等附带之诉 与婚姻 之诉合并审理 , 集中一 次性解 决问题 。如蒋某 ( 女) 自称 , 自1 9 9 3年年底 以来 , 就与某 行 政 单位 职工朱某对 外 以夫 妻名义 同居生 活至 1 9 9 9年朱某 因公
试论 婚姻登记 瑕疵 纠纷 的解决 途径
以《 婚 姻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为 中心
杨 小 明
( 四 川大 学 四川 成都 6 1 0 0 0 0 )
摘 要: 近年来 , 在 实务 中由于婚姻登 记在 程序 方面存在种种瑕疵而 引发的种种纠纷 时有发 生 , 《 婚 姻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规定 了
婚姻 登记 程序瑕疵的救济途径 , 但 通过总结现 实裁判案例 , 我们 可以发现该规 定仍 有不足之处 , 本 文将试论如 何通过立法确立有效 的 婚 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 。 关键词 : 婚 姻登记瑕疵 ; 婚姻 无效 ;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婚姻法《 司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规定 : “ 当事人 以婚姻法 第十 条规定 以外 的情 形 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判决驳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无效婚姻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这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一、制定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背景早在我国古代,无效婚姻就已经存在了。
《黄帝内经》就明确规定:“情不浅而不能结合,就是无缘婚姻,虽然合了婚姻,日久不堪,就是无用之物”。
而在现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无效婚姻制度正式立法化。
无效婚姻制度是在防止伪婚、违法婚姻形式的出现,保护真实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制定并完善的。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关系的认知和需求也在不断改变,因此无效婚姻制度也需要随之更新完善。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1、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章第一节明确了无效婚姻的规定,标准更加严格,无效婚姻的可能场景更加广泛:包括缺乏婚姻自由意志、重婚、婚姻无效、虚假意思表示等。
2、法律适用难度无效婚姻制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难度上。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婚姻关系的确难以界定真假,需要法律上的解决。
例如,离异后的夫妻之间再婚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是否构成重婚;还有婚姻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等等。
1、加强婚姻自由意志促进民间教育、婚姻咨询等社会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信息,强化个人对于自己婚姻的自主选择权利,减少强迫婚姻的出现,进一步强化婚姻的真实性。
2、明确婚姻真实性的标准当事人离异后再婚,需要明确判定其婚姻是否属于重婚,应有明确的标准来衡量与判定。
同时还需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关系中的违法情况,提高公众对婚姻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感。
3、加强司法审查强化司法审查的程序以及标准,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机制,对于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调查,实现优胜劣汰,维护婚姻的真实性。
四、结语无效婚姻制度是维护婚姻关系真实性与保护公序良俗的重要途径。
在民法典的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将得到更为全面的完善,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究,促进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落地。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发布时间:2011-9-3来源:中国婚姻家庭网浏览次数:435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一、关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
比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因而,它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并没有兜底条款。
从民事审判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角度来讲,对当事人讲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
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着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其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撤销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因此,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轻易否定婚姻登记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新闻发布稿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及其救济途径
公私 法属 性 的婚姻 登 记程序 瑕 疵 纠纷 的案件 , 当前我 国立 法仅规 定 通 过行 政 手段 解 决 , 绝对化 地排 除
了民事解决途径的存在 ,
及婚 姻 可撤销 的情形 , 使许 多不在 列举 范 围 内但 又难 以承认 其 有 效 性 的婚 姻 登记 游 离在 法律 的规 定
宋佳瑜 , 广 东省潮 州市湘桥 区人 民法院民二庭 书记 员( 5 2 1 0 0 0 ) 。
[ 1 ] 参见鹤壁 市山城 区 人 民法院( 2 0 1 1 ) 山行初 字第4 9号判 决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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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生 法学
第2 8卷第 3期
一
、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 的法律界定及主 要情形
名字和身份证号 , 提供虚假的材料导致山城区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 认定事实不 清, 不符合 合 法有 效 的婚姻 登记 条件 。该 结 婚 登记 违 背 法 律规 定 , 依 法 应 予 以撤 销 。依 照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5 4条第 ( 二) 项第 1目之规定 , 判决如下 : 撤销被告鹤壁 市山城区 民政局 于 1 9 9 6年 1 1 月2 6日为赵 红梅 与李 国兴 ( 结婚 登 记名 字 是李 全兴 ) 作 出 的结 婚 登记 行 为 , 并 由鹤 壁市 山
然而, 本 案折 射 出的法 律 问题却 不 可 忽视 : 1 . 对 婚 姻登 记 程 序 瑕疵 的 内涵法 律 并 无 明 确 的界 定 ; 2 . 本 案违 反 了行政 诉讼 的法 定 时效 ; 3 . 本 案 中被告 山城 区 民政局 已尽合 理 审查 义 务 , 因李 国兴 提供 虚 假材 料导 致 民政局 作 出婚姻 登 记行 为 , 过错方 主要 是李 国兴 , 山城 区 民政 局 在 无过 错 的情 况下 却成 为
民事案例分析:“冒牌婚姻”的法律效力认定
[案情介绍]王甲与王乙系同胞兄弟。
弟弟王乙在外务工期间结识了打工妹张某,一来二往,双方互有好感,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
因女友张某已有孕在身,双方开始谈婚论嫁,但王乙此时尚未到法定婚龄。
急于结婚的他,就打算用哥哥王甲的身份证冒充一下试试看。
于是,张乙与哥哥商量拿他的身份证来冒名登记结婚。
王甲欣然同意。
尔后,王乙持王甲的身份证与张某到民政部门,以王甲的名字,自己的照片与张某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
登记后,两人过起了幸福的生活,并生育一女。
时转星移,王甲也交到了心仪的女友,并定下终身,当二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民政部门告知王甲已经结婚。
准备结婚的哥哥已与他人登记“结婚”成为“丈夫”,已经结婚生子的弟弟还是“未婚单身”。
哥嫂弟媳一时陷入困惑之中,4月26日,王甲、王乙、张某三个“婚姻当事人”来到法庭,请求解决。
但他们自己也不知道哪桩婚姻有效,究竟是谁和谁“离婚”。
[案情分析]对这起案件,如何处理,有多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可以找民政部门处理。
理由是,王乙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其并未使用自己的姓名,而用的是其哥哥的身份证,其哥哥的年龄是达到了法定婚龄的,本案的实质是王乙采用了欺骗的手段,骗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撤销该结婚登记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宣告王乙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理由是,王乙的婚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情形。
本案中,王乙未达到法定婚龄,冒用了其哥哥的身份证办理了婚姻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的婚姻显然是属于无效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乙与张某的婚姻有效,王甲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理由是,进行结婚登记和领取结婚证的主体都是王乙与张某,且自始至终都是由王乙履行丈夫的权利和义务,是婚姻关系的实际主体,至于其冒用他人身份领取结婚证的行为,不仅其个人存在过错,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亦存在一定的瑕疵,但王乙与张某之间的婚姻在其达到结婚年龄后即是有效的,只需对结婚证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即可。
总结经济学论文3000字大一
经济学论文3000字大一3000字摘编论婚姻缔结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冉克平一、问题的提出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因男女一方心中保留、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或者一方因错误(重大误解)、欺诈等而缔结的婚姻,有必要探讨的是:(1)民法典总则中的意思表示瑕疵规范,能否在婚姻缔结行为之中得到运用,以发挥总则之于分则的体系效应?(2)如果民法典总则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可以一并适用于婚姻缔结行为,基于婚姻关系的自身特性,在具体适用上是否应有所差别?二、意思表示瑕疵适用于结婚等身份行为之考察(一)结婚等亲属身份行为本质的学说分歧我国许多学者也认为,由于民法典总则中的法律行为、代理等制度在家庭关系中几乎都无法适用,婚姻家庭法被纳入民法典,主要是因为后者是市场经济与家庭生活的共同法,并非因为前者与财产法具有同样的体系逻辑。
学说上认为结婚等亲属身份行为原则不能适用法律行为的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1)身份行为具有事实先在性的特征。
(2)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具有特殊性。
(二)结婚等亲属身份行为的本质分析笔者认为,婚姻缔结行为是最为典型的身份行为,相对于合同、遗嘱等财产行为,结婚等亲属身份行为虽然具有特殊性。
但是,结婚等亲属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一样,均蕴含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范畴。
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所谓的“事实先在性”仅适用于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与否认这两类身份行为,而对于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而言,由于事先并不存在与当事人身份相牵连的客观事实或纽结,此类法律关系的创设源自当事人个人的意愿。
其次,身份行为的类型及内容的法定主义,类似于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
差别仅仅在于,前者的基础在于伦理秩序与社会习俗,而后者是物权的支配性及保护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
再次,虽然财产行为的法律效果与身份行为的法律效果存在差异,但是作为私人自治的工具,两者均表现了行为自由与效果自主的本质特征。
最后,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婚姻中的行为与市场行为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论婚姻登记瑕疵的职权纠正——评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
论婚姻登记瑕疵的职权纠正——评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
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
程皓楠
【期刊名称】《法治社会》
【年(卷),期】2024()1
【摘要】登记机关依职权纠正有形式瑕疵的婚姻登记有利于兼顾私法自治与依法行政两方面的要求。
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的实质争点在于婚姻登记的瑕疵能否适用职权纠正。
依职权纠正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律行政原则的要求,可以在现有法秩序中证立。
类比撤销判决的形成力,职权废除瑕疵行政行为的同时可能需要履行重作义务,才是完整的纠正;类比情况判决制度,职权纠正权要受利益衡量的约束。
离婚登记仅是私法行为的生效要件,系私法确认性行政行为,废除存在形式瑕疵的离婚登记并不会导致已消灭的婚姻关系复活。
本案二审判决以法安定性约束被告的职权纠正权,值得商榷。
【总页数】11页(P104-114)
【作者】程皓楠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论婚姻登记瑕疵——以郑松菊诉浙江乐清民政局一案为例
2.婚姻登记类案件的起诉期限及错误婚姻登记的救济——张某不服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
3.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
4.离婚登记的办理及其法律效力——梁某某不服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
5.冒名婚姻登记的法律救济以张某诉J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无效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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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登记瑕疵的效力认定
作者:蔡定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9期
关键词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瑕疵效力认定
作者简介:蔡定坤,西北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7.085
(一)婚姻登记的定义
婚姻登记,是指婚姻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认为当事人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登记的行政行为,主要分为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
当前学界对婚姻登记的性质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本文认为更偏向后者,因为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审查确认当事人已经存在的婚姻事实的合法性,并在社会范围内予以公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观点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提供了一定支撑。
(二)婚姻登记瑕疵的概念
当前我国在法律上尚未明确婚姻登记瑕疵的定义,目前存在的主流观点是指在婚姻登记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等缺陷,而缺乏婚姻成立的实质性要件,如违背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等关于婚姻的实质性要件的规定,就会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
因此,婚姻关系有效与否,不能仅凭程序上的瑕疵进行判断,还需根据所涉及的情况,将其进一步划分为无效与可撤销两种状态。
(一)非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了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须亲自同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然而实践中经常存在婚姻缔结双方并未按照要求亲自到场进行婚姻登记却成功办理了登记,主要存在着两种情形:
(1)因为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具有某种人情上的关系,在双方均未到场或者仅有一方婚姻当事人代理的情形下徇私完成了登记。
(2)一方当事人无结婚意愿,而被他人冒名顶替与一方办理了婚姻登记,即所谓的“被结婚”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未对提供的资料及是否为申请人本人进行审查而完成了婚姻登记。
如刘某诉济南市章丘区民
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刘某与李某二人于2000年3月20日到章丘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刘某请求民政局办理离婚时才发现,李某借用李才某的名义提供了虚假的登记材料骗取婚姻登记,在李才某未到场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与刘某结婚。
被告工作人员当时也未进行核实,致使婚姻登记主要事实发生错误。
法院最后判决撤销(2000)济章民字第1000160号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二)使用非有效证件进行婚姻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三类主要的证明凭证方可办理婚姻登记:一是身份凭证;二是双方关于婚姻状况的声明;三是亲属关系凭证。
现实中,登记证明材料主要存在两种瑕疵情形,一种系资料短缺,此种情形一般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缺乏上述所有或部分材料;另一种系资料伪造,以虚假资料作为骗取婚姻,一般与非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的第二种情形一并出现,如熊某诉山东省平邑县民政局一案中, 2006年7月13日第三人裴某与持虚假熊某身份信息的女子共同向平邑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交了所需证件及材料,导致登記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侵害了真实信息所有人熊某的合法权利,最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撤销(2006)鲁平结字第003455号结婚登记证。
(三)非管辖地机关登记结婚
我国婚姻登记实行按行政区域进行管辖,即男女双方禁止异地登记,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
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非管辖地登记,即当事人均未在其户籍所在地申请结婚登记,登记机关出于过失为当事人办理了登记。
此类情形一般并不违背婚姻登记的实质性要件,属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越权管辖的程序问题。
如程某与塔城市民政局、柳某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 2010年9月13日,第三人柳某与其丈夫师某某双方协议离婚,2011年5月26日,师某某、柳某又到被告塔城市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但因二人户籍所在地均为额敏县,本案被告塔城市民政局为额敏县户籍的师某某、柳芭办理的结婚登记行为违反了管辖规定,上诉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违反区域管辖规定办理的婚姻登记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并认为结婚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行为依然有效,不应撤销。
(一)婚姻登记瑕疵效力分析
婚姻行为其本质是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形,即婚姻的成立与生效,其中婚姻的生效以婚姻已成立为基础。
婚姻的成立是一种事实判断,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且真实有效,即可认为婚姻关系的已经成立;婚姻的生效是一种价值判断,判断标准在于是否符合法律上的要求,以求获得法律层面的承认和保护。
因此,对于婚姻效力的判断应当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而非以婚姻登记为核心,换句话说,即使婚姻缔结过程中缺乏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要
件,也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婚姻关系的无效,应结合具体的情形,运用婚姻行为的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婚姻行为的具体内容而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二)常见婚姻登记瑕疵的效力认定
(1)非本人进行婚姻登记的认定。
从婚姻的事实角度来考虑,需以双方当事人在進行结婚登记时是否具备结婚的合意、是否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是否存在婚姻共同生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等实质性要件来综合判断。
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真实有效且符合实质要件,而仅仅缺乏形式上的认定,则应当认为该婚姻有效;若双方并未满足婚姻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的条件,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法院核实情况属实,都应当判定婚姻无效。
此外,若存在婚姻一方受胁迫或者受欺瞒的情形,可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使用非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婚姻登记的认定。
使用非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登记的,应分两种情况讨论,其一,对于资料短缺的情形,若使用对于是其本人自愿实施的婚姻登记行为的,仅欠缺证件材料或当时未达到结婚实质性要求的,其应承担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令当事人补充材料,在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情况下或者双方婚姻效力的阻却性事由已消失,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实际有效的婚姻关系。
其二,对于采用伪造的虚假资料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若双方并未满足实质性要件,首选是撤销或判定无效;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可采用治愈的方法,保持登记行为的效力,维护婚姻的稳定性。
(3)非管辖地机关办理登记结婚的认定。
在上述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提到,办理婚姻登记时违反区域管辖规定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无效情形,由于登记机关自身也存在着过错,登记的婚姻对外已经产生了公信力,因而只要双方当事人未违反婚姻登记的实质性要件并符合婚姻登记除登记地以外的其他形式要件,就没有必要对这种婚姻登记行为进行否认,登记机关应当承认婚姻关系及其登记行为有效,并对存在过失的工作人员予以一定的惩戒。
随着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法制日渐健全且不断展现出新的面貌,保护合法婚姻,纠正违法婚姻,符合当今社会的主旋律。
基于实践中的复杂性,婚姻登记行为难以避免的会存在诸如此类的瑕疵,若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地使用法律条款,则会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对司法以及行政体制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因而在对婚姻登记瑕疵的效力认定时,须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出发点,结合立法原意,尽量做到依法有效处理,探寻出一条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体系。
注释:
王晓玫编著.婚姻登记制度[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89.
王礼仁.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诉讼路径之选择[J].政治与法律,2011(4).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刘某与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EB/OL].2019年12月23日.https:///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
SK4/index.html?docId=d2*******f064429ba6aab8f00af10e6(最后访问:2020年5月20日).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熊某与平邑县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EB/OL].2019年10月23日.https:
///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
docId=3eeb7d26f20845d4935fab2800ab11ca(最后访问:2020年5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程某某与塔城市民政局、柳某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EB/OL].2016年1月28日.https://wenshu.court.
/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5233a35e6334ff780ceea
2acc9f4f52(最后访问: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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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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