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经营应当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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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七月十二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是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规定。

2020年7月2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0年7月2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考核习题-练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考核习题-练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考核试题一、单选题1、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三不进站”不包括()A、无关车辆不进站B、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C、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D、宠物不进站2、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A、出站客车B、进站客车C、所有车辆D、进站客车和旅客3、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A、1日B、1日以下C、3日以下D、视情况而定4、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坚持()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完善、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A、尽职尽责、安全第一B、科学管理、安全第一C、以人为本、安全第一D、遵章守纪、安全第一5、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免票儿童。

A、5%B、8%C、10%D、12%二、多项选择题1、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六不出站”的内容包括()A、超载客车不出站B、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C、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D、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2、汽车客运站对出站客车的检查内容主要包含()A、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B、行驶证C、道路运输证D、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3、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A、规模化B、集约化C、公司化D、规范化4、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又分为()。

A、市际包车客运B、县际包车客运C、乡际包车客运D、县内包车客运5、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可以分为()A、一级B、二级C、三级D、四级6、禁止使用()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新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了哪些内容的修改?那么,下⾯是⼩编给⼤家介绍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条第(⼆)项修改为:“(⼆)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将第⼗九条第三款中的“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修改为“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三、删除第⼆⼗条第⼀款中的“传真”。

在第⼆⼗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款、第四款:“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 四、将第⼆⼗六条第⼀款修改为:“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申请⼈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 将第三款修改为:“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制定。

” 五、将第⼆⼗⼋条第⼀款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第⼗九条规定由经营者⾃⾏决定停靠站点及⽇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

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6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道路运 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 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车辆维护修 理、车辆技术检测和运输服务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 遵守本条例。城市市区内公共汽车运输不适用本条例。 农业运输机械的技术检测、维护修理和人员培训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 法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其 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市建设、财政、税务、物价、劳动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经营种类、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设 施、设备、资金、场地、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审批:(一)持开业申请和有关资料,向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开业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开业资格审查。对符合规 定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出入国境及 港澳地区道路运输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国务院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报原批准经营的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应当在歇业之日前三十日以上向原批准经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1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第二次修正)(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1日)修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一是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经营活动;二是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三是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四是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细化了进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市场的经营许可制度,设定了客运车辆管理、客运经营管理及客运站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的多项规定。

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国务院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法规,是当前道路运输领域的法律层次最高的规定,因此制定任何有关道路运输的规定都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条款。

所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配套规章,设定的基本制度及立法精神,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总则、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三节、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具体化,作出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本条归纳的“规范、维护、保障、保护”八个字,也是对道路客运行业发展目标、工作原则、发展方向的描述。

道路客运行业管理的工作就是为了规范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的秩序,保障道路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3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3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便利,促进公路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客运站是指为旅客乘坐客车提供上下车、售票、候车、停车、加油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公路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安全、便利、文明、高效的原则,保护旅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证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四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业的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设施设备,保证客运站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施设备第五条公路客运站的基本设施包括车站大楼、售票厅、候车室、货运区、停车场等。

第六条车站大楼是公路客运站的主体建筑,应具备坚固、美观、通风、亮度适宜等基本条件,能够容纳旅客的集散、候车、购票等需要。

第七条售票厅是公路客运站的票务管理区域,应设置售票窗口、自助售票机等设备,保证旅客购票的通畅和便利。

第八条候车室是公路客运站旅客休息和候车的场所,应设有舒适的座椅、通风设备、便利设施等,保证旅客的舒适度。

第九条货运区是公路客运站货物储存和装卸的区域,应设有货物检查台、货物储存区、货车停靠区等设施,保证货物的安全和便捷运输。

第十条停车场是公路客运站停放客车的场所,应设有合理的停车位、专用通道、引导标识等设施,保证客车的有序停放和安全出入。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公路客运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处理客运站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遵循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平公正的服务,切实保护旅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路客运站应配备足够的安全检查员和售票员,确保安全检查和售票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最新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最新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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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应当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四号令曾明确指出:“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营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还指出:“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近年来,尤其是从2010年春节运输至今菏泽市交通运输集团总公司单县汽车站个别领导打着公平、公正、公开、方便群众的幌子,实际是一直在靠做小动作的手法在积极阻挠民营客运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大肆利用起步时间短,其它客运企业在管理上的一些薄弱环节和漏洞大打出手,采取告黑状、小动作等不择手段的做法阻挠其它民营客运企业的正常经营,无论怎么做怎样阻挠都绕也绕不开的一个最终目的那就是在单县“我汽车站要独家经营”。

从下面列举的事实情况不难看出单县汽车站到底是怎么经营客运的以及我县目前客运事业的发展状况。

最突出的还要从2010年春节运输开始说起:
一、非法占道经营、故意制造交通堵塞。

2010年春节运输期间为了争客源,从农历的正月初二到正月十二,十天的时间里在单县汽车站以西的路面上实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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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发车,把部分长途线路班车摆放在路面上沿街揽客,非法占道经营,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在当地和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由于反响强烈不得不出动大批公安交警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疏导;
2011年春运期间从农历的正月初四到初六,三天的时间里把单县至北京、单县至青岛、单县至黄岛、单县至济南的客运班车放在单县汽车站西十字路口站外揽客,由于车流量、人流量大,使本来连平时都经常堵塞的地段,人为的又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就连单县汽车站上的部分工作人员对这种霸道经营行为都非常反对),很多人不理解。

迫于社会压力和附近群众的强烈反对以及执法人员的干预以后才有所收敛。

二、私自抬高和降低票价。

2011年1月25日县政府召开了全县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的会议。

在会上县物价部门负责同志重点强调了2011年春节运输期间不准擅自抬高票价和运价,对于违反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可是单县汽车站个别领导置若罔闻,对上级三令五申的运输价格与不顾私自将平时单县至北京150元的车票涨到230元,提高53℅;单县至青岛车票130元涨到190元,提高46℅;单县至上海的车票160元涨到260元,提高62.5℅;还有其他线路上都不同程度的提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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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春运期间凡在单县汽车站乘车的旅客都对这种突然的涨价感到不解,不少的提出质疑,得到的答复是:“这是站上的规定,如果有意见愿到哪告,到哪告去!”旅客回家和外出心切,只有认了。

票价高就高点吧,能坐上车走得了就行了。

三、私自调外地车辆,从中牟利。

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四号部令指出:“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和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加班车。

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春运期间运力明显不足本应是正常现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应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需要临时调用无可非议,可是单县汽车站在春运期间私自外调营运客车100多部,从中捞取不法收入。

四、非法设立站外站。

单县汽车站个别领导无视上级规定,在县城周围非法设立站外站四处,分别是县城东关外环路一处;城西南105国道20公里一处;县城西北5公里一处;城北一公里一处。

经营自己业务范围以外的项目,把经营权演变为行政管理权,目的是增加单位非法所得,依仗国家和人民群众给予的这个站场为依托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使受害者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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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不敢言。

五、借故向交通部门施压,对政府发难。

每年一度的春运大潮使亿万人在路上辗转奔波,可目的只一个——回家,必然给交通运输带来一定压力。

我县承担着客运任务的两个运输企业:一个是单县汽车站,第二个是单县凯旋道路运输联合有限公司。

在客运运输上平时都是运力大于客运量,而恰恰在春运期间客运量大于运力,两个企业的车辆都暂不能满足客流需要,在客流高峰实在不忍看着旅客滞留,凯旋公司有时也难免从外地调几部车疏送旅客,可单县汽车站个别领导抓住凯旋公司偶尔外调几部车大做文章,201年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这天,当人们还沉浸在节日的气氛当中,单县汽车站个别领导煽动近200余人(有部分人员不愿去)的上访队伍去堵交通运输局的大门,从交通运输局又去围堵县政府,目的只有一个,通过这种七、八十年的一种极左方式要挟部门和政府要维护我汽车站的利益,我在单县要独家经营,我能放火,别人连灯也不能点!打乱了政府和部门的正常办公秩序,在社会上尤其是在交通系统造成极坏的影响,就连单县汽车站上的不少职工也反对这种向交通部门施压,对政府发难的做法。

六、我县目前客运事业的发展情况。

九十年代末二十年代初单县没有一部像现在这样的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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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班车,95℅的是带棚的机动三轮车。

整个县城到处可见停放的机动三轮,给城市的交通秩序和安全带来一定隐患。

于是县政府暂时在城周围的吴堌堆、七里庄、黄楼、北关和西关设立五个停站点,但是群众乘车进城还是困难(当时还没有出租车),为了彻底解决此事,县委、县政府确定把群众乘车难做为一个大事来办,于是就批准了现在的西关顺达公用型汽车站,建立了菏泽市第一家民营客运企业。

顺达公用型汽车站靠贷款和集资购置了现在拥有的城乡线路班车,从而使现在行驶在全县的客运班车取代了机动三轮车,从此全县基本上实行了村村通客车,基本上解决了人民群众乘车难,进城难。

2000年顺达公用型汽车站开业典礼上县委宋书记带领县六大家领导到场祝贺,宋书记并代表县委、县政府讲了话,对客运站的成立和进入客运市场经营以及解决了200多名下岗职工再就业表示支持和欢迎。

(附单县顺达公用型汽车站开业剪影和相关资料。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我县的客运事业发展不断壮大,顺达公用型汽车站由原来单一的经营县内短途客运于2008年元月份经省交通厅批准了800公里以内的省际和市际客运班车(附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资料)。

同时省交通厅又公布了顺达公用型汽车站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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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站,完全有资质经营跨省市的线路班车。

为了彻底改变我县公路客运站场及适应性。

顺达公用型汽车站结合我县属苏、鲁、豫、皖四省结合部,是重要的人流、物流、信息流集散地,但仅有汽车站(客运站)和城乡客运站各一处,况且相隔不足一百米,一路之隔,功能缺失,管理粗放,且地处县城最西边,站场严重偏离。

我县城区东部属开发区所在地,但无一站场,与公路客运极不相适应。

在县委、县政府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于2007年经申请山东省交通厅并同意批准投资兴建了单县汽车东站。

汽车东站建成近三年的时间,由于受种种不和谐因素的干扰和单县汽车站的极力阻挠至今不能开业服务于社会,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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