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转发关于气象部门实施中央预算单位
转发关于气象部门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省局计财处《关于气象部门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气计函[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并按文件要求规范使用公务卡。
从2012年1月1日起,使用现金购物、住宿等,不按文件要求使用公务卡的,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请市局各单位将文件传达到本单位所有人员。
在公务支出活动中,如有不明白之处可直接咨询市局财务核算中心。
市局办公室2012年1月4日山东省气象局计划财务处气计函…2011‟104号关于气象部门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加强和规范气象部门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现金的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及中国气象局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气象部门实际情况,现将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重要性我省气象部门从2008年开始,按照“先试点,后扩面”的思路,分批、分期推进公务卡制度。
公务卡制度的推行,深化了气象部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了财政资金管理,强化了财政动态监督力度,提高了预算单位财务透明度,减少了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
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不少单位和个人办公务卡积极性不高,公务卡使用率偏低等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
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
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落实各项工作。
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2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其他重点水利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该专项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该专项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具体标准如下:(一)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根据细分工程类型的投资补助标准综合测算确定投资补助规模。
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提高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重大工程科学高效推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领域前期工作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遵循突出重点、确有必要、程序完备、成果共享的原则。
本专项支持形成的研究性成果属于国家所有,应按规定加强共享共用,并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下达至具体项目、打捆切块下达等方式。
其中,下达至具体项目的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在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标准第五条本专项主要安排对农林水气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前期工作。
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及批准印发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国家、各地区相关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三)纳入国家重大战略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五)对农林水气行业以及重点地区发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影响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六)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农林水气重大项目。
第六条本专项所称的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规划、工程实施方案等研究和编制;(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及服务于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等基础性工作;(三)涉及工程的重大问题研究及与建设项目相关度较高且确需支持的其他前期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0•【文号】发改农经规〔2022〕392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2〕392号中国气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气象基础设施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3月10日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及时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气象卫星、人工影响天气、海洋气象综合保障、气象雷达、信息化、观测站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基层台站等工程,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管理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的原则。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审批要件齐备,已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调度和监管。
第四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项目。
第五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气象部门财务业务相关知识概述
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政府收支分类的表现形式是政府的收支分类 科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是编制政府预决算、 组织预算执行以及预算单位进行会计明细核 算的重要依据。
1999年开始研究,2005年试点, 2007年1月1日全面实行政府收
支分类改革
气象部门财务业务相关知识概述
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气象部门财务业务相关知识概述
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4.1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
类级科目主要反映支出的经济性质。类级科目共分12 类,分别为301类工资福利支出,302类商品和服务支 出,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04类对企事业 单位的补贴,305类转移支出,306类赠与,307类债 务利息支出,308类债务还本支出,309类基本建设支 出,310类其它资本性支出,311类贷款转贷记产权参 股,399类其它支出。
气象部门财务业务相关知识概述
一、会计制度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 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 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 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 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 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气象部门财务业务相关知识概述
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5.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关系
如果说功能分类是反映政府支出“做了什么事” 的问题,经济分类则是反映“怎么去做”的问
题。 支出经济分类与支出功能分类从不同侧面、以 不同方式反映政府支出活动。它们既是两个相 对独立的体系,二者又相互联系,结合使用。
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 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投资,以扩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项目。
第三条气象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气象项目,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或业务能力,下列项目不应列入气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二)按规定由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三)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四条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遵循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严格程序、讲求效益的原则。
要充分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第五条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是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一)制定和修订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视情况参加该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预决算的审查认定:1.中国气象局重点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3000万元以下);2.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建设项目;3.小型业务类建设项目;4.省(区、市)气象局或计划单列市气象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5.中国气象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负责“中国气象行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四)负责组织省级气象部门和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五)负责对全国气象部门基本建设进行检查、指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0.21•【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3年10月2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监督工作计划,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贯彻实施,今年8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气象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张德江委员长做出重要批示:“认真开展气象法执法检查,总结经验,剖析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检查建议,推动气象法的有效实施。
”根据常委会确定的检查要点,检查组重点检查了气象灾害防御、气象资源开发利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制度落实情况,气象法配套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和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双重计划财务体制落实情况等。
8月30日,检查组听取了中国气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气象法情况的汇报。
随后,由陈昌智、张宝文副委员长和我带队,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组成3个小组,分别赴黑龙江、湖南、江苏、安徽、福建五省进行了检查。
期间,检查组听取了各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召开了有基层干部和气象工作者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走访各级气象局、气象台站、基层气象服务站、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作业点等,广泛听取意见。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其余26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法实施情况自行检查。
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贯彻实施气象法的成效和主要工作气象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坚持把贯彻落实气象法律法规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把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列入工作重点,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强化气象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努力提升气象观测、预报和服务能力,不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确保气象法的全面实施,促进气象事业依法发展、科学发展,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防灾减灾发挥了重要作用。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工作,包括气象部门中央预算管理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中国气象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达到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计划财务司)是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国气象局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行政管理局)是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负责气象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各级预算单位是采购人,负责本级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上级预算单位应同时负责对下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
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投资,以扩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项目。
第三条气象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气象项目,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或业务能力,下列项目不应列入气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二)按规定由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三)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四条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遵循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严格程序、讲求效益的原则。
要充分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第五条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是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一)制定和修订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视情况参加该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预决算的审查认定:1.中国气象局重点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3000万元以下);2.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建设项目;3.小型业务类建设项目;4.省(区、市)气象局或计划单列市气象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5.中国气象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建设项目。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4.12.05•【文号】气发〔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加强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健全内部监管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4年12月5日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加强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健全部门内部监管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监督是指气象部门对所管理或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和自主设立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三条实施科研经费监督旨在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为扎实推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服务。
第四条科研经费监督的执行主体是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各省(区、市)气象局(以下简称监督主体)。
科研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监督对象)是气象部门管理或协助相关部门管理的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0.12.16•【文号】气发[2010]174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气发〔201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气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气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各级气象部门要严格遵守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规则,进一步健全工程项目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工作,对达到限额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对拟立项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综合评价。
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
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及时开工建设。
二、规范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
各级气象部门在进行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中,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采购标准执行。
在进行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中,来源为中央预算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来源为地方预算资金的,按照地方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要加强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重点监督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文件合规性和评审过程的合法性。
2.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定。
各级气象部门要规范招标工作,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
要明确公开招标的条件和有关程序,落实责任要求,对邀请招标、自行组织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
要加强项目招标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0.01.12•【文号】气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老干办:为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及经营收益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计划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配置、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属清晰:各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苍梧气象局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苍梧县气象局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和加强苍梧县气象局基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强化监督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2〕23号)和《苍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苍梧县气象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采购方式选择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项目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
气象部门建设项目应当参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按照资金来源,属于中央预算的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参照中央文件执行;属于地方预算的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参照地方文件执行。
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需经苍梧县气象局项目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工作小组)讨论初步确定后,提交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1.服务类项目采购方式服务类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
(1)10万元以下:原则上单位可自行采购。
但为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防范项目建设领域风险,除专用设备服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外,其余均要求提供至少三家报价,作为项目工作小组议价参考。
在满足要求情况下,选择合理低价者。
(2)10万元(含10万元)-200万元: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招投标服务,招标方式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3)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招投标服务,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
2.工程类项目采购方式(1)1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单位可自行采购。
但为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防范项目建设领域风险,要求提供至少三家报价,作为项目工作小组议价参考。
(安全生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安委〔2022〕2 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 2022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味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管理所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三) 按照职责分工,参预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能源局(一)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
(二)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辟、煤矿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三)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四)负责核电管理,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承担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 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和安全生产专业人材。
(四)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人工 部门,根据人影作业需求情况 ,联合 险费;
( 三)设备保障费 :指人影作业探
影响天气补助资金 ( 以下简称人影补 向财政部和中国气象局申请人影补助
助资金 )管理 ,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 , 资金 ,申请报告范本详见附件 2 测、通讯、指挥系统设备购置费 ,以 。中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 国气象局对各省的 申请报告进行初审 及高 炮 、火箭 等 设 施设 备 维 护 、检 修 、《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人工影响天 后提出资金补助建议 ,商财政部确定 专用材料费 、委托业务费 、交通 费 、 、《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下同)开
通工具购置 ,以及其他应在部 门预算
( 一)气象灾害发生严重程度和当 中安排的支出。
第十三条 人影补助资金 必须专
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以下简称人影 年天气气候预测情况 ;
作业)的专项资金 。
( 二)粮食生产、农产品保障、森 款 专用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 留、
( )购置和仓储费 :指催化剂、 二
附件 2 :中央财政 人工影 响天气
炮弹 、火箭弹购置费 、差旅费 ,专用 补助资金 申请报告 ( 范本)( 略)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 门会 同气 象 运输车辆租赁费 ,以及仓储保管和保
44 农村财政与财务 21年第7 02 期
核 办法。
要加强宣传 , 提高相关部门对推进
合实际抓紧出台或完善本省 ( 区、市) 支付方式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相关
在实施 门诊总额预付 中,新 农合经 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或办 政策培训,保证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顺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政策建议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政策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明确投资重点领域: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如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
同时,要注重投资效益,选择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加强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审核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
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按照计划顺利推进。
创新投资方式:根据不同领域和项目的特点,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如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
同时,要探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资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监管机制,防止资金挪用和浪费。
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地用于项目建设。
推动政策落实: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执行力。
同时,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落地生根。
总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政策建议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注重投资效益、加强项目管理、创新投资方式、强化资金监管、推动政策落实等方面的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发挥应有的作用。
气象部门基建财务制度
气象部门基建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气象部门基建财务管理,提高基建资金使用效率和监督能力,制定本制度。
二、基建资金来源1. 专项拨款:政府年度预算中专门用于气象部门基建的拨款资金。
2. 自筹资金:通过招标、招商、合作等方式筹集的基建资金。
3. 贷款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用于基建的资金。
三、基建项目管理1. 项目选择:根据气象部门的需求和发展规划,确定基建项目的选址、规模、内容等。
2. 项目立项:经过评估和论证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立项。
3. 项目招标:对于需要招标的项目,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4. 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严格控制质量和进度。
5.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四、基建资金管理1. 费用预算: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合理的基建费用预算。
2. 经费审批:经费预算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才能使用。
3. 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项。
4. 财务监督: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部门,对基建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基建财务制度1. 资金审批:建立资金审批流程,合理控制使用资金的范围和额度。
2. 财务记录:建立规范的财务记录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
3. 成本核算:对基建项目的成本进行严格核算,确保合理使用资金。
4. 财务报告: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六、基建财务监督1. 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基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2. 外部监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基建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违规处理1. 一旦发现基建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 对于涉及违规使用基建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退还相应资金。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领导批准。
本制度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以上为气象部门基建财务制度,希望各位同事认真执行,使基建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效果。
气象基础设施 2021 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附件3
气象基础设施2021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专项名称气象基础设施
下达单位气象局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万元)100000
总体目标
一是原址更新、加密新建自动气象站,弥补青藏高原东部边坡地带、地形复杂的偏远乡村、7大流域重点防汛河段和重点湖泊汇水区域的监测空白,提高设备稳定性和可靠性,完善地面观测能力;二是建设X波段天气雷达系统,补充长江、黄河流域,西部复杂地形且人口聚集区,东北农垦和林业保护区的监测空白,增强雷达观测空间覆盖率;三是建设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系统,弥补中西部天气灾害频发地区和大城市的监测空白,提升温、湿、压等要素垂直观测时间密度,实现与传统探空设备的协同观测。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
实施效果指标
产出指标
自动观测站网建设
更新1500套、新建500
套自动气象站
X波段天气雷达系统建设新建60部X波段双偏
振天气雷达
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系统建设
新建20套地基遥感垂
直观测系统
效益指标防灾减灾等经济效益
提高监测预报能力,减
少气象灾害天气等造成
损失
满意度指标气象服务满意度评分>80分
过程管理指标
计划管理指标
投资计划分解(转发)用时达标率100%
“两个责任”按项目落实到位率≥95%
资金管理指标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付率≥80%
年度投资完成率≥80%
项目管理指标
项目开工率100%
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项目比例≤5%
监督检查指标
审计、督查、巡视等指出问题项目
比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24()8【摘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3年12月29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8页(P18-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8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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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农经规〔2016〕1661号附件11)
(2016年7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的原则。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审批要件齐备,并已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年度投资规模符合批准的建设工期,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可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按月调度。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发展改革部门、气象主管部门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规划衔接平衡、限额以上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
省级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管工作。
中国气象局作为气象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落实投资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做好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省级气象局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或国务院批准的相关规划,中国气象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规划,确定建设目标、规划布局、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做好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平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的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由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中国气象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印发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规划,与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
他相关规划作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依据。
列入上述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根据已经批准、印发的国家级专项规划,中国气象局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取得环评审批、用地管理、规划选址许可等相关文件,并根据情况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上动态调整规划编报审批、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编报审批、投资计划申报等信息。
根据年度投资规模,提前做好相关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全部为中央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初步设计概算,委托中国气象局审批初步设计;其他项目,由中国气象局审批。
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中国气象局负责落实前期工作经费,保证前期工作质量。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十条中国气象局根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批复的建设工期等,按照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要求做好投资计划申请工作,将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需求、年度投资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达成的效果等内容,并附项目批复文件、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等材料。
第十二条中国气象局按照投资计划申报要求,认真审核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于每年3月底前,将气象基础设施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中国气象局。
其中,气象卫星和气象雷达工程等重点工程按项目安排;点多、面广、量大、单项投资少的项目按照切块方式安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给中国气象局,并明确投资方向、目标任务、安排原则、补助标准等。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非涉密投资计划项目清单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中国气象局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切块打捆项目投资计划,并确保在转发或分解下达之日起20日内将计划下达到最终项目。
第十六条中国气象局在分解或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时,对项目开工、总投资过半、
项目竣工等主要建设进度节点提出时限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中央事权项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项目。
其中,中央事权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承担;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项目,中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气象基础设施项目的中央投资方向和补助政策为:
(一)气象卫星工程,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1:1的比例分担;
(二)人工影响天气工程,中央投资主要用于国家级和区域中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等;
(三)海洋气象综合保障工程,中央投资重点用于飞机综合探测系统、气象雷达、探空系统、自动气象站等仪器及其保障设备,统一开发部署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网络平台等;
(四)气象雷达项目,中央投资主要用于气象雷达主机设备、系统配套及其保障设备设施、应用软件及研发系统、资源共享平台、技术支持等;
(五)其他项目的中央投资方向,在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规划或项目审批时明确。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中国气象局负责落实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尽快开展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对项目建设和投资管理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建设标准。
对确因建设条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进行变更的,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完工后,中国气象局按照验收规程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等填报竣工情况,将项目及时销号。
第二十三条中国气象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维护费用,确保气象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作,做好投资计划全过程管理,防止形成沉淀资金。
要王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和项目稽察。
第二十五条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统一归口、各负其责的原则,在线监管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法人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按月填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与分解转发、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信息,逐级汇总、审核上报到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经审核平衡后,于每月10日前统一提交给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六条中国气象局采取自查的方式,每年至少开展1次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查时应当开展必要的实地检查,查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必要时向检查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有关单位对气象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或专项稽察。
重点检查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完善、规范;转发或分解计划是否及时、准确;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的使用与拨付等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项目执行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对于审计、稽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转发或分解计划、项目落地实施、保障落实投资、规范工程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工作完成较好的项目,在下一年度投资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国气象局根据本办法制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