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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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

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

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一、重点提示(一)航空法的基本概念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

但在私法上的划分标准,不是根据当事人是国内人还是外国人来区分,而是根据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处在外国就是国际运输,否则是国内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条约国际航空法条约主要包括:《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还有收货人作为特殊的第三人参加法律关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行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所确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③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④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

(五)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运用1.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条约原文:(1)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华沙公约》)(2)公约中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方所订合同,不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或是非缔约国,其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任何运输。

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点间的运输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

(《海牙议定书》)(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不论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订立,在本公约中应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只因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全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国际民航组织及相关公约

国际民航组织及相关公约

二、国际民航相关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 芝加哥)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1944年12月7日 芝加哥) (航空的两种自由)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年12月7日 芝加哥) (航空的五种自由)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三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68年9月24日 布宜诺斯艾利斯)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四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77年9月30日 蒙特利尔)
成立
国际民航组织前身为根据1919年《巴黎公约》成 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ICAN)。在美国政府的 邀请下,52个国家于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参加 了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 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成立 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PICAO)。1947年4月4日, 《芝加哥公约》正式生效,国际民航组织也因之正式 成立,并于5月6日召开了第一次大会。同年5月13日, 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1947年12月31日,“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终止, 并将其资产转移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每年的 12月7日是国际民航日。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 海牙)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1971年9月23 日 蒙特利尔)
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探测的公约(1991年3月 1日 蒙特利尔)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2001年11月16日 开普敦)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特定航空器设备问题的议 定书(2001年11月16日 开普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五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95年9月29日 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六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98年10月1日 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九十三条分条(1947年5月27日 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序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下列各签署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主权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三条分条注: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大会决定修正芝加哥公约,增加第三条分条。

该条尚未生效。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

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

第八篇国际航空公约

第八篇国际航空公约

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一、重点提示(一)航空法的大体概念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份,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份。

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

但在私法上的划分标准,不是依照当事人是国内人仍是外国人来区分,而是依照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址、目的地址或约定的经停地址有一个处在外国确实是国际运输,不然是国内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条约国际航空法条约要紧包括:《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启运地址运输到约定地址,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特点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还有收货人作为特殊的第三人参加法律关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输送货物的行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达到协议所确信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①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③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④航空运输合同是出名合同。

(五)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运用1.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条约原文:(1)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公约一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华沙公约》)(2)公约中国际运输是指依照当事方所订合同,不论运输中有无中断或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或是非缔约国,其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任何运输。

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点间的运输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

(《海牙议定书》)(3)几个持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各方以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那么不论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订立,在本公约中应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非只因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全数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国际民航主要公约

国际民航主要公约
1980年
《反破坏公约》
1971年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80年
《日内瓦公约》
1948年
《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
1948年/2000年
《罗马公约》
1952年
《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
1958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
1978年
《修改1952年10月7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
1955年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1975年
《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
全面取代《华沙公约》,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005年
《东京公约》
1963年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行为的公约》
1978年《反劫机公Fra bibliotek》1970年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2.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3.空域管理的原则
4.空域管理的内容
公约
签署年份
名称与内容
我国加入时间
《芝加哥公约》
1944年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与此共同签署的还有另外四个公约,分别是《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民用航空会议最后议定书》
1974年
《华沙公约》
1929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58年
《海牙议定书》
------------
《开普敦公约》
2001年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2009年
《蒙特利尔公约》需要了解的内容包括:

国际民航三大公约

国际民航三大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本公约缔约国协议如下:第一章公约的范围第一条一、本公约适用于:甲:违反刑法的罪行;乙: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二、除第三章规定者外,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一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或犯有行为的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

三、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四、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第二条在不妨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以及除非出于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需要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或要求对政治性刑法或对以种族或宗教歧视为基础的刑法的犯罪,采取某种措施。

第二章管辖权第三条一、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本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

三、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四条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甲、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乙: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丙: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丁、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戊、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机长的权力第五条一、除航空器前一起飞地点或预定的下一降落地点不在登记国领土上,或航空器继续飞往非登记国领空,而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的情况外,本章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在登记国领空、公海上空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空飞行时,在航空器内所发生或行将发生的犯罪和行为。

二、虽然有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本章中,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研习重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1944年11月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的一个重要国际公约,它取代了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成为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学习中应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二章——有关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的各种规定;第三章——航空器的国籍;第四章——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第七章——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一般规定。

2.法律文件节选前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创造和保持世界各国和人民间的友谊和谅解大有帮助,但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和人民间的摩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下列签字各国政府为此协议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能够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全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主权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本公约所指—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约定在发布关于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适当的注意。

第四条民用航空的滥用缔约各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与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第五条非航班飞行的权利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

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备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照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介内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介内容

一、背景介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主要成文法规,被视为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内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文件之一。

《公约》于1944年在芝加哥通过,并于1947年4月4日生效。

旨在确立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原则,促进全球民航安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约》主要内容1. 开放性原则《公约》第1条规定,“民用航空应开放给全世界所有国家的飞机,而不受特别限制”。

这一原则促进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普遍发展和合作,有助于减少国际航空运输的政治干预,促进了国际间的通联和交流,为全球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2. 航空器国籍《公约》规定,每架民用航空器必须注册在一个国家,并且该国家对该航空器行使有效的和实际的管辖权。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民用航空器的有效管理和监管,也保证了民用航空器在国际空域内的合法地位。

3. 航空器检验《公约》对航空器的检验和证明了具有国际性的指导规定,包括航空器的适航要求、航空器设备的使用、机上人员的资格和执照、航空器的司法管辖等方面内容。

这些规定为各缔约国确立了普遍的标准和程序,有利于促进各国在民用航空领域内的合作与交流。

4. 空域管理《公约》还规定了缔约国在开放式空域内的管理,包括了通信设备和程序、雷达监控、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为全球航空安全和高效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5. 航线和机场《公约》对国际航线和国际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对国际航线的开放、安全、通畅和有效的利用提供了规范,有助于全球航空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6. 避障和救援《公约》规定了对于航空器的救援和搜索以及对于航空器和乘客的安全探测的规定。

这些规定保证了航空器在空中和地面上遇到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援助和救济。

三、《公约》的影响和意义《公约》作为国际民航组织最重要的法规文件之一,对于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和安全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它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高了国际航空安全水平,促进了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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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核心内容与影响
CREATE TOG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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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介及历史背景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起源与发展
1919年巴黎航空会议上提出
• 各国政府开始关注航空问题 • 成立国际航空委员会 • 制定国际航空法规
1929年签订《巴黎公约》
• 确立国际航空的基本原则 • 规范国际航空活动 • 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奠定基础
02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条款与内容
航空器权利与管辖权
航空器权利
•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 • 国家对其注册航空器享有管辖权 • 航空器在领空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管辖权
• 国家对其注册航空器享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管辖权 • 国际航空活动中涉及多个国家利益的,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协调
国际航空交通规则与程序
中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框架下的合作与参与
合作
• 参与国际航空组织的活动 • 与其他国家开展航空业交流与合作 • 为全球航空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参与
• 参与国际航空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 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更新与改革提供建议 • 为全球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05
未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保障各国航空业公平竞争与持续发展
公平竞争
• 确立各国在国际航空市场上的权利和义务 • 规范国际航空市场竞争活动 • 为各国航空业的发展提供平等机会
可持续发展
• 确立各国航空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 规范国际航空业的发展活动 • 为全球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提高全球航空安全水平与航班效率
航空安全
1944年签订《芝加哥公约》
• 进一步完善国际航空法规 • 确立国际航空主权原则 • 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核心内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

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

附件 1 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人的因素计划处理了已知的人的能力和局限性,向各国提供了关于这一重大课题的基本信息,以及设计适当培训方案所需的材料。

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国对民航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出回应,从而提高航空安全。

执照颁发是对特定活动予以授权的一种行为,由于不适当地从事此种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则应禁止这种活动。

执照申请者必须达到所规定的与要从事的任务的复杂性相一致的一些要求。

为颁发执照而进行的检查是对身体健康和行为能力的定期测试,以确保独立监控。

国际航空公约的类型

国际航空公约的类型

国际航空公约的类型
国际航空公约是指为了规范和协调国际航空运输活动而达成的
国际协定或协议。

这些公约通常涉及航空安全、航空运输、机场管理、飞行员资质、航空器注册和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内容和范
围的不同,国际航空公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航空安全公约,这类公约主要涉及航空安全标准和程序,旨
在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

国际民航组织(ICAO)颁布的《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就是其中的一种,它规定了航空器的注册、空中交通管制、飞行员资质要求等内容。

2. 航空运输公约,此类公约主要涉及航空公司之间的运输协议,包括票价、运输责任、乘客权益等内容。

其中著名的《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乘客和货物运输责任。

3. 机场管理公约,这类公约主要涉及机场建设、管理和运营规定,以及航空器起降、停放等相关规定。

国际民航组织颁布的《机
场服务公约》就是其中的一种。

4. 航空器注册公约,此类公约主要涉及航空器的注册、所有权
和抵押等问题。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也包含了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国际航空公约的类型多种多样,涉及的领域广泛,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保障航空安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这些公约在国际航空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各国在航空领域开展合作和交流的重要法律依据。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

缔约目的:26个缔约国为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而缔结此公约。

公约内容:共22章96条。

(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第六章)第二部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七章---第十三章)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第十四章--第十六章)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十七章--第二十二章)十八个附件附件 1 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 2 空中规则附件 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 4 航图附件 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附件 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 8 航空器适航性附件 9 简化手续附件 10 航空电信附件 11 空中交通服务附件 12 搜寻与援救附件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 14 机场附件 15 航空情报服务附件 16 环境保护附件 17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 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附件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简介世界上各种运输形式所承运的货物,有一半以上是危险品—爆炸物、腐蚀物质、易燃物质、毒性物质,甚至放射性物质。

这些危险物品对全球多种工业、商业、医疗以及研究的需要和过程至关重要。

由于航空运输的优势,这些危险品的很大部分是由航空器承运的。

国际民航组织承认此类货物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各种步骤,以便确保能够安全承运此类货物。

做法是通过了附件18,以及相关的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

对于管理危险品的航空承运存在其他规则,但没有在国际上适用,或者很难在国际上实施,并且,他们与其他运输形式的相应规定也不一致。

附件18 规定了需要遵守的广泛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安全承运危险品。

附件包含了相当稳定的材料,利用通常的附件修订过程只需要偶尔进行修订。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9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9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9附件9: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规定一、引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的全球航空运输标准和规则的重要文件,其中附件9是关于空中交通服务的规定。

本文将对附件9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要求和规范。

二、空中交通服务的定义附件9规定了空中交通服务的定义,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等。

空中交通服务的目的是确保航空器在空中和地面的安全和顺畅运行,以及提供准确的飞行信息和气象数据,保障航空安全。

三、空中交通服务的组织与管理附件9规定了空中交通服务的组织与管理要求。

各国应当建立合适的机构负责空中交通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并确保其运行符合国际标准和规定。

同时,各国应当加强与邻国的合作与协调,确保空中交通服务的无缝连接和高效运作。

四、空中交通管制附件9对空中交通管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空中交通管制是指通过地面上的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对航空器进行引导、监控和控制的过程。

空中交通管制应当确保航空器在空中和地面的安全间隔,并协调航空器的起飞、降落和飞行航线,以避免碰撞和冲突。

五、飞行情报服务附件9规定了飞行情报服务的要求。

飞行情报服务是指为航空器提供有关飞行的信息和数据的服务。

飞行情报服务应当包括航路计划、气象情报、航空导航设施的情况等,以帮助飞行员做出准确的飞行决策。

六、航空气象服务附件9对航空气象服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航空气象服务是指为航空器提供有关天气的信息和预报的服务。

航空气象服务应当包括气象观察、气象预报和气象警报等,以帮助飞行员了解飞行环境并采取相应的飞行措施。

七、空中交通服务的质量保障附件9要求各国建立和维护空中交通服务的质量保障体系。

质量保障体系应当包括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空中交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达到国际标准。

同时,各国应当加强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空中交通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八、结语附件9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重要附件,对空中交通服务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空运飞行员的航空法规与国际公约

空运飞行员的航空法规与国际公约

空运飞行员的航空法规与国际公约航空业是一个高度规范化的行业,其中有一系列的航空法规和国际公约,是空运飞行员必须熟知和遵守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与空运飞行员相关的航空法规和国际公约,以确保他们的飞行安全和行业标准的遵循。

一、航空法规1.民航规章民航规章是指由民航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适用于民航领域的法规。

其中包括航空器飞行操作手册、航空器适航规定、驾驶证、飞行员工作时间和飞行限制规则等。

2.飞行管制规则飞行管制规则是指用于指导和控制飞行器在空中的安全和有序运行的规章制度。

其中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和航空电台通信规定等。

3.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是指用于确保航空业运营过程中安全的管理方法。

航空公司和机场必须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内部审查和国家监管检查来评估其有效性。

二、国际公约1.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于1999年通过的一项公约,旨在加强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法律保护和乘客权益保障。

该公约规定了在飞行中乘客的权利、运输责任和航空器赔偿制度等内容。

2.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1944年通过的一项公约,被认为是国际民航领域的宪法。

该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组织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并制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3.航空安全公约航空安全公约是为加强国际航空安全而通过的一项公约,旨在保护乘客和航空器的安全。

该公约要求各国制定并执行适用于航空安全的法律和规定,并加强安全监督和信息交流。

三、遵守航空法规和国际公约的重要性1.保障飞行安全航空法规和国际公约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确保飞行安全。

飞行员必须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以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和飞行的安全性。

2.统一行业标准航空法规和国际公约的遵守,有助于统一行业标准。

这样,无论是飞行员、航空公司还是机场,都能够在相同的规范下运营,确保飞行和航空运输的顺畅和一致性。

3.保护乘客权益航空法规和国际公约中涉及乘客权益的规定,保护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详细内容
补充说明
法律文
五项权利
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 威胁普遍安全;
又鉴于希望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 因此,下列签字各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 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芝加哥公约》中含有对国际航空运输经济管理的内容包括: 第一条,关于国家享有领空的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 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领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历史
主要内容
章节范围简 述
主要内容
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 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 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年12月7日于美国芝加哥订立的公约
01 历史
03 开展意义
目录
02 详细内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是指1944年12月7日于美国芝加哥订立,1947年4月4日正式生效。公 约现有加入国约150个。中国为该公约缔结国。1971年2月15日中国正式宣告承认该公约,1974年3月28日公约正 式对中国生效。根据公约规定:(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2)航空器必 须具有一国国籍,任何缔约国不得允许不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航空器在其领空飞行;(3)国际航班飞行必须经缔约 国许可并遵照许可的条件,非航班飞行则无需经事先获准即可不降停地飞入,飞经缔约国领空;(4)缔约国有权 保留其国内载运权;(5)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6)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芝加哥公约”是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最重要的现行国际公约,被称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宪章性文件。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⑴航空运输期间也就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 保管的全部期间,包括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 降停的任何地点。
⑵但对于在航空站以外的陆运、海运或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 灭失或损坏,只有当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或者 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时,承运人才予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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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沙公约》
2.提高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10万SDR,两级责任制。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引人了电子凭证。
4.增加了旅客诉讼的第五管辖权:
承运人的住所地法院
承运人的主营业地法院
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机构所在地法院
④目的地法院
⑤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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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运人的免责
《华沙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三项免责:
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每公斤17特别全的责任限额,除非托 运人在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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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延误的损失赔偿 只要承运人证明其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
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 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责 任,旅客的延误赔偿以每名旅客4150特别提款 权为限。 5.管辖权范围的扩大 如果承运人在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地有义务 经营,则旅客或其家属可以在该居住地的当事 国领土内起诉讼。
1955年9月28日签订于海牙,自1963年8月1日生效。 我国于1975年8月20日递交加入书,同年11月18日对我国生效。 目前共有1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海牙议定书》与《华沙公约》构成一个不可分离的统一文件,
称之为《1955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主要修改部分如下。
⑴如承运人证明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⑵承运人在驾驶、操作或领航时的过失; ⑶如承运人证明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过失。

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中国从74年起即为二类理事国,2004年为一类理 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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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ICAO组织机构—秘书处(Secretariat)
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设有秘书长办公室 处理ICAO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有:
外语服务 为会议和专题研究准备文件
总部设有5个局1室:
空中航行局 航空运输局 技术合作局 行政服务局 法律局 秘书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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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1.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 件
1.3.1 附件概述
1.3.2 附件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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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1.3.1 附件概述
定义及地位 18个附件的名称 一般格式
机务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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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定义及地位
机务培训中心
《国际民航公约》规定:
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 项目随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 序:
一、通信系统和助航设备,包括地面标志; 二、机场和降落区的特征; 三、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办法; 四、飞行和机务人员执照的颁发; 五、航空器的适航性; 六、航空器的登记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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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ICAO组织机构—理事会(Council)
ICAO常设机构
公约第九章对理事会的组成和选举、主席、 表决、职能等作了规定
每届有36个成员国是理事会成员国,任期三年 主要工作是通过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并将其
列入公约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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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航空公约
(一)航空法的基本概念
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

但在私法上的划分标准,不是根据当事人是国内人还是外国人来区分,而是根据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处在外国就是国际运输,否则是国内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条约
国际航空法条约主要包括:《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还有收货人作为特殊的第三人参加法律关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行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所确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③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④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

(五)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运用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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