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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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第 2 卷 l
第 4期
中 国 海 商 法 年 刊
Annu l o a f Chi a ii e La na M r tm w
Vo1 21 NO. . 4
De . 2O O c 1
21 0 0年 1 2月
邵 琦. 于 海 事 赔 偿 责 任 限 制 制 度 若 干 问 题 的 思 考 —— 海 事 赔 偿 责 任 限 制 和 海 事 赔 偿 责 任 限 制 基 金 F] 中 国 海 商 法 年 刊 , 关 J.
海 事 赔偿 责 任 限制 是 指 在发 生重 大海 损 事 故 时 , 为 责 任人 的船 舶 所 有 人 、 营人 、 租 人 和保 作 经 承 险人等 , 根据 法律 规定 , 自己的赔偿 责任 限制 在一 将 定范 围内 的法 律制 度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商法 ( 《 简
布 的 背景 下 , 者根 据 对海 事 赔偿 责 任 限制制 度 的 笔 相关 认识 , 结合 司法 实践 的体会 , 现行 法律 和 当前 对 司法 实践 中关 于海事 赔偿 责任 限制 和设 立海 事赔 偿
20 0, 1 21( 4): 5 8 7 — O.
关 于海 事 赔 偿 责 任 限制 制 度若 干 问题 的思 考
— —
海 事赔 偿 责 任 限制 和 海事 赔 偿 责 任 限制基 金 ①
邵 琦
( 衡 律 师 集 团 舟 山 事 务 所 , 江 舟 山 3 6 2 ) 京 浙 1 0 1
lm ia i n ofla lt nd i ia i n f d f a ii e li s t oug h nt o c i n oft ys e i t e U nie i t to ibiiy a l t to un or m rtm cam hr m h t e i r du to he s t m n h td

海事担保的法律规定

海事担保的法律规定

海事担保的法律规定海事担保的法律规定海事担保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

另外,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先予执行等程序中涉及的担保,也可以参照海事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海事担保的方式包括现金担保、保证、设置质押或抵押。

海事请求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交给海事请求人。

提交给法院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法院决定;提交给海事请求人的担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定。

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虽提起诉讼但被驳回的,法院应当将担保发还申请人或担保人,申请人就扣船所依据的海事请求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法院或申请人应将被申请人的担保发还被申请人或担保人。

海事担保的法律规定海事担保相关规定第七十三条海事担保包括本法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

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第七十四条海事请求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给海事请求人。

第七十五条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

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决定。

第七十六条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超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

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

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

第七十七条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减少、变更或者取消该担保。

第七十八条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先予执行等程序所涉及的担保,可以参照本章规定。

相关阅读:签订担保合同注意事项1、不要人情担保。

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2、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

受理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用)

受理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用)

受理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海事法院
受理申请通知书
(通知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用)
()___海法限字第___号
__________(写明设立基金的申请人的名称):
________(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___条___款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_________(申请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费________元。

本院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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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解读

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解读

并不影响或改变海事赔 偿责任限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实施。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形式



由于各国立法原则的不同,历史上出现了不同 形式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主要有:委付制度、执行制度、船价制度、金 额制度四种基本的制度,以及两种折衷性的制 度,即并用制度和选择制度。 金额制度:指船舶所有人对因船舶一次事故而 产生的债务,按肇事船舶吨位乘以每一吨的限 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抗辩,在二审、再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责任人对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海事赔 偿请求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债权人依据有关生效 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责任人海事赔偿责任限 制基金以外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以上述 文书作为债权证据申请登记债权并经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的除 外。 第十七条 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 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因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 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或者因船上 货物的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 由于船舶碰撞致使责任人遭受前款规定的索赔,责任人 就因此产生的损失向对方船舶追偿时,被请求人主张依据海 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海商法》第207条规定了下列四类 海事赔偿请求为限制性债权: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 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 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 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 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 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减少责任人依法 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 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航运领域中,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讨论,并讨论其背后的原则和应用。

一、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承运人在航运过程中对货物损失或船舶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

这种限制通常是通过船舶租船合同或提单上的特别条款来实施的。

1. 国际公约的基础在国际航运中,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框架是由各种国际公约所规定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通称为“海牙规则”)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通称为“海洋规则”)。

海牙规则和海洋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破损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根据这些规则,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损失或破损通常只承担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基准是货物价值的2倍。

2. 局限和例外尽管承运人赔偿责任一般受到限制,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可以使承运人无法享受责任限制。

例如,如果损失或事故是由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将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此外,如果承运人无法提供运单或货物的真实价值,或者承运人事先没有通知货主货物的价值声明,那么承运人也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海上船舶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

这种限制是通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来实施的。

1. 国际公约的基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是为了保护船东和船舶运营者的利益,并在事故发生后为他们提供一种限制赔偿责任的方式。

该公约规定了船东的赔偿责任限制,包括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限制。

目前,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公约是《国际海上油污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它规定了在船舶油污损害事故中船东的责任限制。

根据该公约,船东的责任限制通常是根据船舶的总吨位计算的。

2. 例外和限制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类似,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有一些例外和限制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件移 送设 立海 事赔 偿 责任 限 制基 金 的海 事法 院 , 但
第十 一条


债 权人 依据 海事诉 讼特别程 序法第
当事人 之间订 有诉讼 管辖协议 的除外 。
第 五 条 海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第 二款 规定 的海 事法 院 在 十五 日内作 出裁 定 的期 间 , 自海 事 法 院 受 理 设 立 海 事 赔 偿 责 任 限 制 基 金 申请 的 最 后 一 次 公 告 发 布 之 次 日起 第 三 十 日开 始 计 算 。
告发 布之 次 日起 第六 十 E。 l 第 七条 债 权人 申请 登记 债权 , 合 有关 规定 符
的 , 事 法 院 应 当 在 海 事 赔 偿 责 任 限制 基 金 设 立 后 , 海
第 一 条 审 理 海 事赔 偿 责 任 限制 相 关 纠 纷 案 件 , 用海 事诉 讼 特别 程 序法 、 商法 的规 定 ; 事 适 海 海 诉讼 特别 程序法 、 海商法 没有规 定 的 , 适用其 他相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的规定 。 第二 条 同一海 事 事故 中, 同 的责任 人 在起 不 诉前 依据海 事诉讼 特别程 序法第 一百零 二条 的规定 向不 同的海事 法院 申请设 立海事赔 偿责任 限制基 金 的, 后立 案 的海 事法 院应 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将案件移 送先立 案 的海事法 院管辖 。 第 三条 责任人 在诉讼 中 申请 设立海 事赔偿 责 任 限制 基金 的 , 当 向受 理 相关 海 事 纠纷 案件 的海 应
百一 十六 条第 一 款 的规 定提 起 确权 诉讼 后 , 需要
判定 碰撞 船 舶过 失程 度 比例 的 , 件 的审 理不 适用 案 海事 诉讼 特 别程 序法 规 定 的确 权诉 讼 程序 , 当事人 对 海事 法 院作 出 的判 决 、 定可 以依法 提起上诉 。 裁

海商法全文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什么?

海商法全文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什么?

The only advantage of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comes from the ability to innovate over competito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海商法全文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什么?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第二百零四条: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对海商法全文相关内容,我们是比较少去了解的,但是肯定有需要的人群就是现在的海内外贸易的企业主等,其中在海上的贸易中那些大企业主除了关税和运输成本之类的问题之外,最想了解的应该是海商法全文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什么?下面就为大家来系统的普及一下。

第二百零四条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二百零五条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8•【文号】法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

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

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

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运输是全球贸易和物流运输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然而,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意外情况,包括货物丢失、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等。

为了保护船主、货主和承运人的权益以及促进海事运输的稳定发展,国际社会制定了相关的赔偿责任限制规定。

本文将探讨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一、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于货物的丢失、损坏或延误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受到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这种限制有时被称为“海上运输责任限制”。

1.1 国际海商法的背景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制定源于国际海商法的发展。

早期的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责任没有明确限制,而这导致了承运人很难获得合理的保险。

为了促进海上贸易的发展,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制定具体的赔偿责任限制。

1.2 航运公约国际海商法的一个关键里程碑是1948年制定的《海牙规则》(Hague Rules)。

这个公约对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对于其赔偿责任的限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一个关键规定是,承运人对于货物的丢失、损坏或延误仅仅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其金额由货物的重量来确定。

1.3 货运单据为了实施和明确赔偿责任限制,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一些特定的货运单据,例如海运提单和空运提单。

这些单据在明确约定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的同时,也提供了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和货物交接的依据。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类似,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海事运输过程中对损失、伤害或死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受到限制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船主和船员等权益,并促进海事运输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1 《国际海上事故责任公约》(船东公约)《国际海上事故责任公约》(船东公约)是1976年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船东对于船舶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赔偿责任进行了限制。

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情2002年3月,潘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装载其货物的a轮在长江口与籍的b轮相撞,a轮当即沉没,船上的几千箱货物就此永远沉入了海底。

不幸中的万幸,潘某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在查明事故原因后,随即向他赔付了损失。

保险公司当然也不能白赔,其又向有责任的a轮船东提出索赔。

此时,a轮船东已知大祸临头,为了缩小损失,依法在海事法院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法院在审查后,同意了a轮船东的申请。

这样,船东就本次海事事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金金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至于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

一块赔偿的大蛋糕做好了,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这个蛋糕的分食者呢保险公司通过潘某知道了船东设立基金的事情,其立即以代位求偿者的身份到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

保险公司为此提供了保险合同、权益转让书、水路货物运单、供货合同、增值税发票、货物交接清单等证据。

海事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发布公告期间,就相关债权申请登记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

海事法院受理a轮船东就前述船舶碰撞海损事故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发布了公告,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在法院公告期内。

鉴于债权登记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的相关证据已经显示其申请登记的债权与前述船舶碰撞海事事故密切相关,因此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裁定准予申请人保险公司申请登记a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项下的债权。

后面的事情可想而知,保险公司可以坐享一块基金蛋糕,大大减少了自己的损失。

以案论法看了上述案例,你一定大致了解了如何成为一个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债权人。

但仅凭这个感性的案例是不够的。

这里,我们还要提醒你,请仔细阅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简称《海诉法》)下列相关条文:《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

第十二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二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参加《1976年公约》前的英国法律将限制 性债权分成两大类,与《1957年公约》第1 条第1款相一致。目前,英国这方面的法律 已按《1976年公约》作出相应的改动。
大陆法系国家对限制性债权所规定的范围通 常较广泛,主要受委付制与执行制的影响较 深。比如苏联在其海商法中规定的限制性债 权甚至包括了“救助报酬和共同海损分摊”
1976年国际社会的稳步发展 (2)适应“公平原则”的要求 (3)船舶人格化的理论认为,在特定情况下,
船长及船员的所作所为被法律拟制为“船舶” 所为,由“船舶”自身负责,与责任人的其 他财产无关 (4)海运业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密切相关 (5)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 (6)适应了海上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
(二)执行制
属航次主义和物的有限责任制。根据这一制度, 船舶发生债务时,船舶所有人仅以海上财产清 偿,债权人只能对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对 除此以外的财产不能请求强制执行
1861年《德意志商法典》就采用了这一制度。 北欧四国(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历史上曾 采用这一制度。
这种制度的不足之处是手续烦琐,且一旦船舶 灭失,海上财产不复存在时,债权便无从满足, 故这种制度早已被淘汰
(六)选择制度
即委付制、船价制和金额制择一。船舶所有 人可在上述制度中择一限制责任。一经选定, 则依选定的制度执行。这种制度的特点就在 于选择。但是,这种制度过于偏袒船舶所有 人。
目前,金额制度已为多数海运国家以及有关 国际公约所采用。也有部分国家仍在采用船 价制度,并用制度和选择制度只有极少数国 家还在采用
国际上通常认为,在承拖方和被拖方 之间的损害赔偿,应以责任船的吨位 作计算基础,不论拖船与被拖船是否 属于同一所有人
二、不可限制责任的债务
非限制性债权,即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的法律不能进行限制的债权。这里的法律 包括船舶污染或核损害的法律。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及受偿有关问题解析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及受偿有关问题解析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及受偿有关问题解析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和作用(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主张责任限制的前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仅为程序事宜,不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影响在实体审理中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抗辩,不仅如此,即使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在实体审理中仍应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如果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未提出责任限制抗辩,法院不得主动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且二审中也不得援引。

①(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和作用根据我国《海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

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这个条款提醒我们,即便是债权人,也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的海事法院进行登记,逾期可能导致债权的丧失。

在索赔人众多或者很可能有潜在索赔人的情况下,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意义较大。

比如,集装箱船舶因碰撞事故造成集装箱大量落水,可能产生众多货主的索赔,或者船舶碰撞造成一船漏油,可能产生清污费用索赔和潜在的海洋环境污染索赔。

通过设立基金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债权登记然后赔付,可以避免将来继续出现的索赔。

另外,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登记的债权可以有两种,一种是提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文书的已决债权,另一种提交的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材料尚无法律效力,此种权力我们认为系未决债权。

因此,对于提交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材料的债权人来说,提交的证据主要证明你作为债权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你主张的债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关联性。

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了”一次事故,一个限额”的原则,但实务中,众多索赔人起诉时间可能有先后,如果每个索赔人的索赔均超过责任限制,或者某几个的索赔超过责任限制,而各索赔人并没有同时提起索赔,可能产生的问题是,责任人分别对每个索赔人的索赔提出责任限制抗辩,并分别将赔偿数额控制在责任限制数额内,但最终总的赔偿金额超出了一个责任限制数额。

《海事赔偿》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海事赔偿》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海损事故造成人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救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注:司玉琢主编:《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5页;张湘兰、邓瑞平、姚天冲主编:《海商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315页。

)这是基于航运风险的特殊性,为鼓励海难救助、适应海上保险、促进航运业发展的需要,由海事法律所创设的不同于民法损害赔偿一般原则的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被各航运国家所采纳,国际社会并制订了相关的国际公约。

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普遍采用相对稳定的特别提款权作为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不过,最终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还应当以流通货币形式表示。

由于不同的时间、换算比例可能会有所变动,相关法律均规定了特别提款权换算成本国货币的具体时间。

虽然我国《海商法》在附则里也规定了特别提款权换算成人民币的时间点,但是,由于条款本身在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法官对条款理解的偏差,对特别提款权应当换算成人民币或是美元等外国货币,和以特别提款权利率还是其他流通货币利率计算利息两个问题不统一,导致在海事审判实践中,针对相同的案情裁判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不一的现象非常普遍。

这将会直接影响索赔人和责任人的实体权益。

本文拟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为基础,对我国各海事法院有关赔偿责任限额的裁决进行剖析,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特别提款权的规定,提出有关特别提款权换算流通货币问题和利息计算问题的几点建议,以达到适用法律的统一。

一、问题的提出有这样一起案例:2001年4月17日,申请人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所属的“M.V.DAEMYONG”轮在中国长江口附近海域与他船发生碰撞。

2002年5月17日,申请人向我国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数额为417333计算单位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海事保函范本

海事保函范本

海事保函范本
尊敬的受益人:
本函为确认(甲方名称)经与贵司就(合同名称)签订的合同所达成之约定,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件。

根据合同要求,甲方将向贵司提供海事保函作为履约保证,确保甲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保证金额:人民币(金额)元整。

保证期限:自本函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的最后履行日期止。

保证内容:
1. 甲方有义务按时、足额向贵司支付合同款项;
2.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确保所装运货物完好无损,不受任何破损、错发或延误的情况;
3. 甲方须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所需的技术、运输和船舶等相关证明文件;
4. 甲方承诺合法合规经营,不涉及任何违法活动或违规操作。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贵司有权依照合同规定解除合同,并向甲方索取违约金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为确保甲方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甲方已将其金融状况进行了充分的核实,并向贵司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

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及时确认并签署,以确保保函能及时生效。

特此函告!
甲方:(甲方公司名称)
授权代表:(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地点:(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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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担保函
担保人:
被担保人:
为设立基金提供担保用担保函
担保人:
(写明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
写明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应被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人)为其
“”轮年月日事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为法院()
海法限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基金数额(写明货币种类及金额)及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

(担保人)保证在贵院分配该笔基金时,按贵院通知,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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