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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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规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7年6月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菜籽油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菜籽油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菜籽油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菜籽油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菜籽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

第六条一般月份菜籽油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菜籽油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第八条自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应当按合约价值的30%交纳交易保证金。

凡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对其持有的该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

第九条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当菜籽油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4,5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客户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三条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四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新合约挂盘成交当日、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及强制减仓不受本章以下条款限制。

第十五条当菜籽油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六条当菜籽油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

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第十七条若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50%。第二个交易日的价幅在原价幅基础上自动扩大50%(只向停板方向扩大)。

若第二个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三个交易日自动回复到期货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标准;若第二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和下一交易日维持提高后保证金比例不变,下一交易日价幅维持提高后的价幅。若第三个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四个交易日执行期货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比例。

第十八条若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交易所可以休市一天,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交易所也可根据市场情况选择采用下列措施化解风险:

(一)强制减仓。交易所将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的5%的所有持仓,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仓前,客户(包括非经纪会员和经纪会员的客户)锁仓部分自动对冲。

(二)若市场出现结算或交割风险,正在产生或将要产生重大影响时,交易所可决定并公告选择采取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比例,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推迟交割日期,延长交割时间等措施,化解市场风

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比例不超过20%。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追加到位。

第十九条强制减仓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强制减仓的数量为强制减仓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申报但没有成交且客户(或非经纪会员,下同)该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5%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客户该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 ──────────────

客户该合约的持仓量(手)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未接到仓单的跨期套利持仓)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持有仓单、货物到库的对应持仓和已接受到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执行强制减仓。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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