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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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筑工程在如今这个建设发展的社会中最为常见,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方法,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违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原文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原文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原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原文XXX招标学苑1月7日《XXX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XXX 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20号XXX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XXX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丧失的,应当就对方错误、丧失大小、错误与丧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建筑工程在如今这个建设发展的社会中最为常见,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方法,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适用和处理问题的相关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按照合同价款承包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并按照规定负责完成该工程任务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合同、承包合同书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包括工程的名称、规模、位置等主要信息。

2:合同双方及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信息。

3:工程的内容、范围、要求等详细描述。

4:工期、交付时间的约定。

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的约定。

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方式。

7:违约责任、索赔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第五条采用招标方式或者邀请投标方式选定承包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施工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第七条施工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程现场及周边环境,确保施工安全,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委托人应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项,并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第九条施工人发现工程变更或者设计问题时,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对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关损失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解约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期满、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争议应当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附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解释》坚持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导致其难以获得权利救济。

因此,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

关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解释》在吸收《建筑法》第66条规定的基础上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

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的,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解释》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其他投标人权益。

同时,充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的特点,《解释》还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从而兼顾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契约自由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适用于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第三条在解释中,如果下列情形之间存在矛盾,应依次适用前条到后条之规定:(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二)双方当事人执行的有关施工合同的协商一致的;(三)工程监理机构和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的;(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章施工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位置、规模、工程量等基本情况;(二)施工工程的品种、类别、工作范围、质量要求等主要工程内容;(三)工期、竣工时间等工期要求;(四)工程报酬方式及支付期限;(五)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施工合同书应当由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人等主要当事人签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没有书面签订合同的,应当按照母合同推定为了合同。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时起发生。

第三章施工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如果施工方未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寻求其他法律救济。

第八条如果施工方未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如果施工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整改或者无法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施工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寻求其他法律救济。

第四章纠纷的解决第十一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一)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一)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一)第一条本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定,以便司法机关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各方在有关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支付、工程变更等事项上存在争议或分歧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各方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事实查清、证据确凿,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辩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力、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对其有利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应当予以认定。

第六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技术问题,人民法院可以请专业技术人员出庭鉴定,对技术性的问题进行评估和解释。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存在合同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合同各方应当依法进行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在书面形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查明变更或撤销的真实意图,并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若发生争端导致工程未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违约方逾期完成的机会,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赔偿金额。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若发生争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损失赔偿的金额,并要求受损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各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其他相关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法释[2004]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最⾼院建设⼯程施⼯合同司法解释(⼀)2020年12⽉29⽇最⾼院出台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了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正确适⽤,最⾼院启动并全⾯清理新中国成⽴以来现⾏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2020年12⽉29⽇最⾼院出台了《关于废⽌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的决定》,废⽌了2004年10⽉25⽇最⾼院建设⼯程司法解释⼀、2018年12⽉29⽇建设⼯程司法解释⼆。

2021年1⽉1⽇起,正式进⼊民法典语境下的建设⼯程司法解释时代。

新出台的建设⼯程司法解释⼀与原建设⼯程司法解释⼀、解释⼆⽐较,⼤部分承继了前两个司法解释的内容。

新建设⼯程司法解释⼀废⽌了原建设⼯程司法解释⼀第⼆条⽆效合同⼯程价款参照条款,废⽌了新司法解释⼀废⽌了原司法解释⼀第三条施⼯合同⽆效处理,第⼋条发包⼈解除合同,第九条承包⼈解除合同,第⼗条合同解除后处理,第⼆⼗⼀条⿊⽩合同,第⼆⼗四条施⼯⾏为地。

关于施⼯合同⽆效处理、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处理,在民法典典型合同章节已有规定,不再重复作出规定。

⼀、制定依据发⽣变化新建设⼯程司法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程法律法规是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从原司法解释⼀依据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原司法解释⼆的《民法总则》、合同法,到新建设⼯程司法解释⼀《民法典》,清晰地反映了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时代,建设⼯程司法解释也发⽣相应变化。

⼆、⽆效条款与⽆效情形的变化关于建设⼯程施⼯合同⽆效,新建设⼯程司法解释⼀第⼀条规定:“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百五⼗三条第⼀款的规定,认定⽆效”,对应的是原建设⼯程司法解释⼀第⼀条“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效。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43条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43条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年第2辑总第78辑:我们认为,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表现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下或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活动中最后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2016 年)“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最高人民法院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法典》中"施工人"涵盖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的分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单位(即承建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按照业主的要求和指示,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事项的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信息: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等。

(二)工程内容:具体描述建设工程的规模、内容、地点等要素,并标明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

(三)合同价款:明确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时间和金额等。

(四)质量要求: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五)施工组织及安全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包括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工艺、安全措施等。

(六)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原则如下:(一)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各项条款应当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合同。

(二)公平原则:合同各项条款应当公平合理,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利益。

(四)责任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各项条款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背社会伦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合同解除: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

(二)合同终止: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合同,例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第六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应当依法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仲裁协议均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

第七条因当事人过错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还应当承担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的司法解释(3篇)

建设工程施工的司法解释(3篇)

第1篇一、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无效施工合同的认定《解释》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 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法备案。

未备案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

三、司法解释的意义1. 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司法解释强化了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3. 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效率,降低纠纷成本,为建筑行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实施,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该司法解释,确保我国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2篇一、司法解释的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建设施工工程司法解释一(3篇)

建设施工工程司法解释一(3篇)

第1篇一、司法解释的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以往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无效合同的认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 合同无效的处理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 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即:(1)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承包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

4. 违法分包、转包的处理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三、司法解释的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的颁布实施,具有以下意义:1.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2. 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3. 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对于我国建筑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障合同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2篇一、司法解释一的主要内容1. 合同无效的情形司法解释一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建设⼯程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29⽇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5年1⽉1⽇起施⾏。

⼆〇〇四年⼗⽉⼆⼗五⽇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2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条 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效:(⼀)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三)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

第⼆条 建设⼯程施⼯合同⽆效,但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的,应予⽀持。

第三条 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应予⽀持;(⼆)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付⼯程价款的,不予⽀持。

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为⽆效。

⼈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百三⼗四条规定,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在建设⼯程竣⼯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请求按照⽆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持。

第六条 当事⼈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于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司法解释。

本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合规进行司法指引。

第一章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第一条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合同,并盖有公章。

第二条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并盖有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第三条签约及履行保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应当明确约定履行保证,如履行保证金、履行保函等。

第四条施工规范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施工方法、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要求,确保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三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五条合同变更双方当事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经过书面协商并签署变更协议。

第六条合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发生重大违约等。

第四章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但当事人应当事先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仲裁机构。

第八条仲裁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仲裁解决的,应当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定进行仲裁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特定义务等。

第十条违法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地规定,旨在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相关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司法解释,合法合规地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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