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犯罪概说
经典课件-犯罪构成理论
第十三条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不同,解决的是犯罪成立
的具体标准和规格问题。
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个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 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犯罪构成是经过刑法的选择,决定一个行为 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是犯罪 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 体四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二节 单位犯罪主体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即使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存在精神障碍, 就可能影响其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综合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判断精神障碍。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限制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早期或者缓解期的精神病人 (2)部分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
(4)老年人犯罪处理原则 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论第四章犯罪概念
形式的犯罪概念
从形式上说,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 的违法、有责的行为。(大陆法系) 构成要件该当性 违法性 有责性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 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 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 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 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自在 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 罪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第四章 犯罪概念
本章重点
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
论述 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一般特征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
第一节 犯罪的本质
一、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
犯罪概念的三个层面: 在实在的层面上,“犯罪”指日常生活中发 生的具体犯罪事件。 在具体观念的层面上,“犯罪”指各个具体 的犯罪类型。 在抽象观念的层面上,“犯罪”指包括了各 个具体犯罪类型的一般现象。 大陆法系,是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来提示抽 象观念的层面上的犯罪概念的。
犯罪的实质定义
犯罪的实质定义,指从犯罪的社会属性或者从社 会属性和法律属性相结合的角度对犯罪下的定义。 英国法学家史蒂芬:“凡是从行为的有害倾向性 观点被认为是反对整个社会性的违法行为就是犯 罪。” 意大利加罗法洛:“犯罪是违反社会的怜悯和诚 实两个道德情感的行为。” 意大利菲利:“犯罪乃具有一定决意之权利侵害 性的反社会行为。”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行为犯与结果犯 行为犯指以侵害行为之实施完毕为成立犯 罪既遂条件的犯罪。如煽动型犯罪、偷越 国(边)境罪等。 结果犯指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定结果 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指以侵害结果的 出现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如故意 杀人罪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第四章 犯罪概念和构成
(2)实现方式
刑罚方法: 刑罚方法: 定罪判刑 定罪免刑 消灭处理(追诉时效、 消灭处理(追诉时效、特赦以及死 亡等) 亡等) 转移处理(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转移处理(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非刑罚方法 刑法第37条的规定 刑法第 条的规定
目录
一、犯罪概念 二、犯罪的特征 三、犯罪构成 四、刑事责任 五、思考题及参考书
犯罪的形式概念 西方刑法典中的规定 犯罪的实质概念 前苏联刑法典的规定 犯罪的形式和实质是统一的概念 我国刑法典的规定 第13条规定
一、犯罪概念 (the Concept of Crime)
二、犯罪的特征
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触 犯刑律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 为 犯罪的特征学说 二特征说 三特征说
案例导读:被告人王某, 案例导读:被告人王某,男,45岁,工人 45岁 被告人蒲某, 41岁 被告人蒲某,男,41岁,某医院主治医师 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在1984 1984年检查身体时被发 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在 1984 年检查身体时被发 现患有癌症, 便入院治疗。 经过近两年治疗, 现患有癌症 , 便入院治疗 。 经过近两年治疗 , 花费 了巨额医疗费, 病情也未见好转。 了巨额医疗费 , 病情也未见好转 。 该医院主治医师 蒲某告知王某, 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 蒲某告知王某 , 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 , 无救治 可能, 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 可能 , 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 。 刘某因癌症的折 磨 , 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能 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 王某经过反复考虑, 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 。 王某经过反复考虑 , 便找到 主治医师蒲某, 主治医师蒲某 , 请求其为母亲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 的药物, 使母亲能摆脱癌症的折磨。 1986年 的药物 , 使母亲能摆脱癌症的折磨 。 1986 年 4 月 5 日 , 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 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 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 , 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 , 致 其死亡。 其死亡。
刑法总论第四章 犯罪概念
(二)刑事违法性 是指违反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 规范。
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时 候才构成犯罪。
刑事违法性这一特征是罪刑法定原则 在犯罪概念上的体现。
(三)应受刑罚惩罚性 1、应受刑罚惩罚性以行为的严重社会 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前提。
2、应受刑罚处罚性是对具有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的评价。
• 司法者只能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
13条但书是犯罪构成要件实质解释的根据
• 不能说符合构成要件即根据但书不构成犯 罪。 • 符合构成要件且主观有恶性,一定构成犯 罪。
• 但书只是可罚的刑事违法性的指示。
五、犯罪概念的意义 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是具体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基础。 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集中体现。
第四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概念 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 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 为逻辑起点。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 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完 全回避为什么法律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 罪。
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 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该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义务的违反。
强调个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
折衷说
• 该说认为:
• 犯罪的本质首先是对法益的侵害和威胁, • 其次是对义务的违反。
张明楷的观点
•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
•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社会危害 性是对法益的侵害。
• 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侵害的都是法益。
二、法益的概念
(四)一种立法例是不规定犯罪的 一般定义。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法第13条规定的概念有三个特征:
《刑法》第四章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18条 【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 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 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问: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第20条第3款 所涉行为,采取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三)但书含义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 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 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 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2、非难可能性 第14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6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 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英美法系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可以提起刑 事诉讼程序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
4.根据犯罪的反社会性给犯罪下定义(实质的犯罪 定义)。
《刑法学》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这一理论也存在诸多不足和疑惑,如在犯罪的认定方面,有罪推定 的可能性要大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二、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 所谓加重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 所谓减轻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构成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和维护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罪刑擅断 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 • 区分罪与非罪 • 区分此罪与彼罪 • 正确地裁量刑罚
犯罪的实质概念,也称实质 意义的犯罪概念,是指不涉 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从犯 罪现象的本质上给犯罪下定 义,借此揭示一种行为被刑 法规定为犯罪的内在原因。
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 注重的是刑事立法中 应当如何设置犯罪。 这种犯罪概念的表述 与统治阶级的犯罪观 和刑事责任观是紧密 联系的。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概念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造成损害之性质。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本性区别。
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主要包 括: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后 果以及时间、地点,行为人的情况及其 主观因素。
• 四要件理论不仅具有历史合理性,也具有现实合理性,且其逻辑 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还具有内在合理性。
第四章 犯罪概念
• 三、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 1、二要件说。 •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行 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两部分。 •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主观 要件和客观要件两部分 。
• 2、三要件说。 • 一种认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密不可分 的有机整体,主张把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合并为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一个要件。犯 罪构成应是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 • 另一种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 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客体不是 构成要件。
•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 身份犯是指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才能构成 的犯罪。 • 非身份犯是指不需要特殊的身份构成的犯 罪。
• • • • • • •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①侮辱罪(246条) ②诽谤罪(246条) 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 ④虐待罪(260条) ⑤侵占罪(第270条)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一、犯罪的界定 违
合法行为
法
犯罪
行 为
第一节 犯罪的一般概念
• • • • • • 一、犯罪的本质 1、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认识 (1)权利侵害说。 (2)法益侵害说。 (3)义务违反说。 (4)折中说。
• 2、马克思对犯罪本质的认识 • 马克思、恩格思对犯罪本质的认识是建立在对 资产阶级犯罪观的基础上的,他认为 “犯罪-孤 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大一样也不是 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 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哪些把法和法律 看做是独立的一般意志的统治阶级的幻想家才会 把但在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全集3 卷379页《德意志意识形态》)“蔑视社会秩序 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2卷416页) 从而揭示了犯罪的阶级本质。
第四章之一 犯罪概述
1、在犯罪概念里加以规定。
2、在刑法总则的其他条文中,通过犯罪 构成的一般要件和排除犯罪性行为加以 规定。
3、在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加 以规定。
(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 1.行为侵犯的客体。 2.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 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 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刑事违法性(基本特征、法律特征)
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 本界限。
(三)应受刑罚惩罚性
与需不需受刑罚惩罚的界限
பைடு நூலகம்简单定义:
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受到刑罚惩罚 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犯罪的分类 不同的标准,犯罪分类不同
(一)在理论上的分类 1.自然犯与法定犯 (刑事犯与行政犯)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3.行为犯与结果犯 4.实害犯与危险犯
第四章 犯罪概述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
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 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 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 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 罪。
(二)犯罪在立法上的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故意罪与过失罪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侵占罪)
二、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国外刑法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标准 1、违警即犯罪说。 2、刑事违法即犯罪说。 3、严重的刑事违法即犯罪说。(我国)
犯罪概念课件
应受刑罚处罚性的通常理解
应受与需受(第37条)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 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 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 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思考:犯罪的本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通说) 刑事违法性(刑法的禁止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陈忠林) 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张明楷)
李某和王某,夏天到别人家瓜地里偷了 几个西瓜,他们是否构成犯罪?
什么是犯罪,免除他人的痛苦实施安乐死是否构
成犯罪?
王某的母亲患有癌症,入院治疗。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
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 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 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
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基础
侵犯公民权利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
(二)犯罪的法律属性: 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指行为违反刑法规范。 通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 前提和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 的法律表现形式。 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符合犯 罪构成就具有刑事违法性。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1、从犯罪侵害的社会性质出发,将犯罪归结 为是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行为。 (1)犯罪是侵害权利的行为 (2)犯罪是给社会造成的痛苦大于幸福的行 为 (3)犯罪是侵犯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的行为 (4)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2、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出发,将犯罪归 结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 (1)犯罪是侵犯了一般文明人所具有的 怜悯和诚实两种基本道德情感的行为 (2)犯罪是对刑法忠诚义务的违背
犯罪概说要点
1、犯罪的本质 A、益的侵害—行为及对象 a、犯罪的本质同样是违法行为的本质 c、犯罪与违法的界限——罪刑法定原则 d、刑法典具体化——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犯罪的特征:
犯罪本质比较
A、中国: a、社会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应受惩罚性 a——本质特征 (严重程度) b——法律特征 (罪与非罪) c——法律后果 (法律评价——否定)
2.私见:二特征说
理由:a.有利于区分违法行为b.提出了司法立法标准c.逻辑上是应受刑罚 处罚而犯罪化
二、犯罪本质
一、犯罪的阶级本质 1、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2、与现行统治产生于相同条件 3、是最严重地反对统治关系、侵犯统治秩序 的行为
二、法律本质 权利侵害说; 法益侵害说; 规范违反说; 义务违反说。
1、重罪与轻罪。 2、自然犯与法定犯 3、行为犯与结果犯 4、实害犯与危险犯
犯罪的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4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 轻犯
犯罪的分类
⒈理论分类
⑴重罪与轻罪(1791年法国刑法典) ⑵形式犯与实质犯:(以被侵害法益表现是否明显为标准) ⑶自然犯与法定犯(意大利,加罗法洛) 自然犯(刑事犯):侵害威胁法益并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法定犯(行政犯):违反行政管理而侵害威胁法益的现代型犯罪 ⑷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
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
数额加重犯
手段加重犯
减轻犯
思考:
第四章犯罪概念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 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刑法234第一款); 234第一款 1、故意伤害案(刑法234第一款);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45 245);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45);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252 252);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252); 重婚案(刑法258 258); 4、重婚案(刑法258); 遗弃案(刑法261 261); 5、遗弃案(刑法261);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 第一节规定的, 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 国家利益的除外); 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犯罪的三个特征: 犯罪的三个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属性或社会
属性,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刑法13条: 属性,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刑法13条 13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属性,这里的“ 2、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属性,这里的“法” 是指广义刑法 3、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的后果特征 免除刑罚处罚,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 免除刑罚处罚,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如果不 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二、法定分类: 法定分类:
1、国事犯与普通犯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 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犯与不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 体构成要件的犯罪,是真正身份犯; 体构成要件的犯罪,是真正身份犯;不真 正身份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 正身份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若为 特殊身份的主体,则从重或加重处罚。 特殊身份的主体,则从重或加重处罚。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有五个:侮辱1 诽谤2 亲告罪有五个:侮辱1、诽谤2、暴力干涉婚 自由3 虐待4 侵占5 姻 自由3、虐待4、侵占5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刑法总论犯罪概说一、犯罪的基本特征根据《刑法》第13条以及相关规定,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不法与责任,即被刑法类型化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有责性。
不法,是指符合构成要件并且违法,不法由事实与评价两部分组成。
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责任)不法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对不法的责任,是针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非难可能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指社会危害性或者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性与威胁性(危险性)。
(一)社会危害性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只有在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换言之,社会危害性是由客观危害+主观恶性构成的。
客观违法性论的立场:只应从客观上理解和判断社会危害性或实质的违法性。
一方面,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侵犯法益的行为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另一方面,行为是否违法,不以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故意、过失为前提。
对于合法行为以及所谓法律放任的行为,任何人都不能阻止、制止,但对于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阻止、制止。
概言之,应当承认“没有责任的不法”。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只有在可以就客观不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认定为)犯罪。
即只有当能够将客观不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
这既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也是刑罚的性质与目的决定的。
国民的自由以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
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果,才能以犯罪论处。
这一要求保障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保障了国民的自由。
刑法的手段主要是刑罚,犯罪是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不管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还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都以行为人具有非难可能性(他行为可能性)为前提。
(二)非难可能性一、犯罪的基本特征从实质上说,犯罪是不法且有责的行为。
第四章 犯罪概说
第四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一.犯罪一词的含义1.作为事实的犯罪:是指人们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如:某人杀人2.作为个别类型的犯罪: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具体犯罪,如:某人构成杀人罪,是指某人实施了杀人的事实行为,经法律评价为杀人罪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3.作为一般类型的犯罪:是抽象了许多具体犯罪的特征而形成的犯罪概念,如:“犯罪是该当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一)犯罪的形式概括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认为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2)认为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3)进一步以犯罪成立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4)结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把犯罪表述为可能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犯罪的形式概念,是罪刑法定的重要体现。
(二)犯罪的实质概括是指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法律特征。
(1)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2)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3)其他: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法规范或法秩序(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概念(混合定义)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进行定义。
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府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变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不同的社会性质的国家,社会危害性也不尽相同。
当社会性质改变时,对犯罪的认识也会改变。
刑法学犯罪论第四章犯罪概说
二、法定分类 (一)国事犯与普通犯:国事犯是指危害 国家公共安全的犯罪,普通犯是指危害国 家公共安全以外的犯罪。 (二)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自然人犯 罪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单位犯罪是指 9 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
பைடு நூலகம்
(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 份作为主体要件或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 犯罪。 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以特殊 身份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犯罪,是真正身份 犯;如贪污、刑讯逼供、枉法裁判等;不真正身 份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 但影响量刑,若为特殊身份的主体,则从重或加 重处罚。如故意杀人罪、等 10
刑法学
第二编 犯罪论
第四章 犯罪概说
刑法第13条:“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
三、刑事违法性 1、含义: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犯刑法的禁止性 规定。 2、理解:(1)刑事违法性实际上是指行为符 、理解:(1 合罪刑规范所指明的假定条件。 罪刑规范所指明的假定条件。 (2)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统一的。 (3)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 准。 5
四、应受刑罚处罚性 1、含义: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是应 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理解:(1)此特征以社会危害性和 、理解:(1 刑事违法性为前提。 (2)是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体现。 (3)是对严重危害社会和触犯刑律行 为的否定评价。 6
4.犯罪概说
根据类罪:强制侮辱妇女、诬告陷害;绑架 根据种罪(具体分析)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重点) 二、犯罪的法定分类
犯罪的理论分类
重罪与轻罪 形式犯与实质犯 自然犯与法定犯(重点) 隔隙犯(时、地)与非隔隙犯
犯罪的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军事犯罪)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四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一般概念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重点、难点)
犯罪的一般概念
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危 害社会的 行为。
本质特征:危害社会 法律特征: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
犯罪的基本特征
文理的解释
(实质特征,重在“罪”)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程度 的
与利益相关 与法相关 有可侵害性 与人相关 与宪法相关
法益与客体
法论机能 分类机能 其他机能
影响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 影响犯罪的构造 影响罪数认定、数额认定等
法益的确定
法益确定的含义
确定具体犯罪的具体的、含有实际内容的法益
第二节 犯罪的本质
一、犯罪的本质概述 二、法益的概念 三、法益的机能 四、法益的确定
犯罪的本质概述
权利侵害说 法益侵害说 规范违反说 义务违反说 折中说 法益侵害说的合理性源于刑法的目的
法益的概念
法益: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 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 生活利益。
(法律特征,重在“刑”)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性:刑法的禁 止性
论理的解释
法益侵犯性(客观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仅从客观上理解) 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行为人具有责任 总结: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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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案例分析]被告人郭某,女,云南人,在江苏常州某镇打 工,并与当地一青年相识结婚。郭某多次与好友王某 (女,24 岁,未婚)通信,说江苏生活条件好。于是,王某也想到江苏 来,写信要求郭某帮她找一合适人家,并要郭某之丈夫赵某到 云南接她。赵某在临去云南之前找来邻村男青年陈某,说要为 他从云南介绍一个媳妇,要求陈某提供500元作路费,陈某满 口答应,并给了赵某600元。回到江苏后,赵某将王某介绍给 陈某为妻。王某与陈某二人均对婚后生活很满意。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副标题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分类 • 第三节 犯罪的构成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 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 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等 的具体概念。
• 外国学者和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大致地加以归 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
• (2)普通犯罪:相对于国事犯罪而言,其他的犯罪都是普通 犯罪。(如分则第二章至第十章)
•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 1、划分依据: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者说危害性为区分依据
• 2、定义
• (1)故意犯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 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 (一)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 (二)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 • (三)犯罪构成是正确量刑的前提 • (四)犯罪构成是研究犯罪问题的13条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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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一.犯罪一词的含义1.作为事实的犯罪:是指人们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如:某人杀人2.作为个别类型的犯罪: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具体犯罪,如:某人构成杀人罪,是指某人实施了杀人的事实行为,经法律评价为杀人罪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3.作为一般类型的犯罪:是抽象了许多具体犯罪的特征而形成的犯罪概念,如:“犯罪是该当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一)犯罪的形式概括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认为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2)认为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3)进一步以犯罪成立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4)结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把犯罪表述为可能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犯罪的形式概念,是罪刑法定的重要体现。
(二)犯罪的实质概括是指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法律特征。
(1)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2)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3)其他: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法规范或法秩序(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概念(混合定义)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进行定义。
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府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变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不同的社会性质的国家,社会危害性也不尽相同。
当社会性质改变时,对犯罪的认识也会改变。
——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的因素:(1)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2)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3)行为人的情况及主观因素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从而免于刑事处罚。
(二)但书的意义:1“情节显著轻微”中的“情节”:应该认为是能够决定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切主、客观因素。
2.“危害不大”:应具体犯罪具体分析3.“不认为是犯罪”:应当是立法者从立法角度宣告某行为不是犯罪,而不是将裁量权交由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要将但书的规定笑话到犯罪构成要件中,进入根据行为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某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犯罪概念的意义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
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是通过以下几种规定方式来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解决罪与非罪界限:1.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180条第1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260条第1款【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是否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刑法》第330条第1款【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以数额是否较大、是否巨大或者数量是否大、是否较大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以是否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对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364条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以是否适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112条【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171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9.以是否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240条第2款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一.犯罪侵害的客体性质之不同:政治犯、普通犯和混合犯政治犯: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等国家政治秩序及其安全。
普通犯:侵害的犯罪客体是一般的犯罪客体,如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混合犯:政治犯和普通犯相结合——我国刑法分则还规定了军事犯罪——与政治犯相联系,有确信犯:是指基于道德的、宗教的或者政治的确信所实施的犯罪。
涉及特殊对待的问题。
二.犯罪是否需要被害人的告诉:亲告罪和非亲告罪亲告罪:又称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刑法》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目前,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亲告罪有: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1款……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自然犯(刑事犯)和法定犯(行政犯)加罗法洛:“违反怜悯这种本来感情的犯罪是自然犯,它不同于基于立法的犯罪即法定犯。
”四.犯罪的严重程度:基本犯、加重犯和减轻犯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未规定加重情节或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了加重情节和更重法定刑的犯罪。
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了减轻情节和更轻法定刑的犯罪。
五.犯罪主体要件是否需要具备特定身份:身份犯和非身份犯身份犯:犯罪主体需要具备特殊主体身份才能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
非身份犯:不需要具备特殊主体身份也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复杂性:有特殊身份的人利用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需要特殊主体身份才能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
六.犯罪行为实施地点或时间与其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是否相同:间隔犯和非间隔犯间隔犯:又称隔离犯、隔隙犯,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其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
隔时犯: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与其结果发生的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
隔地犯:犯罪行为实施的地点与其结果发生的地点存在间隔的犯罪。
非间隔犯: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其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不存在间隔的犯罪。
七.犯罪结果与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状态的关系:即成犯、继续犯和状态犯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完成并出现犯罪结果时,对相应犯罪客体的侵害即告结束。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犯罪结果伴随犯罪行为,对相应犯罪客体持续侵害。
如:非法拘禁罪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完成并出现犯罪结果,但对相应犯罪客体持续侵害,对其事后行为一般不罚,但构成其他犯罪的除外。
如:盗窃罪。
行为人盗窃财物后丢弃该财物也不另外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八.法定刑:重罪、轻罪和违警罪重罪:一般指长期监禁刑以及以上的刑罚的犯罪。
轻罪:一般指长期监禁刑以下的监禁刑以及大额罚金刑。
违警罪:主要是指小额罚金刑。
九.其他的犯罪分类(1)根据犯罪客体是否受到实际侵犯:实质犯(侵害犯、危险犯)、形式犯(2)根据行为实施方式不同:作为犯、不作为犯(3)根据犯罪的主观心态不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4)根据犯罪停止形态的不同:既遂犯、未遂犯、中止犯、预备犯(5)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主犯、从犯、胁从犯(6)根据犯罪结果在犯罪构成中是否必要:结果犯、行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