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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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9]8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4
【实施日期】2009.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8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
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司法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组织指导律师、公证员考试工作职责。
(二)增加的职能
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能
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