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法条关系及其应用贪
贪污贿赂犯罪课件
![贪污贿赂犯罪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594d3092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c7.png)
公款,包括抢险、救灾、防汛、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公有国 库券、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
• 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 义将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 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no394 •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
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概念及构成特征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 • (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 • 犯罪对象:公共财产 • no91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 (一)国有财产; •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3)贪污罪的处理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理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 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贪污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因为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 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十五章贪污贿赂罪知识讲解
![第二十五章贪污贿赂罪知识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139709717375a417866f8ffb.png)
8课时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
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是贪污罪。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 污论。
•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国有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是与企业单位相对应的概念,指受国家机关领导、
不实行经济核算、所需经费由国库支付的单位(参见1979年 版《辞海》)。时至今日,事业单位在概念上已发生了或多 或少的变化:一是从经费管理的需要出发,事业单位被进一 步分成 全额预算单位、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也 就说其所需经费不是或不完全是由国库支付;二是如果将 “经济核算”理解为追求利润,或者追求收入大于支出的效 果,有些事业单位已经“变质”。为了论述方便,我们将事 业单位界定为受国家机关领导、在国有资产基础上经营、不 以盈利为目的的全额预算单位、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 位,即所谓国有事业单位。 从经营的内容和性质看,我国国有事业单位属于服务行业, 提供公益性服务,最典型的就是学校和医院。
•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的人
• 第一,这些人原来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的人员,或者是国有单位为了工作的需要临时招聘或者雇用的人员, 他们与国有单位要有正式的法律关系。
• 第二,这些人之所以到非国有单位工作,是由于受某一国有单位的委派。
人民团体
•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的解释:人民团体指民间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4c4979255a8102d276a22f40.p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c432120f111f18582d05a14.png)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贪污贿赂的犯罪
![贪污贿赂的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2ae1fcf0910ef12d2af9e777.png)
4、本罪行为的本质在于利用影响力。 (1)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 中,影响或者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 (2)影响力可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本罪的影响力只包括非权力性影响力,利用权力性影 响力受贿的属于受贿罪(斡旋受贿) 非权力性影响力,从实践看主要表现为: ①基于感情所产生的影响力 ②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③基于一定的地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④基于一定的事务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二、挪用公款罪 1、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依据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 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 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 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 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人员通过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 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概念:根据修正案(七)第14条的规定,本罪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经责 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2、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1)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2)差额巨大,根据99年最高检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的标准的规定(试行)》,“差额巨大” 的标准是以30万为起点的。 (3)经责令说明,不能说明来源。具体表现为: ①拒不说明 财产来源; ②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③行为人所说的来 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④行为人所说明的财产来源因线 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 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本罪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https://img.taocdn.com/s3/m/138cc97558fafab069dc02a8.png)
第二节 重点罪名
二、挪用公款罪(384) (一)概念和特征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 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节 重点罪名
四、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 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 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 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 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 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第二节 重点罪名
一、 贪污罪(382) (一)概念和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 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 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梁某在某国有公司任行政办公室主任,通过该国有公司的集 体研究,由梁某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某大厦的商品房。梁某在 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隐瞒实际的售房价 格,占有售房合同价和实际售房价的差额价款,共计25万元。如 何评价梁某的行为? ( ) A.因梁某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属于民法的调整 范围,不构成犯罪 B.因梁某所销售的商品房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实际售房全都 归公司所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C.梁某侵占的只是各购房户的私人财产,并没有侵占公司的财 产,不构成贪污罪 D.各购房户交给梁某的现金没有归梁某所在的公司管理、使用, 不是公司的财产
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7604b47658fafab069dc0237.png)
定义○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张明楷:贪污贿赂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二者的区别: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公务说:公务一般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行动;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包括: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注意: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特征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照法律从事公务;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是指利用职务职务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包括对物的支配关系和对人的职务上的隶属关系,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2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两种不同的意义,在这两种场合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都引起了违法性要求的升高:一是代表对新的独立法益的侵害;例如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该要件代表着在侵犯财产之外,贪污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这一新的独立法益也造成了侵害。
刑法分则条文第8章 贪污贿赂罪
![刑法分则条文第8章 贪污贿赂罪](https://img.taocdn.com/s3/m/4b5870e508a1284ac85043b4.png)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从犯罪学的角度浅析贿赂犯罪的概念、原因及对策
![从犯罪学的角度浅析贿赂犯罪的概念、原因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48f884bdb307e87100f696d4.png)
从犯罪学角度浅析贿赂犯罪的概念、原因及防控一、犯罪的概念辞海中,“贿”,指财物。
“赂”,指赠送财物。
贿赂,即为以贿而赂之,有赠送财物而行请托之意。
通过辞海对于贿赂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贿赂,应为有目的性的赠予财物的行为。
阐释了贿赂的基本语义。
但,很明显,凭借这种解释是无法对日常司法中的贿赂行为做出明确界定的。
我国97刑法法条中也规定了贿赂犯罪,但并没有对贿赂行为高度概括的界定。
只是将贿赂犯罪根据其行为构成结构及主客体情况进行了区分定义,并分散在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第8章的贪污贿赂罪中。
如在贪污贿赂罪中,刑法将贿赂犯罪分为行贿罪与受贿罪。
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此外,刑法根据贿赂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将行贿、受贿作了进一步区分。
如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以及刑法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等。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贿赂犯罪隶属于职务类犯罪,大体分为两种:1、非法占有型犯罪。
包括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吞罚没财产罪,职务侵占罪以及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2、权钱交易型犯罪,既贿赂类犯罪。
在犯罪学概念中,贿赂犯罪是指具有特定职权的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双方,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权钱交易等手段,损害国家或商业管理权力的公正性与廉洁性的行为。
从贿赂犯罪的分类来看,按照犯罪的形式及结构,在刑法条文中将贿赂犯罪分为行贿、受贿、介绍贿赂、利用影响力贿赂、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受贿等。
也有人将贿赂犯罪分为“短快平”权钱交易型贿赂犯罪与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典型性的贿赂犯罪和非典型性的贿赂犯罪,以及财产性贿赂犯罪与非财产性的贿赂犯罪等。
从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可以把贿赂犯罪分为公务贿赂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https://img.taocdn.com/s3/m/91065124aaea998fcc220ee5.png)
2.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2)受贿行为方式 :①索贿——向他人索取贿赂 。 ②收受贿赂——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刑法理论上称之为 受贿罪“利益要件”。 ★第一、利益要件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拿钱不办事”? ★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①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了利益;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③既没有为 他人谋取到利益,也没有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许诺 (包括明示和暗示)为他人谋取利益。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两类人员: 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公务的人员。 后面三种从事公务的人员合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简称受委托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贪污罪的认定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第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1)身份说 (2)职能说。 (3)身份+职能说 主流观点:职能说 ▲第二、“从事公务”的认定 (1)界定什么是公务时,必须将它与私务、劳务区分开来 (尤其 是公务与劳务之区别) (2)公务的基本特点 : 其一、公务活动的管理性 其二,公务活动的职权性 其三、公务活动的国家代表性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1a3455e7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a1c984d.png)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1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司法审判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惩治腐败的最后一道程序。
对腐败分子,能不能定罪,判多重的刑罚,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的裁判来一锤定音。
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愿望,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来实现。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判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依法惩治了包括XXX、XXX、刘志军、XXX等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贪污贿赂案件81805件,审结69017件,生效判决人数73158人。
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的依法审判,既彰显了中央惩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也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
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败无禁区,“老虎”“苍蝇”一起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交口称赞。
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订不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当中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决。
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调整。
一是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三是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四是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五是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1)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1)](https://img.taocdn.com/s3/m/b41f158b6529647d27285213.png)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论贿赂犯罪的发展动向及立法完善[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对贪污贿赂罪作了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略。
目次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一)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是共同特点。
(二)犯罪不断发展蔓延,呈持续上升趋势。
(三)大案要案猛增,犯罪数额越来越大。
(四)犯罪面广,涉及各行各业,尤其是向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发展。
(五)犯罪手段隐蔽且越来越高明,反侦查能力强,查处难度大。
(六)窝案、串案、共同犯罪严重。
(七)犯罪后携款潜逃的增多。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一)社会原因1、思想领域中的错误思潮助长了贪污贿赂犯罪现象的产生。
2、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矛盾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经济领域中的供需分配矛盾促使贪污贿赂犯罪动机的生成。
4、立法的漏洞、执法的疲软,使贪污贿赂犯罪有上升的势头。
(二)个体原因1、沦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个体往往具有畸形发展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以及不健全的法纪观。
2、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往往具有不合理的、超常的需要,这是其进行犯罪的基本动力。
3、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大都受到重用,占据重要岗位,有条件、有机会实施犯罪。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治对策(一)在思想上,必须强化思想道德教育。
(二)在体制上,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在制约上,必须完善强化各种监督机制。
(1)加强内部制约;(2)建立外部制约。
(四)在法制上,必须强化法律惩治教育的职能。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因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是各国重点防范的一种犯罪。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亦不能摆脱贪污贿赂犯罪这场世界性瘟疫的侵扰,贪污贿赂在我国“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之中。
”①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高度重视。
在此,笔者仅将我国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作些初步探讨。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一)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是共同特点。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https://img.taocdn.com/s3/m/e8c49ddb5727a5e9846a6168.png)
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职务犯罪。
贪污罪的本质是化公为私,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受贿罪的本质是钱权交易。
注意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贪污罪不具牵连关系,应并罚)。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5.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也包括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才成立贪污罪。
(三)贪污罪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侵吞”即侵占,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人所有,包括事实上的与法律上的处分。
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只要拥有事先占有财物的地位即可。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成立侵吞型的贪污罪。
2.“窃取”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
刑法分论专题5 贪污贿赂罪
![刑法分论专题5 贪污贿赂罪](https://img.taocdn.com/s3/m/7d5d649128ea81c759f5781b.png)
刑法分论专题5 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1997年刑法为了突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以适应新时代反腐败的需要,将其规定为独立一类的犯罪。
现行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基本上来源于《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同时,还增设了个别罪名。
例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2003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
2005年10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此后,为了贯彻该公约和严密贿赂犯罪的法网,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64条中又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类型(一)概念一般而言,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法益):这类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其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各种各样的腐败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前者主要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后者主要有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犯罪主体: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特殊主体),有些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其中,贪污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
(三)贪污贿赂罪的类型贪污贿赂罪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广义的贪污犯罪与贿赂犯罪,共13个罪名。
前者包括狭义的贪污罪(仅指刑法第382条)、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隐瞒境外存款罪,共6个罪名。
龚培华专家2007年课题《贪污贿赂罪法条关系及其应用研究》
![龚培华专家2007年课题《贪污贿赂罪法条关系及其应用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f641b4dea58da0116c174977.png)
龚培华专家2007年课题《贪污贿赂罪法条关系及其应用研究》贪污贿赂罪是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法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
应当说,国内刑法学界对贪污贿赂罪的研究,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务问题研究,都比较深入。
但是,综观已有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尚无采用法条关系的分析方法对贪污贿赂罪的法条关系进行系统的研究。
本课题以我国刑法贪污贿赂罪立法所确定的法条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条文及其关系的梳理,明确法条的内在关系以及法条相互之间的关系,并揭示法条关系的原理,从而准确理解刑法贪污贿赂罪法条的含义,正确把握法条之间的关系。
本课题将从刑法法条关系的概念、贪污贿赂罪法条关系,以及贪污贿赂罪法条关系应用三个方面展开对贪污贿赂罪法条关系的研究,目的在于明确贪污贿赂罪法条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提出刑法立法完善的建议,并为刑事司法准确认定贪污贿赂罪提供全新的视角。
第一部分刑法法条关系概述一、刑法法条关系的概念尽管刑法理论界对于刑法法条关系没有系统的研究,1[1]但刑法法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立法现象。
由于刑法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刑法条文不可能只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简单表述。
同时,由于成文法是需要由文字来表达的,而文字词义内涵外延的丰富性、句法结构的复杂性,必然导致此刑法条款与彼刑法条款间形成一定的关联性。
同时,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立法者既需要设立总则性条文,又需要设立具体的分则条文,且难以避免众多条文所涵盖的内容在逻辑上形成重合与交叉。
因此,刑法法条关系的形成是成文法立法的必然结果。
“关系”一词,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泛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
2[2]刑法法条关系,按字面解释,就是指刑法条文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
当然,仅从字面解释尚不能揭示刑法法条关系的真正内涵。
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刑法条文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含义。
我们认为,刑法条文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包括刑法条文各款之间、各条文之间,因语词、逻辑以及立法结构而形成的相互联系。
第28章 贪污受贿罪
![第28章 贪污受贿罪](https://img.taocdn.com/s3/m/a6621185bceb19e8b8f6bab2.png)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 释 2002年 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谋取个人利益的。 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现予公告。
第28章 贪污受贿罪 28章 一、立法情况 1.1997年《刑法典》 年 刑法典》 1997年刑法新增一章贪污贿赂犯罪,共计 条,是对 年刑法新增一章贪污贿赂犯罪, 年刑法新增一章贪污贿赂犯罪 共计15条 我国新时期反腐肃贪工作的经验的全面总结, 我国新时期反腐肃贪工作的经验的全面总结,也是反 腐肃贪工作的一个重要成果, 腐肃贪工作的一个重要成果,有利于反腐肃贪工作的 开展。 开展。 2.2009年2月28日的《刑法第七修正案》对贪污贿赂罪 日的《 年 月 日的 刑法第七修正案》 一章做了重大修改。 一章做了重大修改。 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加重了原“巨额财产 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加重了原“ 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 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贪污贿赂罪法条关系及其应用内容摘要:刑法法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立法现象,是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刑法立法自身特殊性在法条上的反映。
本文在研究方法与视角上,运用刑法法条关系原理,分析贪污贿赂罪法条内涵,揭示贪污贿赂罪条文内在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从法条关系角度提出贪污贿赂罪立法完善建议,以及具体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法条关系立法司法贪污贿赂罪是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法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
应当说,国内刑法学界对贪污贿赂罪的研究,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务问题研究,都比较深入。
但是,综观已有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尚无采用法条关系的分析方法对贪污贿赂罪的法条关系进行系统的研究。
本文以我国刑法贪污贿赂罪立法所确定的法条为研究对象,从刑法法条关系的概念、贪污贿赂罪法条关系,以及贪污贿赂罪法条关系应用三个方面展开对贪污贿赂罪法条关系的研究,目的在于明确贪污贿赂罪法条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提出刑法立法完善的建议,并为刑事司法准确认定贪污贿赂罪提供全新的视角。
一、刑法法条关系及其特性(一)刑法法条关系尽管刑法理论界对于刑法法条关系没有系统的研究,(1〕但刑法法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立法现象。
由丁•刑法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刑法条文不可能只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简单表述。
又由于成文法是需要由文字来表达的,而文字词义内涵外延的丰富性、句法结构的复杂性,必然导致此刑法条款与彼刑法条款间形成一定的关联性。
同时,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立法者既需要设立总则性条文,又需要设立具体的分则条文,且难以避免众多条文所涵盖的内容在逻辑上形成重合与交叉。
因此,刑法法条关系的形成是成文法立法的必然结果。
“关系”一词,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泛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
(2)刑法法条关系,按字面解释,就是指刑法条文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
当然,仅从字面解释尚不能揭示刑法法条关系的真正内涵。
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刑法条文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含义。
笔者认为,刑法条文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包括刑法条文各款之间、各条文之间,因语词、逻辑以及立法结构而形成的相互联系。
所谓语词上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是指因刑法条文的用词在语义上引起的条文之间的相互联系;所谓逻辑上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是指因刑法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引起的条文之间的相互联系;所谓立法结构上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是指因刑法条文之间的立法结构分布而形成的条文之间的相互联系。
上述刑法条文相互之间在语词、逻辑与立法上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客观上形成了刑法法条的关系,并且,这种刑法法条关系直接关乎刑法条文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与把握,关乎此条文与彼条文逻辑上的联系,关乎刑法理论意义上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并最终影响动态的刑法条文的适用选择。
关于刑法法条关系的概念,刑法理论界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表述。
刑法理论界大多是在罪数论以及法条竞合论中,研究刑法法条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民法学研究中,也涉及法条关系的研究,但主要是从规范竞合与冲突中,研究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
笔者认为,刑法法条关系应当成为独立的刑法研究领域,并且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与研究价值。
当然,前提问题是必须明确刑法法条关系的概念。
笔者认为,所谓刑法法条关系,是指由刑法立法所决定的刑法条文各款之间、各条文之间,因语词、逻辑以及立法技术上的原因而客观存在的相互作用与影响的状态。
刑法法条关系的揭示有赖于语言学、逻辑学、立法学以及刑法学理论的运用。
(二)刑法法条关系的特征刑法法条关系的概念,蕴涵了刑法法条关系的特征。
基于上述刑法法条关系概念的表述,笔者认为,刑法法条关系具有以下四方面特征:第一,刑法法条关系是由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复杂性决定的一种立法现象。
刑法的特殊性在于“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
〔3〕刑法的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的。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立法者在设置刑法条款时,既要完整地保护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又要顾及刑法调整手段的特殊性以及刑法体系本身的科学性。
因而,刑法条文必然是庞杂而条目众多的。
众多的刑法条文,客观上必然导致相互之间关系的复杂性。
可见,刑法法条关系复杂的背后,是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刑法法条关系的这一特征,使其有别于刑法的罪数关系。
第二,刑法法条关系是由立法造成的一种客观存在。
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如果不为立法者所确立,刑法法条关系也就不会形成。
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法条关系是由立法人为造成的客观存在。
因此,刑法法条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立法的修改,刑法法条关系是会发生变化的。
刑法法条关系的这一特征,使其有别丁•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第三,刑法法条关系是静态的,一旦立法确定后,法条关系就自然形成,不受具体犯罪影响。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尽管具体动态的犯罪会引起刑法的应用,从而激活刑法法条关系,但是,刑法法条关系并不因具体犯罪的出现而产生,刑法法条关系是立法确定后就自然形成的、静态的立法现象。
刑法法条关系的这一特征,使其有别于因具体犯罪而引起的动态的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犯罪形态。
第四,刑法法条关系存在于整个刑法法条中。
刑法法条关系既包括刑法总则条文相互之间的关系,又包括刑法分则条文相互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刑法总则条文与分则条文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一具体的刑法法条自身内在的关系。
刑法理论中的法律竞合,反映的是整个一部法律与另一部法律之间的关系,而法条竞合涉及的是刑法分则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
刑法法条关系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法律竞合以及法条竞合。
总之,刑法法条关系是由刑法立法所决定的一种客观存在的立法现象,是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刑法立法自身特殊性在法条上的反映,是相对宽泛的刑法法条之间的关系。
二、贪污贿赂罪的法条关系刑法分则第八章共设置15个条文,对贪污贿赂罪作了全面的规定。
应当说,贪污贿赂罪法条是相互独立的,但是,法条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关联。
在此,笔者从两方面揭示贪污贿赂罪法条之间的关系。
(一)贪污贿赂罪法条内在关系1.同一法条内在关系在规定贪污贿赂罪具体罪名的法条中,明辨法条的内在关系,对于明确法条的含义具有重耍的意义。
在此,笔者着重从同一法条不同款之间的关系入手进行分析。
(1) 刑法第382条内在关系。
刑法第382条共有3款规定,其中,第1款明确了贪污罪的概念,第2款规定了以贪污论的情形,第3款是对共同贪污的规定。
从法条内在关系来看,第2款是对第1款贪污罪主体的补充,即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补充为贪污罪的主体。
当然,在补充犯罪主体的同时,第2款还限定了贪污罪的对象,即只能是“国有财物”,而非第1款规定的包括国有财产在内的公共财物。
可见,第2款是对第1款的补充与限制,并非单纯的补充关系。
在第1、2款关系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两款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属于完全相同的概念。
刑法理论界对于“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理解上是存在争议的。
有观点认为,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贪污罪主体的职务相对应,是针对职务与公共财物的关系而言的,包括利用职务上便利的主管、利用职务上便利的管理、利用职务上便利的经手。
〔4)也有观点认为,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际上就是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或者说利用了从事某种工作而产生的方便。
〔5)笔者认为,贪污罪行为特征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即国家工作人员是有密切关联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本质上具有公务性, 具体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产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因此,行为特征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是具有契合性的。
这一点在刑法第382条第1款中得到充分的反映。
但是,在第382条第2款中,由于行为主体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具体包括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具有一般贪污罪所具有的公务性。
刑法之所以将此种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纳入贪污罪范围,缘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即国有财物。
由此可见,刑法第382条第1、2款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行为主体的不同,其内在含义是存在差异的。
对于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性质,一般认为是提示性规定,提示司法人员准确认定贪污罪的共犯。
但是,其存在的合理性值得质疑。
因为在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等犯罪条文中,并无相应的提示性规定。
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第382条第3款的存在,产生对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是否存在共犯的争议。
因此,从法条关系角度审视,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似乎并无必要。
(2) 刑法第384条内在关系。
刑法第384条第1款是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
由于挪用公款罪的本质属性是擅自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因此,单行刑法曾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罪论处。
97刑法修订后取消了这一规定,修改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存在的问题是,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后款的规定,只有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况下,才能加重处罚。
对丁•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并未明确规定。
当然,在具体理解适用中,可以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认定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笔者认为,挪用公款退还与不退还,是存在明显差异的。
刑法第384条第1款只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未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是存在问题的,也不利于司法适用。
因此, 对于挪用公款不退还的,应当单独设立一款,并区分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分别配置不同的法定刑。
刑法第384条第2款是对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行为的规定,与其相对应的法条应当是第273条。
作为第384条第2款,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存在法条关系的模糊不清。
一是第2款未明确犯罪的主体,是否应当与第1款具有一致性不得而知;二是第1款的规定只限于公款,第2款包括公共的款与物;三是第1款具有挪用公款的三种情形、两个法定刑幅度,第2款如何对应不甚清晰;四是第1款具有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加重处罚的规定,第2款中挪用公物价值巨大不退还的,似乎难以适用。
因此,笔者认为,第384条第2款应当作为单独的一条设立,避免与第1款产生混淆。
(3)刑法第385条内在关系刑法第385条第1款明确了受贿罪的概念。
一般认为,第1款规定的受贿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第 1 款的规定中,上述两种情形是并列的。
并且第一种情形中,不耍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当然,从应然的角度讲,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难以体现受贿罪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