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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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知情权之“知”
“知”作为一个动词,包括谁知,怎么知,向谁知。环境知情权之知回答的就是“谁如何向 谁知情”的问题。
1、环境知情权主体
主体是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导要素,与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息息相关,权利的实现离 不开权利主体的积极行使与义务主体的主动配合。在环境法学中,言及公众或国民是环境知情权 的权利主体是获得广泛认可的,是对法律主体的笼统概括。但是确切的讲,公众仅指大部分自然 人,并不能涵盖全体自然人。现实生活中,除了自然人外,环境信息对于环保社团等社会组织而 言同样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将权利主体界定为社会成员更为妥当。社会成员不仅能够全面涵盖全 体自然人,而且也能覆盖社会组织。鉴于此,环境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应是包括全体自然人和社会 组织在内的社会成员。在论及社会组织时,企业和政府能否作为环境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值得我 们探究。
2、环境知情程序和方式
法律行为是权利实现的关键因素,环境知情权的实现离不开法律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知情环境信息作为法律行为之一,那么,作为和不作 为也是环境知情的方式。前面我们说知悉、获取环境信息,就已经表明了环境知情方式:知悉系 知道、了解之意,对应不作为;获取是取得、猎取的意思,对应作为。在排列顺序上,知悉在前、 获取在后,也意在说明不作为是主要知情方式。
1、环境知情权客体
哲学上讲,客体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根据《中华法学大辞 典·法理学卷》的解释,权利客体与法律关系客体同义。一般法理学认 为,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客观性、有用性、可控性和法律性等特征,大体 上可分为五类。根据在“环境知情权之权”一节下对环境知情权所下的 定义,笔者认为环境信息就是环境知情权的客体。
(1)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世界十大公害事件的出现。 (2)环境问题具有公法,私法混合的性质。 虽然民法中有相邻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但环境问题
具有不可逆性、规模性、累积性、迟滞性等特点,单纯依靠民法 无法解决;而公法领域又往往只重视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而忽 视了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赔偿问题,所以围绕环境权来建立环境法 律体系是有意义的。
2、环境知情权客体范围
环境信息的范围见仁见智,学者们从不同视域对环境信息进行了归类。比如马燕、焦跃辉认为, 环境信息应包括环境立法和政策,环境管理,环境指导,环境状况,环境知识和环境生产生活信息 等几方面;史玉成教授则认为环境信息包括宏观信息和微观信息;王文革教授将环境信息分为公共 信息和个别信息。实际上,上述学者的归类各有其内在依据,基本上按照大小区分。有学者认为, 环境信息应涵盖与环境相关的全部信息,不仅包括与己相关的环境信息,也包括与己无关的环境信 息,大到环境法规、环境政策,小到点滴生活中的环境常识。政府、企业等掌握着绝大多数的环境 信息,其天然地负有公开其掌握的环境信息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政府全面掌握着环境法规政策, 理应主动公开,这也是环保宣传的重点之一,同样地,环境常识也是如此;特定情形下,企业对于 某些环境常识负有公开、宣传的责任。表面看,如此界定对环境信息掌握者过于苛刻,其实不然。 环境信息掌握者相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居于强势地位,对环境信息掌握者作出如此规制,并不妨碍 他们的权益,反而在环境知情权实践困窘的境况下助于培育社会成员的环境知情权意识。
环境知情权是指,社会成员享有的从环境信息掌握者那里知悉、获取环 境信息的权利。
2、环境知情权理论基础 环境知情权作为一项保障性、程序性权利,贯穿于行使环境
权利的始终,具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 ①政治基础:环境民主 ②社会基础:环境权利保障
(2)环境知情权之“情”
环境知情权之“情”,指的是我们要知什么情,上一节从整体上认 识环境知情权,这一节主要是认识其部分—客体及其范围。
三、环境知情权相百度文库概念
环境知情权探究主要回答的是“何为环境知情权”。这是研 究环境知情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只能是缘木求鱼,形散神 散。环境知情权的本体大致包括环境知情权是什么权,知什么情, 怎么知情,也即“权”、“情”、“知”三个方面。
(1)环境知情权之“权” 环境知情权是一项什么样的权利,我们需要先从整体上进行认识,
(3)环境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所谓的基本人权是指人类中的“人作为人”和“把人看做人”的属 性相伴随并不因其社会身分、地位、民族、财产和实际能力(如水平、 才智、见识等)等不同而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 普遍的基本权利,而环境权具有静态地维护当代人享有的“在健康、舒 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外,还动态地对后代人的环境权益予以维护, 追求代际公平,以期实现对平等的升华,反映了人们追求舒适生活环境 这一基本需求,关乎人类切身利益,应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
就不作为方式而言,义务主体应主动公开所掌握的环境信息以方便社会成员知晓。无论政府 还是企业都应积极主动履行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环境信息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直接关 系受环境污染、破坏之虞的单位和个体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就作为方式而言,义务主体应 积极、无条件、最大程度满足权利人诉求。知情是行使其他环境权利的前提与保障,义务主体不 应对权利人知情设置障碍,环境信息本属主动公开范畴,应权利人要求时亦应无条件及时满足其 需求。同时,作为方式还兼具行政监督的作用。
环境知情权
一、环境权的定义
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 法律权利。其主体限于自然人;其客体是环境生态功能;其内容 是指向环境生态功能这一特定客体的利益群;其权能包括对良好 生态功能的保有权、享受权等实体性权能和环境参与权、环境知 情权、环境请求权等程序性权能。
二、设立环境权的原因
了解它的概念、理论基础及属性。 1、概念辨析 概念作为认识事物本质的最基本的单元,是相关逻辑思维的起点。
概念不清,大厦将倾。环境法学者对环境知情权概念所下的获得较多认 可的定义有如下几种:
学者们下定义时更多地侧重于从权利主体与客体两个维点。诚然,对权 利下定义时主体与客体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权利的完整定义不仅应包括权 利主体与客体,还要涵盖权利的指向主体—义务主体。权利的设置初衷在于 通过一定途径行使权利,使权利的实现达到一种圆满的状态。没有义务主体, 权利的行使就没有指向标;义务主体未能明晰,权利便会落空。诚然,任何 定义都做不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是对事物的高度概括。鉴于此,笔者 试着从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客体三方面来对环境知情权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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