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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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长质量奖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浦府[2012]399号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2〕39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2年12月31日
浦东新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浦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事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升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不断提高浦东新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浦东新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区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政府机构除外)。
第三条区长质量奖每三年开展一次,根据全区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好中选优,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原则上每届不超过6个,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奖励经费等资金由新区财政予以安排。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区长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
审定委由区政府、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办和区有关部门组成,履行以下职能:
(。