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情况评估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情况评估制度
第一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体系,是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合理、有效,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统一的有力保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现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要进行实施情况后评价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邀请有关专家学者、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组成评估人员,采取座谈或研讨的方式,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二)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派专人走访等进行民意调查。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载明决策实施情况评价的相关信息及可能提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报局水政水资源科审议。
第六条对决策实施评价报告审议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
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