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荷兰台北代表处与荷兰贸易暨投资办事处相互承认专利优先权协定
涉外专利申请主流途径解析
涉外专利申请主流途径解析涉外专利申请主流途径解析涉外专利申请途径较普遍的是巴黎公约申请和PCT申请,另外某些国家或地区并非巴黎公约和PCT的成员国,只能依其国家法的要求提出专利申请,如台湾不是PCT成员国,且逐一国专利申请在时间上更具优势。
以下就现在主流的专利申请途径作一对比分析:巴黎公约途径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任一成员国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再向其它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
巴黎公约,全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在法国首都巴黎缔结,截止到2013年9月21日,已有175个成员国。
PCT途径《专利合作条约(PCT)》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管理。
按照PCT的规定,在任何一个PCT成员国提出的一项专利申请,可以视为在指定的其它成员国同时提出了申请。
PCT为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条约)的简写,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
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
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
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欧洲专利公约》申请《欧洲专利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10月5日在慕尼黑签署,1977年10月7日生效。
《欧洲专利公约》确立了欧洲专利制度,旨在加强欧洲国家在工业产权领域的合作,以便通过单一的授权程序在若干个缔约国或所有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
1977年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建立欧洲专利局,其职责是向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提供基于单独专利申请和统一专利授权程序的专利保护,使发明专利在一个、数个或全部缔约国获得保护。
如果申请人意欲在3个以上欧洲地区或国家申请专利,通过本条约将较向各缔约国逐一提出申请更迅速、经济。
知识产权(IPR)保护框架协议3篇
知识产权(IPR)保护框架协议3篇篇1知识产权(IPR)保护框架协议是指国际社会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达成的协议框架,旨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创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的成果的法律保护权益,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提高经济发展水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协议规定了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安排,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各国应当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障知识产权人的权益,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同时,各国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二、行政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协议要求各国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的登记、监督、检测和执法管理。
各国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
三、技术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协议要求各国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知识产权的技术保护、转让和交易。
各国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和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协议倡导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挑战和问题。
各国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交流,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协议是国际社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共识和承诺,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各国应当加强合作,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营造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国际环境。
篇2知识产权(IPR)保护框架协议是国际社会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达成的一种协议框架,旨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传播和利用。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通过自己的智慧、劳动和资本创造出来的各种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有利于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专利申请中的国际优先权与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解读与应用
专利申请中的国际优先权与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解读与应用专利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创新和发明。
为了促进国际专利保护的合作与统一,国际优先权和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应运而生。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两个概念的解读与应用。
一、国际优先权的概念与原则国际优先权是指在申请同一发明的国内专利申请被视为优先申请的权利。
简而言之,它允许发明人在一国提交专利申请后,在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在其他国家提交同一专利申请,并享有与在第一国提交申请时相同的申请日期。
这意味着在后续申请过程中,早日申请的发明人拥有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的原则是根据《巴黎公约》所规定的。
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在优先权期限内,发明人提交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那么这些专利申请将享有与第一次申请相同的申请日期。
二、国际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国际优先权适用于同一发明的国际专利申请。
在获得国际优先权后,发明人可以在海外的其他国家或组织提交专利申请,享受优先权带来的利益。
然而,国际优先权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发明人应该仔细研究目标国家或组织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三、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解读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是一项旨在简化国际专利申请流程的重要合作框架。
通过PCT系统,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后,将其申请延伸到多个国家或地区。
这使得国际专利申请变得更加高效和简便。
PCT合作条约通过设立国际申请局(International Bureau)和国际搜索局(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等机构,为申请人提供统一的递交和评估平台。
同时,PCT合作条约还规定了统一的时间期限和程序要求,以便各成员国更好地协同工作。
四、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应用作为一个全球性的专利合作框架,PCT合作条约为发明人提供了广泛的申请范围和时间选择。
通过适当利用PCT系统,发明人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申请效率,并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的机会。
首先,发明人可以通过国际申请局一次性递交国际专利申请,而不必分别递交给各个目标国家。
国际专利申请与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解读
国际专利申请与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解读国际专利申请是指针对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专利保护的申请,并且以一种统一的国际申请程序进行处理。
为了促进国际专利合作与保护,PCT(专利合作条约)于1970年制定。
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是一项旨在简化和统一国际专利申请程序的多边条约,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加便利和高效的专利保护方式。
一、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基本原则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保密原则和协调原则。
平等原则意味着PCT的所有成员国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应被给予平等待遇。
保密原则指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国际初步报告之前应保密处理,确保其在初始阶段的技术保密。
协调原则强调了各成员国应当相互合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二、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程序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程序包括国际申请阶段、国际初步审查阶段和国际实质审查阶段。
国际申请阶段是指申请人通过国际局向其选择的PCT成员国提交申请。
国际初步审查阶段是指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发布国际初步报告,报告通常包括对申请是否包含新颖性和可工业应用性的初步评估。
国际实质审查阶段是指由各选定国家根据自身法律及程序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三、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优势1. 延长递交国家专利申请的时间:国际申请有效期为30个月,使得申请人有更多的时间评估专利可行性和市场潜力。
2. 减少费用和手续:通过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可以一次性申请多个成员国的专利,极大地减少了费用和手续的繁琐性。
3. 统一的文件语言和格式: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语言必须是法定申报语言或工作语言,并且有统一的格式要求,这样简化了专利申请的流程。
四、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限制尽管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提供了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并不提供全球统一的专利权,只是提供了一种延伸了专利申请时间和减少手续的方式。
涉外专利申请进新时代
涉外专利申请进新时代专利侵权赔偿最高100万2010年03月29日09:45来源:手机免费访问: 好文我顶(0)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专利法》共有69条规定,此次修改新增了7条,修改了29条。
今年2月1日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则对《专利法》的实施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范。
“囤囤族”打响财富保卫战囤房囤地抵抗通胀央票地量发行倒逼加息美国距债务危机一步之遥发改委降低部分药价17类均降19% 四地暗战自由贸易园区美国转基因玉米不合格遭中粮退货王祖贤成长照曝光(组图) 郭田勇:韩专家透露朝韩开火秘密涉外专利申请垄断被打破2000年,全国绝大多数专利代理机构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旧《专利法》有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随着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日趋发展,越来越多的专利代理机构具备了办理涉外专利代理事务的能力,获得平等市场竞争机会是大势所趋。
而新《专利法》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同时还取消了对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限制。
对于涉外专利申请而言,此次修改将让该项业务彻底进入公平的市场竞争时代。
“用市场机制来代替政府指定,将促进专利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涉外专利业务提供了更多地选择余地。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宁燕告诉记者,“不仅如此,去年9月27日,国家财政部还出台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每件专利项目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
wto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wto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知识产权领域涉及许多典型案例,以下是其中一些值得关注的案例:
1. TRIPS协议与印度药品专利案,1995年WTO成立后,印度作为一个重要的药品生产国,其药品专利政策受到了国际关注。
TRIPS 协议要求成员国在药品专利保护方面进行改革,这对印度的药品生产和出口产生了影响。
印度在与WTO的谈判中争取到了一些特殊待遇,以保护其药品生产和国内医疗保健体系的利益。
2. 美国与欧盟在音乐版权问题上的争端,WTO成员国之间在音乐版权保护方面也存在争端。
美国和欧盟曾就音乐版权保护标准展开过多次争端解决程序,涉及数字化音乐、在线音乐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3. TRIPS协议与发展中国家的争议,发展中国家在WTO中对TRIPS协议的实施提出了一些质疑,认为该协议对其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
发展中国家认为TRIPS协议对药品价格、健康服务和农业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不合理之处,并在WTO 中提出了相关争端。
这些案例反映了WTO在知识产权领域所涉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WTO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场和利益存在差异,因此在相
关案例中的争端解决和协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合法权益
和发展需求,寻求平衡和协调。
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被请求保护地的认定
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被请求保护地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以该法第50条之被请求保护地为中心展开讨论,指出法院在适用准据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律适用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标签:涉外知识产权;被请求保护地;连接点我国关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规范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处于空白缺失状态,受审判经验不足和法律渊源不完善的限制,法院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按照普通侵权的冲突规范即《民法通则》第146条确定准据法。
《法律适用法》作为我国首部单行的国际私法自施行以来已有六年之余,其第七章第50条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作了专章规定。
1 解读连接点之被请求保护地《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被请求保护地应当理解为涉案的被侵害方请求其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予以保护的国家,其作为连接点是优先适用国内法的要求。
虽然权利注册地、侵权行为地、法院地等都与知识产权相关,但相比之下,选择权利注册地作为连接点会造成权利人于保护程度高的国家申请知识产权,形成知识产权保护两极分化的趋势;侵权行为地作为连接点给侵权行为人为了规避法律而选择实施侵权地点提供可能;法院地作为连接点在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地与法院地相异的情况下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相违背。
被请求保护地作为连接点也是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通行的立法模式。
《欧盟关于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第864/2007号条例》(罗马Ⅱ)第8条第1款规定“因侵犯知识产权所引起的非合同之债,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声称对该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瑞士联邦1987年的《国际私法法规》第110条第1款规定“知识产权适用被请求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的法律”。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32条第1款规定“知识产权及其保护,适用据以请求保护该权利的国家的法律”。
韩国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
韩国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韩国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通常用于申请韩国专利的者,以证明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相同技术领域的专利的优先权。
这个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维护其专利权益,享受专利的优先权。
以下将详细介绍韩国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的相关内容。
一、申请优先权的基本概念在了解韩国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之前,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申请优先权的基本概念。
申请优先权是指在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或地区,根据一项第一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同一发明所提出的后续申请,可以享受与该第一申请相同的效力。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一个申请人在某个国家或地区首先申请了专利,那么在规定的期限内,该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相同的专利,并且享受与首次申请相同的权益保护。
二、韩国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基本要求为了申请韩国专利的者能够有效地申请专利,并享受专利优先权,韩国专利法明确了韩国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基本要求。
首先,韩国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必须包含以下信息:1.韩国专利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2.第一次申请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和地址;3.原始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期;4.原始申请的摘要和说明书的译文,以及细分技术领域;5.证明原始申请的文件,如原始申请的副本和原始申请的接收证明等。
其次,韩国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文件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书写,如使用其他语言则需要提供相应的中文或英文翻译文件;2.文件必须清晰、完整地表达所申请的专利的相关信息;3.文件必须经过签署和盖章,以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韩国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的申请流程申请韩国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流程相对简单。
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供韩国专利申请的相关材料,包括韩国专利申请书、技术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等。
其次,申请人需要向韩国专利局提交韩国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的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四、韩国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重要性韩国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对于申请人来说十分重要。
荷兰实用新型申请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荷兰实用新型申请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荷兰实用新型申请流程是指在荷兰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具体步骤和流程。
实用新型专利是一种保护技术发明的知识产权,与发明专利相比,其主要特点是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更注重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和创新。
荷兰作为一个创新活跃的国家,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十分成熟和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荷兰实用新型申请流程的各个步骤,并提供实用的指导和建议。
首先,在准备申请材料方面,申请人需要了解申请所需的材料和相关要求,并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其次,在编写申请文件时,申请人需要清晰地描述其实用新型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创新点,以及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和优势。
然后,在递交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荷兰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接着,申请将进入审查和决定阶段,在这一阶段,荷兰专利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实用新型发明的创造性和可行性,并最终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最后,申请人将收到荷兰专利局的申请结果通知,该通知将明确说明申请是否获得批准以及相关细节。
总结而言,荷兰实用新型申请流程涵盖了准备申请材料、编写申请文件、递交申请、审查和决定、申请结果通知等几个关键步骤。
这些步骤需要申请人仔细了解和遵守,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并最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加速,荷兰实用新型申请流程也将不断完善和优化,为创新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会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叙述荷兰实用新型申请流程:2.1 荷兰实用新型申请流程概述本节将对荷兰实用新型申请流程进行整体概述,介绍相关申请的基本流程和主要特点。
2.2 步骤一:准备申请材料在本节中,将详细介绍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所需的各类材料,包括申请表格、技术描述、附图等,并提供相关要求和指南。
2.3 步骤二:编写申请文件本节将介绍申请人需要如何编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包括技术描述的结构、要求和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知识产权(IPR)保护框架协议4篇
知识产权(IPR)保护框架协议4篇篇1知识产权(IPR)保护框架协议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IPR)保护愈发受到重视。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创造出的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
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能保护创作者或发明家的合法权益。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各国间通常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协议是指一系列国际协定或条约,旨在规范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行为,加强国际合作,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这些协议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签署,并要求各方履行相关义务,确保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协议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专利制度、商标注册、版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等方面。
其中,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之一,专利是一种对发明的独占权,通过专利制度,发明家可以获得对其发明的保护,从而鼓励创新。
商标注册则是对商标所有者的品牌形象和知名度进行保护,避免他人非法使用商标带来的损失。
版权保护是对文学、艺术作品等创造性产品的保护,以确保创作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方面则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程序,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外,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协议还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跨境流动和合作。
各国可以通过共同签署协议,建立相互认可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上的流动和转让,增加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收益,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然而,尽管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协议有诸多益处,但其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各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程序各不相同,难以实现统一。
其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常常难以查处,需要各国间加强合作,才能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协议往往需要双方都遵守相应的规定,如果有一方违约,也会对合作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建立一个稳定、持久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各国需加强合作,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利益。
外国优先权相关问题问答
外国优先权相关问题问答
蔡萍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 问:什么是优先权?rn答: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专利申请人自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国外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专利在国外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据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称为外国优先权).
【总页数】2页(P94-95)
【作者】蔡萍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外国优先权对专利维持时间影响实证研究r——基于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和中国授权专利数据的比较 [J], 乔永忠;孙燕
2.本国优先权和分案申请相关问题问答 [J],
3.外国优先权对专利维持时间影响实证研究——基于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和中国授权专利数据的比较 [J], 乔永忠; 孙燕
4.核实外国优先权时"首次申请"判断需注意的情形 [J], 吴配全; 尚万
5.外国优先权恢复过程中一些特殊情形的探讨 [J], 尉凤葵;尹然;朱峰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间电磁相容性检验相互承认协定换函(译)
【法规名称】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间电磁相容性检验相互承认协定换函(译)【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2-06-07【正文】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间电磁相容性检验相互承认协定换函(译)1陈代表阁下:兹奉告关于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 (CTOT) 与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 (TECO) 甫就电磁相容性检验法规列管设备相互承认协定谘商之结果,本信函及阁下复函所列之协定,应自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收到阁下复函起生效。
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在此确认,本信函涵盖之设备是指加拿大工业部电磁相容法规列管之设备。
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并确认,加拿大对于自中华台北输入涵盖于本信函之设备,将引用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之一般条文、附录A、及附录B第一阶段程序之规定。
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如附件以供参考。
尤其,加拿大将引用该附录B之第一阶段程序,认可中华台北所指定之测试实验室作为符合性评鉴机构,及对本信函涵盖之设备,接受所认可之中华台北符合性评鉴机构签发之测试报告,以执行工业部电磁相容法规之符合性评鉴。
后附之技术法规清单,工业部依前段设备范围将接受所认可之中华台北第合性评鉴机构签发之测试报告。
该清单之任何修正将知会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标准检验局。
本人并乐意告知,加拿大之指定权责机关为工业部。
工业部可依据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议之一般条文及附录A之规定,指定测试实验室以供中华台北依标准检验局电磁相容法规认可为符合性评鉴机构。
加拿大了牵双方有必要交换关于符合牲评鉴机构认证之技术规范。
此外,加拿大关于本信函涵盖设备之联终单位为工业部。
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并确认对于本信函涵盖之设备,加拿大将与中华台北共同采取措施,对于相互实施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附录C之第二阶段程序,将于国内相关法令进行必要之修正后,以尽早付诸实施为目标。
即使双方本次换函,加拿大之立场为所有对通信会产生有害干扰之现象,如电磁相容性,均适用于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
进入欧洲专利区域阶段的优先权文件要求
进⼊欧洲专利区域阶段的优先权⽂件要求2019-09-25对于指定或选定欧洲专利局(EPO)作为认证机构,进⼊区域阶段的欧洲专利合作条约(Euro-PCT)申请,并且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申请⼈必须向EPO提供先前申请的认证副本(优先权⽂件)。
如果在进⼊欧洲阶段后未提交优先权⽂件,申请⼈则会被要求在通知之⽇起两个⽉内提交该⽂件。
这个时间限制不能延L。
如果优先权⽂件没有在该时限内提交,则优先权丧失。
然⽽,当能以其他⽅式得到优先权⽂件时,EPO不会发送要求该⽂件的请求。
对于PCT申请,在这两种情况下EPO不会发送请求:第⼀种情况是当优先权⽂件将会传送给EPO时。
在国际阶段,申请⼈可以将优先权⽂件提交给国际局(IB)或受理局(RO)。
在已经向RO提交优先权⽂件的情况下,申请⼈可以请求RO将优先权⽂件传送给IB,或者请求IB从数字图书馆检索该⽂件(如果可⽤的话)。
然后IB将优先权⽂件发送给EPO。
因此,EPO不得要求申请⼈提供优先权⽂件。
如果IB未将优先权⽂件提供给EPO,但申请⼈已经要求RO将优先权⽂件转发给IB,或者已经要求IB从数字图书馆获得该优先权⽂件,则不会发⽣权利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则可能开始实质审查,但除⾮提供优先权⽂件,否则不会采取授权决定。
同时也将会通知申请⼈。
在第⼆种情况下,如果EPO可以从其⾃⼰的⽂件中,或者从作为RO的中国专利局获取副本,则视为已正式提交优先权⽂件,同时也会将此通知给申请⼈。
该服务的前提是申请⼈已告知EPO其申请号码,且只有当优先权申请是中国专利或实⽤新型申请时。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EPO也不得要求申请⼈提供优先权⽂件。
应当注意的是,EPO不参与数字接⼊服务(DAS)系统。
因此,优先权⽂件的提供不能通过要求数字查询服务(DAS)下的IB从电⼦图书馆检索该⽂件来完成。
如果优先权⽂件不是英⽂,法⽂或德⽂,只有当优先权要求的有效性与确定有关发明的可专利性有关时,才需要进⾏翻译。
荷兰发明证书
荷兰发明证书
荷兰发明证书是一种由荷兰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用于保护发明人的知识产权。
荷兰发明证书的颁发标志着发明人在荷兰境内拥有了专利权,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独占该发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权。
荷兰发明证书的申请流程相对简单,发明人只需向荷兰专利局提交申请,经过审查后即可颁发证书。
荷兰发明证书的有效期为20年,期间发明人可以享有专利权的保护。
荷兰发明证书的颁发对于发明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荷兰发明证书可以保护发明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他人侵犯其专利权。
其次,荷兰发明证书可以为发明人带来经济利益,发明人可以通过授权或出售专利权来获取收益。
最后,荷兰发明证书可以提高发明人的声誉和地位,为其未来的发明创造更好的条件。
荷兰发明证书的申请条件比较严格,发明人需要证明其发明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工业应用性。
此外,发明人还需要提供详细的发明说明书和图纸,以便专利局进行审查。
荷兰发明证书的申请费用相对较高,但是对于发明人来说,这是一笔值得投资的费用。
荷兰发明证书的颁发可以为发明人带来巨大的经济
利益和声誉提升,同时也可以保护其知识产权,避免他人侵犯。
总之,荷兰发明证书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具,对于发明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发明人可以通过申请荷兰发明证书来保护其知识产权,获得经济利益和声誉提升。
同时,荷兰发明证书的颁发也可以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由双边平台迁移到WIPO DAS平台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由双边平台迁移到WIPO DAS平台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1.12.07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64号公告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申请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464号公告
关于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由双边平台迁移到WIPO
DAS平台的公告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七七号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2年9月3日起开通中欧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
现因欧洲专利局优先权电子交换业务迁移有关安排,其中涉及中欧双边交换渠道获取对方电子优先权文件服务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停止。
为继续为中欧两局申请人提供电子优先权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经协商一致,决定将中欧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迁移至WIPO DAS平台。
即,对于申请日在2022年1月1日(含)之后的申请,申请人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欧洲专利局出具的电子优先权文件的,需按照WIPO DAS平台要求履行交存、查询手续。
具体程序要求和操作指南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网站http://www.wipo.int/das/en/,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s:///art/2020/6/5/art_1549_99779.html以及欧洲专利局相关通知。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7日。
icsid案例
ICSI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案例较多,以下是其中两个:
荷兰决定2029年以前逐步淘汰煤炭发电,这一决定影响了投资者对位于荷兰鹿特丹港口区的燃煤发电厂Maasvlakte power plant 3(MPP3)的投资。
关于清洁能源政策与外国投资保护之间的冲突关系,详见:采安仲裁| 前沿报告:《能源宪章条约》在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转型政策中的作用。
原告Plama公司对ICSID主张,保加利亚政府、国家立法、司法以及其他公共部门机构故意给Nova Plama制造各种障碍,拒绝且无理由地拖延有效的补救措施,给Nova Plama 造成了实际物质损失,致其无法重整成功,并最终导致Plama公司投资失败,对公司的名誉和市场价值都造成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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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驻荷兰台北代表处与荷兰贸易暨投资办事处相互承认专利优先权协定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1-12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驻荷兰台北代表处与荷兰贸易暨投资办事处相互承认专利优先权协定
1
鉴于工业财产之国际合作对提升产业、科技及经济发展之重要性,驻荷兰台北代表处及荷兰贸易暨投资办事处 (以下称缔约双方) 爰签订以下之协定:
一缔约任一方同意双方所代表领域之自然人及法人,依本协定第二条所称之声明,自本协定生效日起,在其个别领域提出之发明专利或新型专利申请案,基于互惠原则,于向另一方提出该发明或新型专利案较晚申请时,得依据该较晚申请地之法规主张优先权。
向缔约任一方申请发明专利时,得以在另一方先申请之新型专利主张优先权,反之亦同。
二本协定将于缔约双方交换作为本协定附件之声明后完成。
声明为本协定之一部分。
本协定将于双方声明公告之日生效。
除缔约任一方于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他方终止本协定外,本协定将持续有效。
经合法授权之双方代表爰于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以中文、荷文及英文各缮两份,三种文字约本同一作准。
惟遇解释上有歧异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驻荷兰台北代表处
签署人:施克敏
职称:代表
荷兰贸易暨投资办事处
签署人:Siebe K.Schuur
职称:代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声明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台北智慧财产局爰此公告:
任何荷兰贸易暨投资办事处所代表领域之自然人及法人自本协定生效日起,向海牙工业财产局申请发明或新型专利者,或其专利继受人,得于十二个月内向台北智慧财产局主张该发明或新型专利申请案之优先权;但其优先权日不得早于本协定之生效日。
对前述优先权之主张,台北智慧财产局及其领域内其他主管机关将依照‘巴黎保护工业财产权公约’第四条处理。
本声明将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告。
台北智慧财产局
签署人:陈明邦
职称:局长
声明
依据一九九五年专利法第九条,海牙工业财产局爰此公告:
任何驻荷兰台北代表处所代表领域之自然人及法人自本协定生效日起,向台北智慧财产局申请发明或新型专利者,或其专利继受人,得于十二个月内向海牙工业财产局主张该发明或新型专利申请案之优先权;但其优先权日不得早于本协定之生效日。
对前述优先权之主张,海牙工业财产局及荷兰其他主管机关将依照‘巴黎保护工业财产权公约’第四条处理。
本声明将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告。
海牙工业财产局
签署人:Rob Berger
职称:局长
Berger 1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