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登记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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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现公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九月五日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第六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条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二章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第八条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地名普查实施细则

地名普查实施细则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部署,统一标准,规范成果,保证质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3号)、《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同时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

第二条指导思想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认识、强化组织、缜密实施,严格普查规程和质量标准,坚持“边普查、边应用、边服务”的工作思路,把开展地名普查与提高地名管理水平、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和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等现实工作紧密集合起来,全面落实普查范围和内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名普查工作要坚持全面普查、科学普查、依法普查、安全普查,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坚持统一标准、规范操作、注重质量、强化应用,坚持严密组织、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按期完成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普查任务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任务是:查清普查地区地名的属性信息和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第五条普查领导机构职责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拟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制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三)负责组织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

(四)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普查地区工作机构的联系协调。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一、普查目的 (1)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1)三、普查时点和时期 (2)四、普查内容 (2)五、普查方法 (3)六、普查业务流程 (3)七、普查组织实施 (8)八、普查法纪与质量控制 (9)第二部分普查表式一、普查表目录 (10)二、普查基层表式 (13)(一)一套表单位普查表式 (13)(二)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式 (47)(三)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式 (55)(四)部门普查表式 (56)第三部分普查工作细则一、普查单位划分规定 (94)(一)基本规定 (94)(二)主要原则 (96)(三)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规定 (97)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 (102)1(一)普查区划分原则 (102)(二)命名和编码规则 (103)(三)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流程 (103)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 (105)(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与工作任务 (105)(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 (106)(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107)(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管理 (108)四、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109)(一)清查目的 (109)(二)清查的基本原则 (109)(三)清查对象、范围和时间 (110)(四)清查方式 (110)(五)清查内容和清查表 (110)(六)清查用标准目录 (111)(七)清查的实施步骤 (111)五、普查登记工作细则 (144)(一)前期准备 (144)(二)数据采集与报送 (145)(三)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 (147)六、部门实施普查的办法 (152)(一)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部门 (152)(二)人民银行 (153)(三)银保监会 (155)(四)证监会 (158)(五)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160)2(六)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 (161)(七)其他部门 (162)第四部分普查数据处理方案一、基本原则 (165)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166)三、普查数据处理环境准备 (168)四、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准备 (170)五、单位清查阶段的数据处理 (172)六、普查登记阶段的数据处理 (173)七、数据安全 (174)八、质量控制 (176)九、时间进度安排 (176)第五部分普查全面质量管理办法一、总则 (177)二、普查需求确定 (178)三、普查方案设计 (178)四、普查方案审批 (179)五、普查任务部署 (179)六、普查区划分与绘图 (179)七、普查人员选聘及管理 (180)八、清查底册编制 (180)九、单位清查 (180)十、登记准备 (181)十一、普查登记 (181)十二、普查数据检查、审核和验收 (182)十三、普查数据汇总 (182)3十四、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183)十五、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 (183)十六、普查资料开发 (184)十七、普查总结 (184)十八、普查表彰和处罚 (185)十九、附则 (185)第六部分附录一、普查综合表式 (186)二、指标解释 (250)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74)四、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380)五、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计划表 (384)六、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流程图 (386)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分类标准和填报目录 (387)4。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doc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doc

一、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

行政村、列入农村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小组。

城镇地域是否设立农业普查小组由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7人,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农业普查办公室配备适量人员。

农业普查小组不得少于3人。

(三)省、地、县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1.综合指导。

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协调安排。

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协调各有关业务部门间的工作,统筹安排,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农业普查任务。

(四)省、地、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是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

主要任务1.督促指导下级建立农业普查组织机构。

2.制定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具体部署农业普查工作。

3.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4.做好普查经费的预算。

5.做好各种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

6.做好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码工作。

7.组织对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8.对下级农业普查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9.根据上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的指示,与同级农垦、林业、司法部门协商其所属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查安排。

10.在没有设立下级及系统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区域,负责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11.对农业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

12.做好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

13.做好普查资料的整理、保管、汇总、上报及分析研究工作。

14.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

(五)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任务1.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建立农业普查小组。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快速汇总细则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快速汇总细则

过录项目
R6=1
(1)
(2) 3 3
(3) 2 1
合计 001
11 5
002
003
6
1
4
2
2
1

逻辑 检查
地址: 临渭 县(市、区)
站南
乡(镇、街道) 铁路鑫苑 普查区
001 普查小区 短/长 表
02
一.普查时 点居住 户编号 人口
005
004
001
√1
1.户口登记 2.户口登记在 3.户口登记 4.户口待定 在本村(居) 本乡镇街道其 在其他乡镇 其中:(1) (2)离开 其中:户 离开户口登 户口登记 口登记地 委会 他村(居)委 街道 记地不满半 地半年以 在省外人 会 年 上 数
(一) 普查小区过录汇总方法
• 第三步:计算合计数 计算出该普查小区各项指标的合计数,填写在过 录表的“合计”处。清点填写总户数。
• 第四步:填写其他项 填写小区地址、地址码;注明长、短表 (下方打 “√”) (短表编码为1、长表编码为2) • 第五步:检查 普查员进行复查和逻辑检查,普查指导员进行复 审。
R7=4且 (R6=1或2) R6=1且( R6=1且( R6=1且( 地址填写 R7=3或4)且 R7=3或4) 其他省、 R6=1且R7=5 R7=3或4) R8=2 且R8≥3 市、自治 区
过录项目
R6=1
R6=1且R7=1
R6=1且R7=2
(1)
(2)
(3)
(4)
(5)
(6)
(7)
(8)
合计 001
过录项 目
H3_2
R7=1且 R6=2
R7=1且 R6=3
R7=1且 (R6=4 或5)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一、普查目的 (1)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1)三、普查时点和时期 (2)四、普查内容 (2)五、普查方法 (3)六、普查业务流程 (3)七、普查组织实施 (7)八、普查法纪与质量控制 (8)第二部分普查表式一、普查表目录 (10)二、普查基层表式 (13)(一)一套表单位普查表式 (13)(二)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式 (47)(三)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式 (55)(四)部门普查表式 (56)第三部分普查工作细则一、普查单位划分规定 (94)(一)基本规定 (94)(二)主要原则 (96)(三)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规定 (97)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 (102)1(一)普查区划分原则 (102)(二)命名和编码规则 (103)(三)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流程 (103)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 (105)(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与工作任务 (105)(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 (106)(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107)(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管理 (108)四、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109)(一)清查目的 (109)(二)清查的基本原则 (109)(三)清查对象、范围和时间 (110)(四)清查方式 (110)(五)清查内容和清查表 (110)(六)清查用标准目录 (111)(七)清查的实施步骤 (111)五、普查登记工作细则 (144)(一)前期准备 (144)(二)数据采集与报送 (145)(三)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 (147)六、部门实施普查的办法 (152)(一)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部门 (152)(二)人民银行 (153)(三)银保监会 (155)(四)证监会 (157)(五)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160)2(六)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 (161)(七)其他部门 (162)第四部分普查数据处理方案一、基本原则 (165)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166)三、普查数据处理环境准备 (168)四、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准备 (170)五、单位清查阶段的数据处理 (172)六、普查登记阶段的数据处理 (173)七、数据安全 (174)八、质量控制 (175)九、时间进度安排 (176)第五部分普查全面质量管理办法一、总则 (177)二、普查需求确定 (178)三、普查方案设计 (178)四、普查方案审批 (179)五、普查任务部署 (179)六、普查区划分与绘图 (179)七、普查人员选聘及管理 (180)八、清查底册编制 (180)九、单位清查 (180)十、登记准备 (181)十一、普查登记 (181)十二、普查数据检查、审核和验收 (182)十三、普查数据汇总 (182)3十四、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183)十五、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 (183)十六、普查资料开发 (184)十七、普查总结 (184)十八、普查表彰和处罚 (185)十九、附则 (185)第六部分附录一、普查综合表式 (186)二、指标解释 (251)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略) (333)四、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334)五、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计划表 (338)六、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流程图 (340)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分类标准和填报目录 (341)4。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三章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续)
第十四条 标准和目录:共十八个 1、《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 2、《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4、《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5、《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6、《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7、《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8、《组织机构类型与代码》;
异地(省)产业活动单位,由法人单 位组织填报, 填《…活动…表》。资 料反馈问题另行安排.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续)
(三)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 一产业法人单位负责布置和收集附属的 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包括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续)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续)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建立数据 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各个环节 实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经普办统一组织普查 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将 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普查数据质量的 主要依据 。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及 开发应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对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 和综合评估。对外发布本级普查公报,须经 上级普查机构核准。
第八条 普查范围:列举了二十个门类。 第九条 调查方法:…单位…全面调查;个体经营户
,有条件…全面调查,(否则) …以省为总体抽样调查 。抽样方法各省级经普办自定。(典调\灵活)
第二章 普查对象、范围和调查方法 (续)
第十条 普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如实 提供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 得伪造和篡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 理及对外服务工作,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 和应用。

天津市既有房屋安全普查鉴定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天津市既有房屋安全普查鉴定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天津市既有房屋安全普查鉴定工作方案实施细则根据《天津市既有房屋安全普查鉴定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09〕115号)要求,为更好地开展既有房屋安全普查鉴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普查范围本市城镇范围内2009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已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

城镇范围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主要指标落实方案(2006-2020年)中确定的现状城镇用地为准。

二、工作目标(一)查清城镇范围内每幢房屋的权属、位置、结构、形式、高度、朝向、层数、建造年代等基本状况;查勘每幢房屋的落成使用、图纸资料、承重结构、维护结构、设施设备、外檐墙面、地下室等现状;按幢确定房屋的健康等级评价;统计汇总各级行政区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等数据。

(二)查清城镇范围内每户房屋的权属、产别、设计用途、使用用途、拆改、成套等情况,准确掌握城镇房屋安全性能和基本住用情况。

专项统计各类房屋使用状况。

(三)查勘确认需要做进一步深度检测鉴定的房屋,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登记房屋安全鉴定记录。

(四)城镇范围内的既有房屋按幢到户建立房屋安全档案。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一)成立房屋安全普查鉴定工作领导小组为切实保障城镇既有房屋安全普查鉴定工作顺利开展,市国土房管局成立既有房屋安全普查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工作的统筹安排、组织领导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

吴延龙局长任组长,路红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办公室、宣传部、财务处、审计处、房安处、房地权籍处、物业处、综合业务处、信息中心、鉴定中心、风貌办、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处负责人组成。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负责既有房屋安全普查鉴定具体实施工作。

办公室主任:路红副局长(兼),副主任:陈俊、秦王龙。

办公室成员由房安处有关人员,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

办公室由综合组、调查推动组、信息资料组组成,主要职责为:制定全市普查鉴定工作方案、技术标准和政策;组织人员培训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协调落实普查鉴定经费;对各区县普查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协调推动有关委办局、驻津单位协助调查房屋安全状况;汇总、整理、编辑普查成果,督促建立全市既有房屋安全档案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

附件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年九月目录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1)(一)普查人员配备 (1)(二)普查人员来源 (2)(三)条件要求 (2)(四)选聘工作程序 (3)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与任务 (3)(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 (3)(二)普查指导员的具体任务 (4)(三)普查员的具体任务 (5)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 (6)(一)制定规章制度 (6)(二)维护合法权益 (7)(三)证件的管理 (7)(四)安全意识 (7)(五)维护队伍稳定 (8)式样一 (9)式样二 (10)为加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的精神,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细则.普查员是指根据水利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调(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直接承担水利普查任务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是指根据水利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调(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质量控制等的工作人员。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选聘合格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搞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基础,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地市、省级及流域普查机构也应对直管普查对象的普查工作做好人员安排。

(一)普查人员配备普查人员配备要满足水利普查区域划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区划分规定》另行印发)的要求。

按照在地普查原则,县级及以下水利普查区域可划分为县、乡、村(行政村)三级普查区。

县级普查区设置普查办公室,配备普查工作人员。

乡级普查区设置普查工作组,配备普查指导员。

根据不同普查对象组织实施要求,分别在县、乡、村(行政村)三级普查区设置相应数量的普查员.其中,具有治理保护任务的河流(段)或湖泊、堤防、水源地、规模以上跨乡镇灌区、水土保持野外调查单元等普查对象,要以县为普查区配备普查员,普查员接受县级普查办公室的组织指导;跨村的普查对象,以乡镇为普查区配备普查员,接受乡镇普查工作组的组织指导;其他普查对象,以行政村为普查区配备普查员,接受乡镇普查工作组的组织指导.一般情况下,每一个乡级普查区至少配备3名普查指导员,每个村级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

第4讲 普查登记工作细则

第4讲 普查登记工作细则

(一)收集整理部门数据
3.导入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 县级及以上经济普查机构将整理好的各部 门资料,导入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进行初步 审核。 县级以上经济普查机构需将整理好的部门
资料逐级分解下发到县级经济普查机构。
(一)收集整理部门数据
4.截取基本单位名录库静态数据
由省级经济普查机构截取某个时间点
的名录库数据,以便完成名录库与部门资
(一)收集整理部门数据
1.收集部门资料 各地经济普查机构应按照文件要求积极与 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由各级有关部门按统一要 求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 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最新名录资料。
(一)收集整理部门数据
2.整理部门资料
县级及以上经济普查机构需对收集到
的部门数据进行初步整理、审核。
(二)入户调查
(三)审核保存 (四)查遗补漏
(四)查遗补漏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及时根据部门提供的 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以及入 入户调查后,县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将全县
户调查结果与核查底册差异情况进行查遗补漏。
PDA采集的普查数据与单位核查底册数据进行
比对。
(四)查遗补漏
对于普查多出和底册多出的单位应重点核 查,确认为同一个单位的,要在核查底册中 加以标注。 对底册多出的全部单位,应进一步实地核 查,查遗补漏结束后,底册中所有单位都必 须标注核查情况。 对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存在,但仍无法 找到的单位,反馈给提供资料的相关部门, 由相关部门协助查找、认定。
政登记资料的单位(除行政单位外)均必 须拍摄证照。
二、核查和数据采集
(一)定位
(二)入户调查
(三)审核保存 (四)查遗补漏
(三)审核保存
普查员填报完普查表后要执行数据审

营业普查实施细则

营业普查实施细则

营业普查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营业普查是一项重要的经济调查工作,旨在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类企业的经营情况,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为了确保营业普查的顺利进行,制定了营业普查实施细则,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这些细则的内容。

正文内容:1. 营业普查的目的和范围1.1 目的:营业普查的目的是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企业的规模、行业、经营模式等,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1.2 范围:营业普查的范围涵盖了所有注册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2. 营业普查的主要内容2.1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2 经营状况:包括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者服务、销售额等经营状况指标。

2.3 人员情况:包括企业员工的人数、性别比例、教育程度等人员情况指标。

2.4 资产状况:包括企业的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等资产状况指标。

2.5 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纳税情况、利润状况等财务状况指标。

3. 营业普查的实施方式和步骤3.1 实施方式:营业普查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包括企业自行填报,也包括普查员上门调查。

3.2 步骤:营业普查普通分为预登记、填报、核查和统计四个步骤,通过预登记获取企业基本信息,填报详细经营情况,核查数据的准确性,最后进行统计分析。

4. 营业普查的保密措施4.1 数据保护:营业普查过程中,相关数据应严格保密,避免泄露企业敏感信息。

4.2 信息存储:营业普查数据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系统中,防止数据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

4.3 数据使用:营业普查数据只能用于统计分析和政府决策,严禁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5. 营业普查的意义和影响5.1 经济决策:营业普查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

5.2 企业发展:营业普查结果可以匡助企业了解自身的经营状况,为企业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5.3 数据准确性:通过营业普查,可以提高企业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

普查工作细则

普查工作细则

第三部分普查工作细则一、普查单位划分规定为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划分,制定本规定.(一)基本规定.1.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

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在统计实践中,法人单位包括五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

①企业法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经各级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a.公司制企业法人;b。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统计上视同法人。

②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包括:a。

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b.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c.各级人大、政协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d.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e.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f.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g.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③机关法人。

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包括:a。

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b.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c。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d.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e.县级以上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f。

普查方案及实施细则

普查方案及实施细则

普查方案及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普查是指对特定领域或者特定对象进行全面、系统、准确的调查和统计,旨在获取相关数据、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分析问题、制定政策、推动发展等。

为了确保普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普查方案及实施细则是非常重要的。

二、普查目的1.了解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通过普查,我们可以全面了解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人口、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数据,从而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掌握普查对象的动态变化:普查可以匡助我们了解普查对象的发展变化趋势,为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

3.分析问题、制定政策:通过对普查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问题、研究原因,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普查方案1.确定普查对象:根据普查的目的和范围,明确普查对象的范围和分类。

例如,人口普查可以包括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外来人口等。

2.制定普查指标:根据普查的目的和需求,确定普查指标,包括人口数量、年龄结构、性别比例、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等。

3.设计普查问卷:根据普查指标,设计普查问卷,确保问题清晰、简明,方便被普查对象理解和回答。

4.确定普查方法:根据普查对象的特点和普查指标的要求,确定普查方法,可以包括面对面访谈、电话调查、网络调查等。

5.组织普查人员:确定普查人员的数量和要求,进行培训,确保普查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准确地进行普查工作。

6.制定普查时间表:根据普查的工作量和时间要求,制定普查时间表,确保普查工作按时完成。

四、普查实施细则1.普查前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普查方案、培训普查人员、准备普查问卷等。

2.普查对象登记:根据普查对象的范围和分类,进行普查对象的登记工作,确保普查对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普查数据采集:根据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进行普查数据的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普查数据处理:对采集到的普查数据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生成相应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5.普查结果发布:将普查结果进行整理和分析,编制普查报告,并将结果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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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查登记工作细则普查登记是经济普查的中心环节,直接决定着整个普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进度。

普查登记包括前期准备,数据采集与报送,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为确保普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一)前期准备。

1.编制普查单位名录。

省级普查机构将单位清查结果上报国务院经普办。

国务院经普办根据审核确定的清查数据结果和部门确认结果分类标记一套表法人单位,非一套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金融、铁路部门负责普查登记的单位等,结合省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扩大范围的联网直报单位名录,整理形成地方普查机构负责的联网直报普查单位名录、PAD填报普查单位名录、部门普查单位名录,然后将分省普查单位名录统一反馈至省级普查机构,各省级普查机构将PAD填报普查单位名录分解至县级普查机构(详见《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省级扩大范围的联网直报非一套表单位参照国家一套表单位进行数据准备、数据采集与报送、数据审核与验收等工作,并在上报国家时将相关表式转换为非一套表表式。

2.编制个体经营户名录。

省级普查机构根据单位清查结果,汇总生成本地区个体经营户信息,上报国务院经普办。

国务院经普办根据审核确定的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结果,结合税务部门提供的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资料,以及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整理生成个体经营户普查用名录;其余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在规模以下的个体经营户结合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个体运输户名录资料,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总体、逐县(市、区、旗)抽取普查样本小区,并下发至各省级普查机构。

由省级普查机构确定个体经营户普查和抽样调查的完整名录,并逐级分解至县级普查机构(详见《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

3.数据准备。

对于一套表单位,国务院经普办在联网直报平台中统一组织部署普查单位的底册名录信息和普查表式等内容。

对于非一套表单位,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人员在PAD端非一套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数据采集软件中导入普查单位的底册名录信息和普查表式等内容。

对于个体经营户,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人员在PAD端非一套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数据采集软件中导入一定规模以上个体经营户普查名录和抽中普查小区全部个体经营户的底册名录信息和调查表式等内容。

4.普查告知。

国务院经普办通过联网直报平台向一套表单位发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书。

各级地方普查机构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电视、广播、邮寄、上门等有效方式向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单位发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在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比较集中的街道、市场张贴宣传海报等,指导和督促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准备相关证照、统计台账、财务报表等。

普查告知书样式由国务院经普办统一制定,各地普查机构印发。

(二)数据采集与报送。

1.数据采集。

对于一套表单位,由各级普查机构和相关专业组织普查对象在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普查表。

对于非一套表单位,由普查员使用PAD进行入户调查,在普查单位名录中的普查对象,使用PAD调出该单位的名录信息,现场采集普查表数据;如有新发现的不在普查单位名录中的普查对象,使用PAD新增单位普查表,标注单位所在的建筑物,现场采集普查表数据。

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采用不同方式由普查对象负责人对所填报的普查表数据进行签字确认。

各级普查机构对标记为金融、铁路部门负责普查登记的单位不进行普查登记,但需对本区域内除上述单位以外的金融业单位按照非一套表单位的要求进行普查登记。

对于个体经营户调查单位,由普查员使用PAD进行入户调查,现场采集调查表数据。

抽中普查小区中新发现的不在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名录中的调查对象,要使用PAD新增个体经营户调查表,标注个体经营户所在的建筑物,然后现场采集调查表数据。

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采用不同方式由个体经营户户主对所填报的普查表数据进行签字确认。

普查员在入户调查过程中,要认真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保证普查相关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普查对象的财务指标,应当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填报。

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应当据实填报。

2.基层数据初审与上报。

一套表单位,要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执行数据审核,对平台审核出现的错误及时修改或说明,然后保存并上报数据。

通过PAD进行普查登记的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单位,普查员要在现场执行数据审核,发现问题或审核不通过的要进行现场核实,及时修改或说明,并利用无线网络,或由基层普查机构通过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据处理软件上传报送普查数据。

各级普查机构要对已上传至数据处理软件中的全部普查数据执行数据审核,对发现的错误及时修改或说明,然后保存并上报数据。

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上报每个普查对象的普查数据,并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

3.登记查疑补漏。

县级普查机构要及时根据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入户调查结果与普查单位名录差异情况,以及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进行查疑补漏。

(1)入户调查后,县级普查机构要将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名录和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与普查登记单位进行比对,对于新增单位名录中存在,但是入户调查中没有进行普查登记的单位,要进一步实地核查,补充填报调查遗漏单位的普查表。

(2)对于普查过程中新增的单位和普查单位名录中没有查找到的单位应重点核查,确认为重复的单位,要在普查单位名录中加以标注;对名录中没有查找到的单位,应进一步实地核查。

(3)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根据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开展查疑补漏工作。

将法人单位填报的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与产业活动单位自行填报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及归属法人单位信息进行关联比对,核准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补充填报遗漏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

查疑补漏结束后,普查单位名录底册中所有单位都必须标注核查情况。

(三)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

1.数据检查。

县级普查机构要随机抽选3-5个普查小区,组织统计人员对小区内全部已上报单位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对照单位的证照、财务报表、业务资料或统计台账全面核实普查数据填报核查表。

没有达到数据检查要求的普查小区,该小区所属乡(镇、街道)区域内所有普查单位要全部重新进行登记复核。

县级普查机构要对相关检查工作记录备案,并向上级普查机构报告检查工作情况。

省、地级普查机构要在下一级每个普查区域内至少抽选并参加一个普查小区的数据检查工作,对没有达到数据检查要求的普查小区,该小区所属乡(镇、街道)区域内所有单位要进行全面复查。

主要数据检查合格标准:①统计单位错报率低于5‰;②主要经济指标错报率低于10‰。

2.数据集中审核。

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对一套表单位普查数据,以及上传至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据处理软件的非一套表单位普查数据和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调查数据进行审核。

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工业、投资、贸易、社科文和服务业等专业按照职责分工对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专业性指标及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进行审核;组织名录库管理部门对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全面审核;组织相关专业按照职责分工对专业报表和其他报表中的专业性指标进行审核。

审核不通过的一套表单位相关问题要返回普查对象,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相关问题要返回县级普查机构,由各级普查机构组织相关普查对象进行核实,对于与客观情况不符的,要据实修改,系统保留修改痕迹,对于客观情况与审核条件矛盾的,则进行保存并填写说明信息。

3.基层数据验收。

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数据验收工作。

上一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基层普查数据,对通过数据检查和数据审核的普查数据进行验收并由各级普查机构负责人对综合数据进行签字确认。

附表1 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底册续表一基本信息续表二基本信息法人单位填报的信息续表三说明:1.报表类别(27):A-农业;B-规模以上工业;B1-规模以下工业;C-建筑业;E-批发和零售业;S-住宿和餐饮业;X-房地产开发经营业;F-规模以上服务业;H-投资;U-其他。

专业类别(27)(可多选):A-农业;B-工业;C-建筑业;E-批发和零售业;S-住宿和餐饮业;X-房地产开发经营业;H-投资;I-劳资;L-社科文;F-服务业;J-名录库。

2.单位分类标识(56):1-国家一套表单位;2-省级扩大范围的一套表单位;3-非一套表企业法人单位;4-非一套表行政事业单位;5-非一套表民间非营利组织;6-产业活动单位;7-人民银行负责普查的单位;8-银保监会负责普查的单位;9-证监会负责普查的单位;A-铁路部门负责普查的单位;B-其他。

3.单位状态(57):1-清查单位;2-部门新增单位。

4.资料来源(58)(可多选):BZ1-编制机关法人;BZ2-编制机关非法人;BZ3-编制机关其他;BZ4-编制事业法人;BZ5-编制事业非法人;BZ6-编制事业其他;BZ7-编制其他;MZ1-民政社会团体; MZ2-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MZ3-民政基金会;MZ4-民政居委会;MZ5-民政村委会;MZ6-民政其他;SW1-税务(国税);SW2-税务(地税);GS1-市场监管企业法人单位;GS2-市场监管企业分支机构;GS3-市场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GS4-市场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GS5-市场监管其他;DM1-市场监管代码中心;SF1-司法;ZJ1-宗教;RH1-人行;YB1-银保监;ZQ1-证监;GZ1-国资委;TL1-铁路;JY1-教育;WH1-文化;WS1-卫生;MH1-民航;YZ1-邮政;RS1-人社;JR1-金融办。

5.核查情况(59):1-正常单位;2-在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等部门领取证照,但目前尚未开展实际业务活动;3-2018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破产)、注(吊)销;4-搬迁,如知悉搬迁情况请将迁往地区填入第61栏;5-找不到且无法电话联系;6-底册重复单位(该单位不需要填报普查表),请将填报普查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入第60栏;7-个体经营户(内部工会等不属于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8-不配合未能填表;9-其他情况,请将具体情况填入第61栏。

附表2个体经营户普查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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