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杀人辱母案试析诉讼人情化问题
关于聊城“辱母案”的伦理思考
第38卷第5期Vol.38 No.5长春师范大学学报Journal of 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ty2019年5月May 2019关于聊城 辱母案 的伦理思考韩㊀茜(苏州科技大学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ꎬ江苏苏州215009)[摘㊀要]山东聊城 辱母案 经过二审开庭审理ꎬ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ꎬ构成故意伤害罪ꎬ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ꎮ至此ꎬ这一案件得到解决ꎮ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存在着对行为细节的审判争议ꎬ一审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ꎮ舆论呈现一边倒趋势ꎬ认为法院对于欢的量刑过重ꎬ从而产生对法律的质疑ꎮ本文基于 辱母案 的客观事实ꎬ分析社会舆论与司法实践存在的矛盾ꎬ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ꎮ[关键词]辱母案ꎻ法治ꎻ法则正义ꎻ朴素正义[中图分类号]D032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2095-7602(2019)05-0042-04在山东聊城 辱母案 的审判中ꎬ被告人于欢被判无期徒刑ꎬ因为其杀死了极端侮辱自己母亲的讨债人ꎮ这一判决在社会舆论之中引起轩然大波ꎮ对于这一案件ꎬ如果以简单的描述 于欢杀死了人为根据ꎬ那么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是无可厚非的ꎬ但是当案件发生的详细过程公布于众后ꎬ案件的判处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ꎮ因为从伦理角度看ꎬ在于欢母亲遭受欺辱的情况下ꎬ于欢做出这样一个举动是合乎情理的ꎮ可以看出ꎬ法律的判决并不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意愿ꎬ法律和伦理思想之间出现了冲突ꎮ本文就以这一案件引起的伦理问题进行探讨ꎮ一㊁案件分析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ꎬ对于进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当事人ꎬ银行不得向其发放贷款ꎮ于欢母亲苏银霞被列入这个名单ꎬ无法进行合法贷款ꎮ为偿还债务ꎬ苏银霞向吴学占借贷非法的高利息贷款ꎮ2016年4月13日ꎬ吴学占对苏银霞进行暴力催债ꎮ催债过程中ꎬ于欢与其母亲苏银霞受到凌辱ꎮ在打斗过程中ꎬ于欢持水果刀致催债人之一杜志浩死亡ꎮ2017年2月17日ꎬ聊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ꎮ法院认为ꎬ讨债人限制了苏银霞母子的人身自由ꎬ但杜志浩等人并未使用工具ꎮ在已出警的情况下ꎬ于欢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ꎬ因而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欢进行定罪ꎮ对此判决ꎬ社会舆论将这一案件推到了全民关注的位置ꎬ并引发关于法律公正性的讨论ꎮ为此ꎬ我们有必要从法律与伦理平衡的角度对其进行思辨ꎮ二㊁案件中各主要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及影响(一)催债人角度聊城 辱母案 中ꎬ催债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攻击性ꎮ攻击性行为是指违背社会主流规范ꎬ有意㊁有目的地对他人精神㊁肉体造成损害的行为[1]ꎮ杜志浩等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道德准则ꎬ违背了社会伦理标准ꎮ从伦理角度来说ꎬ催债人的行为是不道德的ꎬ是恶的ꎮ从法律角度看ꎬ催债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侮辱罪ꎮ另外ꎬ此案还涉及民间高利贷㊁涉黑等案件ꎮ杜志浩等人的催债行为无论从伦理道德还是法律方面来说都是不正当的ꎬ不仅对于欢母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ꎬ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ꎮ[收稿日期]2019-02-10[作者简介]韩茜ꎬ女ꎬ硕士研究生ꎬ从事应用伦理学研究ꎮ24㊀㊀(二)于欢母子角度于欢母亲的借高利贷行为是整件事的源头ꎬ但不是事件恶化的决定性因素ꎮ本案中ꎬ被告人的母亲在自己眼前遭受持续的极端侮辱ꎮ依此背景ꎬ多数民众同情杀死辱母者的被告人于欢ꎮ但司法机关判定于欢属故意伤害不属正当防卫ꎬ并处以无期徒刑ꎮ客观地说ꎬ于欢伤人并致死ꎬ确实触犯法律ꎬ即使死者做出过违反伦理和法律的行为ꎬ其生命和生存权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ꎮ所以从法律角度而言ꎬ于欢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ꎮ这个案件最核心的争论点是如何量刑ꎮ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ꎬ这一点从伦理和法律上都是成立的ꎬ但争议在于其是否防卫过当ꎮ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ꎬ取决于他当时面临的客观环境和主观环境ꎮ客观环境是于欢母子受控制于杜志浩等人ꎬ并遭受暴力催债行为ꎻ主观环境主要指于欢的心理状态ꎮ首先是恐惧心理[5]ꎮ不可预知㊁不可控制的事情比那些人们自认为能够控制的事情让人更有压力ꎮ面对施暴者的长时间控制ꎬ于欢无法预知他们是否还会做出其他不好的事情ꎮ加之他和母亲明显处于弱势一方ꎬ内心会产生一种恐惧心态ꎮ其次是愤怒心理[5]ꎮ心理学上认为ꎬ一次尖刻的侮辱会引起大多数人的愤怒ꎮ在此案件中ꎬ杜志浩等人对于欢母亲的凌辱行为引起了于欢内心的愤怒ꎬ进而引发了他的攻击行为ꎮ再次是于欢对母亲的爱[6]ꎮ从人性本能来说ꎬ人对母亲的生养之恩始终抱有一种感激之情ꎮ并且在长时期共同生活中ꎬ子女会对母亲产生浓浓的依赖和关爱之情ꎮ自古以来ꎬ我国以 孝 为传统美德ꎬ 百善孝为先 ꎮ汉文化价值观有这样一个公理性基础:被生育的人一定要顺从㊁孝顺㊁赡养生育自己的人ꎬ这是不用论证也没必要论证的道德根基ꎮ所以ꎬ于欢于情于理都会做出奋不顾身地保护自己的母亲的行为ꎮ(三)民警角度依媒体报道ꎬ民警的处理方式只是一句话: 要账可以ꎬ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ꎮ因而ꎬ部分舆论把矛头指向执法民警ꎬ指责其不作为ꎮ后经调查ꎬ当时案发地派出所接警后ꎬ民警朱秀明带领两名辅警出警ꎬ对现场讨债人员进行了口头制止和警告ꎮ由于现场人员众多ꎬ民警朱秀明没有采取其它强制措施ꎬ而是打电话请求增援ꎬ有不得已而为之的客观原因ꎮ虽然其处理方式确实存在一定失误ꎬ但很明显不完全属于不作为行为ꎮ从另一方面讲ꎬ在场的警察主观意识上无法预见之后发生的于欢伤人事件ꎬ他们无法预知本来处于弱势的被追债方突然成为伤人的一方ꎮ从这一点来说ꎬ民警的处理方式是不妥当的ꎮ当然ꎬ公众强烈的舆论指责也给负责对民警进行问责的相关部门造成了一定压力ꎮ媒体报道使这一案件的审判处于群众监督审视之下ꎮ人民群众渴求科学执法㊁公正执法ꎬ但不可避免的是ꎬ人民群众习惯于从感性㊁伦理道德角度考虑司法的合理性ꎬ法律审判又是基于尊重客观事实㊁规则并理性地给予审理结果的一种方式ꎮ从这一案件来看ꎬ人民的诉求和法律的审判或多或少存在着不一致性ꎮ如何兼顾法律与人伦情理的共同需求ꎬ是当代寻求社会和法律的进步需要思考并解决的问题ꎮ三、案件中体现的法律与伦理的冲突(一)制度的正义 法治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应该是符合正义的ꎬ能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合法需求ꎮ罗尔斯说: 形式正义的观念和有规则的㊁公平的行政管理的公共规则被运用到法律制度中时ꎬ它们就成为法律规则 [3]ꎮ也就是说ꎬ法治要在两个方面有所体现:一是法律规则要有形式正义的观念ꎬ二是法律制度要有规矩地公正地执行ꎮ罗尔斯把执法过程中要遵守的法则称为 法治的准则 ꎬ主要有四条[4]:第一条是 应该意味着能够 ꎮ此准则的特征为:(1)法治要求人们去做或不去做的行为应该是人们能够遵守去做或者不去做的行为ꎻ(2)立法者和法官在立法和发布法律命令的时候是真诚的ꎬ他们相信明文规定的法律是能够执行的ꎻ(3)法律制度应该把不执行的可能性看作一种抗辩ꎬ或者至少看作一种缓刑ꎮ第二条是 类似情况类似处理 ꎮ这一准则要求执法过程中对所有规则的解释和案件中各种层次的说明具有一致性ꎬ司法者和执法者对所有的公民要给予公平和平等的对待ꎮ第三条是 法无明文不为罪 ꎮ按照罗尔斯的解释ꎬ这一条准则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要对民众进行公开的解释和说明ꎬ不能有模棱两可的嫌疑ꎻ(2)法规在其表述和含义两方面都应该是普遍的ꎬ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ꎮ34第四条是 界定自然正义观念的准则 ꎮ法治要求执法的整个过程都要遵守恰当的规则ꎮ法官办案过程必须是独立和公正的ꎬ审判必须是公平和公开的ꎮ以上准则明确了法治所需要的公平和自由ꎬ法治的目的也在于实现每个人的公平和自由ꎮ以这些准则来反思聊城 辱母案 的审判问题:二审前ꎬ此案子的公开性不够明显ꎬ如果不是网络平台的广泛传播ꎬ它的曝光度和受关注度不会这么强ꎮ(二)朴素正义此案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愤慨ꎬ原因在于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观念与司法实践结果之间的巨大落差ꎮ此案件中ꎬ公众以 当事人 的方式代入性思考ꎬ 如果我是他ꎬ面对自己的母亲遭人凌辱的情况ꎬ我可能也会做出和于欢一样的行为 ꎮ这种带有朴素正义的心态ꎬ促使普通民众在道德情感上认同于欢的做法ꎮ这种朴素的正义基于人的本性 怜悯或同情[2]ꎮ亚当 斯密认为ꎬ无论人们认为某人怎样自私ꎬ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一些本性ꎮ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ꎬ把别人的幸福看成自己的事情ꎮ怜悯或同情是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7]ꎮ因为我们没有亲身经历别人的事情ꎬ对他人的感受也没有直观的了解ꎬ所以我们会倾向于设身处地地想象别人的感受ꎮ法治的追求与公众对法治的诉求存在交集ꎬ也存在差异ꎮ交集是对正义的追求ꎬ差异决定了二者的矛盾ꎮ法治实践严格遵循法理的规定ꎬ即审判㊁量刑等过程都客观㊁严谨地按照法律条文所表达的去执行ꎬ从而使人们产生了法律教条化等质疑ꎮ而公众有着朴素正义观念ꎬ往往从感性角度考量一些不合法的行为ꎬ认为很多时候不需要死守法律的条条框框ꎬ而可以凭一颗善良正义的心进行判断ꎮ其实ꎬ法治的真正实现和公众对法治的期待并不完全冲突ꎮ要想达到这两者的统一ꎬ就要做到法则正义和朴素正义的统一ꎬ让法治合情合理ꎮ四、实现法则正义和朴素正义的辩证统一的途径(一)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公平正义是普遍的ꎬ在实践过程中不可以为了一部分人的正义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正义ꎮ在 辱母案 中ꎬ舆论一致指责法律审判的不公正ꎬ乃是出于对于欢的同情ꎬ因为于欢及其母亲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且对方人多势众ꎮ但是他们忽视了即使于欢是无意的ꎬ他也伤害了几个人的生命并且导致一个人死亡的事实ꎮ社会之所以会出现质疑审判结果的声音ꎬ就在于对于欢行为的法律审判被公众不自觉地完全当作伦理㊁道德㊁人性问题看待ꎬ所以他们作出的判断是缺乏理性的ꎬ忽视了客观存在的法律正义ꎮ(二)明确媒介的道德尺度在 辱母案 中ꎬ我们可以发现媒介对案件情节的传播或多或少地影响着这一案件的审判过程ꎮ这一案件之所以能引起广泛关注ꎬ最开始就是由于网络媒介的传播ꎮ从积极方面来说ꎬ有效的传播使这一案件的审判更具公开性ꎬ确保司法程序接受人们的监督ꎬ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正义的实现ꎮ从消极方面来说ꎬ某些传播媒介所传播的不实㊁虚假消息对这一案件的舆论发展方向及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ꎮ因此ꎬ社会应该对媒介所应遵循的道德尺度给予明确㊁严格规定ꎮ首先ꎬ媒介传播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ꎮ一方面ꎬ传播媒介有保证传播内容真实的责任ꎻ另一方面ꎬ媒介的可靠传播一旦促成了真实㊁善良的道德环境ꎬ自然会对整个社会带来良好的道德影响ꎮ其次ꎬ媒介的传播内容必须是健康的ꎮ这一健康的伦理意义是指要有益于人的身心发展和精神完善ꎬ要有益于锤炼人们向上的精神品格ꎮ最后ꎬ媒介的传播内容必须是科学的ꎬ主要包括坚持真理㊁主持正义㊁破除迷信㊁布局权威等等ꎮ(三)完善执法程序的正义性法律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ꎬ法是正义的重要评价尺度ꎮ从前文列举的法治准则来看ꎬ立法精神㊁立法原意中都体现着法律对正义的追求ꎮ所以ꎬ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ꎬ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ꎮ但在历史发展过程中ꎬ人们常常发现法律存在局限性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ꎬ某些案件的争议点也表明法律是不完备的ꎮ 辱母案 反映出来的法理正义与朴素正义的冲突给了我们以下启示:在执法过程中ꎬ执法人员既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穷尽法理ꎬ按法律规定执法ꎻ也要讲情理ꎬ做到情与理的辩证统一ꎮ所谓 理 ꎬ可以狭义地理解为法理ꎻ所谓 情 ꎬ既包含与执法有关的情节㊁情况ꎬ也包含当事人在(下转第67页) 44之政ꎬ孝弟㊁力田自汉以来有其科ꎮ [5]卷127ꎬ2745金世宗认为ꎬ 善人之行ꎬ莫大于孝ꎬ亦由教而后能ꎮ [5]卷89ꎬ1984-1985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ꎬ孝道得以在社会上盛行ꎮ如ꎬ 聂大中之先ꎬ廉孝传家ꎬ士之称家风者归焉 [11]ꎻ 奉直赵君教诲子弟ꎬ以孝弟忠信为根本 [12]1431ꎻ 薛继先事母孝ꎬ子纯孝有父风 [13]ꎻ 聂元吉女三人ꎬ长嫁进士张伯豪ꎬ孝友有父风 [12]1424ꎮ金代统治者对孝亲教育的倡导ꎬ使社会上形成了 教育可行ꎬ孝弟可兴矣 [5]卷10ꎬ227的良好风尚ꎮ到了金代中后期ꎬ更是出现 宇内小康ꎬ乃正礼乐ꎬ修刑法ꎬ定管制ꎬ典章文物粲然成治规 [5]卷12ꎬ285的气象ꎬ有力地推动了当时北方广大地区文明发展的进程ꎮ[参考文献][1]柯尚迁.周礼全经释原:卷四[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2]陈戌国ꎬ校注.四书[M].长沙:岳麓书社ꎬ2004.[3]江受宽ꎬ译注.孝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ꎬ1998.[4]整理委员会整理.十三经注疏 孝经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1999.[5]脱脱.金史[M].北京:中华书局ꎬ1975.[6]宇文懋昭.大金国志校证[M].北京:中华书局ꎬ1986.[7]王先谦.庄子集解:卷8[M].北京:中华书局ꎬ1987:263.[8]董诰.全唐文:卷915[M].北京:中华书局ꎬ1983:9532.[9]论语[M].北京:中华书局ꎬ2006:48.[10]叶潜昭.金律之研究[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ꎬ1972.[11]阎凤梧.全辽金文:中[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ꎬ2002:1609.[12]张金吾.金文最[M].北京:中华书局ꎬ1990.[13]元好问.中州集:下[M].北京:中华书局ꎬ1959:480.(上接第44页)特定场合的心情㊁感情等等ꎬ同时要适当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1]ꎮ当然ꎬ这并不是承认或者认为舆论可以影响审判量刑的结果ꎬ只是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ꎬ合法合理地灵活运用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ꎮ五㊁结语聊城 辱母案 引起的关于法律与伦理关系的思考ꎬ反映出法理的应用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ꎬ并不是一成不变的ꎮ总之ꎬ法律与伦理并不是完全对立的ꎬ在实践过程中应当保持一种对立统一关系ꎬ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各自的社会作用ꎮ[参考文献][1]苏俊杰.法律与伦理的疏离[J].思想战线ꎬ2010(2).[2]王玉霞.王太盈.亚当 斯密的思想框架及启迪[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ꎬ2014(2).[3]约翰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ꎬ等ꎬ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ꎬ1998.[4]姚大志.罗尔斯[M].长春:长春出版社ꎬ2011.[5]刘萃霞.社会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ꎬ2016.[6]Shiota.M.N.ꎬKalatꎬJ.W.情绪心理学[M].2版.周仁来ꎬ等ꎬ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ꎬ2015.[7]亚当 斯密.道德情操论[M].蒋自强ꎬ等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ꎬ2011.76。
从杀人辱母案试析诉讼人情化问题
从杀人辱母案试析诉讼人情化问题近年来,人情化这一“中国特色”问题逐渐在司法层面开始引起关注,“许霆取款案”“药家鑫杀人案”到最近的“于欢杀辱母者”,现代司法面临非常尴尬的处境:一方面法官如果机械地按照法律规范做出裁决,可能会面临司法不公的诘问和责难;另一方面,如果法官秉承人情传统,充分考量民意诉求,又很容易招致恣意司法的诟病。
法治社会的建设自司法独立始,司法独立强调各种不利因素的排他干预,最终达至公平。
这样,司法独立的最终落脚点又回归于司法公正,而诉讼人情化问题是司法公正不可回避的问题。
如何寻求人情和司法公正的平衡,是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标签:诉讼人情化;法治;司法公正一、问题的提出案例:据《南方周末》报道:杀人者于欢,22岁,其母苏银霞因资金周转不便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高利借贷,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
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约17万余款实在无法偿还。
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警察接警到达现场后,并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只是告诫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看到警察要走,已经情绪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
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不属于“正当防卫”,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此案判决一出,立刻在媒体评论上引起热议,也许是媒体使用的情感倾向性传播文字,例如“凌辱”“以身护母”等词汇煽动人们的情绪,连新华社、人民日报也纷纷参与其中,呼吁司法“回应人心诉求,审视伦理情境,才有司法正义”,聊城中院立刻受到来自各方的口诛笔伐,评论几乎都一边倒的倾向于被告者。
暂不讨论防卫是否过当的问题,在这里我们会发现一些问题:首先,在司法诉讼、审判过程中,人情因素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司法不注重考量人情,法律的理性特征很容易和人情的情感因素发生激烈的碰撞冲突,我们反对民意的暴政,但是如果法律不考察人情,就很容易给民意一个“借口”和理由,民意也“被迫”成为“客观真理”,走入司法实务;其次,由于法律以及法律解释本身所带有的滞后性,法律规范中的真空区和漏洞地带必然会带给实践操作很多问题,实践中也常常出现案件本身缺乏法律规定不得不援引习惯等做法;除此之外,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国情的不同社会情况的复杂多变,法官在断案的时候,机械使用冰冷的法条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反而有可能出现违反实质正义的情况。
辱母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省某市发生一起辱母案件,涉案人员分别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件起因是刘某某因欠下高利贷,无力偿还,其母亲李某某被催债人张某某等人侮辱。
在母亲的惨叫声中,刘某某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张某某死亡。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了法律、道德、伦理等多个层面的问题。
二、案件定性1.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刘某某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张某某等人侮辱刘某某的母亲,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罪。
三、案件辩护1.刘某某的辩护意见刘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刘某某的行为是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出于自卫而实施的,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刘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2.张某某等人的辩护意见张某某等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他们在侮辱刘某某母亲的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手段,而是言语侮辱,其行为不属于侮辱罪。
同时,刘某某在母亲遭受侮辱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侮辱行为,而是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其行为已经超出了防卫的合理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四、案件判决1.刘某某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刘某某是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出于自卫而实施的,属于防卫过当,故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张某某等人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等人侮辱刘某某母亲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但考虑到其侮辱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张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黑与白——浅析辱母杀人案【精品范文】
黑与白——浅析辱母杀人案黑与白——浅析辱母杀人案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真正的黑,也不存在真正的白,黑与白总是彼此缠绕,密不可分。
最近网络上引起大家舆论不断的于欢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结果一出,引起了网友的热论,这个社会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往往看到的是社会的白,各种新闻报道,各种国家大事,某某警方破获了案件,让我们产生了错觉,现在的社会已经不存在或者很少存在黑暗面了,然而,于欢案打破了我们对这个社会传统的认知,所以很多人拍案而起,认为法官判案有误,站在一个法学生的角度,理性的看待这个问题,刚开始知道案件始末的我也是非常气愤,大家应该可以体会于欢和她母亲的绝望,在将所有的希望寄托给警察后,警察来了却走了的时候,心里的感受,有了希望再面临绝望更能摧残意志,面对杜志浩对母亲的猥亵侮辱,相信任何一个人都忍不了,当一个人对之前所无比崇尚的法制充满绝望的时候,真的不能想象自己会干出什么事来,人不自救无人救,这残忍的世界,要是没有出辱母杀人的这个案子,可能大家都不知道黑道上的人可以这么猖狂,甚至连警察也毫不畏惧。
这件事发生之后,济南官方微博发了一条微博,附上了一张毛驴撞车的图片,还很傲慢的配字,大致是说,毛驴撞卡车,你尽管撞,反正受伤的总是你毛驴,微博一发,几分钟内评论破万,我不知道代表济南的官博是怎么有这样的勇气发出这样的微博的,但是我感受到了,这世界,远远没有我原来所想象的那样美好,杜志浩在后来的调查中还被查出来,曾经撞死过一个未成年少年,但是仍在外面日子逍遥,甚至到处帮人讨债,法律规定了保护人权,而于欢他们的人权法律从何保护了?当你看到你的母亲被人侮辱,但是警察不管,社会不顾的时候,正好你身边有一把水果刀,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会坐以待毙,所以这就是整个案件争议的焦点所在,正是因为于欢行为,在大多看来都是在那种特殊情况下其实黑道是必然存在的,很多人都知道他们的存在,甚至有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定,高利贷催款找黑社会这早已司空见惯了,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禁止这样的行为,其实也相当于是默许了,因为很多事,不可能只靠法律,而且很多就算是判决也是无法在现实案例中实践,中国的法律还需要更加的完善,法律制定的原因就是为了人民和社会的利益,如果在现在的法治国家,法律连给人们最基本的保护都没有,那信任从何而来?如今中国的法制仍然还需要改进未来任重而道远。
于欢辱母案案件法律启示(3篇)
第1篇导语:2016年,山东“于欢辱母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中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的侮辱,持刀将其刺伤致死,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不仅触及了社会道德底线,更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人性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此案,探讨其中蕴含的法律启示。
一、于欢辱母案的法律分析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于欢持刀将辱母者刺伤致死,其行为明显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考虑到于欢的行为是在极度愤怒和绝望的情况下发生的,且辱母者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2.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属于防卫行为,但其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二审法院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二、于欢辱母案的法律启示1.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于欢辱母案反映出我国在法律体系方面仍存在不足。
一方面,对于家庭暴力、侮辱等违法行为,现行法律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另一方面,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偏差。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于欢辱母案的发生,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够依法维权。
3.重视家庭教育,培养公民道德素质于欢辱母案中,于欢的母亲遭受侮辱,这反映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辱母杀人案”的深度法律思考
“辱母杀人案”的深度法律思考作者:魏雅华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6期2017年3月23日《, 南方周末》报道了发生于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
一伙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极端恶劣的催债人,对女欠债人极尽凌辱,其子为保护母亲而奋起反抗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就成了全民话题,网上跟帖如雨,舆论几乎是一边倒。
这个案件血淋淋地撕开了中国的伤口,让我们看到了疯狂的高利贷与无法无天的讨债人的凶残野蛮、警察的“冷漠”以及女欠债人母子在得不到法律正当救助和保护时的苍白和无力感。
于欢“辱母杀人案”判决公布后之所以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判决结果不公,从法律的角度对这种现象进行深度分析,更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反思。
新闻事件:“辱母杀人案”血案发生于2016 年4 月14 日,因暴力讨债而引起。
我们先从这笔“借款”谈起:女企业主苏银霞(化名)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
在支付本息184 万元和一套价值70 万元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可以肯定,这是一笔非法的高利贷,借款135 万元,已还254 万元,还款已接近本金的200%!这笔借贷大大高出国家所规定的民间贷款利息上限,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利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欠款已经还清,两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不存在,苏银霞已经不欠吴学占的债务,现在认清了这个事实,后边的案情便很容易厘清。
“受害者”杜志浩涉嫌四宗罪由于两者之间的债务关系已经被排除,这样一来,法院的《判决书》中被称为“受害者”的死者杜志浩便不再是讨债人,而是“寻衅滋事者”,已经涉嫌触犯刑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受害者”杜志浩一行约十人,拉来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支在苏银霞的公司办公楼门口,挑衅性地烤串饮酒。
堵门,是这伙人催债的方式之一。
他们拉来砖头、木柴和大锅,在公司内垒砌炉灶烧水喝。
对山东辱母杀人案的反思
对⼭东辱母杀⼈案的反思⾼利贷由来已久,⽆论中外都有⼏千年的历史,⼈们对⾼利贷者的印象⼤多就是A、B等脸谱化的⼈物形象。
新中国成⽴之初,是不保护⾼利贷的,甚⾄对⼀般的民间借贷也是⼀律视同⾼利贷加以限制和打击的。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作为银⾏贷款以外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得到了蓬勃发展,诸如“温州XX”等许多热门经济现象的背后,均有民间借贷的⾝影,此种情况下,有很多的经济学家、知名⼈⼠等⾼声呼吁为⾼利贷正名。
⽽现实中,社会⼤众对于⾼利贷的认知也在发⽣改变,许多⼈在有了⼀些闲钱以后,也投⼊了放⾼利贷的⼤军。
但是,作为⼀名律师,我看到许许*多的当事⼈,因为发放⾼利贷⽆法收回⽽导致破产的,也看到许许*多的当事⼈,因为借⾼利贷⽆法归还⽽导致破产的。
近⽇,因⼭东聊城辱母杀⼈案的⼀审判决书曝光,引爆了⽹络舆情,因为该案起因是⾼利贷,所以⼜有各种对⾼利贷的吐槽纷⾄沓来。
那么,作为⼀名律师,除了像⼤家⼀样吐槽,对于这件事情⼜有什么不⼀样的认识呢?本律师认为,辱母杀⼈案的发⽣,是⼀个本不应该发⽣的悲剧,⽽导致这起悲剧的发⽣,不应仅仅将原因归咎于案件所涉的任何⼀个⼈,也不应仅仅就公安机关出警时的不规范⾏为进⾏吐槽,⽽应当认真反思背后是否存在制度上的缺陷。
本律师认为,该案的发⽣具有其必然性,事实上近年来,由于⾼利贷、违法催债的存在,⼜由于司法执⾏难的原因,许多放贷者往往不愿通过正常司法途径催索债务,转⽽⾃⼰或委托催债公司通过暴⼒追索债务。
可以说造成该案的发⽣,相关⽴法缺失,导致制度上存在漏洞是重要原因。
在此,我强烈建议并呼吁加强对⾼利贷及追索债务进⾏⽴法,避免悲剧的再次发⽣,具体建议如下:1.应通过⽴法明确区分民间借贷和⾼利贷,宣布发放⾼利贷为⾮法⾏为,并对发放⾼利贷的⾏为坚决予以打击。
区分⾼利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可以按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规定标准进⾏划分。
2.应通过⽴法规范催债索债的⾏为,并宣布有关催债、索债的禁⽌性规定,如有违反,可处以治安拘留的⾏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以刑事处罚。
于欢辱母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省聊城市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银霞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
2016年6月,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8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2. 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3.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三、法律分析(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欢的母亲苏银霞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于欢为了制止这种不法侵害,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暴力催债人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现实性。
2. 于欢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
于欢在遭受侮辱时,为了保护母亲的人格尊严,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3. 于欢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于欢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虽然造成了对方死亡,但考虑到侮辱行为的严重性,以及于欢的防卫目的,其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由于防卫人认识错误或者意志失控,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对方死亡,但并未构成防卫过当。
1. 于欢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对应性。
于欢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暴力催债人的侮辱行为,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对应性。
2. 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如前所述,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对方死亡,但考虑到其防卫目的和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辱母杀人案”素材剖析
降 临 在 自 己或 者 亲人 身上 时 , 是 忍
间催 债人 杜 志浩 还露 出下体 羞 辱
苏 银 霞 。苏 银 霞 的儿 子 于 欢 忍 无可
急之 下 刺死 一 人— — 最 简单 的描 述 ,
凸显 的 是此 案 引 来舆 论 哗 然 的原 因:
受 凌 辱还 是 挺 身抗 暴 ? 当处 于 无 法
于 欢 的母亲 苏银 霞 。 民 警接 警后 来到
该 正 视 此 事 发 生 之 时 的伦 理 情 境 .
站 在 当事 人 的 角度 更 多考 虑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 也 正 是 这 样 的 伦 理 情
案件 中 的伦 理 情 境
境 . 让 很 多人 在 讨 论 这 一 案 件 时 .
中 学语 文 ・ 热 题 导 练
“
辱母 杀人 案 ” 素材剖 析
\ 』
画 张 永 才
一
、
素 材 概 要
卫、 防 卫过 当还 是故 意伤 害 , 将 依
法予 以审查认定 ; 对 媒 体 反映 的 警
产 生强烈情 绪的情况 下 。 是 否犯 下
了故 意 伤 害罪 。
2 0 1 6年 4月 1 4 日, 聊 城 女企 业 家 苏 银 霞 曾 向房 地 产 公 司老 板 吴 学
对 苏 银 霞 进 行 了 长 达 一 个 小 时 的 辱骂 、 抽耳光 、 鞋 子 捂 嘴 的凌 辱 , 期
他们 考虑更 多的或许是 . 当 至
亲之人遭 遇侵 害时 . 自 己 能 以 怎 样
的 方 式 去保 护他 们 ? 当 巨大 的 凌 辱
母 亲被 索债 者 当面凌辱 , 儿子 情
否合理 的检视 . 也 正 显 示 出在 法 律 调 节 之 下 的 行 为 和 在 伦 理 要 求 之
辱母法律案例论文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以一起辱母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中的不足,并对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辱母;法律案例;家庭暴力;法律制度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频发,尤其是辱母事件,严重损害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辱母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中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县居民李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酒后对妻子进行辱骂,并踢打妻子。
妻子报警后,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李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支付妻子医疗费。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其辱母行为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辱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
2. 案例中,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行政拘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然而,仅对李某进行行政拘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 案例中,妻子在遭受家庭暴力后,选择了报警,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途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由于种种原因,不敢报警,导致家庭暴力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1. 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过于狭窄,未能涵盖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
2. 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导致部分施暴者心存侥幸,继续实施家庭暴力。
3. 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力度不够,未能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1. 完善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扩大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涵盖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
2. 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施暴者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再实施家庭暴力。
辱母案件的刑法思维分析、希望你能明白正当防卫被滥用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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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多学生要我说下这个案件的看法,我个人觉得这个案件没那么复杂所以写了下面的分析,希望帮助大家梳理下法律思维,做一个有温度的冷静的法律人看待这个案件。
顺带提一下这个案件相关的,司考很重要的一个考点。
我是个男性,所以我深深知道看着自己母亲被侮辱的感觉,此时换做是我,我也会去捅那些人,我会不计后果的去把他们都砍死,或许我捅的会更早一些。
所以从我个人感性的角度,我非常同情行为人,也非常支持捅的做法。
但我也是个法律人,我们应该更理性、更以法律、社会的视角看待每个案件,下面说下我的看法。
首先,我们在讨论一个行为够不构成犯罪的时候,不应该被一些因素左右,例如动机、当时行为人的心里状态,情感等,我们应该看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此案没有任何争议的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
行为人明知自己捅人的行为会造成受伤的危害结果,还积极的追求结果的发生,并且因为基本犯罪行为导致行为人死亡的结果,应该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法条如下:【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官应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个档次确定刑罚,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其次我们要区分: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对于定罪应该抛开感性是正当防卫无罪还是构成犯罪?此处应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行为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下,能否适用正当防卫这一阻却事由。
大家讨论的主要是: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侮辱你妈妈你会怎么做,一个正常的男人都会捅死他,警察不管怎么办。
于欢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2016年2月,山东“于欢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源于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母亲男友苏某的长期虐待,持刀将其杀害。
最终,于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于欢最终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与人情、正义与宽容等一系列问题的深刻思考。
一、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在“于欢案”中,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尤为明显。
于欢杀害苏某的行为,虽然源于母亲遭受虐待的痛苦,但在法律上,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于欢的行为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其是出于无奈之下采取的极端行为。
这种情况下,法律与人情产生了冲突。
首先,从道德伦理角度来看,于欢的行为是出于对母亲的爱和保护的动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情。
其次,从社会舆论来看,人们普遍认为于欢的行为可以理解,甚至有人认为其行为值得同情。
然而,法律是公正的,不能因为于欢的行为符合人情就免于惩罚。
这种冲突使得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二、正义与宽容的边界“于欢案”引发了人们对正义与宽容边界的思考。
一方面,于欢的行为确实令人同情,其杀害苏某是出于无奈之下采取的极端行为。
另一方面,苏某长期虐待于欢母亲,其行为也令人愤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正义与宽容的边界,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正义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
于欢的行为虽然令人同情,但其故意杀人的行为仍然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宽容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纵容,而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给予一定的人文关怀。
对于于欢而言,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宽容。
三、法律制度的完善“于欢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法律适用不灵活、司法不公等。
针对这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优化法律适用,提高法律灵活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兼顾人情。
关于辱母杀人案的精准分析介绍
关于辱母杀人案的精准分析介绍辱母杀人案:当亲人受辱是忍受还是抗暴?原标题: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今天,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尽管本案二审尚未启动,但是,舆论的争议却显示出法律条文所不能涵盖的更深层意思。
无疑,此事切入了一个关于法律与伦理的命题。
虽然涉及一些具体细节的争议,比如,警察在离开接待室后,是准备离开还是仅仅外出调查,但最主要的争议,还是集中在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上。
尤其是,于欢由于母亲和自己被侵害而产生强烈情绪的情况下,是否犯下了故意伤害罪。
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
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他们考虑更多的或许是,当至亲之人遭遇侵害时,自己能以怎样的方式去保护他们?当巨大的凌辱降临在自己或者亲人身上时,是忍受凌辱还是挺身抗暴?当处于无法逃脱的困境中时,要如何维护自己与亲人的尊严?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
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
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
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辱母杀人案看伦理与法律冲突问题
从辱母杀人案看伦理与法律冲突问题作者:孙拉拉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04期摘要:2017年我国某省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辱母杀人案”被告人于某无期徒刑。
判决作出后,在社会上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一时间关于本案中伦理与法律的博弈呼之欲出。
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对于情与理的冲突,法律如何又该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此案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于某行为是否具备防卫性质。
而案中所涉及到的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也在民意中引发了广泛讨论。
本文旨在通过对被告人于某的行为认定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思考“情与理”、“法与德”等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伦理道德;法律引言在刑事诉讼中,暴力性犯罪案件被告一方以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进行辩护的情形较多,而在司法实践中被法官所采纳的所占比却较小。
在最近舆论热议的“辱母杀人案”判决中,法院对被告人于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同样未予以采纳,其判决书所阐明的说理也受到司法界的广泛讨论,社会民众对判决结果的质疑声也此起彼伏,从侧面也说明了正当防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困难性,但我认为就法院所查明事实来看,于某行为是具备防卫性质的。
分析本案,首先我们来看本案中于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在案发时,从防卫紧迫性来看,于某母子的人身自由在下午16时就已受到限制,在21时50分左右被害人等人将于某母子带到办公楼的接待室进行催债。
在长达6小时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内,杜某对被告人母亲苏某有侮辱行为,对两人也有打骂行为。
虽然在民警到达之后,其行为停止,但非法拘禁的不法侵害仍旧继续,应当认定为具有防卫紧迫性。
从不法性和侵害性来看,杜某一行人的行为自然是属违反法律下对于某母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威胁与侵害。
综上来看,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某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某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认定于某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是不合理的。
辱母杀人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4月14日,山东高利贷事件发生,一名母亲因不堪忍受儿子高利贷催收者侮辱,拿起刀子将侮辱者杀死。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母亲的行为表示同情,同时对高利贷催收者的恶劣行为表示愤慨。
案件发生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审理。
二、案件事实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因高利贷催收问题,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刘某用言语侮辱了王某的母亲,激起了王某的愤怒。
随后,王某拿起一把刀子,将刘某杀死。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三、案件争议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若构成,应如何定罪量刑?四、法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在遭受侮辱后,持刀将刘某杀死,其行为明显具有故意。
首先,王某在杀害刘某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刘某死亡,但仍决意实施。
其次,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生命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定罪量刑分析(1)从犯罪动机来看,王某因不堪忍受侮辱,激起了强烈的情绪,这是其犯罪的直接原因。
然而,高利贷催收者的行为同样具有恶劣性,其侮辱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母亲的尊严,导致王某情绪失控,从而作出杀害刘某的行为。
因此,在定罪时,应充分考虑犯罪动机。
(2)从犯罪手段来看,王某持刀将刘某杀死,手段残忍,造成了刘某的死亡。
然而,考虑到王某是在遭受侮辱后,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3)从犯罪后果来看,王某的行为导致刘某死亡,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然而,考虑到王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良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在定罪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并考虑从轻处罚。
法律层面反思弑母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弑母案件,作为一种极端的人伦悲剧,历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弑母案件屡见不鲜,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
这些案件不仅暴露出家庭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人性、伦理关系的深刻反思。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出发,对弑母案件进行反思,探讨人性、伦理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二、弑母案件的法律特征1.犯罪性质严重弑母案件属于故意杀人犯罪,犯罪性质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手段残忍弑母案件往往采用残忍的犯罪手段,如刀刺、锤击、勒索等,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痛苦和伤害。
3.犯罪动机复杂弑母案件的犯罪动机复杂多样,包括家庭矛盾、财产纠纷、情感纠葛等。
其中,家庭矛盾是导致弑母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弑母案件的法律反思1.法律对人性的考量弑母案件的发生,反映出人性中的恶与善。
法律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心理状态等因素,以实现刑罚的目的。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处理弑母案件时,往往过于注重惩罚,忽视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救赎和改造。
2.伦理与法律的冲突弑母案件涉及人伦道德,伦理与法律在此类案件中存在冲突。
一方面,法律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伦理道德要求对犯罪者给予关爱和宽容,以期实现犯罪者的心灵救赎。
如何平衡伦理与法律的关系,成为弑母案件处理中的难题。
3.法律漏洞与适用问题弑母案件暴露出我国现行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漏洞。
例如,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原因,导致犯罪者逃脱法律制裁。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较为模糊,导致部分家庭暴力案件难以得到有效处理。
四、完善弑母案件法律制度的建议1.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针对弑母案件,我国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处罚标准;另一方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犯罪动机,制定相应的心理救赎和改造措施。
底线杀母案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因家庭矛盾,持刀杀害了自己的母亲。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家庭暴力和亲情伦理问题产生了深刻思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探讨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市居民。
被害人张某母,女,55岁,系被告人张某的母亲。
2019年某月某日,张某因家庭矛盾,持刀杀害了自己的母亲。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3. 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四、法律分析1. 张某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本案中,张某在作案过程中,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张某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持刀杀害母亲,并非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家庭矛盾,故意伤害母亲。
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3. 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故意杀害母亲,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讲堂弑父杀母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弑父杀母案件,是人类社会中极端的犯罪行为,它不仅触犯了法律,更严重地破坏了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弑父杀母案件的剖析,探讨案件背后的原因、法律处理以及对此类案件的反思。
二、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弑父杀母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案发当晚,李某持刀将父亲李某甲和母亲李某乙杀害,随后自杀未遂。
据警方调查,李某与父母关系紧张,多次发生争吵,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三、案件原因分析1. 家庭矛盾:李某与父母的关系一直紧张,主要是由于家庭教育和经济问题。
李某从小性格内向,缺乏自信,而父母对其要求过高,导致李某心理压力巨大。
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矛盾愈发严重,最终爆发成悲剧。
2. 社会压力: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年轻人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李某在失业后,面临着生活压力和经济困难,这使得他与父母的关系更加紧张。
3. 心理问题:李某长期处于心理压力之下,导致心理扭曲。
他无法正确处理与父母的关系,最终选择了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
四、法律处理1. 犯罪嫌疑人李某被警方抓获后,依法对其进行了审查和起诉。
2.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3.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五、反思与建议1.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的教育方式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
家长应注重培养孩子的心理健康,关注孩子的需求,尊重孩子的个性。
2. 关注弱势群体:社会应关注失业、贫困等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
3. 提高心理辅导水平:针对心理问题,应加强心理辅导和干预,帮助人们正确面对压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4.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知道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
六、结语弑父杀母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关注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
通过加强家庭教育、关注弱势群体、提高心理辅导水平以及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我们可以预防和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于欢案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莱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母亲受到严重伤害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该案当事人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某长期遭受继父王某某的虐待,持刀将王某某刺伤致死。
于欢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2016年十大法治新闻之一。
莱阳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然而,于欢的上诉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最终于2016年12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于欢的行为是否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3. 于欢的行为是否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三、法律分析(一)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
2.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欢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王某某的死亡,主观上具有伤害王某某的故意。
然而,在分析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王某某的违法行为王某某对苏某的长期虐待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于欢的防卫行为于欢的行为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即为了保护母亲苏某的人身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了王某某的死亡,但其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故意,客观上是为了制止王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因此,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于欢的行为是否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1. 防卫过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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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判决一 出,立刻在媒体评论 上引起 热议 ,也许 中,因迁就人 情而 超越法 律规定 的 自由裁 量权 的限制 作
是媒体使 用的情感倾 向性传播 文字 ,例如 “凌辱 ” “以 出判决或裁定 。关 于人 情和司法问题 的研究 ,最具 代表
身护母 ”等词汇煽动人们 的情 绪 ,连新华社 、人 民 日报 性 的即是滋 贺秀三和黄宗智 。两者在对 司法 的人情 化问
定地认为 中国传 统的人情 、事理和实体法一样 ,同样起
暂不讨 论防卫是否过 当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会发现 到社会规 范的作 用 ,司法官在断案 的时候也 常常直 接引
一 些 问题 :首先 ,在 司法诉讼 、审判过程 中,人情 因素 自情理 ,一定程 度上可 以看作是 当时社会法律 渊源 的一
关键词 :诉 讼 人 情 化 ;法 治 ; 司法 公 正
一 、 问题 的 提 出
同社会情况 的复杂 多变 ,法官在断案 的时候 ,机械使用
案例 :据 《南方周末 》报道 :杀人 者于欢 ,22岁 , 冰冷 的法条并不 能有效 地解 决 当事人之间 的纠纷 ,反 而
其母苏银 霞因资金周转不便 向地产公 司老板 吴学 占高利 有可能 出现违反 实质正 义的情 况 。当然 ,人情并不是一
就很 容易给 民意一个 “借 口”和理 由,民意也 “被迫 ” 法律来进行 。
成 为 “客观真理 ” ,走人 司法 实务 ;其次 ,由于法律 以
在 国内关于诉讼人 情化并不是一个新鲜 的话题 ,关
及法 律解 释本身所带有 的滞后 性 ,法律规范 中的真空 区 于这一 问题 的研究 主要 从 以下几个角度展开 。关 于基本
也纷纷参 与其 中,呼吁司法 “回应 人心诉求 ,审视伦理 题进行分析 的时候 ,都是结合情与理 的双重 角度考 量 ,
情境 ,才有司法正义 ” ,聊城 中院立刻受到来 自各方 的 但是差异也非 常大 ,在滋贺秀三先生 的研究 中 ,非 常肯
口诛 笔伐 ,评论几乎都一边倒 的倾 向于被告者 。
图往外 冲唤 回警 察 ,被催债人 员拦住 。混乱中 ,于欢从 法活动 中的地位是笔者将要在本 文中论述 的主要问题 。
接待 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 刀乱捅 ,致使 杜志浩等 四
乡土社会 ,是熟人社会 ,人情是社会交往必不 可少
名催债人 员被捅伤 。其 中 ,杜 志浩 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 的 因素 ,人 和人 之 间的关 系就 像一 个立 体 的 同心 圆结
作者简介:程雪君 ,四川 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 专业研 究生 ;钟明 ,四川 大学法学院法制 史专业硕 士研 究生。
一 32 —
政法研究I A20L1L8C年I第RC0L1 E期S
化下 了一个 定义 :诉讼人情化是指 法官在诉讼过程 中, 户婚 田土类 的 民事 案件 ,此 类案 件关 系百 姓 的切 身利
借 贷 ,前 后 累计 借款 135万 元 ,约定 月息 10%。此 后陆 个贬义词 ,词汇本身就 是客观的 ,没有褒贬之分 ,只是
续 归还现金 184万 ,以及一 套价值 70万 的房屋抵债 ,还 增加 了人们 的不 同理解 和解 释加上实践 的深刻 阐释 ,使
剩约 17万余 款实在无法偿还 。因此 ,苏银 霞遭受到暴力 这一词汇带有某种情绪感 受。对于人情也是如此 ,司法
具有非 常重要 的作用 ,如果 司法不注重考量人情 ,法律 部分 ;但是在黄 氏的研 究 中却批驳 了这一观点 ,在 结合
的理性 特征很容易 和人情 的情 感因素发生激烈 的碰撞 冲 清代 民间法实践 的基础上 ,区分 了官方表达 和司法 实践
突 ,我们 反对 民意 的暴政 ,但 是如果法律不考察人情 , 的差异性 ,提 出清代 的司法官在断案过程 中依 旧是 依照
誊 、 界l政法研究
从 杀人辱母 案试 析诉讼 人情化 问题
程 雪君 钟 碉
摘要:近年来 ,人情化这 一 “中国特 色” 问题 逐渐在 司法层 面开始 引起 关注 , “许 霆取款案” “药 家 鑫杀人 案”到 最近 的 “于欢杀辱母 者” ,现代 司法 面I临非常尴尬 的处境 :一方 面法官如果机械 地按 照法 律 规 范做 出裁 决 ,可能会 面临 司法不公的诘 问和责难 ;另一 方面 ,如果 法官秉承人 情传统 ,充分考量 民 意诉 求 ,又很容 易招致 恣意 司法 的诟 病。 法治社 会 的建设 自司法独立始 ,司法独 立强调各种 不利 因素的 排 他 干预 ,最终 达至公平 。这样 ,司法独 立的最终 落脚 点 又回归于 司法公 正 ,而诉讼 人情化 问题 是 司法 公正不可 回避的 问题 。如何 寻求人情 和司法公正的平衡 ,是 法治建设 的题 中应有之 义。
另两人重 伤 ,一人轻伤 。法 院认 为在 本案 中 “不存在 防 构 ,费孝通先生将之 比作 “差序格局 ” ,而人情就像 其
卫 的紧迫性 ” ,所 以于欢不属 于 “正当防卫” ,故 以故 中毫不起 眼的水 波 ,看 似无力 ,却像一条条绳索仅 仅拴
意伤害罪判 处其 无期徒刑 。
住 每一 圈层 的人 。诉 讼人 情化 ,是 指法 官 在诉讼 过 程
催 债 。警察 接警 到 达现 场后 ,并 未采 取有 效 的保 护措 发展到如今 ,好坏不 能一概而论 ,我们所要坚持 的 、司
施 ,只是 告诫说 “要账可 以 ,但是不 能动手打人” ,随 法所最终追求 的 ,一直 都是塑造最适合 国情 的 、最具有
即离开 。看到警 察要走 ,已经情绪崩 溃的于欢站起来试 灵魂 的法律 。探究何 为人情 、人情的产生原 因以及在 司
和漏 洞地 带必然会带给 实践操作很 多问题 ,实践 中也常 内涵 的研究 ,在刘道 纪的研 究 中,提 出 “情 ”有世情 和
常 出现案件本身缺乏法 律规定 不得不援引习惯等做法 ; 私情 的区分 ,法 是世情 民意的体现 ,因此法要容情 ,这
除 此之外 ,法律本 身就是 一种地方性 知识 [],国情 的不 也是合乎人性 的基本要 求 。而陈秀萍则直接 给诉讼 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